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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穗务工吴某工伤维权一波三折 法律援助全程支持助其获赔成功

听全文 发布时间:2018-08-08
来源:市司法局

近日,从广州市荔湾区法律援助处传来喜讯:“本处承办的一起来穗务工的四川籍农民工吴某工伤索赔案,先后共7次指派法律援助律师介入案件代理,历时两年,历经两次劳动仲裁申请、两次一审诉讼、两次二审诉讼、两次工伤认定程序、两次劳动能力鉴定程序、执行程序共11个程序,终于让吴某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关系得到法院的终审确认,使得吴某的工伤赔偿主张获得法院的支持,并全额领取到了工伤赔偿款47111.4元”。吴某深有感触地说:“维权之路艰辛,虽公司全程有律师,但我全程也有法律援助支持。谢谢律师,谢谢法律援助,谢谢政府!”

事情还得从两年多前说起。2016年6月20日,吴某得知法律援助是免费为困难群众打官司后,抱着试一试的念头,满脸愁容、焦急万分地走进广州市荔湾区司法局公共法律服务大厅想咨询工伤赔偿事宜。当时正在该大厅法律援助窗口值班的广东文领律师事务所律师马艳敏热情地接待了他。面对马律师,吴某说出了自己的“烦心事”:“律师,我在工作过程中,于2016年4月24日不慎被电锯锯伤了右手食指。老板虽支付了医疗费,但现在不管我了,也不赔偿。我是跟太太是从四川老家过来广州打工的。本来还以为能找着每月3000元工资,终于可以负担起房租水电而高兴。但现在右手几乎做不了什么,没办法工作。儿子又在部队当兵,又要为我分心。律师,你一定要帮我向老板讨个公道啊!”

后随着深入交谈,马律师了解到:吴某与原用人单位广州市某贸易公司(2018年3月已更名为广州市某装饰公司)既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也没有购买社会保险。因入职时间不长,持有的仅是一张有显示加班时间的工资条,一张在出纳栏有个人单字签字的《借支单》,以及自称与用人单位负责人对话的一段录音资料。可以说证据是相当匮乏,且案子不能一蹴而就,需要先通过法律程序确认吴某与用人单位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确认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后才能申请工伤认定,才能主张工伤赔偿。另外,吴某老家在四川农村,家庭经济十分困难,夫妻俩背井离乡,在好心人的帮助下,好不容易在广州找到了一份苦力活以补贴家用。为省吃俭用,租住在东塱城中村一间约5平方米的狭小出租屋;儿子于2014年9月入伍,系解放军某部一名义务兵。基于上述情况,为尽快帮助吴某依法维权,让其儿子安心部队服役,马律师利用值班之机,将吴某维权困境向荔湾区法律援助处作了细致汇报后,经审查,吴某符合法律援助申请条件,荔湾区法律援助处及时指派马律师承办此案,并收到解放军某部出具的“吴某儿子现役军人证明”。虽然吴某儿子入伍户籍和所在部队均不在荔湾区,但吴某还是一名现役军人的父亲,吴某给儿子当后盾,政府应该给吴某当后盾,维护国防利益和军人军属合法权益是各级法律援助机构义不容辞的责任。为此,从受理吴某工伤索赔案开始直至案件了结,荔湾区司法局和法律援助处高度重视,安排专管员动态跟踪办案进程,多次开会听取案件进展情况汇报,协调解决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接受荔湾区法律援助处指派后,马律师经过对证据的充分研究,首先为吴某申请确认与用人单位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2016年6月28日,马律师为吴某向广州市荔湾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了劳动仲裁申请。虽然,公司一方提交了厚如字典一般的共8份证据,完全否认与吴某间存在劳动关系;但是,马律师以工资条、借支单上反映以考勤为基础计发工资作为落脚点,围绕劳动关系的基本特征,对吴某与公司间建立的是劳动关系,非劳务关系进行充分的论证论述。后于2016年8月30日,吴某主张与单位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请求,获得了仲裁庭的全部支持。劳动仲裁首战告捷后,可公司不服提起了诉讼。于是,马律师第二次接受荔湾区法律援助处指派,继续为吴某代理该案。因为有之前的充分论证,一审结果相当顺利,吴某与公司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请求,于2016年11月15日,得到了一审法院的判决确认。

仲裁和一审的结果,完全出乎了公司的预料。一审判决后,公司提起上诉;并提交了一份针对借支单作出的笔迹鉴定报告以作为二审的新证据,试图证明吴某提交的借支单上的签名,并非公司出纳的本人的签名,希望获得改判。因为该借支单是一审判决定案的关键证据,因此吴某了解到上述情况后着急地找到了马律师。在马律师的指引下,吴某前往了广州市法律援助处再次申请法律援助。广州市法律援助处依法受理并及时指派马律师继续为吴某代理了该案件的二审。二审中,马律师指出该鉴定报告属公司自行委托且不属于二审的新证据,并对该鉴定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做出充分的论述论证。2017年3月13日,为吴某主张确认与公司间存在劳动合同关系的诉求,终于争取到二审法院的终审判决支持,为吴某申请工伤赔偿奠定了“关键”的基础。

劳动关系得以确认后,要主张工伤赔偿,还需首先经过工伤认定及劳动能力鉴定等非诉程序。而该程序主要只需吴某按规定提交材料。于是,在马律师的指导下,吴某自行申请了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虽然公司还是用尽一切办法极力阻挠。对工伤认定提起了行政复议,对劳动能力鉴定又提出了复查。但是,基于此前主张的劳动合同关系得到法院的终审判决确认,因此过程还是相当顺利的,吴某最终被确认工伤。2017年8月18日,经过两次劳动能力鉴定,吴某被确认构成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十级,停工留薪期从2016年5月4日至2016年8月3日。

吴某成功主张确认与用人单位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后,马律师又先后共三次继续接受了广州市法律援助处和荔湾区法律援助处的指派,为吴某就主张工伤赔偿一事,继续代理了案件仲裁、一审、二审全部阶段的代理。因有之前的基础,故过程虽有点小曲折,赔偿数额仲裁裁决计算上有小错误,但马律师也为吴某争取在一审阶段获得了纠正。2018年6月11日,吴某的工伤赔偿案件获得了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终审判决支持。吴某工伤赔偿的漫长维权之路终于有了结果,主张的赔偿款共计47111.4元,历经10个程序,两年整时间,终于得到了法院的判决确认。

至此,案子终于告一段落了吗?没有。案子好不容易进入了第11个程序——执行程序,可是公司竟然改名、迁址了,为赔偿款的执行到位又增加了一堵墙。基于此案特殊性,荔湾区法律援助处第七次为吴某指派了马律师介入案件的代理。由于公司迁址,送达并不顺利,案件的执行一开始就遇到了挫折,马律师没有泄气,及时向法院提交公司的商事登记变更信息后,经与法官沟通了解到公司为逃避执行,在其对公账户上仅留存了1000余元;公司负责人提出了调解方案,声称公司经营困难,要分期付款。考虑到公司的说辞只是故意继续拖延时间,不想尽快赔偿,马律师果断拒绝公司的和解方案,并将此案两年来的经办过程与法官作了积极有效沟通后,向法院申请要求将该公司列入失信企业名单并冻结公账。2018年7月23日左右,该公司被法院列入失信名单,冻结了公账。

2018年7月30日上午,为不影响经营,迫于压力,公司竟主动联系了执行经办法官要求赔偿吴某,并希望法院尽快解冻公账。当日中午,正在花都出差的马律师接到法院通知后,陪同吴某于下午15时左右赶到法院执行局,并协助吴某办理执行和解和领取款项。吴某两年来漫长的维权路终于有了实质性结果,终于依法成功领取到了全额赔偿款47111.4元,并将自己特意请人赶制的锦旗专程送给荔湾区法律援助处和马律师,笑逐颜开地说:“幸好有法律援助及时帮助了我,我当时真的走投无路了,本打算破罐子破摔,跟他鱼死网破!真的不知道该怎么谢谢你们帮了我!谢谢荔湾法律援助!”

后记:广东文领律师事务所律师马艳敏认为,在工伤赔偿案件中,常会出现如下咨询对话:劳动者:“律师,我在工作过程中受伤了,老板现在不管我,我该怎么办?”律师:“首先核实一下,公司与你有签劳动合同?有帮你购买社保吗?”劳动者:“没有,都没有。”律师:“有证明在工作过程中受伤的证据吗?有无报警等材料?”劳动者:“没有报警。其他人都看见。”……正如上述对话中反应的,劳动者一方往往会认为“其他人都看见”、“我说的都是真的”便会得到法律的支持。可是,“其他人都看见”的事实,能否说服案外人相信,并得到法律的支持,出于公平正义的考虑,确实应回归到案件本身是否有证据支持。而这对于一个需要主张工伤赔偿的劳动者而言,若证据匮乏,则要进入漫长而冗杂的维权路,因为如果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或手中没有持有劳动合同,则都必须先通过法律程序确认劳动者与用人单位间存在劳动关系,成功后才能申请工伤认定,才能进一步主张工伤赔偿!过程之艰辛,程序之冗长,从上文提到的历经两年,11个程序的工伤赔偿案件已经充分体现。因此,作为劳动者,在入职时一定要注重签订劳动合同,并向用人单位索要劳动合同;否则,入职时,不注重自身权利保护,到了发生纠纷时埋怨则为时已晚。作为用人单位一方,若不愿意花小钱为劳动者购买社会保险,那么当发生工伤时,不管劳动者是入职一天,还是十年,要赔的还是要赔,而且赔的可能是巨款。为了不要节省小钱赔大钱,建议用人单位一方还是要依法用工,按规定为劳动者购买社会保险。虽然劳动者经济实力可能不如企业,但是劳动者有一坚强后盾,那就是法律援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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