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管理办法》制订原因
瓶装液化气作为管道燃气的必要补充,在未来较长一段时期将与管道燃气共存发展,燃气供应与配送是民生问题,事关道路交通安全和居民稳定用气,是城市管理工作需要面对的现实。因相关法律法规的限制,瓶装液化气不得不使用配送效率低,且对送气工负担沉重的自行车进行配送。存在以下问题:
(一)配送能力不足,基础民生得不到有效保障。现有实际配送模式采用普通自行车配送,以家用15公斤气瓶为例,满瓶气和气瓶共重近30公斤,每车每人可同时配送4瓶,共重120公斤,十分消耗体力。加上广州路况复杂,无专用自行车道,瓶装气用户大多在城中村,无电梯楼,送气工还要负重上楼,故导致送气工配送负担过重,及时配送能力不足,影响用户用气需要,经常引起用户投诉、纠纷。
(二)合法性缺失,送气工违规现象难以禁止。为图快速、便利,有部分送气工违规使用改装电动自行车配送瓶装液化气,安全隐患大,并经常因违反相关法规被相关部门行政拘留。仅2019年8月1日至12月20日,广州市喜燃能源有限公司一家公司共有送气工34人次被拘留,合计被拘留224天,引起送气工群体不稳定,无法正常配送。但因为居民生活需要客观存在,依然有很多的送气工铤而走险,不惜冒着被拘留的风险也要改装单车,跟监管部门玩“猫抓老鼠”游戏,使交通事故风险增大。
(三)不利于有力打击“黑气”,燃气事故隐患大。因为配送能力的不足,“黑送气工”有了生存空间,导致无证经营“黑气”屡禁不止。无证经营“黑气”的气瓶都是过期、报废,气源质量无法保证,并且是游击战术,配送快捷、价格低廉,所以劣币驱逐良币,使正规企业的经营举步维艰。“黑气”为了赚取更大利润,甚至很多通过大瓶倒小瓶的方式来缺斤短两,极其危险。如海珠“9.24”,荔湾“10.23”等多起燃气事故都是因倒气引发的,造成人员严重伤亡和巨大财产损失。
二、《管理办法》制定的背景和依据
2020年5月,广州市“两会”期间,市政协委员张贵华和市人大代表董雪娟都不约而同对瓶装液化气配送安全监管分别提案和建议。张委员提出“关于加强区瓶装液化气配送安全监管的提案”,建议广州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加快制定瓶装液化气行业配送专用电动车标准,实施配送专用电动车备案管理制度,实施配送专用车辆强制保险制度,强化行业自律,健全协同共治管理机制。董代表提出“关于解决瓶装液化气末端配送车辆立法建议”,建议由市政府相关部门负责,建立瓶装燃气运输配送车辆管理制度,推动《广州市燃气管理办法》修订和完善。政协委员和人大代表的关注,既是一种责任,也是一种鞭策,说明该项工作确实已经到了刻不容缓的地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气瓶安全监察规定》、《广东省气瓶安全条例》、《广州市气瓶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广州市非机动车和摩托车管理规定》、《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广州市燃气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管理办法》所设定的各项规定依法依规,体现了有法依法、无法依规、无规循例、无例循礼的理念和原则,制度设计合理,具有现实必要性,实用性、可操作性较高,与同位阶规范性文件不存在冲突,不违反上位法规定。
三、《管理办法》制定的主要内容
本《管理办法》共设六章二十七条,包括:总则、车辆信息化管理、车辆使用管理、车辆安全管理、车辆监督管理、附则。从配送专用电动三轮车适用范围、车辆定义、工作原则、部门职责分工、车辆信息化管理、申请要求、车辆总量控制、动态管理、车辆使用要求、信息要素变更、驾驶员要求、车辆监管、停放、充电、驾驶等安全要求、及车辆驾驶人和企业违反相关规定的法律责任进行详细规定。大致内容如下:
第一章 总则:主要阐述了瓶装液化气末端配送专用电动三轮车的合法性、适用性、原则性及规定了其他各部门的职责分工。
具体内涵:由市燃气行政管理部门全面统筹,区燃气管理部门具体负责瓶装液化气末端配送电动三轮车的管理,在“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定额控制、动态管理”的原则下,由广州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制定《广州市瓶装液化气末端配送专用电动三轮车管理办法》,逐步分区域配送专用电动三轮车,统一监管平台、统一人员管理,统一标志标识、统一规范运营,逐步解决瓶装液化气行业配送乱象,构建安全、有序、高效的瓶装液化气最后一公里配送体系,提升城市形象。
第二章 车辆信息化管理:对车辆管理平台、企业配额、备案流程、要求及车辆标准等进行了详细规定。广州市瓶装液化石油气配送车辆管理平台统一管理→确定专用电动三轮车总量→动态调剂控制→市瓶装液化气行业协会确定各企业配额→报区燃气管理部门、市燃气管理部门审定→区燃气管理部门指导安装车辆二维码→车辆必须符合市瓶装液化气行业协会团体标准《T/GZPX 2-2019-民用瓶装液化石油气配送专用电动三轮车》→信息化录入要求提供的材料。
第三章 车辆使用管理:主要对企业、车辆驾驶人合法规范使用专用电动三轮车、及车辆的信息要素变更做出详细规定。
通过瓶装液化石油气配送车辆管理平台对专用电动三轮车实时监控,实现车辆与驾驶人有效连接,做到以车管人、以人找车;不得跨区域行驶(一是便于管理、二是防止车辆用于流动销售);不得用于备案事项以外的用途,不得擅自向其他人员出借或者出租;因丢失、损毁、减量等需要变更要素信息的,先注销,再重新备案。
第四章 车辆安全管理:主要对专用电动三轮车安全使用和日常安全监管从企业、驾驶人、车辆等几方面做出详细规定。
具体内容,明确瓶装液化气企业必须建立专门的安全监管制度,实行培训上岗。车辆禁止改装、加装,必须确保充电安全。专用电动三轮车车辆行驶通行区域、装载重量、行驶速度等,特别强调路面行驶原则上是限速每小时15公里以下。
第五章 车辆监督管理:主要是对企业、车辆驾驶人违反车辆使用、安全管理、合法经营、交通法规等行为的后果做出规定,压实政府、企业对车辆管理的责任。
首先明确瓶装液化气经营企业和驾驶人是配送专用电动三轮车使用、安全、经营、交通管理等方面的责任主体,依法承担相应责任。出租、出借也必须承担责任。其次是规定了瓶装液化气行业协会对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及专用电动三轮车驾驶人必须建立违法违规行为记录制度,并定期通报,压实企业作为车辆驾驶人管理的主体责任。同时,因涉及到上位法及本办法的法律效力,且对驾驶人违反交通法规已有相应的行政处罚,本办法中规定的处罚法则不以罚款等作为强制性行政惩罚措施,而是通过部门约谈和市瓶装液化气行业协会以行业自律的方式对专用电动三轮车车辆所属企业及驾驶人进行监督管理。
第六章 附则 对管理办法的效力及时效做了规定。
四、下一步工作建议
下一步,广州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将根据《管理办法》的精神,制定《广州市瓶装液化石油气末端配送专用电动三轮车实施方案》及《广州市瓶装液化石油气末端配送专用电动三轮车行业管理自律公约》,通过以政府监管为主、行业自律为辅的管理模式,逐步构建政府监管与行业自律相结合,有序、安全、高效、畅通的瓶装液化气末端“最后一公里”配送体系,解决瓶装液化气行业配送乱象,促进广州市瓶装液化石油气产业健康发展,提升城市形象,规范行业队伍,成为广州市精细化城市管理一道美丽的风景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