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制定措施的背景、依据、目标和任务
(一)背景
组织制定港口章程是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的法定职责。《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四十一条规定,“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制定所管理的港口的章程,并向社会公布。港口章程的内容应当包括对港口的地理位置、航道条件、港池水深、机械设施和装卸能力等情况的说明,以及本港口贯彻执行有关港口管理的法律、法规和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具体措施。”2006年6月6日原广州港务局发布了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广州港口章程》,此后经过2011年、2016年两次修改,于2016年7月14日印发《关于发布广州港口章程的公告》(穗港局〔2016〕135号,以下简称“原港章”)。
原港章发布后,社会各界尤其是港航企业对于广州港口的基本情况和管理措施有了更深入的了解,广州港口蓬勃发展、管理有序的对外形象得以进一步彰显。不过,随之也应看到,2016年以来广州港口情况、港口管理机构设置及管理措施、原港章的上位法依据均发生较大变化,具体表现在:
首先,随着区域经济和港口建设飞速发展、行业依法治理深入开展,2016年以来广州港港口码头设施设备、港区内桥梁管线建设、港口企业生产及专门机构提供服务能力、本港已取得《港口设施保安符合证书》的港口设施情况等均出现明显增长、变动、提升。
其次,2016年以来中央和省市均开展了机构改革——从中央垂直管理机构层面来看,广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不复存在,相关职能转入海关,广州海事局、广州海关、黄埔海关、广州出入境边防检查总站在广州港口下设的机构也进行了增减、调整;从地方层面来看,以原广州港务局为基础组建了新的广州市港务局,后续又调整组建综合行政执法队伍并开展事业单位改革,成立广州航运交易所(广州国际航运研究中心);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现已改为应急管理部门。
最后,2016年以来原港章的众多上位法依据经历了较大规模的内容修改,同时港口领域内若干新的管理依据陆续出台,具体包括:
1.港口管理方面,交通运输部修改了《港口设施保安规则》(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33号)、《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34号)、《港口经营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21号)、《船舶引航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25号)、《港口和船舶岸电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31号),发布了《关于公布引航员登离轮水域的公告》(交通运输部公告2021年第13号)。
2.海事管理方面,交通运输部制定了《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 11 号)、修改了《水上水下作业和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24号),2021年8月5日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发布《船舶进出港报告管理办法》(海船舶〔2021〕143号)、8月27日发布《关于外国籍船舶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报告要求的公告》(2021年第7号),2021年9月1日广东海事局发布《关于修改辖区船舶安全航行规定的通知》(粤海法规〔2021〕100号)。
3.环境保护与安全监管方面,国家修改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7年6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修改)、《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2018年3月1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改),交通运输部修改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防治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1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2年第26号)。
4.此外,国家还修改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2021年6月1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6月1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修订),地方修改了《广东省港口管理条例》(2017年7月27日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出台《港珠澳大桥广东水域通航安全管理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令2019年第267号)。
上述新规定的相关内容有必要在港口章程中及时体现并予以强调。
(二)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港口经营管理规定》《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港口和船舶岸电管理办法》《港口设施保安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防治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水上水下作业和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船舶引航管理规定》《广东省港口管理条例》《港珠澳大桥广东水域通航安全管理办法》《关于公布引航员登离轮水域的公告》(交通运输部公告2021年第13号)、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关于外国籍船舶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报告要求的公告》(2021年第7号)、《船舶进出港报告管理办法》(海船舶〔2021〕143号)、广东海事局《关于修改辖区船舶安全航行规定的通知》(粤海法规〔2021〕100号)、《黄埔海关关于加强锚地监管的公告》(埔关公告〔2014〕8号)等要求制定。
(三)目标和任务
为了履行法定职责、准确说明港口情况及管理依据,广州市港务局从2021年3月开始组织起草新的港章,经过多次广泛征求意见、报市司法局审查,于2022年12月以公告形式发布了《广州港口章程》(以下简称《章程》)。
二、主要内容解读
《章程》共十章、五十条,主要介绍了广州港口基本情况、港口管理组织以及港口服务提供情况,说明了本港口在公用设施管理、港口经营、船舶进出港、港口安全、环境保护、应急事件处理等方面为贯彻执行相关上位法规定而采取的具体措施。
(一)第一章至第三章静态介绍广州港口的地理概况、管理主体、公用设施情况
1.按照港口总体规划,广州港分布在珠江口水域及沿岸的广州市、东莞市等行政区域范围,由海港和内河港组成。
2.广州市港务局、广州海事局以及广州海关、黄埔海关、广州出入境边防检查总站分别作为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港口口岸监督管理机关,依据各自法定职责实施广州港口管理工作;市生态环境、应急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公安、消防救援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港区内环境、综合安全、公共安全和消防安全的相关管理工作。
3.广州市港务局负责广州港出海主航道、内港航道、锚地等港口公用设施的建设、维护和管理工作。
(二)第四章至第六章动态阐述港口内经营及作业活动要求,船舶进出港过程中的调度、引航、水上交通安全监管,以及为港口运作提供各类辅助服务的能力情况
1.港口经营实行许可制度,提供船舶港口服务或者经营港口设施设备和机械租赁维修及港口理货业务实行备案制(第十四条);港口经营人必须在港口设施设备使用维护、危险货物港口作业、依法履约、收费公示、优先服务、安全生产等方面履行法定义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港口锚地作业应当向广州港通讯调度指挥中心申报锚泊计划,国际航行船舶在锚地装卸货物、减载作业应当向海关办理相关手续(第十七条)。
2.在本港水域内从事船舶、海上设施航行、停泊、作业、使用广州港出海航道或港区锚地以及其他与水上交通安全相关活动的单位、个人,应当遵守有关水上交通安全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强制性标准和技术规范,服从海事管理机构的管理;船舶进出港应当依法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并遵守其公布的相关航行规定,载运危险货物进、出港应当向广州海事局申报(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船舶应当服从广州港通讯调度指挥中心的调度安排,按照要求申请引航服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
3.本港具备资质的相关企业和单位可以提供理货、船舶拖带和水上特种装卸、船舶供应、船舶修造、船舶污染物接收处理、船舶代理、货物运输代理、打捞、海上救助等服务(第六章)。
(三)第七章至第九章从预防、应对、处理等角度凸显了对港口安全环保、事故处理等特殊事项的要求,规定了管理部门的监管职责以及港口经营人与船舶的相关义务
1.在安全环保方面,《章程》第七章明确了相关部门的港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生态环境保护职责,“广州市港务局依法履行港口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海事管理机构、应急管理、公安、消防和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加强港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第三十三条)同时依据上位法对港口经营人的安全生产义务、港口设施保安、港口环境保护、船舶污染物排放控制、船舶及相关作业的防污染控制、船舶垃圾接收处理、港口岸电使用等问题作出规定。
2.在港口应急事件处理方面,《章程》第八章重点强调了建立健全港口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体系、制定与组织实施事故及灾害应急预案,船舶事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理等问题。
3.《章程》第九章从经营管理(不得超范围经营及超能力作业、禁止理货兼营装卸和仓储业务)、航道管理(禁止倾倒泥砂,采掘爆破等活动须报批)、进出港管理(包括抛锚、会船、追越等)、危险货物港口作业、环境保护(排污限制、经营条件)等方面,对相关经营人和船舶提出明确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