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穗府〔2021〕9号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镇街综合行政执法的公告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的公告》(粤府函〔2020〕136号)规定,市人民政府决定全市各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镇街)统一实行综合行政执法,现公告如下:
一、《广州市调整由镇街实施的综合行政执法职权事项目录》(行政处罚权事项)详见本公告附件。
二、上述行政处罚权调整由镇街实施后,与之相关的行政检查权、行政强制措施权由镇街一并实施。
三、各镇街自2021年9月15日起实行综合行政执法。
四、各镇街应当根据省的要求和部署,统一上线应用“广东省行政执法信息平台和行政执法监督网络平台”开展行政执法。
五、相关行政处罚权调整由镇街实施后,跨行政区域的案件和区人民政府或者行政处罚权的原实施部门认为有较大影响的案件,仍由原实施部门负责查处。镇街与原实施部门对行政处罚案件管辖权存在争议的,由区人民政府协调决定。
市、区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要主动协调配合,加强对镇街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业务指导,支持推进改革工作。
六、各镇街应当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严格执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镇街行政执法人员应当持省人民政府统一制发的《广东省人民政府行政执法证》执法,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履行职责。
七、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附件:广州市调整由镇街实施的综合行政执法职权事项目录(行政处罚权事项)
广州市人民政府
2021年6月21日
附件
广州市调整由镇街实施的综合行政执法职权事项目录
(行政处罚权事项)
序号 | 事项名称 | 原实施部门 | 调整情况 | 备注 |
1 | 对土地复垦义务人未按照规定对拟损毁的耕地、林地、牧草地进行表土剥离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各区分局(南沙区分局除外)、南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调整由各镇街实施(南沙区除外) | 南沙区继续按现行综合行政执法模式实施 |
2 | 对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出让、转让使用权或者出租等方式用于非农业建设,或者违法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单位或者个人使用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各区分局(南沙区分局除外)、南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调整由各镇街实施(南沙区除外) | 南沙区继续按现行综合行政执法模式实施 |
3 | 对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当事人拒不交出土地,临时使用土地期满拒不归还,或者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国有土地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各区分局(南沙区分局除外)、南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调整由各镇街实施(南沙区除外) | 南沙区继续按现行综合行政执法模式实施 |
4 | 对土地复垦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报告土地损毁情况、土地复垦费用使用情况或者土地复垦工程实施情况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各区分局(南沙区分局除外)、南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调整由各镇街实施(南沙区除外) | 南沙区继续按现行综合行政执法模式实施 |
5 | 对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各区分局(南沙区分局除外)、南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调整由各镇街实施(南沙区除外) | 南沙区继续按现行综合行政执法模式实施 |
6 | 对违法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各区分局(南沙区分局除外)、南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调整由各镇街实施(南沙区除外) | 南沙区继续按现行综合行政执法模式实施 |
7 | 对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定前已建的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的建筑物、构筑物重建、扩建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各区分局(南沙区分局除外)、南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调整由各镇街实施(南沙区除外) | 南沙区继续按现行综合行政执法模式实施 |
8 | 对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各区分局(南沙区分局除外)、南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调整由各镇街实施(南沙区除外) | 南沙区继续按现行综合行政执法模式实施 |
9 | 对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各区分局(南沙区分局除外)、南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调整由各镇街实施(南沙区除外) | 南沙区继续按现行综合行政执法模式实施 |
10 | 对违法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禁止开垦区内进行开垦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各区分局(南沙区分局除外)、南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调整由各镇街实施(南沙区除外) | 南沙区继续按现行综合行政执法模式实施 |
11 | 对破坏或者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保护区标志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各区分局(南沙区分局除外)、南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调整由各镇街实施(南沙区除外) | 南沙区继续按现行综合行政执法模式实施 |
12 | 对在临时用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建构物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各区分局(南沙区分局除外)、南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调整由各镇街实施(南沙区除外) | 南沙区继续按现行综合行政执法模式实施 |
13 | 对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占用耕地,逾期不恢复种植条件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各区分局(南沙区分局除外)、南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调整由各镇街实施(南沙区除外) | 南沙区继续按现行综合行政执法模式实施 |
14 | 对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各区分局(南沙区分局除外)、南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调整由各镇街实施(南沙区除外) | 南沙区继续按现行综合行政执法模式实施 |
15 | 对土地复垦义务人依照规定应当缴纳土地复垦费而不缴纳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各区分局(南沙区分局除外)、南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调整由各镇街实施(南沙区除外) | 南沙区继续按现行综合行政执法模式实施 |
16 | 对土地复垦义务人未按照规定将土地复垦费用列入生产成本或者建设项目总投资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各区分局(南沙区分局除外)、南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调整由各镇街实施(南沙区除外) | 南沙区继续按现行综合行政执法模式实施 |
17 | 对未取得勘查许可证擅自进行勘查工作、超越批准的勘查区块范围进行勘查工作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各区分局(南沙区分局除外)、南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调整由各镇街实施(南沙区除外) | 南沙区继续按现行综合行政执法模式实施 |
18 | 对土地复垦义务人拒绝、阻碍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各区分局(南沙区分局除外)、南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调整由各镇街实施(南沙区除外) | 南沙区继续按现行综合行政执法模式实施 |
19 | 对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矿产资源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各区分局(南沙区分局除外)、南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调整由各镇街实施(南沙区除外) | 南沙区继续按现行综合行政执法模式实施 |
20 | 对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损害业主共同利益;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行政处罚 | 南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其他区住房和建设主管部门 | 调整由各镇街实施(南沙区除外) | 南沙区继续按现行综合行政执法模式实施 |
21 | 对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不移交、逾期仍不移交有关资料的行政处罚 | 南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其他区住房和建设主管部门 | 调整由各镇街实施(南沙区除外) | 南沙区继续按现行综合行政执法模式实施 |
22 | 对已交付使用的物业建筑面积达到物业管理区域建筑面积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建设单位未向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报告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公告;建设单位未向业主大会筹备组提供相关文件资料的行政处罚 | 南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其他区住房和建设主管部门 | 调整由各镇街实施(南沙区除外) | 南沙区继续按现行综合行政执法模式实施 |
23 | 对业主大会决定选聘新的物业服务企业后,原物业服务企业不按规定退出物业管理区域;物业服务企业损毁或破坏属于全体业主的档案资料、财物和共用设施设备的行政处罚 | 南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其他区住房和建设主管部门 | 调整由各镇街实施(南沙区除外) | 南沙区继续按现行综合行政执法模式实施 |
24 | 对业主委员会委员职务终止后未将其保管的属于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所有的资料、印章等物品交回业主委员会,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后未及时将有关财物、文件资料、印章等移交新一届业主委员会的行政处罚 | 南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其他区住房和建设主管部门 | 调整由各镇街实施(南沙区除外) | 南沙区继续按现行综合行政执法模式实施 |
25 | 对业主委员会的委员、候补委员、专职工作人员有挪用、侵占业主共有财产,未按照规定移交属于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有关财物;索取、非法收受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人或者有利害关系业主提供的利益或者报酬;利用职务之便要求物业服务人减免物业服务费;泄露业主资料或者将业主资料用于与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伪造或者指使他人伪造业主的选票、表决票、书面委托书或者业主签名,冒充业主或者指使他人冒充业主进行电子投票;未按照规定刻制、使用、移交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印章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南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其他区住房和建设主管部门 | 调整由各镇街实施(南沙区除外) | 南沙区继续按现行综合行政执法模式实施 |
26 | 对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移交有关资料的行政处罚 | 南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其他区住房和建设主管部门 | 调整由各镇街实施(南沙区除外) | 南沙区继续按现行综合行政执法模式实施 |
27 | 对物业服务人未按照规定退出物业服务区域的行政处罚 | 南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其他区住房和建设主管部门 | 调整由各镇街实施(南沙区除外) | 南沙区继续按现行综合行政执法模式实施 |
28 | 对物业服务人未按照规定移交有关资料、财物的行政处罚 | 南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其他区住房和建设主管部门 | 调整由各镇街实施(南沙区除外) | 南沙区继续按现行综合行政执法模式实施 |
29 | 对物业服务人损坏、隐匿、销毁属于全体业主的资料、财物的行政处罚 | 南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其他区住房和建设主管部门 | 调整由各镇街实施(南沙区除外) | 南沙区继续按现行综合行政执法模式实施 |
30 | 对擅自改变共用部位、共用设施用途,擅自挖掘道路、绿地、其他场地,或者擅自利用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经营的行政处罚 | 南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其他区住房和建设主管部门 | 调整由各镇街实施(南沙区除外) | 南沙区继续按现行综合行政执法模式实施 |
31 | 对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或者将卫生间改在下层住户的卧室、起居室、客厅、书房和厨房的上方的行政处罚 | 南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其他区住房和建设主管部门 | 调整由各镇街实施(南沙区除外) | 南沙区继续按现行综合行政执法模式实施 |
32 | 对损坏或者擅自占用、改建共用部位的、损坏或者擅自占用、移装共用设施设备的行政处罚 | 南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其他区住房和建设主管部门 | 调整由各镇街实施(南沙区除外) | 南沙区继续按现行综合行政执法模式实施 |
33 | 对建设单位、业主单位、物业服务企业等拒不配合光纤改造的行政处罚 | 南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其他区住房和建设主管部门 | 调整由各镇街实施(南沙区除外) | 南沙区继续按现行综合行政执法模式实施 |
34 | 对房屋发生蚁害,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或房屋管理单位未委托白蚁防治单位进行灭治,未配合白蚁防治单位进行白蚁的检查和灭治工作的行政处罚 | 南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其他区住房和建设主管部门 | 调整由各镇街实施(南沙区除外) | 南沙区继续按现行综合行政执法模式实施 |
35 | 对物业管理单位发现装修人或者装饰装修企业有违反规定的行为不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的行政处罚 | 南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其他区住房和建设主管部门 | 调整由各镇街实施(南沙区除外) | 南沙区继续按现行综合行政执法模式实施 |
36 | 对装修人未申报登记进行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行政处罚 | 南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其他区住房和建设主管部门 | 调整由各镇街实施(南沙区除外) | 南沙区继续按现行综合行政执法模式实施 |
37 | 对装修人将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委托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等级企业的行政处罚 | 南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其他区住房和建设主管部门 | 调整由各镇街实施(南沙区除外) | 南沙区继续按现行综合行政执法模式实施 |
38 | 对装修人或装饰装修企业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的,或者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损坏房屋原有节能设施或者降低节能效果;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擅自超过设计标准或者规范增加楼面荷载的行政处罚 | 南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其他区住房和建设主管部门 | 调整由各镇街实施(南沙区除外) | 南沙区继续按现行综合行政执法模式实施 |
39 | 对房屋租赁当事人自房屋租赁合同订立后三十日内,未到租赁房屋所在地主管部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内容发生变化、续租或租赁终止,未在三十日内,到原租赁登记备案的部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的变更、延续或注销手续的行政处罚 | 南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其他区住房和建设主管部门 | 调整由各镇街实施(南沙区除外) | 南沙区继续按现行综合行政执法模式实施 |
40 | 对出租人出租住房的,未以原设计的房间为最小出租单位,人均租住建筑面积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将厨房、卫生间、阳台和地下储藏室出租供人员居住的行政处罚 | 南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其他区住房和建设主管部门 | 调整由各镇街实施(南沙区除外) | 南沙区继续按现行综合行政执法模式实施 |
41 | 对属于违法建筑而出租房屋;不符合安全、防灾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而出租房屋;违反规定改变房屋使用性质而出租房屋;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而出租房屋的行政处罚 | 南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其他区住房和建设主管部门 | 调整由各镇街实施(南沙区除外) | 南沙区继续按现行综合行政执法模式实施 |
42 | 对出租居住空间的最小出租单位、人均使用面积不符合本市住房租赁标准,或者将非居住用途的空间单独出租供人居住的行政处罚 | 南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其他区住房和建设主管部门 | 调整由各镇街实施(南沙区除外) | 南沙区继续按现行综合行政执法模式实施 |
43 | 对提交虚假的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材料的行政处罚 | 南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其他区住房和建设主管部门 | 调整由各镇街实施(南沙区除外) | 南沙区继续按现行综合行政执法模式实施 |
44 | 对房屋租赁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未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的行政处罚 | 南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其他区住房和建设主管部门 | 调整由各镇街实施(南沙区除外) | 南沙区继续按现行综合行政执法模式实施 |
45 | 对房屋租赁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泄露、买卖个人信息、商业秘密的行政处罚 | 南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其他区住房和建设主管部门 | 调整由各镇街实施(南沙区除外) | 南沙区继续按现行综合行政执法模式实施 |
46 | 对未经委托人书面同意,房地产经纪机构擅自对外发布房源信息的行政处罚 | 南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其他区住房和建设主管部门 | 调整由各镇街实施(南沙区除外) | 南沙区继续按现行综合行政执法模式实施 |
47 | 对房地产经纪人员以个人名义承接房地产经纪业务和收取费用的;房地产经纪机构提供代办贷款、代办房地产登记等其他服务,未向委托人说明服务内容、收费标准等情况,并未经委托人同意的;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未由从事该业务的一名房地产经纪人或者两名房地产经纪人协理签名的;房地产经纪机构签订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前,不向交易当事人说明和书面告知规定事项的;房地产经纪机构未按照规定如实记录业务情况或者保存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的行政处罚 | 南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其他区住房和建设主管部门 | 调整由各镇街实施(南沙区除外) | 南沙区继续按现行综合行政执法体制实施 |
48 | 对房地产经纪机构或房地产经纪人以隐瞒、欺诈、胁迫、贿赂等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诱骗消费者交易或强制交易;泄露或不当使用委托人的个人信息或商业秘密,谋取不正当利益;为交易当事人规避房屋交易税费等非法目的,就同一房屋签订不同交易价款的合同提供便利;改变房屋内部结构分割出租;侵占、挪用房地产交易资金;承购、承租自己提供经纪服务的房屋;为不符合交易条件的保障性住房和禁止交易的房屋提供经纪服务的行政处罚 | 南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其他区住房和建设主管部门 | 调整由各镇街实施(南沙区除外) | 南沙区继续按现行综合行政执法体制实施 |
49 | 对住房保障对象违法擅自改建、重建保障房及其附属设施的行政处罚 | 南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其他区住房和建设主管部门 | 调整由各镇街实施(南沙区除外) | 南沙区继续按现行综合行政执法体制实施 |
50 | 对住房保障对象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保障房内居住;无正当理由连续2个月或累计6个月以上未缴纳租金;擅自互换、出借、转租、抵押保障房;将保障房用于经营性用途或改变使用功能;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租赁的保障房严重毁损;存款、股票基金等资产价值超过规定数额或经审核不再符合保障条件;存在法定或约定的违法、违约情形的行政处罚 | 南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其他区住房和建设主管部门 | 调整由各镇街实施(南沙区除外) | 南沙区继续按现行综合行政执法体制实施 |
51 | 对为住房保障申请人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行政处罚 | 南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其他区住房和建设主管部门 | 调整由各镇街实施(南沙区除外) | 南沙区继续按现行综合行政执法体制实施 |
52 | 对申请人隐瞒或虚报人口、户籍、年龄、婚姻、收入、财产和住房等状况,或采取不正当手段,申请保障房或租赁补贴的行政处罚 | 南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其他区住房和建设主管部门 | 调整由各镇街实施(南沙区除外) | 南沙区继续按现行综合行政执法体制实施 |
53 | 对单位或个人租用公房,无故拖欠房租经催收仍不缴交的行政处罚 | 南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其他区住房和建设主管部门 | 调整由各镇街实施(南沙区除外) | 南沙区继续按现行综合行政执法体制实施 |
54 | 对单位或个人强占住房的行政处罚 | 南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其他区住房和建设主管部门 | 调整由各镇街实施(南沙区除外) | 南沙区继续按现行综合行政执法体制实施 |
55 | 对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的该户家庭将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后,又以非法手段按照成本价(或标准价)购买公有住房或政府提供优惠政策建设的住房的行政处罚 | 南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其他区住房和建设主管部门 | 调整由各镇街实施(南沙区除外) | 南沙区继续按现行综合行政执法体制实施 |
56 | 对隐瞒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行政处罚 | 南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其他区住房和建设主管部门 | 调整由各镇街实施(南沙区除外) | 南沙区继续按现行综合行政执法体制实施 |
57 | 对承租人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登记为轮候对象的或已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行政处罚 | 南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其他区住房和建设主管部门 | 调整由各镇街实施(南沙区除外) | 南沙区继续按现行综合行政执法体制实施 |
58 | 对承租人转借、转租或擅自调换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改变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用途;破坏或擅自装修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拒不恢复原状;在公共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公共租赁住房的行政处罚 | 南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其他区住房和建设主管部门 | 调整由各镇街实施(南沙区除外) | 南沙区继续按现行综合行政执法体制实施 |
59 | 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经纪人员提供公共租赁住房出租、转租、出售等经纪业务的行政处罚 | 南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其他区住房和建设主管部门 | 调整由各镇街实施(南沙区除外) | 南沙区继续按现行综合行政执法体制实施 |
60 | 对建设单位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行政处罚 | 南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其他区住房和建设主管部门 | 调整由各镇街实施(南沙区除外) | 南沙区继续按现行综合行政执法体制实施 |
61 | 对施工单位违反规定施工现场设施不符合要求的行政处罚 | 南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其他区住房和建设主管部门 | 调整由各镇街实施(南沙区除外) | 南沙区继续按现行综合行政执法体制实施 |
62 | 对监理单位、建设单位未履行文明施工管理责任的行政处罚 | 南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其他区住房和建设主管部门 | 调整由各镇街实施(南沙区除外) | 南沙区继续按现行综合行政执法体制实施 |
63 | 对建设单位未按文明施工管理规定进行通告的行政处罚 | 南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其他区住房和建设主管部门 | 调整由各镇街实施(南沙区除外) | 南沙区继续按现行综合行政执法体制实施 |
64 | 对建设单位未对暂时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的裸露地面进行覆盖,或者未对超过三个月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的裸露地面进行绿化、铺装或者遮盖的行政处罚 | 南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其他区住房和建设主管部门 | 调整由各镇街实施(南沙区除外) | 南沙区继续按现行综合行政执法体制实施 |
65 | 对未经依法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其他建设工程验收后经依法抽查不合格,不停止使用的;建设单位未按规定在验收后报住房和建设主管部门备案的行政处罚 | 南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其他区住房和建设主管部门 | 调整由各镇街实施(南沙区除外) | 南沙区继续按现行综合行政执法体制实施 |
66 | 对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物料的行政处罚 | 市生态环境局各分局 | 调整由各镇街实施 | |
67 | 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行政处罚 | 市生态环境局各分局 | 调整由各镇街实施 | |
68 | 对装卸物料未采取密闭或者喷淋等方式控制扬尘排放的行政处罚 | 市生态环境局各分局 | 调整由各镇街实施 | |
69 | 对存放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等物料未采取防燃措施的行政处罚 | 市生态环境局各分局 | 调整由各镇街实施 | |
70 | 对码头、矿山、填埋场和消纳场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行政处罚 | 市生态环境局各分局 | 调整由各镇街实施 | |
71 | 对在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行政处罚 | 市生态环境局各分局 | 调整由各镇街实施 | |
72 | 对服装干洗和机动车维修等项目未按照规定设置异味或者废气处理装置的行政处罚 | 市生态环境局各分局 | 调整由各镇街实施 | |
73 | 对餐饮场所未安装油烟异味处理设施的行政处罚 | 市生态环境局各分局 | 调整由各镇街实施 | |
74 | 对位于环境敏感区且油烟超标排放3次以上的中型餐饮业户未安装油烟在线监控设施,或者位于环境敏感区且油烟超标排放3次以上的大型餐饮业户未安装在线监测设施的行政处罚 | 市生态环境局各分局 | 调整由各镇街实施 | |
75 | 对设有油烟集中处理设施的餐饮场所集聚经营区业主、油烟超标排放3次以上的大中型餐饮业户未委托专业单位清洗维护油烟净化设施的行政处罚 | 市生态环境局各分局 | 调整由各镇街实施 | |
76 | 对大中型餐饮业户未采取统一标识等措施的行政处罚 | 市生态环境局各分局 | 调整由各镇街实施 | |
77 | 对向水体排放油类、酸液、碱液的行政处罚 | 市生态环境局各分局 | 调整由各镇街实施 | |
78 | 对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或者在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岸坡堆放、存贮固体废弃物或者其他污染物的行政处罚 | 市生态环境局各分局 | 调整由各镇街实施 | |
79 | 对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的行政处罚 | 市生态环境局各分局 | 调整由各镇街实施 | |
80 | 对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或者组织进行旅游、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或者个人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游泳、垂钓或者从事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的行政处罚 | 市生态环境局各分局 | 调整由各镇街实施 | |
81 | 对在禁止养殖区域内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行政处罚 | 市生态环境局各分局 | 调整由各镇街实施 | |
82 | 对违反《广东省饮用水源水质保护条例》第十九条,在农村饮用水小型集中式取水点周围半径二百米区域内,清洗装贮过有毒有害物品的容器,使用剧毒、高残留农药,建立墓地,掩埋动物尸体的,或者在农村饮用水小型集中式取水点周围半径一百米区域内设置排污口,设置饲养场、肥料堆积场、公共厕所,堆积垃圾、工业废料的行政处罚 | 市生态环境局各分局 | 调整由各镇街实施 | |
83 | 对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永久基本农田集中区域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建设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集中贮存、利用、处置的设施、场所和生活垃圾填埋场的行政处罚 | 市生态环境局各分局 | 调整由各镇街实施 | |
84 | 对从事畜禽规模养殖未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的行政处罚 | 市生态环境局各分局 | 调整由各镇街实施 | |
85 | 对未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行政处罚 | 市生态环境局各分局 | 调整由各镇街实施 | |
86 | 对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法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而擅自开工建设的行政处罚 | 市生态环境局各分局 | 调整由各镇街实施 | |
87 | 对建设单位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的行政处罚 | 市生态环境局各分局 | 调整由各镇街实施 | |
88 | 对未依法建立载明防治污染设施运行、维护、更新和污染物排放等情况的管理台账的行政处罚 | 市生态环境局各分局 | 调整由各镇街实施 | |
89 | 对在禁燃区内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或者未按照规定停止燃用高污染燃料,或者在城市集中供热管网覆盖地区新建、扩建分散燃煤供热锅炉,或者未按照规定拆除已建成的不能达标排放的燃煤供热锅炉的行政处罚 | 市生态环境局各分局 | 调整由各镇街实施 | |
90 | 对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或者未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超过排放标准排放油烟的行政处罚 | 市生态环境局各分局 | 调整由各镇街实施 | |
91 | 对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的行政处罚 | 市生态环境局各分局 | 调整由各镇街实施 | |
92 | 对封堵、改变专用烟道或者向城市地下排水管道排放油烟的行政处罚 | 市生态环境局各分局 | 调整由各镇街实施 | |
93 | 对经营中的文化娱乐场所边界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或者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空调器、冷却塔等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设备、设施的经营管理者其边界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而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行政处罚 | 市生态环境局各分局 | 调整由各镇街实施 | |
94 | 对在城市市区范围内向周围生活环境排放建筑施工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的行政处罚 | 市生态环境局各分局 | 调整由各镇街实施 | |
95 | 对在临时使用的林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或者临时使用林地期满后一年内未恢复植被或者林业生产条件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各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 调整由各镇街实施(从化区除外) | 从化区仍由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实施 |
96 | 对收购、加工、运输明知是盗伐、滥伐等非法来源的林木行为的行政处罚 | 各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 调整由各镇街实施(从化区除外) | 从化区仍由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实施 |
97 | 对非法开垦、采石等活动致使林木受到毁坏行为的行政处罚 | 各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 调整由各镇街实施(从化区除外) | 从化区仍由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实施 |
98 | 对擅自开垦林地尚未毁林行为的行政处罚 | 各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 调整由各镇街实施(从化区除外) | 从化区仍由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实施 |
99 | 对盗伐林木行为的行政处罚 | 各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 调整由各镇街实施(从化区除外) | 从化区仍由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实施 |
100 | 对收购无合法来源木材行为的行政处罚 | 各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 调整由各镇街实施(从化区除外) | 从化区仍由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实施 |
101 | 对砍柴、放牧致使林木受到毁坏行为的行政处罚 | 各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 调整由各镇街实施(从化区除外) | 从化区仍由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实施 |
102 | 对木材经营加工企业不执行有关台账制度行为的行政处罚 | 各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 调整由各镇街实施(从化区除外) | 从化区仍由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实施 |
103 | 对擅自改变林种行为的行政处罚 | 各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 调整由各镇街实施(从化区除外) | 从化区仍由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实施 |
104 | 对擅自改变林地用途行为的行政处罚 | 各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 调整由各镇街实施(从化区除外) | 从化区仍由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实施 |
105 | 对滥伐林木行为的行政处罚 | 各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 调整由各镇街实施(从化区除外) | 从化区仍由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实施 |
106 | 对围垦、开垦、填埋湿地行为的行政处罚 | 各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 调整由各镇街实施(从化区除外) | 从化区仍由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实施 |
107 | 对擅自在森林公园内设置、张贴广告,造成自然景观破坏行为的行政处罚 | 各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 调整由各镇街实施(从化区除外) | 从化区仍由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实施 |
108 | 对在森林公园指定区域以外进行经营活动行为的行政处罚 | 各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 调整由各镇街实施(从化区除外) | 从化区仍由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实施 |
109 | 对违反森林公园公共管理秩序规定行为的行政处罚 | 各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 调整由各镇街实施(从化区除外) | 从化区仍由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实施 |
110 | 对排干湿地或者永久性截断湿地水源行为的行政处罚 | 各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 调整由各镇街实施(从化区除外) | 从化区仍由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实施 |
111 | 对破坏自然保护区资源行为的行政处罚 | 各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 调整由各镇街实施(从化区除外) | 从化区仍由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实施 |
112 | 对在自然保护区违法修筑设施的行政处罚 | 各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 调整由各镇街实施(从化区除外) | 从化区仍由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实施 |
113 | 对非法猎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行为的行政处罚 | 各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 调整由各镇街实施(从化区除外) | 从化区仍由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实施 |
114 | 对非法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行政处罚 | 各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 调整由各镇街实施(从化区除外) | 从化区仍由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实施 |
115 | 对非法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行为的行政处罚 | 各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 调整由各镇街实施(从化区除外) | 从化区仍由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实施 |
116 | 对非法出售、购买、利用、运输、携带、寄递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行为的行政处罚 | 各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 调整由各镇街实施(从化区除外) | 从化区仍由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实施 |
117 | 对非法出售、利用、运输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行为的行政处罚 | 各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 调整由各镇街实施(从化区除外) | 从化区仍由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实施 |
118 | 对为食用非法购买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行为的行政处罚 | 各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 调整由各镇街实施(从化区除外) | 从化区仍由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实施 |
119 | 对以食用为目的猎捕、杀害其他陆生野生动物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各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 调整由各镇街实施(从化区除外) | 从化区仍由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实施 |
120 | 对以食用为目的出售、购买、运输、携带、寄递其他陆生野生动物和省禁止交易的其他野生动物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各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 调整由各镇街实施(从化区除外) | 从化区仍由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实施 |
121 | 对人工繁育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未持有种源合法来源证明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各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 调整由各镇街实施(从化区除外) | 从化区仍由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实施 |
122 | 对食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行为的行政处罚 | 各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 调整由各镇街实施(从化区除外) | 从化区仍由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实施 |
123 | 对食用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他陆生野生动物行为的行政处罚 | 各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 调整由各镇街实施(从化区除外) | 从化区仍由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实施 |
124 | 对封山育林期间在封山育林区从事猎捕野生动物、采挖树木或者采集野生植物;开垦、采石(矿)、采砂、采土活动的行政处罚 | 各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 调整由各镇街实施(从化区除外) | 从化区仍由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实施 |
125 | 对擅自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的行政处罚 | 各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 调整由各镇街实施(从化区除外) | 从化区仍由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实施 |
126 | 对未依法办理植物检疫证书行为的行政处罚 | 各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 调整由各镇街实施(从化区除外) | 从化区仍由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实施 |
127 | 对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区,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将雨水管网、污水管网相互混接的行政处罚 | 南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其他区水行政主管部门 | 调整由各镇街实施(南沙区除外) | 南沙区继续按现行综合行政执法模式实施 |
128 | 对在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覆盖范围内,未按国家规定将污水排入城镇排水设施,或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区将污水排入雨水管网的行政处罚 | 南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其他区水行政主管部门 | 调整由各镇街实施(南沙区除外) | 南沙区继续按现行综合行政执法模式实施 |
129 | 对未办理接驳手续擅自接驳公共排水设施的行政处罚 | 南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其他区水行政主管部门 | 调整由各镇街实施(南沙区除外) | 南沙区继续按现行综合行政执法模式实施 |
130 | 对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未按国家规定履行日常巡查、维修和养护责任,保障设施安全运行;未及时采取防护措施、组织事故抢修;因巡查、维护不到位,导致窨井盖丢失、损毁,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行政处罚 | 南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其他区水行政主管部门 | 调整由各镇街实施(南沙区除外) | 南沙区继续按现行综合行政执法模式实施 |
131 | 对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活动(包括倾倒垃圾、渣土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的行政处罚 | 南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其他区水行政主管部门 | 调整由各镇街实施(南沙区除外) | 南沙区继续按现行综合行政执法模式实施 |
132 | 对未经审查同意工程建设方案,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从事工程设施建设活动(如擅自修建水工程,或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的行政处罚 | 南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其他区水行政主管部门 | 调整由各镇街实施(南沙区除外) | 南沙区继续按现行综合行政执法模式实施 |
133 | 对未按照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位置、界限,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从事工程设施建设活动(如修建水工程,或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的行政处罚 | 南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其他区水行政主管部门 | 调整由各镇街实施(南沙区除外) | 南沙区继续按现行综合行政执法模式实施 |
134 | 对未经批准在河道管理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工程设施行为的行政处罚 | 南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其他区水行政主管部门 | 调整由各镇街实施(南沙区除外) | 南沙区继续按现行综合行政执法模式实施 |
135 | 对在江河、湖泊、水库、运河、渠道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的物体或者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及高秆作物行为的行政处罚 | 南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其他区水行政主管部门 | 调整由各镇街实施(南沙区除外) | 南沙区继续按现行综合行政执法模式实施 |
136 | 对围湖造地或者未经批准围垦河道行为的行政处罚 | 南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其他区水行政主管部门 | 调整由各镇街实施(南沙区除外) | 南沙区继续按现行综合行政执法模式实施 |
137 | 对在江河、湖泊上建设防洪工程和其他水工程、水电站违反规划同意书要求,影响防洪但尚可采取补救措施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南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其他区水行政主管部门 | 调整由各镇街实施(南沙区除外) | 南沙区继续按现行综合行政执法模式实施 |
138 | 对无河道采砂许可证采砂行为的行政处罚 | 南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其他区水行政主管部门 | 调整由各镇街实施(南沙区除外) | 南沙区继续按现行综合行政执法模式实施 |
139 | 对未经批准或者不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工程安全标准整治河道或者修建水工程建筑物和其他设施行为的行政处罚 | 南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其他区水行政主管部门 | 调整由各镇街实施(南沙区除外) | 南沙区继续按现行综合行政执法模式实施 |
140 | 对侵占、毁坏水工程及堤防、护岸等有关设施,毁坏防汛、水文监测、水文地质监测设施行为的行政处罚 | 南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其他区水行政主管部门 | 调整由各镇街实施(南沙区除外) | 南沙区继续按现行综合行政执法模式实施 |
141 | 对在水工程保护范围内,从事影响水工程运行和危害水工程安全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等活动的行政处罚 | 南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其他区水行政主管部门 | 调整由各镇街实施(南沙区除外) | 南沙区继续按现行综合行政执法模式实施 |
142 | 对在堤防、护堤地建房、放牧、开渠、打井、挖窖、葬坟、晒粮、存放物料、开采地下资源、进行考古发掘以及开展集市贸易活动的行政处罚 | 南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其他区水行政主管部门 | 调整由各镇街实施(南沙区除外) | 南沙区继续按现行综合行政执法模式实施 |
143 | 对围垦湖泊、河流行为的行政处罚 | 南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其他区水行政主管部门 | 调整由各镇街实施(南沙区除外) | 南沙区继续按现行综合行政执法模式实施 |
144 | 对未经批准或者不按照河道主管机关的规定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者淤泥、爆破、钻探、挖筑鱼塘行为的行政处罚 | 南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其他区水行政主管部门 | 调整由各镇街实施(南沙区除外) | 南沙区继续按现行综合行政执法模式实施 |
145 | 对擅自砍伐护堤护岸林木行为的行政处罚 | 南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其他区水行政主管部门 | 调整由各镇街实施(南沙区除外) | 南沙区继续按现行综合行政执法模式实施 |
146 | 对损毁堤防、护岸、闸坝、水工程建筑物,损毁防汛设施、水文监测和测量设施、河岸地质监测设施以及通信照明等设施行为的行政处罚 | 南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其他区水行政主管部门 | 调整由各镇街实施(南沙区除外) | 南沙区继续按现行综合行政执法模式实施 |
147 | 对非管理人员操作河道上的涵闸闸门或者干扰河道管理单位正常工作行为的行政处罚 | 南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其他区水行政主管部门 | 调整由各镇街实施(南沙区除外) | 南沙区继续按现行综合行政执法模式实施 |
148 | 对毁坏大坝或者其观测、通信、动力、照明、交通、消防等管理设施行为的行政处罚 | 南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其他区水行政主管部门 | 调整由各镇街实施(南沙区除外) | 南沙区继续按现行综合行政执法模式实施 |
149 | 对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进行爆破、打井、采石、采矿、取土、挖沙、修坟等危害大坝安全活动行为的行政处罚 | 南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其他区水行政主管部门 | 调整由各镇街实施(南沙区除外) | 南沙区继续按现行综合行政执法模式实施 |
150 | 对擅自操作大坝的泄洪闸门、输水闸门以及其他设施,破坏大坝正常运行行为的行政处罚 | 南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其他区水行政主管部门 | 调整由各镇街实施(南沙区除外) | 南沙区继续按现行综合行政执法模式实施 |
151 | 对在库区内围垦行为的行政处罚 | 南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其他区水行政主管部门 | 调整由各镇街实施(南沙区除外) | 南沙区继续按现行综合行政执法模式实施 |
152 | 对在坝体修建码头、渠道或者堆放杂物、晾晒粮草行为的行政处罚 | 南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其他区水行政主管部门 | 调整由各镇街实施(南沙区除外) | 南沙区继续按现行综合行政执法模式实施 |
153 | 对擅自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修建码头、鱼塘行为的行政处罚 | 南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其他区水行政主管部门 | 调整由各镇街实施(南沙区除外) | 南沙区继续按现行综合行政执法模式实施 |
154 | 对在水库的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从事开矿、采石、取土、陡坡开荒以及擅自敷设管道等破坏水安全活动行为的行政处罚 | 南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其他区水行政主管部门 | 调整由各镇街实施(南沙区除外) | 南沙区继续按现行综合行政执法模式实施 |
155 | 对在有供水功能水库的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从事网箱养殖、开办畜禽养殖场等污染水质行为的行政处罚 | 南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其他区水行政主管部门 | 调整由各镇街实施(南沙区除外) | 南沙区继续按现行综合行政执法模式实施 |
156 | 对围库筑塘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南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其他区水行政主管部门 | 调整由各镇街实施(南沙区除外) | 南沙区继续按现行综合行政执法模式实施 |
157 | 对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围库造地行为的行政处罚 | 南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其他区水行政主管部门 | 调整由各镇街实施(南沙区除外) | 南沙区继续按现行综合行政执法模式实施 |
158 | 对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或者同意,擅自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内修建工程设施、兴建旅游设施或其他可能污染水库水体的生产经营设施行为的行政处罚 | 南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其他区水行政主管部门 | 调整由各镇街实施(南沙区除外) | 南沙区继续按现行综合行政执法模式实施 |
159 | 对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江河、水库水域内炸鱼、毒鱼、电鱼和排放污染物行为的行政处罚 | 南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其他区水行政主管部门 | 调整由各镇街实施(南沙区除外) | 南沙区继续按现行综合行政执法模式实施 |
160 | 对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从事爆破、打井、采石、取土、挖矿、葬坟以及在输水渠道或管道上决口、阻水、挖洞等危害水利工程安全行为的行政处罚 | 南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其他区水行政主管部门 | 调整由各镇街实施(南沙区除外) | 南沙区继续按现行综合行政执法模式实施 |
161 | 对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损毁、破坏水利工程设施及其附属设施和设备行为的行政处罚 | 南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其他区水行政主管部门 | 调整由各镇街实施(南沙区除外) | 南沙区继续按现行综合行政执法模式实施 |
162 | 对未经批准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倾倒土、石、矿渣、垃圾等废弃物行为的行政处罚 | 南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其他区水行政主管部门 | 调整由各镇街实施(南沙区除外) | 南沙区继续按现行综合行政执法模式实施 |
163 | 对在坝顶、堤顶、闸坝交通桥行驶履带拖拉机、硬轮车及超重车辆,在没有路面的坝顶、堤顶雨后行驶机动车辆行为的行政处罚 | 南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其他区水行政主管部门 | 调整由各镇街实施(南沙区除外) | 南沙区继续按现行综合行政执法模式实施 |
164 | 对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从事其他有碍水利工程安全运行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南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其他区水行政主管部门 | 调整由各镇街实施(南沙区除外) | 南沙区继续按现行综合行政执法模式实施 |
165 | 对在堤坝、渠道上垦植、铲草、破坏或砍伐防护林行为的行政处罚 | 南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其他区水行政主管部门 | 调整由各镇街实施(南沙区除外) | 南沙区继续按现行综合行政执法模式实施 |
166 | 对擅自在河道、滩地、堤防或护堤地上修建工程设施行为的行政处罚 | 南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其他区水行政主管部门 | 调整由各镇街实施(南沙区除外) | 南沙区继续按现行综合行政执法模式实施 |
167 | 对未经批准或者未办理延期手续建设临时设施、堆放物品以及临时占用期满后不恢复原状行为的行政处罚 | 南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其他区水行政主管部门 | 调整由各镇街实施(南沙区除外) | 南沙区继续按现行综合行政执法模式实施 |
168 | 对未经批准擅自取水行为的行政处罚 | 南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其他区水行政主管部门 | 调整由各镇街实施(南沙区除外) | 南沙区继续按现行综合行政执法模式实施 |
169 | 对以拖延、围堵、滞留执法人员等方式拒绝、阻挠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规定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的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行为的行政处罚 | 南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其他区水行政主管部门 | 调整由各镇街实施(南沙区除外) | 南沙区继续按现行综合行政执法模式实施 |
170 | 对采集发菜,或者在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铲草皮、挖树兜、滥挖虫草、甘草、麻黄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南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其他区水行政主管部门 | 调整由各镇街实施(南沙区除外) | 南沙区继续按现行综合行政执法模式实施 |
171 | 对采用炼山或者全垦方式更新造林以及栽种桉树等不利于水源涵养和保护的树种行为的行政处罚 | 南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其他区水行政主管部门 | 调整由各镇街实施(南沙区除外) | 南沙区继续按现行综合行政执法模式实施 |
172 | 对建设单位不按规定兴建替代水域工程或者采取功能补救措施的行政处罚 | 南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其他区水行政主管部门 | 调整由各镇街实施(南沙区除外) | 南沙区继续按现行综合行政执法模式实施 |
173 | 对在流溪河干支流源头区非林地内进行野炊的行政处罚 | 南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其他区水行政主管部门 | 调整由各镇街实施(南沙区除外) | 南沙区继续按现行综合行政执法模式实施 |
174 | 对河口滩涂开发利用项目未经同意延期擅自开工建设行为的行政处罚 | 南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其他区水行政主管部门 | 调整由各镇街实施(南沙区除外) | 南沙区继续按现行综合行政执法模式实施 |
175 | 对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生猪定点屠宰证书或者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南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其他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 调整由各镇街实施(南沙区除外) | 南沙区继续按现行综合行政执法模式实施 |
176 | 对为未经定点违法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生猪屠宰场所或者生猪产品储存设施,或者为对生猪、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场所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南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其他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 调整由各镇街实施(南沙区除外) | 南沙区继续按现行综合行政执法模式实施 |
177 | 对不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规定处置染疫动物及其排泄物,染疫动物产品,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尸体,运载工具中的动物及动物排泄物以及垫料、包装物、容器等污染物以及其他经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的;动物诊疗机构随意抛弃病死动物、动物病理组织和医疗废弃物,排放未经无害化处理或者处理不达标的诊疗废水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南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其他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 调整由各镇街实施(南沙区除外) | 南沙区继续按现行综合行政执法模式实施 |
178 | 对伪造、冒用、转让、买卖无公害农(水)产品产地认定证书、产品认证证书和标志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南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其他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 调整由各镇街实施(南沙区除外) | 南沙区继续按现行综合行政执法模式实施 |
179 | 对违反《基本农田保护条例》规定,破坏或者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保护区标志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南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其他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 调整由各镇街实施(南沙区除外) | 南沙区继续按现行综合行政执法模式实施 |
180 | 对建设单位有《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九条第一、三、四、五、六款规定的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 | 南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其他区卫生健康主管部门 | 调整由各镇街实施(南沙区除外) | 医疗卫生机构的职业卫生监督执法除外;南沙区继续按现行综合行政执法模式实施 |
181 | 对用人单位有《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条规定的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 | 南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其他区卫生健康主管部门 | 调整由各镇街实施(南沙区除外) | 医疗卫生机构的职业卫生监督执法除外;南沙区继续按现行综合行政执法模式实施 |
182 | 对用人单位有《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的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 | 南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其他区卫生健康主管部门 | 调整由各镇街实施(南沙区除外) | 医疗卫生机构的职业卫生监督执法除外;南沙区继续按现行综合行政执法模式实施 |
183 | 对用人单位存在《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的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 | 南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其他区卫生健康主管部门 | 调整由各镇街实施(南沙区除外) | 医疗卫生机构的职业卫生监督执法除外;南沙区继续按现行综合行政执法模式实施 |
184 | 对有关单位向用人单位提供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材料,未按照规定提供中文说明书或者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南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其他区卫生健康主管部门 | 调整由各镇街实施(南沙区除外) | 医疗卫生机构的职业卫生监督执法除外;南沙区继续按现行综合行政执法模式实施 |
185 | 对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报告职业病、疑似职业病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南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其他区卫生健康主管部门 | 调整由各镇街实施(南沙区除外) | 医疗卫生机构的职业卫生监督执法除外;南沙区继续按现行综合行政执法模式实施 |
186 | 对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报告职业病、疑似职业病时弄虚作假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南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其他区卫生健康主管部门 | 调整由各镇街实施(南沙区除外) | 医疗卫生机构的职业卫生监督执法除外;南沙区继续按现行综合行政执法模式实施 |
187 | 对有关单位及个人有《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五条规定的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 | 南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其他区卫生健康主管部门 | 调整由各镇街实施(南沙区除外) | 医疗卫生机构的职业卫生监督执法除外;南沙区继续按现行综合行政执法模式实施 |
188 | 对用人单位违反《职业病防治法》规定,已经对劳动者生命健康造成严重损害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南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其他区卫生健康主管部门 | 调整由各镇街实施(南沙区除外) | 医疗卫生机构的职业卫生监督执法除外;南沙区继续按现行综合行政执法模式实施 |
189 | 对非医疗机构开展医疗气功活动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南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其他区卫生健康主管部门 | 调整由各镇街实施(南沙区除外) | 南沙区继续按现行综合行政执法模式实施 |
190 | 对非医师开展医疗气功活动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南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其他区卫生健康主管部门 | 调整由各镇街实施(南沙区除外) | 医疗机构内执业的除外;南沙区继续按现行综合行政执法模式实施 |
191 | 对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南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其他区卫生健康主管部门 | 调整由各镇街实施(南沙区除外) | 南沙区继续按现行综合行政执法模式实施 |
192 | 对无《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展健康体检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南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其他区卫生健康主管部门 | 调整由各镇街实施(南沙区除外) | 南沙区继续按现行综合行政执法模式实施 |
193 | 对非医疗保健机构未经批准擅自开展产前诊断技术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南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其他区卫生健康主管部门 | 调整由各镇街实施(南沙区除外) | 医疗机构内执业的除外;南沙区继续按现行综合行政执法模式实施 |
194 | 对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或者非医师行医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南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其他区卫生健康主管部门 | 调整由各镇街实施(南沙区除外) | 南沙区继续按现行综合行政执法模式实施 |
195 | 对未取得执业许可擅自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南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其他区卫生健康主管部门 | 调整由各镇街实施(南沙区除外) | 南沙区继续按现行综合行政执法模式实施 |
196 | 对自报新生儿死亡但不能提供合法证明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南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其他区卫生健康主管部门 | 调整由各镇街实施(南沙区除外) | 南沙区继续按现行综合行政执法模式实施 |
197 | 对禁止吸烟场所和限制吸烟场所的经营者或者管理者未履行下列职责的行政处罚:(一)建立禁止吸烟或者限制吸烟的管理制度;(二)在禁止吸烟场所或者区域设置明显的禁止吸烟标志和举报投诉电话号码标牌,并保持标志和标牌完整、清晰;(三)不得在禁止吸烟场所或者区域放置烟具和附烟草广告的物品;(四)对在禁止吸烟场所或者区域的吸烟者予以劝导,对不听劝导的,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 南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其他区卫生健康主管部门 | 调整由各镇街实施(南沙区除外) | 南沙区继续按现行综合行政执法模式实施 |
198 | 对个人在医疗卫生机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工作场所禁止吸烟场所或者区域内吸烟或者携带燃着的卷烟、雪茄烟、烟斗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南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其他区卫生健康主管部门 | 调整由各镇街实施(南沙区除外) | 南沙区继续按现行综合行政执法模式实施 |
199 | 对公共场所的经营者未查验服务人员的健康合格证明或者允许未取得健康合格证明的人员从事服务工作、未在确定的公共场所内放置安全套或者设置安全套发售设施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南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其他区卫生健康主管部门 | 调整由各镇街实施(南沙区除外) | 按五星级管理的较大型酒店除外;南沙区继续按现行综合行政执法模式实施 |
200 | 对未按照规定对公共场所进行卫生检测和未按照规定对顾客用品用具进行清洗、消毒、保洁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南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其他区卫生健康主管部门 | 调整由各镇街实施(南沙区除外) | 按五星级管理的较大型酒店除外;南沙区继续按现行综合行政执法模式实施 |
201 | 对公共场所经营者对发生的危害健康事故未立即采取处置措施,导致危害扩大,或者隐瞒、缓报、谎报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南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其他区卫生健康主管部门 | 调整由各镇街实施(南沙区除外) | 按五星级管理的较大型酒店除外;南沙区继续按现行综合行政执法模式实施 |
202 | 对卫生质量、卫生服务、卫生管理制度不符合规定要求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南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其他区卫生健康主管部门 | 调整由各镇街实施(南沙区除外) | 按五星级管理的较大型酒店除外;南沙区继续按现行综合行政执法模式实施 |
203 | 对未依法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南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其他区卫生健康主管部门 | 调整由各镇街实施(南沙区除外) | 按五星级管理的较大型酒店除外;南沙区继续按现行综合行政执法模式实施 |
204 | 对未按照规定组织从业人员进行相关卫生法律知识和公共场所卫生知识培训,或者安排未经相关卫生法律知识和公共场所卫生知识培训考核的从业人员上岗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南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其他区卫生健康主管部门 | 调整由各镇街实施(南沙区除外) | 按五星级管理的较大型酒店除外;南沙区继续按现行综合行政执法模式实施 |
205 | 对未按照规定设置与其经营规模、项目相适应的清洗、消毒、保洁、盥洗等设施设备和公共卫生间,或者擅自停止使用、拆除上述设施设备,或者挪作他用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南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其他区卫生健康主管部门 | 调整由各镇街实施(南沙区除外) | 按五星级管理的较大型酒店除外;南沙区继续按现行综合行政执法模式实施 |
206 | 对未按照规定配备预防控制鼠、蚊、蝇、蟑螂和其他病媒生物的设施设备以及废弃物存放专用设施设备,或者擅自停止使用、拆除预防控制鼠、蚊、蝇、蟑螂和其他病媒生物的设施设备以及废弃物存放专用设施设备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南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其他区卫生健康主管部门 | 调整由各镇街实施(南沙区除外) | 按五星级管理的较大型酒店除外;南沙区继续按现行综合行政执法模式实施 |
207 | 对未按照规定索取公共卫生用品检验合格证明和其他相关资料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南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其他区卫生健康主管部门 | 调整由各镇街实施(南沙区除外) | 按五星级管理的较大型酒店除外;南沙区继续按现行综合行政执法模式实施 |
208 | 对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未经卫生检测或者评价不合格而投入使用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南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其他区卫生健康主管部门 | 调整由各镇街实施(南沙区除外) | 按五星级管理的较大型酒店除外;南沙区继续按现行综合行政执法模式实施 |
209 | 对未按照规定公示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卫生检测结果和卫生信誉度等级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南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其他区卫生健康主管部门 | 调整由各镇街实施(南沙区除外) | 按五星级管理的较大型酒店除外;南沙区继续按现行综合行政执法模式实施 |
210 | 对未按照规定对公共场所的空气、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噪声、顾客用品用具等进行卫生检测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南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其他区卫生健康主管部门 | 调整由各镇街实施(南沙区除外) | 按五星级管理的较大型酒店除外;南沙区继续按现行综合行政执法模式实施 |
211 | 对未按照规定建立卫生管理制度、设立卫生管理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或者未建立卫生管理档案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南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其他区卫生健康主管部门 | 调整由各镇街实施(南沙区除外) | 按五星级管理的较大型酒店除外;南沙区继续按现行综合行政执法模式实施 |
212 | 对随意倾倒、抛撒、堆放或者焚烧生活垃圾的行政处罚 | 南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其他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调整由各镇街实施(南沙区除外) | 南沙区继续按现行综合行政执法模式实施 |
213 | 对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场所的行政处罚 | 南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其他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调整由各镇街实施(南沙区除外) | 南沙区继续按现行综合行政执法模式实施 |
214 | 对工程施工单位未编制建筑垃圾处理方案报备案,或者未及时清运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的行政处罚 | 南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其他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调整由各镇街实施(南沙区除外) | 南沙区继续按现行综合行政执法模式实施 |
215 | 对施工工地未设置硬质密闭围挡,或者未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的行政处罚 | 南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其他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调整由各镇街实施(南沙区除外) | 南沙区继续按现行综合行政执法模式实施 |
216 | 对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未及时清运,或者未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的行政处罚 | 南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其他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调整由各镇街实施(南沙区除外) | 南沙区继续按现行综合行政执法模式实施 |
217 | 对运输煤炭、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浆等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未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的行政处罚 | 南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其他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调整由各镇街实施(南沙区除外) | 南沙区继续按现行综合行政执法模式实施 |
218 | 对损坏各类环境卫生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行政处罚 | 南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其他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调整由各镇街实施(南沙区除外) | 南沙区继续按现行综合行政执法模式实施 |
219 | 对未经批准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或者处置活动的行政处罚 | 南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其他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调整由各镇街实施(南沙区除外) | 南沙区继续按现行综合行政执法模式实施 |
220 | 对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的行政处罚 | 南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其他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调整由各镇街实施(南沙区除外) | 南沙区继续按现行综合行政执法模式实施 |
221 | 对未按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行政处罚 | 南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其他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调整由各镇街实施(南沙区除外) | 南沙区继续按现行综合行政执法模式实施 |
222 | 对从事新区开发、旧区改建和住宅小区开发建设的单位,以及机场、码头、车站、公园、商店等公共设施、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未按城市生活垃圾治理规划和环境卫生设施标准配套建设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设施的行政处罚 | 南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其他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调整由各镇街实施(南沙区除外) | 南沙区继续按现行综合行政执法模式实施 |
223 | 对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未按环境卫生作业标准和作业规范,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清扫、收运城市生活垃圾;未将收集的城市生活垃圾运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认可的处理场所;清扫、收运城市生活垃圾后,未对生活垃圾收集设施及时保洁、复位,未清理作业场地,未保持生活垃圾收集设施和周边环境的干净整洁;用于收集、运输城市生活垃圾的车辆、船舶未做到密闭、完好和整洁的行政处罚 | 南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其他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调整由各镇街实施(南沙区除外) | 南沙区继续按现行综合行政执法模式实施 |
224 | 对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的企业,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歇业的行政处罚 | 南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其他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调整由各镇街实施(南沙区除外) | 南沙区继续按现行综合行政执法模式实施 |
225 | 对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处置超出核准范围的建筑垃圾的行政处罚 | 南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其他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调整由各镇街实施(南沙区除外) | 南沙区继续按现行综合行政执法模式实施 |
226 | 对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的行政处罚 | 南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其他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调整由各镇街实施(南沙区除外) | 南沙区继续按现行综合行政执法模式实施 |
227 | 对施工单位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处置的行政处罚 | 南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其他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调整由各镇街实施(南沙区除外) | 南沙区继续按现行综合行政执法模式实施 |
228 | 对随意倾倒、抛撒或堆放建筑垃圾的行政处罚 | 南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其他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调整由各镇街实施(南沙区除外) | 南沙区继续按现行综合行政执法模式实施 |
229 | 对建筑垃圾储运消纳场受纳工业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的行政处罚 | 南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其他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调整由各镇街实施(南沙区除外) | 南沙区继续按现行综合行政执法模式实施 |
230 | 对在历史建筑上刻划、涂污的行政处罚 | 南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其他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调整由各镇街实施(南沙区除外) | 南沙区继续按现行综合行政执法模式实施 |
231 | 对销售未经检测合格或者不符合燃气使用要求的燃气器具的行政处罚 | 南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其他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调整由各镇街实施(南沙区除外) | 南沙区继续按现行综合行政执法模式实施 |
232 | 对瓶装燃气销售单位未建立瓶装气体进货验收制度和销售台账制度的行政处罚 | 南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其他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调整由各镇街实施(南沙区除外) | 南沙区继续按现行综合行政执法模式实施 |
233 | 对销售或者提供无合法来源的瓶装气体的行政处罚 | 南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其他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调整由各镇街实施(南沙区除外) | 南沙区继续按现行综合行政执法模式实施 |
234 | 对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的行政处罚 | 南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其他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调整由各镇街实施(南沙区除外) | 南沙区继续按现行综合行政执法模式实施 |
235 | 对露天焚烧生活垃圾、沥青、油毡、橡胶、轮胎、塑料、皮革、电线电缆、电子废物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污染环境的行政处罚 | 南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其他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调整由各镇街实施(南沙区除外) | 南沙区继续按现行综合行政执法模式实施 |
236 | 对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的行政处罚 | 南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其他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调整由各镇街实施(南沙区除外) | 南沙区继续按现行综合行政执法模式实施 |
237 | 对工程施工单位不按照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对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进行利用或者处置的行政处罚 | 南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其他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调整由各镇街实施(南沙区除外) | 南沙区继续按现行综合行政执法模式实施 |
238 | 对工程施工单位擅自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的行政处罚 | 南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其他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调整由各镇街实施(南沙区除外) | 南沙区继续按现行综合行政执法模式实施 |
239 | 对产生、收集厨余垃圾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未将厨余垃圾交由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理的行政处罚 | 南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其他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调整由各镇街实施(南沙区除外) | 南沙区继续按现行综合行政执法模式实施 |
240 | 对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利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厨余垃圾饲喂畜禽的行政处罚 | 南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其他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调整由各镇街实施(南沙区除外) | 南沙区继续按现行综合行政执法模式实施 |
241 | 对未在指定的地点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行政处罚 | 南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其他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调整由各镇街实施(南沙区除外) | 南沙区继续按现行综合行政执法模式实施 |
242 | 对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的企业未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处置城市生活垃圾;未按照规定处理处置过程中产生的污水、废气、废渣、粉尘等,防止二次污染;未按照所在地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接收生活垃圾;未按照要求配备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备、设施,保证设施、设备运行良好;未保证城市生活垃圾处置站、场(厂)环境整洁,未按照要求配备合格的管理人员及操作人员;未对每日收运、进出场站、处置的生活垃圾进行计量,按照要求将统计数据和报表报送所在地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未按照要求定期进行水、气、土壤等环境影响监测,对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的性能和环保指标进行检测、评价,向所在地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报告检测、评价结果的行政处罚 | 南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其他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调整由各镇街实施(南沙区除外) | 南沙区继续按现行综合行政执法模式实施 |
243 | 对燃气工程项目未依法进行验收即交付使用的行政处罚 | 南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其他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调整由各镇街实施(南沙区除外) | 南沙区继续按现行综合行政执法模式实施 |
244 | 对施工单位未取得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或者为规避办理施工许可证将工程项目分解后擅自施工的行政处罚 | 南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其他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调整由各镇街实施(南沙区除外) | 南沙区继续按现行综合行政执法模式实施 |
245 | 对擅自使用袋装水泥、袋装普通预拌砂浆的,擅自现场搅拌混凝土的,擅自现场搅拌砂浆的行政处罚 | 南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其他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调整由各镇街实施(南沙区除外) | 南沙区继续按现行综合行政执法模式实施 |
246 | 对除因教学、科研以及其他特殊需要饲养的外饲养家禽家畜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行政处罚 | 南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其他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调整由各镇街实施(南沙区除外) | 南沙区继续按现行综合行政执法模式实施 |
247 | 对施工单位未妥善处理垃圾、粪便和污水的;建筑工地宿舍、厨房、厕所不符合卫生要求的行政处罚 | 南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其他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调整由各镇街实施(南沙区除外) | 南沙区继续按现行综合行政执法模式实施 |
248 | 对向未依法取得相应经营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用于经营的瓶装燃气的行政处罚 | 南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其他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调整由各镇街实施(南沙区除外) | 南沙区继续按现行综合行政执法模式实施 |
249 | 对撒漏固(液)体物质损害路面的行政处罚(车行道除外) | 南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其他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调整由各镇街实施(南沙区除外) | 南沙区继续按现行综合行政执法模式实施 |
250 | 对向城乡照明设施射击或者抛掷物体的行政处罚 | 南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其他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调整由各镇街实施(南沙区除外) | 南沙区继续按现行综合行政执法模式实施 |
251 | 对设置户外广告、招牌等外部设施不符合保护规划规定的行政处罚 | 南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其他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调整由各镇街实施(南沙区除外) | 南沙区继续按现行综合行政执法模式实施 |
252 | 对燃气经营企业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信息化配载管理系统的行政处罚 | 南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其他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调整由各镇街实施(南沙区除外) | 南沙区继续按现行综合行政执法模式实施 |
253 | 对驾驶人员不随车携带燃气经营许可证复印件的行政处罚 | 南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其他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调整由各镇街实施(南沙区除外) | 南沙区继续按现行综合行政执法模式实施 |
254 | 对不按照规定分类运输建筑废弃物的行政处罚 | 南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其他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调整由各镇街实施(南沙区除外) | 南沙区继续按现行综合行政执法模式实施 |
255 | 对擅自关闭消纳场或者拒绝消纳建筑废弃物的行政处罚 | 南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其他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调整由各镇街实施(南沙区除外) | 南沙区继续按现行综合行政执法模式实施 |
256 | 对机动运输车辆停靠路边送气未留人值守的行政处罚 | 南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其他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调整由各镇街实施(南沙区除外) | 南沙区继续按现行综合行政执法模式实施 |
257 | 对未按规定在历史文化街区、历史文化名镇、历史文化名村、历史建筑、历史风貌区和传统村落的核心保护范围以及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活动的行政处罚 | 南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其他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调整由各镇街实施(南沙区除外) | 南沙区继续按现行综合行政执法模式实施 |
258 | 对在河道、河涌、湖泊、水库、水渠的水域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范围内设置农贸市场或者家禽、家畜等养殖场的行政处罚 | 南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其他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调整由各镇街实施(南沙区除外) | 南沙区继续按现行综合行政执法模式实施 |
259 | 对市政设施养护、维修单位不按规定期限进行养护维修的行政处罚 | 南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其他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调整由各镇街实施(南沙区除外) | 南沙区继续按现行综合行政执法模式实施 |
260 | 对损坏或者擅自移动、占用水域环境卫生设备、设施的行政处罚 | 南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其他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调整由各镇街实施(南沙区除外) | 南沙区继续按现行综合行政执法模式实施 |
261 | 对燃气经营企业未进行安全生产检查以及建立检查台帐的行政处罚 | 南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其他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调整由各镇街实施(南沙区除外) | 南沙区继续按现行综合行政执法模式实施 |
262 | 对道路两侧和广场周围建筑物、构筑物内的经营者超出门窗和外墙设摊经营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行政处罚 | 南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其他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调整由各镇街实施(南沙区除外) | 南沙区继续按现行综合行政执法模式实施 |
263 | 对收购、存储废旧物品未采取措施导致废旧物品向外散落、影响周围环境的行政处罚 | 南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其他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调整由各镇街实施(南沙区除外) | 南沙区继续按现行综合行政执法模式实施 |
264 | 对擅自移动井盖设施的行政处罚 | 南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其他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调整由各镇街实施(南沙区除外) | 南沙区继续按现行综合行政执法模式实施 |
265 | 对应当设置城市景观照明设施而未设置、维护和管理责任人拒不履行清洗、修复、更换义务、城市景观照明设施不按规定开启的行政处罚 | 南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其他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调整由各镇街实施(南沙区除外) | 南沙区继续按现行综合行政执法模式实施 |
266 | 对向水域倾倒瓜果皮核、纸屑、烟蒂、包装袋、发泡饭盒、饮料瓶罐等生活垃圾和花草树木的枝叶的行政处罚 | 南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其他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调整由各镇街实施(南沙区除外) | 南沙区继续按现行综合行政执法模式实施 |
267 | 对船舶、趸船不依法设置垃圾、粪便收集容器的行政处罚 | 南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其他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调整由各镇街实施(南沙区除外) | 南沙区继续按现行综合行政执法模式实施 |
268 | 对占用道路、桥梁、人行天桥、地下通道等公共场所设摊经营、兜售物品或者堆放、晾晒废旧物品,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行政处罚 | 南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其他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调整由各镇街实施(南沙区除外) | 南沙区继续按现行综合行政执法模式实施 |
269 | 对在水域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范围内建造和使用直接将粪便排入水域的厕所的行政处罚 | 南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其他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调整由各镇街实施(南沙区除外) | 南沙区继续按现行综合行政执法模式实施 |
270 | 对燃气经营及相关企业向不具备安全用气条件的用户供气的行政处罚 | 南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其他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调整由各镇街实施(南沙区除外) | 南沙区继续按现行综合行政执法模式实施 |
271 | 对燃气经营企业委托非本企业送气人员配送燃气的行政处罚 | 南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其他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调整由各镇街实施(南沙区除外) | 南沙区继续按现行综合行政执法模式实施 |
272 | 对船舶装卸或者运输散体物料、其他废弃物时向水域漏撒的行政处罚 | 南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其他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调整由各镇街实施(南沙区除外) | 南沙区继续按现行综合行政执法模式实施 |
273 | 对未经批准改变竣工并经各项验收合格投入使用的建筑物的用途的行政处罚 | 南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其他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调整由各镇街实施(南沙区除外) | 南沙区继续按现行综合行政执法模式实施 |
274 | 对供水、供电、供气、电信、有线电视、电梯等生产经营企业为没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的建设工程项目提供临时性或者永久性服务的行政处罚 | 南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其他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调整由各镇街实施(南沙区除外) | 南沙区继续按现行综合行政执法模式实施 |
275 | 对破坏、拆除行驶及装卸记录仪或者采取其他方式使其不能正常使用的行政处罚 | 南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其他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调整由各镇街实施(南沙区除外) | 南沙区继续按现行综合行政执法模式实施 |
276 | 对历史建筑保护责任人未履行保护传统格局、历史风貌、特色装饰和历史环境要素的完整性的保护责任的行政处罚 | 南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其他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调整由各镇街实施(南沙区除外) | 南沙区继续按现行综合行政执法模式实施 |
277 | 对占用道路、桥梁、人行天桥、地下通道等公共场所饲养、经营犬只的行政处罚 | 南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其他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调整由各镇街实施(南沙区除外) | 南沙区继续按现行综合行政执法模式实施 |
278 | 对犬只的粪便未及时清理的行政处罚 | 南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其他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调整由各镇街实施(南沙区除外) | 南沙区继续按现行综合行政执法模式实施 |
279 | 对将垃圾扫入下水道或者堆积在人行道、马路、花坛、绿化带的行政处罚 | 南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其他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调整由各镇街实施(南沙区除外) | 南沙区继续按现行综合行政执法模式实施 |
280 | 对燃气经营及相关企业利用配送车辆流动销售燃气的行政处罚 | 南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其他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调整由各镇街实施(南沙区除外) | 南沙区继续按现行综合行政执法模式实施 |
281 | 对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发现未查明的燃气管道设施未停止施工和告知相关单位,或者施工单位施工作业时损坏燃气管道设施未采取应急保护措施的行政处罚 | 南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其他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调整由各镇街实施(南沙区除外) | 南沙区继续按现行综合行政执法模式实施 |
282 | 对瓶装燃气经营企业设立燃气便民服务部未按规定备案的行政处罚 | 南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其他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调整由各镇街实施(南沙区除外) | 南沙区继续按现行综合行政执法模式实施 |
283 | 对燃气经营企业未按照规定配备应急人员和必要的装备、器材的行政处罚 | 南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其他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调整由各镇街实施(南沙区除外) | 南沙区继续按现行综合行政执法模式实施 |
284 | 对清扫、冲洗码头、车船和水域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范围内的道路、建筑物、构筑物以及相关设备、设施时,将垃圾、渣土、沙石等冲、扫至水域的行政处罚 | 南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其他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调整由各镇街实施(南沙区除外) | 南沙区继续按现行综合行政执法模式实施 |
285 | 对燃气经营企业不按规定要求使用瓶装液化气供应智能监管信息平台的行政处罚 | 南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其他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调整由各镇街实施(南沙区除外) | 南沙区继续按现行综合行政执法模式实施 |
286 | 对将清疏沟渠、下水道的淤泥倾倒在道路、河涌的行政处罚 | 南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其他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调整由各镇街实施(南沙区除外) | 南沙区继续按现行综合行政执法模式实施 |
287 | 对建设工程施工单位进行管线铺设、道路开挖、管道清污、绿化等工程未能按照市政工程围蔽标准,隔离作业,采取有效保洁措施,施工产生的建筑废弃物未能在二十四小时内清理完毕,并清洁路面,工程竣工后二十四小时内未能将建筑废弃物清运完毕的行政处罚 | 南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其他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调整由各镇街实施(南沙区除外) | 南沙区继续按现行综合行政执法模式实施 |
288 | 对经营建筑废弃物水运中转码头不办理备案的行政处罚 | 南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其他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调整由各镇街实施(南沙区除外) | 南沙区继续按现行综合行政执法模式实施 |
289 | 对公共绿地的养护单位未按规定及时清除绿地内的垃圾杂物的行政处罚 | 南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其他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调整由各镇街实施(南沙区除外) | 南沙区继续按现行综合行政执法模式实施 |
290 | 对消纳人不遵守联单管理制度的行政处罚 | 南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其他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调整由各镇街实施(南沙区除外) | 南沙区继续按现行综合行政执法模式实施 |
291 | 对清疏沟渠、下水道未按规定清运淤泥、冲洗干净现场的行政处罚 | 南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其他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调整由各镇街实施(南沙区除外) | 南沙区继续按现行综合行政执法模式实施 |
292 | 对擅自在城乡照明设施上架设线缆、安置其他设施或者接用电源的行政处罚 | 南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其他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调整由各镇街实施(南沙区除外) | 南沙区继续按现行综合行政执法模式实施 |
293 | 对单位和个人未采取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措施的,病媒生物的密度超过国家和省规定标准的行政处罚 | 南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其他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调整由各镇街实施(南沙区除外) | 南沙区继续按现行综合行政执法模式实施 |
294 | 对未按照规定履行修缮义务, 对历史建筑构成破坏性影响的行政处罚 | 南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其他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调整由各镇街实施(南沙区除外) | 南沙区继续按现行综合行政执法模式实施 |
295 | 对燃气经营企业不通过全市统一的燃气安全监管信息平台记录各类燃气安全检查信息以及执行隐患整改通知情况的行政处罚 | 南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其他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调整由各镇街实施(南沙区除外) | 南沙区继续按现行综合行政执法模式实施 |
296 | 对因建设或者举办节庆、文化、体育等活动,经批准临时占用道路两侧和公共场所,在建设或者活动结束后未及时拆除、清理临时设置的设施和产生的废弃物的行政处罚 | 南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其他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调整由各镇街实施(南沙区除外) | 南沙区继续按现行综合行政执法模式实施 |
297 | 对擅自在城乡照明设施上张贴、悬挂、设置公益宣传品和灯饰灯景的行政处罚 | 南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其他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调整由各镇街实施(南沙区除外) | 南沙区继续按现行综合行政执法模式实施 |
298 | 对建筑废弃物运输车辆不符合密闭要求,未冲洗干净的行政处罚 | 南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其他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调整由各镇街实施(南沙区除外) | 南沙区继续按现行综合行政执法模式实施 |
299 | 对燃气经营企业未建立燃气管网地理空间数据库并向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燃气管网设施现状数据的行政处罚 | 南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其他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调整由各镇街实施(南沙区除外) | 南沙区继续按现行综合行政执法模式实施 |
300 | 对出售预拌混凝土的单位或者个人向没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建设项目出售预拌混凝土的行政处罚 | 南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其他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调整由各镇街实施(南沙区除外) | 南沙区继续按现行综合行政执法模式实施 |
301 | 对产权或者管理维护单位对倒塌或者损坏的电线杆、站牌(亭)、井盖等设施未及时清理、修复的行政处罚 | 南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其他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调整由各镇街实施(南沙区除外) | 南沙区继续按现行综合行政执法模式实施 |
302 | 对工地出口未实行硬地化、设置洗车槽、车辆冲洗设备和沉淀池并有效使用的行政处罚 | 南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其他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调整由各镇街实施(南沙区除外) | 南沙区继续按现行综合行政执法模式实施 |
303 | 对擅自利用城乡照明设施的行政处罚 | 南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其他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调整由各镇街实施(南沙区除外) | 南沙区继续按现行综合行政执法模式实施 |
304 | 对未在施工现场对外公布建设工程规划公示牌的行政处罚 | 南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其他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调整由各镇街实施(南沙区除外) | 南沙区继续按现行综合行政执法模式实施 |
305 | 对未按照要求配套建设垃圾转运站、公共厕所等环境卫生设施,或者配套建设的环境卫生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同时投入使用的行政处罚 | 南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其他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调整由各镇街实施(南沙区除外) | 南沙区继续按现行综合行政执法模式实施 |
306 | 对水上装卸、运输过程中扬尘或者撒漏建筑废弃物的行政处罚 | 南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其他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调整由各镇街实施(南沙区除外) | 南沙区继续按现行综合行政执法模式实施 |
307 | 对涉水建设工程以及河道疏浚、港池和航道整治施工现场未采取相应围蔽、围堰等水域市容环境卫生保障措施的,或者工程完工后不及时清理施工现场的行政处罚 | 南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其他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调整由各镇街实施(南沙区除外) | 南沙区继续按现行综合行政执法模式实施 |
308 | 对排放人不遵守联单管理制度的行政处罚 | 南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其他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调整由各镇街实施(南沙区除外) | 南沙区继续按现行综合行政执法模式实施 |
309 | 对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建筑工地、农贸市场、废品收购站等场所的经营者或者管理者未设置病媒生物预防控制设施的行政处罚 | 南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其他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调整由各镇街实施(南沙区除外) | 南沙区继续按现行综合行政执法模式实施 |
310 | 对病媒生物预防控制专业机构不按有关标准和规定组织其从业人员参加业务培训,未能保证其从业人员具备相应的知识技能的行政处罚 | 南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其他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调整由各镇街实施(南沙区除外) | 南沙区继续按现行综合行政执法模式实施 |
311 | 对燃气经营企业在燃气储配站、门站、气化站、汽车加气站、高压调压站等场所未安装使用视频监控系统;或者未将该系统与燃气行政主管部门监控系统有效连接,不能正常传输视频监控信息的行政处罚 | 南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其他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调整由各镇街实施(南沙区除外) | 南沙区继续按现行综合行政执法模式实施 |
312 | 对未保持消纳场地出入口清洁,造成环境污染的行政处罚 | 南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其他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调整由各镇街实施(南沙区除外) | 南沙区继续按现行综合行政执法模式实施 |
313 | 对燃气经营及相关企业超过瓶装燃气供应站等级规定的容积存放瓶装燃气的行政处罚 | 南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其他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调整由各镇街实施(南沙区除外) | 南沙区继续按现行综合行政执法模式实施 |
314 | 对在城乡照明设施上刻划、涂污的行政处罚 | 南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其他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调整由各镇街实施(南沙区除外) | 南沙区继续按现行综合行政执法模式实施 |
315 | 对未办理许可变更手续运输建筑废弃物的行政处罚 | 南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其他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调整由各镇街实施(南沙区除外) | 南沙区继续按现行综合行政执法模式实施 |
316 | 对在燃气管道覆盖范围内,不停止使用瓶组站、小区气化站的行政处罚 | 南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其他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调整由各镇街实施(南沙区除外) | 南沙区继续按现行综合行政执法模式实施 |
317 | 对未到规定期限又未经批准挖掘城市道路(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道路竣工通车、交付使用后未满5年或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未满3年的不得挖掘)的行政处罚(车行道除外) | 南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其他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调整由各镇街实施(南沙区除外) | 南沙区继续按现行综合行政执法模式实施 |
318 | 对新增、变更过户的运输车辆未办理《广州市建筑废弃物运输车辆标识》运输建筑废弃物的行政处罚 | 南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其他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调整由各镇街实施(南沙区除外) | 南沙区继续按现行综合行政执法模式实施 |
319 | 对在历史文化街区、历史文化名镇、历史文化名村、历史建筑、历史风貌区和传统村落的核心保护范围以及建设控制地带内修建道路、地下工程以及其他市政公用设施,未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损害保护对象的行政处罚 | 南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其他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调整由各镇街实施(南沙区除外) | 南沙区继续按现行综合行政执法模式实施 |
320 | 对建筑废弃物水上运输使用开底船的行政处罚 | 南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其他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调整由各镇街实施(南沙区除外) | 南沙区继续按现行综合行政执法模式实施 |
321 | 对设置坟墓埋葬犬只尸体的行政处罚 | 南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其他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调整由各镇街实施(南沙区除外) | 南沙区继续按现行综合行政执法模式实施 |
322 | 对运输建筑废弃物的车辆不整洁、不密闭装载,沿途泄漏、遗撒和车轮、车厢外侧带泥行驶的行政处罚 | 南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其他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调整由各镇街实施(南沙区除外) | 南沙区继续按现行综合行政执法模式实施 |
323 | 对在露天场所和垃圾收集容器内焚烧树叶、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的行政处罚 | 南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其他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调整由各镇街实施(南沙区除外) | 南沙区继续按现行综合行政执法模式实施 |
324 | 对养护、维修单位对损坏的市政设施及其附属设施不按时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的行政处罚 | 南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其他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调整由各镇街实施(南沙区除外) | 南沙区继续按现行综合行政执法模式实施 |
325 | 对燃气燃烧器具销售企业不能提供气源适配性检测报告的行政处罚 | 南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其他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调整由各镇街实施(南沙区除外) | 南沙区继续按现行综合行政执法模式实施 |
326 | 对历史建筑保护责任人未履行防渗防潮防蛀保护责任的行政处罚 | 南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其他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调整由各镇街实施(南沙区除外) | 南沙区继续按现行综合行政执法模式实施 |
327 | 对为开底船、未安装行驶及装卸记录仪或者未取得《广州市建筑废弃物处置证》的船舶提供建筑废弃物装载服务的行政处罚 | 南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其他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调整由各镇街实施(南沙区除外) | 南沙区继续按现行综合行政执法模式实施 |
328 | 对在市区主要水域的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范围内经营餐饮业的行政处罚 | 南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其他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调整由各镇街实施(南沙区除外) | 南沙区继续按现行综合行政执法模式实施 |
329 | 对向排水设施倾倒垃圾、废渣、施工泥浆水、污水处理后的污泥等废弃物的;损害公共排水设施的行政处罚 | 南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其他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调整由各镇街实施(南沙区除外) | 南沙区继续按现行综合行政执法模式实施 |
330 | 对擅自迁移、拆除、改动城乡照明设施的行政处罚 | 南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其他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调整由各镇街实施(南沙区除外) | 南沙区继续按现行综合行政执法模式实施 |
331 | 对随意抛弃犬只尸体的行政处罚 | 南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其他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调整由各镇街实施(南沙区除外) | 南沙区继续按现行综合行政执法模式实施 |
332 | 对燃气经营企业向非自有供应站点供气的行政处罚 | 南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其他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调整由各镇街实施(南沙区除外) | 南沙区继续按现行综合行政执法模式实施 |
333 | 对园林绿化和市政公用设施的养护维修单位不依法清理、修复水域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范围内倒塌、损坏的花草树木和电线杆、交通护栏、标志牌、垃圾收集容器、消防栓、井盖等设施的行政处罚 | 南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其他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调整由各镇街实施(南沙区除外) | 南沙区继续按现行综合行政执法模式实施 |
334 | 对天然气供应企业在不超出其输配设施能力和不影响履行向其他用户供气义务的情况下,不为天然气分销企业自行采购的天然气输送提供便利,导致区域性停气的行政处罚 | 南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其他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调整由各镇街实施(南沙区除外) | 南沙区继续按现行综合行政执法模式实施 |
335 | 对擅自占用或移动、改建市政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行政处罚(车行道除外) | 南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其他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调整由各镇街实施(南沙区除外) | 南沙区继续按现行综合行政执法模式实施 |
336 | 对未按照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进行井盖设施设计、施工的行政处罚 | 南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其他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调整由各镇街实施(南沙区除外) | 南沙区继续按现行综合行政执法模式实施 |
337 | 对有关单位和个人不配合、阻挠或者干扰燃气经营企业对燃气设施的维护、抢修作业、安全检查等工作的行政处罚 | 南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其他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调整由各镇街实施(南沙区除外) | 南沙区继续按现行综合行政执法模式实施 |
338 | 对向排水设施倾倒垃圾、渣土等废弃物的行政处罚 | 南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其他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调整由各镇街实施(南沙区除外) | 南沙区继续按现行综合行政执法模式实施 |
339 | 对擅自损坏、拆除预先保护的建筑的行政处罚 | 南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其他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调整由各镇街实施(南沙区除外) | 南沙区继续按现行综合行政执法模式实施 |
340 | 对燃气经营及相关企业销售利用报废、超期未检和未安装二维码标签等身份标识的气瓶充装的燃气的行政处罚 | 南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其他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调整由各镇街实施(南沙区除外) | 南沙区继续按现行综合行政执法模式实施 |
341 | 对燃气经营企业在接到政府相关部门燃气事故抢险通知或指令后,拒绝参与抢险或未按照规定组织抢险队伍在规定时间抵达指定地点参与抢险,又无正当理由的行政处罚 | 南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其他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调整由各镇街实施(南沙区除外) | 南沙区继续按现行综合行政执法模式实施 |
342 | 对承运未经批准排放的建筑废弃物的行政处罚 | 南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其他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调整由各镇街实施(南沙区除外) | 南沙区继续按现行综合行政执法模式实施 |
343 | 对燃气经营及相关企业更改和破坏气瓶二维码标签等身份标识的行政处罚 | 南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其他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调整由各镇街实施(南沙区除外) | 南沙区继续按现行综合行政执法模式实施 |
344 | 对天然气供应企业无正当理由拒绝向取得管道燃气经营许可的企业分销天然气的行政处罚 | 南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其他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调整由各镇街实施(南沙区除外) | 南沙区继续按现行综合行政执法模式实施 |
345 | 对燃气经营企业为无配载信息卡或者未通过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信息化配载管理系统刷卡验证的车辆装载燃气的行政处罚 | 南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其他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调整由各镇街实施(南沙区除外) | 南沙区继续按现行综合行政执法模式实施 |
346 | 对燃气经营企业未按规定处置安全隐患的行政处罚 | 南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其他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调整由各镇街实施(南沙区除外) | 南沙区继续按现行综合行政执法模式实施 |
347 | 对在城乡照明设施安全距离内,擅自植树、挖坑取土或者设置其他物体,或者倾倒含酸、碱、盐等腐蚀物或者具有腐蚀性的废渣、废液的行政处罚 | 南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其他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调整由各镇街实施(南沙区除外) | 南沙区继续按现行综合行政执法模式实施 |
348 | 对燃气便民服务部不符合规定的安全技术要求的行政处罚 | 南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其他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调整由各镇街实施(南沙区除外) | 南沙区继续按现行综合行政执法模式实施 |
349 | 对单位专用道路等设施与城市道路平(立)交,不办理申报手续或不按协议规定设置的行政处罚(车行道除外) | 南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其他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调整由各镇街实施(南沙区除外) | 南沙区继续按现行综合行政执法模式实施 |
350 | 对运输单位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委托方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而为其提供运输条件的行政处罚 | 南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其他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调整由各镇街实施(南沙区除外) | 南沙区继续按现行综合行政执法模式实施 |
351 | 对建设单位擅自抬高地面标高的行政处罚 | 南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其他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调整由各镇街实施(南沙区除外) | 南沙区继续按现行综合行政执法模式实施 |
352 | 对运输单位的现场监管人员、运输车辆的驾驶员未拒绝超载或者未向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报告的行政处罚 | 南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其他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调整由各镇街实施(南沙区除外) | 南沙区继续按现行综合行政执法模式实施 |
353 | 对船舶进入广州水域时开放、使用直排式厕所,或者在本市景观水域内从事客运、旅游、观光、娱乐等服务的船舶上设置直排式厕所的行政处罚 | 南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其他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调整由各镇街实施(南沙区除外) | 南沙区继续按现行综合行政执法模式实施 |
354 | 对燃气经营企业向未申领用户供气卡的用户提供瓶装液化气的行政处罚 | 南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其他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调整由各镇街实施(南沙区除外) | 南沙区继续按现行综合行政执法模式实施 |
355 | 对户外广告设置期限届满后不按时拆除的行政处罚 | 南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其他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调整由各镇街实施(南沙区除外) | 南沙区继续按现行综合行政执法模式实施 |
356 | 对燃气经营及相关企业不能正常供应燃气可能导致区域停气,不立即采取措施,或者不立即报告所在地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导致供气中断的行政处罚 | 南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其他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调整由各镇街实施(南沙区除外) | 南沙区继续按现行综合行政执法模式实施 |
357 | 对燃气经营企业在瓶装燃气供应站、燃气便民服务部未安装使用视频监控系统,并通过网络接入所属企业进行集中监控和录像存储,存储时间少于2个月,或者未将该系统与燃气行政管理部门监控系统连接的行政处罚 | 南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其他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调整由各镇街实施(南沙区除外) | 南沙区继续按现行综合行政执法模式实施 |
358 | 对在桥梁引桥下堆放易燃易爆物品的行政处罚(车行道除外) | 南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其他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调整由各镇街实施(南沙区除外) | 南沙区继续按现行综合行政执法模式实施 |
359 | 对施工期间未采取措施避免扬尘,拆除建筑物未采取喷淋除尘措施并设置立体式遮挡尘土的防护设施的行政处罚 | 南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其他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调整由各镇街实施(南沙区除外) | 南沙区继续按现行综合行政执法模式实施 |
360 | 对宠物的粪便未即时清理的行政处罚 | 南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其他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调整由各镇街实施(南沙区除外) | 南沙区继续按现行综合行政执法模式实施 |
361 | 对燃气经营及相关企业不配合燃气行政主管部门采取应急措施保障燃气供应的行政处罚 | 南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其他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调整由各镇街实施(南沙区除外) | 南沙区继续按现行综合行政执法模式实施 |
362 | 对燃气经营及相关企业委托无危险货物运输资质的企业运输燃气或者为无危险货物运输资质的车辆装载燃气的行政处罚 | 南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其他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调整由各镇街实施(南沙区除外) | 南沙区继续按现行综合行政执法模式实施 |
363 | 对擅自占用或移动、改建市管城市道路车行道及其附属设施的行政处罚 | 南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其他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调整由各镇街实施(南沙区除外) | 南沙区继续按现行综合行政执法模式实施 |
364 | 对运输单位未安排专人到施工现场进行监督管理的行政处罚 | 南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其他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调整由各镇街实施(南沙区除外) | 南沙区继续按现行综合行政执法模式实施 |
365 | 对水域经营餐饮业的单位和个人将各类废弃物排入水体的行政处罚 | 南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其他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调整由各镇街实施(南沙区除外) | 南沙区继续按现行综合行政执法模式实施 |
366 | 对达到建筑废弃物运输企业诚信综合评价体系规定的市场退出标准或者被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 南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其他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调整由各镇街实施(南沙区除外) | 南沙区继续按现行综合行政执法模式实施 |
367 | 对未将清掏粪池的粪便运至指定地点处置的行政处罚 | 南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其他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调整由各镇街实施(南沙区除外) | 南沙区继续按现行综合行政执法模式实施 |
368 | 对瓶装燃气送气人员每次送气时未免费为用户进行燃气设施安全检查的行政处罚 | 南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其他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调整由各镇街实施(南沙区除外) | 南沙区继续按现行综合行政执法模式实施 |
369 | 对管道燃气经营企业未每12个月为用户免费提供至少1次入户燃气设施安全检查的行政处罚 | 南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其他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调整由各镇街实施(南沙区除外) | 南沙区继续按现行综合行政执法模式实施 |
370 | 对施工单位在施工现场未设置连续、封闭的围档或管线工程、非全封闭的城市道路等工程未使用路拦式围档的行政处罚 | 南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其他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调整由各镇街实施(南沙区除外) | 南沙区继续按现行综合行政执法模式实施 |
371 | 对建筑废弃物排放量超过五万立方米或者施工工期超过半年的,建设单位未能按照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的要求在建设施工现场安装管理监控系统的行政处罚 | 南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其他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调整由各镇街实施(南沙区除外) | 南沙区继续按现行综合行政执法模式实施 |
372 | 对占用道路、广场从事经营性车辆清洗活动的行政处罚 | 南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其他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调整由各镇街实施(南沙区除外) | 南沙区继续按现行综合行政执法模式实施 |
373 | 对擅自操作城乡照明开关设施或者改变其运行方式的行政处罚 | 南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其他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调整由各镇街实施(南沙区除外) | 南沙区继续按现行综合行政执法模式实施 |
374 | 对从事车辆清洗、维修经营活动未采取措施导致污水、油污流溢或者废弃物向外散落、影响周围环境的行政处罚 | 南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其他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调整由各镇街实施(南沙区除外) | 南沙区继续按现行综合行政执法模式实施 |
375 | 对开挖道路未按规定设置护栏和警示标志,未按规定清理渣土的行政处罚 | 南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其他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调整由各镇街实施(南沙区除外) | 南沙区继续按现行综合行政执法模式实施 |
376 | 对燃气经营者无证或者超越行政许可范围经营,有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的行政处罚 | 南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其他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调整由各镇街实施(南沙区除外) | 南沙区继续按现行综合行政执法模式实施 |
377 | 对设置单位、管理单位对污损的照明设施未及时修复、清洗、更换的行政处罚 | 南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其他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调整由各镇街实施(南沙区除外) | 南沙区继续按现行综合行政执法模式实施 |
378 | 对工程监理单位监理没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建设项目的行政处罚 | 南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其他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调整由各镇街实施(南沙区除外) | 南沙区继续按现行综合行政执法模式实施 |
379 | 对未办理许可变更手续消纳建筑废弃物的行政处罚 | 南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其他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调整由各镇街实施(南沙区除外) | 南沙区继续按现行综合行政执法模式实施 |
380 | 对在公共场所的护栏、电线杆、绿篱等设施和树木上吊挂、晾晒和堆放影响市容的物品的行政处罚 | 南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其他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调整由各镇街实施(南沙区除外) | 南沙区继续按现行综合行政执法模式实施 |
381 | 对燃气经营及相关企业允许无危险货物运输资质的车辆或未配戴防火罩的机动车辆进入储配站生产作业区的行政处罚 | 南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其他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调整由各镇街实施(南沙区除外) | 南沙区继续按现行综合行政执法模式实施 |
382 | 对燃气燃烧器具销售企业销售未在明显位置粘贴气源适配标识和报废年限的燃气燃烧器具的行政处罚 | 南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其他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调整由各镇街实施(南沙区除外) | 南沙区继续按现行综合行政执法模式实施 |
383 | 对设置人未依法办理户外广告设置许可变更手续的行政处罚 | 南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其他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调整由各镇街实施(南沙区除外) | 南沙区继续按现行综合行政执法模式实施 |
384 | 对违反规定在建筑物、构筑物中使用禁止使用的墙体材料的行政处罚 | 南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其他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调整由各镇街实施(南沙区除外) | 南沙区继续按现行综合行政执法模式实施 |
385 | 对在城乡照明设施上堆放物料、悬挂除公益宣传品和灯饰灯景外的其他物品的行政处罚 | 南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其他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调整由各镇街实施(南沙区除外) | 南沙区继续按现行综合行政执法模式实施 |
386 | 对未办理许可变更手续排放建筑废弃物的行政处罚 | 南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其他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调整由各镇街实施(南沙区除外) | 南沙区继续按现行综合行政执法模式实施 |
387 | 对在储配站、气化站出入口未安装和使用车牌识别系统,或者未将该系统与燃气行政主管部门监管系统连接,不能正常传输车牌监控信息的行政处罚 | 南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其他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调整由各镇街实施(南沙区除外) | 南沙区继续按现行综合行政执法模式实施 |
388 | 对建筑施工单位和个人承建没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建设项目的行政处罚 | 南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其他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调整由各镇街实施(南沙区除外) | 南沙区继续按现行综合行政执法模式实施 |
389 | 对擅自在市政设施及其附属设施上摆摊设点,堆放杂物的行政处罚(车行道除外) | 南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其他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调整由各镇街实施(南沙区除外) | 南沙区继续按现行综合行政执法模式实施 |
390 | 对擅自在树木、建筑物、构筑物、道路或者其他设施上张贴、设置横额、标语等宣传品或者刻画、涂写的,未按照批准的要求临时张贴、设置横额、标语等宣传品的行政处罚 | 南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其他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调整由各镇街实施(南沙区除外) | 南沙区继续按现行综合行政执法模式实施 |
391 | 对工程施工单位不及时清运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造成环境污染的行政处罚 | 南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其他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调整由各镇街实施(南沙区除外) | 南沙区继续按现行综合行政执法模式实施 |
392 | 对未办理《广州市建筑废弃物处置证》排放建筑废弃物的行政处罚 | 南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其他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调整由各镇街实施(南沙区除外) | 南沙区继续按现行综合行政执法模式实施 |
393 | 对未按照分类规定投放生活垃圾,或者未按规定投放体积较大的废弃物品的行政处罚 | 南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其他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调整由各镇街实施(南沙区除外) | 南沙区继续按现行综合行政执法模式实施 |
394 | 对伪造、涂改、买卖、出租、出借、转让《广州市建筑废弃物处置证》和《广州市建筑废弃物运输车辆标识》的行政处罚 | 南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其他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调整由各镇街实施(南沙区除外) | 南沙区继续按现行综合行政执法模式实施 |
395 | 对雇请不具有《广州市建筑废弃物处置证》的运输单位或者使用的运输车辆不具有《广州市建筑废弃物运输车辆标识》的行政处罚 | 南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其他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调整由各镇街实施(南沙区除外) | 南沙区继续按现行综合行政执法模式实施 |
396 | 对未办理《广州市建筑废弃物处置证》运输建筑废弃物的行政处罚 | 南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其他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调整由各镇街实施(南沙区除外) | 南沙区继续按现行综合行政执法模式实施 |
397 | 对未办理《广州市建筑废弃物处置证》消纳建筑废弃物的行政处罚 | 南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其他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调整由各镇街实施(南沙区除外) | 南沙区继续按现行综合行政执法模式实施 |
398 | 对居民不按照规定袋装收集、定时定点投放住宅装饰装修废弃物的行政处罚 | 南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其他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调整由各镇街实施(南沙区除外) | 南沙区继续按现行综合行政执法模式实施 |
399 | 对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的责任人不按照要求履行责任的行政处罚 | 南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其他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调整由各镇街实施(南沙区除外) | 南沙区继续按现行综合行政执法模式实施 |
400 | 对擅自在道路两侧和其他公共场所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行政处罚 | 南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其他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调整由各镇街实施(南沙区除外) | 南沙区继续按现行综合行政执法模式实施 |
401 | 对未按规定设置户外设施影响市容的行政处罚 | 南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其他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调整由各镇街实施(南沙区除外) | 南沙区继续按现行综合行政执法模式实施 |
402 | 对户外设施的设置单位未及时修复、清洗或者拆除图案、文字、灯光显示不全或者污浊、腐蚀、陈旧、破损的户外设施的行政处罚 | 南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其他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调整由各镇街实施(南沙区除外) | 南沙区继续按现行综合行政执法模式实施 |
403 | 对随地吐痰、便溺,乱吐口香糖,乱扔果皮、纸屑、烟蒂、饮料瓶罐等废弃物的行政处罚 | 南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其他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调整由各镇街实施(南沙区除外) | 南沙区继续按现行综合行政执法模式实施 |
404 | 对未经许可擅自从事城市水域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捞、收集、运输活动的行政处罚 | 南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其他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调整由各镇街实施(南沙区除外) | 南沙区继续按现行综合行政执法模式实施 |
405 | 对水域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的责任人不依法履行有关责任的行政处罚 | 南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其他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调整由各镇街实施(南沙区除外) | 南沙区继续按现行综合行政执法模式实施 |
406 | 对未经许可从事建筑废弃物水上运输的行政处罚 | 南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其他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调整由各镇街实施(南沙区除外) | 南沙区继续按现行综合行政执法模式实施 |
407 | 对在水域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范围内乱摆设、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乱拉挂、乱搭建、乱堆放的行政处罚 | 南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其他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调整由各镇街实施(南沙区除外) | 南沙区继续按现行综合行政执法模式实施 |
408 | 对向水域倾倒或者排放粪便、淤泥、未进行沉淀处理的泥浆水的行政处罚 | 南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其他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调整由各镇街实施(南沙区除外) | 南沙区继续按现行综合行政执法模式实施 |
409 | 对向水域抛弃动物尸体的行政处罚 | 南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其他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调整由各镇街实施(南沙区除外) | 南沙区继续按现行综合行政执法模式实施 |
410 | 对向水体非法排放建筑废弃物的行政处罚 | 南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其他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调整由各镇街实施(南沙区除外) | 南沙区继续按现行综合行政执法模式实施 |
411 | 对户外广告设置人未履行安全维护管理责任的行政处罚 | 南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其他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调整由各镇街实施(南沙区除外) | 南沙区继续按现行综合行政执法模式实施 |
412 | 对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撒漏生活垃圾,滴漏污水的行政处罚 | 南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其他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调整由各镇街实施(南沙区除外) | 南沙区继续按现行综合行政执法模式实施 |
413 | 对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未按规定投放生活垃圾,交付收集单位的生活垃圾不符合分类标准的行政处罚 | 南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其他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调整由各镇街实施(南沙区除外) | 南沙区继续按现行综合行政执法模式实施 |
414 | 对餐饮垃圾产生者或者集贸市场、超市管理者未落实渣水分离、油水分离、单独分类、密闭存放、粉碎脱水等要求的行政处罚 | 南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其他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调整由各镇街实施(南沙区除外) | 南沙区继续按现行综合行政执法模式实施 |
415 | 对未在运输车辆上标注所运输生活垃圾的类别标识的行政处罚 | 南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其他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调整由各镇街实施(南沙区除外) | 南沙区继续按现行综合行政执法模式实施 |
416 | 对未按规定的时间、频次、路线和要求分类收集、运输生活垃圾的行政处罚 | 南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其他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调整由各镇街实施(南沙区除外) | 南沙区继续按现行综合行政执法模式实施 |
417 | 对未按规定在转运站密闭存放生活垃圾或者存放时间超过十二小时的行政处罚 | 南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其他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调整由各镇街实施(南沙区除外) | 南沙区继续按现行综合行政执法模式实施 |
418 | 对生活垃圾分类处置单位未经同意擅自停业、歇业的行政处罚 | 南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其他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调整由各镇街实施(南沙区除外) | 南沙区继续按现行综合行政执法模式实施 |
419 | 对餐饮垃圾产生者或者收运处置单位未正确履行如实记载或及时报告义务的行政处罚 | 南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其他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调整由各镇街实施(南沙区除外) | 南沙区继续按现行综合行政执法模式实施 |
420 | 对餐饮、娱乐、宾馆等服务性经营者未设置可重复使用消费用品的推荐标识的行政处罚 | 南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其他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调整由各镇街实施(南沙区除外) | 南沙区继续按现行综合行政执法模式实施 |
421 | 对餐饮经营者未在经营服务场所设置不剩菜标识的行政处罚 | 南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其他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调整由各镇街实施(南沙区除外) | 南沙区继续按现行综合行政执法模式实施 |
422 | 对擅自设置、移动、涂改或者损毁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标志的行政处罚 | 南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其他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调整由各镇街实施(南沙区除外) | 南沙区继续按现行综合行政执法模式实施 |
423 | 对损坏或者擅自拆除、迁移历史建筑的行政处罚 | 南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其他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调整由各镇街实施(南沙区除外) | 南沙区继续按现行综合行政执法模式实施 |
424 | 对相关单位和个人在物业服务区域内破坏或者擅自改变房屋外立面的行政处罚 | 南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其他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调整由各镇街实施(南沙区除外) | 南沙区继续按现行综合行政执法模式实施 |
425 | 对未按统一规定设置安全护栏、交通导向标志及路障警示灯,并进行围蔽作业的行政处罚 | 南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其他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调整由各镇街实施(南沙区除外) | 南沙区继续按现行综合行政执法模式实施 |
426 | 对埋设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线因故障需要紧急抢修,先行破路,未补办审批手续的行政处罚 | 南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其他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调整由各镇街实施(南沙区除外) | 南沙区继续按现行综合行政执法模式实施 |
427 | 对超面积、超期限挖掘城市道路,不按规定提前办理变更手续的行政处罚 | 南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其他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调整由各镇街实施(南沙区除外) | 南沙区继续按现行综合行政执法模式实施 |
428 | 对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单位的送气人员使用自行车装载最大充装量为14.9kg以下规格瓶装液化石油气数量超过4只,或者使用自行车装载最大充装量超14.9kg规格瓶装液化石油气的行政处罚 | 南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其他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调整由各镇街实施(南沙区除外) | 南沙区继续按现行综合行政执法模式实施 |
429 | 对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单位销售未取得气瓶充装许可的单位充装的瓶装液化石油气的行政处罚 | 南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其他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调整由各镇街实施(南沙区除外) | 南沙区继续按现行综合行政执法模式实施 |
430 | 对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单位销售瓶装气体没有充装单位标志、气瓶警示标签或者产品合格标签的行政处罚 | 南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其他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调整由各镇街实施(南沙区除外) | 南沙区继续按现行综合行政执法模式实施 |
431 | 对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单位销售超期未检气瓶、检验不合格气瓶、报废气瓶或者未安装全市统一的电子标签的液化石油气气瓶盛装的液化石油气的行政处罚 | 南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其他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调整由各镇街实施(南沙区除外) | 南沙区继续按现行综合行政执法模式实施 |
432 | 对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单位销售未办理使用登记的气瓶盛装的液化石油气的行政处罚 | 南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其他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调整由各镇街实施(南沙区除外) | 南沙区继续按现行综合行政执法模式实施 |
433 | 对在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禁止生产、销售、使用粘土砖的期限或者区域内生产、销售或者使用粘土砖的行政处罚 | 南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其他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调整由各镇街实施(南沙区除外) | 南沙区继续按现行综合行政执法模式实施 |
434 | 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未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行政处罚 | 南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其他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调整由各镇街实施(南沙区除外) | 南沙区继续按现行综合行政执法模式实施 |
435 | 对建设单位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未按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行政处罚 | 南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其他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调整由各镇街实施(南沙区除外) | 南沙区继续按现行综合行政执法模式实施 |
436 | 对擅自设置、移动、涂改或损毁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标志牌的行政处罚 | 南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其他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调整由各镇街实施(南沙区除外) | 南沙区继续按现行综合行政执法模式实施 |
437 | 对损坏或擅自迁移、拆除历史建筑的行政处罚 | 南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其他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调整由各镇街实施(南沙区除外) | 南沙区继续按现行综合行政执法模式实施 |
438 | 对建设单位或个人未办理规划许可审批手续建设地下建筑物、构筑物;擅自改变经许可审批确定的地下空间的使用功能、高度、层数和面积的行政处罚 | 南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其他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调整由各镇街实施(南沙区除外) | 南沙区继续按现行综合行政执法模式实施 |
439 | 对擅自拆除纳入保护名录的历史建筑的行政处罚 | 南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其他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调整由各镇街实施(南沙区除外) | 南沙区继续按现行综合行政执法模式实施 |
440 | 对拒不执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限制施工作业时间者的行政处罚 | 南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其他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调整由各镇街实施(南沙区除外) | 南沙区继续按现行综合行政执法模式实施 |
441 | 对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擅自在城市道路上建设建筑物、构筑物;在桥梁上架设压力在4公斤/平方厘米(0.4兆帕)以上的煤气管道、10千伏以上的高压电力线和其他易燃易爆管线;擅自在桥梁或者路灯设施上设置广告牌或者其他挂浮物;其他损害、侵占城市道路行为;未对设在城市道路上的各种管线的检查井、箱盖或者城市道路附属设施的缺损及时补缺或者修复;未在城市道路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占用城市道路期满或者挖掘城市道路后,不及时清理现场;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不按规定办理批准手续;紧急抢修埋设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线,不按规定补办批准手续;未按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或者需要移动位置、扩大面积、延长时间,未提前办理变更审批手续的行政处罚 | 南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其他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调整由各镇街实施(南沙区除外) | 南沙区继续按现行综合行政执法模式实施 |
442 | 对燃气经营企业给报废、超期未检和不合格的气瓶充装燃气;给残液量超过规定的气瓶充装燃气;给非自有气瓶或技术档案不在本企业的气瓶充装燃气;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充气量的误差超过国家规定标准;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未经计量检定合格的计量装置;超出经营许可范围经营;给未获得经营许可的经营者提供用于经营的气源;从事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的行政处罚 | 南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其他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调整由各镇街实施(南沙区除外) | 南沙区继续按现行综合行政执法模式实施 |
443 | 对燃气经营者未按国家工程建设标准和安全生产管理规定,设置燃气设施防腐、绝缘、防雷、降压、隔离等保护装置和安全警示标志,未定期进行巡查、检测、维修和维护,未采取措施及时消除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的行政处罚 | 南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其他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调整由各镇街实施(南沙区除外) | 南沙区继续按现行综合行政执法模式实施 |
444 | 对燃气经营者拒绝向市政燃气管网覆盖范围内符合用气条件的单位或个人供气;倒卖、抵押、出租、出借、转让、涂改燃气经营许可证;未履行必要告知义务擅自停止供气、调整供气量,或未经审批擅自停业或歇业;向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提供用于经营的燃气;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要求燃气用户购买其指定的产品或接受其提供的服务;未向燃气用户持续、稳定、安全供应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燃气,或未对燃气用户的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的行政处罚 | 南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其他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调整由各镇街实施(南沙区除外) | 南沙区继续按现行综合行政执法模式实施 |
445 | 对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擅自操作公用燃气阀门;将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或接地引线安装、使用不符合气源要求的燃气燃烧器具;擅自安装、改装、拆除户内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装置;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储存燃气;改变燃气用途或转供燃气;未设立售后服务站点或未配备经考核合格的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人员;维修达到报废年限的燃气器具;燃气燃烧器具的安装、维修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行政处罚 | 南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其他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调整由各镇街实施(南沙区除外) | 南沙区继续按现行综合行政执法模式实施 |
446 | 对侵占、毁损、擅自拆除、移动燃气设施或擅自改动市政燃气设施的行政处罚 | 南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其他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调整由各镇街实施(南沙区除外) | 南沙区继续按现行综合行政执法模式实施 |
447 | 对燃气经营者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从事燃气经营活动;不按照燃气经营许可证的规定从事燃气经营活动;已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但不再具备燃气经营活动的规定条件,仍继续从事燃气经营活动;超越燃气经营行政许可范围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行政处罚 | 南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其他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调整由各镇街实施(南沙区除外) | 南沙区继续按现行综合行政执法模式实施 |
448 | 对毁损、覆盖、涂改、擅自拆除或移动燃气设施安全警示标志的行政处罚 | 南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其他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调整由各镇街实施(南沙区除外) | 南沙区继续按现行综合行政执法模式实施 |
449 | 对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从事危及燃气设施的安全活动的行政处罚 | 南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其他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调整由各镇街实施(南沙区除外) | 南沙区继续按现行综合行政执法模式实施 |
450 | 对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建设单位未会同施工单位与燃气经营企业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未查清地下燃气设施铺设情况即擅自施工,未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的行政处罚 | 南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其他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调整由各镇街实施(南沙区除外) | 南沙区继续按现行综合行政执法模式实施 |
451 | 对加热、摔、砸气瓶,使用燃气时倒卧气瓶;使用超期限未检验、检验不合格、无技术档案或报废的气瓶;存在安全隐患不按规定落实整改;用明火试验是否漏气;自行清除气瓶内的残液;气瓶与气瓶互相过气;除事故应急救援等紧急情况外,擅自开启、关闭燃气管道上的公共阀门的行政处罚 | 南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其他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调整由各镇街实施(南沙区除外) | 南沙区继续按现行综合行政执法模式实施 |
452 | 对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有地下燃气管线等重要燃气设施,建设单位未会同施工单位与管道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或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未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的行政处罚 | 南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其他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调整由各镇街实施(南沙区除外) | 南沙区继续按现行综合行政执法模式实施 |
453 | 对燃气设施建设单位在管道燃气已覆盖的区域内新建小区气化站、瓶组站的行政处罚 | 南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其他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调整由各镇街实施(南沙区除外) | 南沙区继续按现行综合行政执法模式实施 |
454 | 对燃气经营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将燃气经营许可证载明事项发生变更的情况报原审批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手续的行政处罚 | 南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其他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调整由各镇街实施(南沙区除外) | 南沙区继续按现行综合行政执法模式实施 |
455 | 对在供气系统正常的情况下,在批准的供气区域内,燃气经营企业未向具备用气条件的燃气用户持续、稳定、安全供气;在供气系统正常的情况下,在批准的供气区域内,拒绝向具备用气条件的燃气用户供气的行政处罚 | 南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其他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调整由各镇街实施(南沙区除外) | 南沙区继续按现行综合行政执法模式实施 |
456 | 对燃气经营企业未制定本单位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及未按规定备案;未对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评估;接到燃气事故报告未及时处理的行政处罚 | 南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其他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调整由各镇街实施(南沙区除外) | 南沙区继续按现行综合行政执法模式实施 |
457 | 对管道燃气用户委托不具有燃气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实施安装、改装、迁移、拆除户内燃气设施的行政处罚 | 南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其他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调整由各镇街实施(南沙区除外) | 南沙区继续按现行综合行政执法模式实施 |
458 | 对无《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证书》的企业从事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业务的行政处罚 | 南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其他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调整由各镇街实施(南沙区除外) | 南沙区继续按现行综合行政执法模式实施 |
459 | 对在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保护范围内修筑建筑物或堆放重物危及供水设施安全的行政处罚 | 南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其他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调整由各镇街实施(南沙区除外) | 南沙区继续按现行综合行政执法模式实施 |
460 | 对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污泥的行政处罚 | 南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其他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调整由各镇街实施(南沙区除外) | 南沙区继续按现行综合行政执法模式实施 |
461 | 对向人民防空工程内排入废水、废气或者倾倒废弃物的行政处罚 | 南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其他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调整由各镇街实施(南沙区除外) | 南沙区继续按现行综合行政执法模式实施 |
462 | 对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改变人民防空工程主体结构、拆除人民防空工程设备设施或者采用其他方法危害人民防空工程的安全和使用效能的行政处罚 | 南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其他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调整由各镇街实施(南沙区除外) | 南沙区继续按现行综合行政执法模式实施 |
463 | 对侵占人民防空工程的行政处罚 | 南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其他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调整由各镇街实施(南沙区除外) | 南沙区继续按现行综合行政执法模式实施 |
464 | 对不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修建人民防空工程的行政处罚 | 南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其他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调整由各镇街实施(南沙区除外) | 南沙区继续按现行综合行政执法模式实施 |
465 | 对拆除人民防空工程后拒不补建的行政处罚 | 南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其他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调整由各镇街实施(南沙区除外) | 南沙区继续按现行综合行政执法模式实施 |
466 | 对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的行政处罚 | 南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其他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调整由各镇街实施(南沙区除外) | 南沙区继续按现行综合行政执法模式实施 |
467 | 对进行爆破、取土等作业或动用明火;倾倒、排放腐蚀性物质;放置易燃易爆物品或种植深根植物;未与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从事敷设管道、打桩、顶进、挖掘、钻探等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活动的行政处罚 | 南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其他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调整由各镇街实施(南沙区除外) | 南沙区继续按现行综合行政执法模式实施 |
468 | 对在城市景观照明中有过度照明等超能耗标准行为的行政处罚 | 南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其他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调整由各镇街实施(南沙区除外) | 南沙区继续按现行综合行政执法模式实施 |
469 | 对竣工的燃气工程项目,未经依法验收合格即交付使用的行政处罚 | 南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其他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调整由各镇街实施(南沙区除外) | 南沙区继续按现行综合行政执法模式实施 |
470 | 对随意倾倒、抛洒、堆放城市生活垃圾的行政处罚 | 南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其他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调整由各镇街实施(南沙区除外) | 南沙区继续按现行综合行政执法模式实施 |
471 | 对未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中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的,或者擅自改变住宅外立面、在非承重外墙上开门、窗的行政处罚 | 南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其他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调整由各镇街实施(南沙区除外) | 南沙区继续按现行综合行政执法模式实施 |
472 | 对燃气设施建设单位在新区建设、旧区改造中未按规划配套建设燃气设施、未预留燃气设施配套建设用地、未经法定程序批准改变建设用地用途的行政处罚 | 南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其他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调整由各镇街实施(南沙区除外) | 南沙区继续按现行综合行政执法模式实施 |
473 | 对在公厕内乱丢垃圾、污物,随地吐痰,乱涂乱画的;破坏公厕设施、设备;未经批准擅自占用或者改变公厕使用性质的行政处罚 | 南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其他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调整由各镇街实施(南沙区除外) | 南沙区继续按现行综合行政执法模式实施 |
474 | 对燃气经营企业未提供免费燃气入户安全检查;未按要求设置和公布服务电话、抢险抢修电话,未设专人值班的行政处罚 | 南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其他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调整由各镇街实施(南沙区除外) | 南沙区继续按现行综合行政执法模式实施 |
475 | 对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的行政处罚 | 南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其他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调整由各镇街实施(南沙区除外) | 南沙区继续按现行综合行政执法模式实施 |
476 | 对城市建筑物或设施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行政处罚 | 南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其他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调整由各镇街实施(南沙区除外) | 南沙区继续按现行综合行政执法模式实施 |
477 | 对擅自占用城市公厕规划用地或者改变其性质;建设单位未按照城市公厕规划和城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修建公厕,并向社会开放使用;城市环境卫生单位和有关单位不按规定建设和维修管理城市公厕;影剧院、商店、饭店、车站等公共建筑没有附设公厕或者原有公厕及其卫生设施不足,未按照城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进行新建、扩建或者改造;公共建筑附设公厕及其卫生设施的设计和安装,不符合国家和地方的有关标准;损坏严重或者年久失修的公厕,有关单位未负责改造或者重建,或在拆除重建时未先建临时公厕;独立设置的城市公厕竣工时,建设单位未通知城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指定的部门参加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仍交付使用的行政处罚 | 南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其他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调整由各镇街实施(南沙区除外) | 南沙区继续按现行综合行政执法模式实施 |
478 | 对未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影响市容;未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影响市容;未经批准擅自拆除环境卫生设施或未按批准的拆迁方案进行拆迁的行政处罚 | 南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其他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调整由各镇街实施(南沙区除外) | 南沙区继续按现行综合行政执法模式实施 |
479 | 对从事危及城镇排水设施安全的活动的行政处罚 | 南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其他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调整由各镇街实施(南沙区除外) | 南沙区继续按现行综合行政执法模式实施 |
480 | 对建设单位对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投入使用的行政处罚 | 南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其他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调整由各镇街实施(南沙区除外) | 南沙区继续按现行综合行政执法模式实施 |
481 | 对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纸屑和烟头等废弃物;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或未经批准张挂、张贴宣传品等;在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街道的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和窗外,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不按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倾倒垃圾、粪便;不履行卫生责任区清扫保洁义务或不按规定清运、处理垃圾和粪便;运输液体、散装货物不作密封、包扎、覆盖,造成泄漏、遗撒;临街工地不设置护栏或不作遮挡、停工场地不及时整理并作必要覆盖或竣工后不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行政处罚 | 南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其他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调整由各镇街实施(南沙区除外) | 南沙区继续按现行综合行政执法模式实施 |
482 | 对生活垃圾处理单位未按照工程技术规范、操作规程、污染控制标准处理生活垃圾或者产生的废水、废气、废渣等的行政处罚 | 南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其他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调整由各镇街实施(南沙区除外) | 南沙区继续按现行综合行政执法模式实施 |
483 | 对城市新建民用建筑,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不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的行政处罚 | 南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其他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调整由各镇街实施(南沙区除外) | 南沙区继续按现行综合行政执法模式实施 |
484 | 对占用人民防空通信专用频率、使用与防空警报相同的音响信号或擅自拆除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备设施的行政处罚 | 南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其他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调整由各镇街实施(南沙区除外) | 南沙区继续按现行综合行政执法模式实施 |
485 | 对阻挠安装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拒不改正的行政处罚 | 南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其他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调整由各镇街实施(南沙区除外) | 南沙区继续按现行综合行政执法模式实施 |
486 | 对违反《广州市燃气管理办法》的规定被罚款处罚的单位,其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它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处罚 | 南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其他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调整由各镇街实施(南沙区除外) | 南沙区继续按现行综合行政执法模式实施 |
487 | 对在主要道路和重点地区的建筑物、构筑物的阳台外、窗外吊挂、晾晒和堆放影响市容的物品的行政处罚 | 南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其他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调整由各镇街实施(南沙区除外) | 南沙区继续按现行综合行政执法模式实施 |
488 | 对个人未按规定将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到指定的收集点或者收集容器内的行政处罚 | 南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其他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调整由各镇街实施(南沙区除外) | 南沙区继续按现行综合行政执法模式实施 |
489 | 对混合处置已分类的生活垃圾的行政处罚 | 南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其他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调整由各镇街实施(南沙区除外) | 南沙区继续按现行综合行政执法模式实施 |
490 | 对生活垃圾分类处置单位未建立管理台账并记录相关情况的行政处罚 | 南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其他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调整由各镇街实施(南沙区除外) | 南沙区继续按现行综合行政执法模式实施 |
491 | 对施工现场不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的行政处罚 | 南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其他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调整由各镇街实施(南沙区除外) | 南沙区继续按现行综合行政执法模式实施 |
492 | 对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以及管理规约,擅自改变房屋用途,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行政处罚 | 南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其他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调整由各镇街实施(南沙区除外) | 南沙区继续按现行综合行政执法模式实施 |
493 | 对违法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的行政处罚 | 南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其他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调整由各镇街实施(南沙区除外) | 南沙区继续按现行综合行政执法模式实施 |
494 | 对废弃的体积大、整体性强或者需要拆分再处理的大件家具、废弃的电器电子产品未按规定分类投放的行政处罚 | 南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其他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调整由各镇街实施(南沙区除外) | 南沙区继续按现行综合行政执法模式实施 |
495 | 对未按照规定设置、标明无障碍停车位的行政处罚 | 南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其他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调整由各镇街实施(南沙区除外) | 南沙区继续按现行综合行政执法模式实施 |
496 | 对擅自改变公共停车场和专用停车场的使用性质或者缩小使用范围的行政处罚 | 南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其他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调整由各镇街实施(南沙区除外) | 南沙区继续按现行综合行政执法模式实施 |
497 | 对历史建筑保护责任人未履行保持原有的高度、体量、外观形象和色彩保护责任的行政处罚 | 南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其他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调整由各镇街实施(南沙区除外) | 南沙区继续按现行综合行政执法模式实施 |
498 | 对在白云山风景名胜区内占道经营的行政处罚 | 越秀、天河、白云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调整由白云山风景名胜区范围内的镇街实施 | |
499 | 对在白云山风景名胜区保护范围内,擅自砍伐林木的行政处罚 | 越秀、天河、白云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调整由白云山风景名胜区范围内的镇街实施 | |
500 | 对在白云山风景名胜区内,因建设工程项目对周围环境及其中的林木、植被、水体、岩石造成破坏的,以及在工程竣工后十日内,没有清理施工现场、恢复原貌或原有功能的行政处罚 | 越秀、天河、白云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调整由白云山风景名胜区范围内的镇街实施 | |
501 | 对在白云山风景名胜区内围填水体的行政处罚 | 越秀、天河、白云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调整由白云山风景名胜区范围内的镇街实施 | |
502 | 对在白云山风景名胜区保护范围内,擅自挖山采石、采砂、取土和开垦土地的行政处罚 | 越秀、天河、白云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调整由白云山风景名胜区范围内的镇街实施 | |
503 | 对在白云山风景名胜区外围保护地带内,建设影响或破坏景观景物、污染环境、阻塞交通、破坏生态环境和危及防火安全的建设工程项目的行政处罚 | 越秀、天河、白云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调整由白云山风景名胜区范围内的镇街实施 | |
504 | 对在白云山风景名胜区外围保护地带进行围填水体、抽取地下水等改变水资源、水环境自然状态活动的行政处罚 | 越秀、天河、白云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调整由白云山风景名胜区范围内的镇街实施 | |
505 | 对违反规定在白云山风景名胜区内或外围保护地带内进行违法建设或者建(构)筑物超过控制高度的行政处罚 | 越秀、天河、白云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调整由白云山风景名胜区范围内的镇街实施 | |
506 | 对在白云山风景名胜区外围保护地带,擅自开山、采石、开矿、采砂、取土和开荒等破坏景观、植被、地形地貌活动的行政处罚 | 越秀、天河、白云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调整由白云山风景名胜区范围内的镇街实施 |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1年7月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