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抽样方法
在企业的待销产品中随机抽取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或者以其他形式表明合格的、近期生产的产品。
抽查样品基数满足抽样数量即可。
当企业生产两种以上产品时,原则上是抽一种主导产品。抽样数量为2樘,其中1樘作为检验样品,另1樘留样备查,封存在承检单位。
注意:1、所抽取的门应包括门扇、门框、五金件(如有),且门扇、门框、五金件(如有)已经安装好。
2、抽取的样品,需现场向企业确认被抽查样品的耐火性能等级,并填写在抽样单上随机数一般可使用随机数表、随机数骰子或扑克牌等方法产生。
2 检验依据
本次抽查检验项目和检验方法依据见表1。
表1 防火门产品检验项目
注:A类——极重要质量项目,B类——重要质量项目。
凡是注日期的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不适用于本细则。凡是不注日期的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
3 判定规则
3.1依据标准
GB 12955-2008《防火门》
相关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
3.2判定原则
经检验,所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标准要求,判定为被抽查产品未发现不合格;检验项目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当产品存在A类项目不合格时,属于严重不合格。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高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或包含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应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但应在检验报告备注中进行说明。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该项目不参与判定,但应在检验报告备注中进行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