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抽样方法
在企业的待销产品中随机抽取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或者以其他形式表明合格的、近期生产的产品。
抽查样品基数满足抽样数量即可。
样品蓄电池应符合下列条件:
——带液蓄电池,出厂时间不得大于30天;
——干式荷电(或湿式荷电)蓄电池,出厂时间不得大于60天;
——固定型阀控式铅酸蓄电池出厂时间3个月内;
——通用阀控式铅酸蓄电池出厂时间6个月内;
执行的GB/T 23638-2009 的摩托车用铅酸蓄电池抽取15套,其中5套为检验样品,10套作为备样样品封存在承检单位。其他产品每种型号抽取3套,其中2套样品作为检验样品,1套作为备样样品封存在承检单位。干式荷电蓄电池3套均为未注入电解液的蓄电池和分开存放的电解液。
随机数一般可使用随机数表、随机数骰子或扑克牌等方法产生。
2 检验依据
本次抽查检验项目和检验方法依据见表1-表6。
表1起动用铅酸蓄电池检验项目
表2 牵引用铅酸蓄电池检验项目
表3牵引用铅酸蓄电池检验项目
表4固定型阀控密封式铅酸蓄电池检验项目
表5通用阀控式铅酸蓄电池检验项目
表6摩托车用铅酸蓄电池检验项目
凡是注日期的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不适用于本细则。凡是不注日期的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
3 判定规则
3.1依据标准
GB/T 5008.1-2013《起动用铅酸蓄电池 第1部分:技术条件和试验方法》
GB/T 5008.2-2013《起动用铅酸蓄电池 第2部分:产品品种规格和端子尺寸、标记》
GB/T 7403.1-2008《牵引用铅酸蓄电池 第1部分:技术条件》
GB/T 7403.1-2018《牵引用铅酸蓄电池 第1部分:技术条件》
GB/T 7403.2-2008《牵引用铅酸蓄电池 第2部分:产品品种和规格》
GB/T 7403.2-2018《牵引用铅酸蓄电池 第2部分:产品品种和规格》
GB/T 19638.1-2014《固定型阀控式铅酸蓄电池 第1部分:技术条件》
GB/T 19639.1-2014《通用阀控式铅酸蓄电池 第1部分:技术条件》
GB/T 23638-2009《摩托车用铅酸蓄电池》
相关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
3.2判定原则
经检验,所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标准要求,判定为被抽查产品未发现不合格;检验项目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当产品存在A类项目不合格时,属于严重不合格。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高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或包含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应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但应在检验报告备注中进行说明。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该项目不参与判定,但应在检验报告备注中进行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