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政府机构专页

行政处罚决定书(穗天)市监罚字〔2019〕执一008号

  • 听全文
  • 2019-09-26
  • 来源: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分享到
  • -

当事人:蔡裕音

  地址(住址):广州市天河区棠下棠发综合市场A区海鲜档C7号 邮编:

  营业执照或其他资质证明:营业执照 编号:

  组织机构代码(身份证)号:92440101MA5AR8RQ99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蔡裕音 性别: 职务:

  违法事实:

  2019年7月09日,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广州市食品检验所(广州市酒类检测中心)对蔡裕音(广州市天河区棠下棠发综合市场A区海鲜档C7号)销售经营的“鲨鱼”(散装称重,2019年7月09日购进,抽样基数4.5公斤,结果检出该样品质量项目(挥发性盐酸氮)项目不符合GB2733-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鲜、冻动物性水产品》(见检验报告:No.01XS1906SCP164)。我局执法人员于2019年8月14日将检验报告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对检验结果无异议。当事人涉嫌销售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农产品案。

  相关证据:

  1.《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编号:0001916)和《检验报告》“No. 01XS1906SCP164”,证明被抽检“鲨鱼”为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事实。

  2.2019年8月14日的《现场笔录》和《送达回执》,证明当事人已收到《检验报告》以及现场未发现涉案农产品等事实。

  3.《委托书》、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已授权被委托人蔡奕雄处理本案的事实。

  4.2019年8月22日的《询问笔录》,证明涉案农产品采购来源、销售情况、采购数量及价格,销售数量及价格,货值金额及违法所得等事实。

  5.《营业执照》(92440101MA5AR8RQ99),证明当事人已取得有效农产品经营许可,为农产品销售者的事实。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已违反了 《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二)项 。

  行政处罚依据和种类: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五十条 。

  本局决定对你(单位)给予以下行政处罚:一、责令停止销售经营不合格的水产品;

  二、没收违法所得103.6元;

  三、并处3000.0元罚款。

  罚没款合计3103.6元。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广州市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上指定的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地址:广州市荔湾区彭城东路16号,电话:81743215)或者天河区人民政府(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天府路1号,电话:(020)38623668)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公 章)

  2019年09月26日


相关附件
相关新闻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


关注 · 广州政府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