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政府机构专页

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天)市监罚字执一〔2019〕001号

  • 听全文
  • 2019-11-08
  • 来源: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分享到
  • -

当事人:暨南大学第五食堂

  地址(住址):广州市黄埔大道西601号暨南大学明湖南路食堂楼二楼 邮编:

  营业执照或其他资质证明:食品经营许可证 编号:JY34401060223806

  组织机构代码(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宋献中 性别: 职务:

  违法事实:

  2019年5月8日,我局委托广东省测试分析研究所(中国广州分析测试中心)对暨南大学第五食堂用于加工制售的香脆片(萝卜丁)(样品属性:普通食品,购进日期:2019年04月28日,标示生产者名称:广东省惠东县忠记梅菜厂,抽样基数:1箱)进行抽样检验。2019年5月23日,负责抽样检验机构签发《检验报告》(报告编号:S201900544-3a),该报告载明被抽检样品香脆片(萝卜丁)的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苯甲酸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我局执法人员于2019年6月12日将上述《检验报告》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其相关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复检。2019年8月21日,当事人来我局提交涉案产品相关资料并接受询问调查。

  经查明,暨南大学总务后勤管理处食堂管理中心是暨南大学下设机构,负责管理和经营该校本部的全部三个食堂,分别是暨南大学第一食堂、暨南大学第三食堂和暨南大学第五食堂。2019年5月6日,暨南大学第三食堂通过配送商广州市莹彩餐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购进涉案产品香脆片(萝卜丁)6箱,单价为每箱27元,购入费共计162元。2019年5月7日,暨南大学总务后勤管理处食堂管理中心将上述批次的6箱香脆片(萝卜丁)全部调拨给当事人暨南大学第五食堂使用。2019年5月8日,抽检机构取走1箱,暨南大学第五食堂已使用1箱,剩余4箱存放在暨南大学第五食堂食堂仓库。当事人将上述涉案香脆片(萝卜丁)全部用作加工制售“萝卜干炒蛋”等菜式的食品原料,烹饪加工完毕后通过暨南大学第五食堂进行销售。综合考量当事人的实际加工制售活动中,最终成品包含不同分量的其他非涉案食用辅料,成分多样,无法单独计算出涉案批次香脆片(萝卜丁)的销售价,故我局将当事人的上述违法行为产生的违法所得视为无法计算。综上,涉案香脆片(萝卜丁)的货值金额共计162元。

  相关证据:

  1.《现场检查笔录》(2019年6月12日)、《询问笔录》(2019年8月28日)、《检验报告》(报告编号:S201900544-3a)及对应《送达回执》、《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上述文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的香脆片(萝卜丁)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

  2.当事人于2019年7月22日提供的其注册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情况说明》、《采购入库单》和《其他出库单》,上述文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香脆片(萝卜丁)的事实。

  3.当事人于2019年7月22日提供的广州市莹彩餐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暨南大学食堂管理中心干货调配料购销(供货资格)合同》以及由其出具的《食杂调味品送货单》复印件,上述文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香脆片(萝卜丁)的事实。

  4.当事人于2019年8月28日所做的《询问笔录》并提交的涉案产品生产商惠东县忠记梅菜厂的《营业执照》复印件、《食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以及其出具的《合格证》,上述文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查验了配送商的相关资质及涉案产品的合格证,且涉案产品为食品原料及其采购来源、销售情况、采购数量及价格,销售数量及价格,货值金额及违法所得等事实。

  2019年10月23日,我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穗天市监罚告〔2019〕执一001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当事人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香脆片(萝卜丁),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予以处罚,综合考量当事人的违法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的“可以免予处罚”的情节认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

  本局决定对你(单位)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责令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2、免予处罚;3、没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香脆片(萝卜丁)4箱。

  你(单位)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河区人民政府(地址:广州市龙口东路210号、电话:020-38896350)或者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天河路112号、电话:020-85590146)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公 章)

  2019年11月08日


相关附件
相关新闻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


关注 · 广州政府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