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信息公开 > 政策解读 > 市内政策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广州市社会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医院制剂目录(2017年版)的通知》政策解读

- 2017-10-17
- 来源:市人社局

-
-
-
-
- -次
点击查看政策原文: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广州市社会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医院制剂目录(2017年版)的通知
一、为什么要修订我市社会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医院制剂目录(2010年版)?
为有效地减轻我市参保人员的医疗费用负担,保障参保人员的基本医疗需求,我市于2010年印发了《关于公布广州市社会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2010社保年度新增医院制剂目录的通知》(穗人社函〔2010〕1426号)。由于近几年各定点医疗机构医院制剂变化较大,原医院制剂目录已不适应各定点医疗机构的实际情况。因此,有必要对我市社会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医院制剂目录(2010年版)进行修改和完善。
二、对纳入我市社会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医院制剂目录(2017年版)范围的医院制剂是如何进行评审的?
按照《关于印发〈广东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粤劳社〔2000〕303号)第四点 “对于医院制剂,本次未做明确规定,请各地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在坚持以下两个原则的前提下,制定具体的管理办法。一是必须经过药监和物价部门批准,并报劳动保障部门备案;二是医院的制剂只能在本院使用,不能流入市场。”的要求,对申报的经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治疗性医院制剂,根据《关于印发〈广东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粤劳社〔2000〕303号)和《关于印发〈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0年版)〉的通知》(粤人社发〔2010〕286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临床需要,在征求咨询专家意见的基础上,确定了《广州市社会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医院制剂目录(2017年版)》(以下简称《医院制剂目录》)。
三、参保人使用《医院制剂目录》中的药品所发生的费用,医保统筹基金按什么标准支付?
按照《关于印发〈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0年版)〉的通知》(粤人社发〔2010〕286号)的有关规定,《医院制剂目录》的药品按照“乙类药品”管理,先由参保人员按规定自付一定比例的费用,其余部分再按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支付。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广州市社会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医院制剂目录(2017年版)的通知》政策解读
-
扫一扫
添加
“穗好办”
小程序
-
扫一扫
下载“穗好办”APP
-
-
-
-
-
-
关注 · 广州政府网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广州市社会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医院制剂目录(2017年版)的通知》政策解读
#TRS_AUTOADD_1508233107279 P { MARGIN-BOTTOM: 24px; FONT-SIZE: 12pt; FONT-FAMILY: 宋体; MARGIN-TOP: 24px; LINE-HEIGHT: 2}#TRS_AUTOADD_1508233107279 TD { MARGIN-BOTTOM: 24px; FONT-SIZE: 12pt; FONT-FAMILY: 宋体; MARGIN-TOP: 24px; LINE-HEIGHT: 2}#TRS_AUTOADD_1508233107279 DIV { MARGIN-BOTTOM: 24px; FONT-SIZE: 12pt; FONT-FAMILY: 宋体; MARGIN-TOP: 24px; LINE-HEIGHT: 2}#TRS_AUTOADD_1508233107279 LI { MARGIN-BOTTOM: 24px; FONT-SIZE: 12pt; FONT-FAMILY: 宋体; MARGIN-TOP: 24px; LINE-HEIGHT: 2}#TRS_AUTOADD_1508233107279 { MARGIN-BOTTOM: 24px; FONT-SIZE: 12pt; FONT-FAMILY: 宋体; MARGIN-TOP: 24px; LINE-HEIGHT: 2}/**---JSON--{"p":{"font-family":"宋体","font-weight":"","font-size":"12pt","line-height":"2","direction":"","margin-top":"24px","margin-bottom":"24px","text-indent":""},"td":{"font-family":"宋体","font-weight":"","font-size":"12pt","line-height":"2","direction":"","margin-top":"24px","margin-bottom":"24px","text-indent":""},"div":{"font-family":"宋体","font-weight":"","font-size":"12pt","line-height":"2","direction":"","margin-top":"24px","margin-bottom":"24px","text-indent":""},"li":{"font-family":"宋体","font-weight":"","font-size":"12pt","line-height":"2","direction":"","margin-top":"24px","margin-bottom":"24px","text-indent":""},"":{"font-family":"宋体","font-weight":"","font-size":"12pt","line-height":"2","direction":"","margin-top":"24px","margin-bottom":"24px","text-indent":""}}--**/
点击查看政策原文: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广州市社会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医院制剂目录(2017年版)的通知
一、为什么要修订我市社会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医院制剂目录(2010年版)?
为有效地减轻我市参保人员的医疗费用负担,保障参保人员的基本医疗需求,我市于2010年印发了《关于公布广州市社会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2010社保年度新增医院制剂目录的通知》(穗人社函〔2010〕1426号)。由于近几年各定点医疗机构医院制剂变化较大,原医院制剂目录已不适应各定点医疗机构的实际情况。因此,有必要对我市社会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医院制剂目录(2010年版)进行修改和完善。
二、对纳入我市社会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医院制剂目录(2017年版)范围的医院制剂是如何进行评审的?
按照《关于印发〈广东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粤劳社〔2000〕303号)第四点 “对于医院制剂,本次未做明确规定,请各地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在坚持以下两个原则的前提下,制定具体的管理办法。一是必须经过药监和物价部门批准,并报劳动保障部门备案;二是医院的制剂只能在本院使用,不能流入市场。”的要求,对申报的经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治疗性医院制剂,根据《关于印发〈广东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粤劳社〔2000〕303号)和《关于印发〈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0年版)〉的通知》(粤人社发〔2010〕286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临床需要,在征求咨询专家意见的基础上,确定了《广州市社会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医院制剂目录(2017年版)》(以下简称《医院制剂目录》)。
三、参保人使用《医院制剂目录》中的药品所发生的费用,医保统筹基金按什么标准支付?
按照《关于印发〈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0年版)〉的通知》(粤人社发〔2010〕286号)的有关规定,《医院制剂目录》的药品按照“乙类药品”管理,先由参保人员按规定自付一定比例的费用,其余部分再按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