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穗府办〔2015〕51号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林业园林有害生物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市应急委各成员单位:
《广州市林业园林有害生物灾害应急预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广州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要求,认真组织实施。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9月30日
广州市林业园林有害生物灾害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目的
为及时防治和有效处置检疫性、危险性和突发性林业园林有害生物灾害,防止林业园林有害生物的传播、扩散和蔓延,最大限度减轻损失,保障广州绿色景观完整,维护林木资源安全和生态安全,制定本预案。
1.2 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预防为主、科学治理、依法监管、强化责任”方针,建立健全林业园林有害生物灾害应急工作机制,不断提高处置林业园林有害生物灾害能力。
1.3 工作原则
1.3.1 属地管理
林业园林有害生物灾害防治和处置工作,实行属地管理、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防控机制。
1.3.2 依法行政
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依法开展林业园林有害生物灾害防治以及处置工作。
1.3.3 预防为主
加强监测预警和检疫检查,及时、准确地对林业园林有害生物灾害做出预警;广泛宣传,普及林业园林有害生物灾害防控知识,提高公众防范意识。
1.3.4 快速反应
建立人员统一指挥、资源统一调度、信息统一发布的快速反应机制,强化人力、物力、财力储备,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1.3.5 科技支撑
充分发挥科技优势,实现科学防治。组织科技攻关,加大科技成果转化和新技术推广应用力度,加强现有技术配套,提高防治工作科技含量。
1.3.6 生态保护
坚持以人为本、注重生态安全。防控疫情时,采取综合治理措施,防止农药污染环境和对人畜造成危害,保护生物多样性和水资源。
1.4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植物检疫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的意见》、国家林业局《重大外来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应急预案》和《突发性林业有害生物处置办法》、广东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广州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相关文件、规定。
1.5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市境内发生的和潜在发生的林业园林有害生物灾害防治和应急处置工作。
1.6 灾害级别
林业园林有害生物灾害分为“Ⅰ级”“Ⅱ级”“Ⅲ级”三个级别。
(一)出现对人类健康构成威胁,可引起人类疾病的林业有害生物时;
(二)首次发现外来的国家林业检疫性有害生物入侵,并造成林木受害面积大于0.067公顷(1亩)时;
(三)首次发现可直接造成林木死亡的有害生物,并造成林木受害面积连片大于0.067公顷(1亩)时;
(四)专家组评估认为林业有害生物入侵可能暴发重大危害事件时;
(五)省内局部地方分布的国家林业检疫性有害生物,扩散至我市新的区级行政区发生新疫情时;
(六)为害叶部的非检疫性林业园林有害生物集中连片在林区发生33.333公顷(500亩)以上或在建成区发生0.333公顷(5亩)以上、为害枝干的非检疫性林业园林有害生物集中连片在林区发生10公顷(150亩)以上或在建成区发生0.067公顷(1亩)以上时;
(七)在本市发生的检疫性、危险性有害生物疫情扩散蔓延,新扩散疫情面积20公顷(300亩)以上时。
在本市范围内出现上述(一)、(二)情况之一,列为Ⅰ级生物灾害;
出现上述(三)、(四)情况之一,列为Ⅱ级生物灾害;
出现上述(五)、(六)、(七)情况之一,列为Ⅲ级生物灾害;
当出现上列情况之一时,应立即启动本预案。
2 组织体系
按照统一指挥、分级负责、专业处置的原则,成立市林业园林有害生物灾害防治指挥部(以下简称市防治指挥部),统一领导、指挥、协调全市林业园林有害生物灾害防治和应急处置工作。
2.1 组织指挥机构
2.1.1 市防治指挥部
总指挥:市政府分管副市长
副总指挥:市政府协助分管副秘书长、市林业和园林局局长、市应急办主任
成员:市委宣传部,市林业和园林局、应急办、公安局、财政局、国土规划委、住房和城乡建设委、交委、水务局、农业局、气象局、邮政局,广州港务局,广州检验检疫局,广州海关,黄埔海关,广州警备区,广州铁路(集团)公司,广州供电局有限公司,广州白云国际机场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电信广州分公司,中国移动广州分公司,中国联通广州分公司分管负责人及有关专家组成。
市防治指挥部下设办公室,设在市林业和园林局,为市防治指挥部的日常办事机构。主任由市林业和园林局分管副局长担任,副主任由市林业和园林有害生物防治检疫管理办公室主任担任。办公室成员主要由市林业和园林局有关处室及森林公安等单位负责同志担任。
专家组:主要由省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管理办公室、省林业科学研究院、中山大学、华南农业大学、中国林科院热带林业研究所、中科院华南植物园、广州市林业和园林科学研究院等单位专家组成。市防治指挥部办公室根据处置林业园林有害生物灾害需要,应及时增补、调整专家组成员。
2.1.2 各区政府相应成立林业园林有害生物灾害防治指挥部,在市防治指挥部的指导下,负责辖区内林业园林有害生物灾害防治和应急处置工作。
2.2 职责
2.2.1 市防治指挥部
(1)研究制定林业园林有害生物灾害应急处置方案,组织、协调、指挥林业园林有害生物灾害应对工作;
(2)建立健全监测预警系统,保障体系;
(3)审查批准市防治指挥部办公室、专家组提交的工作报告、评估报告等。
2.2.2 市防治指挥部办公室
(1)负责林业园林有害生物灾害防治和应急处置日常工作,联络协调市防治指挥部各成员单位;
(2)现场指导并监督检查各地、各单位应急防控工作,办理应急处置工作的公文,提供和通报相关信息;
(3)向市防治指挥部提出应急处置建议,完成上级指挥部交办的任务。
2.2.3 专家组:负责林业园林有害生物灾害的调查、评估和分析,提供技术咨询,提出应对措施、建议和意见,开展相关科学研究。
2.2.4 市防治指挥部各成员单位
(1)市委宣传部:负责协调林业园林有害生物灾害应急处置宣传报道及舆论引导工作。
(2)市林业和园林局:负责组织全市林业园林有害生物灾害监测预警体系、检疫御灾体系和防治减灾体系的建设和运行;林业、园林等林业用地、公共绿地辖区范围内的林业园林有害生物应急处置;报告疫情,制定防治计划,提供技术指导,调配药剂、药械,现场监督实施,掌握防治进度,检查防治效果,落实各项具体防治措施。
(3)市应急办:负责协助市领导做好林业园林有害生物灾害应急处置工作,督促检查落实市领导有关批示、指示。
(4)市公安局:协助做好林业园林有害生物灾害现场封锁、治安管理、交通管理等工作,维护社会稳定。
(5)市财政局:负责林业园林有害生物灾害处置的应急经费,并纳入年度部门预算。
(6)市国土规划委:负责督促用地单位开展闲置土地上的林业园林有害生物应急处置工作。
(7)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协助把好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涉木产品采购关口。
(8)市交委:负责所辖公路及依法取得使用权的公路两旁用地的林业园林有害生物应急处置工作。
(9)市水务局:负责做好市管河道、水库管辖范围内的林业园林有害生物灾害应急处置。
(10)市农业局:负责农业用地的林业园林有害生物应急处置和检疫工作。
(11)市气象局:负责提供监测和应急防治林业园林有害生物灾害的有关气象信息。
(12)市邮政局、广州铁路(集团)公司、广州白云国际机场股份有限公司: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在承运或邮寄有关森林植物及其产品时,应凭检疫机构签发的《植物检疫证书》办理货运邮寄手续,对未依法取得植物检疫证书的,禁止运输、邮寄。
(13)广州港务局:负责配合市防治指挥部在港口开展林业园林有害生物灾害防治有关工作,并协调港口企业积极配合。
(14)广州检验检疫局、广州海关、黄埔海关: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负责口岸和出入境的人员、交通工具、货物、集装箱、行李、邮包等的检疫工作,及时与当地人民政府和有关职能部门进行信息交流。
(15)广州警备区:负责组织协调驻穗部队做好驻地林业园林有害生物灾害的处置,并支持配合有关职能部门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16)广州供电局有限公司、中国电信广州分公司、中国移动广州分公司、中国联通广州分公司:负责对本系统企业进行检疫法规的宣传贯彻和监督检查;配合检疫机构做好货物木质包装物的检疫或复检工作。
2.2.5 区林业园林有害生物灾害防治指挥部
(1)负责组织制定辖区林业园林有害生物灾害应急预案;
(2)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组织、协调本辖区内林业园林有害生物灾害防治和应急处置工作,建立健全林业园林有害生物灾害监测预警系统和保障体系。
3 预警和预防机制
3.1 监测机构
市林业和园林有害生物防治检疫管理办公室和区林业园林部门为林业园林有害生物灾害监测实施单位,负责林业园林有害生物灾害的监测预警工作。发现林木死亡和其他异常现象,要及时调查取样,专人管护现场,实时监控。
3.2 监测预防区
根据本市森林资源分布情况,在全面预防林业园林有害生物的基础上,将以下范围列为重点预防区:国家级、市级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和风景名胜区,省级自然保护区;国家级生态公益林、省级生态公益林;古树名木分布区和饮用水源保护地;公园及大型公共绿地;城区主要道路,郊区主要公路、铁路等两侧绿化带。其他区域划为一般预防区。
3.3 预防体系
各级林业园林部门要加强林业园林有害生物灾害监测预警体系、检疫防灾体系和防治减灾体系建设,加强各级应急指挥信息系统、基础设施和应急防治队伍建设,全面提高监测预警、防治减灾的能力和水平。
3.4 监测测报网络
建立并完善国家级中心测报点、市级中心测报点、区级监测点三级林业园林有害生物灾害监测测报网络体系,形成覆盖全市的林业园林有害生物灾害监测测报网络。
3.5 预警信息发布
林业园林有害生物灾害发生或发生的可能性增大时,市防治指挥部办公室要及时发布预警信息。
3.5.1 发布依据
根据广东省、广州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有关规定,及时发布林业园林有害生物灾害预警信息。
3.5.2 发布内容
预警信息应包括以下内容:可能发生的林业园林有害生物灾害类别、起始时间、预警级别、可能影响范围、影响估计及应对措施、警示事项、发布单位等。
3.5.3 发布方式
预警信息的发布以新闻发布会、电视播放、电台广播、报纸刊登、通信、信息网络、预警预报等方式进行,必要时采取有针对性的公告方式。
预警信息发布后,要密切关注林业园林有害生物灾害进展,依据事态变化和专家组提出的建议,适时调整预警级别。
3.6 检疫管理
加强产地检疫、调运检疫和复检工作,防止检疫性、危险性有害生物的传入、传出和扩散;加强对国(境)外引种植物隔离试种地的监管,防止疫情从国(境)外传入。
4 应急响应
4.1 灾情报告和确认
4.1.1 报告制度
各级林业园林部门是林业园林有害生物灾害的责任报告单位,监测测报网点工作人员是责任报告人。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可疑情况,应立即向当地林业园林部门报告,当地林业园林部门在接到报告后,要认真做好记录,立即组织专业技术人员赶赴现场调查,初步确定为生物灾害后,应开展先期处置工作,并在24个小时内上报同级人民政府和市防治指挥部办公室。市防治指挥部办公室认为可能属于Ⅰ、Ⅱ级生物灾害的,应在2个工作日内报市人民政府和省林业厅;市防治指挥部办公室认为可能属于Ⅲ级生物灾害的,应在2个工作日内报市人民政府。
4.1.2 先期处置
林业园林有害生物灾害发生后,事发地区防治指挥部应立即对灾情进行综合评估,对其类型、性质、影响面及严重程度作出初步判断,采取措施进行先期处置,并将灾害的发展趋势、处置情况、突出问题和建议及时上报同级人民政府和市防治指挥部。
4.1.3 灾情确认权限
Ⅰ级生物灾害级别由国家林业局确认,Ⅱ级生物灾害级别由广东省林业厅确认,Ⅲ级生物灾害级别由市防治指挥部办公室确认。
4.2 预案启动
Ⅰ、Ⅱ级林业园林有害生物灾害应急预案启动分别由国家林业局、省林业厅宣布决定;Ⅲ级林业园林有害生物灾害应急预案启动由市防治指挥部决定并组织实施,并及时将有关情况通报市防治指挥部成员单位。
4.3 分级响应
4.3.1 Ⅰ、Ⅱ级生物灾害响应
市防治指挥部按照国家、省林业主管部门的统一部署,组织、协调市防治指挥部成员单位全力开展应急处置。
4.3.2 Ⅲ级生物灾害响应
(1)市防治指挥部召开相关成员单位会议,通报情况,对防控工作进行具体部署。
(2)市防治指挥部依据灾害种类和危害程度,及时派出专家组,组织开展相关处置工作。专家组应根据疫情或灾情发生情况,对整个事件进行分析判断和事态评估,研究并提出减灾、防控等处置措施,为现场指挥提供决策依据。
(3)防治现场除执行采样、防治、销毁、消毒等任务外,严禁无关人员和车辆出入控制场所;所有出入控制场所的人员和车辆,必须经严格消毒、检查后,方可出入。
(4)开展全市普查,并及时消除隐患,及时向市人民政府和省林业厅报告有关情况。
(5)各相关单位应在现场指挥部的统一协调指挥下,按照应急预案的要求,积极配合、密切协作,为实施应急处置工作提供各种便利条件。
(6)事发地区防治指挥部应迅速设立现场指挥部,结合现场情况,研究确定应急处置方案,并指挥协调各相关单位和减灾防控队伍,迅速封锁疫情发生区,开展防治行动,防止疫情扩散蔓延。及时向市防治指挥部和当地人民政府报告灾情、疫情处置情况。
4.4 信息通报与发布
4.4.1 信息通报
经国家林业局、省林业厅或市防治指挥部确定为林业园林有害生物灾害后,市防治指挥部办公室及时向市防控指挥部成员单位、毗邻和可能涉及的区林业园林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通报有关情况。
4.4.2 信息发布
市防治指挥部负责统筹林业园林有害生物灾害应急处置信息发布和宣传报道工作,市防治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具体组织协调工作。
4.5 应急结束
应急预案启动后,专家组负责灾情发展变化及防治效果评估,及时向市防治指挥部办公室提交评估报告,提出继续实施、终结实施或转为一般有害生物灾害实施防治的意见。
应急结束条件:事件现场得到控制,事件条件已经消除;灾害已降至规定限值以内,无继发可能;事件现场的各种专业应急处置行动已无继续的必要;采取了必要的防护措施以保护森林资源免受再次灾害,并使事件可能引起的中长期影响趋于合理且尽量低的水平。
Ⅰ、Ⅱ级林业生物灾害应急结束,分别由国家及省林业主管部门宣布,Ⅲ级林业园林生物灾害应急结束,由市防治指挥部宣布。
5 后期处置
5.1 后期评估
应急结束后,市防治指挥部要及时组织市防治指挥部成员单位、有关专家分析林业园林有害生物灾害发生的原因、应对措施和成效、次生灾害的影响程度和应吸取的经验教训,提出改进措施,形成评估分析报告。
5.2 善后处置
应急结束后,各区人民政府负责开展灾后重建工作,市防治指挥部负责做好指导及监督、检查工作。重点组织实施专家组后期评估提出的改进措施,研究次生灾害的补救措施并组织实施,恢复受灾森林,清理因应急而设立的临时设施。当地林业园林主管部门负责继续对发生地及其周围进行监测,防止灾情再度发生。
6 保障措施
6.1 经费保障
各级财政部门应保障林业园林有害生物灾害处置的应急经费,确保将应急物资储备、应急防治队伍建设、应急防治等各项经费纳入年度部门预算。
6.2 物资储备
各级林业园林部门应建立应急物资储备库,储备必要的防治器械、药剂,保证应急储备和及时供应。
6.3 技术保障
各级林业园林部门要及时了解和掌握国内外林业园林有害生物灾害发生、防治信息,针对潜在危险性有害生物灾害,制订防治技术方案,为决策、指挥提供技术支持。
6.4 应急队伍建设
各级林业园林部门应根据林业园林有害生物灾害发生形势和专家意见,建立一支高素质的应急防治队伍,健全基层林业园林有害生物灾害防治检疫机构。
6.5 通讯保障
各级林业园林部门应建立和完善林业园林生物灾害应急指挥系统,配备必要的有线、无线和卫星通讯器材,确保应急通讯联络畅通。
7 监督管理
7.1 监督检查
市防治指挥部办公室根据林业园林有害生物的发生危害情况,听取专家意见,分析其潜在威胁;定期应对各种林业园林生物灾害,对各区防治林业园林有害生物灾害工作有针对性地进行部署、指导、核查、评估。
7.2 宣传教育
各级林业园林部门要组织开展应急预案的宣传教育,普及林业园林有害生物灾害预防、应急处置知识。
7.3 应急演练
各级林业园林部门应经常性地组织开展不同类型的应急演练,提高防范和处理林业园林有害生物灾害的能力。
7.4 责任与奖励
对在林业园林有害生物灾害应急处置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的有关责任人,依据有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 附则
8.1 术语
(1)林业园林有害生物:是指影响森林、林木、林木种子、园林植物等正常生长发育,并造成损失的病原微生物、昆虫、有害植物等。
(2)国家林业检疫性有害生物:是指在我国境内局部地区发生,危险性大,能随植物及其产品传播,由国家林业局发布禁止传播的林业有害生物。
(3)林业园林有害生物灾害:是指因人为或自然原因,由国(境)外传入或本土传播的病原微生物、昆虫、有害植物等有害生物引起的暴发性、危险性的,对林业园林造成(或潜在造成)经济损失的生物灾害。
(4)重点预防区:是指具有重要生态和经济价值,需特殊保护的区域。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8.2 预案管理
各区防治指挥部应参照本预案,制定林业园林有害生物灾害应急预案,并报市防治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市防治指挥部应根据需要和预案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提出修订建议,并报市政府批准。
8.3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广州市人民政府组织修订,由市林业和园林局负责解释。
8.4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9 附件
9.1 林业园林有害生物灾害信息报送流程图
9.2 林业园林有害生物灾害分级响应流程图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秘书处 2015年10月1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