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市政府办公厅 > 政府信息公开目录 > 部门文件 > 其他文件

关于全面推广使用国Ⅲ标准车用燃油的通告

  • 2004-04-24
  • 来源:本网
  • 分享到
  • -

 

穗府〔2008〕17号

关于全面推广使用国Ⅲ标准车用燃油的通告

  为提高车用燃油品质,减少机动车排气污染,进一步改善我市环境空气质量,保障市民身体健康,根据《广州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规定》等相关规定,市政府决定自2008年5月1日起在本市全面推广使用国Ⅲ标准车用燃油。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称国Ⅲ标准是指第三阶段国家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

  二、本通告所称国Ⅲ标准车用燃油是指符合广东省地方标准DB44/345-2006《车用汽油》和DB44/346-2006《车用柴油》规定要求的车用汽油和车用柴油。

  三、自2008年5月1日零时起,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油品批发企业及加油站应当销售国Ⅲ标准车用燃油。

  四、油品批发企业及加油站应在立式招牌、发油台、加油机、购销发票和提货单等油品品名后加注“(Ⅲ)”字样标识,并于2008年5月1日前完成标识更新和油品置换工作。

  五、国Ⅲ标准车用燃油零售价格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油品批发企业和加油站应按有关规定做好国Ⅲ标准车用燃油销售价格的明码标价工作。

  六、市经贸、工商、质监、物价等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能加强对国Ⅲ标准车用燃油销售市场的监督管理,对违法行为依法查处。

  七、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有效期届满,根据实际情况依法评估修订。

广州市人民政府
二○○八年四月二十四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相关新闻
-


关注 · 广州政府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