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点击查看政策原文:《广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贯彻落实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工作的意见》
政策解读内容如下:
一、出台的背景和经过
《广东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15年7月31日由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了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以下简称“食品小作坊”)禁止生产加工六类食品,并且规定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制定除上述六类食品以外的本地食品小作坊禁止生产加工食品增补目录。此外,《条例》对食品摊贩经营区域的划定原则及管理要求等方面缺乏明确规定。因此,为进一步加强对我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监管,保障全市食品安全,我市有必要制定《广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贯彻落实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以及附件《广州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禁止生产品种目录(试行)》(以下简称《目录》)。我局经过了必要性和可行性调研论证、起草、发文征求各区政府和市政府相关部门意见、在我局网站上公开征求公众意见、实施风险评估、专家论证等程序,并经报请市政府批准同意,由我局印发,同时报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
二、主要内容
《意见》包括正文和附件。正文共分五部分。第一部分“规范登记监管工作”要求各区政府组织协调本辖区食品小作坊、食品摊贩监督管理工作,根据上级有关文件要求开展食品小作坊、食品摊贩登记管理工作,并将食品小作坊、食品摊贩监管工作纳入地方政府食品安全年度考核。第二部分确定了我市食品小作坊禁止生产品种增补目录(下简称《目录》)。第三、四部分对如何划定食品摊贩经营区域和食品摊贩区域配套管理提出了指导原则和基本要求。第五部分要求各区政府加强宣传培训工作,引导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按照《条例》规定申领食品小作坊登记证、食品摊贩登记卡。附件为《广州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禁止生产品种目录(试行)》。我国实行严格的食品生产许可制度,将所有食品分为32大类进行生产许可。但是对部分达不到食品生产许可条件,生产加工规模小、生产条件和工艺技术简单,生产加工传统、特色食品的小作坊,授权各省确定低于国家食品生产许可条件的登记条件,将其纳入监管。因此小作坊允许生产的范围不能过宽,以保障市场供应、有效防控食品安全风险为前提,以免对正常的食品生产许可制度造成冲击。
三、下一步工作措施
(一)指导、督促各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按照《目录》规定做好行政区域内食品小作坊的登记证发放工作。加强宣传引导工作,引导无法纳入食品小作坊登记的食品生产经营者通过其他合法途径从事生产经营(如提升条件申领食品生产许可证,或通过改变业态领取食品经营许可证)。
(二)加强对已经取得登记证的食品小作坊以及进入镇、街划定食品摊贩经营区域内已取得登记卡的食品摊贩的监管,加强日常监督检查和抽样检验,提升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食品安全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