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广州市建设工程造价从业人员信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由我委组织相关单位编制,2018年10月29日至11月20日通过我委网站公开征求意见,同时定向市区有关部门、部分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以及行业协会等征求意见,通过公文、邮件、信件等方式共收到21份反馈意见(其中有意见4份11条,无意见5份,见附件)。
附件:
序号 | 提出的意见 | 是否采纳 | 理 由 |
1 | 《广州市建设工程造价人员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名称与实际内容不一致。《管理办法》的内容只涉及到从业人员的信用信息管理。如按照现在的名称,从业人员的信用信息管理只是人员管理的一部分内容。 | 采纳 | 已将《办法》名称改为《广州市建设工程造价从业人员信用管理办法》 |
2 | 适用依据有误,《注册造价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0号)的正确名称应当为《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 | 采纳 | 已修改。 |
3 | 正在制定的《广州市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办法》,该办法等于我市建筑市场信用管理的“母法”,其规范的建筑市场主体已经包含了造价从业人员,《管理规定》应当注意与《广州市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办法》的衔接。 | 采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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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对优良行为、良好行为、不良行为的认定应增加一项:对从业人员的从业行为进行诚信评分。 | 不采纳 | 根据现行的诚信体系管理要求,新颁布的规范性文件不再进行诚信评分。 |
5 | 附表中优良行为、良好行为清单内容中的获奖情况、理论水平与信用无直接关联。 | 不采纳 | 根据优良行为、良好行为的概念,所列的具体行为应包括获奖情况、理论水平等。 |
6 | 增加“对有不良行为的从业人员,在信息公开期限内不得从事第九条列出的造价管理事项。” | 不采纳 | 规范性文件不可以制定“暂停执业”的行政处罚类措施。 |
7 | 建议先对注册造价师管理,取得成效再扩大到全体造价从业人员。 | 不采纳 | 在信用管理上应将所有从业人员纳入管理范围。 |
8 | 建议第八条 从业人员基本信息增加“执业资格、技术职称” | 采纳 | 已修改为“从业人员基本信息是指人员的身份证件信息、联络方式、执业资格、技术职称、专业资格、从业单位、学历状况、从业履历等相关信息。” |
9 | 建议将“第九条的(五)建设工程合同价款、结算价款、竣工决算价款的编制与管理”修改为“建设工程合同价款、结算价款、竣工决算价款的编制、审核与管理” | 采纳 | 已修改。 |
10 | 建议将“第九条(七)建设工程计价依据、造价指标的编制与管理”修改为“建设工程计价依据、造价指标的编制、审核与管理” | 采纳 | 已修改。 |
11 | 建议第十条从业人员优良行为信息增加:地市级以上造价协会颁发的优秀个人评选是表彰、奖励等 | 不采纳 | 评奖主体是全国范围内的地市级以上造价协会,难以统一评奖标准,评选的结果易造成新的不公平。 |
| 5家单位无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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