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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农业农村局发布全市第一批农业行政执法指导性案例
听全文  发布时间:2024-04-09  来源:广州市农业农村局

  为全面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发挥行政执法案例指导作用,提升全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办案水平,广州市农业农村局从全市农业执法案件中遴选整理了6个案例,作为广州市第一批农业行政执法指导性案例,现予发布。

  一、广东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引进种子未按规定隔离试种案

  【案情摘要】2023年9月28日,收到案件线索,广东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从国外引进的番茄种子涉嫌未按规定隔离试种,涉案货值金额达190万元。广州市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立即对当事人进行调查,责令当事人召回已销售的番茄种子,并按规定进行隔离试种。经立案调查,当事人销售番茄种子的重量为67.58克,销售金额为0.74万元。因执法人员行动果断、迅速,该批次种子在引进、销售、召回过程中,没有引起植物疫情发生。

  广州市农业农村局依照《植物检疫条例》和《广东省植物检疫实施办法》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7400.79元,并处罚款22202.37元(违法所得3倍)的行政处罚。

  【指导意义】种子是极为重要的农业生产资料,关系到农业稳定、粮食安全、国计民生。《植物检疫条例》《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广东省植物检疫实施办法》明确规定“从国外引进的植物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经检疫需进行隔离试种的,试种时间1年生植物不得少于一个生育周期,多年生植物不得少于2年”。隔离试种是对有潜在危害种子进行病、虫、杂草的检查检验,是杜绝带有病虫害种子进入市场销售的有效手段。

  本案给引进种子的生产经营者敲响警钟,不执行种子检疫规定,不仅会给农业生产安全带来隐患,而且面临行政处罚。执法人员及时召回未进行隔离试种的种子消除植物疫情隐患,调查取得的各类证据材料能相互印证,形成证明案件全部事实的证据体系,对办理引进种子未按规定隔离试种案件具有指导意义。

  二、广州某农业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案

  【案情摘要】2023年11月8日,广州市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检查广州某农业有限公司,发现当事人销售农产品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以下简称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依照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广州市农业农村局向当事人发出《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当事人10日内改正。11月23日,执法人员现场复查当事人整改情况,发现当事人未按要求整改,遂依法立案查处。

  广州市农业农村局依照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600元的行政处罚。

  【指导意义】新修订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明确提出“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及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的农产品,按照规定应当包装或者附加承诺达标合格证等标识的,须经包装或者附加标识后方可销售。”承诺达标合格证是农产品的身份证,可查看农产品名称、产地、生产者等信息,实现农产品生产、流通各环节来源可查询、去向可追踪。

  本案对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及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或者个人具有警示教育作用,既体现农业部门维护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决心,又督促各类生产经营主体安全、规范、科学、合理使用农业投入品,依法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

  三、广州某健康产业有限公司经营假农药案

  【案情摘要】根据案件线索,广州某健康产业有限公司经营的驱蚊产品涉嫌为假农药。2023年3月6日,花都区农业农村局检查当事人的经营场所,发现当事人已于2023年1月10日将涉案产品全部下架并退回供应商。经立案调查,当事人销售涉案产品的数量仅为1盒,销售收入为6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及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花都区农业农村局对当事人作出不予处罚决定,并送达《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指导意义】农业执法机构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执行非常慎重,不轻易行使不予行政处罚权。近年来,全国各地陆续部署及出台推进包容审慎监管的指导意见和要求,提出要准确适用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落实精准稳妥执法,努力提高人民群众满意度,让人民群众从每一项执法决定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和执法的温度。

  本案的当事人下架和退回涉案产品,属自行改正违法行为,所经营的涉案产品数量和销售金额低,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且涉案产品未能鉴定为假农药。办案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并对当事人进行普法教育,为各单位办理类似案件提供了有益借鉴。

  四、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展示动物未附检疫证明案

  【案情摘要】2023年5月10日,群众举报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供市民观赏玩乐的动物没有检疫合格证。增城区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检查发现:当事人展示的马、羊在调入时未附有检疫合格证明,在到达增城区后均未向属地动物卫生监督部门申报检疫。

  增城区农业农村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以下简称动物防疫法)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罚款人民币5000元的行政处罚。

  【指导意义】近年来,宠物问题备受关注,法律法规未明确的新型宠物“擦边球”现象频发。本案中的“马、羊”属于动物防疫法明确规定的“用于展示、演出和比赛的动物”应当附有检疫证明。本案能够为执法人员正确理解和适用动物防疫法提供借鉴。 在新形势下,无论是从业人员,还是执法人员,均应熟悉行业的法律法规和相关配套的规范性文件,共同维护生产经营秩序,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

   五、丁某在种植的蔬菜上使用禁用农药案

  【案情摘要】2022年8月22日,从化区农业农村局对丁某种植的0.6亩菜心进行监测抽样送检。经检测,该批菜心含有禁用于蔬菜的农药“毒死蜱”。2022年9月2日,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检测报告并进行执法检查,在当事人的农药仓库发现1瓶已使用且没有标签标识的液体。经检测鉴定,该瓶液体是含有毒死蜱成分的农药。依据《农药管理条例》规定,从化区农业农村局对当事人进行立案调查。经查明,当事人在种植菜心过程中,曾使用禁止用于蔬菜的农药“毒死蜱”。

  2022年10月20日,从化区农业农村局依法将该案移交广州市公安局从化区分局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

  【指导意义】行刑衔接案件对行政机关取证工作的要求较高。本案办理初期仅有1份检测报告作为证据,大部分涉案证据已灭失。执法人员充分利用现场有限的证据,通过1瓶没有任何标签标识的农药作为突破口,对当事人进行了全面、客观、公正的调查取证,证实当事人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最终将案件移交公安机关侦办。

  六、广州某宠物服务有限公司未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从事诊疗活动案

  【案情摘要】2023年4月11日,根据投诉举报线索,白云区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赴广州某宠物服务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执法检查,发现当事人存在动物诊疗行为,但现场无法提供动物诊疗许可证。经立案调查,当事人承认在未办理动物诊疗许可证的情况下,为客户领养或寄养的宠物开展诊疗活动。

  白云区农业农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动物诊疗活动,对当事人及未经备案的执业兽医黎某分别作出行政处罚。

  【指导意义】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未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案件。执法人员不仅收集了大量基础证据,而且通过制作《询问笔录》获取当事人供述,形成了完整证据链,对当事人违法行为的起止时间、涉案违法所得和危害后果等认定准确。执法人员秉公执法,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回应社会关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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