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航新时代乡村振兴
当前位置:首页 > 专题 > 领航新时代乡村振兴 > 政策引领
广州市农业农村局 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财政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
听全文  发布时间:2021-12-15  来源:广州市农业农村局

穗农〔2021〕178号

广州市农业农村局 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财政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区农业农村(农机)主管部门、财政局:

  《广州市财政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实施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市农业农村局、财政局反映。

广州市农业农村局 广州市财政局

2021年12月15日

  (市农业农村局联系人:彭小萍、彭艳敏,联系电话:86356817、86394852;  市财政局联系人:陈远,联系电话:38923573)


广州市财政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

  为持续做好我市农机购置补贴工作,确保农业机械(以下简称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规范廉洁实施,充分发挥政策导向作用,有效支撑粮食安全、重要农产品有效供给和农民增收,促进农业高质高效发展,助力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根据《广东省农业农村厅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2021-2023年中央财政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农农规〔2021〕2号)以及市财政资金管理有关文件要求,结合我市近年政策实施经验和农机化发展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贯彻落实《农业机械化促进法》及省、市关于加快推进农业机械化和农机装备产业转型升级的工作要求,支持引导农民购置使用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最大限度满足广大农民对机械化生产的需要,引领推动我市农业机械化向全程全面高质高效转型升级,加快提升农业机械化产业链现代化水平,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提供坚实支撑。

  二、实施重点

  (一)在支持重点方面着力突出我市主导产业和“补短板”要求。将粮食、生猪家禽、蔬菜、水果、花卉、渔业等生产所需机具全部列入补贴范围,应补尽补。将果蔬生产、田头冷库、育秧、烘干、标准化猪舍、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等方面成套设施装备纳入农机新产品补贴试点范围,加快推广应用步伐。

  (二)在补贴资质方面着力突出农机科技自主创新。推广使用智能终端和应用智能作业模式,深化北斗系统在现代农业生产中的推广应用,确保农业生产数据安全。加快农机创新产品取得补贴资质条件步伐,及时将省确定的农机产品列入补贴范围;对暂时无法开展农机鉴定的高端智能创新农机产品开辟绿色通道,通过农机新产品购置补贴试点予以支持。

  (三)在补贴标准方面着力做到“有升有降”。粮食生产薄弱环节所需机具、部分重点补贴机具补贴额有所提升。包括水稻插(抛)秧机等粮食生产薄弱环节所需机具、果园作业平台等丘陵山区特色产业发展急需的新机具以及智能、复式、高端产品,补贴比例从原来的42%提高到45%。逐步降低区域内保有量明显过多、技术相对落后的轮式拖拉机、手扶拖拉机等机具品目的补贴额,并将部分低价值的机具退出补贴范围。

  (四)在政策实施方面着力提升监督服务效能。一是提升信息化水平,推广应用手机小程序、人脸识别、补贴机具二维码管理和物联网监控等技术,加快推进补贴全流程线上办理。二是加快补贴资金兑付,保障农民和企业合法权益,营造良好营商环境。优化办理流程,缩短机具核验办理时限。三是充分发挥专业机构技术优势和大数据信息优势,提升违规行为排查和监控能力。对套取、骗取补贴资金的产销企业实行罚款处理,从严整治违规行为。

  三、补贴范围及补贴机具

  (一)市级财政资金补贴机具种类范围。以省确定的15大类41个小类160个品目作为市财政资金补贴机具种类范围(附件1)。优先保证粮食、生猪家禽、蔬菜、水果、花卉、渔业等重要生产、丘陵山区特色农业生产以及支持农业绿色发展和数字化发展所需机具的补贴需要,将更多符合条件的高端、复式、智能、轻型适用产品纳入补贴范围。

  (二)补贴机具产品资质。补贴机具必须是补贴范围内的产品(农机专项鉴定产品、农机新产品除外),同时还应具备以下资质之一:1.获得农业机械试验鉴定证书(包括尚在有效期内的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2.获得农机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3.列入农机自愿性认证采信试点范围,获得农机自愿性产品认证证书。补贴机具须在明显位置固定标有生产企业、产品名称和型号、出厂编号、生产日期、执行标准等信息的铭牌。

  (三)大力支持农机创新产品列入补贴范围。对省确定取得补贴资质的创新产品和成套设施装备等给予支持,重点补贴建设标准成熟的烘干机配套设施、水稻育秧成套设施装备、温室大棚骨架和标准化猪舍钢结构、智能养殖(含渔业)设备、果蔬新式轻型适用生产机械、蜜蜂养殖及蜂产品初加工成套设施装备等。

  暂未列入省补贴机具种类范围,我市特色农业发展所需和区域适用性强的机具,列入市级财政资金的补贴范围,具体补贴机具品目和补贴标准由市另行发布。

  四、补贴对象和补贴标准

  (一)补贴对象。补贴对象为辖区内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以下简称购机者)。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业企业和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

  (二)补贴标准。在全市范围内实行定额补贴,市补贴额随省补贴额调整及时作出调整。

  1.省目录范围的补贴机具补贴额标准。

  农机专业合作社购买包括水稻直播机、种子播前处理设备、秧盘播种成套设备(含床土处理)、水稻插秧机(四轮乘坐式)、侧深施肥装备、大中型拖拉机(90马力以上)、履带式拖拉机、自走式喷雾机、联合收割机、谷物烘干机械、自走式激光平地机、果蔬轻型适用生产机械、薯类收获机、花生收获机、农业用北斗终端等农机具的,按省补贴额1.7倍补贴。其他农业经营主体购置的农机具,以及农机专业合作社购置其他农机具的,均按省补贴额1.3倍补贴。《广州市农机购置补贴机具补贴额一览表》(样式)见附件2。

  2.地方补贴机具补贴额标准。

  地方特色补贴机具补贴额测算,按不超过该档产品本地上年平均销售价格的45%测算。上年市场销售价,可通过农机购置补贴辅助管理系统补贴数据测算,也可通过市场调查或委托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测算。

  补贴额保持总体稳定,全面公开农机购置补贴机具补贴额一览表,引导购机者根据各档次的补贴定额自主议价。在政策实施过程中发现具体产品或档次的财政资金实际补贴比例超过60%的,应及时组织调查。补贴申请无违规情节的,可按原规定兑付补贴资金,并组织对相关产品及其所属档次补贴额进行评估,视情况及时调整。有违规情节的,按相关规定处理。

  五、资金分配使用

  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范围:全市七个主要涉农区。农机购置补贴资金主要用于支持购置先进适用农业机械,支持开展水稻机种作业补贴试点、农机报废更新补贴等工作。补贴试点由市农业农村局制定专门工作方案后组织实施。

  农机购置补贴资金通过一般性转移支付方式下达,年终清算。市农业农村局综合考虑耕地面积、农作物播种面积、购机需求、当年资金使用情况等因素和市级财政预算安排情况,测算各区级补贴资金规模,编制下年度使用计划纳入部门预算统一报批。每年12月15日前,区农业农村(农机)主管部门汇总本年度农机购置补贴资金使用情况,填报《  年  区广州市农机购置补贴资金清算明细表》《  年  区农机购置补贴资金清算汇总表》(附件3、附件4),送区财政部门复核盖章。市农业农村局汇总后报市财政局进行清算。

  农机购置补贴资金优先满足补贴对象的农业机械购置补贴需求。补贴试点资金安排原则上不超过当年度预算资金额度的50%。各区要加强资金预算管理,统筹兼顾农机购置补贴资金与试点补贴资金需要,增强资金使用计划性,确保年度资金使用不出现资金缺口。各区办理的补贴资金额度达到当年可用资金(含结转资金)总量110%时,应及时发布公告,停止受理试点补贴申请。

  农机购置补贴申领原则上当年有效,确因当年财政补贴资金规模不足无法享受补贴,可在下一个年度优先兑付,切实稳定购机者补贴申领预期。

  市农机报废更新补贴工作,按照《广州市农业农村局 广州市财政局 广州市商务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穗农〔2020〕103号)执行。

  六、操作流程及资金兑付

  农机购置补贴实行“自主购机、定额补贴、先购后补、区级结算、直补到卡(户)”政策。购机者自主选择购买机具,按市场化原则自行与农机产销企业协商确定购机价格与支付方式,并对交易行为真实性、有效性和可能发生的纠纷承担法律责任。农机购置补贴通过“广州市农机购置补贴申请办理服务系统”办理,服务系统常年连续开放。具体操作流程如下:

  (一)受理补贴申请。区、镇(街)农业农村(农机)主管部门或村全面实行办理服务系统常年连续开放,推广使用带有人脸识别功能的手机小程序等信息化技术,方便购机者随时在线提交补贴申请、应录尽录,加快实现购机者线下申领补贴“最多跑一次”“最多跑一地”。购机者购机3个月内自主通过手机在线提交补贴申请资料,或直接到当地农业农村部门申请并提交资料。申请者为个人的须提供:1.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2.购机发票原件和复印件;3.本人银行存折(卡)原件和复印件。申请者为组织的须提供:1.营业执照或组织登记证原件和复印件;2.经办人身份证、购机发票原件和复印件;3.与组织名称一致的银行账号。安装类农业设备须提供竣工确认书。签署《农机购置补贴资金申请表》(样式,附件5)、告知承诺书。非本地户籍的购机申请者须提供租地合同或协议等。个人或组织购买单机销售价1万元以上或同一主体购买多台累计销售价5万元以上机具的,须提供银行转账等非现金方式支付凭证。

  (二)资料核验和信息公示。区、镇(街)农业农村(农机)主管部门或村收到购机者补贴申请后,应于2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对因资料不齐全等原因无法受理的,应注明原因,并按原渠道退回申请。对符合条件的,应于13个工作日内(不含公示时间)完成相关补贴申请资料形式审核、补贴机具核验等工作。

  机具核验按照省《关于印发〈广东省农机购置补贴机具核验流程〉的通知》(粤农函〔2017〕1369号)有关规定执行。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等纳入牌证管理的机具(凭牌证免核验)、单机补贴额在1万元及以上或区农业农村(农机)主管部门认为需核验的机具,须进行“见人见机见票”现场核实。

  根据农机购置补贴申请信息制作形成的《广州市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公示表》(样式,附件6),实时在服务系统公开专栏公布,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鼓励在乡村或补贴申请点公示栏中同时公开公示信息。

  (三)补贴资金兑付。经公示无异议后,区农业农村(农机)主管部门及时整理农机购置补贴资金发放明细表等资料送同级财政部门,并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管理规定办理资金兑付手续。属于个人的,补贴资金直接兑付到个人账户;属于组织的,补贴资金直接兑付到组织银行账户。补贴资金原则上每季度足额兑付一次,补贴资金严禁挤占挪用。

  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行跨年度连续实施,除发生违规行为或补贴资金超录外,不得以任何理由限制购机者提交补贴申请,补贴机具资质、补贴标准和办理程序要求等按购机者提交补贴申请并录入办理服务系统时的相关规定执行,不受政策调整影响。通过农业项目已取得市财政补贴的,不得重复申请市农机购置补贴资金。

  七、责任及职责分工

  (一)市农业农村局负责制定政策,编制年度资金预算计划,监督、检查项目实施,负责资金支出进度、绩效、安全性和规范性,年底进行资金清算,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和信息公开等。

  (二)市财政局负责做好资金保障和下达,做好年度资金清算,组织实施财政监督检查和总体绩效评价等。

  (三)区农业农村(农机)主管部门在本级政府领导下具体组织实施项目,负责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和使用安全,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管理规定做好补贴资金兑付,加快用款进度,实行限时办结,开展项目绩效评价和信息公开等工作。

  (四)区财政部门负责对补贴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实施监督检查,配合区农业农村(农机)主管部门做好年度资金清算、违规行为查处等工作。

  补贴对象应当遵守国家、省和市有关农机管理规定,对购机行为、购买机具以及所提交资料的真实性负责,及时提供真实、完整的票据凭证。依法注册登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机专业合作社等还需对购置机具设帐核算。购置法定纳入牌证管理农机具的,购机者应当到区农机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入户、核发牌证(农机号牌和行驶证),依法接受当地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核验和质量跟踪调查。机具操作人员应当按要求持证上岗。

  八、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明确职责。农机购置补贴是中央一项重要的强农惠农富农政策,也是促进农机化发展的有效调控手段,事关农业农村现代化发展大局。各地要统一思想,加强组织领导,层层落实责任,建立上下联动、部门协调、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农业农村(农机)和财政部门要加强沟通,共同做好政策宣传、业务指导、项目实施以及资金使用管理等工作。

  (二)加强引导,科学调控。区农业农村(农机)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要在同级党委政府领导下,加大财政资金投入,结合乡村振兴战略实施实际,制定实施本地区农机发展规划,研究确定补贴资金使用和重点机具推广方向。力争通过政策实施,促进优化农机装备结构,提高主要农产品生产机械化水平,提升农机化发展质量和效益。

  (三)规范操作,严格管理。区农业农村(农机)主管部门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要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严格按照方案要求规范操作;要充分尊重申请者自主选择权,确定补贴对象时不得人为设置购机条件;要加强政策业务培训,强化机具核验工作,加强对单人多台套、短期内大批量等异常申请补贴情形的监管;要加强档案资料管理,对补贴政策实施过程中形成的有关文字、图表及电子数据等资料,及时做好收集、整理和归档。

  (四)公开信息,接受监督。区农业农村(农机)主管部门要因地制宜、综合运用宣传挂图、报纸杂志、广播电视、互联网等方式,以及村务公开等渠道,全方位开展补贴政策与实施工作宣传解读,着力提升知晓率,切实保障购机者、生产经销企业和广大农民群众的知情权、监督权。要健全完善农机购置补贴信息公开专栏,制作《  年度  区享受农机购置补贴的购机者信息表》(附件7),按年度公告区域内补贴受益信息,公开违规查处结果等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五)严肃纪律,加强监管。各级农业农村(农机)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全面履行监管职责,每年至少一次组织开展专项督导检查。在政策实施过程中,发现具体产品实际补贴比例明显偏高,应及时组织调查,视情况调整该产品补贴额。建立电话、网络、信函等多形式的群众投诉举报渠道,健全投诉受理查处工作机制,确保群众投诉举报得到及时回复和妥善处理。对实名投诉举报的问题和线索,做到凡报必查。补贴产品有违规情节的,按照《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监管强化纪律约束的通知》(农办机〔2019〕6号)、《农业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违规经营行为处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农办财〔2017〕26号)和《广东省农业厅 广东省财政厅〈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违规经营行为处理办法(试行)〉的补充规定(试行)》(粤农规〔2018〕3号)等处理。

  本方案有效期三年,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此前有关文件与本方案不一致的,以本方案为准。

  附件:1.广州市农机购置补贴机具种类范围

  2.广州市农机购置补贴机具补贴额一览表(样式)

  3. 年 区农机购置补贴资金清算明细表(样式)

  4. 年 区农机购置补贴资金清算汇总表(样式)

  5.广州市农机购置补贴资金申请表(样式)

  6.广州市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公示表(样式)

  7.  年度  区享受农机购置补贴的购机者信息表(样式)点击下载.docx


浏览次数
-
分享
分享到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
关注 · 广州政府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