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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名称 | 关于加快发展总部经济实施意见及配套文件 | |||
政策类别 | 总部政策 | 发文编号 | 穗府〔2013〕14号 | |
实施部门 | 市发改委(负责统筹)、市商务委(负责内外资总部)、市金融局(负责金融总部) | 有效期 | 2018.6.19 | |
扶持对象 | 经广州市政府认定为综合型或职能型总部的内资、外资和金融企业。 | |||
政策措施 | ||||
总部企业落户奖 | 2010年及之后在我市注册成立、经认定为总部企业的,认定当年给予一次性资金补助(分三年按40%、30%、30%比例发放)。其中, 内资综合型总部按实收注册资本1(含本数,下同)-3(不含本数,下同)亿元、3-5亿元、5-10亿元、10亿以上四档,分别补助100、300、500、800万元;职能型总部按实收注册资本1000-5000万元、5000-1亿元,分别补助50、80万元。 外资综合型总部按实收注册资本1500-3000万美元、3000-5000万美元、5000-1亿美元、1亿美元以上四档,分别补助100、300、500、800万元;职能型总部按实收注册资本200-500万美元、500-1500万美元,补助50、80万元。 | |||
总部企业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贡献 | 根据上一年度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贡献情况给予奖励,奖励金额以500万元为上限。连续5年获得500万元奖励的总部企业,另一次性给予1000万元奖励资金。对于就业人数、员工薪酬年度上涨水平等履行社会责任及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贡献综合排名列全市前10名的,对其一位主要负责人,按该企业当年新增贡献额的1%,给予最高税后100万元或等额实物奖励。 | |||
重点总部企业培育 | 经认定的总部企业,自2012年起: 首次被评定为中国服务业企业500强的,给予一次性200万元奖励; 首次被评为中国企业500强的,给予一次性500万元奖励; 首次被评定为世界企业500强的,给予一次性2000万元奖励。 从2012年起,对连续3年获得以上荣誉的总部企业,另外给予相应标准的50%奖励资金。 | |||
总部企业办公用房 | 2010年及之后从外市新迁入广州或在广州新注册设立,且经认定为综合型总部,其本部租用自用办公用房的,每年按租金参考价30%给予补贴,补贴期为3年,每年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本部新建成或新购自用的办公房产,按照都会区、新城区和副中心分别按每平方米1000、750、5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贴,补贴金额分别不超过1000、750、500万元。 2010年前注册设立且经认定的综合型总部,因业务需要新建、新购或新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按新引进和新注册综合型总部办公用房补贴标准的30%给予资助。职能型总部按综合型总部办公用房相应补贴标准的30%给予补贴。 | |||
其他优惠政策 | 1、强化总部企业用地支持;2、拓宽总部企业融资渠道;3、推进总部企业技术创新;4、实施更有效的人才服务措施。 |
政策名称 | 关于进一步加快广州总部经济发展的若干措施 | ||
政策类别 | 总部政策 | 发文编号 | 穗府办〔2015〕8号 |
实施部门 | 市发改委等部门 | 有效期 | 2018.6.19 |
扶持对象 | 符合一定条件(见政策),且经广州市政府认定为综合型或职能型总部的内资、外资和金融企业。 | ||
政策措施 | |||
1、人才激励。《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发展总部经济实施意见》规定的总部奖励补贴资金的20%由企业奖励给高级管理人员。总部奖励补贴资金的10%由企业奖励给专业人才。经认定的总部企业可申请开立广州集体户,按照一般居民户籍政策同等对待,可办理结婚证、计生证、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户口挂靠等。市政府相关部门和各区政府为总部企业高层管理人员、专业人才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在社会保险、医疗保障、人才公寓房屋租赁和办理入户、就学等方面提供便利。 2、用地优惠。租用办公用房的总部企业,均按照《总部经济实施意见》的标准进行补贴,补贴区域范围覆盖全市。支持总部企业或同类别、产业联系紧密的总部企业联合建设总部大厦。在《总部经济实施意见》规定的重点总部功能区内新建总部大楼的,用地优先纳入近期建设规划年度实施计划和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在年度土地供应计划中,安排一定比例的用地通过招拍挂等公开方式作为广州总部企业办公用地。总部企业建设自用办公用房的用地出让起始价结合市场评估价、整体确权、限制转让等限制性条件综合确定。 3、优化服务。在本市的总部企业人员因公出国(境)申请予以优先办理,为总部企业聘用的外籍高层管理人员、专业人才及其家属办理1至5年外国人居留许可等事项提供便利。每年按规定安排一定指标,为总部企业申办穗港澳车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