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点击查看:广州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征求对《广州市交通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与车辆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告
的士发生有责投诉车企垫还乘客车费
出租车整治将“加码”。昨日广州交委网站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与车辆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新规拟规定,若驾驶员或出租车出现多次服务投诉或违章,其所属企业将被视为存在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并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服务投诉被认定为有责的,各出租车企业应当将乘客所支付费用全额垫付给乘客。
月投诉及违章率
不得超过一成
根据征求意见稿,企业若出现月均有责服务投诉及营运违章总数与企业营运车辆数比率大于等于10%;由于“非编司机”被立案查处,且月均立案宗数与企业营运车辆数比率大于等于5%;每月集中组织对驾驶员培训教育少于2次;车辆月回场检次数少于2次或月未参加回场检车辆数大于3%等情况,则将被视为不能履行对驾驶员的管理责任,存在安全生产事故隐患。
出现上述情况,企业将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以及《广州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依法处理。
1名司机营运不得超12小时
此外,如果企业存在上一年度营运车辆投产率低于90%;上一年度存在3次及以上月度服务质量测评排名后10名;上一年度安全生产考核不合格或上五年度安全生产考核2次及以上不合格,以上任一情况,该企业将被取消参加出租汽车运力指标招投标资格。
征求意见稿还强调,自通知施行之日起,对新增或更新的巡游出租汽车,各企业应当配备2名正班驾驶员,并将人车对应关系录入市运政信息管理系统。对仅配备1名正班驾驶员的车辆,企业应当加强车辆监管,每天营运时间不得超过12个小时,并确保车辆不得超时营运,营运时间之外企业应当对车辆计价器实施锁定处理。
服务投诉的处理也“加码”。新规拟规定服务投诉被认定为有责的,各企业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对驾驶员进行教育和整改,乘客已向驾驶员支付乘车费用的,各企业应当将乘客所支付费用全额垫付给乘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