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穗府〔2021〕1号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重心下移一批市级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深化“放管服”改革,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市政府决定取消和重心下移2597项市级行政权力事项,其中取消269项,实行重心下移、改由区(含功能区,下同)就近实施2328项。各区、市有关部门要做好落实和衔接工作,细化监管措施,提高监管效能,推进政府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法治化。
附件:1.取消事项清单
2.重心下移事项清单
广州市人民政府
2021年1月4日
附件1
取消事项清单
序号 | 事项类别 | 实施单位 | 实施清单事项名称 | 备注 |
1 | 行政许可 |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 供电营业许可证审批(新申请) | |
2 | 行政许可 |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 供电营业许可证审批(变更) | |
3 | 行政许可 |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 供电营业许可证审批(遗失补办) | |
4 | 行政许可 |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 供电营业许可证审批(换证) | |
5 | 行政处罚 | 市公安局 | 对擅自开展因私出入境中介活动的行为的处罚 | |
6 | 行政处罚 | 市公安局 | 对跨区域开展因私出入境中介活动;违规设立因私出入境中介分支机构的行为的处罚 | |
7 | 行政处罚 | 市公安局 | 对承包、转包因私出入境中介活动;委托无资质单位、个人代理因私出入境中介活动的行为的处罚 | |
8 | 行政处罚 | 市公安局 | 对中介机构协助骗取出入境证件的行为的处罚 | |
9 | 行政处罚 | 市公安局 | 对非法赠与、转让报废汽车;自行拆解报废汽车的行为的处罚 | |
10 | 其他行政权力 | 市公安局 | 机动车核发检验合格标志(异地年审) | |
11 | 行政处罚 | 市民政局 | 社会福利机构违反国家关于老年人、残疾人和孤儿权益保护的法律法规,侵害服务对象合法权益的;未取得《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擅自执业的;年检不合格、限期整改后仍不合格的;进行非法集资的;未办理变更手续,其活动超出许可范围的;其他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 | |
12 | 行政奖励 | 市司法局 | 法律援助工作表彰奖励 | |
13 | 行政奖励 | 市司法局 | 对人民调解委员会和人民调解员的表彰奖励 | |
14 | 行政奖励 | 市司法局 | 对基层法律服务所的表彰奖励 | |
15 | 行政奖励 | 市司法局 | 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表彰奖励 | |
16 | 行政奖励 | 市司法局 | 对律师事务所的表彰 | |
17 | 行政奖励 | 市司法局 | 对律师的表彰 | |
18 | 行政确认 | 市财政局 | 农村审计人员审计证核发、年检 | |
19 | 其他行政权力 | 市财政局 | 财政票据核销 | |
20 | 其他行政权力 | 市财政局 | 财政票据领用审核 | |
21 | 其他行政权力 | 市财政局 | 财政票据领用资格审核核准 | |
22 | 行政处罚 |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 对地质勘查单位提供虚假材料或拒绝接受监督检查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
23 | 行政处罚 |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 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行政处罚:(一)出具虚假地质勘查报告的;(二)转包其承担的地质勘查项目的;(三)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从事地质勘查活动的;(四)在委托方取得矿产资源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前,为其进行矿产地质勘查活动的 | |
24 | 行政处罚 |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 对古生物化石收藏单位之间未经批准转让、交换、赠与其收藏的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
25 | 其他行政权力 |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 海洋功能区划审查 | 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体系相关工作一并实施 |
26 | 行政许可 | 市生态环境局 | 拟退役关闭固体废物(不包括生活垃圾)集中处置设施场所核准 | |
27 | 行政处罚 | 市生态环境局 | 对擅自改变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中所批准的电磁辐射设备的功率的处罚 | |
28 | 行政处罚 | 市生态环境局 | 对《广东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实施前已建成的应当建设配套的固体废物接收、贮存设施的机场、车站、港口、码头,在《广东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实施后一年内未补建配套的固体废物接收、贮存设施的处罚 | |
29 | 行政处罚 | 市生态环境局 | 对违反《广东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十二条规定,未按照有关规定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所产生的畜禽粪便和屠宰废物的处罚 | |
30 | 行政处罚 | 市生态环境局 | 对违反《广东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拟退役或者关闭的固体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的经营者未对有关设备、剩余废物和其他有毒有害残余物进行处理,消除污染的,或者未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的处罚 | |
31 | 行政处罚 | 市生态环境局 | 对违反《广东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有关单位和个人将高危险废物擅自处置,或者交给没有相应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或者混入其他废物中收集、运输、贮存、倾倒、处置的处罚 | |
32 | 其他行政权力 | 市生态环境局 | 企业环境信用评价 | 调整为政府日常工作管理 |
33 | 行政处罚 |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 违法从事白蚁防治业务的行政处罚 | |
34 | 行政处罚 |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 房屋安全鉴定单位未建立房屋安全鉴定档案或者未按规定报送情况的行政处罚 | |
35 | 行政处罚 |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 违反资质管理规定从事房屋安全鉴定的行政处罚 | |
36 | 行政处罚 |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 违反资质规定从事白蚁防治的行政处罚 | |
37 | 行政处罚 |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 未办理备案手续而从事房屋使用安全鉴定或白蚁防治的行政处罚 | 由区级实施 |
38 | 行政处罚 | 市交通运输局 | 对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身体健康状况不符合有关机动车驾驶和相关从业要求且没有主动申请注销从业资格的;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发生重大以上交通事故,且负主要责任的;道路运输从业人员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不立即采取消除措施,继续作业的行政处罚 | |
39 | 行政处罚 | 市交通运输局 | 取得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车辆运营证、驾驶员客运资格证的企业、驾驶员不再具备规定条件的行政处罚 | |
40 | 行政处罚 | 市交通运输局 | 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处罚:(一)本市出租汽车提供起点、终点均不在指定区域内的客运服务;(二)非本市出租汽车提供起点、终点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客运服务;(三)非本市出租汽车不在指定地点运载回程客;(四)非本市出租汽车载客不回车籍地 | |
41 | 行政处罚 | 市交通运输局 | 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处罚:(一)出租汽车经营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监督检查;(二)出租汽车经营者将出租汽车交给未取得客运资格证的驾驶员运营;(三)出租汽车经营者不按规定设置出租汽车的设施、设备和服务标志;(四)出租汽车经营者在出租汽车上设置广告覆盖服务设施、设备和服务标志 | |
42 | 行政处罚 | 市交通运输局 | 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处罚:(一)出租汽车驾驶员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监督检查;(二)车辆容貌不符合要求;(三)未定期对车辆进行消毒、车内卫生不符合要求;(四)运营时未随车携带驾驶员客运资格证;(五)运营时未随车携带车辆运营证;(六)运营站点内不按规定上客;(七)运营站点内不按规定下客;(八)运营站点内不按规定停车候客;(九)不按照合理路线或者乘客要求的路线行驶;(十)中途终止载客;(十一)未经乘客同意加载他人;(十二)不按照实际需要或者乘客意愿使用车辆空调设备;(十三)在运营时间内无正当理由拒绝载客;(十四)擅自改动出租汽车的设施、设备和服务标志;(十五)挪用车辆运营证;(十六)转借车辆运营证;(十七)挪用驾驶员客运资格证;(十八)转借驾驶员客运资格证;(十九)将出租汽车交由非本企业的从业人员运营;(二十)使用非本企业的车辆运营证;(二十一)使用他人的驾驶员客运资格证;(二十二)将出租汽车交由未取得驾驶员客运资格证的人员运营;(二十三)在出租汽车内吸烟 | |
43 | 行政处罚 | 市交通运输局 | 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处罚:(一)未取得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从事出租汽车经营;(二)未取得车辆运营证从事出租汽车经营;(三)未取得驾驶员客运资格证驾驶出租汽车提供客运服务 | |
44 | 行政处罚 | 市交通运输局 | 对城市道路临时泊位使用人不按照规定缴纳城市道路临时泊位使用费的,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行为的处罚 | |
45 | 行政强制 | 市交通运输局 | 对未取得车辆运营证从事出租汽车经营;非本市出租汽车提供起点、终点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客运服务;非本市出租汽车在本市运载回程旅客且不在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系统指定的地点载客的行为的行政强制 | |
46 | 行政许可 | 市水务局 | 迁移、损坏水利设施审批 | |
47 | 行政处罚 | 市水务局 | 违反公共排水设施保护方案备案规定的行政处罚 | |
48 | 行政处罚 | 市水务局 | 对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不按项目审批部门核准内容进行招标行为的处罚 | |
49 | 行政处罚 | 市水务局 | 对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不具备招标条件而进行招标行为的处罚 | |
50 | 行政处罚 | 市水务局 | 对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在发布招标公告、发出投标邀请书或者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后终止招标行为的处罚 | |
51 | 行政处罚 | 市水务局 | 对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对投标人数量不符合法定要求不重新招标行为的处罚 | |
52 | 行政处罚 | 市水务局 | 对招标人在发布招标公告、发出投标邀请书或者售出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后终止招标且无正当理由行为的处罚 | |
53 | 行政处罚 | 市水务局 | 对在河道、滩地上乱挖及乱堆土、砂、石料、煤炭等杂物,或在堤身及护堤地内取土、扒口、挖洞、埋葬、铲草皮、开沟,或在堤上行驶铁轮、木轮和重型车辆,以及擅自挖低堤顶通车等,造成堤防及河道护岸工程损毁行为的处罚 | |
54 | 行政处罚 | 市水务局 | 对在违法采砂现场装载河砂行为的处罚 | |
55 | 行政处罚 | 市水务局 | 对在河道、滩地上倾倒矿碴、炉碴、煤灰、泥土、砖石、瓦砾、陶瓷碎片、垃圾行为的处罚 | |
56 | 行政处罚 | 市水务局 | 对弃置、堆放矿渣、石渣、煤灰、泥土、垃圾和其他阻碍行洪或者污染水体的物体行为的处罚 | |
57 | 行政处罚 | 市水务局 | 对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不在指定媒介发布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行为的处罚 | |
58 | 行政处罚 | 市水务局 | 对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在两个以上媒介发布的同一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的内容不一致行为的处罚 | |
59 | 行政处罚 | 市水务局 | 对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提供虚假的招标公告、证明材料的,或者招标公告含有欺诈内容行为的处罚 | |
60 | 行政处罚 | 市水务局 | 对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招标公告中有关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和办法的规定明显不合理行为的处罚 | |
61 | 行政处罚 | 市水务局 | 对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联合体成员又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或者参加其他联合体投同一个标行为的处罚 | |
62 | 行政处罚 | 市水务局 | 对使用招标文件没有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行为的处罚 | |
63 | 行政奖励 | 市水务局 | 对保护河道堤防成绩显著或有重要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的表扬和奖励 | |
64 | 行政征收 | 市水务局 | 河道管理范围占用费的征收 | |
65 | 其他行政权力 | 市水务局 | 对水利工程项目招标的备案 | |
66 | 行政处罚 | 市农业农村局 | 对渔业船舶上的制式无线电台(站),使用未经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型号核准或者未标明其型号核准代码的无线电发射设备的行为的处罚 | |
67 | 行政处罚 | 市农业农村局 | 对伪造、冒用或使用过期的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和标志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
68 | 行政强制 | 市农业农村局 | 渔业船舶上的制式无线电台(站),使用未经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型号核准或者未标明其型号核准代码的无线电发射设备的强制 | |
69 | 行政检查 | 市农业农村局 | 对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和资金管理情况进行检查 | |
70 | 其他行政权力 | 市农业农村局 | 渔业船舶水上安全事故引起的民事纠纷调解 | |
71 | 行政许可 | 市商务局 | 外商投资企业终止审批 | |
72 | 行政许可 | 市商务局 | 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审批 | |
73 | 行政许可 | 市商务局 | 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含合同、章程)审批 | |
74 | 行政许可 | 市商务局 | 外商投资企业终止审核 | |
75 | 行政许可 | 市商务局 | 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审核 | |
76 | 行政许可 | 市商务局 | 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含合同、章程)审核 | |
77 | 行政处罚 | 市文化广电旅游局 | 对未经批准,擅自从事网络游戏运营、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发行或者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服务等网络游戏经营活动的行为的处罚 | |
78 | 行政处罚 | 市文化广电旅游局 | 对提供含有《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第九条禁止内容的网络游戏产品和服务的;变更单位信息逾期未办理变更或者备案手续;未按批准的业务范围从事网络游戏经营活动;运营未获得文化部内容审查批准的进口网络游戏的;进口网络游戏变更运营企业未按照要求重新申报的;对进口网络游戏进行内容实质性变动未报送审查的行为的处罚 | |
79 | 行政处罚 | 市文化广电旅游局 | 对使用网络游戏虚拟货币支付、购买实物或者兑换其它单位的产品和服务的;以恶意占用用户预付资金为目的发行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的;不按规定保存网络游戏用户的购买记录的;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发行种类、价格、总量等情况未按规定报送注册地省级文化行政部门备案的行为的处罚 | |
80 | 行政处罚 | 市文化广电旅游局 | 对网络游戏经营单位未根据网络游戏的内容、功能和适用人群,制定网络游戏用户指引和警示说明,并在网站和网络游戏的显著位置予以标明的;以未成年人为对象的网络游戏含有诱发未成年人模仿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和违法犯罪的行为的内容,以及恐怖、残酷等妨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内容的;未按照国家规定,采取技术措施,禁止未成年人接触不适宜的游戏或者游戏功能,限制未成年人的游戏时间,预防未成年人沉迷网络的;授权无网络游戏运营资质的单位运营网络游戏的;在网络游戏中设置未经网络游戏用户同意的强制对战的;网络游戏的推广和宣传含禁止内容的;以随机抽取等偶然方式,诱导网络游戏用户采取投入法定货币或者网络游戏虚拟货币方式获取网络游戏产品和服务的行为的处罚 | |
81 | 行政处罚 | 市文化广电旅游局 | 对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服务企业违反规定的行为的处罚 | |
82 | 行政处罚 | 市文化广电旅游局 | 对运营国产网络游戏,逾期未履行备案手续的;网络游戏经营单位未建立自审制度的;未要求网络游戏用户使用有效身份证件进行实名注册,并保存用户注册信息的;终止运营网络游戏,或者网络游戏运营权发生转移,网络游戏运营企业未履行相应公告义务的;网络游戏运营企业的服务协议不符合规定的行为的处罚 | |
83 | 行政处罚 | 市文化广电旅游局 | 对未在企业网站、产品客户端、用户服务中心等显著位置标示《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电子标签等信息;进口网络游戏未在运营网站指定位置及游戏内显著位置标明批准文号电子标签;备案的国产网络游戏未在运营网站指定位置及游戏内显著位置标明备案编号电子标签;未在提供服务网站的显著位置公布纠纷处理方式;发现网络游戏用户发布违法信息,未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服务协议立即停止提供服务,保存有关记录并向有关部门报告的行为的处罚 | |
84 | 行政检查 | 市文化广电旅游局 | 文物保护和博物馆的监督管理 | 调整为政府日常工作管理 |
85 | 行政检查 | 市文化广电旅游局 | 文物保护项目检查 | 调整为政府日常工作管理 |
86 | 其他行政权力 | 市文化广电旅游局 | 文物保护单位“四有”工作档案备案 | 调整为政府日常工作管理 |
87 | 其他行政权力 | 市文化广电旅游局 | 文物资源普查 | 调整为政府日常工作管理 |
88 | 行政许可 | 市卫生健康委 | 新、改、扩建公共场所建设项目选址和设计卫生审查 | |
89 | 行政许可 | 市卫生健康委 | 新、改、扩建公共场所建设项目竣工卫生验收 | |
90 | 行政处罚 | 市卫生健康委 | 对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出租、出借《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资质批准证书》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
91 | 行政处罚 | 市应急管理局 | 对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变更企业主要负责人或者名称,未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手续的;从其他企业购买烟花爆竹半成品加工后销售,或者购买其他企业烟花爆竹成品加贴本企业标签后销售,或者向其他企业销售烟花爆竹半成品的处罚 | |
92 | 行政处罚 | 市应急管理局 | 对烟花爆竹生产企业有《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 |
93 | 行政处罚 | 市应急管理局 | 对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出租、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被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经停产整顿后仍不具备《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处罚 | |
94 | 行政处罚 | 市应急管理局 | 对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有《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 |
95 | 行政许可 | 市市场监管局 |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认证证书核发(零售) | |
96 | 行政许可 | 市市场监管局 |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认证证书变更(零售) | |
97 | 行政许可 | 市市场监管局 | 企业冠省名称预先核准 | |
98 | 行政许可 | 市市场监管局 |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 | |
99 | 行政许可 | 市市场监管局 | 名称变更预先核准 | |
100 | 行政处罚 | 市市场监管局 | 对未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即从事商标代理活动或者用欺骗手段取得登记的行为的处罚 | |
101 | 行政处罚 | 市市场监管局 | 对房地产企业违反规定,将验收不合格的房屋交付使用的行为的处罚 | |
102 | 行政处罚 | 市市场监管局 | 对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擅自装帧流通人民币和经营流通人民币的行为的处罚 | |
103 | 行政处罚 | 市市场监管局 | 对未经资格认定,登记注册擅自开展因私出入境中介活动的处罚 | |
104 | 行政处罚 | 市市场监管局 | 未取得生产许可证而擅自生产销售防伪技术产品或已获得防伪技术产品生产许可证,而超出规定范围生产防伪技术产品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
105 | 行政处罚 | 市市场监管局 | 防伪技术产品的使用者选用未获得生产许可证的防伪技术产品生产企业生产的防伪技术产品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
106 | 行政处罚 | 市市场监管局 | 对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需要重新办理许可手续而未依法办理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
107 | 行政处罚 | 市市场监管局 | 对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
108 | 行政处罚 | 市市场监管局 | 对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行为的处罚 | |
109 | 行政处罚 | 市市场监管局 | 对经营者私自拆封、损毁抽查检验备份样品的行为的处罚 | |
110 | 行政处罚 | 市市场监管局 | 对被抽检的商品或者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为企业标准的,经营者在收到抽检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供相关产品标准的,或者提供虚假企业标准以及与抽检商品相关虚假信息的行为的处罚 | |
111 | 行政处罚 | 市市场监管局 | 对销售不符合在商品或者其包装上标注采用的产品标准的商品,不符合以商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商品,不具备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的商品的行为的处罚 | |
112 | 行政处罚 | 市市场监管局 | 对关系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或者对使用、维护有特殊要求的商品,没有附有中文说明书的行为的处罚 | |
113 | 行政处罚 | 市市场监管局 | 对限期使用的商品,没有中文注明的失效日期的行为的处罚 | |
114 | 行政处罚 | 市市场监管局 | 对用进口散件组装或者分装的商品,商品或者包装上没有中文注明的组装或者分装厂厂名、厂址的行为的处罚 | |
115 | 行政处罚 | 市市场监管局 | 对销售的商品(含奖品、赠品)存在使用性能的瑕疵但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销售者未在商品、包装或者销售场所的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明“处理品”“残次品”“等外品”等,未以告示等方式如实说明商品的瑕疵或者实际质量状况的行为的处罚 | |
116 | 行政处罚 | 市市场监管局 | 对商品经营柜台出租者、商品展销会举办者、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广播电视购物平台经营者对申请进入其经营场所或者平台销售商品的经营者的主体资格未履行审查登记义务,或者拒绝协助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涉嫌违法行为采取措施、开展调查的行为的处罚 | |
117 | 行政处罚 | 市市场监管局 | 对经营者未停止销售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布的有危及人身、财产安全且不符合强制性标准商品名单中商品的行为的处罚 | |
118 | 行政处罚 | 市市场监管局 | 对工商部门责令抽检不合格商品的经营者限期改正后,经营者逾期未改正的行为的处罚 | |
119 | 行政处罚 | 市市场监管局 | 对经营者未停止销售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布的有危及人身、财产安全且不符合强制性标准商品名单中商品,工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后,经营者逾期未改正的行为的处罚 | |
120 | 行政处罚 | 市市场监管局 | 对经纪人开展业务活动未保持业务记录的;当主管机关或者司法机关查询时,经纪人未提交其业务记录的行为的处罚 | |
121 | 行政处罚 | 市市场监管局 | 对未经主管机关核准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开展经纪业务的行为的处罚 | |
122 | 行政处罚 | 市市场监管局 | 对经纪人对法律、法规禁止在市场流通的物品的交易进行中介的行为的处罚 | |
123 | 行政处罚 | 市市场监管局 | 对经纪人在中介活动中采取恐吓、欺诈、行贿等手段的行为的处罚 | |
124 | 行政处罚 | 市市场监管局 | 对经纪人为无履约能力或者无签约能力的人进行中介的行为的处罚 | |
125 | 行政处罚 | 市市场监管局 | 对经纪人违反法律、法规和《广东省经纪人管理条例》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的行为的处罚 | |
126 | 行政处罚 | 市市场监管局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侵犯亚运会标志权的行为的处罚 | |
127 | 行政处罚 | 市市场监管局 | 对违反《特殊标志管理条例》,侵犯亚运会标志权的行为的处罚 | |
128 | 行政处罚 | 市市场监管局 | 对未经批准发布中介活动广告的行为的处罚 | |
129 | 行政处罚 | 市市场监管局 | 对广告使用的语言文字不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含有不良文化内容的行为的处罚 | |
130 | 行政处罚 | 市市场监管局 | 对广告中单独使用汉语拼音的,或者广告中使用汉语拼音时不正确、不规范,并不与规范汉字同时使用的行为的处罚 | |
131 | 行政处罚 | 市市场监管局 | 对广告中数字、标点符号的用法和计量单位等,不符合国家标准和有关规定的行为的处罚 | |
132 | 行政处罚 | 市市场监管局 | 对广告中单独使用外国语言文字的行为的处罚 | |
133 | 行政处罚 | 市市场监管局 | 对广告用语用字使用错别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使用繁体字、使用国家已废止的异体字和简化字、使用国家已废止的印刷字形的、及其他不规范使用的语言文字的行为的处罚 | |
134 | 行政处罚 | 市市场监管局 | 对广告中成语的使用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引起误导,对社会造成不良影响的行为的处罚 | |
135 | 行政处罚 | 市市场监管局 | 对销售未经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型号核准的或者未标明其型号核准代码的无线电发射设备的行为的处罚 | |
136 | 行政处罚 | 市市场监管局 | 对气瓶充装单位充装非自有产权气瓶(车用气瓶、呼吸用气瓶、灭火用气瓶、非重复充装气瓶和其他经省级质监部门安全监察机构同意的气瓶除外);对使用过的非重复充装气瓶再次进行充装;充装前不认真检查气瓶钢印标志和颜色标志,未按规定进行瓶内余气检查或抽回气瓶内残液而充装气瓶,造成气瓶错装或超装;对气瓶进行改装和对报废气瓶进行翻新;未按规定粘贴气瓶警示标签和气瓶充装标签;负责人或者充装人员未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的行为的处罚 | |
137 | 行政处罚 | 市市场监管局 | 对起重机械制造单位没有采用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起重机械设计文件的行为的处罚 | |
138 | 行政处罚 | 市市场监管局 | 对起重机械制造单位没有按规定在被许可的场所内制造起重机械的行为的处罚 | |
139 | 行政处罚 | 市市场监管局 | 对起重机械制造单位将主要受力结构件(主梁、主副吊臂、主支撑腿、标准节,下同)全部委托加工或者购买并用于起重机械制造;主要受力结构件需要部分委托加工或者购买的,制造单位没有委托取得相应起重机械类型和级别资质的制造单位加工或者购买其加工的主要受力结构件并用于起重机械制造的行为的处罚 | |
140 | 行政处罚 | 市市场监管局 | 对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发生变更,原使用单位未在变更后30日内到原登记部门办理使用登记注销的行为的处罚 | |
141 | 行政处罚 | 市市场监管局 | 对使用没有原使用单位的使用登记注销证明的旧起重机械的行为的处罚 | |
142 | 行政处罚 | 市市场监管局 | 对承租使用没有在登记部门进行使用登记的,或没有完整安全技术档案的,或监督检验或者定期检验不合格的起重机械的行为的处罚 | |
143 | 行政处罚 | 市市场监管局 | 对起重机械拆卸施工前,没有制定周密的拆卸作业指导书,或未按照拆卸作业指导书的要求进行施工,保证起重机械拆卸过程的安全的行为的处罚 | |
144 | 行政处罚 | 市市场监管局 | 对气瓶检验机构对定期检验不合格应予报废的气瓶,未进行破坏性处理而直接退回气瓶送检单位或者转卖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的行为的处罚 | |
145 | 行政处罚 | 市市场监管局 | 对气瓶或者瓶装气体销售单位或者个人销售无制造许可证单位制造的气瓶或者销售未经许可的充装单位充装的瓶装气体;收购、销售未经破坏性处理的报废气瓶或者使用过的非重复充装气瓶以及其他不符合安全要求的气瓶的行为的处罚 | |
146 | 行政处罚 | 市市场监管局 | 对加油站经营者使用非法定计量单位,使用国务院规定废除的非法定计量单位的计量器具以及国家明令淘汰或者禁止使用的计量器具用于成品油交接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
147 | 行政处罚 | 市市场监管局 | 对任何单位和个人伪造、冒用《计量检定员证》或者《注册计量师注册证》,未构成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的处罚 | |
148 | 行政处罚 | 市市场监管局 | 对计量检定人员伪造、篡改数据、报告、证书或技术档案等资料;违反计量检定规程开展计量检定;使用未经考核合格的计量标准开展计量检定;变造、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计量检定员证》或《注册计量师注册证》,未构成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 |
149 | 行政处罚 | 市市场监管局 | 对未依法取得资质认定的食品检验机构,擅自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食品检验数据和结果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
150 | 行政处罚 | 市市场监管局 | 对食品检验机构不能持续符合资质认定条件继续从事食品检验活动的;违反《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规定,擅自增加检验项目或者超出资质认定批准范围从事食品检验活动并对外出具食品检验报告的;接受影响检验公正性的资助或者存在影响检验公正性行为的;未依照食品安全标准、检验规范的规定进行食品检验,造成不良后果的;利用承担行政机关指定检验任务,进行其他违规行为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
151 | 行政处罚 | 市市场监管局 | 对食品检验机构以广告或者其他形式向消费者推荐食品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
152 | 行政处罚 | 市市场监管局 | 对食品生产加工企业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而擅自生产加工已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的食品的;已经被注销食品生产许可证或者食品生产许可证超过有效期仍继续生产加工已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的食品的;超出许可范围擅自生产加工已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的食品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
153 | 行政处罚 | 市市场监管局 | 对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生产条件、检验手段、生产技术或者工艺发生变化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
154 | 行政处罚 | 市市场监管局 | 对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名称发生变化,未按照《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规定办理变更手续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
155 | 行政处罚 | 市市场监管局 | 对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未按《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规定提交年度报告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
156 | 行政处罚 | 市市场监管局 | 对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未按《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规定标注QS标志和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
157 | 行政处罚 | 市市场监管局 | 对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出租、出借或者转让食品生产许可证证书、QS标志和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
158 | 行政处罚 | 市市场监管局 | 对违法接受并使用他人提供的食品生产许可证证书、QS标志和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
159 | 行政处罚 | 市市场监管局 | 对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产品经国家监督抽查或者省级监督抽查不合格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
160 | 行政处罚 | 市市场监管局 | 对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产品经国家监督抽查或者省级监督抽查,涉及安全卫生等强制性标准规定的项目或者反映产品特征性能的项目连续2次不合格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
161 | 行政处罚 | 市市场监管局 | 对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由于食品质量安全指标不合格等原因发生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
162 | 行政处罚 | 市市场监管局 | 对伪造、变造、冒用食品生产许可证证书、QS标志或者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
163 | 行政处罚 | 市市场监管局 | 对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用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或者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食品生产许可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
164 | 行政处罚 | 市市场监管局 | 对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向负责监督检查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
165 | 行政处罚 | 市市场监管局 | 对食品生产加工企业不能持续保持应当具备的环境条件、卫生要求、厂房场所、设备设施或者检验条件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
166 | 行政处罚 | 市市场监管局 | 对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在生产加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产品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
167 | 行政处罚 | 市市场监管局 | 对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委托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生产加工已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的食品的;未按《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规定实施出厂检验的;违反规定使用过期的、失效的、变质的、污秽不洁的、回收的、受其他污染的食品或者非食用的原料生产加工食品的;利用新资源生产食品、使用食品添加剂新品种、新的原材料生产的食品容器、包装材料和食品用工具、设备的新品种不能提供安全评价报告的;未按《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规定进行委托加工食品备案或者未按规定在委托加工生产的食品包装上标注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
168 | 行政处罚 | 市市场监管局 | 对食品生产加工企业未按《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规定进行强制检验、比对检验或者加严检验;无标或者不按标准组织生产的;未按《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规定实施进货验收制度并建立进货台帐的;未将使用食品添加剂情况备案或者未按国家规定进行其他备案的;无生产记录或者销售记录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
169 | 行政处罚 | 市市场监管局 | 对生产者违反《食品添加剂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第二条第三款、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四十二条等规定,构成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 | |
170 | 行政处罚 | 市市场监管局 | 对生产者违反《食品添加剂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等规定,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违法行为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
171 | 行政处罚 | 市市场监管局 | 对经营食品的个体工商户进货查验时未记录或者保存生产日期、保质期等相关信息的处罚 | |
172 | 行政处罚 | 市市场监管局 | 对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未在取得营业执照后30日内,按属地管理原则,向登记注册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同级商务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机构备案;或者是备案事项发生变更时,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未在变更之日起30日内(属于工商登记事项的自工商登记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商务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
173 | 行政处罚 | 市市场监管局 | 对在大众传播媒介发布广告或者以其他方式进行以公众为对象的广告宣传的,或者以赠送医学、药学专业刊物等形式向公众发布处方药广告的行为的处罚 | |
174 | 行政处罚 | 市市场监管局 | 对药品广告内容涉及药品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药理作用等内容的宣传,未以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说明书为准,进行扩大或者恶意隐瞒的宣传,含有说明书以外的理论、观点等内容的处罚 | |
175 | 行政处罚 | 市市场监管局 | 对药品广告中未标明药品的通用名称、忠告语、药品广告批准文号、药品生产批准文号的行为的处罚 | |
176 | 行政处罚 | 市市场监管局 | 对药品广告未标明药品生产企业或者药品经营企业名称,单独出现“咨询热线”“咨询电话”等内容的 | |
177 | 行政处罚 | 市市场监管局 | 对非处方药广告未同时标明非处方药专用标识(OTC)的行为的处罚 | |
178 | 行政处罚 | 市市场监管局 | 对药品广告中以产品注册商标代替药品名称进行宣传的行为的处罚 | |
179 | 行政处罚 | 市市场监管局 | 对电视台、广播电台在7:00-22:00发布含有涉及改善和增强性功能内容的广告的行为的处罚 | |
180 | 行政处罚 | 市市场监管局 | 对药品广告中涉及改善和增强性功能内容的,与经批准的药品说明书中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不一致的行为的处罚 | |
181 | 行政处罚 | 市市场监管局 | 对药品广告中含有明示或暗示服用该药能应付现代紧张生活和升学、考试等需要,能够帮助提高成绩、使精力旺盛、增强竞争力、增高、益智等内容的行为的处罚 | |
182 | 行政处罚 | 市市场监管局 | 对药品广告中含有其他不科学的用语或者表示,如“最新技术”“最高科学”“最先进制法”等的行为的处罚 | |
183 | 行政处罚 | 市市场监管局 | 对非处方药广告利用公众对于医药学知识的缺乏,使用公众难以理解和容易引起混淆的医学、药学术语,造成公众对药品功效与安全性的误解的行为的处罚 | |
184 | 行政处罚 | 市市场监管局 | 对药品广告未宣传和引导合理用药,直接或者间接怂恿任意、过量地购买和使用药品,含有免费治疗、免费赠送、有奖销售、以药品作为礼品或者奖品等促销药品内容的行为的处罚 | |
185 | 行政处罚 | 市市场监管局 | 对药品广告含有涉及公共信息、公共事件或其他与公共利益相关联的内容,如各类疾病信息、经济社会发展成果或医药科学以外的科技成果的行为的处罚 | |
186 | 行政处罚 | 市市场监管局 | 对药品广告在未成年人出版物和广播电视频道、节目、栏目上发布的,或者药品广告以儿童为诉求对象,以儿童名义介绍药品的行为的处罚 | |
187 | 行政处罚 | 市市场监管局 | 对按照《药品广告审查发布标准》第七条规定必须在药品广告中出现的内容,其字体和颜色不清晰可见、易于辨认的,或者上述内容在电视、电影、互联网、显示屏等媒体发布时,出现时间少于5秒的行为的处罚 | |
188 | 行政处罚 | 市市场监管局 | 对医疗机构研制的在医疗机构内部使用的医疗器械发布广告的行为的处罚 | |
189 | 行政处罚 | 市市场监管局 | 对医疗器械广告中有关产品名称、适用范围、性能结构及组成、作用机理等内容未以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产品注册证明文件为准的处罚 | |
190 | 行政处罚 | 市市场监管局 | 对医疗器械广告中未标明经批准的医疗器械名称、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名称、医疗器械注册证号、医疗器械广告批准文号的行为的处罚 | |
191 | 行政处罚 | 市市场监管局 | 对医疗器械广告中以非医疗器械产品名称代替医疗器械产品名称进行宣传的行为的处罚 | |
192 | 行政处罚 | 市市场监管局 | 对医疗器械广告中涉及改善和增强性功能内容的,与经批准的医疗器械注册证明文件中的适用范围不一致的,或者出现表现性器官的内容的行为的处罚 | |
193 | 行政处罚 | 市市场监管局 | 对报纸头版、期刊封面发布含有前款内容的广告的,或者电视台、广播电台在7:00-22:00发布含有前款内容的广告的行为的处罚 | |
194 | 行政处罚 | 市市场监管局 | 对医疗器械广告中有关适用范围和功效等内容的宣传不科学不准确,含有表示功效的断言或者保证的内容的处罚 | |
195 | 行政处罚 | 市市场监管局 | 对医疗器械广告中有关适用范围和功效等内容的宣传不科学不准确,说明有效率和治愈率的行为的处罚 | |
196 | 行政处罚 | 市市场监管局 | 对医疗器械广告中有关适用范围和功效等内容的宣传不科学不准确,与其他医疗器械产品、药品或其他治疗方法的功效和安全性对比的行为的处罚 | |
197 | 行政处罚 | 市市场监管局 | 对医疗器械广告中有关适用范围和功效等内容的宣传不科学不准确,在向个人推荐使用的医疗器械广告中,利用消费者缺乏医疗器械专业、技术知识和经验的弱点,使用超出产品注册证明文件以外的专业化术语或不科学的用语描述该产品的特征或作用机理的行为的处罚 | |
198 | 行政处罚 | 市市场监管局 | 医疗器械广告中有关适用范围和功效等内容的宣传不科学不准确,含有无法证实其科学性的所谓“研究发现”“实验或数据证明”等方面的内容的行为的处罚 | |
199 | 行政处罚 | 市市场监管局 | 对医疗器械广告中有关适用范围和功效等内容的宣传不科学不准确,含有“安全”“无毒副作用”“无效退款”“无依赖”“保险公司承保”等承诺性用语,含有“唯一”“精确”“最新技术”“最先进科学”“国家级产品”“填补国内空白”等绝对化或排他性的用语的行为的处罚 | |
200 | 行政处罚 | 市市场监管局 | 对医疗器械广告中有关适用范围和功效等内容的宣传不科学不准确,含有明示或暗示该医疗器械能应付现代紧张生活或升学、考试的需要,能帮助改善或提高成绩,能使精力旺盛、增强竞争力、能增高、能益智等内容的行为的处罚 | |
201 | 行政处罚 | 市市场监管局 | 对医疗器械广告含有涉及公共信息、公共事件或其他与公共利益相关联的内容,如各类疾病信息、经济社会发展成果或医疗科学以外的科技成果的行为的处罚 | |
202 | 行政处罚 | 市市场监管局 | 对医疗器械广告在未成年人出版物和频道、节目、栏目上发布的,或者医疗器械广告以儿童为诉求对象,以儿童的名义介绍医疗器械的行为的处罚 | |
203 | 行政处罚 | 市市场监管局 | 对按照《医疗器械广告审查发布》第六条规定必须在医疗器械广告中出现的内容,其字体和颜色不清晰可见、不易于辨认的,或者上述内容在电视、互联网、显示屏等媒体发布时,出现时间少于5秒的行为的处罚 | |
204 | 行政处罚 | 市市场监管局 | 对将《食品卫生法》禁止生产经营的以及违反国家食品卫生有关规定生产经营的食品发布广告的行为的处罚 | |
205 | 行政处罚 | 市市场监管局 | 对广告主发布食品广告,未依法提供《食品广告发布暂行规定》第五条所要求提供的证明文件的行为的处罚 | |
206 | 行政处罚 | 市市场监管局 | 对食品广告含有“最新科学”“最新技术”“最先进加工工艺”等绝对化的语言或者表示的行为的处罚 | |
207 | 行政处罚 | 市市场监管局 | 对食品广告出现与药品相混淆的用语,直接或者间接地宣传治疗作用,借助宣传某些成份的作用明示或者暗示该食品的治疗作用的行为的处罚 | |
208 | 行政处罚 | 市市场监管局 | 对食品广告明示或者暗示可以替代母乳,使用哺乳妇女和婴儿的形象的行为的处罚 | |
209 | 行政处罚 | 市市场监管局 | 对食品广告中使用医疗机构、医生的名义或者形象的,或者食品广告中涉及特定功效,利用专家、消费者的名义或者形象做证明的行为的处罚 | |
210 | 行政处罚 | 市市场监管局 | 对保健食品的广告内容不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说明书和标签为准,而任意扩大范围的行为的处罚 | |
211 | 行政处罚 | 市市场监管局 | 对保健食品与其他保健食品或者药品进行功效对比的行为的处罚 | |
212 | 行政处罚 | 市市场监管局 | 对保健食品、新资源食品、特殊营养食品的批准文号不在其广告中同时发布的行为的处罚 | |
213 | 行政处罚 | 市市场监管局 | 对普通食品、新资源食品、特殊营养食品广告宣传保健功能,也借助宣传某些成份的作用明示或者暗示其保健作用的行为的处罚 | |
214 | 行政处罚 | 市市场监管局 | 对普通食品广告宣传该食品含有新资源食品中的成份或者特殊营养成份的行为的处罚 | |
215 | 行政处罚 | 市市场监管局 | 对在商品流通领域经营无合法来源的进口货物、物品的行为的处罚 | |
216 | 行政处罚 | 市市场监管局 | 对以营利为目的,为经销无合法来源的进口货物、物品提供仓储、运输及其他便利条件的行为的处罚 | |
217 | 行政处罚 | 市市场监管局 | 对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对回收的报废汽车未逐车登记;发现回收的报废汽车有盗窃、抢劫或者其他犯罪嫌疑的,未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的行为的处罚 | |
218 | 行政处罚 | 市市场监管局 | 对报废汽车回收企业拆解、改装、拼装、倒卖有犯罪嫌疑的汽车及其“五大总成”和其他零配件的行为的处罚 | |
219 | 行政处罚 | 市市场监管局 | 对买卖或者伪造、变造《报废汽车回收证明》的处罚 | |
220 | 行政处罚 | 市市场监管局 | 对违反《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五、二十六、二十七、二十八条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
221 | 其他行政权力 | 市市场监管局 | 撤销药品零售企业的《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 | |
222 | 行政处罚 | 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 工地周边未设置不低于二米的符合规范的围蔽设施致使大气环境受到污染的行政处罚 | |
223 | 行政处罚 | 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 未按照规定与收运处置单位签订收运处置合同的行政处罚 | |
224 | 行政处罚 | 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 体积大、整体性强,或者需要拆分再处理的大件垃圾、废弃盆栽、农资包装废弃物未按规定分类投放的行政处罚 | |
225 | 行政处罚 | 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 生活垃圾处置服务单位不遵守作业规范的行政处罚 | |
226 | 行政处罚 | 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 不按标准规范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的行政处罚 | |
227 | 行政处罚 | 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 施工工地场地未实行硬地化致使大气环境受到污染的行政处罚 | |
228 | 行政处罚 | 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 驾驶未冲洗干净的运输车辆驶离余泥排放场所或者施工工地,致使大气环境受到污染的行政处罚 | |
229 | 行政处罚 | 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 未在施工工地设置沙石、灰土、水泥等建筑材料专用堆放场地致使大气环境受到污染的行政处罚 | |
230 | 行政处罚 | 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 除抢修和抢险工程外,在市区行政街和城镇噪声控制范围内的建筑、装饰、市政工程清拆施工场地,使用各种施工机械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其作业时间超出6时至22时的行政处罚 | |
231 | 行政处罚 | 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 市政道路、管线敷设工程施工或者工程竣工后不按时清理余泥渣土,致使大气环境受到污染的行政处罚 | |
232 | 行政处罚 | 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 在临街门口、道路等公共场地使用发电机,排放的噪声不符合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的行政处罚 | |
233 | 行政处罚 | 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 施工期间未采取措施避免扬尘,拆除建筑物未采取喷淋除尘措施并设置立体式遮挡尘土的防护设施的行政处罚 | |
234 | 行政处罚 | 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 因混凝土浇灌不宜留施工缝的作业和为保证工程质量、技术需要的桩基冲孔、钻孔桩成型等作业或者市政工程,需要延长作业时间、在夜间连续施工,未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证明并公告附近居民夜间连续施工、延长作业时间的行政处罚 | |
235 | 行政处罚 | 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 在建的三层以上的建筑物未设置楼体围障致使大气环境受到污染的行政处罚 | |
236 | 行政处罚 | 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 未按照规定安装或者擅自闲置、拆除、改装、损毁、遮挡在线计量、监控、检测等系统设备的行政处罚 | |
237 | 行政处罚 | 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 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未按规定使用不同颜色的垃圾收集袋分别收集其他垃圾和餐厨垃圾的行政处罚 | |
238 | 行政处罚 | 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 生活垃圾在转运站没有密闭存放,或者存放时间超过24小时,或者没有及时清理作业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废渣,保持生活垃圾转运设施和周边环境整洁的行政处罚 | |
239 | 行政处罚 | 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 未经许可擅自收运、处置餐饮垃圾和废弃食用油脂的行政处罚 | |
240 | 行政处罚 | 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 餐饮垃圾和废弃食用油脂产生单位、收运处置单位未执行联单管理的行政处罚 | |
241 | 行政处罚 | 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 餐饮垃圾和废弃食用油脂产生单位和收运处置服务单位未按照规定建立台账、对台账弄虚作假或者未按照规定申报的行政处罚 | |
242 | 行政处罚 | 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 拆除建筑物未采取喷淋除尘措施并设置立体式遮挡尘土垢防护设施,致使大气环境受到污染的行政处罚 | |
243 | 行政处罚 | 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 未按照规定安装油水分离装置的行政处罚 | |
244 | 行政处罚 | 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 未按照规定配备处置设施及设备并保证其运行良好、环境整洁,或者未在规定时间内报告停产检修的行政处罚 | |
245 | 行政处罚 | 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 未按照规定将餐饮垃圾和废弃食用油脂处置情况纳入台账的行政处罚 | |
246 | 行政处罚 | 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 非消防需要擅自动用消火栓,危害公共供水设施的行政处罚 | |
247 | 行政处罚 | 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 在运输过程中发生撒漏餐饮垃圾和废弃食用油脂,对道路造成污染的行政处罚 | |
248 | 行政处罚 | 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 未按照规定为产生单位提供餐饮垃圾和废弃食用油脂收集容器的行政处罚 | |
249 | 行政处罚 | 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 未按照规定做到按时清运,及时清理油水分离装置,保持收运车辆、收集容器和作业区环境整洁的行政处罚 | |
250 | 行政处罚 | 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 未按照规定配备餐饮垃圾和废弃食用油脂专用收运车辆,或者未按照规定安装行驶记录仪、装卸计量系统和视频监控设备的行政处罚 | |
251 | 行政处罚 | 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 餐饮垃圾和废弃食用油脂收运处置单位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歇业的行政处罚 | |
252 | 行政处罚 | 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 对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或与用户约定的时间安装、维修燃气燃烧器的行政处罚 | |
253 | 行政处罚 | 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 对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限定用户购买本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生产的或其指定的燃气燃烧器具和相关产品;聘用无燃气管理部门颁发的《职业技能岗位证书》的人员从事安装、维修业务的行政处罚 | |
254 | 行政处罚 | 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 对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伪造、涂改、出租、借用、转让或出卖燃气管理部门颁发的《职业技能岗位证书》;年检不合格的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继续从事安装、维修业务;由于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原因发生燃气事故;未经燃气供应企业同意,移动燃气计量表及表前设施的行政处罚 | |
255 | 行政处罚 | 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 对无燃气管理部门颁发的《职业技能岗位证书》,擅自从事燃气燃烧器具的安装、维修业务;以个人名义承揽燃气燃烧器具的安装、维修业务的行政处罚 | |
256 | 行政处罚 | 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 未建立管理台账,记录相关信息并每月向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的行政处罚 | |
257 | 行政处罚 | 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 对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者未在户外广告设施上公示户外广告设施日常维护责任人及其联系电话的行政处罚 | |
258 | 行政处罚 | 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 瓶装液化石油气送气人员在向用户交付瓶装液化气时,未按规定采集气瓶二维码标签信息和用户供气卡信息或者向未申领用户供气卡的用户供气的行政处罚 | |
259 | 行政处罚 | 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 瓶装液化石油气送气人员利用气瓶倒气售卖给用户的行政处罚 | |
260 | 行政处罚 | 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 瓶装液化石油气送气人员蓄意破坏气瓶二维码标签等身份标识的行政处罚 | |
261 | 行政处罚 | 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 瓶装液化石油气送气人员在提供送气服务时,未穿着统一的送气工服装或未佩戴送气工上岗证的行政处罚 | |
262 | 行政处罚 | 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 户外广告出现版面空置的行政处罚 | |
263 | 行政强制 | 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 户外广告出现版面空置,经责令限期改造或者拆除,逾期不改造或者拆除的强制拆除 | |
264 | 行政处罚 | 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 对户外广告设施达到设计使用年限时,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者未予以拆除或更新;举办文化、旅游、体育、会展、庆典、公益、促销等活动临时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者未在有效期届满之日起3日内予以拆除的行政处罚 | |
265 | 行政奖励 | 市林业园林局 | 对在义务植树和绿化工作中成绩显著的个人的表彰、奖励 | |
266 | 行政奖励 | 市林业园林局 | 对在义务植树和绿化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的表彰、奖励 | |
267 | 行政奖励 | 市林业园林局 | 对在生态公益林建设、保护和管理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的奖励 | |
268 | 其他行政权力 | 市社会组织管理局 | 审查行业协会实施的有异议的行业规则或者其他决定 | |
269 | 其他行政权力 | 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集中封存业务 |
附件2
重心下移事项清单
序号 | 事项类别 | 实施单位 | 实施清单事项名称 | 备注 |
1 | 行政处罚 | 市公安局 | 对违反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制度;违反计算机信息系统国际联网备案制度;计算机信息系统发生案件不报;拒不改进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状况的行为的处罚 | |
2 | 行政处罚 | 市公安局 | 对故意输入计算机病毒、有害数据的行为的处罚 | |
3 | 行政处罚 | 市公安局 | 对单位和个人未经许可自行建立或者使用其他信道进行国际联网;未取得国际联网经营许可证,从事国际联网经营业务;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使用的计算机或者计算机信息网络,需要进行国际联网的,不通过接入网络进行国际联网的行为的处罚 | |
4 | 行政处罚 | 市公安局 | 对利用国际联网制作、复制、查阅、传播违法信息;擅自进入计算机信息网络;擅自使用计算机信息网络资源;擅自改变计算机信息网络功能;擅自改变计算机信息网络数据、应用程序;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破坏性程序的行为的处罚 | |
5 | 行政处罚 | 市公安局 | 不履行国际联网备案职责的行为的处罚 | |
6 | 行政处罚 | 市公安局 | 对利用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制作、下载、复制、查阅、发布、传播、使用违法信息的行为的处罚 | |
7 | 行政处罚 | 市公安局 | 对向上网消费者提供直接接入互联网的计算机;未建立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巡查制度;不制止、不举报上网消费者违法行为,并对违法行为未向公安机关举报的;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记录有关上网信息的;不制止、不举报上网消费者违法行为;未按规定记录上网信息;未按规定保存上网消费者登记内容、记录备份;擅自修改、删除上网消费者登记内容、记录备份;上网服务经营单位未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注册事项、终止经营手续、备案的行为的处罚 | |
8 | 行政处罚 | 市公安局 | 对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内利用明火照明;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内不制止吸烟行为;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未悬挂禁烟标志;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允许带入、存放易燃易爆物品;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安装固定封闭门窗栅栏;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营业期间封堵、锁闭门窗、安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擅自停止实施安全技术措施的行为的处罚 | |
9 | 行政处罚 | 市公安局 | 对未经许可出售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的行为的处罚 | |
10 | 行政处罚 | 市公安局 | 对安全专用产品中含有有害数据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的行为的处罚 | |
11 | 行政处罚 | 市公安局 | 对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的行为的处罚 | |
12 | 行政处罚 | 市公安局 | 对发布虚假计算机病毒疫情;未按规定提交计算机病毒样本的行为的处罚 | |
13 | 行政处罚 | 市公安局 | 对未按规定上报计算机病毒分析结果的行为的处罚 | |
14 | 行政处罚 | 市公安局 | 对未建立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制度;未采取计算机病毒安全技术防治措施;未进行计算机病毒防治教育、培训;未及时检测、清除计算机病毒;未按规定使用具有销售许可证的计算机病毒防治产品的行为的处罚 | |
15 | 行政处罚 | 市公安局 | 对未按规定检测、清除计算机病毒;未依法保存计算机病毒检测、清除记录的行为的处罚 | |
16 | 行政处罚 | 市公安局 | 对第二级以上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运营、使用单位未建立安全保护组织的;第二级以上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运营、使用单位计算机信息系统投入使用前未经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等级测评机构测评合格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运营、使用单位未如实提供有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的信息、资料及数据文件的;第二级以上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运营、使用单位在重大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中不服从公安机关和国家指定的专门部门调度的;第二级以上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运营、使用单位未建立安全管理制度的;第二级以上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运营、使用单位未采取安全保护技术措施的;接入互联网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运营、使用单位和互联网服务单位采取的安全保护技术措施不具有符合公共安全行业技术标准的联网接口的;接入服务提供者、信息服务提供者以及数据中心服务提供者发现有害信息不及时采取删除、停止传输等技术措施的;含有计算机信息网络远程控制、密码猜解、漏洞检测、信息群发技术的产品和工具的生产者、销售者或者提供者违反《广东省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条规定,没有向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的行为的处罚 | |
17 | 行政处罚 | 市公安局 | 对未经允许进入计算机信息系统或者非法占有、使用、窃取计算机信息系统资源;窃取、骗取、夺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控制权;擅自向第三方公开他人电子邮箱地址和其他个人信息资料;窃取他人账号和密码,或者擅自向第三方公开他人账号和密码,以营利或者非正当使用为目的擅自向第三方公开他人电子邮箱地址和其他个人信息资料、以非正当使用为目的擅自向第三方公开他人账号和密码的;假冒他人名义发送信息;未经允许,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或者干扰;未经允许,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或者增加;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恶意软件等破坏性程序;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的其他行为的处罚 | |
18 | 行政处罚 | 市公安局 | 对未建立安全保护管理制度的;未采取安全技术保护措施的;未对网络用户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的;未提供安全保护管理所需信息、资料及数据文件,或者所提供内容不真实的;对委托其发布的信息内容未进行审核或者对委托单位和个人未进行登记的;未建立电子公告系统的用户登记和信息管理制度的;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删除网络地址、目录或者关闭服务器的;未建立公用帐号使用登记制度的;转借、转让用户帐号的行为的处罚 | |
19 | 行政处罚 | 市公安局 | 对从事危害网络安全的活动,或者提供专门用于从事危害网络安全活动的程序、工具,或者为他人从事危害网络安全的活动提供技术支持、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尚不构成犯罪的行为的处罚 | |
20 | 行政处罚 | 市公安局 | 对网络运营者、网络产品或者服务的提供者侵害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的,窃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非法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尚不构成犯罪的行为的处罚 | |
21 | 行政处罚 | 市公安局 | 对设立用于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或者利用网络发布涉及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信息,尚不构成犯罪的行为的处罚 | |
22 | 行政处罚 | 市公安局 | 对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运营、使用单位没有向地级市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的行为的处罚 | |
23 | 行政处罚 | 市公安局 | 对易制毒化学品购买、运输单位未按规定建立安全管理制度;转借易制毒化学品购买、运输许可证、备案证明;超出购买许可、备案范围购买易制毒化学品;未按规定记录、保存、备案易制毒化学品交易情况;易制毒化学品丢失、被盗、被抢不报;使用现金、实物交易易制毒化学品;未按规定报告易制毒化学品年度经销、库存情况的行为的处罚 | |
24 | 行政处罚 | 市公安局 | 对拒不接受易制毒化学品监督检查的行为的处罚 | |
25 | 行政处罚 | 市公安局 | 对有向无购买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易制毒化学品的情形;超出购买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的品种、数量销售易制毒化学品情形的行为的处罚 | |
26 | 行政处罚 | 市公安局 | 对未经许可、备案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或者骗取易制毒化学品购买、运输许可证、备案证明,以及使用他人的许可证、备案证明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使用伪造、变造、失效的许可证、备案证明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的行为的处罚 | |
27 | 行政处罚 | 市公安局 | 对运输易制毒化学品货证不符,运输易制毒化学品未携带许可证、备案证明,违规携带易制毒化学品的行为的处罚 | |
28 | 行政处罚 | 市公安局 | 对拒不停建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项目、拒不停止无证排污、逃避监管违法排污、生产、使用违禁农药拒不改正的行为的处罚 | |
29 | 行政处罚 | 市公安局 | 对生产、经营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生产、经营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的食品;在食品中添加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经营添加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生产经营营养成分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其他特定人群的食品;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肉类;生产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肉类制品;经营未按规定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生产经营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生产经营国家为特殊需要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生产经营添加药品的食品;违法使用剧毒、高毒农药的行为的处罚 | |
30 | 行政处罚 | 市公安局 | 对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煽动实施恐怖活动、极端主义活动;制作、传播、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物品;强制穿戴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服饰、标志;帮助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活动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 |
31 | 行政处罚 | 市公安局 | 对强迫他人参加宗教活动,或者强迫他人向宗教活动场所、宗教教职人员提供财物或者劳务的;以恐吓、骚扰等方式驱赶其他民族或者有其他信仰的人员离开居住地的;以恐吓、骚扰等方式干涉他人与其他民族或者有其他信仰的人员交往、共同生活的;以恐吓、骚扰等方式干涉他人生活习俗、方式和生产经营的;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歪曲、诋毁国家政策、法律、行政法规,煽动、教唆抵制人民政府依法管理的;煽动、胁迫群众损毁或者故意损毁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等国家法定证件以及人民币的;煽动、胁迫他人以宗教仪式取代结婚、离婚登记的;煽动、胁迫未成年人不接受义务教育的;其他利用极端主义破坏国家法律制度实施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 |
32 | 行政处罚 | 市公安局 | 对电信、互联网、金融业务经营者、服务提供者,住宿、长途客运、机动车租赁等业务经营者、服务提供者,未按规定对客户身份进行查验,或者对身份不明、拒绝身份查验的客户提供服务的行为的处罚 | |
33 | 行政处罚 | 市公安局 | 对违反约束措施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 |
34 | 行政处罚 | 市公安局 | 对编造、传播虚假恐怖事件信息;违反规定报道、传播、发布恐怖事件信息;未经批准报道、传播反恐应对处置现场情况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 |
35 | 行政处罚 | 市公安局 | 对拒不配合反恐工作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 |
36 | 行政处罚 | 市公安局 | 对妨碍反恐工作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 |
37 | 行政处罚 | 市公安局 | 对放任卖淫、嫖娼活动的行为的处罚 | |
38 | 行政处罚 | 市公安局 | 对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的行为的处罚 | |
39 | 行政处罚 | 市公安局 | 对破坏集会、游行、示威的行为的处罚 | |
40 | 行政处罚 | 市公安局 | 对违规制造、销(配)售枪支的行为的处罚 | |
41 | 行政处罚 | 市公安局 | 对违规运输枪支的行为的处罚 | |
42 | 行政处罚 | 市公安局 | 对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的行为的处罚 | |
43 | 行政处罚 | 市公安局 | 对未按规定标准制造民用枪支;不上缴报废枪支;丢失枪支不报;制造、销售仿真枪的行为的处罚 | |
44 | 行政处罚 | 市公安局 | 对未经许可从事爆破作业的行为的处罚 | |
45 | 行政处罚 | 市公安局 | 对未按规定对民用爆炸物品做出警示、登记标识;未按规定对雷管编码打号;超出许可购买民用爆炸物品;使用现金、实物交易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购买、进出口民用爆炸物品未按规定备案;未按规定建立民用爆炸物品登记制度;未按规定核销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的行为的处罚 | |
46 | 行政处罚 | 市公安局 | 对违反许可事项运输民用爆炸物品;未携带许可证运输民用爆炸物品;违规混装民用爆炸物品;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车辆未按规定悬挂、安装警示标志;违反行驶、停靠规定运输民用爆炸物品;装载民用爆炸物品的车厢载人;运输民用爆炸物品发生危险未处置;运输民用爆炸物品发生危险不报的行为的处罚 | |
47 | 行政处罚 | 市公安局 | 对未按资质等级从事爆破作业、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跨区域作业未报告、违反标准实施爆破作业的行为的处罚 | |
48 | 行政处罚 | 市公安局 | 对民用爆炸物品专用仓库未按规定设置技术防范设施的行为的处罚 | |
49 | 行政处罚 | 市公安局 | 对违反制度致使民用爆炸物品丢失、被盗、被抢;非法转让、出借、转借、抵押、赠送民用爆炸物品的行为的处罚 | |
50 | 行政处罚 | 市公安局 | 对未履行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责任的行为的处罚 | |
51 | 行政处罚 | 市公安局 | 对违反运输许可事项的;未随车携带《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的;运输车辆没有悬挂或者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警示标志的;烟花爆竹的装载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装载烟花爆竹的车厢载人的;超过危险物品运输车辆规定时速行驶的;运输车辆途中经停没有专人看守的;运达目的地后,未按规定时间将《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交回发证机关核销的行为的处罚 | |
52 | 行政处罚 | 市公安局 | 对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或者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燃放作业单位和作业人员违反焰火燃放安全规程、燃放作业方案进行燃放作业的;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的处罚 | |
53 | 行政处罚 | 市公安局 | 对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未按规定设置技术防范设施的行为的处罚 | |
54 | 行政处罚 | 市公安局 | 对未如实记录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数量、流向;储存剧毒化学品未备案;未如实记录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购买信息;未按规定期限保存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销售记录、材料;未按规定期限备案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销售、购买信息;转让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不报的行为的处罚 | |
55 | 行政处罚 | 市公安局 | 对单位未经许可购买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个人非法购买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单位非法出借、转让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行为的处罚 | |
56 | 行政处罚 | 市公安局 | 对违反核定载质量运输危险化学品;使用不符合安全标准车辆运输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擅自进入限制通行区域的行为的处罚 | |
57 | 行政处罚 | 市公安局 | 对未按规定悬挂、喷涂危险化学品警示标志;不配备危险化学品押运人员;道路运输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长时间停车不报;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运输途中丢失、被盗、被抢、流散、泄露未采取有效警示和安全措施;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运输途中流散、泄露不报的行为的处罚 | |
58 | 行政处罚 | 市公安局 | 对非法获取剧毒化学品购买、公路运输许可证件的行为的处罚 | |
59 | 行政处罚 | 市公安局 | 对未按规定更正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件回执填写错误的行为的处罚 | |
60 | 行政处罚 | 市公安局 | 对未携带许可证经公路运输剧毒化学品、违反许可事项经公路运输剧毒化学品的行为的处罚 | |
61 | 行政处罚 | 市公安局 | 对放射性物品运输车辆违反行驶规定;放射性物品运输车辆未悬挂警示标志;道路运输放射性物品未配备押运人员;道路运输放射性物品脱离押运人员监管的行为的处罚 | |
62 | 行政处罚 | 市公安局 | 对超过核准数量印制、出售营业性演出门票;印制、出售观众区域以外的营业性演出门票的行为的处罚 | |
63 | 行政处罚 | 市公安局 | 对印刷非法印刷品的行为的处罚 | |
64 | 行政处罚 | 市公安局 | 对印刷经营中发现违法犯罪行为未报告、单位内部设立印刷厂(所)未备案的行为的处罚 | |
65 | 行政处罚 | 市公安局 | 对旅馆变更登记未备案的行为的处罚 | |
66 | 行政处罚 | 市公安局 | 对不履行出租房屋治安责任;转租、转借承租房屋未按规定报告;利用出租房屋非法生产、储存、经营危险物品的行为的处罚 | |
67 | 行政处罚 | 市公安局 | 对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未如实登记的行为的处罚 | |
68 | 行政处罚 | 市公安局 | 对收购国家禁止收购的金属物品的行为的处罚 | |
69 | 行政处罚 | 市公安局 | 对买卖、伪造、变造报废汽车回收证明的行为的处罚 | |
70 | 行政处罚 | 市公安局 | 对擅自拆解、改装、拼装、倒卖有犯罪嫌疑的汽车、零配件的行为的处罚 | |
71 | 行政处罚 | 市公安局 | 对承修机动车不如实登记的行为的处罚 | |
72 | 行政处罚 | 市公安局 | 对回收报废机动车不如实登记的行为的处罚 | |
73 | 行政处罚 | 市公安局 | 对承修非法改装机动车、承修交通肇事逃逸车辆不报、回收无报废证明的机动车的行为的处罚 | |
74 | 行政处罚 | 市公安局 | 对更改机动车发动机号码、车架号码的行为的处罚 | |
75 | 行政处罚 | 市公安局 | 对非法拼(组)装汽车、摩托车的行为的处罚 | |
76 | 行政处罚 | 市公安局 | 对收当禁当财物的行为的处罚 | |
77 | 行政处罚 | 市公安局 | 对未按规定记录、统计、报送典当信息的行为的处罚 | |
78 | 行政处罚 | 市公安局 | 对典当行发现禁当财物不报的行为的处罚 | |
79 | 行政处罚 | 市公安局 | 对未按规定保存回收生产性废旧金属登记资料的行为的处罚 | |
80 | 行政处罚 | 市公安局 | 对再生资源回收经营中发现赃物、有赃物嫌疑物品不报的行为的处罚 | |
81 | 行政处罚 | 市公安局 | 对擅自变更大型活动时间、地点、内容、举办规模;未经许可举办大型活动的行为的处罚 | |
82 | 行政处罚 | 市公安局 | 对举办大型活动发生安全事故的行为的处罚 | |
83 | 行政处罚 | 市公安局 | 对大型活动发生安全事故不处置、大型活动发生安全事故不报的行为的处罚 | |
84 | 行政处罚 | 市公安局 | 对未经审核变更保安服务公司法定代表人;未按规定进行自招保安员备案;未按规定撤销自招保安员备案;超范围开展保安服务;违反规定条件招用保安员;未按规定核查保安服务合法性;未报告违法保安服务要求;未按规定签订、留存保安服务合同;未按规定留存保安服务监控影像资料、报警记录的行为的处罚 | |
85 | 行政处罚 | 市公安局 | 对泄露保密信息;使用监控设备侵犯他人合法权益、个人隐私;删改、扩散保安服务监控影像资料、报警记录;指使、纵容保安员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疏于管理导致发生保安员违法犯罪案件的行为的处罚 | |
86 | 行政处罚 | 市公安局 | 对保安员扣押、没收他人证件、财物;保安员参与追索债务;保安员采用暴力、以暴力相威胁处置纠纷;保安员删改、扩散保安服务监控影像资料、报警记录;保安员侵犯个人隐私、泄露保密信息的行为的处罚 | |
87 | 行政处罚 | 市公安局 | 对未按规定进行保安员培训的行为的处罚 | |
88 | 行政处罚 | 市公安局 | 对刻章企业非法经营的行为的处罚 | |
89 | 行政处罚 | 市公安局 | 对无证经营印章刻制业的行为的处罚 | |
90 | 行政处罚 | 市公安局 | 对废旧回收、拆解业未按规定登记信息的行为的处罚 | |
91 | 行政处罚 | 市公安局 | 对经营者未履行有关情况报告义务的行为的处罚 | |
92 | 行政处罚 | 市公安局 | 对经营者未在经营场所安装使用治安管理信息系统的行为的处罚 | |
93 | 行政处罚 | 市公安局 | 对收购、维修、加工行业从业人员泄露出售人、委托人信息的行为的处罚 | |
94 | 行政处罚 | 市公安局 | 对旅馆业不按规定安装使用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逾期不改的行为的处罚 | |
95 | 行政处罚 | 市公安局 | 对旅馆业不按规定登记录入、传送旅客信息逾期不改的行为的处罚 | |
96 | 行政处罚 | 市公安局 | 对按摩场所不按规定保存、报送信息的行为的处罚 | |
97 | 行政处罚 | 市公安局 | 对伪造人民币,变造人民币,出售、运输伪造、变造的人民币的行为的处罚 | |
98 | 行政处罚 | 市公安局 | 对故意毁损人民币的行为的处罚 | |
99 | 行政处罚 | 市公安局 | 对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非法出售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非法出售发票的行为的处罚 | |
100 | 行政处罚 | 市公安局 | 对非法制造、贩卖、持有、使用警用标志、制式服装、警械、证件的行为的处罚 | |
101 | 行政处罚 | 市公安局 | 对生产、销售仿制警用制式服装、标志的行为的处罚 | |
102 | 行政处罚 | 市公安局 | 对穿着、佩带仿制警用制式服装、标志的行为的处罚 | |
103 | 行政处罚 | 市公安局 | 对侮辱国旗的行为的处罚 | |
104 | 行政处罚 | 市公安局 | 对侮辱国徽的行为的处罚 | |
105 | 行政处罚 | 市公安局 | 对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的行为的处罚 | |
106 | 行政处罚 | 市公安局 | 对金融票据诈骗的行为的处罚 | |
107 | 行政处罚 | 市公安局 | 对信用卡诈骗的行为的处罚 | |
108 | 行政处罚 | 市公安局 | 对保险诈骗的行为的处罚 | |
109 | 行政处罚 | 市公安局 | 对出租人或者其代理人、承租人、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未按规定报送租赁房屋信息的;出租人以小时、天数为租期出租房屋,未安装租住人员信息采集系统,未按照本规定采集或者报送租住人员信息的;房地产中介等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将获悉的租赁房屋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的行为的处罚 | |
110 | 行政处罚 | 市公安局 | 对旅馆不落实安全技术防范设施的行为的处罚 | |
111 | 行政处罚 | 市公安局 | 对承租房屋未提供真实有效证件行为的处罚 | |
112 | 行政处罚 | 市公安局 | 对擅自提供大型群众性活动场地行为的处罚 | |
113 | 行政处罚 | 市公安局 | 对单位燃放烟花、爆竹的;个人燃放烟花、爆竹的;擅自将烟花、爆竹运入本市行为的处罚 | |
114 | 行政处罚 | 市公安局 | 对在禁放区内销售烟花、爆竹行为的处罚 | |
115 | 行政处罚 | 市公安局 | 对一般管理区内养犬人饲养危险犬的,未对危险犬实行圈养,在圈养地点设置醒目的警示标志;除免疫、诊疗外,携带外出;因免疫、诊疗携带外出的,未装入犬笼行为的处罚 | |
116 | 行政处罚 | 市公安局 | 对超过规定数量养犬行为的处罚 | |
117 | 行政处罚 | 市公安局 | 对未申请养犬登记行为的处罚 | |
118 | 行政处罚 | 市公安局 | 对公安机关不予登记的犬只继续饲养行为的处罚 | |
119 | 行政处罚 | 市公安局 | 对公安机关不予办理续期的犬只继续饲养行为的处罚 | |
120 | 行政处罚 | 市公安局 | 对未缴纳养犬管理费,逾期不补交行为的处罚 | |
121 | 行政处罚 | 市公安局 | 对因养犬干扰他人正常生产生活、影响公共秩序与安全或者破坏市容环境卫生,虐待或者遗弃犬只行为的处罚 | |
122 | 行政处罚 | 市公安局 | 对携带犬只进入犬只禁入区域行为的处罚 | |
123 | 行政处罚 | 市公安局 | 对违反规定携带犬只外出行为的处罚 | |
124 | 行政处罚 | 市公安局 | 对养犬人携带犬只进行户外活动未遵守相关规定行为的处罚 | |
125 | 行政处罚 | 市公安局 | 对未送伤人犬只到犬只留验场所行为的处罚 | |
126 | 行政处罚 | 市公安局 | 对开设犬只相关经营场所或者从事相关活动未备案行为的处罚 | |
127 | 行政处罚 | 市公安局 | 对不按规定申请补植犬只的电子身份标识,逾期不改正行为的处罚 | |
128 | 行政处罚 | 市公安局 | 对按摩场所从业人员违规经营的行为的处罚 | |
129 | 行政处罚 | 市公安局 | 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逃匿的行为的处罚 | |
130 | 行政处罚 | 市公安局 | 对组织作弊;通过提供考试作弊器材等方式为作弊提供帮助或者便利;代替他人参加考试;在考试结束前泄露、传播考试试题或者答案;其他扰乱考试秩序的行为的处罚 | |
131 | 行政处罚 | 市公安局 | 对出卖亲生子女的行为的处罚 | |
132 | 行政处罚 | 市公安局 | 对骗领居民身份证;出租、出借、转让居民身份证;非法扣押居民身份证的行为的处罚 | |
133 | 行政处罚 | 市公安局 | 对泄露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的处罚 | |
134 | 行政强制 | 市公安局 | 对吸毒成瘾人员强制隔离戒毒 | |
135 | 行政检查 | 市公安局 | 对人员、物品、货物以及交通工具进行毒品和易制毒化学品检查 | |
136 | 行政检查 | 市公安局 | 对易制毒化学品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对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过程进行检查 | |
137 | 行政检查 | 市公安局 | 对互联网信息服务安全检查 | |
138 | 行政检查 | 市公安局 | 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检查 | |
139 | 行政检查 | 市公安局 | 对计算机病毒防治工作的检查 | |
140 | 行政检查 | 市公安局 | 对互联单位、接入单位及有关用户对网络安全保护管理以及技术措施的落实情况的检查 | |
141 | 行政检查 | 市公安局 | 对保安从业单位、保安培训单位和保安员的监督检查 | |
142 | 行政检查 | 市公安局 | 对娱乐场所的治安管理 | |
143 | 行政检查 | 市公安局 | 对印铸刻字业的监督检查 | |
144 | 行政检查 | 市公安局 | 对按摩服务场所的日常检查 | |
145 | 行政检查 | 市公安局 | 对旅馆业的日常检查 | |
146 | 行政检查 | 市公安局 | 对典当业的监督检查 | |
147 | 行政检查 | 市公安局 | 对收购废旧金属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日常检查 | |
148 | 行政检查 | 市公安局 | 对机动车修理企业和个体商户、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的治安情况检查 | |
149 | 行政检查 | 市公安局 | 对租赁房屋集中地区的日常巡查,定期走访和治安安全检查 | |
150 | 行政检查 | 市公安局 | 对危险等级较高的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监督检查 | |
151 | 行政检查 | 市公安局 | 对制造、配售民用枪支企业情况定期检查 | |
152 | 行政检查 | 市公安局 | 对射击竞技体育运动单位运动枪支管理安全检查 | |
153 | 行政检查 | 市公安局 | 对民爆企业的监督检查 | |
154 | 行政检查 | 市公安局 | 对营业性射击场监督检查 | |
155 | 行政处罚 |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 对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罚:(一)无理抗拒、阻挠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二)不按照报送书面材料,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的;(三)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拒不履行行政处理决定的;(四)打击报复投诉人的 | |
156 | 行政处罚 |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 对用工单位设立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的处罚 | |
157 | 行政处罚 |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 对用工单位接受劳务派遣用工,却未与劳务派遣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或者协议内容未约定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的处罚 | |
158 | 行政处罚 |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 对用工单位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的处罚 | |
159 | 行政处罚 |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 对用工单位未根据工作岗位的实际需要与劳务派遣单位确定派遣期限,或者将连续用工期限分割订立数个短期劳务派遣协议的处罚 | |
160 | 行政处罚 |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 对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 |
161 | 行政处罚 |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 对因用人单位拖欠、克扣工资而引发严重影响公共秩序事件的,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经营者未在二十四小时内到现场协助处理事件的处罚 | |
162 | 行政处罚 |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 对用工单位未依法履行下列义务进行处罚:(一)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二)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三)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四)对在岗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需的培训;(五)连续用工的,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 | |
163 | 行政处罚 |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 对用人单位发生欠薪,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规定公告通知后,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仍不接受调查或者配合处理的处罚 | |
164 | 行政处罚 |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 对缴费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罚:(一)阻挠监察人员依法行使监察职权,拒绝检查的;(二)隐瞒事实真相,谎报、瞒报,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的;(三)拒绝提供与缴纳社会保险费有关的用人情况、工资表、财务报表等资料的;(四)拒绝执行监督检查询问书的;(五)拒绝执行限期改正指令书的;(六)打击报复举报人员的;(七)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况 | |
165 | 行政处罚 |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 实习、见习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行政处罚:(一)接纳未满十六周岁学生顶岗实习的;(二)安排学生到夜总会、歌厅、洗浴中心等场所实习的;(三)违法安排实习学生、见习人员从事高毒、易燃易爆、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以及其他具有安全隐患的劳动的;(四)当期接收顶岗实习学生、见习人员人数超过本单位在职职工总人数的百分之三十的 | |
166 | 行政处罚 |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 实习、见习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行政处罚:(一)未为实习学生、见习人员提供必要的实习、见习条件和安全健康的实习、见习环境的;(二)违法安排实习学生、见习人员超时实习、见习的;(三)克扣、拖欠实习学生、见习人员的报酬、补助或者补贴的;(四)未按照约定或者规定为实习学生、见习人员购买意外伤害保险的;(五)其他侵害实习学生、见习人员合法权益的行为的 | |
167 | 行政处罚 |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 用人单位违反规定未提供清凉饮料的处罚 | |
168 | 行政处罚 |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 对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职业技能培训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规定的处罚 | |
169 | 行政处罚 |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 对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罚:(一)拒绝、阻挠劳动保障监察员进行调查、检查的;(二)无正当理由,拒绝按照劳动保障监察询问通知书要求在指定时间和地点接受调查询问的;(三)拒绝提供或者报送用工信息等相关材料的;(四)出具伪证、隐匿证据、毁灭证据或者教唆劳动者进行虚假陈述的;(五)对采取登记保存措施的证据材料及相关设备擅自处理的 | |
170 | 行政处罚 |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 用人单位违反规定未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的处罚 | |
171 | 行政处罚 |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 对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其他物品的处罚 | |
172 | 行政处罚 |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 未按规定向职工公布本单位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的处罚 | |
173 | 行政处罚 |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 用人单位使用童工,劳动保障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用人单位拒不执行,逾期不将童工送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处罚 | |
174 | 行政处罚 |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 对缴费单位未按规定申报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数额的行为的处罚 | |
175 | 行政处罚 |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 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实施罚款或者没有法律、法规依据扣减劳动者工资的行为的处罚 | |
176 | 行政处罚 |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 对用人单位违反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行为的处罚 | |
177 | 行政处罚 |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 对用人单位违反规定,未建立、保存相关台账,或者伪造相关台账的处罚 | |
178 | 行政处罚 |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 对无营业执照、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的单位以及未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介绍童工就业行为的处罚 | |
179 | 行政处罚 |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 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冒用他人证件、虚构劳动关系等手段办理社会保险业务的;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行政处罚 | |
180 | 行政处罚 |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 从事劳动能力鉴定的组织或者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罚:(一)提供虚假鉴定意见的;(二)提供虚假诊断证明的;(三)收受当事人财物的 | |
181 | 行政处罚 |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 对企业未按照国家规定提取职工教育经费,或者挪用职工教育经费的处罚 | |
182 | 行政处罚 |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 对用人单位未及时为劳动者办理就业登记手续的处罚 | |
183 | 行政处罚 |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 对用人单位在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乙肝病原携带者从事的工作岗位以外招用人员时,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的行政处罚 | |
184 | 行政处罚 |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 对用人单位未以货币形式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未在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当日结清并一次性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或者未向劳动者本人提供其工资清单的行为的处罚 | |
185 | 行政处罚 |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 对用人单位招用人员提供虚假招聘信息,发布虚假招聘广告、招用无合法身份证件的人员或者以招用人员为名牟取不正当利益或进行其他违法活动的处罚 | |
186 | 行政处罚 |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 对用人单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时,瞒报工资总额或者职工人数的行为的处罚 | |
187 | 行政处罚 |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 对用人单位未依法制定工资支付制度并告知本单位全体劳动者的处罚 | |
188 | 行政处罚 |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 对用人单位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处罚 | |
189 | 行政处罚 |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及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等社会保险服务机构和承办社会保险业务的商业保险机构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行政处罚 | |
190 | 行政处罚 |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 对单位或者个人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的处罚 | |
191 | 行政处罚 |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 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外的其他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发布公益性岗位信息或者录用就业困难人员的行政处罚 | |
192 | 行政处罚 |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 对缴费单位伪造、变造社会保险登记证的处罚 | |
193 | 行政处罚 |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 对违反保护女职工和未成年工保护规定的行为的处罚 | |
194 | 行政处罚 |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 对娱乐场所招用未满18周岁未成年人的处罚 | |
195 | 行政处罚 |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 在使用有毒物品的作业场所使用童工的处罚 | |
196 | 行政处罚 |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 对用人单位违反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处罚 | |
197 | 行政处罚 |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 对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为劳动者办理登记或者备案手续的处罚 | |
198 | 行政处罚 |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 对用人单位制定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处罚 | |
199 | 行政处罚 |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 对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处罚 | |
200 | 行政处罚 |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 对用人单位使用童工的处罚 | |
201 | 行政处罚 |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 对用人单位违反规定,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处罚 | |
202 | 行政处罚 |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 对缴费单位在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缴费单位依法终止后,未按规定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变更登记或者社会保险注销登记的处罚 | |
203 | 行政处罚 |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 对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行为的处罚 | |
204 | 行政处罚 |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 对企业未按照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一点五至百分之二点五足额提取的规定足额提取或者使用职工教育经费的处罚 | |
205 | 行政处罚 |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 对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有关建立职工名册规定的处罚 | |
206 | 行政处罚 |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 对用人单位向求职者收取费用的处罚 | |
207 | 行政处罚 |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 对无营业执照、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的单位以及未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使用童工的处罚 | |
208 | 行政处罚 |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 对用人单位未妥善保存录用人员的录用登记材料,或者伪造录用登记材料的处罚 | |
209 | 行政处罚 | 市交通 运输局 | 对道路运输企业未使用符合标准的监控平台的行政处罚 | 花都、番禺、南沙、从化、增城区交通执法部门 |
210 | 行政处罚 | 市交通 运输局 | 对监控平台未接入联网联控系统的行政处罚 | 花都、番禺、南沙、从化、增城区交通执法部门 |
211 | 行政处罚 | 市交通 运输局 | 对未建立交通违法动态信息处理制度的行政处罚 | 花都、番禺、南沙、从化、增城区交通执法部门 |
212 | 行政处罚 | 市交通 运输局 | 对未有效执行交通违法动态信息处理制度的行政处罚 | 花都、番禺、南沙、从化、增城区交通执法部门 |
213 | 行政处罚 | 市交通 运输局 | 对驾驶员交通违法处理率低于90%的行政处罚 | 花都、番禺、南沙、从化、增城区交通执法部门 |
214 | 行政处罚 | 市交通 运输局 | 对未按规定配备专职监控人员的行政处罚 | 花都、番禺、南沙、从化、增城区交通执法部门 |
215 | 行政处罚 | 市交通 运输局 | 对使用卫星定位装置出现故障不能保持在线的运输车辆从事经营活动的行政处罚 | 花都、番禺、南沙、从化、增城区交通执法部门 |
216 | 行政处罚 | 市交通 运输局 | 对伪造车辆动态监控数据的行政处罚 | 花都、番禺、南沙、从化、增城区交通执法部门 |
217 | 行政处罚 | 市交通 运输局 | 对篡改车辆动态监控数据的行政处罚 | 花都、番禺、南沙、从化、增城区交通执法部门 |
218 | 行政处罚 | 市交通 运输局 | 对删除车辆动态监控数据的行政处罚 | 花都、番禺、南沙、从化、增城区交通执法部门 |
219 | 行政处罚 | 市交通 运输局 | 对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规定的客运经营驾驶人员条件的人员驾驶道路运输经营车辆的行政处罚 | 花都、番禺、南沙、从化、增城区交通执法部门 |
220 | 行政处罚 | 市交通 运输局 | 对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规定的货运经营驾驶人员条件的人员驾驶道路运输经营车辆的行政处罚 | 花都、番禺、南沙、从化、增城区交通执法部门 |
221 | 行政处罚 | 市交通 运输局 | 对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未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悬挂机动车维修标志牌的行政处罚 | 花都、番禺、南沙、从化、增城区交通执法部门 |
222 | 行政处罚 | 市交通 运输局 | 对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未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公示维修工时单价的行政处罚 | 花都、番禺、南沙、从化、增城区交通执法部门 |
223 | 行政处罚 | 市交通 运输局 | 对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未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公示维修工时定额的行政处罚 | 花都、番禺、南沙、从化、增城区交通执法部门 |
224 | 行政处罚 | 市交通 运输局 | 对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未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公示收费标准的行政处罚 | 花都、番禺、南沙、从化、增城区交通执法部门 |
225 | 行政处罚 | 市交通 运输局 | 对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未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公示服务承诺的行政处罚 | 花都、番禺、南沙、从化、增城区交通执法部门 |
226 | 行政处罚 | 市交通 运输局 | 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未在其办公场所显著位置公示其经营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 花都、番禺、南沙、从化、增城区交通执法部门 |
227 | 行政处罚 | 市交通 运输局 | 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未在其办公场所显著位置公示其培训范围的行政处罚 | 花都、番禺、南沙、从化、增城区交通执法部门 |
228 | 行政处罚 | 市交通 运输局 | 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未在其办公场所显著位置公示其收费项目的行政处罚 | 花都、番禺、南沙、从化、增城区交通执法部门 |
229 | 行政处罚 | 市交通 运输局 | 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未在其办公场所显著位置公示其学时收费标准的行政处罚 | 花都、番禺、南沙、从化、增城区交通执法部门 |
230 | 行政处罚 | 市交通 运输局 | 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未在其办公场所显著位置公示其教练员的行政处罚 | 花都、番禺、南沙、从化、增城区交通执法部门 |
231 | 行政处罚 | 市交通 运输局 | 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未在其办公场所显著位置公示其教学车辆的行政处罚 | 花都、番禺、南沙、从化、增城区交通执法部门 |
232 | 行政处罚 | 市交通 运输局 | 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未在其办公场所显著位置公示其教练场地的行政处罚 | 花都、番禺、南沙、从化、增城区交通执法部门 |
233 | 行政处罚 | 市交通 运输局 | 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未在其办公场所显著位置公示其招生站(点)的行政处罚 | 花都、番禺、南沙、从化、增城区交通执法部门 |
234 | 行政处罚 | 市交通 运输局 | 对汽车租赁经营者未在其经营场所公布租赁车辆的车牌号码的行政处罚 | 花都、番禺、南沙、从化、增城区交通执法部门 |
235 | 行政处罚 | 市交通 运输局 | 对汽车租赁经营者未在其经营场所公布租赁车辆的厂牌型号的行政处罚 | 花都、番禺、南沙、从化、增城区交通执法部门 |
236 | 行政处罚 | 市交通 运输局 | 对汽车租赁经营者未在其经营场所公布租赁车辆的首次注册登记日期信息的行政处罚 | 花都、番禺、南沙、从化、增城区交通执法部门 |
237 | 行政处罚 | 市交通 运输局 | 对客运经营者未按照规定为运输车辆配备驾驶员的行政处罚 | 花都、番禺、南沙、从化、增城区交通执法部门 |
238 | 行政处罚 | 市交通 运输局 | 对客运经营者在运行途中强迫旅客下车的行政处罚 | 花都、番禺、南沙、从化、增城区交通执法部门 |
239 | 行政处罚 | 市交通 运输局 | 对客运经营者在运行途中诱骗旅客下车的行政处罚 | 花都、番禺、南沙、从化、增城区交通执法部门 |
240 | 行政处罚 | 市交通 运输局 | 对班车客运经营者未按照规定的线路经营的行政处罚 | 花都、番禺、南沙、从化、增城区交通执法部门 |
241 | 行政处罚 | 市交通 运输局 | 对班车客运经营者未按照规定的口岸经营的行政处罚 | 花都、番禺、南沙、从化、增城区交通执法部门 |
242 | 行政处罚 | 市交通 运输局 | 对班车客运经营者未按照规定的班次经营的行政处罚 | 花都、番禺、南沙、从化、增城区交通执法部门 |
243 | 行政处罚 | 市交通 运输局 | 对班车客运经营者未按照规定的停靠站点经营的行政处罚 | 花都、番禺、南沙、从化、增城区交通执法部门 |
244 | 行政处罚 | 市交通 运输局 | 对机动车维修经营者编造维修理由误导消费或者虚列维修项目的行政处罚 | 花都、番禺、南沙、从化、增城区交通执法部门 |
245 | 行政处罚 | 市交通 运输局 | 对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者未按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报送运营信息的行政处罚 | 花都、番禺、南沙、从化、增城区交通执法部门 |
246 | 行政处罚 | 市交通 运输局 | 对道路旅客运输站场经营者放行携带危险物品的旅客进站乘车的行政处罚 | 花都、番禺、南沙、从化、增城区交通执法部门 |
247 | 行政处罚 | 市交通 运输局 | 对道路旅客运输站场经营者放行携带违禁物品的旅客进站乘车的行政处罚 | 花都、番禺、南沙、从化、增城区交通执法部门 |
248 | 行政处罚 | 市交通 运输局 | 对道路旅客运输站场经营者超过车辆核定载客限额售票的行政处罚 | 花都、番禺、南沙、从化、增城区交通执法部门 |
249 | 行政处罚 | 市交通 运输局 | 对道路旅客运输站场经营者无正当理由拒绝合法客运车辆进站经营的行政处罚 | 花都、番禺、南沙、从化、增城区交通执法部门 |
250 | 行政处罚 | 市交通 运输局 | 对道路旅客运输站场经营者允许无证经营车辆进站经营的行政处罚 | 花都、番禺、南沙、从化、增城区交通执法部门 |
251 | 行政处罚 | 市交通 运输局 | 对道路旅客运输站场经营者允许超载车辆出站的行政处罚 | 花都、番禺、南沙、从化、增城区交通执法部门 |
252 | 行政处罚 | 市交通 运输局 | 对道路旅客运输站场经营者允许未经安全检查的车辆载客出站的行政处罚 | 花都、番禺、南沙、从化、增城区交通执法部门 |
253 | 行政处罚 | 市交通 运输局 | 对道路旅客运输站场经营者允许安全检查不合格的车辆载客出站的行政处罚 | 花都、番禺、南沙、从化、增城区交通执法部门 |
254 | 行政处罚 | 市交通 运输局 | 对客运站经营者允许无经营许可证件的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允许超载车辆出站、允许未经安全检查或者安全检查不合格的车辆发车、无正当理由拒绝客运车辆的行政处罚 | 花都、番禺、南沙、从化、增城区交通执法部门 |
255 | 行政处罚 | 市交通 运输局 | 对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者为无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者提供服务的行政处罚 | 花都、番禺、南沙、从化、增城区交通执法部门 |
256 | 行政处罚 | 市交通 运输局 | 对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者为证照不全者提供服务的行政处罚 | 花都、番禺、南沙、从化、增城区交通执法部门 |
257 | 行政处罚 | 市交通 运输局 | 对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者允许装载禁运物品的车辆出站场的行政处罚 | 花都、番禺、南沙、从化、增城区交通执法部门 |
258 | 行政处罚 | 市交通 运输局 | 对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者允许装载不符合要求的限运物品的车辆出站场的行政处罚 | 花都、番禺、南沙、从化、增城区交通执法部门 |
259 | 行政处罚 | 市交通 运输局 | 对客运相关服务经营者超限超载配客的行政处罚 | 花都、番禺、南沙、从化、增城区交通执法部门 |
260 | 行政处罚 | 市交通 运输局 | 对货运相关服务经营者超限超载配货的行政处罚 | 花都、番禺、南沙、从化、增城区交通执法部门 |
261 | 行政处罚 | 市交通 运输局 | 对客运相关服务经营者为无证照者提供配载服务的行政处罚 | 花都、番禺、南沙、从化、增城区交通执法部门 |
262 | 行政处罚 | 市交通 运输局 | 对客运相关服务经营者为无证照者提供代理服务的行政处罚 | 花都、番禺、南沙、从化、增城区交通执法部门 |
263 | 行政处罚 | 市交通 运输局 | 对客运相关服务经营者为证照不全者提供配载服务的行政处罚 | 花都、番禺、南沙、从化、增城区交通执法部门 |
264 | 行政处罚 | 市交通 运输局 | 对客运相关服务经营者为证照不全者提供代理服务的行政处罚 | 花都、番禺、南沙、从化、增城区交通执法部门 |
265 | 行政处罚 | 市交通 运输局 | 对货运相关服务经营者为无证照者提供配载服务的行政处罚 | 花都、番禺、南沙、从化、增城区交通执法部门 |
266 | 行政处罚 | 市交通 运输局 | 对货运相关服务经营者为无证照者提供代理服务的行政处罚 | 花都、番禺、南沙、从化、增城区交通执法部门 |
267 | 行政处罚 | 市交通 运输局 | 对货运相关服务经营者为证照不全者提供配载服务的行政处罚 | 花都、番禺、南沙、从化、增城区交通执法部门 |
268 | 行政处罚 | 市交通 运输局 | 对货运相关服务经营者为证照不全者提供代理服务的行政处罚 | 花都、番禺、南沙、从化、增城区交通执法部门 |
269 | 行政处罚 | 市交通 运输局 | 对客运相关服务经营者普通货物配载时混装危险货物的行政处罚 | 花都、番禺、南沙、从化、增城区交通执法部门 |
270 | 行政处罚 | 市交通 运输局 | 对客运相关服务经营者普通货物配载时混装国家禁运物品的行政处罚 | 花都、番禺、南沙、从化、增城区交通执法部门 |
271 | 行政处罚 | 市交通 运输局 | 对货运相关服务经营者普通货物配载时混装危险货物的行政处罚 | 花都、番禺、南沙、从化、增城区交通执法部门 |
272 | 行政处罚 | 市交通 运输局 | 对货运相关服务经营者普通货物配载时混装国家禁运物品的行政处罚 | 花都、番禺、南沙、从化、增城区交通执法部门 |
273 | 行政处罚 | 市交通 运输局 | 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未在指定的路线开展培训业务的行政处罚 | 花都、番禺、南沙、从化、增城区交通执法部门 |
274 | 行政处罚 | 市交通 运输局 | 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未在指定的时间开展培训业务的行政处罚 | 花都、番禺、南沙、从化、增城区交通执法部门 |
275 | 行政处罚 | 市交通 运输局 | 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培训记录弄虚作假的行政处罚 | 花都、番禺、南沙、从化、增城区交通执法部门 |
276 | 行政处罚 | 市交通 运输局 | 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使用不具有统一标识的教学车辆从事机动车驾驶培训教学活动的行政处罚 | 花都、番禺、南沙、从化、增城区交通执法部门 |
277 | 行政处罚 | 市交通 运输局 | 对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索取学员钱物以及协助学员考试作弊的行政处罚 | 花都、番禺、南沙、从化、增城区交通执法部门 |
278 | 行政处罚 | 市交通 运输局 | 对道路运输从业人员将从业资格证件转借他人使用的行政处罚 | 花都、番禺、南沙、从化、增城区交通执法部门 |
279 | 行政处罚 | 市交通 运输局 | 对道路运输从业人员将道路运输车辆交给无相应从业资格人员经营的行政处罚 | 花都、番禺、南沙、从化、增城区交通执法部门 |
280 | 行政处罚 | 市交通 运输局 | 对未取得客运站经营许可、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的客运站许可证件、超越许可事项,从事客运站经营的行政处罚 | 花都、番禺、南沙、从化、增城区交通执法部门 |
281 | 行政处罚 | 市交通 运输局 | 对客运经营者未为旅客投保承运人责任险、未按最低投保限额投保、投保的承运人责任险已过期未继续投保的行政处罚 | 花都、番禺、南沙、从化、增城区交通执法部门 |
282 | 行政处罚 | 市交通 运输局 | 对一类、二类客运班线的经营者或者其委托的售票单位、客运站经营者未按规定对旅客身份进行查验,或者对身份不明、拒绝提供身份信息的旅客提供服务的行政处罚 | 花都、番禺、南沙、从化、增城区交通执法部门 |
283 | 行政处罚 | 市交通 运输局 | 对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不按规定维护和检测客运车辆的行政处罚 | 花都、番禺、南沙、从化、增城区交通执法部门 |
284 | 行政处罚 | 市交通 运输局 | 对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道路运输证》的客运车辆的行政处罚 | 花都、番禺、南沙、从化、增城区交通执法部门 |
285 | 行政处罚 | 市交通 运输局 | 对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者擅自改变道路运输站(场)的用途和服务功能,不公布运输线路、起讫停靠站点、班次、发车时间、票价的行政处罚 | 花都、番禺、南沙、从化、增城区交通执法部门 |
286 | 行政处罚 | 市交通 运输局 | 对货运经营者非法转让、出租道路运输许可证件的行政处罚 | 花都、番禺、南沙、从化、增城区交通执法部门 |
287 | 行政处罚 | 市交通 运输局 | 对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货物运输的行政处罚 | 花都、番禺、南沙、从化、增城区交通执法部门 |
288 | 行政处罚 | 市交通 运输局 | 对货运经营者不按规定携带《道路运输证》(车辆营运证)的行政处罚 | 花都、番禺、南沙、从化、增城区交通执法部门 |
289 | 行政处罚 | 市交通 运输局 | 对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强行招揽货物;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的行政处罚 | 花都、番禺、南沙、从化、增城区交通执法部门 |
290 | 行政处罚 | 市交通 运输局 | 对货物站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行政处罚:未取得货运站经营许可,擅自从事货运站经营的;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从事货运站经营的;超越许可的事项,从事货运站经营的 | 花都、番禺、南沙、从化、增城区交通执法部门 |
291 | 行政处罚 | 市交通 运输局 | 对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者对超限、超载车辆配载,放行出站的行政处罚 | 花都、番禺、南沙、从化、增城区交通执法部门 |
292 | 行政处罚 | 市交通 运输局 | 对国际道路运输经营者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超越许可的事项,非法从事国际道路运输经营的行政处罚 | 花都、番禺、南沙、从化、增城区交通执法部门 |
293 | 行政处罚 | 市交通 运输局 | 对非法转让、出租、伪造《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道路旅客运输班线经营许可证明》《国际汽车运输行车许可证》《国际汽车运输特别行车许可证》《国际道路运输国籍识别标志》的行政处罚 | 花都、番禺、南沙、从化、增城区交通执法部门 |
294 | 行政处罚 | 市交通 运输局 | 对国际道路运输经营者的运输车辆不按照规定标明《国际道路运输国籍识别标志》、携带《国际汽车运输行车许可证》或者《国际汽车运输特别行车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 花都、番禺、南沙、从化、增城区交通执法部门 |
295 | 行政处罚 | 市交通 运输局 | 对国际道路运输经营者不按批准的国际道路运输线路、站点、班次运输;在运输途中擅自变更运输车辆或者将旅客移交他人运输;未报告原许可机关,擅自终止国际道路旅客运输经营的行政处罚 | 花都、番禺、南沙、从化、增城区交通执法部门 |
296 | 行政处罚 | 市交通 运输局 | 对外国国际道路运输经营者未取得我国有效的《国际汽车运输行车许可证》或者《国际汽车运输特别行车许可证》擅自进入我国境内从事国际道路运输经营或者运输危险货物的;从事我国国内道路旅客或货物运输的;在我国境内自行承揽货源或招揽旅客的;未按规定的运输线路、站点、班次、停靠站(场)运行,未标明本国《国际道路运输国籍识别标志》的行政处罚 | 花都、番禺、南沙、从化、增城区交通执法部门 |
297 | 行政处罚 | 市交通 运输局 | 对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的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申报人员、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未取得从业资格上岗作业的行政处罚 | 花都、番禺、南沙、从化、增城区交通执法部门 |
298 | 行政处罚 | 市交通 运输局 | 对运输危险化学品,未根据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或者未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应急救援器材的行政处罚 | 花都、番禺、南沙、从化、增城区交通执法部门 |
299 | 行政处罚 | 市交通 运输局 | 对托运人不向承运人说明所托运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数量、危险特性以及发生危险情况的应急处置措施,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所托运的危险化学品妥善包装并在外包装上设置相应标志的行政处罚 | 花都、番禺、南沙、从化、增城区交通执法部门 |
300 | 行政处罚 | 市交通 运输局 | 对运输危险化学品需要添加抑制剂或者稳定剂,托运人未添加或者未将有关情况告知承运人的行政处罚 | 花都、番禺、南沙、从化、增城区交通执法部门 |
301 | 行政处罚 | 市交通 运输局 | 对委托未依法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的企业承运危险化学品的行政处罚 | 花都、番禺、南沙、从化、增城区交通执法部门 |
302 | 行政处罚 | 市交通 运输局 | 对托运人在托运的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化学品,或者将危险化学品谎报或者匿报为普通货物托运的行政处罚 | 花都、番禺、南沙、从化、增城区交通执法部门 |
303 | 行政处罚 | 市交通 运输局 | 对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未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行政处罚 | 花都、番禺、南沙、从化、增城区交通执法部门 |
304 | 行政处罚 | 市交通 运输局 | 对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件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行政处罚 | 花都、番禺、南沙、从化、增城区交通执法部门 |
305 | 行政处罚 | 市交通 运输局 | 对超越许可事项,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行政处罚 | 花都、番禺、南沙、从化、增城区交通执法部门 |
306 | 行政处罚 | 市交通 运输局 | 对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单位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行政处罚 | 花都、番禺、南沙、从化、增城区交通执法部门 |
307 | 行政处罚 | 市交通 运输局 | 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非法转让、出租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件的行政处罚 | 花都、番禺、南沙、从化、增城区交通执法部门 |
308 | 行政处罚 | 市交通 运输局 | 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未按规定维护或者检测专用车辆的行政处罚 | 花都、番禺、南沙、从化、增城区交通执法部门 |
309 | 行政处罚 | 市交通 运输局 | 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不按照规定随车携带《道路运输证》(车辆营运证)的行政处罚 | 花都、番禺、南沙、从化、增城区交通执法部门 |
310 | 行政处罚 | 市交通 运输局 | 对运输危险化学品以外其他危险货物的企业或者单位未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行政处罚 | 花都、番禺、南沙、从化、增城区交通执法部门 |
311 | 行政处罚 | 市交通 运输局 | 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擅自改装已取得《道路运输证》的专用车辆及罐式专用车辆罐体的行政处罚 | 花都、番禺、南沙、从化、增城区交通执法部门 |
312 | 行政处罚 | 市交通 运输局 | 对出租车经营者未按照规定向交通运输等部门提供营运数据或者其他必要的营运资料的行政处罚 | 花都、番禺、南沙、从化、增城区交通执法部门 |
313 | 行政处罚 | 市交通 运输局 | 对未取得从业资格证或者超越从业资格证核定范围,驾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的行政处罚 | 花都、番禺、南沙、从化、增城区交通执法部门 |
314 | 行政处罚 | 市交通 运输局 | 对转借、出租或者涂改从业资格证的行政处罚 | 花都、番禺、南沙、从化、增城区交通执法部门 |
315 | 行政处罚 | 市交通 运输局 | 对未按照规定携带营运证或者从业资格证的行政处罚 | 花都、番禺、南沙、从化、增城区交通执法部门 |
316 | 行政处罚 | 市交通 运输局 | 对干扰或者屏蔽出租汽车相关设备数据传输信号的行政处罚 | 花都、番禺、南沙、从化、增城区交通执法部门 |
317 | 行政处罚 | 市交通 运输局 | 对篡改出租汽车相关设备记录或者生成的数据的行政处罚 | 花都、番禺、南沙、从化、增城区交通执法部门 |
318 | 行政处罚 | 市交通 运输局 | 对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绕道行驶的行政处罚 | 花都、番禺、南沙、从化、增城区交通执法部门 |
319 | 行政处罚 | 市交通 运输局 | 对不按照规定携带道路运输证、从业资格证的行政处罚 | 花都、番禺、南沙、从化、增城区交通执法部门 |
320 | 行政处罚 | 市交通 运输局 | 对不按照规定使用文明用语,车容车貌不符合要求的行政处罚 | 花都、番禺、南沙、从化、增城区交通执法部门 |
321 | 行政处罚 | 市交通 运输局 | 对未经乘客同意搭载其他乘客的行政处罚 | 花都、番禺、南沙、从化、增城区交通执法部门 |
322 | 行政处罚 | 市交通 运输局 | 对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规定巡游揽客、站点候客的行政处罚 | 花都、番禺、南沙、从化、增城区交通执法部门 |
323 | 行政处罚 | 市交通 运输局 | 对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拒载,或者未经约车人或乘客同意、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无正当理由未按承诺到达约定地点提供预约服务的行政处罚 | 花都、番禺、南沙、从化、增城区交通执法部门 |
324 | 行政处罚 | 市交通 运输局 | 对转借、出租、涂改从业资格证的行政处罚 | 花都、番禺、南沙、从化、增城区交通执法部门 |
325 | 行政处罚 | 市交通 运输局 | 对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不按照规定使用计程计价设备、违规收费或者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违规收费的行政处罚 | 花都、番禺、南沙、从化、增城区交通执法部门 |
326 | 行政处罚 | 市交通 运输局 | 对举报、投诉其服务质量或者对其服务作出不满意评价的乘客实施报复的行政处罚 | 花都、番禺、南沙、从化、增城区交通执法部门 |
327 | 行政处罚 | 市交通 运输局 | 对聘用未取得从业资格证的人员,驾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的行政处罚 | 花都、番禺、南沙、从化、增城区交通执法部门 |
328 | 行政处罚 | 市交通 运输局 | 对聘用未按规定办理注册手续的人员,驾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的行政处罚 | 花都、番禺、南沙、从化、增城区交通执法部门 |
329 | 行政处罚 | 市交通 运输局 | 对不按照规定组织实施继续教育的行政处罚 | 花都、番禺、南沙、从化、增城区交通执法部门 |
330 | 行政处罚 | 市交通 运输局 | 对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机动车的行政处罚 | 花都、番禺、南沙、从化、增城区交通执法部门 |
331 | 行政处罚 | 市交通 运输局 | 对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承修已报废的机动车或者擅自改装机动车的行政处罚 | 花都、番禺、南沙、从化、增城区交通执法部门 |
332 | 行政处罚 | 市交通 运输局 | 对机动车维修经营者签发虚假或者不签发机动车维修合格证的行政处罚 | 花都、番禺、南沙、从化、增城区交通执法部门 |
333 | 行政处罚 | 市交通 运输局 | 对未经许可擅自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行政处罚 | 花都、番禺、南沙、从化、增城区交通执法部门 |
334 | 行政处罚 | 市交通 运输局 | 对使用无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件,非法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行政处罚 | 花都、番禺、南沙、从化、增城区交通执法部门 |
335 | 行政处罚 | 市交通 运输局 | 对超越许可事项,非法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行政处罚 | 花都、番禺、南沙、从化、增城区交通执法部门 |
336 | 行政处罚 | 市交通 运输局 | 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非法转让、出租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件的行政处罚 | 花都、番禺、南沙、从化、增城区交通执法部门 |
337 | 行政处罚 | 市交通 运输局 | 对接受非法转让、出租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件的行政处罚 | 花都、番禺、南沙、从化、增城区交通执法部门 |
338 | 行政处罚 | 市交通 运输局 | 对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擅自暂停、终止全部或者部分巡游出租汽车经营;出租或者擅自转让巡游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转包经营未及时纠正;不按照规定保证车辆技术状况良好;不按照规定配置巡游出租汽车相关设备;不按照规定建立并落实投诉举报制度的行政处罚 | 花都、番禺、南沙、从化、增城区交通执法部门 |
339 | 行政处罚 | 市交通 运输局 | 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处罚:(一)汽车租赁经营者未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悬挂营业执照,公示租赁车辆的车牌号码、车型、保险购置情况以及租车流程、用户须知、服务承诺、监督投诉电话等信息的;(二)汽车租赁经营者未按规定建立车辆档案的;(三)汽车租赁经营者出租他人所有的车辆的;(四)客车租赁经营者出租已转让或者以私下买卖或者融资、收取管理费等方式变相转让给他人的车辆的;(五)客车租赁经营者出租外观及内饰与出租汽车相同或者相仿的车辆,或者在车辆上安装计价器、顶灯、防劫网等装置的;(六)客车租赁经营者采取扬手即停等出租汽车的经营方式招揽零散客人的 | 花都、番禺、南沙、从化、增城区交通执法部门 |
340 | 行政处罚 | 市交通 运输局 | 在乘客客户端未显示或者隐匿车牌号码信息的行政处罚 | 花都、番禺、南沙、从化、增城区交通执法部门 |
341 | 行政处罚 | 市交通 运输局 | 将车辆交由未取得网约车从业资格的人员营运的;将个人所有的网约车交由他人营运行政处罚 | 花都、番禺、南沙、从化、增城区交通执法部门 |
342 | 行政处罚 | 市交通 运输局 | 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处罚:(一)取得线路经营许可后,将线路经营权违法转让;(二)取得线路经营许可后,擅自暂停、终止线路运营 | 花都、番禺、南沙、从化、增城区交通执法部门 |
343 | 行政处罚 | 市交通 运输局 | 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处罚:(一)公共汽车电车线路经营者不具备规定条件;(二)车辆技术性能不符合国家机动车安全标准和运营车辆综合性能技术标准;(三)不符合国家有关使用清洁能源的规定或者尾气排放不符合本市执行的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四)未在车辆内部安装和使用公共交通电子收费、治安视频监控、智能调度设备;(五)未在规定位置标明乘车守则,线路走向示意图、票价、服务和投诉电话,设置标识图案及其他服务标志 | 花都、番禺、南沙、从化、增城区交通执法部门 |
344 | 行政处罚 | 市交通 运输局 | 未取得线路经营许可、车辆运营证从事公共汽车电车经营的行政处罚 | 花都、番禺、南沙、从化、增城区交通执法部门 |
345 | 行政处罚 | 市交通 运输局 | 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处罚:(一)涂改、出租、出借或者转让车辆运营证的;(二)不按核定票价标准收费;(三)不按规定使用公共交通电子收费、智能调度、空调等设备;(四)不按照规定安排乘客免费转乘或者退回车费;(五)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维修、保养和检测运营车辆;(六)拒绝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七)不受理投诉或者不按规定填报运营统计报表 | 花都、番禺、南沙、从化、增城区交通执法部门 |
346 | 行政处罚 | 市交通 运输局 | 擅自设置、调整、拆除、占用或者损坏客运服务设施的行政处罚 | 花都、番禺、南沙、从化、增城区交通执法部门 |
347 | 行政处罚 | 市交通 运输局 | 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处罚:(一)应当设置吸烟室或者划定吸烟区而没有设置或者划定;(二)应当设置无烟客房或者无烟楼层而没有设置 | 花都、番禺、南沙、从化、增城区交通执法部门 |
348 | 行政处罚 | 市交通 运输局 | 经营者或者管理者不履行下列控制吸烟职责的行政处罚:(一)建立禁止吸烟或者限制吸烟的管理制度;(二)在禁止吸烟场所或者区域设置明显的禁止吸烟标志和举报投诉电话号码标牌,并保持标志和标牌完整、清晰;(三)不得在禁止吸烟场所或者区域放置烟具和附烟草广告的物品;(四)对在禁止吸烟场所或者区域的吸烟者予以劝导,对不听劝导的,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 花都、番禺、南沙、从化、增城区交通执法部门 |
349 | 行政处罚 | 市交通 运输局 | 在禁止吸烟场所或者区域内吸烟或者携带燃着的卷烟、雪茄烟、烟斗的行政处罚 | 花都、番禺、南沙、从化、增城区交通执法部门 |
350 | 行政处罚 | 市交通 运输局 | 未遵守危险化学品禁止目录、限制目录的规定的行政处罚 | 花都、番禺、南沙、从化、增城区交通执法部门 |
351 | 行政处罚 | 市交通 运输局 | 危险化学品运输单位未动态录入危险化学品相关信息的行政处罚 | 花都、番禺、南沙、从化、增城区交通执法部门 |
352 | 行政处罚 | 市交通 运输局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处罚:(一)为未取得相关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运输危险化学品的;(二)承运不符合包装要求的危险化学品的;(三)将承运的危险化学品转交给未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运输的 | 花都、番禺、南沙、从化、增城区交通执法部门 |
353 | 行政处罚 | 市交通 运输局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处罚:(一)车辆所属单位的驾驶人员或押运人员未随车携带从业资格证书或者相关资料的;(二)在运输合同约定的目的地之外卸载、分装危险化学品的 | 花都、番禺、南沙、从化、增城区交通执法部门 |
354 | 行政处罚 | 市交通 运输局 | 利用非机动车和摩托车从事经营性客运或者货运活动的行政处罚 | 花都、番禺、南沙、从化、增城区交通执法部门 |
355 | 行政处罚 | 市交通 运输局 | 在本市人力三轮车、电动自行车、摩托车禁止行驶区域内的公共停车场允许停放人力三轮车、电动自行车、摩托车的行政处罚 | 花都、番禺、南沙、从化、增城区交通执法部门 |
356 | 行政处罚 | 市交通 运输局 | 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处罚:(一)专业批发市场管理者不对园区内的人力三轮车进行规范管理的;(二)专业批发市场管理者允许加装动力装置的人力三轮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进出市场配送、运输货物的;(三)本市禁止摩托车行驶区域内的专业批发市场管理者允许摩托车进出市场配送、运输货物的;(四)专业批发市场商户经营者利用加装动力装置的人力三轮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进行货物配送、运输的;(五)本市禁止摩托车行驶区域内的专业批发市场商户经营者利用摩托车进行货物配送、运输的 | 花都、番禺、南沙、从化、增城区交通执法部门 |
357 | 行政处罚 | 市交通 运输局 | 对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相应资质的单位或个人;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行政处罚 | 花都、番禺、南沙、从化、增城区交通执法部门 |
358 | 行政处罚 | 市交通 运输局 | 对生产经营单位拒绝、阻碍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行政处罚 | 花都、番禺、南沙、从化、增城区交通执法部门 |
359 | 行政处罚 | 市交通 运输局 | 对生产安全事故责任单位的行政处罚 | 花都、番禺、南沙、从化、增城区交通执法部门 |
360 | 行政处罚 | 市交通 运输局 | 对为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单位提供虚假证明的中介机构的行政处罚 | 花都、番禺、南沙、从化、增城区交通执法部门 |
361 | 行政处罚 | 市交通 运输局 |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依法对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或者进行实时监控的行政处罚 | 花都、番禺、南沙、从化、增城区交通执法部门 |
362 | 行政处罚 | 市交通 运输局 | 对施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法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行政处罚 | 花都、番禺、南沙、从化、增城区交通执法部门 |
363 | 行政处罚 | 市交通 运输局 | 对施工生产经营单位未依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未定期组织演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行政处罚 | 花都、番禺、南沙、从化、增城区交通执法部门 |
364 | 行政处罚 | 市交通 运输局 |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且拒不执行的行政处罚 | 花都、番禺、南沙、从化、增城区交通执法部门 |
365 | 行政处罚 | 市交通 运输局 | 对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行政处罚 | 花都、番禺、南沙、从化、增城区交通执法部门 |
366 | 行政处罚 | 市交通 运输局 | 对破坏卫星定位装置的行政处罚 | 花都、番禺、南沙、从化、增城区交通执法部门 |
367 | 行政处罚 | 市交通 运输局 | 对恶意人为干扰卫星定位装置信号的行政处罚 | 花都、番禺、南沙、从化、增城区交通执法部门 |
368 | 行政处罚 | 市交通 运输局 | 对恶意人为屏蔽卫星定位装置信号的行政处罚 | 花都、番禺、南沙、从化、增城区交通执法部门 |
369 | 行政处罚 | 市交通 运输局 | 对班车客运的运输车辆未在显著位置挂放标志牌的行政处罚 | 花都、番禺、南沙、从化、增城区交通执法部门 |
370 | 行政处罚 | 市交通 运输局 | 对包车客运的运输车辆未在显著位置挂放标志牌的行政处罚 | 花都、番禺、南沙、从化、增城区交通执法部门 |
371 | 行政处罚 | 市交通 运输局 | 对直通港澳的运输车辆未在显著位置挂放标志牌的行政处罚 | 花都、番禺、南沙、从化、增城区交通执法部门 |
372 | 行政处罚 | 市交通 运输局 | 对危险货物运输专用车辆未悬挂危险货物运输标志的行政处罚 | 花都、番禺、南沙、从化、增城区交通执法部门 |
373 | 行政处罚 | 市交通 运输局 | 对危险货物运输专用车辆未喷涂危险货物运输标志的行政处罚 | 花都、番禺、南沙、从化、增城区交通执法部门 |
374 | 行政处罚 | 市交通 运输局 | 对包车客运经营者未核实包车的真实性的行政处罚 | 花都、番禺、南沙、从化、增城区交通执法部门 |
375 | 行政处罚 | 市交通 运输局 | 对包车客运经营者招揽包车合同外的旅客乘车的行政处罚 | 花都、番禺、南沙、从化、增城区交通执法部门 |
376 | 行政处罚 | 市交通 运输局 | 对包车客运经营者不能提供有效包车合同的行政处罚 | 花都、番禺、南沙、从化、增城区交通执法部门 |
377 | 行政处罚 | 市交通 运输局 | 对未按照规定使用卫星定位汽车行驶记录仪实时传送相关数据的行政处罚 | 花都、番禺、南沙、从化、增城区交通执法部门 |
378 | 行政处罚 | 市交通 运输局 | 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到注册地以外开展培训业务的行政处罚 | 花都、番禺、南沙、从化、增城区交通执法部门 |
379 | 行政处罚 | 市交通 运输局 | 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未在申报备案的教练场地开展培训业务的行政处罚 | 花都、番禺、南沙、从化、增城区交通执法部门 |
380 | 行政处罚 | 市交通 运输局 | 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使用未取得教练车牌证的教学车辆从事机动车驾驶培训教学活动的行政处罚 | 花都、番禺、南沙、从化、增城区交通执法部门 |
381 | 行政处罚 | 市交通 运输局 | 对汽车租赁经营者提供不符合规定的租赁车辆的行政处罚 | 花都、番禺、南沙、从化、增城区交通执法部门 |
382 | 行政处罚 | 市交通 运输局 | 对道路运输从业人员未随身携带从业资格证件的行政处罚 | 花都、番禺、南沙、从化、增城区交通执法部门 |
383 | 行政处罚 | 市交通 运输局 | 对客运经营者未取得道路客运经营许可;未取得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的道路客运许可证件;超越许可事项,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行政处罚 | 花都、番禺、南沙、从化、增城区交通执法部门 |
384 | 行政处罚 | 市交通 运输局 | 对客运经营者、客运站经营者非法转让、出租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的行政处罚 | 花都、番禺、南沙、从化、增城区交通执法部门 |
385 | 行政处罚 | 市交通 运输局 | 对取得客运经营许可的客运经营者使用未持有合法有效《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客运经营的行政处罚 | 花都、番禺、南沙、从化、增城区交通执法部门 |
386 | 行政处罚 | 市交通 运输局 | 对客运经营者不按照规定随车携带《道路运输证》(车辆营运证)的行政处罚 | 花都、番禺、南沙、从化、增城区交通执法部门 |
387 | 行政处罚 | 市交通 运输局 | 对客运经营者或者其委托的售票单位、客运站经营者不按规定使用道路运输业专用票证,转让、倒卖、伪造道路运输业专用票证的行政处罚 | 花都、番禺、南沙、从化、增城区交通执法部门 |
388 | 行政处罚 | 市交通 运输局 | 对客运经营者,存在不按批准的配客站点停靠或者不按规定的线路、日发班次下限行驶;对客运经营者的加班车、顶班车、接驳车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的线路、站点运行;客运包车未持有效的包车客运标志牌进行经营、不按照包车客运标志牌载明的事项运行、线路两端均不在车籍所在地、招揽包车合同以外的旅客乘车;以欺骗、暴力等手段招揽旅客的;在旅客运输途中擅自变更运输车辆;擅自将旅客移交他人运输;未报告原许可机关,擅自终止道路客运经营;开展定制客运未按照规定备案的;未按照规定在发车前对旅客进行安全事项告知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花都、番禺、南沙、从化、增城区交通执法部门 |
389 | 行政处罚 | 市交通 运输局 | 对未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超越许可的事项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行政处罚 | 花都、番禺、南沙、从化、增城区交通执法部门 |
390 | 行政处罚 | 市交通 运输局 | 对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行政处罚 | 花都、番禺、南沙、从化、增城区交通执法部门 |
391 | 行政处罚 | 市交通 运输局 | 对未取得巡游车营运证的车辆喷涂巡游车专用标识或者安装巡游车标志灯、空车待租标志或者计程计价设备的行政处罚 | 花都、番禺、南沙、从化、增城区交通执法部门 |
392 | 行政处罚 | 市交通 运输局 | 对出租车经营者未实时传送车辆卫星定位装置记录或者生成的数据的行政处罚 | 花都、番禺、南沙、从化、增城区交通执法部门 |
393 | 行政处罚 | 市交通 运输局 | 对从事巡游车服务,未在车内醒目位置公开本人的从业信息或者公开的信息与实际驾驶人员不一致的行政处罚 | 花都、番禺、南沙、从化、增城区交通执法部门 |
394 | 行政处罚 | 市交通 运输局 | 对未办理注册手续驾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的行政处罚 | 花都、番禺、南沙、从化、增城区交通执法部门 |
395 | 行政处罚 | 市交通 运输局 | 对不按照规定使用出租汽车相关设备的行政处罚 | 花都、番禺、南沙、从化、增城区交通执法部门 |
396 | 行政处罚 | 市交通 运输局 | 对不按照规定出具相应车费票据的行政处罚 | 花都、番禺、南沙、从化、增城区交通执法部门 |
397 | 行政处罚 | 市交通 运输局 | 对未取得相应从业资格证件,驾驶道路货物运输车辆;使用失效、伪造、变造的业资格证件,驾驶道路客货运输车辆;超越从业资格证件核定范围,驾驶道路客货运输车辆的行政处罚 | 花都、番禺、南沙、从化、增城区交通执法部门 |
398 | 行政处罚 | 市交通 运输局 | 对未取得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五座以上七座以下);起讫点均不在许可的经营区域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使用未取得道路运输证的车辆,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道路运输证的车辆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行政处罚 | 花都、番禺、南沙、从化、增城区交通执法部门 |
399 | 行政处罚 | 市交通 运输局 | 对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拒载、议价、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绕道行驶;未经乘客同意搭乘其他乘客;不按照规定使用计程计价设备、违规收费;不按照规定出具相应车费票据;不按照规定携带道路运输证、从业资格证;不按照规定使用巡游出租汽车相关设备;接受巡游出租汽车电召任务后未履行约定;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不按照规定使用文明用语或巡游出租汽车车容车貌不符合要求的行政处罚 | 花都、番禺、南沙、从化、增城区交通执法部门 |
400 | 行政处罚 | 市交通 运输局 | 对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在机场、火车站、汽车客运站、港口、公共交通枢纽等客流集散地不服从调度私自揽客;转让、倒卖、伪造巡游出租汽车相关票据的行政处罚 | 花都、番禺、南沙、从化、增城区交通执法部门 |
401 | 行政处罚 | 市交通 运输局 | 对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状况未达到《道路运输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18565)的;道路运输经营者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道路运输经营者未按照规定的周期和频次进行车辆综合性能检测和技术等级评定的;道路运输经营者未建立道路运输车辆技术档案或者档案不符合规定的;道路运输经营者未做好车辆维护记录的行政处罚 | 花都、番禺、南沙、从化、增城区交通执法部门 |
402 | 行政处罚 | 市交通 运输局 | 对未取得经营许可,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未取得经营许可,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失效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行政处罚 | 花都、番禺、南沙、从化、增城区交通执法部门 |
403 | 行政处罚 | 市交通 运输局 | 对网约车平台公司提供服务车辆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或者线上提供服务车辆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车辆不一致;提供服务驾驶员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或者线上提供服务驾驶员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驾驶员不一致;未按照规定保证车辆技术状况良好;起讫点均不在许可的经营区域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未按照规定将提供服务的车辆、驾驶员相关信息向服务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报备的;未按照规定制定服务质量标准、建立并落实投诉举报制度;未按照规定提供共享信息,或者不配合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调取查阅相关数据信息;未履行管理责任,出现甩客、故意绕道、违规收费等严重违反国家相关运营服务标准行为的行政处罚 | 花都、番禺、南沙、从化、增城区交通执法部门 |
404 | 行政处罚 | 市交通 运输局 | 对网约车驾驶员未按照规定携带《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绕道行驶;违规收费;对举报、投诉其服务质量或者对其服务做出不满意评价的乘客实施报复行为的行政处罚 | 花都、番禺、南沙、从化、增城区交通执法部门 |
405 | 行政处罚 | 市交通 运输局 | 对接入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车辆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营运,包括在乘客客户端展示、推送车辆信息或者向车辆推送网约车服务信息等的行政处罚 | 花都、番禺、南沙、从化、增城区交通执法部门 |
406 | 行政处罚 | 市交通 运输局 | 对未取得设计、施工资格或未按照资质等级承担城市道路的设计、施工任务;未按城市道路设计、施工技术规范设计、施工;未按设计图纸施工或擅自修订图纸的行政处罚 | 花都、番禺、南沙、从化、增城区交通执法部门 |
407 | 行政处罚 | 市交通 运输局 | 对货运源头单位不建立货物装载工作制度,明确货物装载、开票、计重工作人员职责;货运源头单位不维护本单位视频远程监控系统设备正常运行;货运源头单位对经营性货物运输车辆,不登记道路运输证和驾驶员从业资格证;非经营性货物运输车辆,不登记车辆行驶证和驾驶员的驾驶证;货运源头单位对货运源头装载情况不登记、统计,不建立货物装载台帐;货运源头单位不接受执法人员的监督检查,不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行政处罚 | 花都、番禺、南沙、从化、增城区交通执法部门 |
408 | 行政处罚 | 市交通 运输局 | 对货运源头单位未在货物装载场地安装称重设备的行政处罚 | 花都、番禺、南沙、从化、增城区交通执法部门 |
409 | 行政处罚 | 市交通 运输局 | 对货运源头单位为车辆超标准装载、配载;货运源头单位为无牌无证、证照不全的车辆装载、配载;货运源头单位为超限超载的车辆提供虚假装载证明的行政处罚 | 花都、番禺、南沙、从化、增城区交通执法部门 |
410 | 行政处罚 | 市交通 运输局 | 对货运源头单位的装载工作人员不按照规定装载、计重、开票,放行未经称重或者超限超载的车辆的行政处罚 | 花都、番禺、南沙、从化、增城区交通执法部门 |
411 | 行政处罚 | 市交通 运输局 | 设计单位编制涉及市管城市道路车行道施工设计文件,未履行文明施工管理责任,逾期不改的行政处罚 | 花都、番禺、南沙、从化、增城区交通执法部门 |
412 | 行政处罚 | 市交通 运输局 | 城乡新建道路或者新建、改建、扩建应当设置城市景观照明设施的建筑物、构筑物,其照明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和投入使用的行政处罚 | 花都、番禺、南沙、从化、增城区交通执法部门 |
413 | 行政处罚 | 市交通 运输局 | 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擅自在城市道路上建设建筑物、构筑物;在桥梁上架设压力在4公斤/平方厘米(0.4兆帕)以上的煤气管道、10千伏以上的高压电力线和其他易燃易爆管线;擅自在桥梁或者路灯设施上设置广告牌或者其他挂浮物;其他损害、侵占城市道路行为;未对设在城市道路上的各种管线的检查井、箱盖或者城市道路附属设施的缺损及时补缺或者修复;未在城市道路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占用城市道路期满或者挖掘城市道路后,不及时清理现场;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不按规定办理批准手续;紧急抢修埋设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线,不按规定补办批准手续;未按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或者需要移动位置、扩大面积、延长时间,未提前办理变更审批手续的行政处罚 | 花都、番禺、南沙、从化、增城区交通执法部门 |
414 | 行政处罚 | 市交通 运输局 | 对二轴货车,其车货总重量超过18000千克;三轴货车,其车货总重量超过25000千克;三轴汽车列车,其车货总重量超过27000千克;四轴货车,其车货总重量超过31000千克;四轴汽车列车,其车货总重量超过36000千克;五轴汽车列车,其车货总重量超过43000千克;六轴及六轴以上汽车列车,其车货总重量超过49000千克,其中牵引车驱动轴为单轴的,其车货总重量超过46000千克的行政处罚 | 花都、番禺、南沙、从化、增城区交通执法部门 |
415 | 行政强制 | 市交通 运输局 | 对没有《道路运输证》又无法当场提供其他有效证明的车辆予以暂扣 | 花都、番禺、南沙、从化、增城区交通执法部门 |
416 | 行政强制 | 市交通 运输局 | 未经许可从事道路运输经营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或者不能提供合法有效证明的,可以扣押车辆和相关设备 | 花都、番禺、南沙、从化、增城区交通执法部门 |
417 | 行政处罚 | 市水务局 | 对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或自建设施对外供水的企业供水水质、水压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擅自停止供水或未履行停水通知义务;未按照规定检修供水设施或在供水设施发生故障后未及时抢修的行政处罚 | |
418 | 行政处罚 | 市水务局 | 对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自建设施对外供水的企业无证或超越资质证书规定的经营范围进行城市供水工程的设计或施工;未按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和规范进行城市供水工程的设计或施工;违反城市供水发展规划及其年度建设计划兴建城市供水工程的行政处罚 | |
419 | 行政处罚 | 市水务局 | 对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自建设施对外供水的企业未按规定缴纳水费;盗用或转供城市公共供水;在规定的城市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内进行危害供水设施安全活动;擅自将自建设施供水管网系统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连接;产生或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的单位将其生产用水管网系统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直接连接;在城市公共供水管道上直接装泵抽水;擅自拆除、改装或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行政处罚 | |
420 | 行政处罚 | 市水务局 | 对建设工程施工危害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行政处罚 | |
421 | 行政处罚 | 市水务局 | 对招标代理机构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或在所代理的招标项目中投标、代理投标或者向该项目投标人提供咨询;接受委托编制标底的中介机构参加受托编制标底项目的投标或者为该项目的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提供咨询的行政处罚 | |
422 | 行政处罚 | 市水务局 | 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或泄露标底的行政处罚 | |
423 | 行政处罚 | 市水务局 | 对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行政处罚 | |
424 | 行政处罚 | 市水务局 | 对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行政处罚 | |
425 | 行政处罚 | 市水务局 | 对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不招标;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不按照规定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构成规避招标的行政处罚 | |
426 | 行政处罚 | 市水务局 | 对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或为规避办理施工许可证,将工程项目分解后擅自施工的行政处罚 | |
427 | 行政处罚 | 市水务局 | 对建设单位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任意压缩合理工期;明示或暗示设计单位或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建筑节能标准或选用禁止使用墙体材料,降低工程质量;明示或暗示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篡改或伪造检测报告的;弄虚作假送检试样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建设项目必须实行工程监理而未实行工程监理;未依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明示或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未依国家规定将竣工验收报告、有关认可文件或准许使用文件报送备案;未移交建设工程档案的行政处罚 | |
428 | 行政处罚 | 市水务局 | 对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未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的行政处罚 | |
429 | 行政处罚 | 市水务局 | 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行政处罚 | |
430 | 行政处罚 | 市水务局 | 对勘察、设计单位涂改、倒卖、出租、出借、非法转让资质证书或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行政处罚 | |
431 | 行政处罚 | 市水务局 | 对设计单位编制的初步设计应进行审查而未经审查;初步设计未经审查或审查未通过擅自施工;修订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涉及公共安全、公共利益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未送原审查单位重新审查的行政处罚 | |
432 | 行政处罚 | 市水务局 | 对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偷工减料,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或有其他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施工技术标准、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施工的行政处罚 | |
433 | 行政处罚 | 市水务局 | 对施工单位不履行保修义务或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行政处罚 | |
434 | 行政处罚 | 市水务局 | 对施工单位挪用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的行政处罚 | |
435 | 行政处罚 | 市水务局 | 对施工单位施工前未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作出详细说明;未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或在城市市区内的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未实行封闭围挡;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不符合安全使用要求;未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采取专项防护措施的行政处罚 | |
436 | 行政处罚 | 市水务局 | 对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勘察、设计、施工单位以及设备材料供应商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损害国家或他人的合法利益;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行政处罚 | |
437 | 行政处罚 | 市水务局 | 对监理单位转让监理业务的行政处罚 | |
438 | 行政处罚 | 市水务局 | 对施工图审查单位经审查出具合格书后仍有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行政处罚 | |
439 | 行政处罚 | 市水务局 | 对勘察、设计注册执业人员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人员的名义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行政处罚 | |
440 | 行政处罚 | 市水务局 | 对在正常供水状态下,供水企业的供水管网达不到国家规定的压力标准或间断供水;供水企业对供水设施不做定期检查、维护,造成供水设施损坏或发生供水事故;供水设施发生故障,影响正常供水,不及时抢修的行政处罚 | |
441 | 行政处罚 | 市水务局 | 对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区,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将雨水管网、污水管网相互混接的行政处罚 | |
442 | 行政处罚 | 市水务局 | 对排水户未取得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不按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水的行政处罚 | |
443 | 行政处罚 | 市水务局 | 对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或城镇污泥处理处置单位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未按国家规定检测进出水水质;未报送污水处理水质和水量、主要污染物削减量等信息和生产运营成本等信息的行政处罚 | |
444 | 行政处罚 | 市水务局 | 对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未按规定事先报告或采取应急处理措施,擅自停运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的行政处罚 | |
445 | 行政处罚 | 市水务局 | 对产生的污泥以及处理处置后的污泥的去向、用途、用量等未进行跟踪、记录;产生的污泥以及处理处置后的污泥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行政处罚 | |
446 | 行政处罚 | 市水务局 | 对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污泥的行政处罚 | |
447 | 行政处罚 | 市水务局 | 对不缴纳污水处理费的行政处罚 | |
448 | 行政处罚 | 市水务局 | 对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未按国家规定履行日常巡查、维修和养护责任,保障设施安全运行;未及时采取防护措施、组织事故抢修;因巡查、维护不到位,导致窨井盖丢失、损毁,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行政处罚 | |
449 | 行政处罚 | 市水务局 | 对从事危及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的活动的行政处罚 | |
450 | 行政处罚 | 市水务局 | 对有关单位未与施工单位、设施维护运营单位等共同制定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保护方案,未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的行政处罚 | |
451 | 行政处罚 | 市水务局 | 对擅自拆除、改动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行政处罚 | |
452 | 行政处罚 | 市水务局 | 对在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覆盖范围内,未按国家规定将污水排入城镇排水设施,或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区将污水排入雨水管网的行政处罚 | |
453 | 行政处罚 | 市水务局 | 对因发生事故或其他突发事件,排放的污水可能危及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运行,没有立即停止排放,未采取措施消除危害,或并未按规定及时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报告的行政处罚 | |
454 | 行政处罚 | 市水务局 | 对房屋设计单位、房屋施工单位、房屋建设单位、房屋产权单位、房屋使用权单位将安装有淘汰便器水箱和配件的新建房屋验收交付使用;未按更新改造计划更换淘汰便器水箱和配件;在限定的期限内未更换淘汰便器水箱和配件;对漏水严重的房屋便器水箱和配件未按期进行维修或更新的行政处罚 | |
455 | 行政处罚 | 市水务局 | 对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活动的处罚(包括倾倒垃圾、渣土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 | |
456 | 行政处罚 | 市水务局 | 对未经审查同意工程建设方案,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从事工程设施建设活动的处罚(如擅自修建水工程,或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 | |
457 | 行政处罚 | 市水务局 | 对未按照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位置、界限,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从事工程设施建设活动的处罚(如修建水工程,或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 | |
458 | 行政处罚 | 市水务局 | 对在江河、湖泊、水库、运河、渠道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的物体或者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及高秆作物行为的处罚 | |
459 | 行政处罚 | 市水务局 | 对围湖造地或者未经批准围垦河道行为的处罚 | |
460 | 行政处罚 | 市水务局 | 对在江河、湖泊上建设防洪工程和其他水工程、水电站违反规划同意书要求,影响防洪但尚可采取补救措施的行为的处罚 | |
461 | 行政处罚 | 市水务局 | 对未按照规划治导线整治河道和修建控制引导河水流向、保护堤岸等工程,影响防洪的处罚 | |
462 | 行政处罚 | 市水务局 | 对违反河口整治规划围海造地行为的处罚 | |
463 | 行政处罚 | 市水务局 | 对在洪泛区、蓄滞洪区内建设非防洪建设项目,未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行为的处罚 | |
464 | 行政处罚 | 市水务局 | 对防洪工程设施未经验收,即将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处罚 | |
465 | 行政处罚 | 市水务局 | 对无河道采砂许可证采砂行为的处罚 | |
466 | 行政处罚 | 市水务局 | 对不按照河道采砂许可证规定采砂行为的处罚 | |
467 | 行政处罚 | 市水务局 | 对未经批准或者不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工程安全标准整治河道或者修建水工程建筑物和其他设施行为的处罚 | |
468 | 行政处罚 | 市水务局 | 对未经批准在河道管理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工程设施行为的处罚 | |
469 | 行政处罚 | 市水务局 | 对河口滩涂开发利用工程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投入使用行为的处罚 | |
470 | 行政处罚 | 市水务局 | 对河口滩涂开发利用项目未按批准的位置和界限施工又不改正行为的处罚 | |
471 | 行政处罚 | 市水务局 | 对擅自改变河口滩涂开发利用项目的用途、范围行为的处罚 | |
472 | 行政处罚 | 市水务局 | 对未经批准开发利用河口滩涂行为的处罚 | |
473 | 行政处罚 | 市水务局 | 对无河砂合法来源证明运输河砂行为的处罚 | |
474 | 行政处罚 | 市水务局 | 对监理单位及其监理人员与采砂人、运砂人串通,弄虚作假,损害国家利益行为的处罚 | |
475 | 行政处罚 | 市水务局 | 对伪造、倒卖、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河道采砂许可证行为的处罚 | |
476 | 行政处罚 | 市水务局 | 对未申请办理延期手续而开工建设行为的处罚 | |
477 | 行政处罚 | 市水务局 | 对侵占、毁坏水工程及堤防、护岸等有关设施,毁坏防汛、水文监测、水文地质监测设施行为的处罚 | |
478 | 行政处罚 | 市水务局 | 对在水工程保护范围内,从事影响水工程运行和危害水工程安全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等活动的处罚 | |
479 | 行政处罚 | 市水务局 | 对在堤防、护堤地建房、放牧、开渠、打井、挖窖、葬坟、晒粮、存放物料、开采地下资源、进行考古发掘以及开展集市贸易活动的处罚 | |
480 | 行政处罚 | 市水务局 | 对围垦湖泊、河流行为的处罚 | |
481 | 行政处罚 | 市水务局 | 对未经批准或者不按照河道主管机关的规定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者淤泥、爆破、钻探、挖筑鱼塘行为的处罚 | |
482 | 行政处罚 | 市水务局 | 对擅自砍伐护堤护岸林木行为的处罚 | |
483 | 行政处罚 | 市水务局 | 对损毁堤防、护岸、闸坝、水工程建筑物,损毁防汛设施、水文监测和测量设施、河岸地质监测设施以及通信照明等设施行为的处罚 | |
484 | 行政处罚 | 市水务局 | 对非管理人员操作河道上的涵闸闸门或者干扰河道管理单位正常工作行为的处罚 | |
485 | 行政处罚 | 市水务局 | 对毁坏大坝或者其观测、通信、动力、照明、交通、消防等管理设施行为的处罚 | |
486 | 行政处罚 | 市水务局 | 对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进行爆破、打井、采石、采矿、取土、挖沙、修坟等危害大坝安全活动行为的处罚 | |
487 | 行政处罚 | 市水务局 | 对擅自操作大坝的泄洪闸门、输水闸门以及其他设施,破坏大坝正常运行行为的处罚 | |
488 | 行政处罚 | 市水务局 | 对在库区内围垦行为的处罚 | |
489 | 行政处罚 | 市水务局 | 对在坝体修建码头、渠道或者堆放杂物、晾晒粮草行为的处罚 | |
490 | 行政处罚 | 市水务局 | 对擅自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修建码头、鱼塘行为的处罚 | |
491 | 行政处罚 | 市水务局 | 对城市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未按照规定配套建设排水设施行为的处罚 | |
492 | 行政处罚 | 市水务局 | 对在水库的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从事开矿、采石、取土、陡坡开荒以及擅自敷设管道等破坏水安全活动行为的处罚 | |
493 | 行政处罚 | 市水务局 | 对在有供水功能水库的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从事网箱养殖、开办畜禽养殖场等污染水质行为的处罚 | |
494 | 行政处罚 | 市水务局 | 对围库筑塘的行为的处罚 | |
495 | 行政处罚 | 市水务局 | 对将未经验收合格的水利工程投入使用行为的处罚 | |
496 | 行政处罚 | 市水务局 | 对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围库造地行为的处罚 | |
497 | 行政处罚 | 市水务局 | 对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或者同意,擅自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内修建工程设施、兴建旅游设施或其他可能污染水库水体的生产经营设施行为的处罚 | |
498 | 行政处罚 | 市水务局 | 对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江河、水库水域内炸鱼、毒鱼、电鱼和排放污染物行为的处罚 | |
499 | 行政处罚 | 市水务局 | 对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从事爆破、打井、采石、取土、挖矿、葬坟以及在输水渠道或管道上决口、阻水、挖洞等危害水利工程安全行为的处罚 | |
500 | 行政处罚 | 市水务局 | 对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损毁、破坏水利工程设施及其附属设施和设备行为的处罚 | |
501 | 行政处罚 | 市水务局 | 对未经批准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倾倒土、石、矿渣、垃圾等废弃物行为的处罚 | |
502 | 行政处罚 | 市水务局 | 对在坝顶、堤顶、闸坝交通桥行驶履带拖拉机、硬轮车及超重车辆,在没有路面的坝顶、堤顶雨后行驶机动车辆行为的处罚 | |
503 | 行政处罚 | 市水务局 | 对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从事其他有碍水利工程安全运行的行为的处罚 | |
504 | 行政处罚 | 市水务局 | 对在堤坝、渠道上垦植、铲草、破坏或砍伐防护林行为的处罚 | |
505 | 行政处罚 | 市水务局 | 对擅自在河道、滩地、堤防或护堤地上修建工程设施行为的处罚 | |
506 | 行政处罚 | 市水务局 | 对未经批准或者未办理延期手续建设临时设施、堆放物品以及临时占用期满后不恢复原状行为的处罚 | |
507 | 行政处罚 | 市水务局 | 对未履行西江广州引水工程永久性识别标志埋设和管理职责行为的处罚 | 白云区水务局 |
508 | 行政处罚 | 市水务局 | 对西江广州引水工程管理单位未依法指派专门人员到施工现场进行保护安全指导行为的处罚 | 白云区水务局 |
509 | 行政处罚 | 市水务局 | 对西江广州引水工程管理单位未依法进行西江广州引水工程巡查、养护,或者未及时进行故障抢修和隐患排除行为的处罚 | 白云区水务局 |
510 | 行政处罚 | 市水务局 | 对西江广州引水工程管理单位未依法进行西江广州引水工程实时监控,或者发现工程设施运行受到危害未及时报告行为的处罚 | 白云区水务局 |
511 | 行政处罚 | 市水务局 | 对西江广州引水工程管理单位未依法制定西江广州引水工程事故应急预案并组织事故应急救援演练,或者未及时启动事故应急预案并报告行为的处罚 | 白云区水务局 |
512 | 行政处罚 | 市水务局 | 对西江广州引水工程管理单位未依法进行巡查或者发现饮用水水源受到污染未报告行为的处罚 | 白云区水务局 |
513 | 行政处罚 | 市水务局 | 对拆除、覆盖、移动、涂改、损坏西江广州引水工程永久性识别标志行为的处罚 | 白云区水务局 |
514 | 行政处罚 | 市水务局 | 对危害西江广州引水工程安全行为的处罚 | 白云区水务局 |
515 | 行政处罚 | 市水务局 | 对侵占、损毁西江广州引水工程设施行为的处罚 | 白云区水务局 |
516 | 行政处罚 | 市水务局 | 对未经同意修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设施的;在西江广州引水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各类建设项目行为的处罚 | 白云区水务局 |
517 | 行政处罚 | 市水务局 | 对建设单位在西江广州引水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内进行施工作业未采取专项防护措施行为的处罚 | 白云区水务局 |
518 | 行政处罚 | 市水务局 | 对未经批准擅自取水行为的处罚 | |
519 | 行政处罚 | 市水务局 | 对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行为的处罚 | |
520 | 行政处罚 | 市水务局 | 对拒不缴纳、拖延缴纳或者拖欠水资源费行为的处罚 | |
521 | 行政处罚 | 市水务局 | 对建设项目的节水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擅自投入使用行为的处罚 | |
522 | 行政处罚 | 市水务局 | 对以拖延、围堵、滞留执法人员等方式拒绝、阻挠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规定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的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行为的处罚 | |
523 | 行政处罚 | 市水务局 | 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擅自建设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行政处罚 | |
524 | 行政处罚 | 市水务局 | 对伪造、涂改、冒用取水申请批准文件、取水许可证行为的处罚 | |
525 | 行政处罚 | 市水务局 | 对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或者取水许可证行为的处罚 | |
526 | 行政处罚 | 市水务局 | 对拒不执行审批机关作出的取水量限制决定行为的处罚 | |
527 | 行政处罚 | 市水务局 | 对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取水权行为的处罚 | |
528 | 行政处罚 | 市水务局 | 对不按照规定报送年度取水情况,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行为的处罚 | |
529 | 行政处罚 | 市水务局 | 对退水水质达不到规定要求行为的处罚 | |
530 | 行政处罚 | 市水务局 | 对未安装计量设施行为的处罚 | |
531 | 行政处罚 | 市水务局 | 对计量设施不合格或者运行不正常行为的处罚 | |
532 | 行政处罚 | 市水务局 | 对开采地下水导致地面沉降、水源枯竭、水质恶化、海水入侵行为的处罚 | |
533 | 行政处罚 | 市水务局 | 对取用水单位和工程管理单位不执行水量调度行为的处罚 | |
534 | 行政处罚 | 市水务局 | 对在地下水禁止开采区内新建、改建、扩建地下水取水工程行为的处罚 | |
535 | 行政处罚 | 市水务局 | 对在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能够满足用水需要的地区开采地下水行为的处罚 | |
536 | 行政处罚 | 市水务局 | 对不配合安装取水监控设施、破坏取水监控设施或者妨碍监控设施正常运行行为的处罚 | |
537 | 行政处罚 | 市水务局 | 对在崩塌、滑坡危险区或者泥石流易发区从事取土、挖砂、采石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行为的处罚 | |
538 | 行政处罚 | 市水务局 | 对在禁止开垦坡度以上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或者在禁止开垦、开发的植物保护带内开垦、开发行为的处罚 | |
539 | 行政处罚 | 市水务局 | 对采集发菜,或者在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铲草皮、挖树兜、滥挖虫草、甘草、麻黄等行为的处罚 | |
540 | 行政处罚 | 市水务局 | 对在林区采伐林木不依法采取防止水土流失措施,造成水土流失行为的处罚 | |
541 | 行政处罚 | 市水务局 | 对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编制的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批准而开工建设行为的处罚 | |
542 | 行政处罚 | 市水务局 | 对生产建设项目的地点、规模发生重大变化,未补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或者补充、修改的水土保持方案未经原审批机关批准行为的处罚 | |
543 | 行政处罚 | 市水务局 | 对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未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对水土保持措施作出重大变更行为的处罚 | |
544 | 行政处罚 | 市水务局 | 对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将生产建设项目投产使用行为的处罚 | |
545 | 行政处罚 | 市水务局 | 对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专门存放地以外的区域倾倒砂、石、土、矸石、尾矿、废渣等的行为的处罚 | |
546 | 行政处罚 | 市水务局 | 对拒不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的行为的处罚 | |
547 | 行政处罚 | 市水务局 | 对未根据实地勘察成果文件进行编制水土保持方案行为的处罚 | |
548 | 行政处罚 | 市水务局 | 对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时伪造数据、资料或者提供虚假报告行为的处罚 | |
549 | 行政处罚 | 市水务局 | 对采用炼山或者全垦方式更新造林以及栽种桉树等不利于水源涵养和保护的树种行为的处罚 | |
550 | 行政处罚 | 市水务局 | 对水土保持方案未经审批擅自开工建设或者进行施工准备行为的处罚 | |
551 | 行政处罚 | 市水务局 | 对侵占、毁坏水文监测设施或者未经批准擅自移动、擅自使用水文监测设施行为的处罚 | |
552 | 行政处罚 | 市水务局 | 对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行为的处罚 | |
553 | 行政处罚 | 市水务局 | 对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行为的处罚 | |
554 | 行政处罚 | 市水务局 | 对发包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单位或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规定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行为的处罚 | |
555 | 行政处罚 | 市水务局 | 对在工程发包与承包中索贿、受贿、行贿行为的处罚 | |
556 | 行政处罚 | 市水务局 | 对勘察单位、设计单位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未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行为的处罚 | |
557 | 行政处罚 | 市水务局 | 对建设单位未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或者拆除工程的有关资料报送有关部门备案行为的处罚 | |
558 | 行政处罚 | 市水务局 | 对建设单位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行为的处罚 | |
559 | 行政处罚 | 市水务局 | 对建设单位要求施工单位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行为的处罚 | |
560 | 行政处罚 | 市水务局 | 对建设单位将拆除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行为的处罚 | |
561 | 行政处罚 | 市水务局 | 对工程监理单位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行为的处罚 | |
562 | 行政处罚 | 市水务局 | 对工程监理单位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行为的处罚 | |
563 | 行政处罚 | 市水务局 | 对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工程监理单位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行为的处罚 | |
564 | 行政处罚 | 市水务局 | 对工程监理单位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行为的处罚 | |
565 | 行政处罚 | 市水务局 | 对为建设工程提供机械设备和配件的单位,未按照安全施工的要求配备齐全有效的保险、限位等安全设施和装置行为的处罚 | |
566 | 行政处罚 | 市水务局 | 对出租单位出租未经安全性能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行为的处罚 | |
567 | 行政处罚 | 市水务局 | 对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拆卸单位未编制拆装方案、制定安全施工措施行为的处罚 | |
568 | 行政处罚 | 市水务局 | 对未由专业技术人员现场监督行为的处罚 | |
569 | 行政处罚 | 市水务局 | 对未出具自检合格证明或者出具虚假证明行为的处罚 | |
570 | 行政处罚 | 市水务局 | 对未向施工单位进行安全使用说明,办理移交手续行为的处罚 | |
571 | 行政处罚 | 市水务局 | 对工程监理单位转让工程监理业务行为的处罚 | |
572 | 行政处罚 | 市水务局 | 对施工单位未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无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现场监督行为的处罚 | |
573 | 行政处罚 | 市水务局 | 对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作业人员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未经安全教育培训或者经考核不合格即从事相关工作行为的处罚 | |
574 | 行政处罚 | 市水务局 | 对施工单位未在施工现场的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施工现场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行为的处罚 | |
575 | 行政处罚 | 市水务局 | 对施工单位未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行为的处罚 | |
576 | 行政处罚 | 市水务局 | 对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验收合格后登记行为的处罚 | |
577 | 行政处罚 | 市水务局 | 对施工单位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行为的处罚 | |
578 | 行政处罚 | 市水务局 | 对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行为的处罚 | |
579 | 行政处罚 | 市水务局 | 对施工单位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未经查验或者查验不合格即投入使用行为的处罚 | |
580 | 行政处罚 | 市水务局 | 对施工单位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行为的处罚 | |
581 | 行政处罚 | 市水务局 | 对施工单位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行为的处罚 | |
582 | 行政处罚 | 市水务局 | 对施工单位在施工组织设计中未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行为的处罚 | |
583 | 行政处罚 | 市水务局 | 对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行为的处罚 | |
584 | 行政处罚 | 市水务局 | 对建设单位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行为的处罚 | |
585 | 行政处罚 | 市水务局 | 对建设单位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行为的处罚 | |
586 | 行政处罚 | 市水务局 | 对建设单位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行为的处罚 | |
587 | 行政处罚 | 市水务局 | 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行为的处罚 | |
588 | 行政处罚 | 市水务局 | 对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行为的处罚 | |
589 | 行政处罚 | 市水务局 | 对设计单位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生产厂、供应商行为的处罚 | |
590 | 行政处罚 | 市水务局 | 对勘察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行为的处罚 | |
591 | 行政处罚 | 市水务局 | 对设计单位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行为的处罚 | |
592 | 行政处罚 | 市水务局 | 对设计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行为的处罚 | |
593 | 行政处罚 | 市水务局 | 对施工单位未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或者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取样检测行为的处罚 | |
594 | 行政处罚 | 市水务局 | 对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行为的处罚 | |
595 | 行政处罚 | 市水务局 | 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注册执业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未受聘于一个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或者同时受聘于两个以上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行为的处罚 | |
596 | 行政处罚 | 市水务局 | 对工程勘察企业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弄虚作假、提供虚假成果资料行为的处罚 | |
597 | 行政处罚 | 市水务局 | 对工程勘察企业勘察文件没有责任人签字或者签字不全行为的处罚 | |
598 | 行政处罚 | 市水务局 | 对工程勘察企业原始记录不按照规定记录或者记录不完整行为的处罚 | |
599 | 行政处罚 | 市水务局 | 对工程勘察企业不参加施工验槽行为的处罚 | |
600 | 行政处罚 | 市水务局 | 对工程勘察企业项目完成后,勘察文件不归档保存行为的处罚 | |
601 | 行政处罚 | 市水务局 | 对项目法人及其工作人员收受监理单位贿赂、索取回扣或者其他不正当利益行为的处罚 | |
602 | 行政处罚 | 市水务局 | 对监理单位以串通、欺诈、胁迫、贿赂等不正当竞争手段承揽监理业务的或利用工作便利与项目法人、被监理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串通,谋取不正当利益行为的处罚 | |
603 | 行政处罚 | 市水务局 | 对监理单位聘用无相应监理人员资格的人员从事监理业务的或隐瞒有关情况、拒绝提供材料或者提供虚假材料行为的处罚 | |
604 | 行政处罚 | 市水务局 | 对监理人员利用执(从)业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项目法人、被监理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财物行为的处罚 | |
605 | 行政处罚 | 市水务局 | 对与被监理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串通,谋取不正当利益行为的处罚 | |
606 | 行政处罚 | 市水务局 | 对非法泄露执(从)业中应当保守的秘密行为的处罚 | |
607 | 行政处罚 | 市水务局 | 对未取得相应的资质,擅自承担检测业务行为的处罚 | |
608 | 行政处罚 | 市水务局 | 对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超出资质等级范围从事检测活动行为的处罚 | |
609 | 行政处罚 | 市水务局 | 对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等级证书》行为的处罚 | |
610 | 行政处罚 | 市水务局 | 对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使用不符合条件的检测人员行为的处罚 | |
611 | 行政处罚 | 市水务局 | 对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未按规定上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和检测不合格事项行为的处罚 | |
612 | 行政处罚 | 市水务局 | 对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未按规定在质量检测报告上签字盖章行为的处罚 | |
613 | 行政处罚 | 市水务局 | 对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未按照国家和行业标准进行检测行为的处罚 | |
614 | 行政处罚 | 市水务局 | 对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档案资料管理混乱,造成检测数据无法追溯行为的处罚 | |
615 | 行政处罚 | 市水务局 | 对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转包、违规分包检测业务行为的处罚 | |
616 | 行政处罚 | 市水务局 | 对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伪造检测数据,出具虚假质量检测报告行为的处罚 | |
617 | 行政处罚 | 市水务局 | 对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委托方委托未取得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进行检测行为的处罚 | |
618 | 行政处罚 | 市水务局 | 对检测人员从事质量检测活动中不如实记录,随意取舍检测数据行为的处罚 | |
619 | 行政处罚 | 市水务局 | 对检测人员从事质量检测活动弄虚作假、伪造数据行为的处罚 | |
620 | 行政处罚 | 市水务局 | 对检测人员从事质量检测活动未执行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行为的处罚 | |
621 | 行政处罚 | 市水务局 | 对注册工程师以个人名义承接业务的;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形式非法转让注册证书或者执业印章行为的处罚 | |
622 | 行政处罚 | 市水务局 | 对泄露执业中应当保守的秘密并造成严重后果行为的处罚 | |
623 | 行政处罚 | 市水务局 | 对超出本专业规定范围或者聘用单位业务范围从事执业活动行为的处罚 | |
624 | 行政处罚 | 市水务局 | 对弄虚作假提供执业活动成果以及其它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行为的处罚 | |
625 | 行政处罚 | 市水务局 | 对建设单位委托没有相应资质的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进行工程质量检测行为的处罚 | |
626 | 行政处罚 | 市水务局 | 对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单位适用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审查人员行为的处罚 | |
627 | 行政处罚 | 市水务局 | 对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单位出具虚假的审查结论行为的处罚 | |
628 | 行政处罚 | 市水务局 | 对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出具虚假的检测数据和检测报告行为的处罚 | |
629 | 行政处罚 | 市水务局 | 对建设单位采购、使用不合格的商品混凝土、混凝土预制构件行为的处罚 | |
630 | 行政处罚 | 市水务局 | 对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行为的处罚 | |
631 | 行政处罚 | 市水务局 | 对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行为的处罚 | |
632 | 行政处罚 | 市水务局 | 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行为的处罚 | |
633 | 行政处罚 | 市水务局 | 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规定,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行为的处罚 | |
634 | 行政处罚 | 市水务局 | 对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参加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行为的处罚 | |
635 | 行政处罚 | 市水务局 | 对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在所有投标被评标委员会否决后自行确定中标人行为的处罚 | |
636 | 行政处罚 | 市水务局 | 对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行为的处罚 | |
637 | 行政处罚 | 市水务局 | 对依法应当公开招标而采用邀请招标行为的处罚 | |
638 | 行政处罚 | 市水务局 | 对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的发售、澄清、修改的时限,或者确定的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投标文件的时限不符合招标投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行为的处罚 | |
639 | 行政处罚 | 市水务局 | 对接受未通过资格预审的单位或者个人参加投标行为的处罚 | |
640 | 行政处罚 | 市水务局 | 对接受应当拒收的投标文件行为的处罚 | |
641 | 行政处罚 | 市水务局 | 对招标人超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的比例收取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或者不按照规定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行为的处罚 | |
642 | 行政处罚 | 市水务局 | 对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但未中标行为的处罚 | |
643 | 行政处罚 | 市水务局 | 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不按照规定组建评标委员会,或者确定、更换评标委员会成员违反 | |
644 | 行政处罚 | 市水务局 | 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无正当理由不发出中标通知书行为的处罚 | |
645 | 行政处罚 | 市水务局 | 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不按照规定确定中标人行为的处罚 | |
646 | 行政处罚 | 市水务局 | 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无正当理由改变中标结果行为的处罚 | |
647 | 行政处罚 | 市水务局 | 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订立合同行为的处罚 | |
648 | 行政处罚 | 市水务局 | 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在订立合同时向中标人提出附加条件行为的处罚 | |
649 | 行政处罚 | 市水务局 | 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行为的处罚 | |
650 | 行政处罚 | 市水务局 | 对招标人和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合同的主要条款与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不一致,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行为的处罚 | |
651 | 行政处罚 | 市水务局 | 对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邀请招标不依法发出投标邀请书行为的处罚 | |
652 | 行政处罚 | 市水务局 | 对评标委员会成员在评标过程中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或者在评标过程中不能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行为的处罚 | |
653 | 行政处罚 | 市水务局 | 对评标专家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行为的处罚 | |
654 | 行政处罚 | 市水务局 | 对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对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应当发布招标公告而不发布行为的处罚 | |
655 | 行政处罚 | 市水务局 | 对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行政许可证件,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行政许可行为的处罚 | |
656 | 行政处罚 | 市水务局 | 对超越行政许可范围进行活动的处罚 | |
657 | 行政处罚 | 市水务局 | 对向负责监督检查的行政机关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行为的处罚 | |
658 | 行政处罚 | 市水务局 | 对水行政许可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水行政许可行为的处罚 | |
659 | 行政处罚 | 市水务局 | 对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水行政许可行为的处罚 | |
660 | 行政处罚 | 市水务局 | 对未经水行政许可,擅自从事依法应当取得水行政许可的活动的处罚 | |
661 | 行政处罚 | 市水务局 | 对拒绝或妨碍监督检查行为的处罚 | |
662 | 行政处罚 | 市水务局 | 建设单位不按规定兴建替代水域工程或者采取功能补救措施的行政处罚 | |
663 | 行政处罚 | 市水务局 | 在流溪河干支流源头区非林地内进行野炊的行政处罚 | |
664 | 行政处罚 | 市水务局 | 擅自拆除和转移水工程及其有关设施或者改变水工程及其有关设施的调度和运行方案的行政处罚 | |
665 | 行政处罚 | 市水务局 | 违反项目建设及竣工验收相关管理规定的行政处罚 | |
666 | 行政处罚 | 市水务局 | 供水企业违反对公众服务义务的行政处罚 | |
667 | 行政处罚 | 市水务局 | 违反用户共用用水设施技术规范或不履行向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义务的行政处罚 | |
668 | 行政处罚 | 市水务局 | 将不符合国家和地方标准的污水和废水排入公共污水管网的行政处罚 | |
669 | 行政处罚 | 市水务局 | 公共排水设施验收、使用或者竣工图纸备案不符合相关规定的行政处罚 | |
670 | 行政处罚 | 市水务局 | 未办理接驳手续擅自接驳公共排水设施的行政处罚 | |
671 | 行政处罚 | 市水务局 | 对市政设施不按规定抢修和强制性标准建设施工的行政处罚 | |
672 | 行政处罚 | 市水务局 | 雨水径流控制设施不符合规定条件,建设单位不组织返修或者重建的行政处罚 | |
673 | 行政处罚 | 市水务局 | 不按规定使用雨水径流控制设施,或者将雨水径流控制设施挪作他用,或者阻挠、妨碍雨水径流控制设施的管理、保护和养护维修的行政处罚 | |
674 | 行政处罚 | 市水务局 | 对擅自停止使用取退水计量设施行为的处罚 | |
675 | 行政处罚 | 市水务局 | 对擅自停止使用节水设施行为的处罚 | |
676 | 行政处罚 | 市水务局 | 对不按规定提供取水、退水计量资料行为的处罚 | |
677 | 行政处罚 | 市水务局 | 对业主单位或者其委托的从事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工作的单位,在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工作中弄虚作假行为的处罚 | |
678 | 行政处罚 | 市水务局 | 对重点用水单位不按照规定报送用水情况行为的处罚 | |
679 | 行政处罚 | 市水务局 | 对供水单位不按照规定提供自用水及其供水范围内的用水单位的用水情况行为的处罚 | |
680 | 行政处罚 | 市水务局 | 对重点用水单位不按照规定进行水平衡测试行为的处罚 | |
681 | 行政处罚 | 市水务局 | 对用水单位不按照规定缴纳超计划、超定额用水累进加价费用行为的处罚 | |
682 | 行政处罚 | 市水务局 | 对以水为原料生产纯净水、矿泉水、饮料等产品的企业,未采用节水生产工艺、技术和设备,未对尾水回收利用,或者原料水的利用率不符合国家或者省规定标准行为的处罚 | |
683 | 行政处罚 | 市水务局 | 对水权交易平台未将水权交易信息告知水行政主管部门行为的处罚 | |
684 | 行政处罚 | 市水务局 | 对未按照强制性标准进行编制水土保持方案行为的处罚 | |
685 | 行政处罚 | 市水务局 | 对在禁止设置消纳场或者专门存放地堆放渣土行为的处罚 | |
686 | 行政处罚 | 市水务局 | 对擅自占用、损坏水土保持设施行为的处罚 | |
687 | 行政处罚 | 市水务局 | 对依法可以不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未按照水土保持技术规范、标准采取水土保持措施行为的处罚 | |
688 | 行政处罚 | 市水务局 | 对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造成水土流失,不进行治理行为的处罚 | |
689 | 行政处罚 | 市水务局 | 对建筑设计单位不按照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进行设计行为的处罚 | |
690 | 行政处罚 | 市水务局 |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行为的处罚 | |
691 | 行政处罚 | 市水务局 | 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行为的处罚 | |
692 | 行政处罚 | 市水务局 |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行为的处罚 | |
693 | 行政处罚 | 市水务局 |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行为的处罚 | |
694 | 行政处罚 | 市水务局 | 对生产经营单位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行为的处罚 | |
695 | 行政处罚 | 市水务局 |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行为的处罚 | |
696 | 行政处罚 | 市水务局 | 对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行为的处罚 | |
697 | 行政处罚 | 市水务局 | 对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行为的处罚 | |
698 | 行政处罚 | 市水务局 | 对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行为的处罚 | |
699 | 行政处罚 | 市水务局 | 对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行为的处罚 | |
700 | 行政处罚 | 市水务局 | 对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行为的处罚 | |
701 | 行政处罚 | 市水务局 | 对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行为的处罚 | |
702 | 行政处罚 | 市水务局 | 对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行为的处罚 | |
703 | 行政处罚 | 市水务局 | 对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或者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行为的处罚 | |
704 | 行政处罚 | 市水务局 | 对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未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行为的处罚 | |
705 | 行政处罚 | 市水务局 | 对注册执业人员未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行为的处罚 | |
706 | 行政处罚 | 市水务局 | 对涉及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没有设计方案擅自施工行为的处罚 | |
707 | 行政处罚 | 市水务局 | 对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装修过程中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行为的处罚 | |
708 | 行政处罚 | 市水务局 | 对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委托方明示或暗示检测单位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篡改或伪造检测报告,送检试样弄虚作假行为的处罚 | |
709 | 行政处罚 | 市水务局 | 对经发现已登记的大坝有关安全的数据和情况发生变更而未及时申报换证或在具体事项办理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处罚 | |
710 | 行政处罚 | 市水务局 | 对勘察、设计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行为的处罚 | |
711 | 行政处罚 | 市水务局 | 勘察单位未依法开展建设工程勘察工作,承担下列质量义务:(一)按照国家有关建设工程勘察文件编制深度要求,编制真实、准确的工程勘察文件;(二)参加建设单位或者监理单位组织的勘察设计交底和文件图纸会审,对编制的工程勘察文件以书面形式向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作出详细说明;(三)按照技术标准、国家有关规定及合同约定参加工程质量验收和工程竣工验收;(四)参加相关工程质量问题和质量事故处理,对因勘察造成的质量问题、质量事故提出相应技术处理方案;(五)参加处理工程施工中出现的与勘察有关的其他问题 | |
712 | 行政处罚 | 市水务局 | 施工单位未依法开展建设工程施工,承担下列质量义务:(一)建立健全工程项目质量管理体系,确定项目的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施工管理负责人,配备相应数量的职业技术人员;(二)建立健全质量责任制,由项目负责人全面负责施工现场质量管理工作,变更项目负责人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变更手续;(六)根据技术标准和工程施工进度,对工程质量进行自检,报请建设单位或者监理单位组织工程质量验收,经验收合格后进行后续施工;(八)制定工程质量事故应急预案,组织应急演练 | |
713 | 行政处罚 | 市水务局 | 监理单位未依法对建设工程实施监理,承担下列质量义务:(一)成立项目监理机构,配备相应数量的监理人员;(二)不得指定建筑材料、商品混凝土、混凝土预制构件、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生产、供应单位; | |
714 | 行政处罚 | 市水务局 | 对工程质量检测单位未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进行检测,承担下列质量义务:(一)在资质证书许可的范围内承揽检测业务;(二)不得以其他单位名义或者允许其他单位、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检测业务;(三)使用符合相关行业管理规定条件的检测人员;(四)按照技术标准进行检测,出具真实、准确的检测数据和检测报告;(五)建立检测事项台账,并将工程主体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检测的不合格事项及时报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六)建立项目工程质量检测档案,检测合同、检测原始记录、检测报告应当连续编号,不得抽撤和涂改;(七)建立工程质量检测信息系统,及时向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交通运输、水行政等主管部门的工程质量检测监管信息系统上传检测信息的行政处罚 | |
715 | 行政处罚 | 市水务局 | 对商品混凝土生产单位、混凝土预制构件生产单位未承担下列质量义务:(一)在资质证书许可的范围内承揽生产业务;(二)不得以其他单位名义或者允许其他单位、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生产业务;(三)按照技术标准对生产的商品混凝土、混凝土预制构件及其使用的原材料进行检验,不得使用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原材料,不得供应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商品混凝土、混凝土预制构件;(四)为出厂的商品混凝土、混凝土预制构件出具质量合格证明文件;(五)在出厂的混凝土预制构件上镶嵌注明产品名称、规格型号、生产日期、生产单位的标牌;(六)参加处理相关工程质量问题和质量事故的行政处罚 | |
716 | 行政处罚 | 市水务局 | 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不按照规定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行为的处罚 | |
717 | 行政处罚 | 市水务局 | 对依法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不按照规定在指定媒介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行为的处罚 | |
718 | 行政处罚 | 市水务局 | 对在不同媒介发布的同一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的内容不一致,影响潜在投标人申请资格预审或者投标行为的处罚 | |
719 | 行政处罚 | 市水务局 | 对中标人不按照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履行义务行为的处罚 | |
720 | 行政处罚 | 市水务局 | 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但未中标行为的处罚 | |
721 | 行政处罚 | 市水务局 | 对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少于二十日行为的处罚 | |
722 | 行政处罚 | 市水务局 | 对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自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出售之日起至停止出售之日止,少于五个工作日行为的处罚 | |
723 | 行政处罚 | 市水务局 | 对应当回避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人参与评标行为的处罚 | |
724 | 行政处罚 | 市水务局 | 对评标委员会的组建及人员组成不符合法定要求行为的处罚 | |
725 | 行政处罚 | 市水务局 | 对评标委员会及其成员在评标过程中有违法违规、显失公正行为的处罚 | |
726 | 行政处罚 | 市水务局 | 对招标人不按规定期限确定中标人的,或者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改变中标结果的,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签订合同的,或者在签订合同时向中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更改合同实质性内容行为的处罚 | |
727 | 行政处罚 | 市水务局 | 对评标专家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评标活动的;评标专家私下接触投标人行为的处罚 | |
728 | 行政处罚 | 市水务局 | 对评标专家收受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行为的处罚 | |
729 | 行政处罚 | 市水务局 | 对评标专家不能客观公正履行职责行为的处罚 | |
730 | 行政处罚 | 市水务局 | 对组建评标专家库的政府部门或者招标代理机构组建的评标专家库不具备规定条件行为的处罚 | |
731 | 行政处罚 | 市水务局 | 对组建评标专家库的政府部门或者招标代理机构以管理为名,非法干预评标专家的评标活动行为的处罚 | |
732 | 行政处罚 | 市水务局 | 对组建评标专家库的政府部门或者招标代理机构未按规定建立评标专家档案或对评标专家档案作虚假记载行为的处罚 | |
733 | 行政处罚 | 市水务局 | 对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不从依法组建的评标专家库中抽取专家行为的处罚 | |
734 | 行政处罚 | 市水务局 | 对政府投资项目的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不从政府有关部门组建的评标专家库中抽取专家行为的处罚 | |
735 | 行政处罚 | 市水务局 | 对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招标公告中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行为的处罚 | |
736 | 行政处罚 | 市水务局 | 对依法给予监理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处罚 | |
737 | 行政强制 | 市水务局 | 对到期不缴纳罚款的加处罚款 | |
738 | 行政强制 | 市水务局 | 对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的,经限期拆除后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 | |
739 | 行政强制 | 市水务局 | 对在河道、湖泊范围内设置阻碍行洪的障碍物,逾期不清除的行为实施强行清除 | |
740 | 行政强制 | 市水务局 | 对擅自修建的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和铺设的跨河管道、电缆,或者未按照审查批准的位置、界限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建设的工程设施实施强制拆除 | |
741 | 行政强制 | 市水务局 | 对拒不缴纳、拖延缴纳或者拖欠水资源费经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加收滞纳金 | |
742 | 行政强制 | 市水务局 | 对违反《防洪法》围海造地、围湖造地、围垦河道的,经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后既不恢复原状也不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行为代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 |
743 | 行政强制 | 市水务局 | 对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拒不停止违法行为,造成严重水土流失的行为实施查封、扣押 | |
744 | 行政强制 | 市水务局 | 对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专门存放地以外的区域倾倒砂、石、土、矸石、尾矿、废渣等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后,逾期仍不清理的行为代为清理 | |
745 | 行政强制 | 市水务局 | 对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造成水土流失,不进行治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后逾期仍不治理的行为代为清理 | |
746 | 行政强制 | 市水务局 | 对拒不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后逾期仍不缴纳的行为加收滞纳金 | |
747 | 行政强制 | 市水务局 | 对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擅自建设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有关手续;逾期不补办或者补办未被批准的,责令限期拆除或者封闭其取水工程或者设施;逾期不拆除或者不封闭其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行为实施拆除或者封闭 | |
748 | 行政强制 | 市水务局 | 对无河道采砂许可证采砂的作业工具实施暂扣 | |
749 | 行政强制 | 市水务局 | 对不按照河道采砂许可证规定采砂或者在禁采期、禁止采砂作业的时段采砂的作业工具实施暂扣 | |
750 | 行政强制 | 市水务局 | 对无河砂合法来源证明运输河砂的;使用超过有效次数或有效期限的河砂合法来源证明的;伪造、变造、转让、涂改、出借或者出租河砂合法来源证明的;在违法采砂现场装载河砂的作业工具实施暂扣 | |
751 | 行政检查 | 市水务局 | 对供水用水单位节约用水情况的监督检查 | |
752 | 行政处罚 | 市水务局 | 对河口滩涂开发利用项目未经同意延期擅自开工建设行为的处罚 | |
753 | 行政处罚 | 市水务局 | 对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证书行为的处罚 | |
754 | 行政处罚 | 市水务局 | 对施工单位未根据工程施工进度告知检测行为的处罚 | |
755 | 行政处罚 | 市水务局 | 对水权交易平台未为转让方、受让方出具证明材料或未制定交易规则和交易合同示范文本,提供交易场所,组织交易活动,公开交易信息行为的处罚 | |
756 | 行政处罚 | 市水务局 | 对由于监理单位责任造成质量事故行为的处罚 | |
757 | 行政处罚 | 市水务局 | 对由于咨询、勘测、设计单位责任造成质量事故行为的处罚 | |
758 | 行政处罚 | 市水务局 | 对由于施工单位责任造成质量事故行为的处罚 | |
759 | 行政处罚 | 市水务局 | 对由于设备、原材料等供应单位责任造成质量事故行为的处罚 | |
760 | 行政处罚 | 市水务局 | 对将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单位的行为的处罚 | |
761 | 行政处罚 | 市水务局 | 设计单位未依法开展建设工程设计,承担下列质量义务:(一)按照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要求,编制工程设计文件;(二)参加建设单位或者监理单位组织的勘察设计交底和文件图纸会审,对编制的工程设计文件以书面形式向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作出详细说明;(三)按照技术标准、国家有关规定及合同约定参加工程质量验收和工程竣工验收;(五)对设计采用新材料、新技术的工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施工现场派驻设计代表 | |
762 | 行政处罚 | 市水务局 |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单位未依法对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审查,承担下列质量义务:(一)不得以其他单位名义或者允许其他单位、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审查业务;(四)对审查不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向建设单位一次性书面告知审查认定不合格的事实与依据,并提出修改后重新送审要求;(五)对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逐页加盖单位审查专用章,出具审查合格书并报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交通运输、水行政等主管部门备案;(六)建立项目审查档案,完整归档保存;(七)发现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问题的,报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交通运输、水行政等主管部门处理 | |
763 | 行政处罚 | 市水务局 | 对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未经监理工程师或者建设单位技术负责人检查签字认可,进行下道工序施工行为的处罚 | |
764 | 行政处罚 | 市水务局 | 依照《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罚款 | |
765 | 行政处罚 | 市水务局 | 对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不符合规定条件或虽符合条件而未经批准,擅自进行邀请招标或不招标行为的处罚 | |
766 | 行政处罚 | 市水务局 | 对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未在指定的媒介发布招标公告行为的处罚 | |
767 | 行政处罚 | 市水务局 | 对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的依法必须招标的货物,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少于二十日行为的处罚 | |
768 | 行政处罚 | 市农业 农村局 | 对品种测试、试验和种子质量检验机构伪造测试、试验、检验数据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
769 | 行政处罚 | 市农业 农村局 | 对侵犯植物新品种权;假冒授权品种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
770 | 行政处罚 | 市农业 农村局 | 对生产经营假种子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
771 | 行政处罚 | 市农业 农村局 | 对生产经营劣种子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
772 | 行政处罚 | 市农业 农村局 | 对未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种子的;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未按照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种子的;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
773 | 行政处罚 | 市农业 农村局 | 对应当审定未经审定的农作物品种进行推广、销售的;作为良种推广、销售应当审定未经审定的林木品种的;推广、销售应当停止推广、销售的农作物品种或者林木良种的;对应当登记未经登记的农作物品种进行推广,或者以登记品种的名义进行销售的;对已撤销登记的农作物品种进行推广,或者以登记品种的名义进行销售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
774 | 行政处罚 | 市农业 农村局 | 对未经许可进出口种子的;为境外制种的种子在境内销售的;从境外引进农作物或者林木种子进行引种试验的收获物作为种子在境内销售的;进出口假、劣种子或者属于国家规定不得进出口的种子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
775 | 行政处罚 | 市农业 农村局 | 对销售的种子应当包装而没有包装的;销售的种子没有使用说明或者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的;涂改标签的;未按规定建立、保存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的;种子生产经营者在异地设立分支机构、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或者受委托生产、代销种子,未按规定备案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
776 | 行政处罚 | 市农业 农村局 | 对侵占、破坏种质资源,私自采集或者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种质资源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
777 | 行政处罚 | 市农业 农村局 | 对违法在种子生产基地进行检疫性有害生物接种试验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
778 | 行政处罚 | 市农业 农村局 | 对拒绝、阻挠农业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种子监督检查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
779 | 行政处罚 | 市农业 农村局 | 对侵占、破坏天然种质资源保护区、保护地的;未经批准私自采集或者采伐国家和省重点保护的天然种质资源的;损毁、非法转让、丢弃人工创造的农作物种质资源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
780 | 行政处罚 | 市农业 农村局 | 对经营、推广未经审定通过的主要农作物品种种子的;在审定公告规定的适宜区域以外的区域推广种子的;省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发布公告停止主要农作物品种生产、经营、推广一个生产周期后,继续生产、经营、推广的;未经批准从相邻省、自治区引种主要农作物品种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
781 | 行政处罚 | 市农业 农村局 | 对向无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的生产经营者提供主要农作物杂交亲本种子的;经营无种子生产许可证生产的主要农作物种子的;受托代销种子者再委托代销种子的;销售未经检验、检疫种子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
782 | 行政处罚 | 市农业 农村局 | 对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或者受托代销种子者未按规定备案的;经营的种子没有标签或者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的;未向种子使用者提供种子的抗病性、光温敏感性、遗传稳定性等特征特性以及主要栽培措施、使用条件的说明的;经营应当包装而无包装的种子或者拆包销售种子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
783 | 行政处罚 | 市农业 农村局 | 对农药生产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行政处罚: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农药或者生产假农药的;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的农药生产企业不再符合规定条件继续生产农药的;农药生产企业生产劣质农药的;委托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的受托人加工、分装农药,或者委托加工、分装假农药、劣质农药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
784 | 行政处罚 | 市农业 农村局 | 对农药生产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行政处罚:(一)采购、使用未依法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未依法取得有关许可证明文件的原材料;(二)出厂销售未经质量检验合格并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的农药;(三)生产的农药包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规定;(四)不召回依法应当召回的农药 | |
785 | 行政处罚 | 市农业 农村局 | 对农药生产企业不执行原材料进货、农药出厂销售记录制度,或者不履行农药废弃物回收义务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
786 | 行政处罚 | 市农业 农村局 | 对农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行政处罚:(一)违反《农药管理条例》规定,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二)经营假农药;(三)在农药中添加物质。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农药经营者不再符合规定条件继续经营农药的行政处罚 | |
787 | 行政处罚 | 市农业 农村局 | 对农药经营者经营劣质农药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
788 | 行政处罚 | 市农业 农村局 | 对农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行政处罚:(一)设立分支机构未依法变更农药经营许可证,或者未向分支机构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备案;(二)向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的农药生产企业或者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其他农药经营者采购农药;(三)采购、销售未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或者包装、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农药;(四)不停止销售依法应当召回的农药 | |
789 | 行政处罚 | 市农业 农村局 | 农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行政处罚:(一)不执行农药采购台账、销售台账制度;(二)在卫生用农药以外的农药经营场所内经营食品、食用农产品、饲料等;(三)未将卫生用农药与其他商品分柜销售;(四)不履行农药废弃物回收义务 | |
790 | 行政处罚 | 市农业 农村局 | 对境外企业直接在中国销售农药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
791 | 行政处罚 | 市农业 农村局 | 对农药使用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行政处罚:(一)不按照农药的标签标注的使用范围、使用方法和剂量、使用技术要求和注意事项、安全间隔期使用农药;(二)使用禁用的农药;(三)将剧毒、高毒农药用于防治卫生害虫,用于蔬菜、瓜果、茶叶、菌类、中草药材生产或者用于水生植物的病虫害防治;(四)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使用农药;(五)使用农药毒鱼、虾、鸟、兽等;(六)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河道内丢弃农药、农药包装物或者清洗施药器械 | |
792 | 行政处罚 | 市农业 农村局 | 对违反《基本农田保护条例》规定,破坏或者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保护区标志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
793 | 行政处罚 | 市农业 农村局 | 对转让肥料登记证或登记证号;登记证有效期满未经批准续展登记而继续生产该肥料产品;生产、销售包装上未附标签、标签残缺不清或者擅自修改标签内容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
794 | 行政处罚 | 市农业 农村局 | 对生产、销售未取得登记证的肥料产品;假冒、伪造肥料登记证、登记证号;生产、销售肥料产品有效成分或含量与登记批准的内容不符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
795 | 行政处罚 | 市农业 农村局 | 对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伪造检测结果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
796 | 行政处罚 | 市农业 农村局 | 对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未建立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农产品生产记录的,或者伪造农产品生产记录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
797 | 行政处罚 | 市农业 农村局 | 对销售的农产品未按照规定进行包装、标识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
798 | 行政处罚 | 市农业 农村局 | 对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等材料不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的技术规范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
799 | 行政处罚 | 市农业 农村局 | 对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产品销售企业、农产品批发市场中销售的农产品有以下情况的行为的行政处罚:(一)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或者其他化学物质的;(二)农药、兽药等化学物质残留或者含有的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三)含有的致病性寄生虫、微生物或者生物毒素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四)其他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批发市场销售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
800 | 行政处罚 | 市农业 农村局 | 对冒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志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
801 | 行政处罚 | 市农业 农村局 | 对农产品检测机构伪造检测结果,情节严重的,造成损害或重大损害的;出具检测结果不实,造成损害或重大损害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
802 | 行政处罚 | 市农业 农村局 | 对转基因植物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的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未按照规定制作、保存生产、经营档案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
803 | 行政处罚 | 市农业 农村局 | 对违反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规定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
804 | 行政处罚 | 市农业 农村局 | 对假冒、伪造、转让或者买卖农业转基因生物有关证明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
805 | 行政处罚 | 市农业 农村局 | 对使用《广东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第十条所列商品提供经营性服务,或者将其作为促销赠品、有奖销售活动的奖品的,视为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
806 | 行政处罚 | 市农业 农村局 | 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行政处罚: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而为其提供场地、设备、物资、资金等生产经营条件或者仓储、保管、运输及网络平台服务的;传授、提供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技术和方法或者为生产假冒伪劣商品提供监制服务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而以设计、制作、代理、发布或者其他方式为其提供广告服务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而为其提供票据、账户、合同或者虚假证明材料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而为其制作或者提供商品标识、包装、说明书的;展销会的举办者未履行审查等责任,致使假冒伪劣商品进入展销场所的;为他人隐匿、转移、销毁被查封、扣押的假冒伪劣商品的 | |
807 | 行政处罚 | 市农业 农村局 | 对未经实施查封的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擅自启封、转移、使用、改动、销毁、销售被查封物品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
808 | 行政处罚 | 市农业 农村局 | 对大规模批量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的;以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为常业或者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被查处后再犯的;以贿赂、回扣等方式推销假冒伪劣商品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
809 | 行政处罚 | 市农业 农村局 | 对伪造、冒用、转让、买卖无公害农(水)产品产地认定证书、产品认证证书和标志的行为的处罚 | |
810 | 行政处罚 | 市农业 农村局 | 对销售、推广未经审定或者鉴定的畜禽品种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
811 | 行政处罚 | 市农业 农村局 | 对无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种畜禽的或者违反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种畜禽的,转让、租借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
812 | 行政处罚 | 市农业 农村局 | 对使用的种畜禽不符合种用标准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
813 | 行政处罚 | 市农业 农村局 | 对畜禽养殖场未建立养殖档案的,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养殖档案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
814 | 行政处罚 | 市农业 农村局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有关规定,销售的种畜禽未附具种畜禽合格证明、检疫合格证明、家畜系谱的,销售、收购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应当加施标识而没有标识的畜禽的,或者重复使用畜禽标识的,使用伪造、变造的畜禽标识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
815 | 行政处罚 | 市农业 农村局 | 对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的畜禽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
816 | 行政处罚 | 市农业 农村局 | 对不按照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和有关标准对采购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和用于饲料添加剂生产的原料进行查验或者检验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过程中不遵守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饲料、饲料添加剂质量安全管理规范和饲料添加剂安全使用规范的;生产的饲料、饲料添加剂未经产品质量检验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
817 | 行政处罚 | 市农业 农村局 | 对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不依照《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规定实行采购、生产、销售记录制度或者产品留样观察制度的;销售的饲料、饲料添加剂未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或者包装、标签不符合规定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
818 | 行政处罚 | 市农业 农村局 | 对生产企业不主动召回《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生产企业对召回的产品不予以无害化处理或者销毁的;经营者不停止销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
819 | 行政处罚 | 市农业 农村局 | 对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以非饲料、非饲料添加剂冒充饲料、饲料添加剂或者以此种饲料、饲料添加剂冒充他种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生产、经营无产品质量标准或者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生产、经营的饲料、饲料添加剂与标签标示的内容不一致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
820 | 行政处罚 | 市农业 农村局 | 对使用未取得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证书的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或者未取得饲料、饲料添加剂进口登记证的进口饲料、进口饲料添加剂的;使用无产品标签、无生产许可证、无产品质量标准、无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使用无产品批准文号的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的;在饲料或者动物饮用水中添加饲料添加剂,不遵守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饲料添加剂安全使用规范的;使用自行配制的饲料,不遵守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自行配制饲料使用规范的;使用限制使用的物质养殖动物,不遵守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限制性规定的;在反刍动物饲料中添加乳和乳制品以外的动物源性成分的行为的行政处罚。在饲料或者动物饮用水中添加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禁用的物质以及对人体具有直接或者潜在危害的其他物质,或者直接使用上述物质养殖动物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
821 | 行政处罚 | 市农业 农村局 | 对未按规定实施兽药研究试验、生产、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
822 | 行政处罚 | 市农业 农村局 | 对研制新兽药不具备规定的条件擅自使用一类病原微生物或者在实验室阶段前未经批准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
823 | 行政处罚 | 市农业 农村局 | 对生产、经营兽药的标签和说明书未经批准,逾期不改正的;生产、经营的兽药包装上未附有标签和说明书,或者标签和说明书与批准的内容不一致,逾期不改正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
824 | 行政处罚 | 市农业 农村局 | 对境外企业在中国直接销售兽药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
825 | 行政处罚 | 市农业 农村局 | 对未按照国家有关兽药安全使用规定使用兽药的、未建立用药记录或者记录不完整真实的;使用禁止使用的药品和其他化合物的;将人用药品用于动物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
826 | 行政处罚 | 市农业 农村局 | 对兽药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兽药使用单位和开具处方的兽医人员发现可能与兽药使用有关的严重不良反应,不向所在地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报告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
827 | 行政处罚 | 市农业 农村局 | 对生产企业在新兽药监测期内不收集或者不及时报送该新兽药的疗效、不良反应等资料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
828 | 行政处罚 | 市农业 农村局 | 对未经兽医开具处方销售、购买、使用兽用处方药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
829 | 行政处罚 | 市农业 农村局 | 对兽药生产、经营企业把原料药销售给兽药生产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的,或者兽药经营企业拆零销售原料药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
830 | 行政处罚 | 市农业 农村局 | 对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添加激素类药品和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禁用药品的;直接将原料药添加到饲料及动物饮用水中,或者饲喂动物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
831 | 行政处罚 | 市农业 农村局 | 对屠宰厂未按照规定开展违禁药物检测或检测不合格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
832 | 行政处罚 | 市农业 农村局 | 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屠宰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生猪或者屠宰病害、死猪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
833 | 行政处罚 | 市农业 农村局 | 对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生猪定点屠宰证书或者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
834 | 行政处罚 | 市农业 农村局 | 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出借、转让生猪定点屠宰证书或者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
835 | 行政处罚 | 市农业 农村局 | 对屠宰生猪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操作规程和技术要求的;未如实记录其屠宰的生猪来源和生猪产品流向的;未建立或者实施肉品品质检验制度的;对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并如实记录处理情况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
836 | 行政处罚 | 市农业 农村局 | 对屠宰厂出场的产品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
837 | 行政处罚 | 市农业 农村局 | 对屠宰厂或其他单位个人对屠宰生猪注水或注入其它物质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
838 | 行政处罚 | 市农业 农村局 | 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屠宰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生猪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
839 | 行政处罚 | 市农业 农村局 | 对为未经定点违法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生猪屠宰场所或者生猪产品储存设施,或者为对生猪、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场所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
840 | 行政处罚 | 市农业 农村局 | 对生鲜乳收购者、乳制品生产企业在生鲜乳收购、乳制品生产过程中,加入非食品用化学物质或者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
841 | 行政处罚 | 市农业 农村局 | 对生产、销售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的乳品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
842 | 行政处罚 | 市农业 农村局 | 对奶畜养殖者、生鲜乳收购者和销售者在发生乳品质量安全事故后毁灭有关证据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
843 | 行政处罚 | 市农业 农村局 | 对未取得生鲜乳收购许可证收购生鲜乳的;生鲜乳收购站取得生鲜乳收购许可证后,不再符合许可条件继续从事生鲜乳收购的;生鲜乳收购站收购规定禁止收购的生鲜乳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
844 | 行政处罚 | 市农业 农村局 | 对生鲜乳运输车辆未取得生鲜乳准运证明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
845 | 行政处罚 | 市农业 农村局 | 对不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产品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
846 | 行政处罚 | 市农业 农村局 | 对依法应当取得许可证照而未取得许可证照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
847 | 行政处罚 | 市农业 农村局 | 对违法使用原料、辅料、添加剂、农业投入品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
848 | 行政处罚 | 市农业 农村局 | 对农(水)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伪造检测结果,农(水)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出具检测结果不实的行为的处罚 | |
849 | 行政处罚 | 市农业 农村局 | 对农(水)产品生产企业、农(渔)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未建立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水产品生产记录,或者伪造水产品生产记录逾期不改正的行为的处罚 | |
850 | 行政处罚 | 市农业 农村局 | 对销售的水产品未按规定进行包装、标识,逾期不改正的行为的处罚 | |
851 | 行政处罚 | 市农业 农村局 | 销售的水产品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等材料不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的技术规范的行为的处罚 | |
852 | 行政处罚 | 市农业 农村局 | 对农(水)产品生产企业、农(渔)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销售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或者其他化学物质,不符合农(水)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水产品的行为的处罚 | |
853 | 行政处罚 | 市农业 农村局 | 对冒用农(水)产品质量标志的行为的处罚 | |
854 | 行政处罚 | 市农业 农村局 | 对未按照国家有关兽药安全使用规定使用兽药,未建立用药记录或者记录不完整真实的,使用禁止使用的药品和其他化合物的,或者将人用药品用于动物的行为的处罚 | |
855 | 行政处罚 | 市农业 农村局 | 对水产养殖中擅自转移、使用、销毁、销售被查封或者扣押的兽药及有关材料的行为的处罚 | |
856 | 行政处罚 | 市农业 农村局 | 对水产养殖过程中未按规定报告可能与兽药使用有关严重不良反应情况的行为的处罚 | |
857 | 行政处罚 | 市农业 农村局 | 对水产养殖中直接将原料药添加到饲料及动物饮用水中,或者饲喂动物的行为的处罚 | |
858 | 行政处罚 | 市农业 农村局 | 对转基因水产苗种的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未按照规定制作、保存生产、经营档案的行为的处罚 | |
859 | 行政处罚 | 市农业 农村局 | 对违反渔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规定的行为的处罚 | |
860 | 行政处罚 | 市农业 农村局 | 假冒、伪造、转让或者买卖渔业转基因生物有关证明文书的行为的处罚 | |
861 | 行政处罚 | 市农业 农村局 | 对水产品生产者不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水)产品的行为的处罚 | |
862 | 行政处罚 | 市农业 农村局 | 对水产品生产者生产产品违法使用原料、辅料、添加剂和农业投入品的行为的处罚 | |
863 | 行政处罚 | 市农业 农村局 | 对水产养殖单位发现其养殖的产品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未按规定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通知销售者停止销售,告知消费者停止使用,主动召回产品,并向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的行为的处罚 | |
864 | 行政处罚 | 市农业 农村局 | 对使用国家禁用的渔药及其他化合物,或者使用人用药品,超剂量、超范围使用渔药,使用过期渔药,或者违反渔药休药期规定,或者使用含有违禁药物的水质改良剂和底质改良剂,使用国家禁用的渔用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或者使用对人体具有直接或者潜在危害的其他物质的行为的处罚 | |
865 | 行政处罚 | 市农业 农村局 | 对水产品生产企业、渔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未记录渔药的名称、来源、用法、用量和使用、停用日期,或者记录不完整、不真实的行为的处罚 | |
866 | 行政处罚 | 市农业 农村局 | 对水产品生产企业、渔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伪造检测结果的行为的处罚 | |
867 | 行政处罚 | 市农业 农村局 | 对在贮存、运输过程中违法添加渔业投入品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运输被包装物、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水产品,或者将水产品与有毒有害物品混装运输的行为的处罚 | |
868 | 行政处罚 | 市农业 农村局 | 对销售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水产品的行为的处罚 | |
869 | 行政处罚 | 市农业 农村局 | 对阻挠、拒绝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执法人员或者水产品质量安全检测人员依法实施检查、抽检,情节严重的行为的处罚 | |
870 | 行政处罚 | 市农业 农村局 | 对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未经注册登记使用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未经检验,驾驶证未经审验,或者检验、审验不合格继续使用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
871 | 行政处罚 | 市农业 农村局 | 对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在作业过程中造成他人人身伤亡事故后,当事人逃逸或者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
872 | 行政处罚 | 市农业 农村局 | 对单位和个人未取得培训许可擅自从事拖拉机驾驶培训业务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
873 | 行政处罚 | 市农业 农村局 | 对从事拖拉机驾驶培训的单位和个人未按统一的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和规定教材进行培训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
874 | 行政处罚 | 市农业 农村局 | 对从事拖拉机驾驶培训的单位和个人聘用未经省级人民政府农机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人员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
875 | 行政处罚 | 市农业 农村局 | 对超越范围承揽无技术能力保障的维修项目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
876 | 行政处罚 | 市农业 农村局 | 对使用不符合国家技术规范强制性要求的维修配件维修农业机械的;承揽已报废农业机械维修业务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
877 | 行政处罚 | 市农业 农村局 | 对跨区作业中介服务组织不配备相应的服务设施和技术人员,没有兑现服务承诺,只收费不服务或者多收费少服务的行政处罚 | |
878 | 行政处罚 | 市农业 农村局 | 对持假冒《作业证》或扰乱跨区作业秩序的行政处罚 | |
879 | 行政处罚 | 市农业 农村局 | 对饲养的动物不按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进行免疫接种的;种用、乳用动物未经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而不按照规定处理的;动物、动物产品的运载工具在装载前和卸载后没有及时清洗、消毒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
880 | 行政处罚 | 市农业 农村局 | 对参加展览、演出和比赛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
881 | 行政处罚 | 市农业 农村局 | 对动物诊疗机构造成动物疫病扩散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
882 | 行政处罚 | 市农业 农村局 | 对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动物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未经审查擅自变更布局、设施设备和制度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
883 | 行政处罚 | 市农业 农村局 | 对经营动物和动物产品的集贸市场不符合有关动物防疫条件,且拒不改正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
884 | 行政处罚 | 市农业 农村局 | 对违反规定,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用于饲养的非乳用、非种用动物和水产苗种到达目的地后,未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
885 | 行政处罚 | 市农业 农村局 | 对使用伪造、变造、受让、租用、借用的动物诊疗许可证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
886 | 行政处罚 | 市农业 农村局 | 对动物诊疗机构不再具备法定的动物诊疗条件行为的行政处罚 | |
887 | 行政处罚 | 市农业 农村局 | 对转让、伪造或者变造《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
888 | 行政处罚 | 市农业 农村局 | 对执业兽医违反有关动物诊疗的操作技术规范,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疫病传播、流行的;使用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兽药和兽医器械的;不按照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兽医主管部门要求参加动物疫病预防、控制和扑灭活动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
889 | 行政处罚 | 市农业 农村局 | 对动物诊疗机构变更机构名称或者法定代表人未办理变更手续的;未在诊疗场所悬挂动物诊疗许可证或者公示从业人员基本情况的;不使用病历,或者应当开具处方未开具处方的;使用不规范的病历、处方笺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
890 | 行政处罚 | 市农业 农村局 | 对偷捕、抢夺他人养殖的水产品,破坏他人养殖水体、养殖设施的行为的处罚 | |
891 | 行政处罚 | 市农业 农村局 | 对使用全民所有的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无正当理由使水域、滩涂荒芜满一年,逾期未开发利用的行为的处罚 | |
892 | 行政处罚 | 市农业 农村局 | 对未依法取得养殖证或者超越养殖证许可范围在全民所有的水域从事养殖生产,妨碍航运、行洪的行为的处罚 | |
893 | 行政处罚 | 市农业 农村局 | 对非法生产、进口、出口水产苗种,经营未经审定批准的水产苗种的行为的处罚 | |
894 | 行政处罚 | 市农业 农村局 | 对在渔港内不服从水域交通安全秩序管理,船舶在渔港内停泊期间,未留足值班人员的行为的处罚 | |
895 | 行政处罚 | 市农业 农村局 | 对船舶停泊或进行装卸造成腐蚀、有毒或放射性等有害物质散落或溢漏,污染渔港或渔港水域,排放油类或油性混合物造成渔港或渔港水域污染的行为的处罚 | |
896 | 行政处罚 | 市农业 农村局 | 对未经批准擅自使用化学消油剂,未按规定持有防止海洋环境污染的证书与文书,不如实记录涉及污染物排放及操作的行为的处罚 | |
897 | 行政处罚 | 市农业 农村局 | 对未经批准在渔港内进行明火作业,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的处罚 | |
898 | 行政处罚 | 市农业 农村局 | 对向渔港港池内倾倒污染物、船舶垃圾及其他有害物质的行为的处罚 | |
899 | 行政处罚 | 市农业 农村局 | 对外国人、外国船舶对我国渔港及渔港水域造成污染的行为的处罚 | |
900 | 行政处罚 | 市农业 农村局 | 对使用含有毒有害物质的渔药、饵料、饲料、添加剂,向养殖水域投放生产、生活垃圾,以及不合理处理被污染或者含病原体的水体和病死养殖生物的行为的处罚 | |
901 | 行政处罚 | 市农业 农村局 | 对销售的水产苗种、亲体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进口的苗种、亲体未在指定场所养殖孵化或者未经批准转售,未经批准擅自从境外引进水生生物物种的行为的处罚 | |
902 | 行政处罚 | 市农业 农村局 | 对未经批准装卸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物品的;未经批准新建、改建、扩建各种设施或者进行其他水上、水下施工作业;渔业船舶非法载客、擅自从事休闲渔业活动或者超过休闲渔业船舶核定的载客人数载客;在渔港内从事有碍海上交通安全的捕捞、养殖等生产活动的行为的处罚 | |
903 | 行政处罚 | 市农业 农村局 | 对拒绝或者阻挠监督拆船污染的主管部门进行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未按规定要求配备和使用防污设施、设备和器材,造成环境污染;发生污染损害事故,虽采取消除或者控制污染措施,但不向监督拆船污染的主管部门报告;拆船单位关闭、搬迁后,原厂址的现场清理不合格等行为的处罚 | |
904 | 行政处罚 | 市农业 农村局 | 发生污染损害事故,不向监督拆船污染的主管部门报告也不采取消除或者控制污染措施;废油船未经洗舱、排污、清舱和测爆即行拆解;任意排放或者丢弃污染物造成严重污染等行为的处罚 | |
905 | 行政处罚 | 市农业 农村局 | 未采取相应措施向海域排放冷废水、热废水,造成邻近渔业水域水温超过相关标准的;将海上养殖生产、生活废弃物弃置海域,或者未经无害化处理排放含病原体养殖废水的行为的处罚 | |
906 | 行政处罚 | 市农业 农村局 | 对农业机械维修经营者使用不符合农业机械安全技术标准的配件维修农业机械,或者拼装、改装农业机械整机,或者承揽维修已经达到报废条件的农业机械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
907 | 行政处罚 | 市农业 农村局 | 对未按照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并取得相应的证书和牌照,擅自将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投入使用,或者未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
908 | 行政强制 | 市农业 农村局 | 对经检测不符合质量安全标准的水产品的强制 | |
909 | 行政强制 | 市农业 农村局 | 对有证据表明可能是使用假、劣兽药的强制 | |
910 | 行政强制 | 市农业 农村局 | 对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产品,违法使用的原料、辅料、添加剂、渔业投入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的强制 | |
911 | 行政强制 | 市农业 农村局 | 对在品种侵权案及假冒授权品种案件中涉及的植物品种繁殖材料以及有关的合同、帐册及有关文件的封存或者扣押 | |
912 | 行政强制 | 市农业 农村局 | 在紧急情况下,对非法研究、试验、生产、加工,经营或者进口、出口的农业转基因生物的封存或者扣押;销毁有关存在危险的农业转基因生物 | |
913 | 行政强制 | 市农业 农村局 | 对有假冒伪劣重大嫌疑的商品(种子、农药、肥料、饲料、饲料添加剂、兽药)以及有关的原材料、半成品、工具、设备的查封扣押 | |
914 | 行政强制 | 市农业 农村局 | 对有证据证明违法生产经营的种子,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及运输工具等查封、扣押 | |
915 | 行政强制 | 市农业 农村局 | 对违法从事种子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查封 | |
916 | 行政强制 | 市农业 农村局 | 对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农药,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使用农药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查封扣押 | |
917 | 行政强制 | 市农业 农村局 | 对违法生产、经营、使用农药的场所查封 | |
918 | 行政强制 | 市农业 农村局 | 对经检测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查封扣押 | |
919 | 行政强制 | 市农业 农村局 | 对使用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违反规定载人的,拒不改正的,扣押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证书、牌照 | |
920 | 行政强制 | 市农业 农村局 | 对未按照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并取得相应的证书和牌照,擅自将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投入使用,或者未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办相关手续,逾期不补办的,责令停止使用;拒不停止使用的,扣押拖拉机、联合收割机 | |
921 | 行政检查 | 市农业 农村局 | 对水产苗种质量的监督管理检查 | |
922 | 行政检查 | 市农业 农村局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的监督检查 | |
923 | 行政检查 | 市农业 农村局 | 兽药生产、经营、使用活动的监督检查 | |
924 | 行政检查 | 市农业 农村局 | 生鲜乳质量安全的监督检查 | |
925 | 行政检查 | 市农业 农村局 | 对水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检查 | |
926 | 行政处罚 | 市文化广电旅游局 | 未建立禁止吸烟或者限制吸烟的管理制度的行政处罚 | |
927 | 行政处罚 | 市文化广电旅游局 | 擅自在禁烟区吸烟的行政处罚 | |
928 | 行政处罚 | 市文化广电旅游局 | 国内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未经批准擅自拆除公共图书馆(室)或者改变其使用功能、用途,或者未按规定原址重建或者迁建公共图书馆(室)的行政处罚 | |
929 | 行政处罚 | 市文化广电旅游局 | 对未经批准,擅自从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的行为的处罚 | |
930 | 行政处罚 | 市文化广电旅游局 | 对设立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逾期未办理备案手续的行为的处罚 | |
931 | 行政处罚 | 市文化广电旅游局 | 对互联网文化单位未在其网站主页的显著位置标明文化行政部门颁发的《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编号或者备案编号,标明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颁发的经营许可证编号或者备案编号的行为的处罚 | |
932 | 行政处罚 | 市文化广电旅游局 | 对变更单位信息逾期未办理变更或备案手续的行为的处罚 | |
933 | 行政处罚 | 市文化广电旅游局 | 对经营进口互联网文化产品未在其显著位置标明文化部批准文号、经营国产互联网文化产品未在其显著位置标明文化部备案编号的行为的处罚 | |
934 | 行政处罚 | 市文化广电旅游局 | 对擅自变更进口互联网文化产品的名称或者增删内容的处罚 | |
935 | 行政处罚 | 市文化广电旅游局 | 对经营国产互联网文化产品逾期未报文化行政部门备案的行为的处罚 | |
936 | 行政处罚 | 市文化广电旅游局 | 对提供载有禁止内容文化产品的行为的处罚 | |
937 | 行政处罚 | 市文化广电旅游局 | 对互联网文化单位未建立自审制度的行为的处罚 | |
938 | 行政处罚 | 市文化广电旅游局 | 对发现提供含禁止内容文化产品未立即停止、保存有关记录并向文化行政部门报告的行为的处罚 | |
939 | 行政处罚 | 市文化广电旅游局 | 对设立从事艺术品经营活动的经营单位逾期未备案的行为的处罚 | |
940 | 行政处罚 | 市文化广电旅游局 | 对经营含有禁止内容艺术品的行为的处罚 | |
941 | 行政处罚 | 市文化广电旅游局 | 对经营违法违规艺术品的行为的处罚 | |
942 | 行政处罚 | 市文化广电旅游局 | 对艺术品经营单位的违法经营行为的处罚 | |
943 | 行政处罚 | 市文化广电旅游局 | 对艺术品经营单位未标明艺术品信息、保留交易记录的行为的处罚 | |
944 | 行政处罚 | 市文化广电旅游局 | 对艺术品经营单位未按规定从事艺术品鉴定、评估等服务的行为的处罚 | |
945 | 行政处罚 | 市文化广电旅游局 | 对擅自开展艺术品进出口经营活动的行为的处罚 | |
946 | 行政处罚 | 市文化广电旅游局 | 对销售或者利用其他商业形式传播未经文化行政部门批准进口的艺术品的行为的处罚 | |
947 | 行政处罚 | 市文化广电旅游局 | 对未经批准擅自开办艺术考级活动的行为的处罚 | |
948 | 行政处罚 | 市文化广电旅游局 | 对组织艺术考级活动前未向社会发布考级简章或考级简章内容不符合规定的;未按规定将承办单位的基本情况和合作协议备案的;组织艺术考级活动未按规定将考级简章、考级时间、考级地点、考生数量、考场安排、考官名单等情况备案的;艺术考级活动结束后未按规定报送考级结果的;艺术考级机构主要负责人、办公地点有变动未按规定向审批机关备案的行为的处罚 | |
949 | 行政处罚 | 市文化广电旅游局 | 对未按照规定组建常设工作机构并配备专职工作人员的;未按照本机构教材确定艺术考级内容的;未按照规定要求实行回避的;阻挠、抗拒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工作人员监督检查的行为的处罚 | |
950 | 行政处罚 | 市文化广电旅游局 | 旅游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向旅游者索取合同约定以外的费用的行政处罚 | |
951 | 行政处罚 | 市文化广电旅游局 | 旅行社选用未与其建立劳动关系或者未在导游专业协会注册的导游人员上岗带团的行政处罚 | |
952 | 行政处罚 | 市文化广电旅游局 | 对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的行为的处罚 | |
953 | 行政处罚 | 市文化广电旅游局 |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的规定,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等行为的处罚 | |
954 | 行政处罚 | 市文化广电旅游局 | 对在规定的营业时间以外营业、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经营非网络游戏、擅自停止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未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成年人禁入标志等行为的处罚 | |
955 | 行政处罚 | 市文化广电旅游局 | 对向上网消费者提供的计算机未通过局域网的方式接入互联网的;未建立场内巡查制度,或者发现上网消费者的违法行为未予制止并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举报的;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记录有关上网信息的;未按规定时间保存登记内容、记录备份,或者在保存期内修改、删除登记内容、记录备份的;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注册资本、网络地址或者终止经营活动,未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办理有关手续或者备案等行为的处罚 | |
956 | 行政处罚 | 市文化广电旅游局 | 对违反《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擅自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行为的处罚 | |
957 | 行政处罚 | 市文化广电旅游局 | 对违反《〈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第九至第十四条规定的(单位和个人)行为的处罚 | |
958 | 行政处罚 | 市文化广电旅游局 | 对擅自提供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行为的处罚 | |
959 | 行政处罚 | 市文化广电旅游局 | 对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机构和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生产企业之间,存在违反《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暂行办法》规定的利益关联行为的处罚 | |
960 | 行政处罚 | 市文化广电旅游局 | 对违反《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机构和人员设置、技术系统配置、管理制度、运行流程、应急预案等不符合有关规定,导致播出质量达不到要求的;对技术系统的代维单位管理不力,引发重大安全播出事故的;安全播出责任单位之间责任界限不清晰,导致故障处置不及时的;节目播出、传送质量不好影响用户正常接收广播电视节目的;从事广播电视传输、覆盖业务的安全播出责任单位未使用专用信道完整传输必转的广播电视节目的;未按照有关规定向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设立的监测机构提供所播出、传输节目的完整信号,或者干扰、阻碍监测活动的;妨碍广播影视行政部门监督检查、事故调查,或者不服从安全播出统一调配的;未按规定记录、保存本单位播出、传输、发射的节目信号的质量和效果的;未按规定向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备案安全保障方案或者应急预案行为的处罚 | |
961 | 行政处罚 | 市文化广电旅游局 | 对违反《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的规定,以及违反《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插播广告行为的处罚 | |
962 | 行政处罚 | 市文化广电旅游局 | 对违反《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第十条、第十二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四条至第二十八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或者违反《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替换、遮盖广告行为的处罚 | |
963 | 行政处罚 | 市文化广电旅游局 | 对违反《电视剧内容管理规定》,擅自制作、发行、播出电视剧或者变更主要事项未重新报审行为的处罚 | |
964 | 行政处罚 | 市文化广电旅游局 | 对违反《电视剧内容管理规定》,制作、发行、播出的电视剧含有《电视剧内容管理规定》第五条禁止内容行为的处罚 | |
965 | 行政处罚 | 市文化广电旅游局 | 对已获得入网认定证书的生产企业未按照入网认定标准生产产品,产品质量或者性能明显下降;质量管理体系及管理水平不能达到认定时水平;不落实售后服务行为的处罚 | |
966 | 行政处罚 | 市文化广电旅游局 | 对违反《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管理办法》规定,擅自从事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行为的处罚 | |
967 | 行政处罚 | 市文化广电旅游局 | 对违反《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管理办法》规定,未完整传送广电总局规定必须传送的广播电视节目的;擅自在所传送的节目中插播节目、数据、图像、文字及其他信息的;未按照许可证载明事项从事传送业务的;营业场所、注册资本、股东及持股比例、法定代表人等重要事项发生变更,未在规定期限内书面通知原发证机关的;未向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设立的监测机构提供所传送节目的完整信号,或干扰、阻碍监测活动行为的处罚 | |
968 | 行政处罚 | 市文化广电旅游局 | 对违反《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管理办法》规定,擅自开办广播电视节目的;为非法开办的节目以及非法来源的广播电视节目信号提供传送服务的;擅自传送境外卫星电视节目行为的处罚 | |
969 | 行政处罚 | 市文化广电旅游局 | 对违反《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管理办法》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开办视频点播业务行为的处罚 | |
970 | 行政处罚 | 市文化广电旅游局 | 对违反《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管理办法》规定,未按《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载明的事项从事视频点播业务的;未经批准,擅自变更许可证事项、注册资本、股东及持股比例或者需终止开办视频点播业务的;播放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广播电视节目行为的处罚 | |
971 | 行政处罚 | 市文化广电旅游局 | 对未按《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规定播放视频点播节目行为的处罚 | |
972 | 行政处罚 | 市文化广电旅游局 | 对违反《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有重要事项发生变更未在规定期限内通知原发证机关行为的处罚 | |
973 | 行政处罚 | 市文化广电旅游局 | 对违反《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播出前端未按规定与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监控系统进行联网行为的处罚 | |
974 | 行政处罚 | 市文化广电旅游局 | 对有线电视台、有线电视站违反《有线电视管理暂行办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或者第十一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 |
975 | 行政处罚 | 市文化广电旅游局 | 对违反《有线电视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规定未获得许可证私自开办有线电视台、有线电视站,违反《有线电视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规定私自利用有线电视站播映自制电视节目,违反《有线电视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规定私自利用共用天线系统播映自制电视节目或者录像片的行为的处罚 | |
976 | 行政处罚 | 市文化广电旅游局 | 对违反《有线电视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规定未获有线电视台或者有线电视站、共用天线系统设计(安装)许可证,私自承揽有线电视台、有线电视站或者共用天线系统设计、安装任务行为的处罚 | |
977 | 行政处罚 | 市文化广电旅游局 | 对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提供者违反《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第七条、第八条、第十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 |
978 | 行政处罚 | 市文化广电旅游局 | 对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提供者违反《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 |
979 | 行政处罚 | 市文化广电旅游局 | 对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提供者违反《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 |
980 | 行政处罚 | 市文化广电旅游局 | 对违反《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擅自在互联网上使用广播电视专有名称开展业务的;变更股东、股权结构,或上市融资,或重大资产变动时,未办理审批手续的;未建立健全节目运营规范,未采取版权保护措施,或对传播有害内容未履行提示、删除、报告义务的;未在播出界面显著位置标注播出标识、名称、《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和备案编号的;未履行保留节目记录、向主管部门如实提供查询义务的;向未持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或备案的单位提供代收费及信号传输、服务器托管等与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有关的服务的;未履行查验义务,或向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提供其《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或备案载明事项范围以外的接入服务的;进行虚假宣传或者误导用户的;未经用户同意,擅自泄露用户信息秘密的;互联网视听服务单位在同一年度内三次出现违规行为的;拒绝、阻挠、拖延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或者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弄虚作假的;以虚假证明、文件等手段骗取《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行为的处罚 | |
981 | 行政处罚 | 市文化广电旅游局 | 对擅自从事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行为的处罚 | |
982 | 行政处罚 | 市文化广电旅游局 | 对传播的视听节目内容违反《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的行政处罚 | |
983 | 行政处罚 | 市文化广电旅游局 | 对未按照《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载明或备案的事项从事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的或违规播出时政类视听新闻节目行为的处罚 | |
984 | 行政处罚 | 市文化广电旅游局 | 对转播、链接、聚合、集成非法的广播电视频道和视听节目网站内容的,擅自插播、截留视听节目信号行为的处罚 | |
985 | 行政处罚 | 市文化广电旅游局 | 对擅自从事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行为的处罚 | |
986 | 行政处罚 | 市文化广电旅游局 | 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单位传播的节目内容违反《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罚 | |
987 | 行政处罚 | 市文化广电旅游局 | 对未按照《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载明的事项从事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的;违规传播时政类视听新闻节目的;集成播控服务单位未对内容提供服务单位播出的节目进行统一集成和播出监控或者未负责电子节目指南(EPG)、用户端、计费、版权等管理行为的处罚 | |
988 | 行政处罚 | 市文化广电旅游局 | 对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单位转播、链接、聚合、集成非法广播电视频道节目、非法视听节目网站的节目和未取得内容提供服务许可的单位开办的节目的;集成播控服务单位擅自插播、截留、变更内容提供服务单位播出的节目信号的;传输分发服务单位擅自插播、截留、变更集成播控平台发出的节目信号和电子节目指南(EPG)、用户端、计费、版权等控制信号行为的处罚 | |
989 | 行政处罚 | 市文化广电旅游局 | 对变更股东、股权结构等重大事项,未事先办理审批手续的;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单位的单位名称、办公场所、法定代表人依法变更后未及时向原发证机关备案的;采用合资、合作模式开展节目生产购销、广告投放、市场推广、商业合作、收付结算、技术服务等经营性业务未及时向原发证机关备案的;集成播控服务单位和传输分发服务单位在提供服务时未履行许可证查验义务的;未按《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要求建立健全与国家网络信息安全相适应的安全播控、节目内容、安全传输等管理制度、保障体系的;集成播控服务单位和内容提供服务单位未在播出界面显著位置标注播出标识、名称的;内容提供服务单位未采取版权保护措施,未保留节目播出信息或者未配合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查询,以及发现含有违反《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的节目时未及时删除并保存记录或者未报告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的;集成播控服务单位发现接入集成播控平台的节目含有违反《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的内容时未及时切断节目源或者未报告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的;用于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的技术系统和终端产品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的;向未取得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许可的单位提供与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有关的服务器托管、网络传输、软硬件技术支持、代收费等服务的;未向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设立的节目监控系统提供必要的信号接入条件的;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单位在同一年度内3次出现违规行为的;拒绝、阻挠、拖延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或者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弄虚作假的;以虚假证明、文件等手段骗取《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 |
990 | 行政处罚 | 市文化广电旅游局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规定擅自从事电影摄制、发行、放映活动的行为的处罚 | |
991 | 行政处罚 | 市文化广电旅游局 | 对伪造、变造、出租、出借、买卖《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规定的许可证、批准或者证明文件,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该法规定的许可证、批准或者证明文件的;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规定的许可证、批准或者证明文件行为的处罚 | |
992 | 行政处罚 | 市文化广电旅游局 | 对发行、放映未取得电影公映许可证的电影的;取得电影公映许可证后变更电影内容,未依照规定重新取得电影公映许可证擅自发行、放映、送展的;提供未取得电影公映许可证的电影参加电影节(展)行为的处罚 | |
993 | 行政处罚 | 市文化广电旅游局 | 对承接含有损害我国国家尊严、荣誉和利益,危害社会稳定,伤害民族感情等内容的境外电影的洗印、加工、后期制作等业务行为的处罚 | |
994 | 行政处罚 | 市文化广电旅游局 | 对电影发行企业、电影院等有制造虚假交易、虚报瞒报销售收入等行为,扰乱电影市场秩序行为的处罚 | |
995 | 行政处罚 | 市文化广电旅游局 | 对电影院在向观众明示的电影开始放映时间之后至电影放映结束前放映广告行为的处罚 | |
996 | 行政处罚 | 市文化广电旅游局 | 对摄制含有《电影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禁止内容的电影片,或者洗印加工、进口、发行、放映明知或者应知含有《电影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禁止内容的电影片行为的处罚 | |
997 | 行政处罚 | 市文化广电旅游局 | 对出口、发行、放映未取得《电影片公映许可证》的电影片行为的处罚 | |
998 | 行政处罚 | 市文化广电旅游局 | 对未经批准,擅自与境外组织或者个人合作摄制电影,或者擅自到境外从事摄制活动的;擅自到境外进行电影底片、样片冲洗或者后期制作,或者未按照批准文件载明的要求执行的;洗印加工未取得《摄制电影许可证》《摄制电影片许可证(单片)》的单位摄制的电影底片、样片,或者洗印加工未取得《电影片公映许可证》的电影片拷贝的;未经批准,接受委托洗印加工境外电影底片、样片或者电影片拷贝,或者未将洗印加工的境外电影底片、样片或者电影片拷贝全部运输出境的;利用电影资料片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经营性的发行、放映活动的;未按照规定的时间比例放映电影片,或者不执行国务院广播电影行政部门停止发行、放映决定行为的处罚 | |
999 | 行政处罚 | 市文化广电旅游局 | 对出版、传播含有《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禁止内容的网络出版物行为的处罚 | |
1000 | 行政处罚 | 市文化广电旅游局 | 对违反《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宾馆饭店允许未获得《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的机构在其宾馆饭店内经营视频点播业务行为的处罚 | |
1001 | 行政处罚 | 市文化广电旅游局 | 对未经批准,擅自改建、拆除电影院或者放映设施行为的处罚 | |
1002 | 行政处罚 | 市文化广电旅游局 | 对未取得资质证书,擅自从事馆藏文物的修复、复制、拓印活动的行为的处罚 | |
1003 | 行政处罚 | 市文化广电旅游局 | 对未经批准擅自修复、复制、拓印、拍摄馆藏珍贵文物的行为的处罚 | |
1004 | 行政强制 | 市文化广电旅游局 | 对有证据证明违反《电影产业促进法》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对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场所、设施的查封,对用于违法行为的财务的查封、扣押 | |
1005 | 行政处罚 | 市市场 监管局 | 对销售的商品应当检验、检疫而未检验、检疫或者伪造检验、检疫结果的行为的处罚 | |
1006 | 行政处罚 | 市市场 监管局 | 对侵害消费者人格尊严、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或者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的行为的处罚 | |
1007 | 行政处罚 | 市市场 监管局 | 对提供的商品或服务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行为的处罚 | |
1008 | 行政处罚 | 市市场 监管局 | 对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行为的处罚 | |
1009 | 行政处罚 | 市市场 监管局 | 对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的行为的处罚 | |
1010 | 行政处罚 | 市市场 监管局 | 对销售失效、变质的产品的行为的处罚 | |
1011 | 行政处罚 | 市市场 监管局 | 对伪造产品产地的,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篡改生产日期的,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行为的处罚 | |
1012 | 行政处罚 | 市市场 监管局 | 对销售者销售的商品(含奖品、赠品)或者包装上的标识不真实、不准确、不便于识别,误导消费者的行为的处罚 | |
1013 | 行政处罚 | 市市场 监管局 | 对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没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的行为的处罚 | |
1014 | 行政处罚 | 市市场 监管局 | 对销售者销售的商品(含奖品、赠品)或者包装上没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的行政处罚 | |
1015 | 行政处罚 | 市市场 监管局 | 对销售者销售的商品(含奖品、赠品)或者包装上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表明产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份的名称和含量的,没有用中文相应予以标明;需要事先让消费者知晓的,没有在外包装上标明,或者没有预先向消费者提供有关资料的行为的处罚 | |
1016 | 行政处罚 | 市市场 监管局 | 对隐匿、转移、变卖、损毁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封、扣押的物品的行为的处罚 | |
1017 | 行政处罚 | 市市场 监管局 | 对生产、销售盗版复制或者假冒注册商标、专利的商品的行为的处罚 | |
1018 | 行政处罚 | 市市场 监管局 | 对生产、销售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假冒伪劣商品的行为的处罚 | |
1019 | 行政处罚 | 市市场 监管局 | 对使用假冒伪劣商品提供经营性服务,或者将其作为促销赠品、有奖销售活动的奖品的行为的处罚 | |
1020 | 行政处罚 | 市市场 监管局 | 对擅自启封、转移、使用、改动、销毁、销售被查封物品的行为的处罚 | |
1021 | 行政处罚 | 市市场 监管局 | 对以暴力、威胁、隐瞒、欺骗等手段强迫、诱导消费者购买商品或者服务的行为的处罚 | |
1022 | 行政处罚 | 市市场 监管局 | 对以违背消费者意愿搭售商品或者在销售商品时附加其他条件的行为的处罚 | |
1023 | 行政处罚 | 市市场 监管局 | 对不向消费者明示经营范围的行为的处罚 | |
1024 | 行政处罚 | 市市场 监管局 | 对从事加工修理业的经营者未建立并执行配件的进货检查验收制度、未审验配件供货商的经营资格及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产品标识、未有效保存进货和质量凭证或有关凭证的保存期限少于两年的行为的处罚 | |
1025 | 行政处罚 | 市市场 监管局 | 对销售者销售的进口商品(含奖品、赠品)没有中文标明的商品名称、产地以及进口商或者总经销者名称和地址的行为的处罚 | |
1026 | 行政处罚 | 市市场 监管局 | 对销售者购进或者销售无厂名、厂址等来源不明的商品的行为的处罚 | |
1027 | 行政处罚 | 市市场 监管局 | 对经营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的处罚 | |
1028 | 行政处罚 | 市市场 监管局 | 对经营者销售伪造或者冒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商品的行为的处罚 | |
1029 | 行政处罚 | 市市场 监管局 | 对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中故意使用不合格的计量器具或者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的行为的处罚 | |
1030 | 行政处罚 | 市市场 监管局 | 对经营者骗取消费者价款或者费用而不提供或者不按照约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行为的处罚 | |
1031 | 行政处罚 | 市市场 监管局 | 对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信息不真实、不全面、不准确的行为的处罚 | |
1032 | 行政处罚 | 市市场 监管局 | 对经营者不以真实名称和标记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行为的处罚 | |
1033 | 行政处罚 | 市市场 监管局 | 对经营者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品说明、商品标准、实物样品等方式销售商品或者服务的行为的处罚 | |
1034 | 行政处罚 | 市市场 监管局 | 对经营者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现场说明和演示的行为的处罚 | |
1035 | 行政处罚 | 市市场 监管局 | 对经营者采用虚构交易、虚标成交量、虚假评论或者雇佣他人等方式进行欺骗性销售诱导的行为的处罚 | |
1036 | 行政处罚 | 市市场 监管局 | 对经营者以虚假的“清仓价”“甩卖价”“最低价”“优惠价”或者其他欺骗性价格表示销售商品或者服务的行为的处罚 | |
1037 | 行政处罚 | 市市场 监管局 | 对经营者以虚假的“有奖销售”“还本销售”“体验销售”等方式销售商品或者服务的行为的处罚 | |
1038 | 行政处罚 | 市市场 监管局 | 对经营者谎称正品销售“处理品”“残次品”“等外品”等商品的行为的处罚 | |
1039 | 行政处罚 | 市市场 监管局 | 对经营者夸大或隐瞒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质量、性能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信息误导消费者的行为的处罚 | |
1040 | 行政处罚 | 市市场 监管局 | 对经营者以其他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方式误导消费者的行为的处罚 | |
1041 | 行政处罚 | 市市场 监管局 | 对经营者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对提供的缺陷商品或者服务采取停止销售或者服务等措施,拒绝或者拖延的,经营者未按照责令停止销售或者服务通知、公告要求采取措施的行为的处罚 | |
1042 | 行政处罚 | 市市场 监管局 | 对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未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的,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消费者的合法要求的,经营者有下列情形并超过十五日的:经有关行政部门依法认定为不合格商品,自消费者提出退货要求之日起未退货的行为的处罚 | |
1043 | 行政处罚 | 市市场 监管局 | 对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未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的,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消费者的合法要求的,经营者有下列情形并超过十五日的:自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期满之日起或者不符合质量要求的自消费者提出要求之日起,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等义务的行为的处罚 | |
1044 | 行政处罚 | 市市场 监管局 | 对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未依照法律规定承担无理由退货义务,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经营者有下列情形并超过十五日的:对于适用无理由退货的商品,自收到消费者退货要求之日起未办理退货手续的行为的处罚 | |
1045 | 行政处罚 | 市市场 监管局 | 对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未依照法律规定承担无理由退货义务,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经营者有下列情形并超过十五日的:未经消费者确认,以自行规定该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为由拒绝退货的行为的处罚 | |
1046 | 行政处罚 | 市市场 监管局 | 对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未依照法律规定承担无理由退货义务,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经营者有下列情形并超过十五日的:以消费者已拆封、查验影响商品完好为由拒绝退货的行为的处罚 | |
1047 | 行政处罚 | 市市场 监管局 | 对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未依照法律规定承担无理由退货义务,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经营者有下列情形并超过十五日的: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无正当理由未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的行为的处罚 | |
1048 | 行政处罚 | 市市场 监管局 | 对经营者对消费者提出的合理退款要求,明确表示不予退款,或者自约定期满之日起、无约定期限的自消费者提出退款要求之日起超过十五日未退款的行为的处罚 | |
1049 | 行政处罚 | 市市场 监管局 | 对经营者在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活动中收集的消费者姓名、性别、职业、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住址、联系方式、收入和财产状况、健康状况、消费情况等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消费者的信息,经营者有未经消费者同意,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的行为的处罚 | |
1050 | 行政处罚 | 市市场 监管局 | 对经营者在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活动中收集的消费者姓名、性别、职业、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住址、联系方式、收入和财产状况、健康状况、消费情况等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消费者的信息,经营者有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所收集的消费者个人信息的行为的处罚 | |
1051 | 行政处罚 | 市市场 监管局 | 对经营者在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活动中收集的消费者姓名、性别、职业、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住址、联系方式、收入和财产状况、健康状况、消费情况等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消费者的信息,经营者有未经消费者同意或者请求,或者消费者明确表示拒绝,向其发送商业性信息的行为的处罚 | |
1052 | 行政处罚 | 市市场 监管局 | 对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使用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的,未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未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的行为的处罚 | |
1053 | 行政处罚 | 市市场 监管局 | 对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使用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的,免除或者部分免除经营者对其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承担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赔偿损失等责任的行为的处罚 | |
1054 | 行政处罚 | 市市场 监管局 | 对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使用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的,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提出修理、更换、退货、赔偿损失以及获得违约金和其他合理赔偿的权利的行为的处罚 | |
1055 | 行政处罚 | 市市场 监管局 | 对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使用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的,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依法投诉、举报、提起诉讼的权利的行为的处罚 | |
1056 | 行政处罚 | 市市场 监管局 | 对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使用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的,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消费者购买和使用其提供的或者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对不接受其不合理条件的消费者拒绝提供相应商品或者服务,或者提高收费标准的行为的处罚 | |
1057 | 行政处罚 | 市市场 监管局 | 对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使用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的,规定经营者有权任意变更或者解除合同,限制消费者依法变更或者解除合同权利的行为的处罚 | |
1058 | 行政处罚 | 市市场 监管局 | 对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使用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的,规定经营者单方享有解释权或者最终解释权的行为的处罚 | |
1059 | 行政处罚 | 市市场 监管局 | 对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使用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的,有其他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的行为的处罚 | |
1060 | 行政处罚 | 市市场 监管局 | 对从事为消费者提供修理、加工、安装、装饰装修等服务的经营者谎报用工用料,故意损坏、偷换零部件或材料,使用不符合国家质量标准或者与约定不相符的零部件或材料,更换不需要更换的零部件,或者偷工减料、加收费用,损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的处罚 | |
1061 | 行政处罚 | 市市场 监管局 | 对从事房屋租赁、家政服务等中介服务的经营者提供虚假信息或者采取欺骗、恶意串通等手段损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的处罚 | |
1062 | 行政处罚 | 市市场 监管局 | 对销售从医疗卫生单位、殡葬机构、传染病疫区回收的废旧服装及其他废旧纤维制品的行为的处罚 | |
1063 | 行政处罚 | 市市场 监管局 | 对销售国外的废旧服装及其他废旧纤维制品的行为的处罚 | |
1064 | 行政处罚 | 市市场 监管局 | 对销售用医用纤维性废弃物以及殡葬机构处理的、传染病疫区处理的、国外的废旧服装或者其他废旧纤维制品加工的再生纤维状物质的行为的处罚 | |
1065 | 行政处罚 | 市市场 监管局 | 对纤维加工企业、纺织企业、服装及其他纤维制品加工企业对用于销售的工业下脚料未在包装上注明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及厂址等内容的行为的处罚 | |
1066 | 行政处罚 | 市市场 监管局 | 对纤维加工企业、纺织企业、服装及其他纤维制品加工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包装上未注明“不得用于生产加工絮用纤维制品”警示语的:(一)杂质或16mm以下短纤维含量超过国家强制性标准规定的;(二)含有未洗净的动物毛或者绒的;(三)含有漂白过的纤维或者其他物质的;(四)不符合国家标准中有关卫生要求的;(五)受到有毒有害物质污染或者发霉变质的行为的处罚 | |
1067 | 行政处罚 | 市市场 监管局 | 从事废旧服装及其他废旧纤维制品回收的单位对用于销售的废旧服装及其他废旧纤维制品,未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有关规定在包装的显著位置标注标识,并明示以下内容的:(一)废旧服装、废旧纤维制品的警示标志;(二)严禁用于生产加工絮用纤维制品的警示语;(三)销售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的行为的处罚 | |
1068 | 行政处罚 | 市市场 监管局 | 对允许销售的再生纤维状物质包装上未在包装物上标明以下内容的:(一)加工者的名称、地址、加工日期;(二)产品名称、原料来源、成分和含量、单位包装重量;(三)执行标准编号、批号、包(件)号;(四)严禁用于生产加工絮用纤维制品的警示语的行为的处罚 | |
1069 | 行政处罚 | 市市场 监管局 | 对从事废旧服装及其他废旧纤维制品回收的单位销售的废旧絮用纤维制品,不符合絮用纤维制品国家标准要求,存在可能危及人体健康的不合理因素的行为的处罚 | |
1070 | 行政处罚 | 市市场 监管局 | 对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被予以关闭的行政处罚 | |
1071 | 行政处罚 | 市市场 监管局 | 对提请关闭的煤矿,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决定关闭的行为的处罚 | |
1072 | 行政处罚 | 市市场 监管局 | 对违反规定,生产、销售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产品行为的处罚 | |
1073 | 行政处罚 | 市市场 监管局 | 对制造、销售仿真枪的行为的处罚 | |
1074 | 行政处罚 | 市市场 监管局 | 对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的畜禽的行为的处罚 | |
1075 | 行政处罚 | 市市场 监管局 | 对擅自设立电影片的制片、发行、放映单位,擅自从事电影制片、进口、发行、放映活动的处罚 | |
1076 | 行政处罚 | 市市场 监管局 | 对印刷企业接受委托印刷注册商标标识、广告宣传品,违反国家有关注册商标、广告印刷管理规定的行为的处罚 | |
1077 | 行政处罚 | 市市场 监管局 | 对擅自生产、销售未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的机动车型的行为的处罚 | |
1078 | 行政处罚 | 市市场 监管局 | 对生产、销售拼装的机动车或者生产、销售擅自改装的机动车的行为的处罚 | |
1079 | 行政处罚 | 市市场 监管局 | 对未经许可从事拍卖业务的行为的处罚 | |
1080 | 行政处罚 | 市市场 监管局 | 对委托人在拍卖活动中参与竞买或者委托他人代为竞买的行为的处罚 | |
1081 | 行政处罚 | 市市场 监管局 | 对竞买人之间恶意串通行为:相互约定一致压低拍卖应价;相互约定拍卖应价;相互约定买受人或相互约定排挤其他竞买人的行为;其他恶意串通行为的处罚 | |
1082 | 行政处罚 | 市市场 监管局 | 对竞买人与拍卖人之间恶意串通行为:私下约定成交价;拍卖人违背委托人的保密要求向竞买人泄露拍卖标的保留价;其他恶意串通行为的处罚 | |
1083 | 行政处罚 | 市市场 监管局 | 对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争揽业务的行为的处罚 | |
1084 | 行政处罚 | 市市场 监管局 | 对利用拍卖公告或者其他方法,对拍卖标的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行为的处罚 | |
1085 | 行政处罚 | 市市场 监管局 | 对捏造、散布虚假事实,损害其他拍卖人的商业信誉的行为的处罚 | |
1086 | 行政处罚 | 市市场 监管局 | 对以不正当手段侵犯他人的商业秘密的行为的处罚 | |
1087 | 行政处罚 | 市市场 监管局 | 对拍卖人及其工作人员以竞买人的身份参与自己组织的拍卖活动,或者委托他人代为竞买的行为的处罚 | |
1088 | 行政处罚 | 市市场 监管局 | 对在自己组织的拍卖活动中拍卖自己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的行为的处罚 | |
1089 | 行政处罚 | 市市场 监管局 | 对雇佣非拍卖师主持拍卖活动的行为的处罚 | |
1090 | 行政处罚 | 市市场 监管局 | 对随意摆摊设点的行为的处罚 | |
1091 | 行政处罚 | 市市场 监管局 | 对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的行为的处罚 | |
1092 | 行政处罚 | 市市场 监管局 | 对销售赃物、赈灾物资和来历不明的物品的行为的处罚 | |
1093 | 行政处罚 | 市市场 监管局 | 对销售法律法规禁止销售的动植物及其产品的行为的处罚 | |
1094 | 行政处罚 | 市市场 监管局 | 对销售报废和非法拼装的机动车辆的行为的处罚 | |
1095 | 行政处罚 | 市市场 监管局 | 对销售毒品、淫秽物品和其他非法出版物的行为的处罚 | |
1096 | 行政处罚 | 市市场 监管局 | 对销售法律、法规禁止销售的其他物品的行为的处罚 | |
1097 | 行政处罚 | 市市场 监管局 | 对强买强卖,欺行霸市,迫使他人接受不平等或者不合法的交易条件的行为的处罚 | |
1098 | 行政处罚 | 市市场 监管局 | 对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在商品的质量、性能、规格、技术标准上欺骗消费者的行为的处罚 | |
1099 | 行政处罚 | 市市场 监管局 | 对违反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违法活动的行为的处罚 | 依据《广东省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2012年修正)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对违反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市场交易活动相关违法行为的处罚 |
1100 | 行政处罚 | 市市场 监管局 | 对未经许可,擅自设立文物商店、经营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或者擅自从事文物的商业经营活动,尚不构成犯罪的行为的处罚 | |
1101 | 行政处罚 | 市市场 监管局 | 对文物商店从事文物拍卖经营活动的行为的处罚 | |
1102 | 行政处罚 | 市市场 监管局 | 对经营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从事文物购销经营活动的行为的处罚 | |
1103 | 行政处罚 | 市市场 监管局 | 对文物商店销售的文物、拍卖企业拍卖的文物,未经审核的行为的处罚 | |
1104 | 行政处罚 | 市市场 监管局 | 对文物收藏单位从事文物的商业经营活动的行为的处罚 | |
1105 | 行政处罚 | 市市场 监管局 | 对商品零售场所销售不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塑料购物袋的行为的处罚 | |
1106 | 行政处罚 | 市市场 监管局 | 对当事人伪造合同的行为的处罚 | |
1107 | 行政处罚 | 市市场 监管局 | 对虚构合同主体资格或者盗用、冒用他人名义订立合同的行为的处罚 | |
1108 | 行政处罚 | 市市场 监管局 | 对虚构合同标的或者虚构货源、销售渠道诱人订立、履行合同的行为的处罚 | |
1109 | 行政处罚 | 市市场 监管局 | 对发布或者利用虚假信息,诱人订立合同的行为的处罚 | |
1110 | 行政处罚 | 市市场 监管局 | 对隐瞒重要事实,诱骗对方当事人做出错误的意思表示订立合同,或者诱骗对方当事人履行合同的行为的处罚 | |
1111 | 行政处罚 | 市市场 监管局 | 对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的行为的处罚 | |
1112 | 行政处罚 | 市市场 监管局 | 对恶意设置事实上不能履行的条款,造成对方当事人无法履行合同的行为的处罚 | |
1113 | 行政处罚 | 市市场 监管局 | 对编造虚假理由中止(终止)合同,骗取财物的行为的处罚 | |
1114 | 行政处罚 | 市市场 监管局 | 对提供虚假担保的行为的处罚 | |
1115 | 行政处罚 | 市市场 监管局 | 对采用其他欺诈手段订立、履行合同的行为的处罚 | |
1116 | 行政处罚 | 市市场 监管局 | 对当事人以贿赂、胁迫等手段订立、履行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违法行为的处罚 | |
1117 | 行政处罚 | 市市场 监管局 | 对当事人以恶意串通手段订立、履行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违法行为的处罚 | |
1118 | 行政处罚 | 市市场 监管局 | 对当事人非法买卖国家禁止或者限制买卖的财物的行为的处罚 | |
1119 | 行政处罚 | 市市场 监管局 | 对当事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国家指令性合同义务的行为的处罚 | |
1120 | 行政处罚 | 市市场 监管局 | 对当事人其他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违法行为的处罚 | |
1121 | 行政处罚 | 市市场 监管局 | 对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情况下,为他人实施欺诈行为和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提供证明、执照、印章、账户及其他便利条件的行为的处罚 | |
1122 | 行政处罚 | 市市场 监管局 | 对经营者与消费者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经营者在格式条款中免除自己造成消费者人身伤害的责任的行为的处罚 | |
1123 | 行政处罚 | 市市场 监管局 | 对经营者与消费者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经营者在格式条款中免除自己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失的责任的行为的处罚 | |
1124 | 行政处罚 | 市市场 监管局 | 对经营者与消费者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经营者在格式条款中免除自己对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依法应当承担的保证责任的行为的处罚 | |
1125 | 行政处罚 | 市市场 监管局 | 对经营者与消费者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经营者在格式条款中免除自己因违约依法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的行为的处罚 | |
1126 | 行政处罚 | 市市场 监管局 | 对经营者与消费者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经营者在格式条款中免除自己依法应当承担的其他责任的行为的处罚 | |
1127 | 行政处罚 | 市市场 监管局 | 对经营者与消费者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经营者在格式条款中加重消费者违约金或者损害赔偿金超过法定数额或者合理数额的行为的处罚 | |
1128 | 行政处罚 | 市市场 监管局 | 对经营者与消费者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经营者在格式条款中加重承担应当由格式条款提供方承担的经营风险责任的行为的处罚 | |
1129 | 行政处罚 | 市市场 监管局 | 对经营者与消费者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经营者在格式条款中加重其他依照法律法规不应由消费者承担的责任的行为的处罚 | |
1130 | 行政处罚 | 市市场 监管局 | 对经营者与消费者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经营者在格式条款中排除消费者依法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权利的行为的处罚 | |
1131 | 行政处罚 | 市市场 监管局 | 对经营者与消费者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经营者在格式条款中排除消费者请求支付违约金的权利的行为的处罚 | |
1132 | 行政处罚 | 市市场 监管局 | 对经营者与消费者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经营者在格式条款中排除消费者请求损害赔偿的权利的行为的处罚 | |
1133 | 行政处罚 | 市市场 监管局 | 对经营者与消费者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经营者在格式条款中排除消费者解释格式条款的权利的行为的处罚 | |
1134 | 行政处罚 | 市市场 监管局 | 对经营者与消费者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经营者在格式条款中排除消费者就格式条款争议提起诉讼的权利的行为的处罚 | |
1135 | 行政处罚 | 市市场 监管局 | 对经营者与消费者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经营者在格式条款中排除消费者依法应当享有其他权利的行为的处罚 | |
1136 | 行政处罚 | 市市场 监管局 | 对从事网络商品交易的自然人,未通过第三方交易平台开展经营活动,并向第三方交易平台提交其姓名、地址、有效身份证明、有效联系方式等真实身份信息的;具备登记注册条件,未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的行为的处罚 | |
1137 | 行政处罚 | 市市场 监管局 | 对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未对申请进入平台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体工商户的经营主体身份进行审查和登记,建立登记档案并定期核实更新,在其从事经营活动的主页面醒目位置未公开营业执照登载的信息或者其营业执照的电子链接标识的行为的处罚 | |
1138 | 行政处罚 | 市市场 监管局 | 对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未对尚不具备工商登记注册条件、申请进入平台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自然人的真实身份信息进行审查和登记,建立登记档案并定期核实更新,核发证明个人身份信息真实合法的标记,加载在其从事经营活动的主页面醒目位置的行为的处罚 | |
1139 | 行政处罚 | 市市场 监管局 | 对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在审查和登记时,未使对方知悉并同意登记协议,提请对方注意义务和责任条款的行为的处罚 | |
1140 | 行政处罚 | 市市场 监管局 | 对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未建立平台内交易规则、交易安全保障、消费者权益保护、不良信息处理等管理制度。各项管理制度未在其网站显示,并从技术上保证用户能够便利、完整地阅览和保存的;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未采取必要的技术手段和管理措施保证平台的正常运行,提供必要、可靠的交易环境和交易服务,维护网络交易秩序的行为的处罚 | |
1141 | 行政处罚 | 市市场 监管局 | 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现平台内有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要求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采取措施制止,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未予以配合的行为的处罚 | |
1142 | 行政处罚 | 市市场 监管局 | 对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在平台上开展商品或者服务自营业务的,未以显著方式对自营部分和平台内其他经营者经营部分进行区分和标记,使消费者产生误解的行为的处罚 | |
1143 | 行政处罚 | 市市场 监管局 | 对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未审查、记录、保存在其平台上发布的商品和服务信息内容及其发布时间的行为的处罚 | |
1144 | 行政处罚 | 市市场 监管局 | 对平台内经营者的营业执照或者个人真实身份信息记录保存时间从经营者在平台的登记注销之日起少于两年的行为的处罚 | |
1145 | 行政处罚 | 市市场 监管局 | 对交易记录等其他信息记录备份保存时间从交易完成之日起少于两年的处罚 | |
1146 | 行政处罚 | 市市场 监管局 | 对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未采取电子签名、数据备份、故障恢复等技术手段确保网络交易数据和资料的完整性和安全性,未保证原始数据的真实性的行为的处罚 | |
1147 | 行政处罚 | 市市场 监管局 | 对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未积极协助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网上违法经营行为,提供在其平台内涉嫌违法经营的经营者的登记信息、交易数据等资料,隐瞒真实情况的行为的处罚 | |
1148 | 行政处罚 | 市市场 监管局 | 对为网络商品交易提供网络接入、服务器托管、虚拟空间租用、网站网页设计制作等服务的有关服务经营者,未要求申请者提供经营资格证明和个人真实身份信息,签订服务合同,依法记录其上网信息的;申请者营业执照或者个人真实身份信息等信息记录备份保存时间自服务合同终止或者履行完毕之日起少于两年的行为的处罚 | |
1149 | 行政处罚 | 市市场 监管局 | 对为网络商品交易提供信用评价服务的有关服务经营者,未通过合法途径采集信用信息,未坚持中立、公正、客观原则,任意调整用户的信用级别或者相关信息,将收集的信用信息用于任何非法用途的行为的处罚 | |
1150 | 行政处罚 | 市市场 监管局 | 对为网络商品交易提供网络接入、支付结算、物流、快递等服务的有关服务经营者,未积极协助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网络商品交易相关违法行为,提供涉嫌违法经营的网络商品经营者的登记信息、联系方式、地址等相关数据资料,隐瞒真实情况的行为的处罚 | |
1151 | 行政处罚 | 市市场 监管局 | 对已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并领取营业执照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体工商户,从事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未在其网站首页或者从事经营活动的主页面醒目位置公开营业执照登载的信息或者其营业执照的电子链接标识的行为的处罚 | |
1152 | 行政处罚 | 市市场 监管局 | 对网络商品经营者、有关服务经营者未按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的规定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经营统计资料的行为的处罚 | |
1153 | 行政处罚 | 市市场 监管局 | 对网络商品经营者、有关服务经营者销售商品或者服务以交易达成后违背事实的恶意评价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的行为的处罚 | |
1154 | 行政处罚 | 市市场 监管局 | 对网络商品经营者、有关服务经营者对竞争对手的网站或者网页进行非法技术攻击,造成竞争对手无法正常经营的行为的处罚 | |
1155 | 行政处罚 | 市市场 监管局 | 对生产、销售没有注册商标的卷烟、雪茄烟、有包装的烟丝的行为的处罚 | |
1156 | 行政处罚 | 市市场 监管局 | 对生产、销售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烟草制品的行为的处罚 | |
1157 | 行政处罚 | 市市场 监管局 | 对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的处罚 | |
1158 | 行政处罚 | 市市场 监管局 | 对集体商标注册人的成员发生变化,注册人未向商标局申请变更注册事项的行为的处罚 | |
1159 | 行政处罚 | 市市场 监管局 | 对证明商标注册人准许他人使用其商标,未在一年内报商标局备案的行为的处罚 | |
1160 | 行政处罚 | 市市场 监管局 | 对集体商标许可非集体成员使用的行为的处罚 | |
1161 | 行政处罚 | 市市场 监管局 | 对证明商标注册人拒绝为符合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规定条件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办理使用该证明商标手续的行为的处罚 | |
1162 | 行政处罚 | 市市场 监管局 | 对不正当使用地理标志中的地名的行政处罚 | |
1163 | 行政处罚 | 市市场 监管局 | 对证明商标的注册人在自己提供的商品上使用该证明商标的行为的处罚 | |
1164 | 行政处罚 | 市市场 监管局 | 对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人没有对该商标的使用进行有效管理或者控制,致使该商标使用的商品达不到其使用管理规则的要求,对消费者造成损害的行为的处罚 | |
1165 | 行政处罚 | 市市场 监管局 | 对特殊标志所有人或者使用人擅自改变特殊标志文字、图形的行为的处罚 | |
1166 | 行政处罚 | 市市场 监管局 | 对特殊标志所有人或者使用人许可他人使用特殊标志,未签定使用合同或者使用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报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或者未报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存查的行为的处罚 | |
1167 | 行政处罚 | 市市场 监管局 | 对特殊标志所有人或者使用人超出核准登记的商品或者服务范围使用特殊标志的行为的处罚 | |
1168 | 行政处罚 | 市市场 监管局 | 对擅自使用与所有人的特殊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图形或其组合的行为的处罚 | |
1169 | 行政处罚 | 市市场 监管局 | 对未经特殊标志所有人许可,擅自制造、销售其特殊标志或者将其特殊标志用于商业活动的行为的处罚 | |
1170 | 行政处罚 | 市市场 监管局 | 对给特殊标志所有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其他行为的处罚 | |
1171 | 行政处罚 | 市市场 监管局 | 对未经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许可,为商业目的擅自使用奥林匹克标志,或者使用足以引人误认的近似标志,即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的行为的处罚 | |
1172 | 行政处罚 | 市市场 监管局 | 对未经世界博览会标志权利人许可,为商业目的擅自使用世界博览会标志,即侵犯世界博览会标志专有权的行为的处罚 | |
1173 | 行政处罚 | 市市场 监管局 | 对医疗机构发布医疗广告,未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的处罚 | |
1174 | 行政处罚 | 市市场 监管局 | 对非医疗机构发布医疗广告的,或者医疗机构以内部科室名义发布医疗广告的行为的处罚 | |
1175 | 行政处罚 | 市市场 监管局 | 对医疗广告内容超出医疗机构第一名称、医疗机构地址、所有制形式、医疗机构类别、诊疗科目、床位数、接诊时间、联系电话等项目的,或者医疗广告中医疗机构第一名称、医疗机构地址、所有制形式、医疗机构类别、诊疗科目、床位数、接诊时间、联系电话等项目发布的内容未与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核发的《医疗机构执法许可证》或其副本载明的内容一致的行为的处罚 | |
1176 | 行政处罚 | 市市场 监管局 | 对医疗广告含有涉及医疗技术、诊疗方法、疾病名称、药物的行为的处罚 | |
1177 | 行政处罚 | 市市场 监管局 | 对医疗广告含有保证治愈或者隐含保证治愈的行为的处罚 | |
1178 | 行政处罚 | 市市场 监管局 | 对医疗广告含有宣传治愈率、有效率等诊疗效果的行为的处罚 | |
1179 | 行政处罚 | 市市场 监管局 | 对医疗广告含有淫秽、迷信、荒诞的行为的处罚 | |
1180 | 行政处罚 | 市市场 监管局 | 对医疗广告含有贬低他人的行为的处罚 | |
1181 | 行政处罚 | 市市场 监管局 | 对医疗广告含有利用患者、卫生技术人员、医学教育科研机构及人员以及其他社会社团、组织的名义、形象作证明的行为的处罚 | |
1182 | 行政处罚 | 市市场 监管局 | 对医疗广告含有使用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名义的行为的处罚 | |
1183 | 行政处罚 | 市市场 监管局 | 对医疗广告含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的行为的处罚 | |
1184 | 行政处罚 | 市市场 监管局 | 对发布医疗广告未标注医疗机构第一名称和《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文号的行为的处罚 | |
1185 | 行政处罚 | 市市场 监管局 | 对利用新闻形式、医疗资讯服务类专题节(栏)目发布或变相发布医疗广告的行为的处罚 | |
1186 | 行政处罚 | 市市场 监管局 | 对有关医疗机构的人物专访、专题报道等宣传内容,出现有关医疗机构的地址、联系方式等医疗广告内容的,或者在同一媒介的同一时间段或者版面发布该医疗机构的广告的行为的处罚 | |
1187 | 行政处罚 | 市市场 监管局 | 对医疗机构未按照《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核准的广告成品样件内容与媒体类别发布医疗广告的行为的处罚 | |
1188 | 行政处罚 | 市市场 监管局 | 对医疗广告内容需要改动或者医疗机构的执业情况发生变化,与经审查的医疗广告成品样件内容不符,医疗机构未重新提出审查申请的行为的处罚 | |
1189 | 行政处罚 | 市市场 监管局 | 对处方药名称与该药品的商标、生产企业字号相同的,使用该商标、企业字号在医学、药学专业刊物以外的媒介变相发布广告的处罚 | |
1190 | 行政处罚 | 市市场 监管局 | 对以处方药名称或者以处方药名称注册的商标以及企业字号为各种活动冠名的处罚 | |
1191 | 行政处罚 | 市市场 监管局 | 对药品广告中有关药品功能疗效的宣传违反科学规律,明示或者暗示包治百病、适应所有症状的行为的处罚 | |
1192 | 行政处罚 | 市市场 监管局 | 对药品广告中含有“安全无毒副作用”“毒副作用小”等内容的,或者含有明示或者暗示中成药为“天然”药品,因而安全性有保证等内容的行为的处罚 | |
1193 | 行政处罚 | 市市场 监管局 | 对药品广告中含有明示或者暗示该药品为正常生活和治疗病症所必需等内容的行为的处罚 | |
1194 | 行政处罚 | 市市场 监管局 | 对药品广告未宣传和引导合理用药,直接或者间接怂恿任意、过量地购买和使用药品,含有不科学的表述或者使用不恰当的表现形式,引起公众对所处健康状况和所患疾病产生不必要的担忧和恐惧,或者使公众误解不使用该药品会患某种疾病或加重病情的行为的处罚 | |
1195 | 行政处罚 | 市市场 监管局 | 对药品广告未宣传和引导合理用药,直接或者间接怂恿任意、过量地购买和使用药品,含有“家庭必备”或者类似内容的行为的处罚 | |
1196 | 行政处罚 | 市市场 监管局 | 对药品广告未宣传和引导合理用药,直接或者间接怂恿任意、过量地购买和使用药品,含有“无效退款”“保险公司保险”等保证内容的行为的处罚 | |
1197 | 行政处罚 | 市市场 监管局 | 对药品广告未宣传和引导合理用药,直接或者间接怂恿任意、过量地购买和使用药品,含有评比、排序、推荐、指定、选用、获奖等综合性评价内容的行为的处罚 | |
1198 | 行政处罚 | 市市场 监管局 | 对药品广告含有利用医药科研单位、学术机构、医疗机构或者专家、医生、患者的名义和形象作证明的内容的行为的处罚 | |
1199 | 行政处罚 | 市市场 监管局 | 对药品广告使用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的行为的处罚 | |
1200 | 行政处罚 | 市市场 监管局 | 对药品广告含有军队单位或者军队人员的名义、形象的,或者利用军队装备、设施从事药品广告宣传的行为的处罚 | |
1201 | 行政处罚 | 市市场 监管局 | 对药品广告含有医疗机构的名称、地址、联系办法、诊疗项目、诊疗方法以及有关义诊、医疗(热线)咨询、开设特约门诊等医疗服务的内容的行为的处罚 | |
1202 | 行政处罚 | 市市场 监管局 | 对广告未经审查批准发布,发布的医疗器械广告与审查批准的内容不一致的处罚 | |
1203 | 行政处罚 | 市市场 监管局 | 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明令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的医疗器械产品发布广告的行为的处罚 | |
1204 | 行政处罚 | 市市场 监管局 | 对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明文件中有禁忌内容、注意事项,未在广告中标明“禁忌内容或注意事项详见说明书”的行为的处罚 | |
1205 | 行政处罚 | 市市场 监管局 | 对推荐给个人使用的医疗器械产品广告,未标明“请仔细阅读产品说明书或在医务人员的指导下购买和使用”的行为的处罚 | |
1206 | 行政处罚 | 市市场 监管局 | 对医疗器械广告中有关适用范围和功效等内容的宣传不科学不准确,反科学规律,明示或暗示包治百病、适应所有症状的行为的处罚 | |
1207 | 行政处罚 | 市市场 监管局 | 对医疗器械广告中有关适用范围和功效等内容的宣传不科学不准确,声称或暗示该医疗器械为正常生活或治疗病症所必须等内容的行为的处罚 | |
1208 | 行政处罚 | 市市场 监管局 | 对医疗器械广告未宣传和引导合理使用医疗器械,直接或间接怂恿公众购买使用,含有不科学的表述或者通过渲染、夸大某种健康状况或者疾病所导致的危害,引起公众对所处健康状况或所患疾病产生担忧和恐惧,或使公众误解不使用该产品会患某种疾病或加重病情的行为的处罚 | |
1209 | 行政处罚 | 市市场 监管局 | 对医疗器械广告未宣传和引导合理使用医疗器械,直接或间接怂恿公众购买使用,含有“家庭必备”或者类似内容的行为的处罚 | |
1210 | 行政处罚 | 市市场 监管局 | 对医疗器械广告未宣传和引导合理使用医疗器械,直接或间接怂恿公众购买使用,含有评比、排序、推荐、指定、选用、获奖等综合性评价内容的行为的处罚 | |
1211 | 行政处罚 | 市市场 监管局 | 对医疗器械广告未宣传和引导合理使用医疗器械,直接或间接怂恿公众购买使用,含有表述该产品处于“热销”“抢购”“试用”等的内容的行为的处罚 | |
1212 | 行政处罚 | 市市场 监管局 | 对医疗器械广告中含有利用医药科研单位、学术机构、医疗机构或者专家、医生、患者的名义和形象作证明的内容的行为的处罚 | |
1213 | 行政处罚 | 市市场 监管局 | 对医疗器械广告中含有军队单位或者军队人员的名义、形象的,或者利用军队装备、设施从事医疗器械广告宣传的行为的处罚 | |
1214 | 行政处罚 | 市市场 监管局 | 对医疗器械广告中含有医疗机构的名称、地址、联系办法、诊疗项目、诊疗方法以及有关义诊、医疗(热线)咨询、开设特约门诊等医疗服务的内容的行为的处罚 | |
1215 | 行政处罚 | 市市场 监管局 | 对非药品广告涉及药品的宣传的行为的处罚 | |
1216 | 行政处罚 | 市市场 监管局 | 对食品广告的内容不真实、不合法,含有虚假内容,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的处罚 | |
1217 | 行政处罚 | 市市场 监管局 | 对特许人在推广、宣传活动中,有欺骗、误导的行为,其发布的广告中含有宣传被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收益的内容的处罚 | |
1218 | 行政处罚 | 市市场 监管局 | 对为他人经营无合法来源证明进口商品提供运输、仓储、保管等服务的行为的处罚 | |
1219 | 行政处罚 | 市市场 监管局 | 对为他人经营无合法来源证明进口商品提供设计、制作、代理、发布或者其他方式的广告服务的行为的处罚 | |
1220 | 行政处罚 | 市市场 监管局 | 对为他人经营无合法来源证明进口商品提供虚假商品标识、包装、说明书或者其他虚假证明材料的行为的处罚 | |
1221 | 行政处罚 | 市市场 监管局 | 对为他人隐匿、转移、销毁先行登记保存的或者被查封、扣押的无合法来源证明进口商品的行为的处罚 | |
1222 | 行政处罚 | 市市场 监管局 | 对为他人经营无合法来源证明进口商品提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服务的行为的处罚 | |
1223 | 行政处罚 | 市市场 监管局 | 对专业市场开办者或者市场服务机构违反《广东省反走私综合治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不履行报告义务,导致市场内出现经营无合法来源证明进口商品的行为的处罚 | |
1224 | 行政处罚 | 市市场 监管局 | 对出售不能继续使用的报废汽车零配件或者出售的报废汽车零配件未标明“报废汽车回用件”的行为的处罚 | |
1225 | 行政处罚 | 市市场 监管局 | 对未取得报废汽车回收企业资格认定,擅自从事报废汽车回收活动的行为的处罚 | |
1226 | 行政处罚 | 市市场 监管局 | 对利用报废汽车“五大总成”以及其他零配件拼装汽车或者出售报废汽车整车、“五大总成”、拼装车的行为的处罚 | |
1227 | 行政处罚 | 市市场 监管局 | 对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擅自研制、仿制、引进、销售、购买和使用印制人民币所特有的防伪材料、仿伪技术、防伪工艺和专用设备的行为的处罚 | |
1228 | 行政处罚 | 市市场 监管局 | 对非法买卖流通人民币的行为的处罚 | |
1229 | 行政处罚 | 市市场 监管局 | 对非法制作、仿制、买卖人民币图样,或者从事其他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损害人民币的行为的处罚 | |
1230 | 行政处罚 | 市市场 监管局 | 对擅自销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行为的处罚 | |
1231 | 行政处罚 | 市市场 监管局 | 对非法生产军服、军服专用材料的行为的处罚 | |
1232 | 行政处罚 | 市市场 监管局 | 对买卖军服、军服专用材料的行为的处罚 | |
1233 | 行政处罚 | 市市场 监管局 | 对生产、销售军服仿制品的行为的处罚 | |
1234 | 行政处罚 | 市市场 监管局 | 对转让军服、军服专用材料生产合同或者生产技术规范,或者委托其他企业生产军服、军服专用材料的行为的处罚 | |
1235 | 行政处罚 | 市市场 监管局 | 对销售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未经改制、染色等处理的军服、军服专用材料残次品的行为的处罚 | |
1236 | 行政处罚 | 市市场 监管局 | 对未将军服生产中剩余的军服专用材料妥善保管、移交的行为的处罚 | |
1237 | 行政处罚 | 市市场 监管局 | 对使用军服和中国人民解放军曾经装备的制式服装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的处罚 | |
1238 | 行政处罚 | 市市场 监管局 | 对以“军需”“军服”“军品”等用语招揽顾客的行为的处罚 | |
1239 | 行政处罚 | 市市场 监管局 | 对零售商滥用优势地位从事与供应商签订特定商品的供货合同,双方就商品的特定规格、型号、款式等达成一致后,又拒绝接收该商品(具有可归责于供应商的事由,或经供应商同意、零售商负责承担由此产生的损失的除外)的行为的处罚 | |
1240 | 行政处罚 | 市市场 监管局 | 对零售商滥用优势地位从事要求供应商承担事先未约定的商品损耗责任的行为的处罚 | |
1241 | 行政处罚 | 市市场 监管局 | 对零售商滥用优势地位从事事先未约定或者不符合事先约定的商品下架或撤柜的条件,零售商无正当理由将供应商所供货物下架或撤柜的(零售商根据法法规或行政机关依法作出的行政决定将供应商所供货物下架、撤柜的除外)的行为的处罚 | |
1242 | 行政处罚 | 市市场 监管局 | 对零售商滥用优势地位从事强迫供应商无条件销售返利,或者约定以一定销售额为销售返利前提,未完成约定销售额却向供应商收取返利的行为的处罚 | |
1243 | 行政处罚 | 市市场 监管局 | 对零售商滥用优势地位从事强迫供应商购买指定的商品或接受指定的服务的行为的处罚 | |
1244 | 行政处罚 | 市市场 监管局 | 对零售商从事对供应商直接向消费者、其他经营者销售商品的价格予以限制的行为的处罚 | |
1245 | 行政处罚 | 市市场 监管局 | 对零售商从事对供应商向其他零售商供货或提供销售服务予以限制的行为的处罚 | |
1246 | 行政处罚 | 市市场 监管局 | 对零售商以签订或续签合同为由收取费用的行为的处罚 | |
1247 | 行政处罚 | 市市场 监管局 | 对零售商要求已经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商品条码并可在零售商经营场所内正常使用的供应商,购买店内码而收取费用的行为的处罚 | |
1248 | 行政处罚 | 市市场 监管局 | 对零售商向使用店内码的供应商收取超过实际成本的条码费的行为的处罚 | |
1249 | 行政处罚 | 市市场 监管局 | 对零售商店铺改造、装修时,向供应商收取的未专门用于该供应商特定商品销售区域的装修、装饰费的行为的处罚 | |
1250 | 行政处罚 | 市市场 监管局 | 对零售商未提供促销服务,以节庆、店庆、新店开业、重新开业、企业上市、合并等为由收取费用的行为的处罚 | |
1251 | 行政处罚 | 市市场 监管局 | 对零售商其他与销售商品没有直接关系、应当由零售商自身承担或未提供服务而收取费用的行为的处罚 | |
1252 | 行政处罚 | 市市场 监管局 | 对零售商以供应商的个别商品未能及时供货为由延迟支付供应商货款的行为的处罚 | |
1253 | 行政处罚 | 市市场 监管局 | 对零售商以供应商的个别商品的退换货手续尚未办结为由延迟支付供应商货款的行为的处罚 | |
1254 | 行政处罚 | 市市场 监管局 | 对零售商以供应商所供商品的销售额未达到零售商设定的数额为由延迟支付供应商货款的行为的处罚 | |
1255 | 行政处罚 | 市市场 监管局 | 对零售商以供应商未与零售商续签供货合同为由延迟支付供应商货款的行为的处罚 | |
1256 | 行政处罚 | 市市场 监管局 | 对零售商以提出的其他违反公平原则的事由延迟支付供应商货款的行为的处罚 | |
1257 | 行政处罚 | 市市场 监管局 | 对供应商供货时强行搭售零售商未订购的商品的行为的处罚 | |
1258 | 行政处罚 | 市市场 监管局 | 对供应商供货时限制零售商销售其他供应商的商品的行为的处罚 | |
1259 | 行政处罚 | 市市场 监管局 | 对开展违反社会公德的促销活动,扰乱市场竞争秩序和社会公共秩序,侵害消费者和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的处罚 | |
1260 | 行政处罚 | 市市场 监管局 | 对零售商不具备相应的安全设备和管理措施,未能保证消防安全通道的畅通而开展促销活动的;或开展开业、节庆、店庆等规模较大的促销活动时,未制定安全应急预案,未能保证良好的购物秩序,以致因促销活动造成交通拥堵、秩序混乱、疾病传播、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的处罚 | |
1261 | 行政处罚 | 市市场 监管局 | 对零售商促销活动的广告和其他宣传内容不真实、不合法、不清晰、不易懂的;使用含糊、易引起误解的语言、文字、图片或影像的;或者以保留最终解释权为由,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的处罚 | |
1262 | 行政处罚 | 市市场 监管局 | 对零售商开展促销活动,未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明示促销内容;或者促销内容未包括促销原因、促销方式、促销规则、促销期限、促销商品的范围,以及相关限制性条件等的;或者零售商开展促销活动,对不参加促销活动的柜台或商品,没有明示,或宣称全场促销的;明示例外商品、含有限制性条件、附加条件的促销规则时,其文字、图片不醒目明确的;或者零售商开展促销活动后在明示期限内非因不可抗力变更促销内容的行为的处罚 | |
1263 | 行政处罚 | 市市场 监管局 | 对零售商开展促销活动,利用虚构原价打折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形式或价格手段欺骗、诱导消费者购买商品的处罚 | |
1264 | 行政处罚 | 市市场 监管局 | 对零售商开展促销活动,降低促销商品(包括有奖销售的奖品、赠品)的质量和售后服务水平,将质量不合格的物品作为奖品、赠品的行为的处罚 | |
1265 | 行政处罚 | 市市场 监管局 | 对零售商开展有奖销售活动,未展示奖品、赠品,或以虚构的奖品、赠品价值额或含糊的语言文字误导消费者的行为的处罚 | |
1266 | 行政处罚 | 市市场 监管局 | 对零售商开展限时促销活动,未保证商品在促销时段内的充足供应的行为的处罚 | |
1267 | 行政处罚 | 市市场 监管局 | 对零售商开展限量促销活动,未明示促销商品的具体数量,连锁企业所属多家店铺同时开展限量促销活动的,未明示各店铺促销商品的具体数量的行为的处罚 | |
1268 | 行政处罚 | 市市场 监管局 | 对零售商限量促销,促销商品售完后未即时明示的行为的处罚 | |
1269 | 行政处罚 | 市市场 监管局 | 对零售商开展积分优惠卡促销活动,未事先明示获得积分的方式、积分有效时间、可以获得的购物优惠等相关内容的行为的处罚 | |
1270 | 行政处罚 | 市市场 监管局 | 对消费者办理积分优惠卡后,零售商变更已明示的前款事项(增加消费者权益的变更除外)的行为的处罚 | |
1271 | 行政处罚 | 市市场 监管局 | 对零售商虚构清仓、拆迁、停业、歇业、转行等事由开展促销活动的行为的处罚 | |
1272 | 行政处罚 | 市市场 监管局 | 对消费者要求提供促销商品发票或购物凭证,零售商不即时开具,或者要求消费者负担额外的费用的行为的处罚 | |
1273 | 行政处罚 | 市市场 监管局 | 对零售商以促销为由拒绝退换货或者为消费者退换货设置障碍的行为的处罚 | |
1274 | 行政处罚 | 市市场 监管局 | 对制造、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殡葬设备的行为的处罚 | |
1275 | 行政处罚 | 市市场 监管局 | 对制造、销售封建迷信殡葬用品的行为的处罚 | |
1276 | 行政处罚 | 市市场 监管局 | 对将金银计价使用、私相买卖、借贷抵押的行为的处罚 | |
1277 | 行政处罚 | 市市场 监管局 | 对未经中国人民银行许可、委托,擅自收购金银的行为的处罚 | |
1278 | 行政处罚 | 市市场 监管局 | 对从事金银生产者擅自自行销售、交换和留用金银的行为的处罚 | |
1279 | 行政处罚 | 市市场 监管局 | 对金银经营单位和使用金银的单位未经许可,自行销售、交换和留用金银的行为的处罚 | |
1280 | 行政处罚 | 市市场 监管局 | 对境内机构从国外进口的金银和矿产品中采炼的副产金银,未经许可,自行销售、交换和留用金银的行为的处罚 | |
1281 | 行政处罚 | 市市场 监管局 | 对私自熔化、销毁、占有出土无主金银的行为的处罚 | |
1282 | 行政处罚 | 市市场 监管局 | 对经营单位在经营中套购、挪用、克扣金银的行为的处罚 | |
1283 | 行政处罚 | 市市场 监管局 | 对非法铸造、仿造和发行金银质地纪念币的行为的处罚 | |
1284 | 行政处罚 | 市市场 监管局 | 对委托、寄售商店非法收购或者寄售金银制品、金银器材,珠宝商店非法收购、销售金银制品和金银器材的行为的处罚 | |
1285 | 行政处罚 | 市市场 监管局 | 对边疆少数民族地区和沿海侨眷比较集中地区的个体银匠非法收购和销售金银制品的行为的处罚 | |
1286 | 行政处罚 | 市市场 监管局 | 对原系领导成员的公务员在离职三年内,其他公务员在离职两年内,到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任职,从事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营利性活动,并逾期不改正的行为的处罚 | |
1287 | 行政处罚 | 市市场 监管局 | 对采用不正当手段垄断种苗市场,或者哄抬种苗价格,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行为的处罚 | |
1288 | 行政处罚 | 市市场 监管局 | 对外国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以及外国国际海运辅助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的处罚 | |
1289 | 行政处罚 | 市市场 监管局 | 对违法收购糖料的行为的处罚 | |
1290 | 行政处罚 | 市市场 监管局 | 对出口自然淘汰的一级保护野生药材物种的药用部分的行为的处罚 | |
1291 | 行政处罚 | 市市场 监管局 | 对违法经营、收购二、三级保护野生药材物种的行为的处罚 | |
1292 | 行政处罚 | 市市场 监管局 | 对出口二、三级保护野生药材物种的药用部分的行为(国家另有规定除外)的处罚 | |
1293 | 行政处罚 | 市市场 监管局 | 对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列入目录产品的行为的处罚 | |
1294 | 行政处罚 | 市市场 监管局 | 对商品零售场的经营者、开办单位或者出租单位低于经营成本销售塑料购物袋的行为的处罚 | |
1295 | 行政处罚 | 市市场 监管局 | 对商品零售场的经营者、开办单位或者出租单位不标明价格或不按规定的内容方式标明价格销售塑料购物袋的行为的处罚 | |
1296 | 行政处罚 | 市市场 监管局 | 对商品零售场的经营者、开办单位或者出租单位采取打折或其他方式不按标示的价格向消费者销售塑料购物袋的行为的处罚 | |
1297 | 行政处罚 | 市市场 监管局 | 对商品零售场的经营者、开办单位或者出租单位向消费者无偿或变相无偿提供塑料购物袋的行为的处罚 | |
1298 | 行政处罚 | 市市场 监管局 | 对商品零售场所未向依法设立的塑料购物袋生产厂家、批发商或进口商采购塑料购物袋,并索取相关证照,建立塑料购物袋购销台账,以备查验的行为的处罚 | |
1299 | 行政处罚 | 市市场 监管局 | 对商品零售场所的经营者、开办单位或出租单位不在销售凭证上单独列示消费者购买塑料购物袋的数量、单价和款项的(以出租摊位形式经营的集贸市场对消费者开具销售凭证确有困难的除外)行为的处罚 | |
1300 | 行政处罚 | 市市场 监管局 | 对违反《烟草专卖法》第二十条的规定,非法印制烟草制品商标标识的行为的处罚 | |
1301 | 行政处罚 | 市市场 监管局 | 对商标印制单位违反《商标印制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承接印制业务,且印制的商标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行为的处罚 | |
1302 | 行政处罚 | 市市场 监管局 | 对商标印制单位违反《商标印制管理办法》第七条至第十条规定的行为的处罚 | |
1303 | 行政处罚 | 市市场 监管局 | 对擅自设立商标印刷企业或者擅自从事商标印刷经营活动的行为的处罚 | |
1304 | 行政处罚 | 市市场 监管局 | 对擅自出版法规汇编的行为的处罚 | |
1305 | 行政处罚 | 市市场 监管局 | 对在活禽经营限制区内的市场违法从事活禽经营的行为的处罚 | |
1306 | 行政处罚 | 市市场 监管局 | 对在休市期间从事活禽经营的行为的处罚 | |
1307 | 行政处罚 | 市市场 监管局 | 对在活禽经营市场外从事活禽经营活动的行为的处罚 | |
1308 | 行政处罚 | 市市场 监管局 | 对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行为的处罚 | |
1309 | 行政处罚 | 市市场 监管局 | 对伪造、倒卖、转让采集证、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或者有关批准文件、标签的行为的处罚 | |
1310 | 行政处罚 | 市市场 监管局 | 对伪造、倒卖或者转让进出口批准文件或者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的行为的处罚 | |
1311 | 行政处罚 | 市市场 监管局 | 对广告中对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允诺等或者对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允诺等有表示的,表示不准确、清楚、明白的行为的处罚 | |
1312 | 行政处罚 | 市市场 监管局 | 对广告中表明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附带赠送的,未明示所附带赠送商品或者服务的品种、规格、数量、期限和方式的行为的处罚 | |
1313 | 行政处罚 | 市市场 监管局 | 对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广告中应当明示的内容,未显著、清晰表示的行为的处罚 | |
1314 | 行政处罚 | 市市场 监管局 | 对在广告中使用或者变相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旗、国歌、国徽,军旗、军歌、军徽的行为的处罚 | |
1315 | 行政处罚 | 市市场 监管局 | 对在广告中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或者形象的行为的处罚 | |
1316 | 行政处罚 | 市市场 监管局 | 对在广告中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的行为的处罚 | |
1317 | 行政处罚 | 市市场 监管局 | 对在广告中损害国家的尊严或者利益,泄露国家秘密的行为的处罚 | |
1318 | 行政处罚 | 市市场 监管局 | 对在广告中妨碍社会安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的处罚 | |
1319 | 行政处罚 | 市市场 监管局 | 对在广告中危害人身、财产安全,泄露个人隐私的行为的处罚 | |
1320 | 行政处罚 | 市市场 监管局 | 对在广告中妨碍社会公共秩序或者违背社会良好风尚的行为的处罚 | |
1321 | 行政处罚 | 市市场 监管局 | 对在广告中含有淫秽、色情、赌博、迷信、恐怖、暴力内容的行为的处罚 | |
1322 | 行政处罚 | 市市场 监管局 | 对在广告中含有民族、种族、宗教、性别歧视内容的行为的处罚 | |
1323 | 行政处罚 | 市市场 监管局 | 对在广告中妨碍环境、自然资源或者文化遗产保护的行为的处罚 | |
1324 | 行政处罚 | 市市场 监管局 | 对在广告中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的行为的处罚 | |
1325 | 行政处罚 | 市市场 监管局 | 对在广告中发布损害未成年人和残疾人的身心健康的行为的处罚 | |
1326 | 行政处罚 | 市市场 监管局 | 对广告使用数据、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引证内容未表明出处,引证内容有适用范围和有效期限未明确表示的行为的处罚 | |
1327 | 行政处罚 | 市市场 监管局 | 对广告中涉及专利产品或者专利方法,未标明专利号和专利种类的行为的处罚 | |
1328 | 行政处罚 | 市市场 监管局 | 对未取得专利权,在广告中谎称取得专利权的行为的处罚 | |
1329 | 行政处罚 | 市市场 监管局 | 对使用未授予专利权的专利申请和已经终止、撤销、无效的专利做广告的行为的处罚 | |
1330 | 行政处罚 | 市市场 监管局 | 对广告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行为的处罚 | |
1331 | 行政处罚 | 市市场 监管局 | 对广告不具有可识别性,未能使消费者辨明其为广告的行为的处罚 | |
1332 | 行政处罚 | 市市场 监管局 | 对大众传播媒介以新闻报道形式变相发布广告的行为的处罚 | |
1333 | 行政处罚 | 市市场 监管局 | 对为“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等特殊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以及戒毒治疗的药品”作广告的行为的处罚 | |
1334 | 行政处罚 | 市市场 监管局 | 对处方药,在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共同指定的医学、药学专业刊物以外的媒介作广告的行为的处罚 | |
1335 | 行政处罚 | 市市场 监管局 | 对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含有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的内容的处罚 | |
1336 | 行政处罚 | 市市场 监管局 | 对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含有说明治愈率或者有效率的内容的处罚 | |
1337 | 行政处罚 | 市市场 监管局 | 对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含有与其他药品、医疗器械的功效和安全性或者其他医疗机构比较的内容的处罚 | |
1338 | 行政处罚 | 市市场 监管局 | 对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含有利用代言人作推荐、证明的内容的处罚 | |
1339 | 行政处罚 | 市市场 监管局 | 对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含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的行为的处罚 | |
1340 | 行政处罚 | 市市场 监管局 | 对药品广告的内容与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说明书不一致,或者未显著标明禁忌、不良反应;处方药广告未显著标明“本广告仅供医学药学专业人士阅读”;非处方药广告未显著标明“请按药品说明书或者在药师指导下购买和使用”的行为的处罚 | |
1341 | 行政处罚 | 市市场 监管局 | 对除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外,广告中涉及疾病治疗功能,以及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相混淆用语的行为的处罚 | |
1342 | 行政处罚 | 市市场 监管局 | 对保健食品广告含有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的内容的行为的处罚 | |
1343 | 行政处罚 | 市市场 监管局 | 对保健食品广告含有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的内容的行为的处罚 | |
1344 | 行政处罚 | 市市场 监管局 | 对保健食品广告含有与药品、其他保健食品进行比较的内容的行为的处罚 | |
1345 | 行政处罚 | 市市场 监管局 | 对保健食品广告含有声称或者暗示广告商品为保障健康所必需的内容的行为的处罚 | |
1346 | 行政处罚 | 市市场 监管局 | 对保健食品广告含有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的内容的行为的处罚 | |
1347 | 行政处罚 | 市市场 监管局 | 对保健食品广告含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的行为的处罚 | |
1348 | 行政处罚 | 市市场 监管局 | 对保健食品广告未显著标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的行为的处罚 | |
1349 | 行政处罚 | 市市场 监管局 | 对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音像出版单位、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以介绍健康、养生知识等形式变相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的行为的处罚 | |
1350 | 行政处罚 | 市市场 监管局 | 对在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公共场所发布声称全部或者部分替代母乳的婴儿乳制品、饮料和其他食品广告的行为的处罚 | |
1351 | 行政处罚 | 市市场 监管局 | 对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广告含有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的内容的行为的处罚 | |
1352 | 行政处罚 | 市市场 监管局 | 对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广告含有利用科研单位、学术机构、技术推广机构、行业协会或者专业人士、用户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的行为的处罚 | |
1353 | 行政处罚 | 市市场 监管局 | 对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广告含有说明有效率的内容的行为的处罚 | |
1354 | 行政处罚 | 市市场 监管局 | 对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广告含有违反安全使用规程的文字、语言或者画面的内容的行为的处罚 | |
1355 | 行政处罚 | 市市场 监管局 | 对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广告含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的行为的处罚 | |
1356 | 行政处罚 | 市市场 监管局 | 对在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户外发布烟草广告,向未成年人发送任何形式的烟草广告的行为的处罚 | |
1357 | 行政处罚 | 市市场 监管局 | 对酒类广告含有诱导、怂恿饮酒或者宣传无节制饮酒的内容的行为的处罚 | |
1358 | 行政处罚 | 市市场 监管局 | 对酒类广告含有出现饮酒动作的内容的行为的处罚 | |
1359 | 行政处罚 | 市市场 监管局 | 对酒类广告含有表现驾驶车、船、飞机等活动的内容的行为的处罚 | |
1360 | 行政处罚 | 市市场 监管局 | 对酒类广告含有明示或者暗示饮酒有消除紧张和焦虑、增加体力等功效的内容的行为的处罚 | |
1361 | 行政处罚 | 市市场 监管局 | 对教育、培训广告含有对升学、通过考试、获得学位学历或者合格证书,或者对教育、培训的效果作出明示或者暗示的保证性承诺的行为的处罚 | |
1362 | 行政处罚 | 市市场 监管局 | 对教育、培训广告含有明示或者暗示有相关考试机构或者其工作人员、考试命题人员参与教育、培训的内容的行为的处罚 | |
1363 | 行政处罚 | 市市场 监管局 | 对教育、培训广告含有利用科研单位、学术机构、教育机构、行业协会、专业人士、受益者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的内容的行为的处罚 | |
1364 | 行政处罚 | 市市场 监管局 | 对招商等有投资回报预期的商品或者服务广告,对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风险责任承担没有合理提示或者警示的行为的处罚 | |
1365 | 行政处罚 | 市市场 监管局 | 对招商等有投资回报预期的商品或者服务广告,含有对未来效果、收益或者与其相关的情况作出保证性承诺,明示或者暗示保本、无风险或者保收益的内容的行为的处罚 | |
1366 | 行政处罚 | 市市场 监管局 | 对招商等有投资回报预期的商品或者服务广告,含有利用学术机构、行业协会、专业人士、受益者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的内容的行为的处罚 | |
1367 | 行政处罚 | 市市场 监管局 | 对房地产广告,房源信息不真实,面积未表明为建筑面积或者套内建筑面积,含有升值或者投资回报的承诺的内容的行为的处罚 | |
1368 | 行政处罚 | 市市场 监管局 | 对房地产广告,房源信息不真实,面积未表明为建筑面积或者套内建筑面积,含有以项目到达某一具体参照物的所需时间表示项目位置的内容的行为的处罚 | |
1369 | 行政处罚 | 市市场 监管局 | 对房地产广告,房源信息不真实,面积未表明为建筑面积或者套内建筑面积,含有违反国家有关价格管理规定的内容的行为的处罚 | |
1370 | 行政处罚 | 市市场 监管局 | 对房地产广告,房源信息不真实,面积未表明为建筑面积或者套内建筑面积,含有对规划或者建设中的交通、商业、文化教育设施以及其他市政条件作误导宣传的内容的行为的处罚 | |
1371 | 行政处罚 | 市市场 监管局 | 对农作物种子、林木种子、草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和种养殖广告关于品种名称、生产性能、生长量或者产量、品质、抗性、特殊使用价值、经济价值、适宜种植或者养殖的范围和条件等方面的表述不真实、不清楚、不明白,并含有作科学上无法验证的断言内容的行为的处罚 | |
1372 | 行政处罚 | 市市场 监管局 | 对农作物种子、林木种子、草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和种养殖广告关于品种名称、生产性能、生长量或者产量、品质、抗性、特殊使用价值、经济价值、适宜种植或者养殖的范围和条件等方面的表述不真实、不清楚、不明白,并含有表示功效的断言或者保证的内容的行为的处罚 | |
1373 | 行政处罚 | 市市场 监管局 | 对农作物种子、林木种子、草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和种养殖广告关于品种名称、生产性能、生长量或者产量、品质、抗性、特殊使用价值、经济价值、适宜种植或者养殖的范围和条件等方面的表述不真实、不清楚、不明白,并含有对经济效益进行分析、预测或者作保证性承诺的内容的行为的处罚 | |
1374 | 行政处罚 | 市市场 监管局 | 对农作物种子、林木种子、草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和种养殖广告关于品种名称、生产性能、生长量或者产量、品质、抗性、特殊使用价值、经济价值、适宜种植或者养殖的范围和条件等方面的表述不真实、不清楚、不明白,并含有利用科研单位、学术机构、技术推广机构、行业协会或者专业人士、用户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的内容的行为的处罚 | |
1375 | 行政处罚 | 市市场 监管局 | 对商品或者服务不存在的虚假广告的行为的处罚 | |
1376 | 行政处罚 | 市市场 监管局 | 对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虚假广告的行为的处罚 | |
1377 | 行政处罚 | 市市场 监管局 | 对使用虚构、伪造或者无法验证的科研成果、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信息作证明材料的虚假广告的行为的处罚 | |
1378 | 行政处罚 | 市市场 监管局 | 对虚构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效果的虚假广告的行为的处罚 | |
1379 | 行政处罚 | 市市场 监管局 | 对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其他情形的行为的处罚 | |
1380 | 行政处罚 | 市市场 监管局 | 对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未办理广告发布登记,擅自从事广告发布业务的行为的处罚 | |
1381 | 行政处罚 | 市市场 监管局 | 对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广告业务的承接登记、审核、档案管理制度的行为的处罚 | |
1382 | 行政处罚 | 市市场 监管局 | 对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未依法核对广告内容的行为的处罚 | |
1383 | 行政处罚 | 市市场 监管局 | 对利用广告推销禁止生产、销售的产品或者提供的服务,或者禁止发布广告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行为的处罚 | |
1384 | 行政处罚 | 市市场 监管局 | 对广告代言人为其未使用过的商品或者未接受过的服务作推荐、证明的行为的处罚 | |
1385 | 行政处罚 | 市市场 监管局 | 对利用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作为广告代言人的行为的处罚 | |
1386 | 行政处罚 | 市市场 监管局 | 对利用在虚假广告中作推荐、证明受到行政处罚未满三年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为广告代言人的行为的处罚 | |
1387 | 行政处罚 | 市市场 监管局 | 对在中小学校、幼儿园内或者利用与中小学生、幼儿有关的物品发布商业广告的行为的处罚 | |
1388 | 行政处罚 | 市市场 监管局 | 对在针对未成年人的大众传播媒介上发布医疗、药品、保健食品、医疗器械、化妆品、酒类、美容广告,以及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网络游戏广告的行为的处罚 | |
1389 | 行政处罚 | 市市场 监管局 | 对针对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广告中含有劝诱其要求家长购买广告商品或者服务的内容的行为的处罚 | |
1390 | 行政处罚 | 市市场 监管局 | 对针对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广告中含有可能引发其模仿不安全行为内容的行为的处罚 | |
1391 | 行政处罚 | 市市场 监管局 | 对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当事人同意或者请求,向其住宅、交通工具等发送广告,或者以电子信息方式向其发送广告的行为的处罚 | |
1392 | 行政处罚 | 市市场 监管局 | 对以电子信息方式发送广告的,未明示发送者的真实身份和联系方式,或者未向接收者提供拒绝继续接收的方式的行为的处罚 | |
1393 | 行政处罚 | 市市场 监管局 | 对公共场所的管理者或者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对其明知或者应知的利用其场所或者信息传输、发布平台发送、发布违法广告不予以制止的行为的处罚 | |
1394 | 行政处罚 | 市市场 监管局 | 对未经审查擅自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和保健食品广告,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广告的行为的处罚 | |
1395 | 行政处罚 | 市市场 监管局 | 对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伪造、变造或者转让广告审查批准文件的行为的处罚 | |
1396 | 行政处罚 | 市市场 监管局 | 对广告代言人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在广告中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的行为的处罚 | |
1397 | 行政处罚 | 市市场 监管局 | 对未经国家批准登记的农药发布广告的行为的处罚 | |
1398 | 行政处罚 | 市市场 监管局 | 对农药广告内容与《农药登记证》和《农药登记公告》的内容不符,任意扩大范围的行为的处罚 | |
1399 | 行政处罚 | 市市场 监管局 | 对农药广告贬低同类产品的行为的处罚 | |
1400 | 行政处罚 | 市市场 监管局 | 对农药广告与其他农药进行功效和安全性对比的行为的处罚 | |
1401 | 行政处罚 | 市市场 监管局 | 对农药广告含有评比、排序、推荐、指定、选用、获奖等综合性评价内容的行为的处罚 | |
1402 | 行政处罚 | 市市场 监管局 | 对农药广告使用直接或者暗示的方法,或者模棱两可、言过其实的用语,使人在产品的安全性、适用性或者政府批准方面产生误解的行为的处罚 | |
1403 | 行政处罚 | 市市场 监管局 | 对农药广告滥用未经国家认可的研究成果或者不科学的词句、术语的行为的处罚 | |
1404 | 行政处罚 | 市市场 监管局 | 对农药广告中含有“无效退款”“保险公司保险”等承诺的行为的处罚 | |
1405 | 行政处罚 | 市市场 监管局 | 对农药广告内容未列出批准文号的行为的处罚 | |
1406 | 行政处罚 | 市市场 监管局 | 对广告经营者设计、制作违反《农药广告审查发布标准》的农药广告,或者广告发布者发布违反《农药广告审查发布标准》的农药广告的行为的处罚 | |
1407 | 行政处罚 | 市市场 监管局 | 对兽用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以及兽医医疗单位配制的兽药制剂发布广告的行为的处罚 | |
1408 | 行政处罚 | 市市场 监管局 | 对所含成分的种类、含量、名称与兽药国家标准不符的兽药发布广告的行为的处罚 | |
1409 | 行政处罚 | 市市场 监管局 | 对临床应用发现超出规定毒副作用的兽药发布广告的行为的处罚 | |
1410 | 行政处罚 | 市市场 监管局 | 对国务院农牧行政管理部门明令禁止使用的,未取得兽药产品批准文号或者未取得《进口兽药注册证书》的兽药发布广告的行为的处罚 | |
1411 | 行政处罚 | 市市场 监管局 | 对兽药广告贬低同类产品的行为的处罚 | |
1412 | 行政处罚 | 市市场 监管局 | 兽药广告与其他兽药进行功效和安全性对比的行政处罚 | |
1413 | 行政处罚 | 市市场 监管局 | 对兽药广告含有“最高技术”“最高科学”“最进步制法”“包治百病”等绝对化表示的行为的处罚 | |
1414 | 行政处罚 | 市市场 监管局 | 对兽药广告含有评比、排序、推荐、指定、选用、获奖等综合性评价内容的行为的处罚 | |
1415 | 行政处罚 | 市市场 监管局 | 对兽药广告含有直接显示疾病症状和病例的画面,或者含有“无效退款”“保险公司保险”等承诺的行为的处罚 | |
1416 | 行政处罚 | 市市场 监管局 | 对兽药广告中兽药的使用范围超出国家兽药标准规定的行为的处罚 | |
1417 | 行政处罚 | 市市场 监管局 | 对兽药广告内容未列出批准文号的行为的处罚 | |
1418 | 行政处罚 | 市市场 监管局 | 对广告经营者设计、制作违反《兽药广告审查发布标准》的兽药广告,或者广告发布者发布违反《兽药广告审查发布标准》的兽药广告的行为的处罚 | |
1419 | 行政处罚 | 市市场 监管局 | 对发布在未经依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上开发建设的房地产的广告的行为的处罚 | |
1420 | 行政处罚 | 市市场 监管局 | 对发布在未经国家征用的集体所有的土地上建设的房地产的广告的行为的处罚 | |
1421 | 行政处罚 | 市市场 监管局 | 对发布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房地产的广告的行为的处罚 | |
1422 | 行政处罚 | 市市场 监管局 | 对发布预售房地产广告,但未取得该房地产项目预售许可证的行为的处罚 | |
1423 | 行政处罚 | 市市场 监管局 | 对发布权属有争议的房地产的广告的行为的处罚 | |
1424 | 行政处罚 | 市市场 监管局 | 对发布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建设的房地产的广告的行为的处罚 | |
1425 | 行政处罚 | 市市场 监管局 | 对发布不符合工程质量标准,经验收不合格的房地产的广告的行为的处罚 | |
1426 | 行政处罚 | 市市场 监管局 | 对发布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房地产广告的行为的处罚 | |
1427 | 行政处罚 | 市市场 监管局 | 对发布房地产广告,没有或者无法提供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权利人、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的营业执照或者其它主体资格证明的行为的处罚 | |
1428 | 行政处罚 | 市市场 监管局 | 对发布房地产广告,没有或者无法提供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的行为的处罚 | |
1429 | 行政处罚 | 市市场 监管局 | 对发布房地产广告,没有或者无法提供土地主管部门颁发的项目土地使用权证明的行为的处罚 | |
1430 | 行政处罚 | 市市场 监管局 | 对发布房地产广告,没有或者无法提供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证明的行为的处罚 | |
1431 | 行政处罚 | 市市场 监管局 | 对发布房地产广告,没有或者无法提供发布房地产项目预售、出售广告,没有地方政府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预售、销售许可证明;发布房地产出租、项目转让广告,没有相应的产权证明的行为的处罚 | |
1432 | 行政处罚 | 市市场 监管局 | 对中介机构发布所代理的房地产项目广告,无法提供业主委托证明的行政处罚 | |
1433 | 行政处罚 | 市市场 监管局 | 对发布房地产广告,没有或者无法提供确认广告内容真实性的其他证明文件的行为的处罚 | |
1434 | 行政处罚 | 市市场 监管局 | 对房地产预售、销售广告未载明开发企业名称、代理销售的中介服务机构名称、预售或者销售许可证书号行为的处罚 | |
1435 | 行政处罚 | 市市场 监管局 | 对房地产广告含有风水、占卜等封建迷信内容,对项目情况进行的说明、渲染,有悖社会良好风尚的行为的处罚 | |
1436 | 行政处罚 | 市市场 监管局 | 对房地产广告中涉及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所有或者使用的基本单位不是有实际意义的完整生产、生活空间的行为的处罚 | |
1437 | 行政处罚 | 市市场 监管局 | 对房地产广告对价格有表示的,未清楚表示为实际的销售价格,未明示价格的有效期限行为的处罚 | |
1438 | 行政处罚 | 市市场 监管局 | 对房地产广告中的项目位置示意图,不准确、不清楚,比例不恰当的行为的处罚 | |
1439 | 行政处罚 | 市市场 监管局 | 对房地产广告中涉及的交通、商业、文化教育设施及其他市政条件等,如在规划或者建设中,未在广告中注明的行为的处罚 | |
1440 | 行政处罚 | 市市场 监管局 | 对房地产广告涉及内部结构、装修装饰的,不真实、不准确的行为的处罚 | |
1441 | 行政处罚 | 市市场 监管局 | 对房地产广告中利用其他项目的形象、环境作为本项目的效果的行为的处罚 | |
1442 | 行政处罚 | 市市场 监管局 | 对房地产广告中使用建筑设计效果图或者模型照片未在广告中注明的行为的处罚 | |
1443 | 行政处罚 | 市市场 监管局 | 对房地产广告中出现融资、变相融资内容的行为的处罚 | |
1444 | 行政处罚 | 市市场 监管局 | 对房地产广告中涉及贷款服务的,未载明提供贷款银行的名称及贷款额度、年期的行为的处罚 | |
1445 | 行政处罚 | 市市场 监管局 | 对房地产广告中含有广告主能够为入住者办理户口、就业、升学等事项的承诺的行为的处罚 | |
1446 | 行政处罚 | 市市场 监管局 | 对房地产广告中涉及物业管理内容的,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涉及尚未实现的物业管理内容未在广告中注明的行为的处罚 | |
1447 | 行政处罚 | 市市场 监管局 | 对房地产广告中使用其他数据、统计资料、文摘、引用语,不真实、正确,未标明出处的行为的处罚 | |
1448 | 行政处罚 | 市市场 监管局 | 对房地产广告中涉及资产评估未表明评估单位、估价师和评估时间的行为的处罚 | |
1449 | 行政处罚 | 市市场 监管局 | 对利用互联网发布、发送广告,以欺骗方式诱使用户点击广告内容的行为的处罚 | |
1450 | 行政处罚 | 市市场 监管局 | 对未经允许,在用户发送的电子邮件上附加广告或者广告链接的行为的处罚 | |
1451 | 行政处罚 | 市市场 监管局 | 对生产、经营使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没有合法来源证明的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食品的行为的处罚 | |
1452 | 行政处罚 | 市市场 监管局 | 对为食用非法购买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行为的处罚 | |
1453 | 行政处罚 | 市市场 监管局 | 对为出售、购买、利用野生动物或者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发布广告;为违法出售、购买、利用野生动物制品发布广告的行为的处罚 | |
1454 | 行政处罚 | 市市场 监管局 | 对为违法出售、购买、利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提供交易服务的处罚 | |
1455 | 行政处罚 | 市市场 监管局 | 对在互联网上设计、制作、代理、发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生产、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以及发布广告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广告的行为的处罚 | |
1456 | 行政处罚 | 市市场 监管局 | 对利用互联网发布处方药和烟草广告的行为的处罚 | |
1457 | 行政处罚 | 市市场 监管局 | 对未经广告审查机关审查,利用互联网发布医疗、药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保健食品广告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广告审查机关进行审查的特殊商品或者服务的广告的行为的处罚 | |
1458 | 行政处罚 | 市市场 监管局 | 对利用互联网发布广告,未显著标明“广告”,使消费者不能够辨明其为广告的行为的处罚 | |
1459 | 行政处罚 | 市市场 监管局 | 对利用互联网发布广告,付费搜索广告未与自然搜索结果明显区分的行为的处罚 | |
1460 | 行政处罚 | 市市场 监管局 | 对利用互联网发布广告,未显著标明关闭标志并确保一键关闭的行为的处罚 | |
1461 | 行政处罚 | 市市场 监管局 | 对互联网广告发布者、广告经营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互联网广告业务的承接登记、审核、档案管理制度;未审核查验并登记广告主的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等主体身份信息,建立登记档案并定期核实更新的行为的处罚 | |
1462 | 行政处罚 | 市市场 监管局 | 对互联网广告发布者、广告经营者未查验有关证明文件,未核对广告内容,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内容不符或者证明文件不全的广告的行为的处罚 | |
1463 | 行政处罚 | 市市场 监管局 | 对广告需求方平台经营者通过程序化购买广告方式发布的互联网广告,未标明来源的行为的处罚 | |
1464 | 行政处罚 | 市市场 监管局 | 对广告需求方平台经营者、媒介方平台经营者、广告信息交换平台经营者以及媒介方平台的成员,在订立互联网广告合同时,未查验合同相对方的主体身份证明文件、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等信息,未建立登记档案并定期核实更新的行为的处罚 | |
1465 | 行政处罚 | 市市场 监管局 | 对媒介方平台经营者、广告信息交换平台经营者以及媒介方平台成员,对其明知或者应知的违法广告,未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技术措施和管理措施,予以制止的行为的处罚 | |
1466 | 行政处罚 | 市市场 监管局 | 对未参与互联网广告经营活动,仅为互联网广告提供信息服务的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对其明知或者应知利用其信息服务发布违法广告,不予制止的行为的处罚 | |
1467 | 行政处罚 | 市市场 监管局 | 对未经批准发布境外就业中介服务广告的处罚 | |
1468 | 行政处罚 | 市市场 监管局 | 对用人单位、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广告发布者发布虚假人才招聘广告的行为的处罚 | |
1469 | 行政处罚 | 市市场 监管局 | 对人才中介服务机构超出许可业务范围发布广告、广告发布者为超出许可业务范围或无许可证的中介服务机构发布广告的处罚 | |
1470 | 行政处罚 | 市市场 监管局 | 对未按照规定公示年度报告或者未按照登记机关责令的期限公示有关信息的行为的处罚 | |
1471 | 行政处罚 | 市市场 监管局 | 对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行为的处罚 | |
1472 | 行政处罚 | 市市场 监管局 | 对商事主体未按规定办理备案的处罚 | |
1473 | 行政处罚 | 市市场 监管局 | 对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广告发布登记的行为的处罚 | |
1474 | 行政处罚 | 市市场 监管局 | 对广告发布登记事项发生变化,广告发布单位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行为的处罚 | |
1475 | 行政处罚 | 市市场 监管局 | 对广告发布单位不按规定报送《广告业统计报表》的行为的处罚 | |
1476 | 行政处罚 | 市市场 监管局 | 对倒卖烟草专卖品,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行为的处罚 | |
1477 | 行政处罚 | 市市场 监管局 | 对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处罚 | |
1478 | 行政处罚 | 市市场 监管局 | 对未经批准、未取得或者未按照规定使用专用标识,或者未持有、未附有人工繁育许可证、批准文件的副本或者专用标识出售、购买、利用、运输、携带、寄递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行为的处罚 | |
1479 | 行政处罚 | 市市场 监管局 | 对未持有合法来源证明出售、利用、运输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行为的处罚 | |
1480 | 行政处罚 | 市市场 监管局 | 对出售、收购、运输、携带国家重点保护的或者地方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处罚 | |
1481 | 行政处罚 | 市市场 监管局 | 对出售、收购、运输、携带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行为的处罚 | |
1482 | 行政处罚 | 市市场 监管局 | 对非法加工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行为的处罚 | |
1483 | 行政处罚 | 市市场 监管局 | 对明知是非法加工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而食用的行为的处罚 | |
1484 | 行政处罚 | 市市场 监管局 | 对非法出售、收购、宰杀、运输、携带、贮存和邮寄三有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处罚 | |
1485 | 行政处罚 | 市市场 监管局 | 对为非法捕杀、捕捞、宰杀、收购、出售、加工、利用、储存、运输、携带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提供工具或者场所的处罚 | |
1486 | 行政处罚 | 市市场 监管局 | 对擅自建立野生动物狩猎场的处罚 | |
1487 | 行政处罚 | 市市场 监管局 | 对未申领营业执照或经纪人未取得房地产经纪人资格证书从事经纪活动的处罚 | |
1488 | 行政处罚 | 市市场 监管局 | 对在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范围内经营实心粘土砖的处罚 | |
1489 | 行政处罚 | 市市场 监管局 | 对未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处罚 | |
1490 | 行政处罚 | 市市场 监管局 | 对未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经营快递业务,或者邮政企业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经营由邮政企业专营的信件寄递业务或者寄递国家机关公文的处罚 | |
1491 | 行政处罚 | 市市场 监管局 | 对列入依法必须经过认证的产品目录的农业机械产品,未经认证并标注认证标志而出厂、销售和进口的处罚 | |
1492 | 行政处罚 | 市市场 监管局 | 对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规范强制性要求的农业机械产品的处罚 | |
1493 | 行政处罚 | 市市场 监管局 | 对利用残次零配件和报废机具的部件拼装农业机械产品的处罚 | |
1494 | 行政处罚 | 市市场 监管局 | 对销售利用残次零配件或者报废农业机械的发动机、方向机、变速器、车架等部件拼装的农业机械,情节严重的处罚 | |
1495 | 行政处罚 | 市市场 监管局 | 对农业机械销售者未依照《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的规定建立、保存销售记录,情节严重的处罚 | |
1496 | 行政处罚 | 市市场 监管局 | 对分社的经营范围超出设立分社的旅行社的经营范围的处罚 | |
1497 | 行政处罚 | 市市场 监管局 | 对旅行社服务网点从事招徕、咨询以外的活动的处罚 | |
1498 | 行政处罚 | 市市场 监管局 | 对拒不履行旅游合同约定的义务的处罚 | |
1499 | 行政处罚 | 市市场 监管局 | 对非因不可抗力改变旅游合同安排的行程的处罚 | |
1500 | 行政处罚 | 市市场 监管局 | 对欺骗、胁迫旅游者购物或者参加需要另行付费的游览项目的处罚 | |
1501 | 行政处罚 | 市市场 监管局 | 对旅行社违反旅游合同约定,造成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不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的处罚 | |
1502 | 行政处罚 | 市市场 监管局 | 对销售没有再利用产品标识的再利用电器电子产品的处罚 | |
1503 | 行政处罚 | 市市场 监管局 | 对销售没有再制造或者翻新产品标识的再制造或者翻新产品的处罚 | |
1504 | 行政处罚 | 市市场 监管局 | 对非法销售窃听窃照专用器材、“伪基站”设备的处罚 | |
1505 | 行政处罚 | 市市场 监管局 | 对为非法销售窃听窃照专用器材、“伪基站”设备提供广告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的处罚 | |
1506 | 行政处罚 | 市市场 监管局 | 对农业机械维修者和维修配件销售者从事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规范强制性要求的农业机械维修配件的活动的行为的处罚 | |
1507 | 行政处罚 | 市市场 监管局 | 对农业机械维修者和维修配件销售者从事以次充好、以旧充新,或者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活动的行为的处罚 | |
1508 | 行政处罚 | 市市场 监管局 | 对农业机械维修者和维修配件销售者从事利用维修零配件和报废机具的部件拼装农业机械整机活动的行为的处罚 | |
1509 | 行政处罚 | 市市场 监管局 | 对销售不合格的消防产品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的处罚 | |
1510 | 行政处罚 | 市市场 监管局 | 对电信、互联网、广播电视等业务经营者与项目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等签署排他性、垄断性协议,或者以其他方式实施排他性、垄断性行为的处罚 | |
1511 | 行政处罚 | 市市场 监管局 | 对违反规定设点收购废旧金属的处罚 | |
1512 | 行政处罚 | 市市场 监管局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规定,进口、销售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的行为的处罚 | |
1513 | 行政处罚 | 市市场 监管局 | 对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的行为的处罚 | |
1514 | 行政处罚 | 市市场 监管局 | 对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擅自举办民办学校的行为的处罚 | |
1515 | 行政处罚 | 市市场 监管局 | 对未经工商登记以评估机构名义从事评估业务的行为的处罚 | |
1516 | 行政处罚 | 市市场 监管局 | 对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技术秘密的行为的处罚 | |
1517 | 行政处罚 | 市市场 监管局 | 对以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技术秘密的行为的处罚 | |
1518 | 行政处罚 | 市市场 监管局 | 对以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技术秘密保护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技术秘密的行为的处罚 | |
1519 | 行政处罚 | 市市场 监管局 | 对未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擅自以商品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为由拒绝退货,或者以消费者已拆封、查验影响商品完好为由拒绝退货的行为的处罚 | |
1520 | 行政处罚 | 市市场 监管局 | 对自收到消费者退货要求之日起超过十五日未办理退货手续,或者未向消费者提供真实、准确的退货地址、退货联系人等有效联系信息,致使消费者无法办理退货手续的行为的处罚 | |
1521 | 行政处罚 | 市市场 监管局 | 对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超过十五日未向消费者返还已支付的商品价款的行为的处罚 | |
1522 | 行政处罚 | 市市场 监管局 | 对网络商品销售者擅自扩大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的商品范围的处罚 | |
1523 | 行政处罚 | 市市场 监管局 | 对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未在其平台显著位置明示七日无理由退货规则及配套的有关制度的行为的处罚 | |
1524 | 行政处罚 | 市市场 监管局 | 对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未在技术上保证消费者能够便利、完整地阅览和保存的行为的处罚 | |
1525 | 行政处罚 | 市市场 监管局 | 对网络商品销售者销售不能够完全恢复到初始状态的无理由退货商品,且未通过显著的方式明确标注商品实际情况的处罚 | |
1526 | 行政处罚 | 市市场 监管局 | 对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拒绝协助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涉嫌违法行为采取措施、开展调查的处罚 | |
1527 | 行政处罚 | 市市场 监管局 | 对倒卖陈化粮或者不按照规定使用陈化粮的处罚 | |
1528 | 行政处罚 | 市市场 监管局 | 对违反规定,销售粮食短斤少两、掺杂使假、以次充好,囤积居奇、垄断或者操纵粮食价格、欺行霸市的行政处罚 | |
1529 | 行政处罚 | 市市场 监管局 | 从事无照经营的行政处罚 | |
1530 | 行政处罚 | 市市场 监管局 | 明知属于无照经营而为经营者提供经营场所,或者提供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的行政处罚 | |
1531 | 行政处罚 | 市市场 监管局 | 对销售种畜禽存在以不符合种用标准的畜禽冒充种畜禽的处罚 | |
1532 | 行政处罚 | 市市场 监管局 | 对销售种畜禽存在销售未经批准进口的种畜禽的处罚 | |
1533 | 行政处罚 | 市市场 监管局 | 对销售种畜禽存在以低代别种畜禽冒充高代别种畜禽的处罚 | |
1534 | 行政处罚 | 市市场 监管局 | 对销售的种畜禽未附具种畜禽合格证明、检疫合格证明、家畜系谱的,销售、收购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应当加施标识而没有标识的畜禽的,或者重复使用畜禽标识的处罚 | |
1535 | 行政处罚 | 市市场 监管局 | 对销售种畜禽存在以其他畜禽品种、配套系冒充所销售的种畜禽品种、配套系的处罚 | |
1536 | 行政处罚 | 市市场 监管局 | 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产品经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或者省级监督抽查不合格,经责令限期改正,到期复查仍不合格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
1537 | 行政处罚 | 市市场 监管局 | 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
1538 | 行政处罚 | 市市场 监管局 | 有包装的产品标识不符合规定,限期使用的产品,未在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未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情节严重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
1539 | 行政处罚 | 市市场 监管局 | 拒绝接受依法进行的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
1540 | 行政处罚 | 市市场 监管局 | 经营者不以计量器具指示的量值作为结算依据或者计量偏差超出国家或者本省规定范围,或者市场、商场主办者未设置公平秤、公平尺等计量器具,或者经营者利用计量器具压低农副产品、农业生产资料的等级或者伪造数据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
1541 | 行政处罚 | 市市场 监管局 |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认证机构伪造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
1542 | 行政处罚 | 市市场 监管局 | 未标注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或者商品净含量的计量偏差不符合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
1543 | 行政处罚 | 市市场 监管局 |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认证机构出具的检验结果或者证明不实,造成损失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
1544 | 行政处罚 | 市市场 监管局 |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生产食品、卷烟、酒、饮料,药品、保健品、化妆品、医疗器械,日用化学品,儿童玩具,家用电器没有在产品标识中标注商品条码;委托他人生产的产品,需要标注商品条码的,没有标注委托者注册备案商品条码;使用未经注册厂商识别代码及相应的商品条码;伪造或冒用他人商品条码;使用已经注销的厂商识别代码及相应的商品条码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
1545 | 行政处罚 | 市市场 监管局 |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规定禁止生产、销售的产品而为其提供运输、保管、仓储等便利条件,或者为以假充真的产品提供制假生产技术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
1546 | 行政处罚 | 市市场 监管局 | 违反《广东省商品条码管理办法》规定,即系统成员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信息发生变化时,没有自有关部门批准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文件和《系统成员证书》到所在地编码分支机构办理变更手续;停止使用厂商识别代码的,没有在停止使用之日起3个月内到所在地编码分支机构办理注销手续;在国内生产或代理销售商品使用境外注册商品条码的,生产者或代理者没有提供该商品条码的注册证明、授权委托书等相关文件,并到所在地编码分支机构备案,由编码分支机构交备案材料报送中国物品编码中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
1547 | 行政处罚 | 市市场 监管局 | 隐匿、转移、变卖、损毁被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查封、扣押的物品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
1548 | 行政处罚 | 市市场 监管局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规定,企业未向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或者其委托的市县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交自查报告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
1549 | 行政处罚 | 市市场 监管局 |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向社会推荐生产者的产品或者以监制、监销等方式参与产品经营活动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
1550 | 行政处罚 | 市市场 监管局 | 制造、销售未经考核合格的计量器具新产品行为的行政处罚 | |
1551 | 行政处罚 | 市市场 监管局 | 制造、修理、销售的计量器具不合格行为的行政处罚 | |
1552 | 行政处罚 | 市市场 监管局 | 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继续使用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
1553 | 行政处罚 | 市市场 监管局 | 使用不合格的计量器具或者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给国家和消费者造成损失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
1554 | 行政处罚 | 市市场 监管局 | 制造、使用以欺骗消费者为目的的计量器具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
1555 | 行政处罚 | 市市场 监管局 | 对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产品、设备的,使用伪造的节能产品认证标志或者冒用节能产品认证标志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
1556 | 行政处罚 | 市市场 监管局 | 生产、进口、销售不符合强制性能源效率标准的用能产品、设备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
1557 | 行政处罚 | 市市场 监管局 | 应当标注能源效率标识而未标注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
1558 | 行政处罚 | 市市场 监管局 | 未办理能源效率标识备案,或者使用的能源效率标识不符合规定,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
1559 | 行政处罚 | 市市场 监管局 | 伪造、冒用能源效率标识或者利用能源效率标识进行虚假宣传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
1560 | 行政处罚 | 市市场 监管局 | 用能单位未按照规定配备、使用能源计量器具,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
1561 | 行政处罚 | 市市场 监管局 | 生产不合格的消防产品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
1562 | 行政处罚 | 市市场 监管局 | 机动车生产企业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的机动车型,不执行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或者不严格进行机动车成品质量检验,致使质量不合格的机动车出厂销售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
1563 | 行政处罚 | 市市场 监管局 |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不按照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进行检验,出具虚假检验结果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
1564 | 行政处罚 | 市市场 监管局 | 生产大型机电设备、机动运输工具以及国务院工业部门指定的其他产品的企业,未按照国务院标准化部门或者其授权机构制定的技术规范,在产品的主体构件上标注产品材料的成分或者不如实标注且拒不改正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
1565 | 行政处罚 | 市市场 监管局 | 违反《循环经济促进法》的规定,在拆解或者处置过程中可能造成环境污染的电器电子等产品,设计使用列入国家禁止使用名录的有毒有害物质且经责令改正而逾期未改正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
1566 | 行政处罚 | 市市场 监管局 | 生产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
1567 | 行政处罚 | 市市场 监管局 | 企业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规定申请取得生产许可证而擅自生产列入目录产品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
1568 | 行政处罚 | 市市场 监管局 | 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生产条件、检验手段、生产技术或者工艺发生变化,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规定办理重新审查手续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
1569 | 行政处罚 | 市市场 监管局 | 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名称发生变化,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规定办理变更手续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
1570 | 行政处罚 | 市市场 监管局 | 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规定在产品、包装或者说明书上标注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
1571 | 行政处罚 | 市市场 监管局 | 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出租、出借或者转让许可证证书、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
1572 | 行政处罚 | 市市场 监管局 | 违法接受并使用他人提供的许可证证书、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
1573 | 行政处罚 | 市市场 监管局 | 擅自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被查封、扣押财物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
1574 | 行政处罚 | 市市场 监管局 | 企业被吊销生产许可证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
1575 | 行政处罚 | 市市场 监管局 | 承担发证产品检验工作的检验机构伪造检验结论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单位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行为的行政处罚 | |
1576 | 行政处罚 | 市市场 监管局 | 检验机构和检验人员从事与其检验的列入目录产品相关的生产、销售活动,或者以其名义推荐或者监制、监销其检验的列入目录产品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
1577 | 行政处罚 | 市市场 监管局 | 承担发证产品检验工作的检验机构和检验人员利用检验工作刁难企业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
1578 | 行政处罚 | 市市场 监管局 | 电器电子产品生产者、进口电器电子产品的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生产、进口的电器电子产品上或者产品说明书中未按照规定提供有关有毒有害物质含量、回收处理提示性说明等信息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
1579 | 行政处罚 | 市市场 监管局 | 生产利用残次零配件或者报废农业机械的发动机、方向机、变速器、车架等部件拼装的农业机械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
1580 | 行政处罚 | 市市场 监管局 | 质量监督抽查中发现生产和经销企业生产、经销掺假产品、冒牌产品,以“处理品”冒充合格品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
1581 | 行政处罚 | 市市场 监管局 | 质量监督抽查中发现生产和经销企业生产、经销隐匿厂名、厂址的产品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
1582 | 行政处罚 | 市市场 监管局 | 质量监督抽查中发现生产和经销企业生产、经销没有产品检验合格证的产品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
1583 | 行政处罚 | 市市场 监管局 | 质量监督抽查中发现生产和经销企业生产、经销国家已明令淘汰的产品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
1584 | 行政处罚 | 市市场 监管局 | 质量监督抽查中发现生产和经销企业生产、经销国家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而到期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产品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
1585 | 行政处罚 | 市市场 监管局 | 质量监督抽查中发现生产和经销企业生产、经销用不合格原材料、零部件生产或组装的产品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
1586 | 行政处罚 | 市市场 监管局 | 质量监督抽查中发现生产和经销企业生产、经销违反国家安全、卫生、环境保护和计量等法规要求的产品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
1587 | 行政处罚 | 市市场 监管局 | 质量监督抽查中发现生产和经销企业经销过期失效产品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
1588 | 行政处罚 | 市市场 监管局 | 棉花经营者收购棉花,违反《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规定,不按照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排除异性纤维和其他有害物质后确定所收购棉花的类别、等级、数量,或者对所收购的超出国家规定水分标准的棉花不进行技术处理,或者对所收购的棉花不分类别、分等级置放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
1589 | 行政处罚 | 市市场 监管局 | 棉花经营者加工棉花不按照国家标准分拣、排除异性纤维和其他有害物质,不按照国家标准对棉花分等级加工、进行包装并标注标识,或者不按照国家标准成包组批放置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
1590 | 行政处罚 | 市市场 监管局 | 棉花经营者加工棉花,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棉花加工设备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
1591 | 行政处罚 | 市市场 监管局 | 棉花经营者销售的棉花没有质量凭证,或者其包装、标识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质量凭证、标识与实物不符,或者经公证检验的棉花没有公证检验证书、国家储备棉没有粘贴公证检验标志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
1592 | 行政处罚 | 市市场 监管局 | 棉花经营者承储国家储备棉未建立棉花入库、出库质量检查验收制度,或者入库、出库的国家储备棉实物与公证检验证书、标志不符,或者不按照国家规定维护、保养承储设施致使国家储备棉质量变异,或者将未经公证检验的棉花作为国家储备棉入库、出库的行政处罚 | |
1593 | 行政处罚 | 市市场 监管局 | 棉花经营者隐匿、转移、损毁被棉花质量监督机构查封、扣押的物品的行政处罚 | |
1594 | 行政处罚 | 市市场 监管局 | 棉花经营者伪造、变造、冒用棉花质量凭证、标识、公证检验证书、公证检验标志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
1595 | 行政处罚 | 市市场 监管局 | 棉花经营者在棉花经营活动中掺杂掺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
1596 | 行政处罚 | 市市场 监管局 | 未经批准擅自从事认证活动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
1597 | 行政处罚 | 市市场 监管局 | 境外认证机构未经登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代表机构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
1598 | 行政处罚 | 市市场 监管局 | 经登记设立的境外认证机构代表机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认证活动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
1599 | 行政处罚 | 市市场 监管局 | 认证机构接受可能对认证活动的客观公正产生影响的资助,或者从事可能对认证活动的客观公正产生影响的产品开发、营销等活动,或者与认证委托人存在资产、管理方面的利益关系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
1600 | 行政处罚 | 市市场 监管局 | 认证机构超出批准范围从事认证活动;增加、减少、遗漏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则规定的程序;未对其认证的产品、服务、管理体系实施有效的跟踪调查,或者发现其认证的产品、服务、管理体系不能持续符合认证要求,不及时暂停其使用或者撤销认证证书并予公布;聘用未经认可机构注册的人员从事认证活动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
1601 | 行政处罚 | 市市场 监管局 | 与认证有关的检查机构、实验室增加、减少、遗漏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则规定的程序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
1602 | 行政处罚 | 市市场 监管局 | 认证机构以委托人未参加认证咨询或者认证培训等为理由,拒绝提供本认证机构业务范围内的认证服务,或者向委托人提出与认证活动无关的要求或者限制条件;自行制定的认证标志的式样、文字和名称,与国家推行的认证标志相同或者近似,或者妨碍社会管理,或者有损社会道德风尚;未公开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则、收费标准等信息;未对认证过程作出完整记录,归档留存;未及时向其认证的委托人出具认证证书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
1603 | 行政处罚 | 市市场 监管局 | 与认证有关的检查机构、实验室未对与认证有关的检查、检测过程作出完整记录,归档留存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
1604 | 行政处罚 | 市市场 监管局 | 认证人员从事认证活动,不在认证机构执业或者同时在两个以上认证机构执业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
1605 | 行政处罚 | 市市场 监管局 | 认证机构以及与认证有关的检查机构、实验室未经指定擅自从事列入目录产品的认证以及与认证有关的检查、检测活动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
1606 | 行政处罚 | 市市场 监管局 | 指定的认证机构、检查机构、实验室超出指定的业务范围从事列入目录产品的认证以及与认证有关的检查、检测活动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
1607 | 行政处罚 | 市市场 监管局 | 指定的认证机构转让指定的认证业务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
1608 | 行政处罚 | 市市场 监管局 | 认证机构、检查机构、实验室取得境外认可机构认可,未向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
1609 | 行政处罚 | 市市场 监管局 | 列入目录的产品未经认证,擅自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
1610 | 行政处罚 | 市市场 监管局 | 伪造、冒用、买卖认证标志或者认证证书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
1611 | 行政处罚 | 市市场 监管局 | 使用非法定计量单位的,属出版物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
1612 | 行政处罚 | 市市场 监管局 | 制造、销售和进口国务院规定废除的非法定计量单位的计量器具和国务院禁止使用的其他计量器具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
1613 | 行政处罚 | 市市场 监管局 | 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的各项最高计量标准,未经有关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考核合格而开展计量检定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
1614 | 行政处罚 | 市市场 监管局 | 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和属于非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自行定期检定或者送其他计量检定机构定期检定的,以及经检定不合格继续使用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
1615 | 行政处罚 | 市市场 监管局 | 制造、销售未经型式批准或样机试验合格的计量器具新产品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
1616 | 行政处罚 | 市市场 监管局 | 制造、修理的计量器具未经出厂检定或者经检定不合格而出厂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
1617 | 行政处罚 | 市市场 监管局 | 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或者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和伪造数据,给国家和消费者造成损失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
1618 | 行政处罚 | 市市场 监管局 | 经营销售残次计量器具零配件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
1619 | 行政处罚 | 市市场 监管局 | 制造、销售、使用以欺骗消费者为目的的计量器具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
1620 | 行政处罚 | 市市场 监管局 | 个体工商户制造、修理国家规定范围以外的计量器具或者不按照规定场所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
1621 | 行政处罚 | 市市场 监管局 | 未取得计量认证合格证书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
1622 | 行政处罚 | 市市场 监管局 | 伪造、盗用、倒卖强制检定印、证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
1623 | 行政处罚 | 市市场 监管局 |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规定,企业试生产的产品未经出厂检验合格或者未在产品或者包装、说明书标明“试制品”即销售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
1624 | 行政处罚 | 市市场 监管局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规定,企业委托未取得与委托加工产品相应的生产许可的企业生产列入目录产品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
1625 | 行政处罚 | 市市场 监管局 | 从事收购桑蚕鲜茧的,不具备规定的质量保证条件;茧丝经营者不能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以及技术规范,保证收购蚕茧的质量;没有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以及技术规范,对收购的桑蚕鲜茧进行仪评;没有根据仪评的结果真实确定所收购桑蚕鲜茧的类别、等级、数量,并在与交售者结算前以书面形式将仪评结果告知交售者;收购毛脚茧、过潮茧、统茧等有严重质量问题的蚕茧;没有分类别、分等级置放所收购的蚕茧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
1626 | 行政处罚 | 市市场 监管局 | 对从事桑蚕干茧加工,不具备规定的质量保证条件;从事生丝生产,不具备相应的质量保证条件;未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以及技术规范,对茧丝进行加工,使用土灶加工等可能导致茧丝资源被破坏的方法加工茧丝;未按照《茧丝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对加工的茧丝进行包装;未按照规定对加工的茧丝标注标识;标注的标识与茧丝的质量、数量不相符;未对加工后的桑蚕干茧进行合理放置,保证放置在一起的桑蚕干茧的品种、类别、等级、蚕茧收购期(茧季)、养殖地域(庄口)一致;未合理贮存,防止茧丝受潮、霉变、被污染、虫蛀鼠咬等质量损毁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
1627 | 行政处罚 | 市市场 监管局 | 茧丝经营者使用按国家规定应当淘汰、报废的生产设备生产生丝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
1628 | 行政处罚 | 市市场 监管局 | 每批茧丝未附有有效的质量凭证,或质量凭证失效;包装、标识不符合《茧丝质量监督管理办法》规定;茧丝的质量、数量与质量凭证、标识不相符;经公证检验的茧丝,未附公证检验证书,有公证检验标记粘贴规定的,未附公证检验标记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
1629 | 行政处罚 | 市市场 监管局 | 茧丝经营者承储国家储备茧丝,未建立健全茧丝入库、出库质量检查验收制度,保证入库、出库的国家储备茧丝的质量、数量与标识、质量凭证相符;未按照国家规定维护、保养承储设施,保证国家储备茧丝质量免受人为因素造成的质量变异;违反国家规定的其他有关质量义务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
1630 | 行政处罚 | 市市场 监管局 | 茧丝经营者收购蚕茧,伪造、变造仪评的数据或结论;茧丝经营者收购、加工、销售、承储茧丝,伪造、变造、冒用质量保证条件审核意见书、茧丝质量凭证、标识、公证检验证书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
1631 | 行政处罚 | 市市场 监管局 | 茧丝经营者在收购、加工、销售、承储等茧丝经营活动中掺杂掺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茧丝经营者经营掺杂掺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的茧丝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
1632 | 行政处罚 | 市市场 监管局 | 茧丝经营者隐匿、转移、毁损被纤维质量监督机构查封、扣押的物品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
1633 | 行政处罚 | 市市场 监管局 | 毛绒纤维经营者在毛绒纤维经营活动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毛绒纤维经营者经营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毛绒纤维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
1634 | 行政处罚 | 市市场 监管局 | 毛绒纤维经营者收购毛绒纤维,没有按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真实确定所收购毛绒纤维的类别、等级、重量;没有按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挑拣、排除导致质量下降的异性纤维及其他非毛绒纤维物质;没有对所收购毛纤维的水分含量超过国家标准规定的,进行晾晒、烘干等技术处理;没有对所收购的毛绒纤维按类别、等级、型号分别置放,并妥善保管或毛绒纤维经营者收购毛绒纤维,没有对所收购的毛绒纤维按净毛绒计算公量,拒不改正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
1635 | 行政处罚 | 市市场 监管局 | 毛绒纤维经营者从事毛绒纤维加工活动,不具备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检验设备和环境、检验人员、加工机械和加工场所、质量保证制度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拒不改正的或毛绒纤维经营者从事毛绒纤维加工活动,没有挑拣、排除毛绒纤维中导致质量下降的异性纤维及其他非毛绒纤维物质;没有按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对毛绒纤维分类别、分等级加工,对加工后的毛绒纤维成包组批;没有按国家标准、技术规范,对加工后的毛绒纤维进行包装并标注标识,且标识有中文标明的品种、等级、批次、包号、重量、生产日期、厂名、厂址;标识与毛绒纤维的质量、数量不相符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
1636 | 行政处罚 | 市市场 监管局 | 从事毛绒纤维加工活动,使用国家明令禁用的加工设备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
1637 | 行政处罚 | 市市场 监管局 | 毛绒纤维经营者批量销售未经过加工的毛绒纤维,进行包装没有防止异性纤维及其他非毛绒纤维物质混入包装;类别、型号、等级、标识与国家标准、技术规范不一致;经过毛绒纤维质量公证检验或《毛绒纤维质量监督管理办法》规定的检验的毛绒纤维,未附毛绒纤维质量公证检验证书、标志或《毛绒纤维质量监督管理办法》规定的检验的证书;既未经过毛绒纤维质量公证检验也未经过《毛绒纤维质量监督管理办法》规定的检验的毛绒纤维,未附质量凭证,质量凭证与实物质量不相符;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其他要求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
1638 | 行政处罚 | 市市场 监管局 | 毛绒纤维经营者承储国家储备毛绒纤维,没有建立健全毛绒纤维入库质量验收、出库质量检查制度,保证入库、出库的国家储备毛绒纤维的类别、型号、等级、数量、包装、标识等与质量凭证相符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
1639 | 行政处罚 | 市市场 监管局 | 毛绒纤维经营者在收购、加工、销售、承储活动中伪造、变造、冒用毛绒纤维质量凭证、标识、毛绒纤维质量公证检验证书和标志、《毛绒纤维质量监督管理办法》规定的检验的证书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
1640 | 行政处罚 | 市市场 监管局 | 隐匿、转移、损毁被纤维质量监督机构查封、扣押物品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
1641 | 行政处罚 | 市市场 监管局 | 麻类纤维经营者在麻类纤维经营活动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
1642 | 行政处罚 | 市市场 监管局 | 麻类纤维经营者收购麻类纤维,不具备麻类纤维收购质量验收制度、相应的文字标准和实物标准样品等质量保证基本条件或麻类纤维经营者收购麻类纤维,未按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确定所收购麻类纤维的品种、类别、季别、等级、重量,并分别置放;未按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挑拣、排除麻类纤维中的异性纤维及其他非麻类纤维物质;对所收购麻类纤维的水分含量超过国家标准规定的,未进行晾晒等技术处理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
1643 | 行政处罚 | 市市场 监管局 | 麻类纤维经营者从事麻类纤维加工活动,未具备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检验设备和环境、检验人员、加工机械和加工场所、质量保证制度等质量保证基本条件或麻类纤维经营者从事麻类纤维加工活动,没有挑拣、排除麻类纤维中的异性纤维及其他非麻类纤维物质;未按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对麻类纤维分品种、分类别、分季别、分等级加工,对加工后的麻类纤维组批置放;未按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对加工后的麻类纤维进行包装;未对加工后的麻类纤维标注标识,并且所标注标识应当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等级(规格型号)、重量、批号、执行标准编号、加工者名称、地址、生产日期,国家有关麻类纤维标准对标识有其他规定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
1644 | 行政处罚 | 市市场 监管局 | 麻类纤维经营者销售麻类纤维,每批麻类纤维未附有质量凭证;麻类纤维包装、标识不符合规定;麻类纤维品种、等级、重量与质量凭证、标识不相符;经公证检验的麻类纤维,未附有公证检验证书、公证检验标志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
1645 | 行政处罚 | 市市场 监管局 | 麻类纤维经营者伪造、变造、冒用麻类纤维质量凭证、标识、公证检验证书、公证检验标志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
1646 | 行政处罚 | 市市场 监管局 | 擅自使用或伪造地理标志名称及专用标志;不符合地理标志产品标准和管理规范要求而使用该地理标志产品的名称;使用与专用标志相近、易产生误解的名称或标识及可能误导消费者的文字或图案标志,使消费者将该产品误认为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
1647 | 行政处罚 | 市市场 监管局 | 企业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依法进行的监督抽查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
1648 | 行政处罚 | 市市场 监管局 | 被抽查企业擅自更换、隐匿、处理已抽查封存的样品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
1649 | 行政处罚 | 市市场 监管局 | 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经复查其产品仍然不合格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
1650 | 行政处罚 | 市市场 监管局 | 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收到检验报告后未立即停止生产和销售不合格产品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
1651 | 行政处罚 | 市市场 监管局 | 监督抽查发现产品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
1652 | 行政处罚 | 市市场 监管局 | 防伪技术产品的生产企业生产不符合有关强制性标准的防伪技术产品的行政处罚 | |
1653 | 行政处罚 | 市市场 监管局 | 防伪技术产品的生产企业生产假冒他人的防伪技术产品,为第三方生产相同或者近似的防伪技术产品或防伪技术产品的生产企业未订立合同或者违背合同非法生产、买卖防伪技术产品或者含有防伪技术产品的包装物、标签的行政处罚 | |
1654 | 行政处罚 | 市市场 监管局 | 防伪技术产品的使用者选用未获得防伪注册登记的境外防伪技术产品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
1655 | 行政处罚 | 市市场 监管局 | 防伪技术产品的使用者在假冒产品上使用防伪技术产品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
1656 | 行政处罚 | 市市场 监管局 | 产品防伪技术评审机构、检验机构出具与事实不符的结论与数据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
1657 | 行政处罚 | 市市场 监管局 | 纤维加工企业、纺织企业、服装及其他纤维制品加工企业未对工业下脚料实行分类管理,将属于禁用原料的工业下脚料用于絮用纤维制品的生产加工或单位和个人用医用纤维性废弃物以及殡葬机构处理的、传染病疫区处理的、国外的废旧服装或者其他废旧纤维制品加工再生纤维状物质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
1658 | 行政处罚 | 市市场 监管局 | 纤维加工企业、纺织企业、服装及其他纤维制品加工企业对用于销售的工业下脚料必须进行包装,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有关规定,包装上未注明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及厂址等内容的;纤维加工企业、纺织企业、服装及其他纤维制品加工企业对用于销售的工业下脚料杂质或16mm以下短纤维含量超过国家强制性标准规定,包装上未注明“不得用于生产加工絮用纤维制品”警示语的;纤维加工企业、纺织企业、服装及其他纤维制品加工企业对用于销售的工业下脚料含有未洗净的动物毛或者绒,包装上未注明“不得用于生产加工絮用纤维制品”警示语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
1659 | 行政处罚 | 市市场 监管局 | 从事废旧服装及其他废旧纤维制品回收的单位销售的废旧絮用纤维制品,所销售废旧絮用纤维制品不符合絮用纤维制品国家标准要求,存在可能危及人体健康的不合理因素的或从事废旧服装及其他废旧纤维制品回收的单位销售的废旧絮用纤维制品,不存在可能危及人体健康的不合理因素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
1660 | 行政处罚 | 市市场 监管局 | 生产者未向国家质检总局备案生产者基本信息、车型信息、约定的销售和修理网点资料、产品使用说明书、三包凭证、维修保养手册、三包责任争议处理和退换车信息等家用汽车产品三包有关信息,并在信息发生变化时及时更新备案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
1661 | 行政处罚 | 市市场 监管局 | 家用汽车产品不具有中文的产品合格证或相关证明以及产品使用说明书、三包凭证、维修保养手册等随车文件未构成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家用汽车产品使用说明书不符合消费品使用说明等国家标准规定的要求未构成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家用汽车产品使用说明书不符合消费品使用说明等国家标准规定的要求,家用汽车产品所具有的使用性能、安全性能在相关标准中没有规定的,其性能指标、工作条件、工作环境等要求未在产品使用说明书中明示未构成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家用汽车产品三包凭证未包括或未完全包括以下内容:产品品牌、型号、车辆类型规格、车辆识别代号(VIN)、生产日期;生产者名称、地址、邮政编码、客服电话;销售者名称、地址、邮政编码、电话等销售网点资料、销售日期;修理者名称、地址、邮政编码、电话等修理网点资料或者相关查询方式;家用汽车产品三包条款、包修期和三包有效期以及按照规定要求应当明示的其他内容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
1662 | 行政处罚 | 市市场 监管局 | 大型游乐设施制造、安装单位未对设计进行安全评价,提出安全风险防控措施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
1663 | 行政处罚 | 市市场 监管局 | 大型游乐设施制造、安装单位未对设计中首次使用的新技术进行安全性能验证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
1664 | 行政处罚 | 市市场 监管局 | 大型游乐设施制造、安装单位未明确整机、主要受力部件的设计使用期限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
1665 | 行政处罚 | 市市场 监管局 | 大型游乐设施制造、安装单位未在大型游乐设施明显部位装设符合有关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铭牌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
1666 | 行政处罚 | 市市场 监管局 | 大型游乐设施制造、安装单位使用维护说明书等出厂文件内容不符合《大型游乐设施安全监察规定》要求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
1667 | 行政处罚 | 市市场 监管局 | 大型游乐设施制造、安装单位对因设计、制造、安装原因,存在质量安全问题隐患的,未按照《大型游乐设施安全监察规定》要求进行排查处理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
1668 | 行政处罚 | 市市场 监管局 | 大型游乐设施改造单位违反《大型游乐设施安全监察规定》,未进行设计文件鉴定、型式试验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
1669 | 行政处罚 | 市市场 监管局 | 大型游乐设施运营使用单位擅自使用未经监督检验合格的大型游乐设施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
1670 | 行政处罚 | 市市场 监管局 | 大型游乐设施运营使用单位设备运营期间,无安全管理人员在岗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
1671 | 行政处罚 | 市市场 监管局 | 大型游乐设施运营使用单位配备的持证操作人员未能满足安全运营要求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
1672 | 行政处罚 | 市市场 监管局 | 大型游乐设施运营使用单位未及时更换超过设计使用期限要求的主要受力部件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
1673 | 行政处罚 | 市市场 监管局 | 大型游乐设施运营使用单位租借场地开展大型游乐设施经营的,未与场地提供单位签订安全管理协议,落实安全管理制度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
1674 | 行政处罚 | 市市场 监管局 | 大型游乐设施运营使用单位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和使用维护说明书等要求进行重大修理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
1675 | 行政处罚 | 市市场 监管局 | 安装、改造和重大修理施工现场的作业人员数量不能满足施工要求或具有相应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的人数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
1676 | 行政处罚 | 市市场 监管局 | 用人单位违章指挥特种设备作业;作业人员违反特种设备的操作规程和有关的安全规章制度操作,或者在作业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未立即向现场管理人员和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用人单位未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处分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
1677 | 行政处罚 | 市市场 监管局 | 非法印制、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或者使用非法印制、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
1678 | 行政处罚 | 市市场 监管局 | 发生特种设备事故,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或者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或者资料的,或者阻挠、干涉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未构成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 | |
1679 | 行政处罚 | 市市场 监管局 | 眼镜配制者使用国务院规定废除的非法定计量单位的计量器具和国务院禁止使用的其他计量器具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
1680 | 行政处罚 | 市市场 监管局 | 眼镜镜片、角膜接触镜、成品眼镜生产者没有配备与生产相适应的顶焦度、透过率和厚度等计量检测设备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
1681 | 行政处罚 | 市市场 监管局 | 眼镜镜片、角膜接触镜、成品眼镜生产者出具的眼镜产品计量数据不准确可靠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
1682 | 行政处罚 | 市市场 监管局 | 从事眼镜镜片、角膜接触镜、成品眼镜销售以及从事配镜验光、定配眼镜、角膜接触镜配戴经营者没有配备与销售、经营业务相适应的验光、瞳距、顶焦度、透过率、厚度等计量检测设备的;从事角膜接触镜配戴的经营者不配备与经营业务相适应的眼科计量检测设备的;从事眼镜镜片、角膜接触镜、成品眼镜销售以及从事配镜验光、定配眼镜、角膜接触镜配戴经营者出具的眼镜产品计量数据不准确可靠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
1683 | 行政处罚 | 市市场 监管局 | 眼镜制配者违反《眼镜制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规定,拒不提供眼镜制配账目,使违法所得难以计算的行政处罚 | |
1684 | 行政处罚 | 市市场 监管局 | 获得《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计量保证能力证书》的生产者,违反《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计量保证能力评价规范》要求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
1685 | 行政处罚 | 市市场 监管局 | 定量包装商品生产者未经备案,擅自使用计量保证能力合格标志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
1686 | 行政处罚 | 市市场 监管局 | 生产、销售定量包装商品未标注净含量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
1687 | 行政处罚 | 市市场 监管局 | 生产、销售的定量包装商品,经检验违反《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规定,批量定量包装商品的平均实际含量未大于或者等于其标注净含量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
1688 | 行政处罚 | 市市场 监管局 | 集市主办者对集市使用的属于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未登记造册,向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并配合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及其指定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做好强制检定工作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
1689 | 行政处罚 | 市市场 监管局 | 集市主办者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计量器具;未按规定使用国家限制使用的计量器具;使用未申请检定、超过检定周期或者经检定不合格的计量器具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
1690 | 行政处罚 | 市市场 监管局 | 集市主办者没有设置符合要求的公平秤,并负责保管、维护和监督检查,定期送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所属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进行检定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
1691 | 行政处罚 | 市市场 监管局 | 经营者未对配置和使用的计量器具进行维护和管理,定期接受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指定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对计量器具的强制检定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
1692 | 行政处罚 | 市市场 监管局 | 经营者使用不合格的计量器具,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或者伪造数据,破坏铅签封,给国家和消费者造成损失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
1693 | 行政处罚 | 市市场 监管局 | 经营者应当使用计量器具测量量值而未使用计量器具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
1694 | 行政处罚 | 市市场 监管局 | 经营者销售商品的结算值与实际值不相符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
1695 | 行政处罚 | 市市场 监管局 | 社会公用计量标准,经检查达不到原考核条件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
1696 | 行政处罚 | 市市场 监管局 | 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使用的各项最高计量标准,未取得有关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颁发的计量标准考核证书而开展检定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
1697 | 行政处罚 | 市市场 监管局 | 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使用的各项最高计量标准,计量标准考核证书有效期满,未经原发证机关复查合格而继续开展检定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
1698 | 行政处罚 | 市市场 监管局 | 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考核合格投入使用的最高计量标准,经检查达不到原考核条件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
1699 | 行政处罚 | 市市场 监管局 | 获得计量授权的单位,被授权项目经检查达不到原考核条件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
1700 | 行政处罚 | 市市场 监管局 | 获得计量授权的单位,超出授权项目擅自对外进行检定、测试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
1701 | 行政处罚 | 市市场 监管局 | 获得计量授权的单位,未经授权机关批准,擅自终止所承担的授权工作,给有关单位造成损失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
1702 | 行政处罚 | 市市场 监管局 | 未经有关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授权,擅自对外进行检定、测试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
1703 | 行政处罚 | 市市场 监管局 | 对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和部门、企业、事业单位各项最高计量标准,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的或超过检定周期而继续使用的;属于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或超过检定周期而继续使用的;对于非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自行定期检定或者送其他有权对社会开展检定工作的计量检定机构定期检定的;在经销活动中,使用非法定计量单位计量器具的,没收该计量器具;使用不合格的计量器具给国家或消费者造成损失的;使用以欺骗消费者为目的的计量器具或者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伪造数据,给国家或消费者造成损失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
1704 | 行政处罚 | 市市场 监管局 | 个体工商户制造、修理计量器具未经检定或经检定不合格而销售或交付用户使用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
1705 | 行政处罚 | 市市场 监管局 | 对销售超过有效期的标准物质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
1706 | 行政处罚 | 市市场 监管局 | 经营销售残次计量器具零配件,使用残次计量器具零配件组装、修理计量器具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
1707 | 行政处罚 | 市市场 监管局 | 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未取得计量认证合格证书或已经取得计量认证合格证书,新增检验项目,未申请单项计量认证,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行政处罚 | |
1708 | 行政处罚 | 市市场 监管局 | 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已取得计量认证合格证书,经检查不符合原考核条件,经整改仍达不到原考核条件的行政处罚 | |
1709 | 行政处罚 | 市市场 监管局 | 经计量认证合格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失去公正地位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
1710 | 行政处罚 | 市市场 监管局 | 生产者生产定量包装商品,其实际量与标注量不相符,计量偏差超过《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规定》或者国家其他有关规定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
1711 | 行政处罚 | 市市场 监管局 | 销售者销售的定量包装商品或者零售商品,其实际量与标注量或者实际量与贸易结算量不相符,计量偏差超过《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规定》《零售商品称重计量监督规定》或者国家其他有关规定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
1712 | 行政处罚 | 市市场 监管局 | 销售者销售国家对计量偏差没有规定的商品,其实际量与贸易结算量之差,超过国家规定使用的计量器具极限误差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
1713 | 行政处罚 | 市市场 监管局 | 收购者收购商品,其实际量与贸易结算量之差,超过国家规定使用的计量器具极限误差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
1714 | 行政处罚 | 市市场 监管局 | 燃油加油机安装后未报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授权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强制检定合格即投入使用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
1715 | 行政处罚 | 市市场 监管局 | 加油站经营者需要维修燃油加油机,向没有合法维修资格的单位报修,维修后的燃油加油机没有报经执行强制检定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合格后才投入使用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
1716 | 行政处罚 | 市市场 监管局 | 加油站经营者使用未经检定、超过检定周期或者经检定不合格的计量器具。破坏计量器具及其铅(签)封,擅自改动、拆装燃油加油机,使用未经批准而改动的燃油加油机,以及弄虚作假、给消费者造成损失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
1717 | 行政处罚 | 市市场 监管局 | 加油站经营者进行成品油零售时,零售量的结算值与实际值不相符,其偏差超过国家规定的允许误差;国家对计量偏差没有规定的,其偏差超过所使用计量器具的允许误差,给消费者造成损失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
1718 | 行政处罚 | 市市场 监管局 | 加油站经营者拒不提供成品油零售账目或者提供不真实账目,使违法所得难以计算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
1719 | 行政处罚 | 市市场 监管局 | 从事加油站计量器具检定的计量检定机构和计量检定人员有违反计量法律、法规和《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办法》规定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
1720 | 行政处罚 | 市市场 监管局 | 零售商品经销者违反《零售商品称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销售的商品,经核称超出《零售商品称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规定的负偏差,给消费者造成损失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
1721 | 行政处罚 | 市市场 监管局 | 进口或销售非法定计量单位的计量器具或者国务院禁止使用的其他计量器具的行政处罚 | |
1722 | 行政处罚 | 市市场 监管局 | 进口或者销售未经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型式批准的计量器具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
1723 | 行政处罚 | 市市场 监管局 | 重点用能单位未按照规定配备能源计量工作人员或者能源计量工作人员未接受能源计量专业知识培训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
1724 | 行政处罚 | 市市场 监管局 | 拒绝、阻碍能源计量监督检查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
1725 | 行政处罚 | 市市场 监管局 | 对伪造、冒用、非法买卖认证标志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
1726 | 行政处罚 | 市市场 监管局 | 伪造、变造、冒用、非法买卖、转让、涂改认证证书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
1727 | 行政处罚 | 市市场 监管局 | 认证机构向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有机产品生产产地环境要求区域或者有机产品认证目录外产品的认证委托人出具认证证书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
1728 | 行政处罚 | 市市场 监管局 | 在产品或者产品包装及标签上标注含有“有机”“ORGANIC”等字样且可能误导公众认为该产品为有机产品的文字表述和图案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
1729 | 行政处罚 | 市市场 监管局 | 认证机构发放的有机产品销售证数量,超过获证产品的认证委托人所生产、加工的有机产品实际数量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
1730 | 行政处罚 | 市市场 监管局 | 认证机构对有机配料含量低于95%的加工产品进行有机认证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
1731 | 行政处罚 | 市市场 监管局 | 认证委托人未获得有机产品认证的加工产品,进行有机产品认证标识标注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
1732 | 行政处罚 | 市市场 监管局 | 认证委托人未依照《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使用认证标志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
1733 | 行政处罚 | 市市场 监管局 | 认证委托人在认证证书暂停期间或者被注销、撤销后,仍继续使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
1734 | 行政处罚 | 市市场 监管局 | 认证机构、获证产品的认证委托人拒绝接受国家认监委或者地方认证监管部门监督检查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
1735 | 行政处罚 | 市市场 监管局 | 混淆使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行政处罚 | |
1736 | 行政处罚 | 市市场 监管局 | 未通过认证,但在其产品或者产品包装上、广告等其他宣传中,使用虚假文字表明其通过认证的行政处罚 | |
1737 | 行政处罚 | 市市场 监管局 | 伪造、冒用认证证书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
1738 | 行政处罚 | 市市场 监管局 | 非法买卖或者转让认证证书的;认证机构向未通过认证的认证委托人出卖或转让认证证书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
1739 | 行政处罚 | 市市场 监管局 | 认证机构自行制定的认证标志的式样(包括使用的符号)、文字和名称与强制性认证标志、国家统一的自愿性认证标志或者已经国家认监委备案的认证机构自行制定的认证标志相同或者近似;妨碍社会管理秩序;将公众熟知的社会公共资源或者具有特定含义的认证名称的文字、符号、图案作为认证标志的组成部分;将容易误导公众或者造成社会歧视、有损社会道德风尚以及其他不良影响的文字、符号、图案作为认证标志组成部分违反其他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制定的相关技术规范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
1740 | 行政处罚 | 市市场 监管局 | 认证机构发现其认证的产品、服务、管理体系不能持续符合认证要求,不及时暂停其使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或者不及时撤销认证证书或者停止其使用认证标志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
1741 | 行政处罚 | 市市场 监管局 | 认证机构未按照规定向社会公布本机构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使用等相关信息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
1742 | 行政处罚 | 市市场 监管局 | 伪造、冒用、非法买卖认证标志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
1743 | 行政处罚 | 市市场 监管局 | 列入目录的产品经过认证后,不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产品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
1744 | 行政处罚 | 市市场 监管局 | 认证证书注销、撤销或者暂停期间,不符合认证要求的产品,继续出厂、销售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
1745 | 行政处罚 | 市市场 监管局 | 伪造、变造、出租、出借、冒用、买卖或者转让认证证书,转让或者倒卖认证标志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
1746 | 行政处罚 | 市市场 监管局 | 认证委托人提供的样品与实际生产的产品不一致的;未按照规定向认证机构申请认证证书变更,擅自出厂、销售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列入目录产品的;未按照规定向认证机构申请认证证书扩展,擅自出厂、销售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列入目录产品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
1747 | 行政处罚 | 市市场 监管局 | 获证产品及其销售包装上标注的认证证书所含内容与认证证书内容不一致,或者未按照规定使用认证标志,经责令改正,逾期不改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
1748 | 行政处罚 | 市市场 监管局 | 认证及认证培训、咨询机构对其执业人员未实施有效管理,或者纵容、唆使,导致其执业人员违法违规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
1749 | 行政处罚 | 市市场 监管局 | 系统成员转让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条码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
1750 | 行政处罚 | 市市场 监管局 | 未经核准注册使用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在商品包装上使用其他条码冒充商品条码或伪造商品条码,或者使用已经注销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
1751 | 行政处罚 | 市市场 监管局 | 经销的商品印有未经核准注册、备案或者伪造的商品条码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
1752 | 行政处罚 | 市市场 监管局 | 篡改生产日期、安全使用期、有效期、失效日期或者保质期的;伪造产品产地的,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假冒认证标志、采用国际标准产品标志、名优标志、防伪标志、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商品条码等标志标识,或者假冒合格证书、检验报告、质量保证书等质量证明文件的;生产、销售商品质量不符合标识、说明书表明的质量状况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
1753 | 行政处罚 | 市市场 监管局 | 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商品且危害人体健康、生命安全的;生产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旧充新,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且危害人体健康、生命安全的;生产未依法取得许可或者假冒许可证编号的商品且危害人体健康、生命安全的;生产使用假冒伪劣原材料、零部件进行生产、加工、制作或者组装的商品且危害人体健康、生命安全的;生产过期、失效、变质的商品危害人体健康、生命安全的;生产国家明令淘汰或者禁止生产、销售的商品危害人体健康、生命安全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
1754 | 行政处罚 | 市市场 监管局 | 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而为其提供场地、设备、物资、资金等生产经营条件或者仓储、保管、运输及网络平台服务的;传授、提供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技术和方法或者为生产假冒伪劣商品提供监制服务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而以设计、制作、代理、发布或者其他方式为其提供广告服务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而为其提供票据、账户、合同或者虚假证明材料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而为其制作或者提供商品标识、包装、说明书的;展销会的举办者未履行审查等责任,致使假冒伪劣商品进入展销场所的;为他人隐匿、转移、销毁被查封、扣押的假冒伪劣商品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
1755 | 行政处罚 | 市市场 监管局 | 生产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
1756 | 行政处罚 | 市市场 监管局 | 生产者伪造产品的产地或者伪造、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
1757 | 行政处罚 | 市市场 监管局 | 产品标识不符合《产品质量法》相关规定的;有包装的产品不符合《产品质量法》相关规定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
1758 | 行政处罚 | 市市场 监管局 | 生产者不按国家有关规定负责产品的修理、更换、退货和赔偿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
1759 | 行政处罚 | 市市场 监管局 | 生产者擅自启封、转移、销毁或销售被封存的产品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
1760 | 行政处罚 | 市市场 监管局 | 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消防产品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
1761 | 行政处罚 | 市市场 监管局 | 在消防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消防产品冒充合格消防产品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
1762 | 行政处罚 | 市市场 监管局 | 制造、销售不符合产品标准要求或者国家计量技术规范要求的计量器具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
1763 | 行政处罚 | 市市场 监管局 | 擅自改动、拆装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的,或者擅自开启、破坏检定封印或者防作弊装置的,或者设计、销售、使用具有改变强制检定计量器具准确性功能的计算机软件,损害经营者或者消费者利益,或者销售、使用擅自改动、拆装的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
1764 | 行政处罚 | 市市场 监管局 | 不按要求保持计量标准考核证书获证条件的或者计量认证条件,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发证条件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
1765 | 行政处罚 | 市市场 监管局 | 未依法取得计量标准考核证书或者使用超过计量标准考核证书有效期限的计量标准开展计量检定、校准工作,或者用于贸易结算的水表、电能表、燃气表、热量计等工作计量器具不依法申请首次强制检定或者使用期限届满不更换,或者未经委托人同意转委托承接的计量校准业务,或者伪造数据,出具虚假的计量检定、校准报告,或者未经计量认证,擅自向社会出具检验检测公证数据、计量公正数据或者伪造数据,出具虚假报告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
1766 | 行政处罚 | 市市场 监管局 | 加油站经营者使用不符合要求的计量器具加油或者不按要求维修燃油加油机,眼镜制配经营者使用不符合要求的计量器具制配眼镜,供水、供电、供气、供热(冷)经营者不按照用户、消费者使用的计量器具指示的量值进行结算,或者将户外管线或者其他设施的能源损耗和损失转嫁给用户、消费者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
1767 | 行政处罚 | 市市场 监管局 | 擅自处理、转移被查封、扣押物品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
1768 | 行政处罚 | 市市场 监管局 | 系统成员擅自将其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及相应的商品条码转让他人使用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
1769 | 行政处罚 | 市市场 监管局 | 销售者以商品条码的名义向供货者收取进店费、上架费、信息处理费等费用,干扰商品条码推广应用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
1770 | 行政处罚 | 市市场 监管局 | 对在生产活动中,使用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纤维制品的;在生产活动中使用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纤维制品的;在生产活动中使用伪造、冒用质量标志或者其他质量证明文件,伪造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的纤维制品的;在经营性服务中使用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纤维制品的;在公益活动中使用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伪造、冒用质量标志或者其他质量证明文件,伪造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的纤维制品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
1771 | 行政处罚 | 市市场 监管局 | 对违反《纤维制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规定,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原辅材料生产纤维制品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
1772 | 行政处罚 | 市市场 监管局 | 对违反《纤维制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规定,未对原辅材料进行进货检查验收记录,或者未验明原辅材料符合相关质量要求以及包装、标识等要求进行生产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
1773 | 行政处罚 | 市市场 监管局 | 对违反《纤维制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规定,未按有关规定标注标识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
1774 | 行政处罚 | 市市场 监管局 | 对学生服使用单位违反《纤维制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规定,未履行检查验收和记录义务或未按规定委托送检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
1775 | 行政处罚 | 市市场 监管局 | 对销售者销售家用汽车产品,未向消费者交付合格的家用汽车产品以及发票;未按照随车物品清单等随车文件向消费者交付随车工具、备件等物品;未当面查验家用汽车产品的外观、内饰等现场可查验的质量状况;未明示并交付产品使用说明书、三包凭证、维修保养手册等随车文件;未明示家用汽车产品三包条款、包修期和三包有效期;未明示由生产者约定的修理者名称、地址和联系电话等修理网点资料,但不得限制消费者在上述修理网点中自主选择修理者;未在三包凭证上填写有关销售信息;未提醒消费者阅读安全注意事项、按产品使用说明书的要求进行使用和维护保养;进口家用汽车产品,销售者未明示并交付海关出具的货物进口证明和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进口机动车辆检验证明等资料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
1776 | 行政处罚 | 市市场 监管局 | 对修理者未建立并执行修理记录存档制度,未保持修理所需要的零部件的合理储备,确保修理工作的正常进行,避免因缺少零部件而延误修理时间,用于家用汽车产品修理的零部件不是生产者提供或者认可的合格零部件,且其质量低于家用汽车产品生产装配线上的产品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
1777 | 行政处罚 | 市市场 监管局 | 对认证机构出具虚假的认证结论,或者出具的认证结论严重失实的;指定的认证机构出具虚假的认证结论,或者出具的认证结论严重失实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
1778 | 行政处罚 | 市市场 监管局 | 对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企业名称、住所或者生产地址名称发生变化而企业生产条件、检验手段、生产技术或者工艺未发生变化的,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变更申请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
1779 | 行政处罚 | 市市场 监管局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规定,企业未按照规定要求进行标注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
1780 | 行政处罚 | 市市场 监管局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规定,企业冒用他人的生产许可证证书、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
1781 | 行政处罚 | 市市场 监管局 | 对检验检测机构未依法取得资质认定,擅自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数据、结果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
1782 | 行政处罚 | 市市场 监管局 | 对检验检测机构违反规定出具检验检测数据、结果的;未按照规定对检验检测人员实施有效管理,影响检验检测独立、公正、诚信的;未按照规定对原始记录和报告进行管理、保存的;违反规定分包检验检测项目的;未按照规定办理变更手续的;未按照资质认定部门要求参加能力验证或者比对的;未按照规定上报年度报告、统计数据等相关信息或者自我声明内容虚假的;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不配合监督检查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
1783 | 行政处罚 | 市市场 监管局 | 对检验检测机构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不能持续符合资质认定条件和要求,擅自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数据、结果的;超出资质认定证书规定的检验检测能力范围,擅自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数据、结果的;出具的检验检测数据、结果失实的;接受影响检验检测公正性的资助或者存在影响检验检测公正性行为的;非授权签字人签发检验检测报告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
1784 | 行政处罚 | 市市场 监管局 | 对检验检测机构转让、出租、出借资质认定证书和标志;伪造、变造、冒用、租借资质认定证书和标志;使用已失效、撤销、注销的资质认定证书和标志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
1785 | 行政处罚 | 市市场 监管局 | 对伪造、变造、冒用、非法买卖或者转让节能、低碳产品认证证书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
1786 | 行政处罚 | 市市场 监管局 | 对伪造、变造、冒用、非法买卖节能、低碳产品认证标志的;转让节能、低碳产品认证标志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
1787 | 行政处罚 | 市市场 监管局 | 对认证机构受到告诫或者警告后仍未改正的;违反《认证机构管理办法》规定,向认证对象出具认证证书的;违反《认证机构管理办法》规定,发现认证对象未正确使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未采取有效措施纠正的;违反《认证机构管理办法》规定,在监督检查工作中不予配合和协助,拒绝、隐瞒或者不如实提供相关材料和信息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
1788 | 行政处罚 | 市市场 监管局 | 对认证机构违反《认证机构管理办法》规定,增加、减少、遗漏程序要求;认证机构增加、减少、遗漏程序要求,情节轻微且不影响认证结论的客观、真实或者认证有效性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
1789 | 行政处罚 | 市市场 监管局 | 对认证机构违反《认证机构管理办法》规定,出具虚假或者严重失实认证结论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
1790 | 行政处罚 | 市市场 监管局 | 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未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上岗作业,或者用人单位未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
1791 | 行政处罚 | 市市场 监管局 | 对企业使用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食品安全标准或者要求的原料及添加剂生产加工食品相关产品的;超范围、超限量等不按照法律法规、食品安全标准或者要求使用添加剂生产加工食品相关产品的;使用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作为原料生产加工食品相关产品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
1792 | 行政处罚 | 市市场 监管局 | 对企业未按规定建立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的;未按规定进行原料查验,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出厂检验记录制度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
1793 | 行政处罚 | 市市场 监管局 | 对食品相关产品生产企业违反规定,未按规定对生产的食品相关产品进行检验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
1794 | 行政处罚 | 市市场 监管局 | 对食品相关产品生产企业违反规定,未在产品显著位置标注“食品接触用”“食品包装用”或类似用语、标志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
1795 | 行政处罚 | 市市场 监管局 | 电梯安装、改造、维修的施工单位违反《广州市电梯安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未在施工前将拟进行的施工地点、施工内容、电梯参数以及电梯使用管理者、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备案证明等情况书面告知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行政处罚 | |
1796 | 行政处罚 | 市市场 监管局 | 电梯的安装、改造、重大维修过程未经电梯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验的行政处罚 | |
1797 | 行政处罚 | 市市场 监管局 | 电梯使用管理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处罚:(一)未建立电梯安全技术档案的;(二)电梯紧急报警装置未能随时与值班人员实现有效联系的;(三)未在电梯显著位置张贴有效的登记标志、安全检验合格标志、维保标志,标明应急救援电话的;(四)未将电梯使用的安全注意事项、警示标志置于乘客易于注意的显著位置的 | |
1798 | 行政处罚 | 市市场 监管局 | 电梯使用管理者在电梯出现故障或者其他安全隐患时,未在乘客易于注意的显著位置张贴《电梯隐患标志》的行政处罚 | |
1799 | 行政处罚 | 市市场 监管局 | 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处罚:(一)未按照《电梯使用管理与维护保养规则》的要求开展半月、季度、半年和年度维护保养,或者未记录每次维护保养情况并经电梯使用管理者签字确认的;(二)未在规定时间内对所维护保养的电梯进行自行检测,或者自行检测项目少于《电梯使用管理与维护保养规则》关于年度维护保养和电梯定期检验检测规定的项目及其内容,或者未向电梯使用管理者出具检测报告的;(三)在日常维护保养过程中发现电梯存在安全隐患,未向电梯使用管理者出具《电梯隐患标志》,标明所发现的安全隐患情况以及建议采取的处理措施的;(四)未设立固定电话作为值班电话,或者值班电话不能保证通讯畅通的;(五)在接到困人故障报告后,未能在30分钟内赶到现场实施救援的 | |
1800 | 行政处罚 | 市市场 监管局 | 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单位委派未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员工或者非本单位员工进行作业的行政处罚 | |
1801 | 行政处罚 | 市市场 监管局 | 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单位将电梯日常维护保养业务分包、转包,或者变相转包、分包的行政处罚 | |
1802 | 行政处罚 | 市市场 监管局 | 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单位未对其保养的学校、幼儿园以及车站、客运码头、商场、体育场馆、展览馆、公园等公众聚集场所的电梯配备日常维护保养信息采集设备的行政处罚 | |
1803 | 行政处罚 | 市市场 监管局 | 电梯使用管理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行政处罚:(一)未在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向检验机构提出定期检验申请,或者使用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电梯的;(二)对在电梯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内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接到3次或者3次以上故障举报、且经确认故障的存在影响安全运行的电梯,未按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要求提前申请定期检验的 | |
1804 | 行政处罚 | 市市场 监管局 | 电梯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处罚:(一)电梯检验检测机构未按照《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等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检验内容、要求、方法和程序进行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的;(二)电梯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出具虚假的检验检测结果或者检验检测结果严重失实的 | |
1805 | 行政处罚 | 市市场 监管局 | 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单位拒不按要求在限期内采取措施消除隐患的行政处罚 | |
1806 | 行政处罚 | 市市场 监管局 | 压力管道生产单位不再具备许可条件继续从事压力管道生产活动的行政处罚 | |
1807 | 行政处罚 | 市市场 监管局 | 首次在本市开展压力管道许可范围内业务的压力管道生产单位未将主要信息告知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者主要信息发生变更没有按规定告知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行政处罚 | |
1808 | 行政处罚 | 市市场 监管局 | 压力管道设计单位的压力管道设计文件内容不符合相关安全技术规范及标准的要求、未在图纸目录和管道平面布置图加盖设计许可印章的行政处罚 | |
1809 | 行政处罚 | 市市场 监管局 | 压力管道安装、改造、修理的施工单位有以下行为的行政处罚:(一)未按照经批准的设计文件和相关技术标准的要求施工、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取得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同意擅自修改设计文件;(二)以其他单位委托的第三方无损检测结果替代工程总体质量控制要求的检验、检测项目;(三)未在资格证书上登记聘用记录、加盖单位公章并由安装单位负责人签名 | |
1810 | 行政处罚 | 市市场 监管局 | 压力管道生产单位委托无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无损检测工作的行政处罚 | |
1811 | 行政处罚 | 市市场 监管局 | 压力管道元件销售单位拒不配合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进行的压力管道元件质量监督抽查的行政处罚 | |
1812 | 行政处罚 | 市市场 监管局 | 输送危险性介质的压力管道的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行政处罚:(一)未制定应急专项预案、未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机构和配备相应的应急救援装备、未定期组织演练并且记录、未向所在地的区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者区燃气行政主管部门书面报告应急专项预案有关情况;(二)已经办理注销手续的输送危险性介质的压力管道,未采取安全处置措施清除管道内介质;(三)输送危险性介质的压力管道的年度检查由不具备压力管道检验资格的单位进行 | |
1813 | 行政处罚 | 市市场 监管局 | 压力管道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行政处罚:(一)不按规定组织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进行年度检查;(二)不按规定配备检验检测用仪器设备进行年度检查;(三)年度检查的检查项目和内容不符合相关安全技术规范、标准要求;(四)年度检查报告未经本单位安全管理负责人审批 | |
1814 | 行政处罚 | 市市场 监管局 | 压力管道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行政处罚:(一)没有按要求建立压力管道安全技术档案;(二)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监督检验、定期检验合格的压力管道,国家或者省明令淘汰、禁止制造、强制报废的压力管道元件,或者已经报废的压力管道 | |
1815 | 行政处罚 | 市市场 监管局 |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行政处罚:(一)压力管道使用单位委托未经核准的特种设备检验机构进行基于风险检验;(二)验证性检验工作未由第三方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实施;(三)检验数据未在检验完成后的10个工作日内提交至本市的特种设备检验机构 | |
1816 | 行政处罚 | 市市场 监管局 | 检验、检测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处罚:(一)未按规定时限将检验结果以电子数据形式上报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者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确认;(二)未在规定时限内安排检验,或者未在规定时限内完成现场检验工作且未以书面形式向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者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申明原因及完成时限,或者未在规定时限内出具检验报告 | |
1817 | 行政处罚 | 市市场 监管局 | 瓶装燃气经营企业不按规定实现充装枪和二维码标签气瓶智能连锁充装的行政处罚 | |
1818 | 行政处罚 | 市市场 监管局 | 在燃气汽车加气站内充装民用气瓶;给报废、超期未检和未安装二维码标签等身份标识的气瓶充装燃气;充装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充气量的误差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燃气的行政处罚 | |
1819 | 行政处罚 | 市市场 监管局 | 气瓶充装单位未在新购买的液化石油气气瓶上涂敷下次检验日期即投入使用的行政处罚 | |
1820 | 行政处罚 | 市市场 监管局 | 气瓶充装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处罚:(一)违反《广州市气瓶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七条第二款规定,未设置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待检区、不合格瓶区、待充装区和充装合格区的;(二)违反《广州市气瓶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七条第三款规定,将非本充装单位或者其连锁经营单位登记的气瓶存放在待充装区和充装合格区的;(三)违反《广州市气瓶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八条第(二)项规定,未在气瓶上粘贴气瓶警示标签或者产品合格标签的 | |
1821 | 行政处罚 | 市市场 监管局 | 气瓶充装单位和车用气瓶产权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行政处罚:(一)未建立气瓶电子安全技术档案的;(二)未根据授权将气瓶的记录信息录入广州市气瓶管理网络平台的 | |
1822 | 行政处罚 | 市市场 监管局 | 气瓶检验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处罚:(一)未在检验合格的气瓶上标示检验合格标志,或者未在气瓶上涂敷下次检验日期的;(二)未在检验工作完成后10个工作日内,上传气瓶检验数据至广州市气瓶管理网络平台的;(三)未在每年1月15日前,将上一年度各气瓶产权单位送检的气瓶数量、实际检验的气瓶数量和检验工作情况报送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 | |
1823 | 行政处罚 | 市市场 监管局 | 气瓶充装单位和气瓶检验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处罚:(一)擅自更改气瓶制造标志,或者更改充装单位标志的;(二)对气瓶进行修理、焊接、挖补或者翻新的;(三)将未进行消除使用功能处理的报废气瓶直接退回气瓶送检单位或者转卖他人的 | |
1824 | 行政处罚 | 市市场 监管局 | 气瓶充装单位给未安装全市统一电子信息标签的液化石油气气瓶充装燃气的行政处罚 | |
1825 | 行政处罚 | 市市场 监管局 | 气瓶充装单位采取在输配管道上私接充装枪、拆卸灌装秤电磁阀等手段违规充装液化石油气气瓶的行政处罚 | |
1826 | 行政处罚 | 市市场 监管局 | 车用气瓶产权单位未设置车用气瓶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或者未制定车用气瓶安全管理制度的行政处罚 | |
1827 | 行政处罚 | 市市场 监管局 | 车用气瓶充装单位充装异地登记车用气瓶不符合规定的安全技术条件,或者在充装前未核对异地登记车用气瓶的使用登记证和机动车行驶证的行政处罚 | |
1828 | 行政处罚 | 市市场 监管局 | 安装有计价器的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未随车携带计价器检定合格证的;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不按照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向乘客收费的;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改变计价器中与计量有关的部位结构、破坏计价器的准确度,或者使用擅自改动、拆装的计价器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
1829 | 行政处罚 | 市市场 监管局 | 对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
1830 | 行政处罚 | 市市场 监管局 | 对伪造食品产地,伪造或者冒用其他生产者的名称、地址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
1831 | 行政处罚 | 市市场 监管局 | 对违反《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第十五条,未按规定标注警示标志或中文警示说明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
1832 | 行政处罚 | 市市场 监管局 | 对销售者销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至第五十三条规定禁止销售的产品,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该产品为禁止销售的产品并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
1833 | 行政处罚 | 市市场 监管局 | 对销售的农产品的农药、兽药等化学物质残留或者含有的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销售的农产品含有的致病性寄生虫、微生物或者生物毒素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销售的农产品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
1834 | 行政处罚 | 市市场 监管局 | 对农产品批发市场无设立或者委托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对进场销售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进行抽查检测;发现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没要求销售者立即停止销售,并向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
1835 | 行政处罚 | 市市场 监管局 | 对销售的农产品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或者其他化学物质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
1836 | 行政处罚 | 市市场 监管局 | 对生鲜乳收购者、乳制品生产企业在生鲜乳收购、乳制品生产过程中,加入非食品用化学物质或者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行政处罚 | |
1837 | 行政处罚 | 市市场 监管局 | 对乳制品生产企业违反《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对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存在危害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或者可能危害婴幼儿身体健康和生长发育的乳制品,不停止生产、不召回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
1838 | 行政处罚 | 市市场 监管局 | 对乳制品销售者违反《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对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存在危害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或者可能危害婴幼儿身体健康和生长发育的乳制品,不停止销售、不追回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
1839 | 行政处罚 | 市市场 监管局 | 对生产、销售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的乳品的行政处罚 | |
1840 | 行政处罚 | 市市场 监管局 | 对奶畜养殖者、生鲜乳收购者、乳制品生产企业和销售者在发生乳品质量安全事故后未报告、处置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
1841 | 行政处罚 | 市市场 监管局 | 对销售者未按要求配备与销售品种相适应的冷藏、冷冻设施,或者温度、湿度和环境等不符合特殊要求;销售未按规定进行检验的肉类,或者销售标注虚假的食用农产品产地、生产者名称、生产者地址,标注伪造、冒用的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食用农产品;未按要求选择贮存服务提供者,或者贮存服务提供者违反相关规定,未履行食用农产品贮存相关义务;未按要求进行包装或者附加标签;未按要求公布食用农产品相关信息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
1842 | 行政处罚 | 市市场 监管局 | 对伪造、变造许可证证书、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
1843 | 行政处罚 | 市市场 监管局 | 对企业用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生产许可证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
1844 | 行政处罚 | 市市场 监管局 | 对未取得食品小作坊登记证或者生产食品小作坊登记证载明的品种范围外食品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
1845 | 行政处罚 | 市市场 监管局 | 对食品小作坊生产活动不符合生产规范要求的行政处罚 | |
1846 | 行政处罚 | 市市场 监管局 | 对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禁止生产加工食品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
1847 | 行政处罚 | 市市场 监管局 | 对食品小作坊未建立生产台账记录,或者违反包装要求,或者违反有关义务性规定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
1848 | 行政处罚 | 市市场 监管局 | 对食品小作坊生产的食品的包装、标识存在瑕疵但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产生误导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后拒不改正的行政处罚 | |
1849 | 行政处罚 | 市市场 监管局 | 对食品摊贩的生产经营规模、条件与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不能保证所生产经营的食品卫生、无毒、无害;食品小摊贩未在其摊位明显位置张挂食品摊贩登记卡,或者转让、出租、出借食品摊贩登记卡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
1850 | 行政处罚 | 市市场 监管局 | 对食品摊贩经营禁止经营的食品(冷荤凉菜、生食海产品、发酵酒以外的散装酒,不经复热处理的改刀熟食、现制乳制品、冷加工食品,国家和省规定的禁止生产经营的其他食品)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
1851 | 行政处罚 | 市市场 监管局 | 对食品摊贩不履行食品安全责任(经营来源不明的食品;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要求的食品原料制作食品;发现食品或者食品原料有安全隐患没有立即停止生产销售并报告;不配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和抽样检验)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
1852 | 行政处罚 | 市市场 监管局 | 对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未按照规定停止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责令其停止经营拒不停止经营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
1853 | 行政处罚 | 市市场 监管局 | 对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未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处理废弃物,废弃物回流入食品加工、经营等环节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
1854 | 行政处罚 | 市市场 监管局 | 对食品小作坊或者食品摊贩因违反《广东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在一年内累计三次受到责令停产停业、吊销食品小作坊登记证或者食品摊贩登记卡以外的行政处罚 | |
1855 | 行政处罚 | 市市场 监管局 | 对食品小作坊或者食品摊贩拒绝、阻挠、干涉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检查、事故调查处理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
1856 | 行政处罚 | 市市场 监管局 | 对违反《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第六条至第八条、第十一条至第十三条,未按规定标注应当标注内容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
1857 | 行政处罚 | 市市场 监管局 | 对违反《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第十条,未按规定标注净含量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
1858 | 行政处罚 | 市市场 监管局 | 对违反《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第十七条,未按规定标注食品营养素、热量以及定量标示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
1859 | 行政处罚 | 市市场 监管局 | 对违反《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第十八条,食品标识标注禁止性内容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
1860 | 行政处罚 | 市市场 监管局 | 对伪造或者虚假标注食品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
1861 | 行政处罚 | 市市场 监管局 | 对违反《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第二十条,食品标识与食品或者其包装分离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
1862 | 行政处罚 | 市市场 监管局 | 对违反《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
1863 | 行政处罚 | 市市场 监管局 | 对生产、销售不符合执行标准的酒类产品;生产、销售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酒类产品;生产、销售假冒专利,盗版复制的酒类产品;生产、销售伪造产品产地的酒类产品;生产、销售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酒类产品;生产、销售伪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酒类产品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
1864 | 行政处罚 | 市市场 监管局 | 对生产、销售无检验合格证明的酒类产品;生产、销售无执行标准或者无标明执行标准编号的酒类产品;生产、销售无中文标明酒类名称、厂名、厂址的酒类产品;生产、销售限期使用的酒类产品,未标明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伪造、篡改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销售《广东省酒类专卖管理条例》第七条所列的酒类产品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
1865 | 行政处罚 | 市市场 监管局 | 对补酒、保健等配制酒未经法定检验机构检验合格擅自生产、销售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
1866 | 行政处罚 | 市市场 监管局 | 对伪造、租借、买卖或涂改酒类批发、零售许可证的;伪造、租借、买卖和涂改《广东省酒类专卖管理条例》规定的各种许可证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
1867 | 行政处罚 | 市市场 监管局 | 对无酒类生产、批发、零售许可证,擅自从事酒类生产、经营业务的;既无酒类生产许可证又无营业执照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
1868 | 行政处罚 | 市市场 监管局 | 对超越许可证范围擅自从事酒类生产、经营业务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
1869 | 行政处罚 | 市市场 监管局 | 对向无酒类经营许可证的企业批发酒类或从无酒类生产或批发许可证的企业购进酒类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
1870 | 行政处罚 | 市市场 监管局 | 对伪造产品产地的;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国际标准采用标志、名优标志、防伪标识等标志的;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伪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销售过期、失效、变质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酒类产品;使用非食用酒精、原料或者添加剂配制酒类产品;假冒专利,盗版复制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
1871 | 行政处罚 | 市市场 监管局 | 对许可申请人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食品经营许可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
1872 | 行政处罚 | 市市场 监管局 | 对食品经营者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食品经营许可证的;食品经营者未按规定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悬挂或者摆放食品经营许可证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
1873 | 行政处罚 | 市市场 监管局 | 对餐饮服务提供者无建立食品、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的采购查验和索证索票制度,实行统一配送经营方式的,企业各门店未建立总部统一配送单据台账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
1874 | 行政处罚 | 市市场 监管局 | 对贮存食品原料的场所、设备无保持清洁,存放有毒、有害物品及个人生活物品,无分类、分架、隔墙、离地存放食品原料,无定期检查、处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限的食品的;无保持食品加工经营场所的内外环境整洁,消除老鼠、蟑螂、苍蝇和其他有害昆虫及其孳生条件;用于餐饮加工操作的工具、设备、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具、设备无进行消毒;未按照要求对餐具、饮具进行清洗、消毒,并在专用保洁设施内备用,使用未经清洗和消毒的餐具、饮具;购置、使用集中消毒企业供应的餐具、饮具,未查验其经营资质,索取消毒合格凭证的;无保持运输食品原料的工具与设备设施的清洁,必要时应当消毒;运输保温、冷藏(冻)食品没有必要的且与提供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保温、冷藏(冻)设备设施的;无定期维护食品加工、贮存、陈列、消毒、保洁、保温、冷藏、冷冻等设备与设施,校验计量器具,及时清理清洗,确保正常运转和使用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
1875 | 行政处罚 | 市市场 监管局 | 对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通过自建网站交易的食品生产经营者未履行相应备案义务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
1876 | 行政处罚 | 市市场 监管局 | 对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通过自建网站交易的食品生产经营者不具备数据备份、故障恢复等技术条件,不能保障网络食品交易数据和资料的可靠性与安全性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
1877 | 行政处罚 | 市市场 监管局 | 对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按要求建立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审查登记、食品安全自查、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制止及报告、严重违法行为平台服务停止、食品安全投诉举报处理等制度的或者未公开以上制度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
1878 | 行政处罚 | 市市场 监管局 | 对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对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的相关材料及信息进行审查登记、如实记录并更新的,没收违法所得的行政处罚 | |
1879 | 行政处罚 | 市市场 监管局 | 对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建立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档案、记录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相关信息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
1880 | 行政处罚 | 市市场 监管局 | 对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按要求记录、保存食品交易信息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
1881 | 行政处罚 | 市市场 监管局 | 对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设置专门的网络食品安全管理机构或者指定专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对平台上的食品安全经营行为及信息进行检查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
1882 | 行政处罚 | 市市场 监管局 | 对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发现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有严重违法行为未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
1883 | 行政处罚 | 市市场 监管局 | 对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未依法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的,或者入网食品生产者超过许可的类别范围销售食品、入网食品经营者超过许可的经营项目范围从事食品经营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
1884 | 行政处罚 | 市市场 监管局 | 对网上刊载的食品名称、成分或者配料表、产地、保质期、贮存条件,生产者名称、地址等信息与食品标签或者标识不一致;网上刊载的非保健食品信息明示或者暗示具有保健功能;网上刊载的保健食品的注册证书或者备案凭证等信息与注册或者备案信息不一致;网上刊载的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信息明示或者暗示具有益智、增加抵抗力、提高免疫力、保护肠道等功能或者保健作用;对在贮存、运输、食用等方面有特殊要求的食品,未在网上刊载的食品信息中予以说明和提示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
1885 | 行政处罚 | 市市场 监管局 | 对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未按要求进行信息公示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
1886 | 行政处罚 | 市市场 监管局 | 对食品生产经营者通过网络销售特定全营养配方食品的;食品生产经营者未按要求公示特殊食品相关信息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
1887 | 行政处罚 | 市市场 监管局 | 对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未按要求采取保证食品安全的贮存、运输措施,或者委托不具备相应贮存、运输能力的企业从事贮存、配送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
1888 | 行政处罚 | 市市场 监管局 | 对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提供虚假信息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
1889 | 行政处罚 | 市市场 监管局 | 对违反《野生药材资源保护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
1890 | 行政处罚 | 市市场 监管局 | 对违反《野生药材资源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
1891 | 行政处罚 | 市市场 监管局 | 对伪造《中药品种保护证书》及有关证明文件进行生产、销售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
1892 | 行政处罚 | 市市场 监管局 | 对使用与国家标准不符的药包材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
1893 | 行政处罚 | 市市场 监管局 | 对生产并销售不合格药包材;未获得《药包材注册证》擅自生产药包材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
1894 | 行政处罚 | 市市场 监管局 | 对使用不合格药包材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
1895 | 行政处罚 | 市市场 监管局 | 对药包材检验机构在承担药包材检验时,出具虚假检验报告书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
1896 | 行政处罚 | 市市场 监管局 | 对药品零售企业擅自经营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药品批发企业擅自经营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或者未按照规定渠道供应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生产企业擅自生产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或者未按照规定渠道供应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
1897 | 行政处罚 | 市市场 监管局 | 对单位或者个人擅自生产、收购、经营毒性药品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
1898 | 行政处罚 | 市市场 监管局 | 对药品生产企业未按照规定建立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制度,或者无专门机构、专职人员负责本单位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工作的;未建立和保存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档案的;未按照要求开展药品不良反应或者群体不良事件报告、调查、评价和处理的;未按照要求提交定期安全性更新报告的;未按照要求开展重点监测的;不配合严重药品不良反应或者群体不良事件相关调查工作的;其他违反《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规定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
1899 | 行政处罚 | 市市场 监管局 | 对药品经营企业无专职或者兼职人员负责本单位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的;未按照要求开展药品不良反应或者群体不良事件报告、调查、评价和处理的;不配合严重药品不良反应或者群体不良事件相关调查工作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
1900 | 行政处罚 | 市市场 监管局 | 对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违反《生产实施细则》规定生产;生产企业伪造产品原始记录及购销票据;生产企业销售其他企业无菌器械;医疗机构未建立使用后销毁制度或伪造、变造无菌器械采购、使用后销毁记录;生产、经营企业将有效证件出租、出借给他人使用;生产、经营企业、医疗机构向城乡集贸市场提供无菌器械或直接参与城乡集贸市场无菌器械交易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
1901 | 行政处罚 | 市市场 监管局 | 对无菌器械生产企业违反规定采购零配件和产品包装或销售不合格无菌器械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
1902 | 行政处罚 | 市市场 监管局 | 对无菌器械经营企业,无购销记录或伪造购销记录,伪造生产批号、灭菌批号、产品有效期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
1903 | 行政处罚 | 市市场 监管局 | 对无菌器械的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对废弃零部件、过期或废弃的产品包装,不按规定处理;无菌器械的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经营或使用小包装已破损、标识不清的无菌器械;无菌器械的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使用无菌器械发生严重不良事件时,不按规定报告;无菌器械的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发现不合格无菌器械,不按规定报告,擅自处理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
1904 | 行政处罚 | 市市场 监管局 | 对生产、销售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旧充新,以不合格冒充合格的食品、药品、化妆品、医疗器械等商品;生产、销售篡改生产日期、安全使用期、有效期、失效日期或者保质期的食品、药品、化妆品、医疗器械等商品;生产、销售国家明令淘汰或者禁止生产、销售的食品、药品、化妆品、医疗器械等商品;生产、销售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原料生产食品添加剂;生产、销售过期、失效、变质的食品、药品、化妆品、医疗器械等商品;生产、销售假冒认证标志、采用国际标准产品标志、名优标志、防伪标志、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保健食品专用标志、商品条码等标志标识,或者假冒合格证书、检验报告、质量保证书等质量证明文件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
1905 | 行政处罚 | 市市场 监管局 | 对生产、销售商品质量不符合标识、说明书表明的质量状况的;生产、销售伪造商品产地、伪造或者冒用厂名、厂址的食品、药品、化妆品、医疗器械等商品;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食品、药品、化妆品、医疗器械等商品;生产、销售食品中有违反国家标准超范围、超限量使用的添加剂;生产、销售使用假冒伪劣原材料、零部件进行生产、加工、制作或者组装的食品、药品、化妆品、医疗器械等商品;生产、销售未依法取得许可或者假冒许可证编号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
1906 | 行政处罚 | 市市场 监管局 | 对代印、代制或者提供假冒标识或者包装物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
1907 | 行政处罚 | 市市场 监管局 | 对经营无合法来源证明进口商品的行政处罚 | |
1908 | 行政处罚 | 市市场 监管局 | 生猪产品经营者未建立进货查验制度和台帐的行政处罚 | |
1909 | 行政处罚 | 市市场 监管局 | 生猪产品经营者未在经营场所明示有关信息的行政处罚 | |
1910 | 行政处罚 | 市市场 监管局 | 肉菜市场开办者、超市经营者、生猪产品经营者以及生猪批发市场开办者不告知生猪产品质量安全信息的行政处罚 | |
1911 | 行政处罚 | 市市场 监管局 | 从事餐饮服务的经营者以及食堂采购非法屠宰的生猪产品以及未经检疫、检验或者经检疫、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的行政处罚 | |
1912 | 行政处罚 | 市市场 监管局 | 肉菜市场开办者、超市经营者允许未取得营业执照的生猪产品经营者在市场内经营生猪产品的;允许生猪产品经营者在市场内经营没有检疫、检验合格证明的以及非法屠宰厂(场)生产的或者没有明确的生猪产品生产厂家标示的生猪产品的行政处罚 | |
1913 | 行政处罚 | 市市场 监管局 | 未按规定,场外批发生猪的;生猪批发市场开办者允许无照批发生猪以及经营死猪、无检疫合格证明的生猪的行政处罚 | |
1914 | 行政处罚 | 市市场 监管局 | 餐饮场所应当设置吸烟室或者划定吸烟区而未设置或者划定的行政处罚 | |
1915 | 行政处罚 | 市市场 监管局 | 餐饮服务经营场所的经营者或管理者不履行禁止或控制吸烟职责的行政处罚 | |
1916 | 行政处罚 | 市市场 监管局 | 在餐饮服务经营场所禁止吸烟区吸烟的行政处罚 | |
1917 | 行政处罚 | 市市场 监管局 | 对非食盐定点生产企业生产食盐;非食盐定点批发企业经营食盐批发业务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
1918 | 行政处罚 | 市市场 监管局 | 对食盐定点生产企业、非食用盐生产企业未按照《食盐专营办法》规定保存生产销售记录;食盐定点批发企业未按照《食盐专营办法》规定保存采购销售记录;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超出国家规定的范围销售食盐;将非食用盐产品作为食盐销售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
1919 | 行政处罚 | 市市场 监管局 | 对食盐定点批发企业从除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其他食盐定点批发企业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购进食盐;食盐零售单位从食盐定点批发企业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购进食盐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
1920 | 行政处罚 | 市市场 监管局 | 对食盐定点生产企业、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违反《食盐专营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聘用人员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
1921 | 行政处罚 | 市市场 监管局 | 对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未建立或者落实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未按要求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或者未组织食品安全知识培训;未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未按食用农产品类别实行分区销售;环境、设施、设备等不符合有关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要求;未按要求建立入场销售者档案,或者未按要求保存和更新销售者档案;未如实向所在地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市场基本信息;未查验并留存入场销售者的社会信用代码或者身份证复印件、食用农产品产地证明或者购货凭证、合格证明文件;未进行抽样检验或者快速检测,允许无法提供食用农产品产地证明或者购货凭证、合格证明文件的销售者入场销售;发现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等违法行为,未依照集中交易市场管理规定或者与销售者签订的协议处理;未在醒目位置及时公布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食用农产品抽样检验结果以及不合格食用农产品处理结果、投诉举报电话等信息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
1922 | 行政处罚 | 市市场 监管局 | 对批发市场开办者未与入场销售者签订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协议,或者未印制统一格式的食用农产品销售凭证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
1923 | 行政处罚 | 市市场 监管局 | 对化妆品标识未标注化妆品名称或者标注名称不符合规定要求;未依法标注化妆品实际生产加工地或者生产者名称、地址;未依法标注化妆品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或者生产批号和限期使用日期,未依法增加使用说明;未按规定标注净含量;未标注全成分表,标注方法和要求不符合相应标准规定;未标注产品标准号或者未标注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未依法标注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标注禁止标注的内容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
1924 | 行政处罚 | 市市场 监管局 | 对化妆品标识的标注形式不符合规定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
1925 | 行政处罚 | 市市场 监管局 | 展会专利投诉处理机构接受投诉后,应当到被投诉人的展位进行现场调查、送达相关文书,听取双方当事人意见,查明事实、分清是非责任,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 | |
1926 | 行政处罚 | 市市场 监管局 | 展会主办方应当与参展商签订参展合同,参展合同应当包括以下主要专利保护条款 | |
1927 | 行政处罚 | 市市场 监管局 | 展会主办方应当建立专利公示制度,并将参展展品中涉及的专利以数据库、目录或者其他形式予以公布,涉及商业秘密的除外 | |
1928 | 行政处罚 | 市市场 监管局 | 展会主办方未履行《广东省展会专利保护办法》第十条规定职责的行政处罚 | |
1929 | 行政处罚 | 市市场 监管局 | 拒绝行政和司法机关调取投诉案卷,拒绝当事人查阅、复印涉案投诉案卷的行政处罚 | |
1930 | 行政处罚 | 市市场 监管局 | 经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投诉,拒绝出具相关事实证明,或者拒绝配合公证机关进行取证的行政处罚 | |
1931 | 行政处罚 | 市市场 监管局 | 拒绝接受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投诉,未按照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对禁止展出的参展项目采取措施的行政处罚 | |
1932 | 行政处罚 | 市市场 监管局 | 不设立展会专利投诉处理机构的行政处罚 | |
1933 | 行政处罚 | 市市场 监管局 | 展会主办单位拒不履行展会知识产权保护义务的行政处罚 | |
1934 | 行政处罚 | 市市场 监管局 | 行为人提交虚假投诉材料的行政处罚 | |
1935 | 行政处罚 | 市市场 监管局 | 对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备案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
1936 | 行政处罚 | 市市场 监管局 | 对未公示或提供单用途卡章程,并应购卡人要求签订购卡协议的;未按规定留存购卡人及其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有效身份证件号码和联系方式的;未保存购卡人的登记信息5年以上的;未按要求通过银行转账使用现金购卡的;未按规定开具发票的;单用途卡资金超过限额的;未按规定设置有效期的;未按要求处理退货资金的;未提供退卡服务的;发生终止兑付未到期单用途卡未提供免费退卡服务并按要求在媒体公示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
1937 | 行政处罚 | 市市场 监管局 | 对零售商或者供应商违反《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
1938 | 行政处罚 | 市市场 监管局 | 对对外劳务合作企业以商务、旅游、留学等名义组织劳务人员赴国外工作的;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企业的名义组织劳务人员赴国外工作的;组织劳务人员赴国外从事与赌博、色情活动相关的工作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
1939 | 行政处罚 | 市市场 监管局 | 对对外劳务合作企业未依照《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规定缴存或者补足备用金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
1940 | 行政处罚 | 市市场 监管局 | 对对外劳务合作企业未安排劳务人员接受培训,组织劳务人员赴国外工作的;未依照《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规定为劳务人员购买在国外工作期间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未依照《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规定安排随行管理人员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
1941 | 行政处罚 | 市市场 监管局 | 对对外劳务合作企业未与国外雇主订立劳务合作合同,组织劳务人员赴国外工作的;未依照《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规定与劳务人员订立服务合同或者劳动合同,组织劳务人员赴国外工作的;违反《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规定,与未经批准的国外雇主或者与国外的个人订立劳务合作合同,组织劳务人员赴国外工作的;与劳务人员订立服务合同或者劳动合同,隐瞒有关信息或者提供虚假信息的;在国外发生突发事件时不及时处理的;停止开展对外劳务合作,未对其派出的尚在国外工作的劳务人员作出安排的;对外劳务合作企业拒不将服务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劳务合作合同副本报商务主管部门备案,且合同未载明《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规定的必备事项,或者在合同备案后拒不按照商务主管部门的要求补正合同必备事项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
1942 | 行政处罚 | 市市场 监管局 | 对对外劳务合作企业未将服务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劳务合作合同副本以及劳务人员名单报商务主管部门备案的;组织劳务人员出境后,未将有关情况向中国驻用工项目所在国使馆、领馆报告,或者未依照《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规定将随行管理人员名单报负责审批的商务主管部门备案的;未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停止开展对外劳务合作,未将其对劳务人员的安排方案报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合同未载明《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规定的必备事项,或者在合同备案后拒不按照商务主管部门的要求补正合同必备事项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
1943 | 行政处罚 | 市市场 监管局 | 对超越权限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或提高收费标准,收费项目已取消或收费标准已调低继续按原项目标准收费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
1944 | 行政处罚 | 市市场 监管局 | 未依法协商议价,擅自制定、提高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
1945 | 行政处罚 | 市市场 监管局 | 对餐饮服务提供者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无立即封存导致或者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其原料、工具及用具、设备设施和现场,在2小时之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部门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并按照相关监管部门的要求采取控制措施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
1946 | 行政处罚 | 市市场 监管局 | 棉花收购者不按照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收购棉花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
1947 | 行政处罚 | 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不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的行政处罚 | |
1948 | 行政处罚 | 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 对随意倾倒、抛撒或堆放建筑垃圾的行政处罚 | |
1949 | 行政处罚 | 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 对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处置超出核准范围的建筑垃圾的行政处罚 | |
1950 | 行政处罚 | 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 对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的行政处罚 | |
1951 | 行政处罚 | 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 对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的行政处罚 | |
1952 | 行政处罚 | 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 对施工单位未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造成环境污染;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处置的行政处罚 | |
1953 | 行政处罚 | 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 对燃气设施建设单位在管道燃气已覆盖的区域内新建小区气化站、瓶组站的行政处罚 | |
1954 | 行政处罚 | 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 对管道燃气用户委托不具有燃气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实施安装、改装、迁移、拆除户内燃气设施的行政处罚 | |
1955 | 行政处罚 | 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 驾驶人员不随车携带燃气经营许可证复印件的行政处罚 | |
1956 | 行政处罚 | 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 设置户外广告、招牌等外部设施不符合保护规划规定的行政处罚 | |
1957 | 行政处罚 | 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 向城乡照明设施射击或者抛掷物体的行政处罚 | |
1958 | 行政处罚 | 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 燃气经营企业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信息化配载管理系统的行政处罚 | |
1959 | 行政处罚 | 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 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擅自在城市道路上建设建筑物、构筑物;在桥梁上架设压力在4公斤/平方厘米(0.4兆帕)以上的煤气管道、10千伏以上的高压电力线和其他易燃易爆管线;擅自在桥梁或者路灯设施上设置广告牌或者其他挂浮物;其他损害、侵占城市道路行为;未对设在城市道路上的各种管线的检查井、箱盖或者城市道路附属设施的缺损及时补缺或者修复;未在城市道路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占用城市道路期满或者挖掘城市道路后,不及时清理现场;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不按规定办理批准手续;急抢修埋设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线,不按规定补办批准手续;未按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或者需要移动位置、扩大面积、延长时间,未提前办理变更审批手续的行政处罚 | |
1960 | 行政处罚 | 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 对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有地下燃气管线等重要燃气设施,建设单位未会同施工单位与管道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或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未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的行政处罚 | |
1961 | 行政处罚 | 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 对毁损、覆盖、涂改、擅自拆除或移动燃气设施安全警示标志的行政处罚 | |
1962 | 行政处罚 | 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 对侵占、毁损、擅自拆除、移动燃气设施或擅自改动市政燃气设施的行政处罚 | |
1963 | 行政处罚 | 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 燃气器具安装维修企业安装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与当地气源不适配的燃气器具,维修达到报废年限的燃气器具的行政处罚 | |
1964 | 行政处罚 | 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 对进行爆破、取土等作业或动用明火;倾倒、排放腐蚀性物质;放置易燃易爆物品或种植深根植物;未与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从事敷设管道、打桩、顶进、挖掘、钻探等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活动的行政处罚 | |
1965 | 行政处罚 | 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 对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擅自操作公用燃气阀门;将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或接地引线安装、使用不符合气源要求的燃气燃烧器具;擅自安装、改装、拆除户内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装置;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储存燃气;改变燃气用途或转供燃气;未设立售后服务站点或未配备经考核合格的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人员;燃气燃烧器具的安装、维修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行政处罚 | |
1966 | 行政处罚 | 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 侵占人民防空工程的行政处罚 | |
1967 | 行政处罚 | 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 拆除人民防空工程后拒不补建的行政处罚 | |
1968 | 行政处罚 | 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 对未经批准擅自关闭、闲置或拆除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的行政处罚 | |
1969 | 行政处罚 | 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 不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修建人民防空工程的行政处罚 | |
1970 | 行政处罚 | 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 对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从事危及燃气设施的安全活动的行政处罚 | |
1971 | 行政处罚 | 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 对燃气经营者未按国家工程建设标准和安全生产管理规定,设置燃气设施防腐、绝缘、防雷、降压、隔离等保护装置和安全警示标志,未定期进行巡查、检测、维修和维护,未采取措施及时消除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的行政处罚 | |
1972 | 行政处罚 | 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 对燃气经营者拒绝向市政燃气管网覆盖范围内符合用气条件的单位或个人供气;倒卖、抵押、出租、出借、转让、涂改燃气经营许可证;未履行必要告知义务擅自停止供气、调整供气量,或未经审批擅自停业或歇业;向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提供用于经营的燃气;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要求燃气用户购买其指定的产品或接受其提供的服务;未向燃气用户持续、稳定、安全供应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燃气,或未对燃气用户的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的行政处罚 | |
1973 | 行政处罚 | 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 对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和混凝土预制构件生产企业不使用或不完全使用散装水泥的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的行政处罚 | |
1974 | 行政处罚 | 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 对燃气经营企业未提供免费燃气入户安全检查;未按要求设置和公布服务电话、抢险抢修电话,未设专人值班的行政处罚 | |
1975 | 行政处罚 | 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 对施工单位在施工工地未设置硬质围挡,或者未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未及时清运,或者未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的行政处罚 | |
1976 | 行政处罚 | 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 对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或为规避办理施工许可证,将工程项目分解后擅自施工的行政处罚 | |
1977 | 行政处罚 | 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 对燃气经营者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从事燃气经营活动;不按照燃气经营许可证的规定从事燃气经营活动;已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但不再具备燃气经营活动的规定条件,仍继续从事燃气经营活动;超越燃气经营行政许可范围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行政处罚 | |
1978 | 行政处罚 | 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 对竣工的燃气工程项目,未经依法验收合格即交付使用的行政处罚 | |
1979 | 行政处罚 | 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 对建筑垃圾储运消纳场受纳工业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的行政处罚 | |
1980 | 行政处罚 | 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 对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的行政处罚 | |
1981 | 行政处罚 | 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 对城市建筑物或设施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行政处罚 | |
1982 | 行政处罚 | 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 对未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影响市容;未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影响市容;未经批准擅自拆除环境卫生设施或未按批准的拆迁方案进行拆迁的行政处罚 | |
1983 | 行政处罚 | 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 对在城市照明设施上刻划、涂污;在城市照明设施安全距离内,擅自植树、挖坑取土或设置其他物体,或倾倒含酸、碱、盐等腐蚀物或具有腐蚀性的废渣、废液;擅自在城市照明设施上张贴、悬挂、设置宣传品、广告;擅自在城市照明设施上架设线缆、安置其它设施或接用电源;擅自迁移、拆除、利用城市照明设施;可能影响城市照明设施正常运行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
1984 | 行政处罚 | 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 对未报市、县(区)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核准,擅自关闭、闲置、拆除生活垃圾集中转运、处置设施;报市、县(区)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核准后,未按先建后拆的原则,在重建、补建或提供替代设施前,擅自关闭、闲置、拆除生活垃圾集中转运、处置设施的行政处罚 | |
1985 | 行政处罚 | 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 对收集、运输生活垃圾的单位未实行生活垃圾密闭化运输,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扬撒、遗漏生活垃圾以及滴漏污水;擅自混合收集、运输已分类的生活垃圾;擅自收集、运输处理境外和省外垃圾的行政处罚 | |
1986 | 行政处罚 | 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 对餐饮垃圾产生单位未落实餐饮垃圾源头减量分类工作责任,未将餐饮垃圾交给有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收运处理,直接排入公共水域、厕所、市政管道或者混入其他生活垃圾;收集、运输生活垃圾的单位未依生活垃圾分类、收集量、作业时间等因素,按时收集生活垃圾、将生活垃圾运输至符合规定的转运或处置设施、垃圾运输线路未避开水源保护区;餐饮垃圾处置单位将餐饮垃圾及其加工物用于原料生产、食品加工,使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餐饮垃圾饲养畜禽的行政处罚 | |
1987 | 行政处罚 | 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 对未将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到指定的收集点或收集容器内;随意倾倒、抛撒、焚烧或堆放生活垃圾;未将家庭装修废弃物或废弃沙发、衣柜、床等大件家具预约环境卫生作业单位或再生资源回收站处理,而将其投放到垃圾收集点或收集容器内的行政处罚 | |
1988 | 行政处罚 | 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 对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未建立生活垃圾日常分类管理制度,未记录产生的生活垃圾种类和去向,未接受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未开展生活垃圾分类知识宣传,未指导、监督单位和个人开展生活垃圾分类;未根据生活垃圾产生量和分类方法,未按照标准和分类标志设置生活垃圾分类收集点和收集容器,未保持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正常使用;未明确生活垃圾的投放时间、地点;未制止混合已分类的生活垃圾;未督促检查垃圾分类,未将垃圾交由相关单位处理的行政处罚 | |
1989 | 行政处罚 | 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 对加热、摔、砸气瓶,使用燃气时倒卧气瓶;使用超期限未检验、检验不合格、无技术档案或报废的气瓶;存在安全隐患不按规定落实整改;用明火试验是否漏气;自行清除气瓶内的残液;气瓶与气瓶互相过气;除事故应急救援等紧急情况外,擅自开启、关闭燃气管道上的公共阀门的行政处罚 | |
1990 | 行政处罚 | 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改变人民防空工程主体结构、拆除人民防空工程设备设施或者采用其他方法危害人民防空工程的安全和使用效能的行政处罚 | |
1991 | 行政处罚 | 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 对损坏各类环境卫生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行政处罚 | |
1992 | 行政处罚 | 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 对饲养家畜家禽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行政处罚 | |
1993 | 行政处罚 | 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 对收集、运输、处置单位未按工程技术规范、操作规程和污染控制标准及时处理生活垃圾处理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废渣等的行政处罚 | |
1994 | 行政处罚 | 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 对燃气经营企业未制定本单位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及未按规定备案;未对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评估;接到燃气事故报告未及时处理的行政处罚 | |
1995 | 行政处罚 | 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 对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建设单位未会同施工单位与燃气经营企业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未查清地下燃气设施铺设情况即擅自施工,未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的行政处罚 | |
1996 | 行政处罚 | 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 对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纸屑和烟头等废弃物;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或未经批准张挂、张贴宣传品等;在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街道的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和窗外,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不按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倾倒垃圾、粪便;不履行卫生责任区清扫保洁义务或不按规定清运、处理垃圾和粪便;运输液体、散装货物不作密封、包扎、覆盖,造成泄漏、遗撒;临街工地不设置护栏或不作遮挡、停工场地不及时整理并作必要覆盖或竣工后不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行政处罚 | |
1997 | 行政处罚 | 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 对在供气系统正常的情况下,在批准的供气区域内,燃气经营企业未向具备用气条件的燃气用户持续、稳定、安全供气;在供气系统正常的情况下,在批准的供气区域内,拒绝向具备用气条件的燃气用户供气的行政处罚 | |
1998 | 行政处罚 | 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 对燃气经营企业给报废、超期未检和不合格的气瓶充装燃气;给残液量超过规定的气瓶充装燃气;给非自有气瓶或技术档案不在本企业的气瓶充装燃气;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充气量的误差超过国家规定标准;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未经计量检定合格的计量装置;超出经营许可范围经营;给未获得经营许可的经营者提供用于经营的气源;从事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的行政处罚 | |
1999 | 行政处罚 | 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 对燃气经营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将燃气经营许可证载明事项发生变更的情况报原审批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手续的行政处罚 | |
2000 | 行政处罚 | 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 对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建设占压地下燃气管线的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危及燃气设施的安全活动的行政处罚 | |
2001 | 行政处罚 | 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 对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者未定期对户外广告设施进行安全检查;对户外广告设施进行安全检查时,检查不合格的,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者未立即进行维修或拆除;遇到台风、暴雨等自然灾害,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者未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户外广告发布者和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者未加强日常维护管理,保证户外广告及其设施整洁、完好、美观;对画面污损、严重褪色、字体残缺、照明或者电子显示出现断亮或者残损的,户外广告发布者和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者未及时更新维护的行政处罚 | |
2002 | 行政处罚 | 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 向人民防空工程内排入废水、废气或者倾倒废弃物的行政处罚 | |
2003 | 行政处罚 | 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 燃气经营及相关企业销售利用报废、超期未检和未安装二维码标签等身份标识的气瓶充装的燃气的行政处罚 | |
2004 | 行政处罚 | 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 运输车辆未标示相应标志的行政处罚 | |
2005 | 行政处罚 | 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 向排水设施倾倒垃圾、渣土等废弃物的行政处罚 | |
2006 | 行政处罚 | 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 有关单位和个人不配合、阻挠或者干扰燃气经营企业对燃气设施的维护、抢修作业、安全检查等工作的行政处罚 | |
2007 | 行政处罚 | 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 向用户提供非本企业充装的燃气的行政处罚 | |
2008 | 行政处罚 | 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 未按照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进行井盖设施设计、施工的行政处罚 | |
2009 | 行政处罚 | 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 燃气经营企业在接到政府相关部门燃气事故抢险通知或指令后,拒绝参与抢险或未按照规定组织抢险队伍在规定时间抵达指定地点参与抢险,又无正当理由的行政处罚 | |
2010 | 行政处罚 | 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 擅自在市政设施及其附属设施上摆摊设点,堆放杂物的(车行道除外)行政处罚 | |
2011 | 行政处罚 | 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 在城乡照明设施上堆放物料、悬挂除公益宣传品和灯饰灯景外的其他物品的行政处罚 | |
2012 | 行政处罚 | 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 未办理许可变更手续排放建筑废弃物的行政处罚 | |
2013 | 行政处罚 | 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 在储配站、气化站出入口未安装和使用车牌识别系统,或者未将该系统与燃气行政主管部门监管系统连接,不能正常传输车牌监控信息的行政处罚 | |
2014 | 行政处罚 | 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 燃气经营企业未进行安全生产检查以及建立检查台帐的行政处罚 | |
2015 | 行政处罚 | 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 道路两侧和广场周围建筑物、构筑物内的经营者超出门窗和外墙设摊经营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行政处罚 | |
2016 | 行政处罚 | 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 在白云山风景名胜区内占道经营的行政处罚 | 越秀、天河、白云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2017 | 行政处罚 | 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 对犬只的粪便未及时清理的行政处罚 | |
2018 | 行政处罚 | 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 将垃圾扫入下水道或者堆积在人行道、马路、花坛、绿化带的行政处罚 | |
2019 | 行政处罚 | 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 燃气经营及相关企业利用配送车辆流动销售燃气的行政处罚 | |
2020 | 行政处罚 | 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 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发现未查明的燃气管道设施未停止施工和告知相关单位或者施工单位施工作业时损坏燃气管道设施未采取应急保护措施的行政处罚 | |
2021 | 行政处罚 | 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 瓶装燃气经营企业设立燃气便民服务部未按规定备案的行政处罚 | |
2022 | 行政处罚 | 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 燃气经营企业委托非本企业送气人员配送燃气的行政处罚 | |
2023 | 行政处罚 | 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 未经批准改变竣工并经各项验收合格投入使用的建筑物的用途的行政处罚 | |
2024 | 行政处罚 | 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 供水、供电、供气、电信、有线电视、电梯等生产经营企业为没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的建设工程项目提供临时性或者永久性服务的行政处罚 | |
2025 | 行政处罚 | 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 历史建筑保护责任人未履行保护传统格局、历史风貌、特色装饰和历史环境要素的完整性的保护责任的行政处罚 | |
2026 | 行政处罚 | 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 占用道路、桥梁、人行天桥、地下通道等公共场所饲养、经营犬只的行政处罚 | |
2027 | 行政处罚 | 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 燃气经营及相关企业向不具备安全用气条件的用户供气的行政处罚 | |
2028 | 行政处罚 | 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 燃气经营企业未按照规定配备应急人员和必要的装备、器材的行政处罚 | |
2029 | 行政处罚 | 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 燃气经营企业不按规定要求使用瓶装液化气供应智能监管信息平台的行政处罚 | |
2030 | 行政处罚 | 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 将清疏沟渠、下水道的淤泥倾倒在道路、河涌的行政处罚 | |
2031 | 行政处罚 | 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 建设工程施工单位进行管线铺设、道路开挖、管道清污、绿化等工程未能按照市政工程围蔽标准,隔离作业,采取有效保洁措施,施工产生的建筑废弃物未能在二十四小时内清理完毕,并清洁路面,工程竣工后二十四小时内未能将建筑废弃物清运完毕的行政处罚 | |
2032 | 行政处罚 | 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 公共绿地的养护单位未按规定及时清除绿地内的垃圾杂物的行政处罚 | |
2033 | 行政处罚 | 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 建设工程设计单位为没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项目出具正式的设计施工图纸的行政处罚 | |
2034 | 行政处罚 | 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 消纳人不遵守联单管理制度的行政处罚 | |
2035 | 行政处罚 | 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 擅自在城乡照明设施上架设线缆、安置其他设施或者接用电源的行政处罚 | |
2036 | 行政处罚 | 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 单位和个人未采取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措施的,病媒生物的密度超过国家和省规定标准的行政处罚 | |
2037 | 行政处罚 | 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 未按照规定履行修缮义务,对历史建筑构成破坏性影响的行政处罚 | |
2038 | 行政处罚 | 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 燃气经营企业不通过全市统一的燃气安全监管信息平台记录各类燃气安全检查信息以及执行隐患整改通知情况的行政处罚 | |
2039 | 行政处罚 | 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 因建设或者举办节庆、文化、体育等活动,经批准临时占用道路两侧和公共场所,在建设或者活动结束后未及时拆除、清理临时设置的设施和产生的废弃物的行政处罚 | |
2040 | 行政处罚 | 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 擅自在城乡照明设施上张贴、悬挂、设置公益宣传品和灯饰灯景的行政处罚 | |
2041 | 行政处罚 | 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 运输建筑废弃物的车辆不整洁、不密闭装载的行政处罚 | |
2042 | 行政处罚 | 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 燃气经营企业未建立燃气管网地理空间数据库并向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燃气管网设施现状数据的行政处罚 | |
2043 | 行政处罚 | 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 出售预拌混凝土的单位或者个人向没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建设项目出售预拌混凝土的行政处罚 | |
2044 | 行政处罚 | 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 产权或者管理维护单位对倒塌或者损坏的电线杆、站牌(亭)、井盖等设施未及时清理、修复的行政处罚 | |
2045 | 行政处罚 | 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 未在施工现场对外公布建设工程规划公示牌的行政处罚 | |
2046 | 行政处罚 | 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 未按照要求配套建设垃圾转运站、公共厕所等环境卫生设施,或者配套建设的环境卫生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同时投入使用的行政处罚 | |
2047 | 行政处罚 | 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 施工单位进行电焊作业或者夜间施工使用灯光照明未采取有效的遮蔽光照措施,避免光照直射居民住宅的,或者除满足工地夜间安全保卫需要外,工地超过夜间22时至次日6时使用强照光源的行政处罚 | |
2048 | 行政处罚 | 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 排放人不遵守联单管理制度的行政处罚 | |
2049 | 行政处罚 | 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 工地出口未实行硬地化、设置洗车槽、车辆冲洗设备和沉淀池并有效使用的行政处罚 | |
2050 | 行政处罚 | 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 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建筑工地、农贸市场、废品收购站等场所的经营者或者管理者未设置病媒生物预防控制设施的行政处罚 | |
2051 | 行政处罚 | 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 病媒生物预防控制专业机构不按有关标准和规定组织其从业人员参加业务培训,未能保证其从业人员具备相应的知识技能的行政处罚 | |
2052 | 行政处罚 | 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 燃气经营企业在燃气储配站、门站、气化站、汽车加气站、高压调压站等场所未安装使用视频监控系统,或者未将该系统与燃气行政主管部门监控系统有效连接,不能正常传输视频监控信息的行政处罚 | |
2053 | 行政处罚 | 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 在构筑物中使用禁止使用的墙体材料的行政处罚 | |
2054 | 行政处罚 | 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 设置坟墓埋葬犬只尸体的行政处罚 | |
2055 | 行政处罚 | 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 沿途泄漏、遗撒和车轮、车厢外侧带泥行驶的运输人的行政处罚 | |
2056 | 行政处罚 | 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 在露天场所和垃圾收集容器内焚烧树叶、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的行政处罚 | |
2057 | 行政处罚 | 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 燃气燃烧器具销售企业不能提供气源适配性检测报告的行政处罚 | |
2058 | 行政处罚 | 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 未保持消纳场地出入口清洁,造成环境污染的行政处罚 | |
2059 | 行政处罚 | 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 历史建筑保护责任人未履行防渗防潮防蛀保护责任的行政处罚 | |
2060 | 行政处罚 | 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 擅自迁移、拆除、改动城乡照明设施的行政处罚 | |
2061 | 行政处罚 | 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 随意抛弃犬只尸体的行政处罚 | |
2062 | 行政处罚 | 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 燃气经营企业向非自有供应站点供气的行政处罚 | |
2063 | 行政处罚 | 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 天然气供应企业在不超出其输配设施能力和不影响履行向其他用户供气义务的情况下,不为天然气分销企业自行采购的天然气输送提供便利,导致区域性停气的行政处罚 | |
2064 | 行政处罚 | 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 擅自占用或移动、改建市政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车行道除外)行政处罚 | |
2065 | 行政处罚 | 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 燃气经营企业向未申领用户供气卡的用户提供瓶装液化气的行政处罚 | |
2066 | 行政处罚 | 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 户外广告设置期限届满后不按时拆除的行政处罚 | |
2067 | 行政处罚 | 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 燃气经营及相关企业不能正常供应燃气可能导致区域停气,不立即采取措施,或者不立即报告所在地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导致供气中断的行政处罚 | |
2068 | 行政处罚 | 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 燃气经营企业在瓶装燃气供应站、燃气便民服务部未安装使用视频监控系统,并通过网络接入所属企业进行集中监控和录像存储,存储时间少于2个月,或者未将该系统与燃气行政管理部门监控系统连接的行政处罚 | |
2069 | 行政处罚 | 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 在桥梁引桥下堆放易燃易爆物品的(车行道除外)行政处罚 | |
2070 | 行政处罚 | 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 对宠物的粪便未即时清理的行政处罚 | |
2071 | 行政处罚 | 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 燃气经营及相关企业不配合燃气行政主管部门采取应急措施保障燃气供应的行政处罚 | |
2072 | 行政处罚 | 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 燃气经营及相关企业委托无危险货物运输资质的企业运输燃气或者为无危险货物运输资质的车辆装载燃气的行政处罚 | |
2073 | 行政处罚 | 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 在白云山风景名胜区内,因建设工程项目对周围环境及其中的林木、植被、水体、岩石造成破坏的,以及在工程竣工后十日内,没有清理施工现场、恢复原貌或原有功能的行政处罚 | 越秀、天河、白云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2074 | 行政处罚 | 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 在白云山风景名胜区内围填水体的行政处罚 | 越秀、天河、白云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2075 | 行政处罚 | 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 运输单位未安排专人到施工现场进行监督管理的行政处罚 | |
2076 | 行政处罚 | 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 发现运输单位有超载等违法行为拒不改正的,施工单位未能立即向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报告的行政处罚 | |
2077 | 行政处罚 | 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 撒漏固(液)体物质损害路面的(车行道除外)行政处罚 | |
2078 | 行政处罚 | 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 擅自利用城乡照明设施的行政处罚 | |
2079 | 行政处罚 | 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 清疏沟渠、下水道未按规定清运淤泥、冲洗干净现场的行政处罚 | |
2080 | 行政处罚 | 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 占用道路、桥梁、人行天桥、地下通道等公共场所设摊经营、兜售物品或者堆放、晾晒废旧物品,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行政处罚 | |
2081 | 行政处罚 | 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 收购、存储废旧物品未采取措施导致废旧物品向外散落、影响周围环境的行政处罚 | |
2082 | 行政处罚 | 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 在建筑物中使用禁止使用的墙体材料的行政处罚 | |
2083 | 行政处罚 | 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 未按照规定单独分类收集或者未在规定地点分类密闭存放餐饮垃圾和废弃食用油脂的行政处罚 | |
2084 | 行政处罚 | 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 未按规定在历史文化街区、历史文化名镇、历史文化名村、历史建筑、历史风貌区和传统村落的核心保护范围以及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活动的行政处罚 | |
2085 | 行政处罚 | 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 机动运输车辆停靠路边送气未留人值守的行政处罚 | |
2086 | 行政处罚 | 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 擅自关闭消纳场或者拒绝消纳建筑废弃物的行政处罚 | |
2087 | 行政处罚 | 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 不按照规定分类运输建筑废弃物的行政处罚 | |
2088 | 行政处罚 | 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 未办理许可变更手续消纳建筑废弃物的行政处罚 | |
2089 | 行政处罚 | 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 未按照规定路线、时间将餐饮垃圾和废弃食用油脂运送到指定的处置场所,或者擅自改变处置场所的行政处罚 | |
2090 | 行政处罚 | 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 设置单位、管理单位对污损的照明设施未及时修复、清洗、更换的行政处罚 | |
2091 | 行政处罚 | 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 燃气经营者无证或者超越行政许可范围经营,有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的行政处罚 | |
2092 | 行政处罚 | 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 燃气经营及相关企业允许无危险货物运输资质的车辆或未配戴防火罩的机动车辆进入储配站生产作业区的行政处罚 | |
2093 | 行政处罚 | 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 燃气燃烧器具销售企业销售未在明显位置粘贴气源适配标识和报废年限的燃气燃烧器具的行政处罚 | |
2094 | 行政处罚 | 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 从事车辆清洗、维修经营活动未采取措施导致污水、油污流溢或者废弃物向外散落、影响周围环境的行政处罚 | |
2095 | 行政处罚 | 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 擅自操作城乡照明开关设施或者改变其运行方式的行政处罚 | |
2096 | 行政处罚 | 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 设置人未依法办理变更手续的行政处罚 | |
2097 | 行政处罚 | 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 在公共场所的护栏、电线杆、绿篱等设施和树木上吊挂、晾晒和堆放影响市容的物品的行政处罚 | |
2098 | 行政处罚 | 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 占用道路、广场从事经营性车辆清洗活动的行政处罚 | |
2099 | 行政处罚 | 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 建筑废弃物排放量超过五万立方米或者施工工期超过半年的,建设单位未能按照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的要求在建设施工现场安装管理监控系统的行政处罚 | |
2100 | 行政处罚 | 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 瓶装燃气送气人员每次送气时未免费为用户进行燃气设施安全检查的行政处罚 | |
2101 | 行政处罚 | 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 未将清掏粪池的粪便运至指定地点处置的行政处罚 | |
2102 | 行政处罚 | 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 运输单位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委托方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而为其提供运输条件的行政处罚 | |
2103 | 行政处罚 | 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 单位专用道路等设施与城市道路平(立)交, 不办理申报手续或不按协议规定设置的(车行道除外)行政处罚 | |
2104 | 行政处罚 | 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 燃气便民服务部不符合规定的安全技术要求的行政处罚 | |
2105 | 行政处罚 | 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 在城乡照明设施安全距离内,擅自植树、挖坑取土或者设置其他物体,或者倾倒含酸、碱、盐等腐蚀物或者具有腐蚀性的废渣、废液的行政处罚 | |
2106 | 行政处罚 | 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 燃气经营企业未按规定处置安全隐患的行政处罚 | |
2107 | 行政处罚 | 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 燃气经营企业为无配载信息卡或者未通过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信息化配载管理系统刷卡验证的车辆装载燃气的行政处罚 | |
2108 | 行政处罚 | 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 天然气供应企业无正当理由拒绝向取得管道燃气经营许可的企业分销天然气的行政处罚 | |
2109 | 行政处罚 | 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 燃气经营及相关企业更改和破坏气瓶二维码标签等身份标识的行政处罚 | |
2110 | 行政处罚 | 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 承运未经批准排放的建筑废弃物的行政处罚 | |
2111 | 行政处罚 | 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 新增、变更过户的运输车辆未办理《广州市建筑废弃物运输车辆标识》运输建筑废弃物的行政处罚 | |
2112 | 行政处罚 | 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 未到规定期限又未经批准挖掘城市道路的行政处罚(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道路竣工通车、交付使用后未满5年或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未满3年的不得挖掘)(车行道除外) | |
2113 | 行政处罚 | 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 在燃气管道覆盖范围内,不停止使用瓶组站、小区气化站的行政处罚 | |
2114 | 行政处罚 | 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 未办理许可变更手续运输建筑废弃物的行政处罚 | |
2115 | 行政处罚 | 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 在城乡照明设施上刻划、涂污的行政处罚 | |
2116 | 行政处罚 | 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 燃气经营及相关企业超过瓶装燃气供应站等级规定的容积存放瓶装燃气的行政处罚 | |
2117 | 行政处罚 | 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 修建道路、地下工程以及其他市政公用设施的,未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损害保护对象的行政处罚 | |
2118 | 行政处罚 | 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 对未经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批准在城市黄线范围内进行建设活动;擅自改变城市黄线内土地用途的;未按规划许可的要求进行建设的行政处罚 | |
2119 | 行政处罚 | 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 对严重违反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建筑物、构筑物的行政处罚 | |
2120 | 行政处罚 | 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 对擅自拆除纳入保护名录的历史建筑的行政处罚 | |
2121 | 行政处罚 | 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 对建设单位未办理规划许可审批手续建设地下建筑物、构筑物;擅自改变经许可审批确定的地下空间的使用功能、高度、层数和面积的行政处罚 | |
2122 | 行政处罚 | 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 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未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行政处罚 | |
2123 | 行政处罚 | 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 对建设单位未按规定设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公告牌的行政处罚 | |
2124 | 行政处罚 | 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 对个人未办理规划许可审批手续建设地下建筑物、构筑物;擅自改变经许可审批确定的地下空间的使用功能、高度、层数和面积的行政处罚 | |
2125 | 行政处罚 | 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 对擅自设置、移动、涂改或损毁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标志牌的行政处罚 | |
2126 | 行政处罚 | 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 对损坏或擅自迁移、拆除历史建筑的行政处罚 | |
2127 | 行政处罚 | 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 对建设单位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未按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行政处罚 | |
2128 | 行政处罚 | 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 对在城市蓝线范围内进行各类建设活动的行政处罚 | |
2129 | 行政处罚 | 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 擅自损坏、拆除预先保护的建筑的行政处罚 | |
2130 | 行政处罚 | 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 建筑施工单位和个人承建没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建设项目的行政处罚 | |
2131 | 行政处罚 | 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 在外围保护地带内,建设影响或破坏景观景物、污染环境、阻塞交通、破坏生态环境和危及防火安全的建设工程项目的行政处罚 | 越秀、天河、白云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2132 | 行政处罚 | 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 工程监理单位监理没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建设项目的行政处罚 | |
2133 | 行政处罚 | 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 在白云山风景名胜区保护范围内,擅自挖山采石、采砂、取土和开垦土地的行政处罚 | 越秀、天河、白云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2134 | 行政处罚 | 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 对未按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行政处罚 | |
2135 | 行政处罚 | 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 船舶进入广州水域时开放、使用直排式厕所,或者在本市景观水域内从事客运、旅游、观光、娱乐等服务的船舶上设置直排式厕所的行政处罚 | 珠江主航道广州段除外 |
2136 | 行政处罚 | 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 损坏或者擅自移动、占用水域环境卫生设备、设施的行政处罚 | 珠江主航道广州段除外 |
2137 | 行政处罚 | 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 清扫、冲洗码头、车船和水域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范围内的道路、建筑物、构筑物以及相关设备、设施时,将垃圾、渣土、沙石等冲、扫至水域的行政处罚 | 珠江主航道广州段除外 |
2138 | 行政处罚 | 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 在河道、河涌、湖泊、水库、水渠的水域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范围内设置农贸市场或者家禽、家畜等养殖场的行政处罚 | 珠江主航道广州段除外 |
2139 | 行政处罚 | 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 在市区主要水域的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范围内经营餐饮业的行政处罚 | 珠江主航道广州段除外 |
2140 | 行政处罚 | 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 船舶装卸或者运输散体物料、其他废弃物时向水域漏撒的行政处罚 | 珠江主航道广州段除外 |
2141 | 行政处罚 | 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 水域经营餐饮业的单位和个人将各类废弃物排入水体的行政处罚 | 珠江主航道广州段除外 |
2142 | 行政处罚 | 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 涉水建设工程以及河道疏浚、港池和航道整治施工现场未采取相应围蔽、围堰等水域市容环境卫生保障措施的,或者工程完工后不及时清理施工现场的行政处罚 | 珠江主航道广州段除外 |
2143 | 行政处罚 | 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 水上装卸、运输过程中扬尘或者撒漏建筑废弃物的行政处罚 | 珠江主航道广州段除外 |
2144 | 行政处罚 | 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 向水域倾倒瓜果皮核、纸屑、烟蒂、包装袋、发泡饭盒、饮料瓶罐等生活垃圾和花草树木的枝叶的行政处罚 | 珠江主航道广州段除外 |
2145 | 行政处罚 | 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 船舶、趸船不依法设置垃圾、粪便收集容器的行政处罚 | 珠江主航道广州段除外 |
2146 | 行政处罚 | 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 建筑废弃物水上运输使用开底船的行政处罚 | 珠江主航道广州段除外 |
2147 | 行政处罚 | 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 在水域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范围内建造和使用直接将粪便排入水域的厕所的行政处罚 | 珠江主航道广州段除外 |
2148 | 行政处罚 | 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 经营建筑废弃物水运中转码头不办理备案的行政处罚 | 珠江主航道广州段除外 |
2149 | 行政处罚 | 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 为开底船、未安装行驶及装卸记录仪或者未取得《广州市建筑废弃物处置证》的船舶提供建筑废弃物装载服务的行政处罚 | 珠江主航道广州段除外 |
2150 | 行政处罚 | 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 破坏、拆除行驶及装卸记录仪或者采取其他方式使其不能正常使用的行政处罚 | 珠江主航道广州段除外 |
2151 | 行政处罚 | 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 园林绿化和市政公用设施的养护维修单位不依法清理、修复水域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范围内倒塌、损坏的花草树木和电线杆、交通护栏、标志牌、垃圾收集容器、消防栓、井盖等设施的行政处罚 | 珠江主航道广州段除外 |
2152 | 行政强制 | 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 不依法履行水域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有关责任、可能造成较大影响的责任人的代履行 | 珠江主航道广州段除外 |
2153 | 行政强制 | 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 船舶、趸船上设置的宣传品和户外设施图案、文字、灯光显示不全或者污浊、腐蚀、陈旧、破损,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经责令限期改正后拒不改正的强制拆除 | 珠江主航道广州段除外 |
2154 | 行政强制 | 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 未经批准使用开底船进行建筑废弃物水上运输的运输人暂扣运输船舶 | 珠江主航道广州段除外 |
2155 | 行政强制 | 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 在河道、河涌、湖泊、水库、水渠的水域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范围内设置农贸市场或者家禽、家畜等养殖场的,经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 | 珠江主航道广州段除外 |
2156 | 行政强制 | 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 经责令改正违法行为仍拒不改正的其他违法当事人查封、扣押工具和其他物品 | |
2157 | 行政强制 | 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 违反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有关规定悬挂、张贴、涂写、刻画宣传品,经责令改正仍拒不改正的当事人扣押使用工具和宣传品 | |
2158 | 行政强制 | 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 被市民多次投诉或者占用城市主干道两侧、城市广场、机场、火车站、汽车客运站场、客运码头、会展中心、商业步行街、各级党政机关周边等重要区域设摊经营、兜售物品,经责令改正仍拒不改正的当事人扣押使用的工具和经营、兜售物品 | |
2159 | 行政强制 | 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 经责令停止施工仍继续施工的无证施工当事人查封、扣押施工工具 | |
2160 | 行政强制 | 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 因建设或者举办节庆、文化、体育等活动,经批准临时占用道路两侧和公共场所,在建设或者活动结束后未及时拆除、清理临时设置的设施和产生的废弃物的,经责令限期拆除、清理,逾期未拆除、清理的强制拆除 | |
2161 | 行政强制 | 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 户外广告设置期限届满后不按时拆除的,经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 | |
2162 | 行政强制 | 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 户外广告未按照批准的地点、具体位置、形式、规格、数量、制作材质、灯饰配置、结构图、全景电脑设计图等要求设置的,经责令限期改正、清理或者拆除,逾期未改正、清理或者拆除的强制 | |
2163 | 行政强制 | 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 未经批准擅自设置户外广告的,经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逾期未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强制 | |
2164 | 行政强制 | 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 利用招牌设施发布广告或者变相发布广告的,经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逾期未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强制 | |
2165 | 行政强制 | 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 代履行对未经批准拆除历史建筑以外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恢复原状或者其他补救措施 | |
2166 | 行政强制 | 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 代履行对擅自拆除纳入保护名录的历史建筑的恢复原状或者其他补救措施 | |
2167 | 行政强制 | 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 强制拆除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的建设 | |
2168 | 行政强制 | 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 查封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施工现场 | |
2169 | 行政强制 | 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 强制拆除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 | |
2170 | 行政强制 | 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 代履行在保护范围内修建生产、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工厂、仓库的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恢复原状或者其他补救措施 | |
2171 | 行政强制 | 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 代履行对在保护范围内被开山、采石、开矿等破坏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的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恢复原状或者其他补救措施 | |
2172 | 行政强制 | 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 代履行对损坏或者擅自迁移、拆除历史建筑的恢复原状或者其他补救措施 | |
2173 | 行政强制 | 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 代履行未经批准对历史建筑进行外部修缮装饰、添加设施以及改变历史建筑的结构或者使用性质的恢复原状或者其他补救措施 | |
2174 | 行政强制 | 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 经责令停止建设或限期拆除仍不改正的违法建设当事人扣押施工工具 | |
2175 | 行政强制 | 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 未按照规定履行修缮义务,对历史建筑构成破坏性影响的,经责令改正,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逾期不恢复原状或者不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当事人的代履行 | |
2176 | 行政强制 | 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 未按照规定履行保护责任,对历史建筑构成破坏性影响的,经责令限期履行保护责任逾期不履行的历史建筑保护责任人的代履行 | |
2177 | 行政强制 | 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 在水域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范围内建造和使用直接将粪便排入水域的厕所,经责令限期拆除仍不拆除的强制拆除 | |
2178 | 行政强制 | 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 在水域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范围内乱搭建、乱堆放,经责令限期清理、拆除仍不改正的强制拆除 | |
2179 | 行政检查 | 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 建筑废弃物运输车辆密闭性能、车容车貌的检验 | |
2180 | 行政检查 | 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 建筑废弃物处置联合检查 | |
2181 | 行政检查 | 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 水域市容环境卫生监督检查 | 珠江主航道广州段除外 |
2182 | 行政检查 | 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 户外广告安全监督检查 | |
2183 | 行政检查 | 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 责任区的市容环境卫生检查 | |
2184 | 行政处罚 | 市林业 园林局 | 对假冒授权品种行为的处罚 | |
2185 | 行政处罚 | 市林业 园林局 | 对未使用注册名称销售授权品种行为的处罚 | |
2186 | 行政处罚 | 市林业 园林局 | 对盗伐林木行为的处罚 | |
2187 | 行政处罚 | 市林业 园林局 | 对滥伐林木行为的处罚 | |
2188 | 行政处罚 | 市林业 园林局 | 对伪造、变造、买卖、租借采伐许可证行为的处罚 | |
2189 | 行政处罚 | 市林业 园林局 | 对收购、加工、运输明知是盗伐、滥伐等非法来源的林木行为的处罚 | |
2190 | 行政处罚 | 市林业 园林局 | 对非法开垦、采石等活动致使林木受到毁坏行为的处罚 | |
2191 | 行政处罚 | 市林业 园林局 | 对砍柴、放牧致使林木受到毁坏行为的处罚 | |
2192 | 行政处罚 | 市林业 园林局 | 对擅自开垦林地尚未毁林行为的处罚 | |
2193 | 行政处罚 | 市林业 园林局 | 对未完成更新造林任务行为的处罚 | |
2194 | 行政处罚 | 市林业 园林局 | 对擅自改变林地用途行为的处罚 | |
2195 | 行政处罚 | 市林业 园林局 | 对在临时使用的林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或者临时使用林地期满后一年内未恢复植被或者林业生产条件的行为的处罚 | |
2196 | 行政处罚 | 市林业 园林局 | 对拒绝、阻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行为的处罚 | |
2197 | 行政处罚 | 市林业 园林局 | 对擅自移动或者毁坏封山育林标牌、界桩等林业服务标志及其他管理设施行为的处罚 | |
2198 | 行政处罚 | 市林业 园林局 | 对擅自改变林种行为的处罚 | |
2199 | 行政处罚 | 市林业 园林局 | 对木材经营加工企业不执行有关台账制度行为的处罚 | |
2200 | 行政处罚 | 市林业 园林局 | 对收购无合法来源木材行为的处罚 | |
2201 | 行政处罚 | 市林业 园林局 | 对擅自经营、加工疫木的处罚 | |
2202 | 行政处罚 | 市林业 园林局 | 对逃避木材检查行为的处罚 | |
2203 | 行政处罚 | 市林业 园林局 | 对以野生动物收容救护为名买卖野生动物及其制品行为的处罚 | |
2204 | 行政处罚 | 市林业 园林局 | 对非法猎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行为的处罚 | |
2205 | 行政处罚 | 市林业 园林局 | 对非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行为的处罚 | |
2206 | 行政处罚 | 市林业 园林局 | 对非法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处罚 | |
2207 | 行政处罚 | 市林业 园林局 | 对非法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行为的处罚 | |
2208 | 行政处罚 | 市林业 园林局 | 对非法出售、购买、利用、运输、携带、寄递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行为的处罚 | |
2209 | 行政处罚 | 市林业 园林局 | 对非法出售、利用、运输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行为的处罚 | |
2210 | 行政处罚 | 市林业 园林局 | 对非法生产、经营使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没有合法来源证明行为的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食品的处罚 | |
2211 | 行政处罚 | 市林业 园林局 | 对为食用非法购买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行为的处罚 | |
2212 | 行政处罚 | 市林业 园林局 | 对非法从境外引进野生动物物种行为的处罚 | |
2213 | 行政处罚 | 市林业 园林局 | 对非法将从境外引进的野生动物放归野外环境行为的处罚 | |
2214 | 行政处罚 | 市林业 园林局 | 对非法使用有关野生动物证书和文件行为的处罚 | |
2215 | 行政处罚 | 市林业 园林局 | 对外国人未经批准在中国境内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进行野外考察、标本采集或者在野外拍摄电影、录像行为的处罚 | |
2216 | 行政处罚 | 市林业 园林局 | 对以食用为目的猎捕、杀害其他陆生野生动物的行为的处罚 | |
2217 | 行政处罚 | 市林业 园林局 | 对以食用为目的出售、购买、运输、携带、寄递其他陆生野生动物和省禁止交易的其他野生动物的行为的处罚 | |
2218 | 行政处罚 | 市林业 园林局 | 对人工繁育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未持有种源合法来源证明的行为的处罚 | |
2219 | 行政处罚 | 市林业 园林局 | 对食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行为的处罚 | |
2220 | 行政处罚 | 市林业 园林局 | 对食用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他陆生野生动物行为的处罚 | |
2221 | 行政处罚 | 市林业 园林局 | 对围垦、开垦、填埋湿地行为的处罚 | |
2222 | 行政处罚 | 市林业 园林局 | 对排干湿地或者永久性截断湿地水源行为的处罚 | |
2223 | 行政处罚 | 市林业 园林局 | 对擅自挖塘、挖砂、采砂、采矿、取土、取水的行为的处罚 | |
2224 | 行政处罚 | 市林业 园林局 | 对引进、放生外来物种行为的处罚 | |
2225 | 行政处罚 | 市林业 园林局 | 对擅自放牧、捕捞的行为处罚 | |
2226 | 行政处罚 | 市林业 园林局 | 对非法采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行为的处罚 | |
2227 | 行政处罚 | 市林业 园林局 | 对非法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处罚 | |
2228 | 行政处罚 | 市林业 园林局 | 对伪造、倒卖、转让有关野生植物证件、文件、标签行为的处罚 | |
2229 | 行政处罚 | 市林业 园林局 | 对外国人非法采集、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行为的处罚 | |
2230 | 行政处罚 | 市林业 园林局 | 对在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范围内从事破坏植被活动行为的处罚 | |
2231 | 行政处罚 | 市林业 园林局 | 对未采取防沙治沙措施造成土地严重沙化行为的处罚 | |
2232 | 行政处罚 | 市林业 园林局 | 对造成土地沙化加重行为的处罚 | |
2233 | 行政处罚 | 市林业 园林局 | 对不按照治理方案和要求治沙行为的处罚 | |
2234 | 行政处罚 | 市林业 园林局 | 对擅自治沙或者开发利用沙化土地行为的处罚 | |
2235 | 行政处罚 | 市林业 园林局 | 对伪造林木种子测试、试验、检验数据或出具虚假证明的处罚 | |
2236 | 行政处罚 | 市林业 园林局 | 对生产经营假劣林木种子行为的处罚 | |
2237 | 行政处罚 | 市林业 园林局 | 对非法生产经营林木种子行为的处罚 | |
2238 | 行政处罚 | 市林业 园林局 | 对非法提供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行为的处罚 | |
2239 | 行政处罚 | 市林业 园林局 | 对非法推广、销售所谓林木良种行为的处罚 | |
2240 | 行政处罚 | 市林业 园林局 | 对非法进出口林木种子行为的处罚 | |
2241 | 行政处罚 | 市林业 园林局 | 对销售为境外制种的林木种子行为的处罚 | |
2242 | 行政处罚 | 市林业 园林局 | 对林木种子包装、标签违规行为的处罚 | |
2243 | 行政处罚 | 市林业 园林局 | 对未按规定建立、保存林木种子生产经营档案行为的处罚 | |
2244 | 行政处罚 | 市林业 园林局 | 对种子生产经营者未依法备案行为的处罚 | |
2245 | 行政处罚 | 市林业 园林局 | 对非法采集或者采伐林木种质资源行为的处罚 | |
2246 | 行政处罚 | 市林业 园林局 | 对非法采集林木种子行为的处罚 | |
2247 | 行政处罚 | 市林业 园林局 | 对非法收购林木种子行为的处罚 | |
2248 | 行政处罚 | 市林业 园林局 | 对在种子生产基地进行检疫性有害生物接种试验行为的处罚 | |
2249 | 行政处罚 | 市林业 园林局 | 对拒绝、阻挠林木种苗监督检查行为的处罚 | |
2250 | 行政处罚 | 市林业 园林局 | 对不执行种子种苗生产技术规程,影响岭南中药材生产质量行为的处罚 | |
2251 | 行政处罚 | 市林业 园林局 | 对未执行种子种苗检验、检疫规程,或者经检验、检疫不符合标准仍作为种子种苗使用的,或者假冒岭南中药材良种繁育基地种子种苗产品的处罚 | |
2252 | 行政处罚 | 市林业 园林局 | 对保护种类种植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未按照保护种类种植技术规程进行生产行为的处罚 | |
2253 | 行政处罚 | 市林业 园林局 | 对优质岭南中药材生产基地使用国家禁用、淘汰的种植投入品,或者使用高毒、剧毒及高残留农药,或者滥用农药、抗生素、化肥、植物生长调节剂和除草剂行为的处罚 | |
2254 | 行政处罚 | 市林业 园林局 | 对违法生产、加工、包装、检验和贮藏林木种子行为的处罚 | |
2255 | 行政处罚 | 市林业 园林局 | 对伪造林木良种证书行为的处罚 | |
2256 | 行政处罚 | 市林业 园林局 | 对销售、供应未经检验合格的种苗或者未附具标签、质量检验合格证、检疫合格证的林木种苗行为的处罚 | |
2257 | 行政处罚 | 市林业 园林局 | 对经营者未履行森林防火责任行为的处罚 | |
2258 | 行政处罚 | 市林业 园林局 | 对拒不接受森林防火检查或者不消除森林火灾隐患行为的处罚 | |
2259 | 行政处罚 | 市林业 园林局 | 对擅自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的处罚 | |
2260 | 行政处罚 | 市林业 园林局 | 对擅自在森林防火区从事实弹演习、爆破行为的处罚 | |
2261 | 行政处罚 | 市林业 园林局 | 对未设置森林防火警示宣传标志的行为的处罚 | |
2262 | 行政处罚 | 市林业 园林局 | 对进入森林防火区的机动车辆未安装森林防火装置的处罚 | |
2263 | 行政处罚 | 市林业 园林局 | 对擅自进入森林高火险区活动行为的处罚 | |
2264 | 行政处罚 | 市林业 园林局 | 对破坏、侵占森林防火通道、标志、宣传牌、瞭望台、隔离带、生物防火林带、视频监控、通讯设备等,干扰森林防火专用电台频率正常使用行为的处罚 | |
2265 | 行政处罚 | 市林业 园林局 | 对在森林公园内破坏森林资源行为的处罚 | |
2266 | 行政处罚 | 市林业 园林局 | 对在在森林公园内施工中未采取保护措施,造成景物、景点、水体、地形地貌、林草植被被破坏行为的处罚 | |
2267 | 行政处罚 | 市林业 园林局 | 对在森林公园内施工竣工后未及时清理现场、恢复原状行为的处罚 | |
2268 | 行政处罚 | 市林业 园林局 | 对擅自在森林公园内设置、张贴广告,造成自然景观破坏行为的处罚 | |
2269 | 行政处罚 | 市林业 园林局 | 对擅自进入森林公园从事教学、科研、考察、采集标本等活动行为的处罚 | |
2270 | 行政处罚 | 市林业 园林局 | 对在森林公园开展影视拍摄等活动所搭建的临时设施未及时拆除行为的处罚 | |
2271 | 行政处罚 | 市林业 园林局 | 对在森林公园指定区域以外进行经营活动行为的处罚 | |
2272 | 行政处罚 | 市林业 园林局 | 对违反森林公园公共管理秩序规定行为的处罚 | |
2273 | 行政处罚 | 市林业 园林局 | 对未依法办理植物检疫证书行为的处罚 | |
2274 | 行政处罚 | 市林业 园林局 | 对弄虚作假报检森林植物及其产品行为的处罚 | |
2275 | 行政处罚 | 市林业 园林局 | 对伪造、涂改、买卖、转让植物检疫单证、印章、标志、封识行为的处罚 | |
2276 | 行政处罚 | 市林业 园林局 | 对未按规定调运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行为的处罚 | |
2277 | 行政处罚 | 市林业 园林局 | 对未按规定隔离试种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行为的处罚 | |
2278 | 行政处罚 | 市林业 园林局 | 对未按规定生产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行为的处罚 | |
2279 | 行政处罚 | 市林业 园林局 | 对擅自开拆森林植物及其产品包装行为的处罚 | |
2280 | 行政处罚 | 市林业 园林局 | 对擅自调换森林植物及其产品行为的处罚 | |
2281 | 行政处罚 | 市林业 园林局 | 对擅自改变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规定用途的行为的处罚 | |
2282 | 行政处罚 | 市林业 园林局 | 对非法引起林业有害生物疫情扩散行为的处罚 | |
2283 | 行政处罚 | 市林业 园林局 | 对使用带有危险性病虫害的林木种苗育苗或者造林行为的处罚 | |
2284 | 行政处罚 | 市林业 园林局 | 对森林病虫害不除治或者除治不力行为的处罚 | |
2285 | 行政处罚 | 市林业 园林局 | 对隐瞒或者虚报森林病虫害实情行为的处罚 | |
2286 | 行政处罚 | 市林业 园林局 | 对破坏自然保护区资源行为的处罚 | |
2287 | 行政处罚 | 市林业 园林局 | 对在自然保护区违法修筑设施的处罚 | |
2288 | 行政处罚 | 市林业 园林局 | 对弄虚作假、虚报冒领退耕还林补助钱粮的处罚 | |
2289 | 行政处罚 | 市林业 园林局 | 对引种在有钉螺地带培育的种苗等繁殖材料行为的处罚 | |
2290 | 行政处罚 | 市林业 园林局 | 对违法开展林木转基因工程活动行为的处罚 | |
2291 | 行政处罚 | 市林业 园林局 | 对封山育林期间在封山育林区从事非抚育性修枝、采种、采脂、掘根、剥树皮及其他毁林活动;吸烟、燃放烟花爆竹、烧荒、烧香、烧纸、野炊及其他易引起火灾的野外用火;放牧或者散放牲畜活动的处罚 | |
2292 | 行政处罚 | 市林业 园林局 | 对封山育林期间在封山育林区从事猎捕野生动物、采挖树木或者采集野生植物;开垦、采石(矿)、采砂、采土活动的处罚 | |
2293 | 行政处罚 | 市林业 园林局 | 对生态景观林带管护单位未落实抚育管护措施的处罚 | |
2294 | 行政处罚 | 市林业 园林局 | 对在地质遗迹保护区内违规操作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
2295 | 行政处罚 | 市林业 园林局 | 对在生态公益林范围内从事违反规定的活动的行政处罚 | |
2296 | 行政处罚 | 市林业 园林局 | 对擅自改变绿地使用性质的行政处罚 | 市级负责市管绿地绿化行政处罚;除市管绿地外,各区负责辖区内绿地绿化的行政处罚 |
2297 | 行政处罚 | 市林业 园林局 | 对从事绿化工程设计、监理不具备相应资质的行政处罚 | 市级负责市管绿地绿化行政处罚;除市管绿地外,各区负责辖区内绿地绿化的行政处罚 |
2298 | 行政处罚 | 市林业 园林局 | 对绿化工程未验收的行政处罚 | 市级负责市管绿地绿化行政处罚;除市管绿地外,各区负责辖区内绿地绿化的行政处罚 |
2299 | 行政处罚 | 市林业 园林局 | 对未经批准临时占用绿地的行政处罚 | 市级负责市管绿地绿化行政处罚;除市管绿地外,各区负责辖区内绿地绿化的行政处罚 |
2300 | 行政处罚 | 市林业 园林局 | 对擅自砍伐或者迁移、修剪树木的行政处罚 | 市级负责市管绿地绿化行政处罚;除市管绿地外,各区负责辖区内绿地绿化的行政处罚 |
2301 | 行政处罚 | 市林业 园林局 | 对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进行公示的行政处罚 | 市级负责市管绿地绿化行政处罚;除市管绿地外,各区负责辖区内绿地绿化的行政处罚 |
2302 | 行政处罚 | 市林业 园林局 | 对建设单位未采取避让和保护措施造成绿化损害或者树木死亡的行政处罚 | 市级负责市管绿地绿化行政处罚;除市管绿地外,各区负责辖区内绿地绿化的行政处罚 |
2303 | 行政处罚 | 市林业 园林局 | 对损害绿化及其设施的行政处罚 | 市级负责市管绿地绿化行政处罚;除市管绿地外,各区负责辖区内绿地绿化的行政处罚 |
2304 | 行政处罚 | 市林业 园林局 | 对采用带有检疫性有害生物、危险性有害生物的植物进行绿化,或者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农药,对绿化植物进行有害生物防治的行政处罚 | 市级负责市管绿地绿化行政处罚;除市管绿地外,各区负责辖区内绿地绿化的行政处罚 |
2305 | 行政处罚 | 市林业 园林局 | 对古树名木、古树后续资源保护和管理责任人未按照保护和管理方案开展保护和管理工作造成古树名木或古树后续资源损害或死亡的行政处罚 | 市级负责市管绿地绿化行政处罚;除市管绿地外,各区负责辖区内绿地绿化的行政处罚 |
2306 | 行政处罚 | 市林业 园林局 | 对损害古树名木、被确定为古树后续资源的树木及其保护设施的行政处罚 | 市级负责市管绿地绿化行政处罚;除市管绿地外,各区负责辖区内绿地绿化的行政处罚 |
2307 | 行政处罚 | 市林业 园林局 | 对公园设施未按照有关技术规范设置的行政处罚 | 市级负责市管公园行政处罚;除市管公园外,各区负责辖区内公园的行政处罚 |
2308 | 行政处罚 | 市林业 园林局 | 对政府管理的已建成公园的绿地面积比例未达到规定标准仍新建、扩建各类建(构)筑物,或者建设与公园功能无关的建(构)筑物、商业设施和其他设施的行政处罚 | 市级负责市管公园行政处罚;除市管公园外,各区负责辖区内公园的行政处罚 |
2309 | 行政处罚 | 市林业 园林局 | 对公园内设置水、电、燃气、通信等管线和其他市政设施,不符合公园景观和相关安全规范要求的行政处罚 | 市级负责市管公园行政处罚;除市管公园外,各区负责辖区内公园的行政处罚 |
2310 | 行政处罚 | 市林业 园林局 | 对在儿童公园和游乐公园外的其他公园新建、改建大型游乐设施,或者在历史名园和纪念性公园设置游乐设施的 | 市级负责市管公园行政处罚;除市管公园外,各区负责辖区内公园的行政处罚 |
2311 | 行政处罚 | 市林业 园林局 | 对擅自改变公园用地使用性质的行政处罚 | 市级负责市管公园行政处罚;除市管公园外,各区负责辖区内公园的行政处罚 |
2312 | 行政处罚 | 市林业 园林局 | 对利用公园场地或者设施临时举办展览、宣传、演出、影视剧拍摄、商业摄影等活动破坏公园设施或者景观的行政处罚 | 市级负责市管公园行政处罚;除市管公园外,各区负责辖区内公园的行政处罚 |
2313 | 行政处罚 | 市林业 园林局 | 对租用政府管理的公园场地或者设施开展营利性活动的行政处罚 | 市级负责市管公园行政处罚;除市管公园外,各区负责辖区内公园的行政处罚 |
2314 | 行政处罚 | 市林业 园林局 | 对违反公园噪音管理规定的行政处罚 | 市级负责市管公园行政处罚;除市管公园外,各区负责辖区内公园的行政处罚 |
2315 | 行政处罚 | 市林业 园林局 | 对不符合规定的车辆进入公园,或者进入公园的车辆不按规定行驶和停放的行政处罚 | 市级负责市管公园行政处罚;除市管公园外,各区负责辖区内公园的行政处罚 |
2316 | 行政处罚 | 市林业 园林局 | 对携带犬只以外的其他宠物进入宠物禁入的公园的行政处罚 | 市级负责市管公园行政处罚;除市管公园外,各区负责辖区内公园的行政处罚 |
2317 | 行政处罚 | 市林业 园林局 | 妨碍公园管理活动或者破坏公园游览秩序的行政处罚 | 市级负责市管公园行政处罚;除市管公园外,各区负责辖区内公园的行政处罚 |
2318 | 行政处罚 | 市林业 园林局 | 对擅自移动或者破坏重要湿地界标的行政处罚 | |
2319 | 行政强制 | 市林业 园林局 | 对假冒授权品种案件有关的植物品种的繁殖材料的封存或扣押 | |
2320 | 行政强制 | 市林业 园林局 | 对与假冒授权品种案件有关的合同、帐册及有关文件的封存 | |
2321 | 行政强制 | 市林业 园林局 | 对被责令限期除治森林病虫害者不除治的代为除治 | |
2322 | 行政强制 | 市林业 园林局 | 对有证据证明违法生产经营的种子,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及运输工具等的查封、扣押 | |
2323 | 行政强制 | 市林业 园林局 | 对违法从事种子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的查封 | |
2324 | 行政强制 | 市林业 园林局 | 对拒不补种树木或者补种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代为补种 | |
2325 | 行政强制 | 市林业 园林局 | 对拒不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或者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代为补种 | |
2326 | 行政强制 | 市林业 园林局 | 对逾期不恢复擅自移动或者毁坏林业服务标志原状的代为恢复原状 | |
2327 | 行政强制 | 市林业 园林局 | 对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被责令限期捕回而不捕的,代为捕回或者采取降低影响的措施 | |
2328 | 行政强制 | 市林业 园林局 | 对拒不恢复湿地或者恢复湿地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代为恢复原状 |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