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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实施细则(试行)》政策解读

听全文 发布时间:2020-04-20
来源:广州市人民政府公报

  根据我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的有关规定,现将制定《广州市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细则》)的政策解读说明如下。

  一、《细则》出台背景

  2016年7月,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政治局常委会会议上发表重要讲话,要求加强城乡安全风险辨识,全面开展城市风险点危险源的普查,防止认不清、想不到、管不到等问题的发生。为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和防灾减灾救灾的重要论述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市委、市政府决定把开展城市风险点危险源排查整治作为我市安全生产的重要举措,多次在全市范围内部署开展城市风险点危险源排查整治专项行动,对专项行动的目的、任务及要求作出具体规定,明确了市各有关部门的工作职责。按照国家、省、市有关工作部署,2016年、2017年、2018年、2019年连续4年相继开展了市、区层面的城市安全风险评估,对各行业领域、区域的存量和增量危险源进行了核实和补充。

  按照《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关于“加强安全风险管控,建立安全风险评估与论证机制,实行重大安全风险“一票否决”,淘汰落后产能,建立风险预警机制的要求,以及全面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省集中开展城市风险点危险源排查整治专项行动的通知》要求,2017年8月,我市印发《中共广州市委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进一步提出全市、各区、各部门要建立完善安全风险评估机制,深入开展区域性行业性安全风险评估。对重点区域、重点行业、重点企业实行风险预警控制,做到底数清、情况明,严防各类重特大事故发生。2018年4月,中办、国办印发实施《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把“推动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预防工作机制”列入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职责,把“组织实施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预防工作机制”列入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分管负责人安全生产职责。安全生产监管实践证明,推进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化建设刻不容缓,有效实施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才能更加有效地遏制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

  二、《细则》制定的目的和必要性

  (一)安全风险分级管控是加强城市运行的需要。增强安全风险意识,强化城市安全规划,加强源头治理,在保障城市功能正常运行和经济发展方面具有不可或缺的作用。广州市作为全国性经济中心城市和国际化城市,人口密度大,经济发达,企业种类繁多,点多面广,安全风险较高。通过制定《细则》,建立城市安全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对各生产经营单位存在的风险进行等级划分管控,有助于进一步管控城乡安全风险,有效遏制相关行业领域重特大事故,防范和减少较大事故、一般事故的发生,确保城市正常安全运行。

  (二)贯彻落实上级规范性文件的需要。广东省应急管理厅经省政府同意印发的《广东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办法(试行)》,明确提出要构建政府领导、部门防控、企业负责、社会支持的风险管控工作格局,明确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各类活动组织者为风险管控的责任主体,应当开展风险辨识、分析、评价与控制工作。同时要求地方各级政府领导并实施本地区风险管控工作,明确承担安全风险管控职责的部门和具体实施相关工作,将风险管控工作纳入本地区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并且要求地级以上市政府要制定本地区实施细则。

  (三)细化安全风险分级管控的需要。制定《细则》,在我市实施安全风险分级管控管理,就是指通过识别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并运用定性或定量的统计分析方法确定其风险严重程度,进而确定风险控制的优先顺序和风险控制措施,以达到改善安全生产环境、减少和杜绝安全生产事故的目标而采取的措施和规定。风险分级管控的基本原则是:风险越大,管控级别越高;上级负责管控的风险,下级也必须负责管控,并逐级落实具体措施。安全风险分为蓝色风险、黄色风险、橙色风险和红色风险四个等级。

  三、《细则》制定的法律政策依据

  制定《细则》主要依据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厅字〔2018〕13号)、《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实施遏制重特大事故工作指南构建双重预防机制的意见》(安委办〔2016〕11号)、《中共广东省委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粤发〔2019〕16号)、《广东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办法(试行)》(粤应急规〔2019〕1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本省相关规范性文件。

  四、《细则》解决的主要问题

  (一)精确规范城市安全风险分级管理。《细则》的制定,旨在进一步强化各区人民政府、广州空港经济区、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生产经营单位对本辖区、本行业领域、本单位开展风险评估、风险管控、风险沟通并持续改进的动态过程。《细则》规定风险等级从高到低划分为重大风险、较大风险、一般风险和低风险,分别用红、橙、黄、蓝四种颜色标示;明确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各类活动组织者是风险管控的责任主体,应当建立健全风险管控制度,建立和定期更新风险清单,制作岗位风险告知卡,设置较大以上风险公告栏,定期组织风险管控培训,确保风险管控落实到位。这充分体现风险管控坚持源头防范、全员参与、分级管控、动态管理的原则,与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安全生产标准化和安全管理体系建设等工作有机结合,为着力构建政府领导有力、部门监管有效、生产经营单位责任落实、社会参与有序的工作格局提供依据支撑。因此,《细则》提出更加精细、有效的安全风险分级管控方式,有力推动消除和降低城市安全风险。

  (二)综合施策逐步降低城市总体风险。《细则》制定是集中开展城市风险点和危险源管控,坚持把遏制重特大事故作为安全工作的“牛鼻子”来抓,把安全风险管控挺在事故隐患前面、把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挺在事故前面。各区各部门要通过综合运用行业规划、产业政策、法规标准、科技推广、技术治理等手段,落实人防、技防、物防措施,提升城市安全治理能力。通过重大风险管控挂牌警示、加强执法检查、组织区域性安全风险评估等法定形式,严防风险演变、隐患升级导致事故。通过安全风险管控的依法治理、重点治理、精准治理和系统治理,逐步消除和减少城乡危险源、风险点数量,进一步防范和化解城市重大安全风险,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大局。

  (三)实行风险等级与执法检查频次相挂钩。开展安全风险评估的目的在于提高执法检查的针对性、精准性、有效性,将有限的监管力量科学合理分配至高风险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结合近年来基层安全监管实际和调研情况,《细则》规定了对重大风险和较大风险至少做到的监督检查频次(重大风险每半年至少1次、较大风险每年至少1次),并明确可采用“双随机”的方式,对一般风险、低风险实施监督检查。

  (四)严格安全风险管控责任处理。一方面,各类生产经营单位不落实安全风险管控要求的,《细则》规定由属地负有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责令其限期改正,督促整改落实,并列入重点执法检查对象。另一方面,各区政府、广州空港经济区、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不落实安全风险管控监督管理规定的,《细则》规定由市、区应急管理部门按照层级分工,依照有关规定提请市政府约谈或通报,并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在落实风险管控监督管理工作中违反《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进行问责,并纳入年度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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