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政策解读内容如下:
一、修订背景
一是根据《中共广州市委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穗字〔2019〕1号)文件精神,原市交通委员会(市公路管理局)的职责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的城市道路(含桥梁、隧道)建设、养护及路政管理职责等整合,组建市交通运输局;同时在市交通委员会综合行政执法局基础上组建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机构,将各区交通运输执法机构整合并入。根据市交通运输局的机构职责,有必要修订原《广州市交通委员会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穗交规字〔2018〕14号,以下简称《裁量权规定》)。
二是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2019〕第709号),《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已作修改;《广州市停车场管理办法》《广州市城市道路自动收费停车设施使用管理试行办法》于2018年11月2日废止;《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自2017年12月1日起施行,同时废止《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规定》,根据上述法规规章新修废止情况,有必要对《裁量权规定》重新评估修订。
三是我市交通运输行业经过长期安全生产执法实践,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安全生产管理水平有所提升,也反映出《裁量权规定》部分行政处罚的裁量标准科学性不足、操作性不高,有必要进一步优化和完善。
二、法律政策依据
(一)制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交通运输部关于规范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若干意见》、《广东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实施办法》、《广州市规范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规定》。
(二)参考依据:《广州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及裁量标准的通知》(穗交规字〔2018〕14号)。
三、起草过程及征求意见情况
市交通运输局在起草过程中,充分征求各区交通运输部门、城市道路主管部门以及征求公众意见后,在原有自由裁量权规定的基础上进行修订完善,形成《广州市交通运输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并经市司法局审查同意后印发施行。
四、《裁量权规定》修订情况说明
本次修订主要围绕市交通运输局职责调整情况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广州市停车场管理办法》《广州市城市道路自动收费停车设施使用管理试行办法》等法规规章的新修废止情况进行修订,细化、量化相应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主要内容简要概括如下:
(一)将《裁量权规定》的名称修改为“广州市交通运输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并相应调整职能部门名称。
(二)新增《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广州市城市快速路路政管理条例》《广州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53项行政处罚职权。根据2019年广州市机构改革精神,本市城市道路(含桥梁、隧道)建设、养护及路政管理职责已并入市交通运输局,增加了上述法规规章涉及城市道路“建养管”方面的行政处罚。
(三)根据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修订内容,调整涉及机动车维修经营的处罚职权。一是根据取消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的修订内容,删除了涉及机动车经营许可的7项处罚职权。二是增加了机动车维修经营方面的2项处罚职权。
(四)删除了《广州市停车场管理办法》《广州市城市道路自动收费停车设施使用管理试行办法》《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规定》13项行政处罚职权。《广州市停车场管理办法》、《广州市城市道路自动收费停车设施使用管理试行办法》、《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规定》已废止。
(五)根据建设工程领域法律法规变化情况,结合我市交通建设工程的监管实际,调整了交通建设工程领域相关行政处罚职权。一是新增《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2项行政处罚职权,并相应调整与其相关的裁量标准。二是根据我市交通建设工程的监管实际,增加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广东省建设工程监理条例》等法规规章相关行政处罚职权。三是新增《广东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相关行政处罚职权。
(六)根据《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和我市交通运输行业的安全生产执法实践,调整优化安全生产领域和交通建设工程领域相关行政处罚职权和裁量标准,并增设“责令停产停业”行政处罚的适用规则。一是对违法程度“轻微”的违法行为不再设置“不予处罚,结案”的裁量标准,而是依据《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处罚种类和幅度进行综合裁量,给予一定数额的罚款。二是修正“每年周期内,同一项目”可能引发歧义的表述,并根据行业特点、违法行为危害程度等因素,优化部分行政处罚职权的裁量标准。三是删除《广州市安全生产条例》《广州市安全生产管理规定(试行)》不属于市交通运输局的8项行政处罚职权。四是在《裁量权规定》第十七条增设第二款,明确细化“责令停产停业”行政处罚的适用规则。
(七)根据交通运输领域各行业特点和我市地方立法特色,对公交汽车和轨道交通、城市道路、交通建设工程等方面的行政处罚职权进行归类整合,并相应修改《裁量权规定》第七条的表述。
(八)在《裁量权规定》增加一条“关于法律法规变化后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规则”作为第二十五条。在法律法规变化后,执法部门对属于市交通运输局职责但未纳入《裁量权规定》的违法行为,优先适用国家和省相关裁量权规定实施处罚。如国家和省未有规定的,则通过单位重大案件讨论会议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