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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广州市停车场经营管理规范》的解读

听全文 发布时间:2019-09-25
来源:市交通运输局

政策解读内容如下:

一、出台《规范》的背景和目的

2013年颁布实施的《广州市机动车停车场经营管理规范》(穗交〔2013〕175号)有效期已过;《广州市停车场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在2018年10月1日实施后,我市需根据行业管理的需求编制停车场经营管理方面的规范;《条例》第十一条也规定了需要建立停车场经营者、机动车停放者的信用记录。

我市经营性停车场存在以下经营管理方面的问题,需要交通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去解决和完善:一是停车场资源产权结构复杂,停车场经营管理主体不明确;二是停车场经营管理行为不规范,如停车场无照经营、停车场经营者不按标准收取车辆停放费和服务设施不符合相关规范等;三是车辆停放行为不规范,如机动车停放者违章停放车辆、未缴纳车辆停放费等。

综上所述,有必要结合《条例》相关要求和停车场行业实际情况,编制规范经营性停车场经营管理的规范性文件。

市交通运输局在今年3月份开展相关调研工作,召开了停车场经营管理规范文件编制工作座谈会,与停车场行业协会和部分停车场企业代表就《规范》内容进行研讨,经过充分调研,起草了《规范》。3、4月期间,市交通运输局先后两次征求了市市场监管局、市公安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司法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工信局、市残联,各区交通运输局,广州市停车场行业协会等相关部门意见,共计收到相关部门反馈意见22条,其中,采纳14条意见,部分采纳3条意见,未采纳5条意见,结合征求意见情况对《规范》进行了修改完善,形成论证稿。随后,在5月份组织暨南大学、广州大学、广东鸿麓律师事务所、广州市停车场行业协会、广州越秀城建仲量联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等单位的专家召开专家论证会,收到建议4条并全部采纳。在进一步对《规范》进行了修改完善后,形成公开征求意见稿。并于5月22日至6月1日公开征求意见,公开征求意见期间,收到意见61条。其中,涉及停车收费标准、租赁、充电设施方面的有49条,经营管理6条,城市道路临时泊位方面3条,行政管理1条,建设规划1条、中小客车指标1条。对公开收集到的意见,部分与停车场经营管理有关的合理建议,均已采纳;而其它与本《规范》无关的意见(如停车场建设、路内停车管理等)或有关建议属于相关职能部门正在推进的工作(如停车场收费标准、住宅停车费议价规则),则未采纳。在《规范》制定尾声阶段,根据司法局的意见对部分内容作了修改。

二、制定《规范》的原则

一是政府规范管理。政府各部门按职责分工,加强协作,推进停车场配套基础设施规范化建设,规范停车场备案、管理制度制定与实施、规范机动车停放相关服务等行为,鼓励单位和个人的错时共享,促进停车场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二是停车场规范化经营。经营性停车场有偿为广大人民群众提供车辆停放和保管服务,应按照规定配备相应的服务设施,建立完善的停车场经营管理制度,以确保有序的车辆停放、保管服务,维护停车场内的人员与财产安全。

三是市场权责分明、健康发展。停车场经营者在提供服务过程中应当遵守各项规定为机动车停放者提供服务,无故不得拒绝停放,并且有权拒绝违规车辆停放;机动车停放者在停放车辆的过程中亦应遵守规定,规范、有序地停放车辆,按照标准支付机动车停放服务费,不得在停车场内做出其他违法违规的行为。

三、《规范》的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机动车停车场经营、管理等活动,适用本规范。

本规范所称的机动车停车场,是指供机动车停放并实行停放服务收费管理的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临时停车场,不包括非经营性停车场、城市道路临时泊位以及公共汽车和电车、道路旅客运输车辆、道路货物运输车辆等专用的停车场。

四、如何规范管理停车场?

答:《规范》在停车场规范化经营管理方面做出了基本规定。首先,明确规定了停车场的备案制度和备案核查制度,包括首次备案、变更备案或者停业、歇业的规范化流程、办理备案的主要方式以及年度备案情况核查制度,并另行规定了停车场停止使用向社会公告的规定。

五、《规范》对停车场服务设施设备做了哪些规定?

《规范》在第七条至第十二条中规定了停车场应当配置相应服务设施设备的标准。一是明确了停车场标志牌、公告牌、交通标志标线、停车场综合示意图、停车泊位标线、无障碍停车位、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或预留接口、车轮定位器、照明排水隔音设施等与停车服务直接相关的基本设施配置规定;二是明确了停车场场地材料、减速防滑设施、消防设施、特种设备以及视频监控系统等与停车场消防安保直接相关的基本设施配置规定;三是鼓励、引导停车场提升服务设施配置水平的规定;四是明确规定了停车场经营者应当制定并组织实施的管理制度,包括经营服务制度、安全生产制度、岗位培训制度。

六、如何解决停车场经营者与机动车停放者之间的权责义务问题?

答:除了前述提及的关于停车场经营管理方面和设施配置规范化问题,《规范》还对停车场经营者、工作人员的义务做出了规定,并且规定了停车场经营者在部分情况下可以拒绝提供车辆停放服务或者要求车辆立即驶离停车场的权利。考虑到本市部分地区对人力三轮车、电动自行车以及摩托车的禁行现状,《规范》也明确规定了在前述车辆禁行区域内的停车场应拒绝为前述车辆提供服务。

对于机动车停放者,《规范》也明确了其在停车场内的行为规范,如不得装载危险物品、按照交通标志标线规范停车、按照标准支付机动车停放服务费等,以维护停车场的正常运作。

七、如何提高经营者服务意识和停放者的停车意识?

答:《规范》中第十八条至第二十三条参考省、市出台的社会信用管理立法有关精神,对建立停车场经营者和机动车停放者信用记录做出了基本规定,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获取、收集和使用停车场经营者、机动车停放者的信用信息。建立停车场经营者、机动车停放者的信用记录平台,将依法获取的停车场经营者及机动车停放者相关信息纳入市公共信用信息系统,这意味着停车场经营者的服务行为和机动车停放者停车行为将影响到其自身的信用记录,对于双方增强规范意识具有一定效果;同时《规范》也指出将依法纳入守信激励主体名单和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停车场经营者、机动车停放者向社会公示,这对双方规范自身行为也具有警示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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