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制定背景及依据
2018年6月22日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和市财政局联合印发了《广州市生活垃圾终端处理设施区域生态补偿办法》,文中提出南沙区应参照该办法自行制定本区生活垃圾终端处理设施区域生态补偿办法并组织实施。
目前,位于南沙区大岗镇的广州市第四资源热力电厂一期项目已于2017年11月20日投入使用,日均处理量约2000吨,二期项目设计日处理生活垃圾3000吨,于2021年11月逐步投产;在同一厂区的南沙区餐厨垃圾处理厂于2021年4月建成并投入试运营。广州市第四资源热力电厂一、二期和南沙区餐厨垃圾处理厂负责接收全区9个镇街的生活垃圾和广州市其他行政区的部分生活垃圾。为加强该区域的生态环境建设,建立本区生活垃圾终端处理设施区域生态补偿机制,实施本政策。
二、目标与任务
通过对生活垃圾输出区域收缴生态补偿费,补偿生活垃圾处理设施所在区域,切实加强对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区域的环境综合整治、设施所在地的经济补偿、居民民生改善等。
三、主要内容
本实施办法共11条。
(一)总则。说明制定本实施办法的依据。
(二)适用范围。包括实施区域及生活垃圾的范围。
(三)管理职责。对区相关部门、镇街的职责提出要求。
(四)生态补偿费收缴标准。明确收费标准及依据。
(五)生态补偿费计算与清算管理。明确不同区域生态不产费的收缴要求。
(六)生态补偿费使用管理。明确生态补偿费的用途。
(七)生态补偿费分配。明确分配的原则及范围。
(八)生态补偿费预决算管理。明确财政预结算管理。
(九)生态补偿费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价。加强生态补偿使用的监管,保证本实施办法的有效实施。
(十)广州其他行政区垃圾运往南沙区处理管理。明确对市其他行政区输出生活垃圾的要求,加强对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区域的生态补偿。
(十一)明确本实施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四、关键词诠释
生活垃圾。本实施办法所称生活垃圾包括以下三类:餐饮垃圾和废弃食用油脂、餐厨垃圾(不含餐饮垃圾和废弃食用油脂,指家庭厨余垃圾以及废弃的蔬菜、瓜果等有机易腐垃圾。)、其他垃圾(指除前两项,以及可回收物、有害垃圾以外的生活垃圾)。水域保洁垃圾、进入回收处理企业处理的低值可回收物、生活垃圾终端处理设施产生的二次废弃物、由机关企事业单位主动申请处理的特殊垃圾、粪便死禽畜等不纳入本办法管理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