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出台背景
2020年9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提出“开展公共信用综合评价”工作要求,黄埔区发展改革局会同黄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印发《黄埔区 广州开发区企业公共信用评价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在广州市率先探索企业公共信用综合评价方式,并推动企业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在政策兑现、行政审批、行业监管、政务服务等领域的应用。今年,黄埔区发展改革局广州开发区发展改革局会同黄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广州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修订了《暂行办法》,修订后的《黄埔区广州开发区企业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全面总结了《暂行办法》实施2年以来的经验和问题,调整了部分条文,科学设计评价指标,以拓展信用应用场景,深入推进信用建设服务实体经济发展,营造良好的诚信经济环境。
二、主要亮点
一是突出黄埔特色。本次修订对原有评价指标进行了优化完善,同时加强企业公共信用综合评价与单位信用评价联动,突出黄埔区特色,将企业行贿人监管、承诺履诺、项目管理、政策兑现、融资担保、科技创新、荣誉表彰、合同履约等情况纳入评价指标,发挥信用引导作用,增强企业守信意识。
二是分级分类监管。《办法》突出对信用良好的企业进行激励,为A、B级企业提供简化审批环节和材料、降低检查频次等优质服务。对C级企业,加强风险预警,降低不良事件发生风险。对属于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等情形的D级企业依法依规实施惩戒。同时为企业提供信用修复途径,对于完成信用修复后的企业,及时调整公共信用评价结果,解除相应的惩戒措施。
三、主要内容
本《办法》共七章29条及附件评价指标表,具体如下:
(一)第一章 总则
总则部分共六条,第一条至第六条,从总体上明确了适用范围、部门职责、评价方式及结果应用。
本办法适用的范围为:登记住所在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及其受托管理和下辖园区范围内的企业,包括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及其分支机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及其分支机构。个体工商户的公共信用综合评价参照适用本办法。
区发展和改革部门是本区社会信用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指导监督企业公共信用综合评价工作。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与区社会信用主管部门共同建设企业公共信用综合评价指标体系,负责统筹协调企业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工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及时归集报送企业公共信用信息,综合运用企业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和行业信用评价结果开展信用监管;可参考本办法,结合相关领域实际情况,制定特定领域和特定行政事项的行业信用评价办法或管理文件。
企业公共信用综合评价是指基于区信用平台(信用黄埔网)归集的企业公共信用信息,根据企业公共信用综合评价指标,对企业的公共信用状况做出的综合评价,评价结果仅作为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履行职责、提供服务的依据。
(二)第二章 企业公共信用综合评价方法和内容
第二章共四条,第七条至第十条,具体明确了评价方式及评价等级。
企业公共信用综合评价从行政管理、司法处理、单位评价、企业经营能力、践诺履约、社会责任六个维度量化评价,具体评价指标由区社会信用主管部门和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会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编制。企业自主申报信用信息经政府相关部门确认后可作为评价依据。
企业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分为A、B、C、D四个等级,每个等级是对企业守信纪录和失信记录情况的综合评判。
(三)第三章 企业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的应用
第三章共五条,第十一条至第十五条,具体明确了企业公共信用评价结果的共享公开方式和评价结果的应用领域。
企业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依托区政务信息共享平台,实现区政府相关部门内的共享,有关部门应当主动登录区信用平台(信用黄埔网)查询企业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区信用平台(信用黄埔网)可以采取服务接口方式向各业务系统提供查询共享服务。企业公共信用评价结果依法以适当方式向受评企业、第三方、社会征信机构、信用服务机构、金融机构公开。
企业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的应用事项范围为:(一)行政许可、资质等级评定、国有土地出让、政府采购、政府投资项目招标、财政资金扶持、专项资金安排、表彰奖励等;(二)环境保护、安全生产、工程建设、交通运输、知识产权、产品质量、食品药品、医疗卫生、社会保障、教育科研、人力资源、商贸流通、股权投资、融资担保等领域的监督管理;(三)需要查询或者使用企业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的其他事项。
(四)第四章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
第四章共五条,第十六条至第二十条,主要明确了对于不同等级的企业所采取的激励惩戒措施,鼓励企业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的使用。
对于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等级为A、B级的企业,给予激励;对于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等级为C、D级的企业,给予惩戒。
鼓励在“信易贷”“信易租”、市场交易、企业管理、行业自律、融资信贷等活动中使用企业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信息。
(五)第五章权益保护
第五章共五条,第二十二条至第二十六条,主要明确企业权益保护的一些问题。
企业对用于评价的信用信息有异议的,可提出异议申请,区社会信用主管部门原则上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异议处理期间,区社会信用主管部门应当对异议信息和企业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予以异议标注,异议处理完毕后取消标注。
被撤销或经确认违法的具体行政行为信息、在时效期间以外的公共信用信息等不得纳入企业公共信用综合评价范围。企业主动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失信信息信用修复后,及时调整企业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
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不得实施越权查询、篡改、虚构、违规删除、泄露未经授权公开的企业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
(六)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六章二条,是第二十七条和第二十八条,分别明确了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在查询和使用企业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中的法律责任。
(七)附则和附表
附则第二十九条明确本办法的实施时间及有效期,附件《黄埔区广州开发区企业公共信用综合评价指标表》明确了评价指标、指标内容、指标性质及直接判定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