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政策原文:《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关于划定畜禽养殖禁养区的通告》
一、背景
我区2014年发布的畜禽养殖禁养区通告已于2019年12月30日失效。为了保护生态环境,规范畜禽养殖管理,从源头上控制畜禽养殖污染,推动农业面源减排和区域环境质量改善,优化畜禽养殖产业结构和布局,根据国务院《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643号)、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的通知》(环办水体〔2016〕99号)、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畜禽养殖管理办法〉的通知》(穗府规〔2017〕13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广州市饮用水源保护区的批复》(粤府函〔2016〕358号)等相关规定及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和管理促进生猪生产发展的通知》(环办土壤〔2019〕55号)、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畜禽养殖禁养区管理的通知》(环办土壤函〔2020〕33号)相关要求,结合白云区畜禽养殖实际情况和生态功能区划,制定了《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关于划定畜禽养殖禁养区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
二、划定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国务院《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643号)、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的通知》(环办水体〔2016〕99号)、《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畜禽养殖管理办法的通知》(穗府规〔2017〕13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文件要求,除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城镇居民区和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养殖区域外,不得划定禁养区。国家法律法规和地方法规之外的其他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禁养区划定依据。
三、主要内容
(一)划定范围
1.禁养区:
(1)饮用水水源保护区:①流溪河中下游、白坭河及西航道饮用水源保护区(白云区辖区内);②流溪河人和段饮用水源保护区;③流溪河竹料段饮用水源保护区;④和龙水库饮用水源保护区;⑤流溪河石角段饮用水源保护区(白云区辖区内);⑥流溪河太平、钟落潭段饮用水源保护区(白云区辖区内)。
(2)风景名胜区:白云区辖区内的白云山风景名胜区。
(3)城镇居民区和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白云区下辖18个街道和4个镇的城镇建成区。
2.非禁养区:白云区辖区内除禁养区以外的区域。
(二)其他说明
1.畜禽养殖禁养区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划定的禁止建设养殖场或禁止建设有污染物排放的养殖场的区域。若国家、省、市法律法规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镇居民区和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具体范围进行调整,畜禽养殖禁养区按新的调整范围执行。
2.本通告的实施对象是指达到广东省人民政府确定的养殖规模标准的畜禽集中饲养场所(以下简称“养殖场”)。
养殖场具体规模标准依照广东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农业农村厅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发放和畜禽养殖备案办法〉的通知》(粤农农规〔2019〕10号),其他畜禽养殖场的折算方法按《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613—2009)执行。
3.禁养区内禁止建设养殖场或禁止建设有污染物排放的养殖场。其中,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核心景区、城镇建成区禁止建设养殖场;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除核心景区外的其他区域禁止建设有污染物排放的养殖场。
4.本通告印发实施之前在禁养区内已建成的养殖场按照国务院《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643号)、《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等相关规定处理。
5.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养殖场应当符合畜牧业发展规划、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满足动物防疫条件,并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农业农村、生态环境、水务、规划和自然资源、住房建设交通等管理部门及属地镇街按照各自职能实施监督管理。
6.本通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相关法律、政策依据变化或有效期届满,根据实际情况依法评估修订。
四、政策解读方案
通过政府网站公布的解读途径对政策进行解读,解读材料与政策文件同时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