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修订背景
为贯彻落实《广州南沙新区(自贸片区)促进航运物流业发展扶持办法》,我办于2018年3月印发了航运物流政策实施细则,并牵头兑现了2018年度(对企业2017年奖励)的航运物流奖励。在政策兑现过程中,出现了企业存在违法违规情况是否奖励、数据无法获得、资质条件改变等一系列难点问题,有关情况已经2018年的历次政策例会研究明确。结合区内机构改革对规范性文件进行专项清理的统一部署,我办对航运物流政策实施细则进行了修订。
二、修订依据
相关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开发区改革和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7〕7 号)、《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建设广州国际航运中心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穗府函〔2018〕78号)。
三、主要内容
《广州南沙新区(自贸片区)促进航运物流业发展扶持办法实施细则(修订稿)》分为十三个章节,主要内容如下:
(一)第一章是总则,约定了企业申请的条件。除享受集装箱
增量和航线补贴的区外船公司外,申请奖励的企业原则上应满足工商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在我区范围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第二章是总部企业奖,以《广州南沙新区(自贸片区)促进总部经济发展扶持办法实施细则》的具体规定为准。
(三)第三章是落户奖,根据船公司完成的内外贸集装箱吞吐量分别给予不同层级的奖励,奖励参照总部经济分两年按50%、50%比例发放,具体集装箱吞吐量以港口经营人提供的数据作为依据。
(四)第四章是非总部企业经营贡献奖,对2017年1月1日后新设立的企业,前三年按对我区经济贡献给予50%奖励,后两年给予50%奖励;对2017年1月1日前设立的原有企业,按50%给予奖励;对2017年1月1日后由南沙区其它区域迁入广州南沙保税港区和自贸区海港区块的航运物流企业,参照原有企业给予奖励。
(五)第五章是提升能级奖,提升能级是对新增航线和集装箱增量的船公司给予奖励,具体以港口经营人提供的数据作为依据;对于未注册在南沙的企业申请航线和集装箱增量奖励的,可委托代理人代为申领。
(六)第六章是物流补贴,一是对年度代理经南沙港进出口外贸重箱超过2000TEU的货代公司给予奖励,并补充限定单个货代企业最高为200万元;二是对业务量排名前20的报关企业给予奖励,单个企业最高30万元,企业排名以海关统计的报关单量作为依据;三是对业务排名前10的船舶代理企业给予奖励,单个企业最高30万元,船代企业排名以港口经营单位出具的外贸集装箱柜数作为依据;四是对快速海陆货运通道给予奖励,给以每集装箱(含20’和40’)或陆路运输每班次货车补贴300元,单个企业最高100万元,货车班次及集装箱量以海关的数据作为依据。
(七)第七章是仓储补贴,一是对租用仓库开展跨境电商业务的企业按每月每平方米5元给予补贴,单家企业最高150万元;二是对存放自南沙口岸进口汽车的企业按注册地分别给予奖励,区内注册的给予每月每平方米5元的补贴,最高80万元,区外注册的给予每月每平方米3元的补贴,最高50万元。
(八)第八章是航运服务奖,一是船舶交易奖,按其成交价格1‰给予补贴,对注册地不在南沙的企业,其奖励的最高限额减半,同时补贴发放至广州航运交易所;二是国际船舶登记奖,对注册为“广东南沙”、“中国广州”船籍港的国际船舶按60元/总吨给予补贴;三是国际船舶管理奖,以实际管理的船舶总吨,按5 元/总吨标准予以奖励,最高200万元;四是国际船舶检验奖,按5000元/艘标准予以奖励,最高200万元;五是国际海员培训奖,每家培训机构最高500万元;六是国际海员外派奖,按400 元/人次标准予以奖励,最高200万元。
(九)第九章是人才奖,以《广州南沙新区(自贸片区)集聚人才创新发展若干措施实施细则》的具体规定为准。
(十)第十章是企业上市奖,以《广州南沙新区(自贸片区)促进金融服务业发展扶持办法实施细则》的具体规定为准。
(十一)第十一章是申领兑现程序,共分为5个环节进行奖励评审工作。(一)企业申报;(二)口岸办进行初审;(三)由分管口岸部门的区领导召集发改、投促、市场监管、财政、国税、地税、口岸部门等组成评审小组进行审议;(四)审议结果公示完成后拨付奖励资金;(五)事后抽查,口岸部门会同统计局、市场监管、口岸联检等部门对企业进行抽查。本章同时详细列明了航运物流政策奖项进行申报所需提交的申请材料。
(十二)第十二、三章是监督检查和附则,约定企业在享受本政策扶持后10 年内不得迁离本区,申请的奖励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接受区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对未按投资协议按期完成注册、验资、达产等承诺的企业,政策牵头部门有权终止或调整奖励金的发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