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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音频:《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广州市旧村庄全面改造项目复建安置资金监管办法的通知》的解读

发布时间:2020-03-05
来源: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音频解读】

《关于印发广州市旧村庄全面改造项目复建安置资金监管办法的通知》音频解读

      【文字解读】

  根据国家和省的部署要求,我市开展了涉及机构改革等部门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2020年,我局按《广州市司法局对涉及机构改革等部门规范性文件清理的总体审查意见》要求,对原《广州市旧村庄全面改造项目复建安置资金监管办法》进行了修订。

  一、本次修订条款

  (一)修正组织实施单位。根据《中共广州市委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穗字〔2019〕1号),本办法第二条、第四条的“市城市更新局”修改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二)第十八条实施时间修改为“自2020年3月5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同时废止《广州市城市更新局 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旧村庄全面改造项目复建安置资金监管办法的通知》(穗更新规字〔2016〕1号)。

  二、问题解答

  问题一:旧村庄全面改造项目复建安置资金是指什么?

  答:是指采用自主改造或者合作改造模式实施全面改造的旧村庄,在改造过程中用于复建物业(住宅或其他物业)及配套设施建设资金,包括复建物业建造费用、临时安置补助费用、停产停业补助费用、拆卸和搬迁补助费用、市政基础设施建设费用和公共配套设施建设费用等。

  问题二:如何设立复建安置资金监管账户?

  答:区政府或区城市更新机构与复建安置资金缴存人协商,在银行设立复建安置资金监管账户,一个项目应当设立一个独立账户。协商不成的,由区政府或区城市更新机构确定银行并设立复建安置资金监管账户。区政府或区城市更新机构应当将账户设置情况书面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问题三:复建安置资金的缴存主体如何划分?

  答:采用合作改造模式实施全面改造的旧村庄,由合作企业缴存复建安置资金。

  采用自主改造模式实施全面改造的旧村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缴存复建安置资金。

  问题四:改造项目实施不分期的,如何缴存复建安置资金?

  答:改造项目实施不分期的,在房屋拆卸前,复建安置资金缴存人按照复建安置资金总额,采用无条件银行履约保函加现金方式足额缴存复建安置资金,其中现金缴存不得低于复建安置资金总额的30%;无条件银行履约保函的有效期不得短于项目实施方案批复中复建安置工程竣工验收时间。

  问题五:改造实施分期的,如何缴存复建安置资金?

  答:改造实施分期的,在首期改造房屋拆卸之前,复建安置资金缴存人按照不低于项目复建安置资金总额30%,向区政府或区城市更新机构缴交无条件银行履约保函或者在监管账户缴存履约保证金。无条件银行履约保函的有效期不得早于项目实施方案批复中全部复建安置区建设竣工验收时间。该无条件银行履约保函额度和现金额可以根据分期改造完成情况逐期核减,但不得低于剩余复建安置所需资金的30%,至最后一期当期的复建安置资金已全额缴存后,方可不再提交该无条件银行履约保函额度和现金额。

  按照批复的分期实施方案,由区政府或区城市更新机构核定各期复建安置资金额度。除以上缴交无条件银行履约保函或者缴存履约保证金外,在当期房屋拆卸前,复建安置资金缴存人还应当按照核定的当期复建安置资金额度,采用无条件银行履约保函加现金方式足额缴存当期复建安置资金,其中现金不低于当期复建安置资金额度的30%。无条件银行履约保函的有效期不得短于当期复建安置工程竣工验收时间。

  问题六:复建安置资金账户内备存用于复建安置的现金额不少于复建安置资金总额的10%?

  答:在当期复建安置工程竣工之前,复建安置资金缴存人应当确保监管账户内备有当期复建安置资金总额10%以上的现金用于支付;缴存的现金因支付少于当期复建安置资金总额10%时,复建安置资金缴存人应当及时向监管账户补缴现金,当期无条件银行履约保函额度可以按照补缴的现金金额相应调减。当期现金累计缴存额不低于当期复建安置资金总额。

  问题七:复建安置资金缴存人应如何向属地区政府或区城市更新机构申请拨付复建安置资金?

  答:临时安置、不予复建部分货币补偿、停产停业、拆卸和搬迁补助等补偿资金可以按照计划和补偿协议支付。复建安置资金缴存人编制动迁计划,并据此制定补偿资金使用计划报区政府或区城市更新机构审批。复建安置资金缴存人按照批准的资金使用计划申请拨付补偿资金。

  复建安置资金缴存人按照工程建设进度向属地区政府或区城市更新机构申请拨付补偿资金。当期工程竣工验收及财务结算之前,复建安置建设费用拨付不超过当期复建安置建设资金总额的90%;当期竣工验收及财务结算之后,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拨付结算款及工程质量保证金。

  问题八:中止复建房建设或拖欠临迁费怎么办?

  答:未经区政府或区城市更新机构批准,自行中止建设1个月以上或拖欠临迁费1个月以上的,区政府或区城市更新机构可单方决定使用监管账户内的复建安置资金或动用无条件银行保函担保资金,由此产生的经济损失由责任主体负担,涉及违法违规行为的,责任主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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