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3年4月修订版)
1 抽样方法
在企业的成品库内、生产线末端或市场随机抽取经企业检验合格或以任何方式表明合格的近期生产的产品。
在生产领域抽样时,按产品的包装单元和数量随机抽取。产品抽样基数应不少于10件,从同一批次样品中随机抽取。抽样数量为3件,其中2件为检验样品,1件为备用样品,封存于企业。当库存基数少于10件或无库存时,应在企业生产线末端上抽取经检验合格的产品。
在流通领域抽样时,按相同生产厂、相同品牌、型号的监控摄像机类别随机抽取。抽样基数应不少于抽样数量,抽样数量为3件,其中2件为检验样品,1件为备用样品,备样封存于被抽查企业。
2 检验依据
本次抽查检验项目和检验方法依据见表1。
表1检验项目
凡是注日期的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不适用于本细则。凡是不注日期的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
3 判定规则
3.1 依据标准
GA/T 1127-2013《安全防范视频监控摄像机通用技术要求》
GA/T 1128-2013《安全防范视频监控高清晰度摄像机测量方法》
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或企业标准。
3.2 判定原则
经检验,所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标准要求,判定为被抽查产品未发现不合格;检验项目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当产品存在A类项目不合格时,属于严重不合格。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高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或包含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应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但应在检验报告备注中进行说明。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该项目不参与判定,但应在检验报告备注中进行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