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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 统一编号: CH0120210008
  • 文  号: 从府规〔2021〕8号
  • 实施日期: 2021年12月06日
  • 失效日期: 2026年12月05日
  • 发布机关: 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政府
  • 文件状态:

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政府关于广东粤电流溪河发电有限责任公司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成果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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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府规〔20218

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政府关于广东粤电流溪河发电有限责任公司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成果的公告


为切实加强水利工程管理,充分发挥水利工程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广东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广州市水务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水利部关于开展河湖管理范围和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工作的通知》(水建管〔2014285号)、《广东省水利厅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工作的通知》(粤水运管〔20197号)等文件要求,现将广东粤电流溪河发电有限责任公司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成果等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广东粤电流溪河发电有限责任公司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划定

(一)水库库区

主坝至上游500米河段,坝顶183.469米高程线(1985国家高程基准)以下的土地和水域。

(二)水库大坝及泄水建筑物

水库主坝(混凝土拱坝)及泄水建筑物管理范围为大坝左右岸坝肩侧100米,下游300米,泄水建筑物周边100米。

副坝(土坝)管理范围为坝肩两则100米,上下游坝脚外延30米。

(三)电站厂房

电站厂房,含主变室、电厂办公楼、监控楼管理范围按现有建筑物边线外延100米确定。

(四)行政办公区、仓库

行政办公区、仓库等,划界标准按不少于主体工程占地面积的3倍计算,对于已经有界线(如围墙)的地方,且两边土地权属各有诉求的,则按现有界线或使用情况进行划定。具体为坝上左岸办公区周围护坡坡顶外延5米,行政办公区、安保营房等则以现有围墙为界,物资仓库、修理厂等以现有建筑物外延510米。

(五)防汛路

大坝至下游电站片区的防汛路,按乡道管理范围标准,即道路两侧外延5米确定管理范围。

(六)发电站尾水出口

按尾水出口位置向下游延伸50米确定。

二、广东粤电流溪河发电有限责任公司水利工程保护范围划定

工程区、生产区的主体建筑物不少于200米,其他附属建筑物不少于50米。库区水库坝址上游坝顶高程线或者土地征用线以上至第一道分水岭脊之间的土地。防汛路按管理范围两侧外延10米确定保护范围。

三、管理要求

(一)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的土地和水域。国家建设需要征用管理范围内的土地,应当征得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二)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1.兴建影响水利工程安全与正常运行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2.围库造地;

3.爆破、打井、采石、取土、挖矿、葬坟以及在输水渠道或管道上决口、阻水、挖洞等危害水利工程安全的活动;

4.倾倒土、石、矿渣、垃圾等废弃物;

5.在江河、水库水域内炸鱼、毒鱼、电鱼和排放污染物;

6.损毁、破坏水利工程设施及其附属设施和设备;

7.在坝顶、堤顶、闸坝交通桥行驶履带拖拉机、硬轮车及超重车辆,在没有路面的坝顶、堤顶雨后行驶机动车辆;

8.在堤坝、渠道上垦植、铲草、破坏或砍伐防护林;

9.其他有碍水利工程安全运行的行为。

(三)在水利工程保护范围内,不得从事危及水利工程安全及污染水质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陡坡开荒、伐木、开矿、堆放或排放污染物等活动。

四、其他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附件:广东粤电流溪河发电有限责任公司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总平面图.pdf


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政府

2021125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从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秘书科 202112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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