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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 统一编号: HP0320210017
  • 文  号: 穗埔科规字〔2021〕1号
  • 实施日期: 2021年06月23日
  • 失效日期: 2024年03月28日
  • 发布机关: 广州市黄埔区科学技术局
  • 文件状态:

广州市黄埔区科学技术局 广州开发区政策研究室 广州开发区投资促进局 广州市黄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广州开发区金融工作局 广州国际生物岛(中以合作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广州知识城促进生物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十条实施细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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穗埔科规字〔2021〕1号

广州市黄埔区科学技术局 广州开发区政策研究室 广州开发区投资促进局 广州市黄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广州开发区金融工作局 广州国际生物岛(中以合作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广州知识城促进生物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十条实施细则的通知

区各有关单位:

  《广州知识城促进生物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十条实施细则》业经广州市黄埔区政府、广州开发区管委会同意,现印发实施。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径向相关主管部门反映。

广州市黄埔区科学技术局 广州开发区政策研究室

广州开发区投资促进局 广州市黄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广州开发区金融工作局 广州国际生物岛(中以合作区)管理委员会

2021年6月23日

广州知识城促进生物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十条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政府 广州开发区管委会关于印发广州知识城促进生物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十条的通知》(埔府规〔2021〕5号以下简称“本政策”),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注册登记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在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以下简称本区)范围内,有健全财务制度、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符合本区信用管理有关规定的生物医药企业或机构。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支持的单位应主要从事生物技术、生物制药、现代中药、化学药、医疗器械、生物医学工程等生物医药产业领域的研发、生产和服务。申请扶持的单位应先通过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生物医药企业认定,认定工作实行随时申报,定期集中审核。

第二章 聚焦重大项目

第一节 固定资产投资补贴

  第四条 对本政策有效期内新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达到10亿元以上的重大生物医药项目,按照固定资产投资总额的10%-30%给予支持,单个项目最高5亿元。相关条件和说明如下:

  (一)申请本补贴的项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本政策有效期内在本区依法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登记日期为准)并完成项目立项备案登记。

  2.在本政策有效期内完成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10亿元以上。

  3.不存在违反用地监管协议、土地出让合同中关于动工、竣工、投产时间约定的情况。

  4.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包含新建的土建工程、购置的新生产设备款,不包含购置土地、厂房、旧设备和作为单位流动资金的投资等。

  (二)单个项目根据以下规则获得补贴,累计最高5亿元:

  1.对10亿元以下区间的实际固定资产投资总额,按10%予以补贴;

  2.对10亿元以上、15亿元以下区间的实际固定资产投资总额,按照12%予以补贴;

  3.对15亿元以上区间的实际固定资产投资总额,按照15%予以补贴;

  4.对于具有重大引领作用的生物医药产业项目30亿元以上区间的实际固定资产投资总额,经广州市黄埔区政府、广州开发区管委会研究批准,可按不高于30%的比例予以补贴。

  第五条 企业在本政策有效期内完成项目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达到10亿元以上后可开始申请补贴,后续再对本政策有效期内新增的固定资产投资额予以补贴,每年可申请一次;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以企业提供的具有资质的第三方专项审计报告和国家统计局一套表系统的数据中的较小者为准。

  第六条 对符合固定资产投资补贴条件的企业,聘请或委托国内生物医药培训机构、高等院校开展生产技术培训的,按照实际发生培训费用的50%给予补贴:

  (一)在签订培训合同前,应提前告知区投资促进主管部门;负责培训的国内高等院校应开设有生物医药相关专业。

  (二)实际培训费用的核定以双方签订的培训合同(含税)包干价格或实际结算价格较低者为准,包括食宿费、培训费、材料费等与培训相关的费用。

  (三)需在本政策有效期内同一年度内完成合同签订、组织开展和结算,并以实际转账支付金额为准,每家企业每年最高补贴300万元。

  第七条 本节条款由区投资促进主管部门进行实质审核,并负责资金兑现工作。

第二节 标杆项目落户补贴

  第八条 对世界500强、全球制药及医疗器械行业50强、经认定的细分行业龙头、行业独角兽在区内新设立的独立法人总部、研发中心,或新入驻的国际知名实验室,在满足相应条件后,给予最高1500万元的落户补贴,同一集团最多1家总部企业申请本补贴。

  第九条 标杆项目落户补贴标准为:

  (一)对在本政策有效期内新设立或新迁入的外资企业,实缴注册资本2000万美元以上、1亿美元以上、3亿美元以上的,分别给予500万元、800万元、1500万元补贴。

  (二)对在本政策有效期内新设立或新迁入的内资企业,实缴注册资本1亿元以上、10亿元以上、20亿元以上的,分别给予500万元、800万元、1500万补贴。

  第十条 对世界500强、全球制药及医疗器械行业50强在本区新设立的具有总部或地区总部管理职能的全资子公司,在本政策有效期内达到规模以上入统的,按照第九条标准予以补贴。

  企业需提供跨国公司同意在本区设立总部或地区总部并赋予相应管理职能的内部文件复印件(文件为外文的需翻译为中文并加盖翻译公司或申报企业的公章)。

  第十一条 对满足以下条件的细分行业龙头企业设立的独立法人总部,按照第九条标准予以补贴:

  (一)全资或控股公司、分公司3家以上,其中区外公司2家以上(即区内申请总部1家,区外控股子公司或分公司2家以上,总企业数3家以上);

  (二)各类别企业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1.其他营利性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企业年度对本区经济发展贡献不少于500万元且年营业收入2亿元以上;

  2.工业企业年度对本区经济发展贡献不少于3000万元且年营业收入5亿元以上。

  第十二条 对行业独角兽在区内新设立的独立法人总部、研发中心,或新入驻的国际知名实验室在达到年营业收入1亿元以上且对本区经济发展贡献不少于200万元后,按照第九条标准予以补贴。

  第十三条 内资企业实缴注册资本以具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出具专项报告为准,外商投资企业实缴注册资本以验资报告为准(以美元之外的币种出资的,则以出资当日汇率换算成美元;外方实缴注册资本还应纳入商务部业务系统统计)。

  迁入企业需在本政策有效期内增资并完成实缴,按照增资并实缴的金额确定补贴标准。

  实缴注册资本专指货币出资,不包括其他方式出资。

  第十四条 申请本补贴的企业应当在本政策有效期内达到条件,经认定符合条件可发放补贴的,按本政策设定补贴标准一次性全额发放落户补贴。

  属于广州市内跨区迁移的,不予补贴。

  第十五条 有关用语的含义说明如下:

  (一)世界500强企业是指提出申请的上一年度入选《财富》(《FORTUNE》)杂志公布的“全球最大五百家公司”排行榜的企业本身或其直接控股子公司;

  (二)全球制药50强是指申请的上一年度入选美国《制药经理人》杂志发布的“全球制药企业50强”排行榜的企业或直接控股子公司。

  (三)全球医疗器械50强是指申请的上一年度入选QMED发布的医疗器械企业百强榜单前50名的企业本身或直接控股子公司。

  (四)经认定的细分行业龙头企业是指与本区签订投资协议且投资协议已明确属于某细分行业龙头企业本身或其直接控股子公司。

  (五)行业独角兽是指同上一年度同时入选《胡润全球独角兽榜》(由胡润研究院发布)和《中国独角兽企业》(由长城战略咨询发布)榜单的企业。

  (六)国际知名实验室是指冷泉港实验室、欧洲分子生物学实验室等在生物医药、生命科学等领域具备较强国际影响力的实验室。

  第十六条 世界500强、全球制药及医疗器械行业50强和细分行业龙头等企业设立的独立法人总部的落户补贴,由区投资促进主管部门负责兑现工作;行业独角兽企业设立的独立法人总部、研发中心,国际知名实验室的落户补贴由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兑现工作。负责兑现部门应征求项目引进部门意见。

第三节 新增场地租金补贴

  第十七条 对新增5000平方米以上租用场地且新增投资1亿元以上的重大生物医药项目,对新增部分的场地,按实际租金的30%-50%给予补贴,补贴期限3年,单个企业每年最高1000万元。

  申请单位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对新增部分的场地,按实际租金的50%给予补贴:

  (一)国内A股(包括深交所主板、中小板、创业板,以及上交所主板、科创板)上市公司新增租用场地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且新增投资1亿元及以上。

  (二)新增租用场地面积10000平方米以上且新增投资1亿元及以上。

  (三)新增租用场地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且新增投资3亿元以上。

  其他情况按新增部分场地的实际租金30%给予补贴。

  第十八条 申请重大项目新增租用场地租金补贴的生物医药企业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政策实施后新增租用场地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且新增投资1亿元以上。新增投资范围包括场地装修费、设备(含硬件和软件)费、安装调试费、材料费、设计费和其他合理费用,不包括购置土地、房屋建设、房产购买、场地租赁费用、人员经费和作为流动资金的投资,以审计报告为准。

  (二)已签订正式房屋租赁协议并通过租赁备案。

  (三)在区内租用办公用房且自用于办公、生产和研发的,企业须承诺补贴期限内办公场所不对外转租、分租,不擅自转变办公场地用途,不减少投资金额,不减少租用场地面积;如申请单位获得租金补贴后减少新增租用场地面积,应一个月内书面告知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如违反承诺,企业需要退回所领取的全部租金补贴,且不得再申请本条款扶持。

  (四)租用场地补贴面积以实际核算面积为准。

  (五)申请单位与场地出租方无利益关联。

  第十九条 对已在本区购买地块的企业,在新地块未建成投入使用之前,申报单位在本政策有效期内新增租用场地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且新增投资1亿元以上的,同样享受新增租用场地面积租金补贴。

  第二十条 对在本政策有效期内达到上述条件的企业,自首次符合条件当年起连续补贴3年,每年申请一次。

  第二十一条 本节条款由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实质审核,并负责资金兑现工作。

第三章 加速创新突破

第一节 鼓励企业研发创新

  第二十二条 对在本区取得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物临床批件(临床试验通知书)且进行产业化的创新药或改良型新药,在国内临床试验研发费用投入1000万元以上的,根据其研发进度,分阶段予以资助:

  (一)对1类生物制品(按生物制品管理的体外诊断试剂除外,下同)、1类化学药品、1类中药的创新药,每个品种按实际投入临床研发费用的40%给予资助,完成Ⅰ、Ⅱ、Ⅲ期临床试验的,经认定分别给予最高1000万元、2000万元、3000万元扶持,单个企业每年最高1亿元。

  (二)对2类生物制品、2类化学药品、2类中药的改良型新药,每个品种按实际投入临床研发费用的30%给予资助,完成Ⅰ、Ⅱ、Ⅲ期临床试验的,经认定分别给予最高500万元、1000万元、1500万元扶持,单个企业每年最高4000万元。

  第二十三条 对在国内临床试验研发费用投入1000万元以上的,进入Ⅱ期临床试验(含Ⅱ期)后研究失败的创新药或改良型新药,按照以下标准予以资助:

  (一)对1类生物制品、1类化学药品、1类中药的创新药,每个品种按实际投入临床研发费用的20%给予资助,经认定对Ⅱ、Ⅲ期临床试验研发费用分别给予最高1000万元、1500万元扶持;Ⅱ、Ⅲ期临床试验合并进行的,给予最高2000万元扶持。单个企业每年最高补贴5000万元。

  (二)对2类生物制品、2类化学药品、2类中药的改良型新药,每个品种按实际投入临床研发费用的15% 给予资助,经认定对Ⅱ、Ⅲ期临床试验研发费用分别给予最高500万元、750万元扶持;Ⅱ、Ⅲ期临床试验合并进行的,给予最高1000万元扶持。单个企业每年最高补贴2000万元。

  第二十四条 对不分期启动临床试验的创新药或改良型新药项目,其临床试验研发费用无法明确区分所处临床阶段的,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资助,资助标准详见附表。

  第二十五条 对申请临床试验研发费用资助的项目,项目所涉及的药物临床批件(临床试验通知书)的核准签发时间应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调整药物临床试验审评审批程序的公告》(2018年第50号)实施后,相关要求如下:

  (一)在本政策实施前已开展临床试验的项目,应及时向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递交项目资料,由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二)在本政策实施后启动临床试验的,以第一例受试者入组时间作为试验启动时间,启动后应在一个月内向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递交项目启动资料。

  (三)仅对本政策有效期内投入的临床试验研发费用给予资助。

  第二十六条 申请临床试验研发费用资助的单位,应当是自主研发创新成果的所有权人。向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申请临床试验涉及共同申请单位的,须由在该《药物临床试验批件》或《药物临床试验批准通知书》中所占权益比例最高的单位申请此补助,且需获得其他所有权益人同意;对于无法明确申请单位在批件中所占权益比例的,不予资助。资助金额以核定数乘以申报单位所占权益比例进行计算,即“资助金额=核定数×申报单位所占权益比例”。

  申请此补助的单位应提供其在批件占有的权益比例的合同或协议文件、所有权益人同意申请该项资助的书面材料等。

  第二十七条 申请临床试验研发费用资助所涉及产品的知识产权应该清晰、明确、无争议,不涉及正在进行的仲裁或诉讼。凡存在知识产权争议的,在争议未解决前不得申报。知识产权争议在本政策失效后获得解决的,不再予以资助。

  第二十八条 对通过受让、购买获得的项目开展临床试验的,申请单位应独家持有该项目在国内开发、生产及商业化等全部权益,对受让、购买后由申请单位投入的临床研发费用,按前述规定予以补助。

  第二十九条 同一企业的同一药品不同规格、不同适应症视为一个品种,每个品种每个阶段资助1次。

  生物制品、化学药品、中药的注册分类根据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的现行注册分类标准执行。在现行药品注册分类实施前已获准开展临床试验的品种,按照现行注册分类标准进行划分并执行,对无法明确注册分类划分的品种不予资助,以区市场监管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意见为准。

  第三十条 申请单位须承诺该单位作为所获临床试验研发费用资助项目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并将该项目在本区进行转化,自获得资助之日起10年内不转让该项目,不迁离本区。

  第三十一条 申请单位实际投入临床试验研发费用需经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审计,根据专项审计后的费用,按上述规定给予资助。

  申请单位需针对每期临床试验设立独立的研发辅助账或专账;无研发辅助账或专账的,不予资助;账目存在弄虚作假的,不予资助。

  第三十二条 每家企业每年获得本节研发费用资助累计资助限额1亿元。本章节资助的研发费用,与《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广州高新区进一步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办法》(穗埔府规〔2020〕4号)第五条给予的研发资助可以同时享受。

  三十三条 鼓励企业或机构积极进行新药研发创新,对获得相应注册批件的,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补贴,每个最高1000万元,本条款参照《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广州开发区管委会办公室关于加快IAB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穗开管办〔2017〕77号)及其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开展政策兑现工作。

  第三十四条 本节研发创新资助由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区市场监管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实质审核,并负责资金兑现工作。

第二节 鼓励临床试验机构规范化发展

  第三十五条 对符合国家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GCP)的临床试验机构,在本政策有效期内,每新增1个GCP专业学科,给予50万元补贴,单个机构每年最高300万元。

  第三十六条 对符合GCP的临床试验机构,在本政策有效期内,为非关联且无投资关系的生物医药企业或机构提供临床研究服务的,每年按核定的对外服务累计金额的10%给予补贴。单个机构对外服务累计金额补贴每年最高500万元。

  第三十七条 申请本节补贴的单位应当通过国家GCP资格认证或者按照《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GCP)和药物临床试验相关技术指导原则等要求完成相关登记备案。

  第三十八条 本节条款由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区市场监管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实质审核,并负责资金兑现工作。

第四章 支持高水平服务机构建设

第一节 培育龙头型合同研发服务机构(CRO)

  第三十九条 对龙头型合同研发服务机构(CRO)在本区设立的企业或机构,在本区租用自用办公用房的,按照实际租金的90%给予补贴,单个企业每年最高100万元。

  第四十条 龙头型CRO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一)国内A股(包括深交所主板、中小板、创业板,以及上交所主板、科创板)上市公司在本区设立的企业或机构。

  (二)申请补贴的上一年度,公司实现营业收入1亿元以上。

  (三)申请补贴的上一年度,公司为本区企业提供1类创新药物研发服务且单项合同实际发生的金额达1000万元以上。

  第四十一条 申请办公用房租金补贴的CRO,应与场地出租方无利益关联,并须承诺补贴期限内办公场所不对外转租、分租,不擅自转变办公场地用途,如果违反承诺,需要退回所领取的全部租金补贴;补贴面积以实际面积为准。

  第四十二条 对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龙头型合同研发服务机构(CRO),按照建设期研发投入经费的20%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5000万元:

  (一)固定资产投资总额达到5亿元以上,且年度营业收入2亿元以上。固定资产投资额以国家统计局一套表系统的数据及企业提供的具有资质第三方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的数据中较低者为准。

  (二)在项目立项前将项目资料提交给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对本政策实施前已启动建设的项目,应及时向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补充提交审核材料。

  第四十三条 通过审核的,对在本政策有效期内的建设期研发投入经费给予补贴;对本政策实施前已完成建设的或未通过审核的不予补贴。

  第四十四条 建设期和建设期研发投入经费规定如下:

  (一)建设期是指建设工程未竣工验收、正式投产前的时期。

  (二)建设期研发投入经费包括场地装修费、设备(含硬件和软件)费、安装调试费、材料费、设计费和其他合理费用,不包括购置土地、房屋建设、房产购买、场地租赁费用、人员经费和作为流动资金的投资。

  第四十五条 申请单位的建设期研发投入经费需经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第三方专业机构审计,根据专项审计后的费用,按上述条款给予资助。在本政策有效期内满足申报条件的企业,仅可申请一次CRO建设期研发投入经费补助,不设补差。

  第四十六条 对年度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上的合同研发服务机构(CRO),在本政策有效期内,为非关联且无投资关系的生物医药企业或机构提供服务的,每年按实际对外服务累计金额的5%给予资助,单个机构对外服务补贴每年最高限额1000万元。

  第四十七条 本节条款由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实质审核,并负责资金兑现工作。对企业申请建设期研发投入经费的,应当征求项目引进部门意见。

第二节 支持药品或医疗器械成果转化

  第四十八条 对药品或医疗器械上市许可持有人,通过委托生产其所持有产品的,经认定,按该品种实际交易合同金额的5%给予资助,最高500万元,单个企业每年最高1000万元。

  申请本补贴的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委托方和被委托方无关联和投资关系;

  (二)委托方为委托生产产品的实际持有人;

  (三)委托生产的产品应已取得药品注册证书或医疗器械注册证,按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2020新版(含修订)的药品或医疗器械注册分类属于:化学药1类、2类,中药1类,预防用生物制品1类、2类、3.2类,治疗用生物制品1类、2类、3.1类、3.2类、3.3类的药品,以及三类医疗器械。对无法明确注册分类划分的品种不予资助。

  第四十九条 对本政策有效期内签署合同委托生产其所持有的产品的,按2025年3月28日前(注:本政策有效期满一年)完成结算(结算是指已向受托方支付费用,并取得相应发票)的合同结算金额的5%给予资助。

  企业委托生产单个品种累计获得资助最高500万元,单个企业每年获得的资助最高1000万元,且不超过其当年对本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的30%。

  第五十条 鼓励CDMO/CMO龙头企业积极承担药品生产,对承接药品生产的,按实际投入费用的20%予以资助,每个品种最高1500万元,单个企业每年最高3000万元。

  第五十一条 申请本资助的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委托方和被委托方无关联和投资关系。

  (二)企业上一年度CDMO/CMO业务营收不低于1亿元。

  (三)受托生产的产品应已进入临床试验阶段或已取得药品注册证书,且按国家药品监督管理2020新版(含修订)药品注册分类属于:化学药1类、2类,中药1类,预防用生物制品1类、2类、3.2类,治疗用生物制品1类、2类、3.1类、3.2类、3.3类的药品。对无法明确注册分类划分的品种不予资助。

  第五十二条 对本政策有效期内签署合同承接药品生产的,且在2025年3月28日以前(注:本政策有效期满一年前)完成结算或部分结算的(结算是指已收取委托方费用,且已向委托方开具相应发票),按其实际投入费用的20%予以资助。

  (一)承接受托药品生产的实际投入费用按照合同结算金额的60%进行折算,即资助金额=合同结算金额×60%×20%。

  (二)企业承接生产单个品种药品累计获得资助最高1500万元,单个企业每年度获得的本项资助金额最高3000万元

  第五十三条 本节条款由区投资促进主管部门会区市场监管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实质审核,并负责资金兑现工作。

第五章 营造特质环境

第一节 建立健全新药申报服务体系

  第五十四条 创新开展新药申报服务,成立申报审批服务专班,为生物医药企业或机构的药品及医疗器械注册申报提供一站式全流程专业化服务,包括但不限于办理临床试验申请、产品上市注册申请、生产许可申请、产品备案等业务,为企业提供专业咨询和材料预审服务。

  第五十五条 申请新药申报服务须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一)属于创新药申报项目;

  (二)申请单位固定资产投资额3亿元以上;

  (三)申请单位上一年度营业收入5亿元以上;

  (四)属于由区市场监管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和区投资促进主管部门审核认定的区生物医药产业重点项目。

第二节 支持生物医药粤港澳协同创新试点

  第五十六条 在本区设立出入境公共服务平台,开展生物医药粤港澳协同研发创新试点,探索粤港澳生物制品、生物材料、实验动物通关机制,支持符合条件的科研机构实施医疗数据和血液等生物样品跨境使用。

第三节 支持建设南方生物医药技术交易中心

  第五十七条 支持建设南方生物医药技术交易中心等服务平台,促进生物技术交易和转移孵化,实现技术与资本对接以及产业资源聚集。

  第五十八条 服务平台是指扎根本区,服务粤港澳大湾区,辐射全国,聚焦生物医药技术交易、保护和运营的专业化服务机构。主要开展以下工作:

  (一)围绕生物产业发展提供专利、商标、版权、技术、要素、科技成果等各类知识产权获权、用权、维权等相关服务,促进智力成果权利化、商用化和产业化。

  (二)通过举办项目路演、沙龙、论坛等系列活动,实现技术、人才与资本对接,加快促进生物医药技术成果转化和知识产权运营,吸引创新成果(项目)与人才落户本区;

  (三)通过对技术交易和运营数据的深度利用,促进优质项目到本区开展转移孵化与产业化,实现本区产业资源聚集;

  (四)通过对技术交易和运营数据的深度利用,为本区生物产业发展和招商引资工作提供产业经济研究、产业项目评估、产业风险预警等服务。

  (五)为客户、合作伙伴提供政策咨询服务,推进产业配套和产业链建设等工作。

  第五十九条 服务平台的建设及运营主体的认定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备技术交易、保护和运营等相关资质和能力;

  (二)具有技术成果交易、技术成果保护、成果转化与孵化(加速)、项目投融资、成果转化园区运营等相关工作的成功经验与案例;

  (三)具备较强的生物医药技术判断、项目筛选、数据分析等专业背景;

  支持合作模式创新,鼓励由企业与政府(及相关专业机构)、科研机构等共同组建联合体。

  第六十条 由广州国际生物岛(中以合作区)管理委员会负责南方生物医药技术交易中心等服务平台建设及运营机构的认定,开展相关扶持工作。

第六章 强化金融支撑

第一节 母基金扶持

  第六十一条 根据《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 广州高新区进一步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办法》(穗埔府规〔2020〕4号)相关规定,由区政府、管委会出资设立的科技创新创业投资母基金,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科学决策、防范风险”原则,重点为包括生物医药产业在内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的种子期、初创期科技企业发展壮大提供资本支撑。

  第六十二条 母基金投资机构、申报管理、退出机制等具体工作规定参照《广州市黄埔区 广州开发区 广州高新区进一步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办法实施细则》(穗埔科规字〔2020〕3号)及相关规定执行,由区金融主管部门负责。

第二节 风险投资扶持

  第六十三条 对新引进符合条件的生物医药领域知名PE、VC机构给予最高2000万元扶持。以上机构投资本区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创新企业2年以上的,按照实际投资额的10%给予扶持,单个机构每年最高500万元。具体工作规定参照《广州市黄埔区 广州开发区进一步促进风险投资发展办法实施细则》(穗开金融规字〔2020〕6号)及申报指南等相关规定执行,由区金融主管部门负责。

第七章 汇聚天下英才

  第六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的重大科技创新平台和重点生物医药机构是指经认定的国家实验室(含基地)、国家技术创新中心、重大科技基础设施主要依托建设单位、省实验室、省高水平创新研究院等战略科技力量。

  第六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的重点生物医药企业是指已完成区生物医药企业(机构)认定,且须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企业:

  (一)规模以上企业且上年度区经济贡献不低于100万元;

  (二)企业累计融资达1亿元,或在上一轮融资后估值达3亿元以上;

  (三)省级以上知识产权优势企业;

  (四)区创新创业领军人才企业;

  (五)上一年度获得“独角兽”称号的企业;

  (六)企业上一年度研发投入不低于5000万元。

第一节 搭建生物医药梯队人才体系

  第六十六条 大力支持重大科技创新平台人才制度创新,鼓励引进培养高层次人才,构建战略人才引领、高端人才支撑、技术人才做实的生物医药梯队人才体系,在区杰出人才、优秀人才、精英人才遴选名额上给予重点倾斜,最高上浮50%。

  第六十七条 杰出人才、优秀人才、精英人才的遴选认定,根据《广州市黄埔区 广州开发区 广州高新区聚集“黄埔人才”实施办法》(穗埔组通〔2020〕17号)及相关配套实施办法和申报指南有关规定进行,由区委组织部门负责。

第二节 首套房购买补贴

  第六十八条 对重大科技创新平台、重点生物医药企业或机构引进的优秀青年人才,经认定,对其在本区购买的广州市首套住房给予50万元一次性购房补贴,补贴金额不超实际购房金额的50%。同一企业每年申请不超过3人,同一科研院所每年申请不超过10人。

  第六十九条 申请一次性购房补贴的申请人须同时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生物医药、生命科学领域具有丰富的研究经验和较强的创新能力;

  (二)年龄不超过45周岁(计算截至申请当日);

  (三)在世界知名大学(限全球综合排名前150名的一流大学,以申报时最新的上海交通大学高等教育研究院《世界大学学术排名》或泰晤士报《全球顶尖大学排行榜》排名为依据)获得生物医药、生命科学相关领域博士学位;

  (四)应在申报单位工作满一年,且在本区缴纳社会保险费和工资薪金类个人所得税,申请补贴时在申报单位的上一年度个人收入应纳税所得额不少于60万元;

  (五)与申报单位签订连续3年以上劳动合同,且取得申报单位书面同意。

  第七十条 申请一次性购房补贴,所购房产需同时符合以下要求:

  (一)在广州市范围内无有效住房产权,在本政策有效期内,在本区范围内购买首套商品住房的(以下简称“首套住房”),购房时间以购房发票。

  (二)申请人在取得购房发票当日起,满一年后方可提出兑现申请,申领补贴期间该房产所有权不得发生变更;取得购房发票当日起2年内未提出兑现申请的,视为逾期不予兑现。

  已婚人才购房补贴申请以家庭为单位,夫妻双方均符合申请条件的,仅可由一方提出申请,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由人才本人申请购房补贴:

  (一)配偶、未成年子女名下无本市有效住房产权的,申请购房补贴的房产应为人才本人单独购买或与配偶联名购买的首套住房。

  (二)配偶已在本市有有效住房产权且为配偶婚前财产的,人才本人在本区范围内购买的广州市首套住房。

  离婚人士离婚前已在本市有有效住房产权的不予补贴。

  第七十一条 本条款与《广州市黄埔区 广州开发区 广州高新区聚集“黄埔人才”实施办法》(穗埔组通〔2020〕17号)的购房补贴、博士后安家费不可同时享受。

  已认定为区杰出、优秀、精英人才等高层次人才的不得申领该项购房补贴。

  第七十二条 本节条款由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实质审核,并负责资金兑现工作。

第八章 打造顶尖研发

第一节 科技项目配套

  第七十三条 坚持以服务全球顶尖实验室、建设国际生物安全示范区为目标,支持区内科研机构和企业与广州实验室等重大创新平台开展联合科研攻关,对纳入广州实验室等重大创新平台体系并承担国家、省、市科技部门立项资助的重大或重点专项科研任务的企业或机构,采用后补助方式予以配套,分别按照100%、70%、50%的比例,给予最高1000万元、600万元、200万元资金配套。

  单个项目获得上级和本区财政资助总额不超过项目承担单位自筹资金总额,超过部分不予配套。科技项目验收通过后,由项目承担单位申请本区的科技项目配套资助。

  第七十四条 科技项目配套资助采取集中申报的方式,具体按照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后补助项目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节 支持生物岛企业产学研合作

  第七十五条 支持生物岛内企业、机构与广州市内高校、医院、科研院所等开展产学研医用深度合作,对使用合作单位实验室和大型设备仪器的岛内企业或机构,按实际发生试验检测费用的30%给予补贴,单个企业或机构每年最高30万元。

  第七十六条 同一法定代表人企业、隶属于同一集团企业、关联企业、控股企业、母子公司等相关企业之间互相使用实验室和大型设备仪器的不纳入补贴范围。

  第七十七条 申请试验检测费用补贴的企业,由广州国际生物岛管理委员会进行实质审核,并负责资金兑现工作。

第九章 创建集群品牌

  第七十八条 支持创新成果在知识城产业化,对在知识城产业化的创新药、改良型新药及Ⅱ、Ⅲ类医疗器械,给予产业用地供应,或提供具有独立产权的工业厂房。完善园区功能配套,支持产业项目提高土地利用率。

  第七十九条 支持产业项目提高土地利用地,依据《广州市黄埔区 广州开发区企业申请提高工业用地利用效率实施办法》(穗开规划资源规字〔2019〕3号)相关规定执行。

  第八十条 完善产业园区、产业用地功能配套,依据《关于新型产业用地与产业园区功能配比的指导意见(试行)》(穗开规划资源规字〔2019〕1号)和《关于印发广州市黄埔区 广州开发区企业申请提高工业用地利用效率操作细则的通知》(穗埔政数规字〔2019〕2号)等政策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章 附则

  第八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所需资金分别纳入区组织、科技、投资促进、金融和生物岛管委会等业务主管部门年度预算安排,并由各业务主管部门按黄埔区、广州开发区的有关文件规定负责资金审核发放。

  区各业务主管部门按照《关于印发广州市黄埔区 广州开发区预算绩效管理办法的通知》(穗埔财〔2020〕380号)的规定做好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区财政、审计部门按职责对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和开展绩效管理工作。

  第八十二条 本政策补贴资金直接划拨至企业基本账户,因补贴金引起的税收,由企业、机构或个人按国家规定自行全额承担;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当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主要用于企业或机构的生产经营等方面(明确补贴给个人的除外),不得挪作他用。

  第八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中的“以上”、“最高”、“不超过”、“不低于”、“不少于”,均包含本数。如无特殊注明,本实施细则中的金额以人民币为计价单位。

  第八十四条 符合本实施细则规定的同一事项或同一项目, 同时又符合本区其他扶持政策规定(含上级部门要求区里配套或负担资金的政策规定)或重点项目扶持规定的,按照从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扶持;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对于与区政府、管委会签订一事一议投资协议的企业或机构,按协议约定执行。

  八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涉及的政策兑现事项采用“一门受理、内部流程、集成服务、限时办结”政策兑现办理模式。区政策研究室负责形式审核和跟踪督办,区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实质审核。对审核通过的补贴、补贴申请,由区相关部门按程序进行资金拨付。申请补贴、补贴的企业、机构或个人,按区政务服务中心政策兑现窗口通知的时间要求按时提交申报材料,逾期不申请视同自动放弃。

  第八十六条 申请补助资金的企业、机构或个人如实填报相关信息,严禁各类中介机构或者个人非法截留、挪用、套用、冒领补助资金,申请本政策补贴资金的企业或机构须提交承诺书,承诺对相关补贴政策及约定已知悉,获得本政策补贴的企业如违反承诺,应当主动退回领取的相关补贴资金。

  对弄虚作假骗取本实施细则资金的,或者违反本实施细则规定截留、挤占、挪用、滥用补助资金,企业、机构或个人应主动退回补助资金。企业、机构或个人不主动退回的,各资金发放部门有权追回已发放的资金。区各资金发放部门对企业、机构或个人的失信行为依法予以公示,并纳入信用档案,在三年内不予受理该企业、机构或个人补助资金的申请。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申请补助资金的企业、机构或个人如被列为国家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在完成信用修复,退出国家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之前,各资金发放部门应当暂缓或取消补贴资金的发放。

  第八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各条款的申请材料以区政策兑现服务信息系统公开发布的办事指南为准。

  第八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3月28日,有效期满而相关扶持资金应当支付而尚未支付完毕的,应继续执行至全部完毕。


  附表:不按分期启动临床试验项目资助标准.docx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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