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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政府关于划定广州枢纽东北货车外绕线(黄埔区)安全保护区的公告》的解读

  • 2020-07-30
  • 来源: 黄埔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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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加强铁路安全管理,保障铁路运输安全和畅通,保护居民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铁路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39号)第二十七条和《广东省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起草了《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政府关于划定广州枢纽东北货车外绕线(黄埔区)安全保护区的公告》,下称“《公告》”),现就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修订背景

  2020年6月30日,我区起草了《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政府关于划定广州枢纽东北货车外绕线(黄埔区)安全保护区的公告》,该公告一次征求相关部门意见,一次在网站上公开征求意见,结合征求意见情况修改完善后,文件于7月24日经我局政策法规与信访处审核(政策法规与信访处审核意见附后),并经我局领导班子集体讨论通过。

  二、起草依据

  (一)《铁路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39号;

  (二)《广东省铁路安全管理条例》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3号)。

  三、重要内容说明

  (一)《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第四章铁路线路安全第二十七条规定铁路线路两侧应当设立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的范围,从铁路线路路堤坡脚、路堑坡顶或者铁路桥梁外侧起向外的距离分别为:城市市区为8米;城市郊区居民居住区为10米;村镇居民居住区为12米;其他地区为15米。

  在铁路用地范围内划定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的,由铁路监督管理机构组织铁路建设单位或者铁路运输企业划定并公告。在铁路用地范围外划定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铁路监督管理机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等部门划定并公告。

  铁路建设单位或者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根据工程竣工资料进行勘界,绘制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平面图,并根据平面图设立标桩。

  (二)《广东省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铁路监督管理机构应当依照《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组织划定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并向社会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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