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荔湾区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管理实施细则政策解读

  • 2019-01-09
  • 来源:荔湾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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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荔湾区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已于2018年6月15日以荔湾区政府名义印发。现就《实施细则》的出台背景、出台依据、出台目的、制定过程、主要内容、施行时间等进行解读。

一、出台背景和依据

2014年6月,荔湾区印发了《荔湾区经济联社“三资”交易管理办法(试行)》,试行三年。三年来,荔湾区经济联社“三资”交易活动得到有效规范,保障了联社集体和社民的权益。2015年4月广州市政府印发了《广州市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管理办法》(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19号),2015年5月,广州市委、市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广州市农村集体“三资”管理责任追究制度》(穗文〔2015〕6号),规范全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集体资产的交易管理。

为加强荔湾区经济联社集体资产交易的监督管理,根据《广东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广州市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管理办法》《广州市农村集体“三资”管理责任追究制度》以及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若干规定(试行)》等有关法规、政策和文件精神,在《荔湾区经济联社“三资”交易管理办法(试行)》基础上,按照《广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等相关规定要求和程序,出台《实施细则》。

二、出台目的

进一步加强荔湾区经济联社经营管理,深入贯彻落实广州市交易管理办法和责任追究制度,规范经济联社集体资产交易监管,切实防范经营管理风险,保障集体资产安全运营,维护集体和群众利益。

三、制定过程

2017年7月10日发出《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书面征求荔湾区18个相关职能部门、11个涉农街道及21个经济联社的意见;2017年7月12日组织座谈会,邀请荔湾区各经济联社主要领导共21人前来参加并共同探讨《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2017年7月19日组织座谈会,邀请荔湾区区委办、区法制办、区监察局等18个部门及11个涉农街道前来参加并共同讨论《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的修订;按实际情况采纳各方意见并修改后,2017年11月20日在广州市荔湾区经济联社“三资”交易平台网站上发布《实施细则》(征求公众意见稿)向公众公开征求意见不少于10日,期间并无收到任何公众的意见;2017年12月4日报送到荔湾区法制办进行合法性审查,并于12月15日审查通过;2017年12月27日组织风险评估研讨会,研究探讨《实施细则》发布后的可行性和可操作性;2018年3月19日经荔湾区政府党组会议研究原则同意并提出修改意见;按荔湾区政府党组会议提出的要求修改后,2018年5月4日经荔湾区政府审议同意印发;2018年6月15日以荔湾区政府名义印发。

四、主要内容

《实施细则》共有七章,四十五条。第一章为总则,第一至第八条;第二章为机构设置及职能,第九至第十五条;第三章为交易方式,第十六至第十九条;第四章为交易程序,第二十至第二十一条;第五章为交易规则,第二十二至第二十八;第六章为交易管理与监督,第二十九至第四十三条;第七章为附则,第四十四至四十五条。

五、施行时间

《荔湾区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管理实施细则》于2018年6月15日以荔湾区政府名义印发,有效期为五年,自2018年7月15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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