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医疗保障局 广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做好慢性病长处方和“互联网+” 复诊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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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0-0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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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穗医保发〔2020〕22号

各区卫生健康局,各定点医疗机构:

  为促进本市“互联网+”医疗服务健康发展,加强参保患者慢性病保障,满足参保患者多样化就医需求,落实《广东省医疗保障局 广东省卫生健康委转发关于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开展“互联网+”医保服务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粤医保发〔2020〕10号)、《广东省医疗保障局转发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完善“互联网+”医疗服务价格和医保支付政策指导意见的通知》(粤医保发〔2019〕30号)、《广东省卫生健康委 广东省中医药局关于转发互联网医院建设标准(试行)等3个文件的通知》(粤卫函〔2019〕198号)、《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互联网+”慢性病复诊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医保函〔2020〕60号)等文件要求,现就加强慢性病医疗保障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本市医保定点医疗机构(简称“定点医疗机构”)可根据患者实际情况,合理增加单次处方用药量,减少病人到定点医疗机构就诊配药次数。

  二、新冠肺炎疫情结束后,对享受本市高血压、糖尿病等医保一类门特待遇的参保人(简称“参保人”),在二级及二级以下定点医疗机构(含未定级)就诊的,经诊治医生评估可将处方用药量放宽至3个月;其他定点医疗机构可放宽至1个月。本市医保统筹基金、医疗救助金对按月度最高支付限额管理的一类门特调整为按自然季度限额管理,季度限额为月度限额的3倍(季度限额当季度有效,不滚存、不累计)。

  三、经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批准设置互联网医院或批准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的定点医疗机构,与市医保经办机构签订补充协议后,使用在穗注册医师为参保人提供互联网复诊的网上就诊诊查费纳入医保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由医保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按规定结算。

  四、定点医疗机构应按规定进行风险提示,获得参保人的知情同意,落实线上实名制就医并做好医保待遇标识,保障参保人权益。

  五、定点医疗机构网上就诊诊查费应按本市普通门诊诊查费标准收费,纳入医保统筹基金支付的,按相应支付标准支付。

  六、定点医疗机构应严格按照卫生健康部门关于互联网医院、互联网诊疗的有关管理办法和规定提供互联网复诊服务,完善线上处方审核制度,加强医疗服务行为管理,并按医保经办机构指引做好备案管理、目录匹配和信息系统连通等工作,进一步加强慢性病长处方涉及药品的配备,做到合理用药、合理诊疗。

  七、市医保经办机构根据本通知制定配套措施,按照线上线下医疗服务统一管理的原则,进一步加强协议管理和考核。

  八、各有关单位要密切关注政策执行情况,跟踪政策实施效果;要切实加强互联网诊疗服务的监督管理,规范医疗服务行为。

  九、本通知自2020年5月1日起执行。


  广州市医疗保障局 广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0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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