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音频解读】《关于做好慢性病长处方和“互联网+”复诊工作的通知》的解读

  • 2020-04-30
  • 来源: 广州市医疗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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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音频解读】《关于做好慢性病长处方和“互联网+”复诊工作的通知》的解读

  一、《通知》出台背景是什么呢?

  我局已按国家、省文件规定,在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实施慢性病长处方和互联网复诊的医保政策,有效减少参保人看病就医次数,降低感染疾病的风险。为进一步加强参保患者慢性病保障,促进我市“互联网+”医疗服务健康发展,满足参保患者多样化就医需求,我局与市卫健委联合印发《关于做好慢性病长处方和“互联网+”复诊工作的通知》(穗医保发〔2020〕22号,简称《通知》)并自2020年5月1日起实施。

  二、《通知》中关于慢性病长处方的规定是怎样的?

  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参保患者的慢性病长处方用药量、支付限额等按《关于做好医疗保障服务管理推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有关规定执行。疫情结束后,慢性病长处方的管理统一调整为按《通知》执行,具体如下:

  新冠肺炎疫情结束后,对享受本市高血压、糖尿病等医保一类门特待遇的参保人,在二级及二级以下定点医疗机构(含未定级)就诊的,经诊治医生评估可将处方用药量放宽至3个月;其他定点医疗机构可放宽至1个月。本市医保统筹基金、医疗救助金对按月度最高支付限额管理的一类门特调整为按自然季度限额管理,季度限额为月度限额的3倍(季度限额当季度有效,不滚存、不累计)。

  三、《通知》中关于慢性病互联网复诊的规定是怎样的?

  (一)纳入医保支付的互联网复诊服务范围。

  经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批准设置互联网医院或批准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的定点医疗机构,与市医保经办机构签订补充协议后,使用在穗注册医师为享受本市高血压、糖尿病等医保一类门特待遇的参保人提供互联网复诊的网上就诊诊查费纳入医保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由医保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按规定结算。

  (二)网上就诊诊查费收费和支付标准。

  定点医疗机构网上就诊诊查费应按本市普通门诊诊查费标准收费,纳入医保统筹基金支付的,按相应支付标准支付。以职工医保为例,符合规定的职工医保参保人网上就诊诊查费统一按10元/次收取,医保统筹基金报销7元/次。

  (三)配套的服务管理措施。

  定点医疗机构应按规定进行风险提示,获得参保人的知情同意,落实线上实名制就医并做好医保待遇标识,保障参保人权益。定点医疗机构应严格按照卫生健康部门关于互联网医院、互联网诊疗的有关管理办法和规定提供互联网复诊服务,完善线上处方审核制度,加强医疗服务行为管理。

  四、什么时候才能按《通知》规定享受慢性病互联网复诊医保报销呢?

  定点医疗机构需经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批准设置互联网医院或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并向医保部门申请及完成信息系统改造、签订协议后,才能为参保人提供医保慢性病互联网复诊服务。具体开通服务情况请留意各定点医疗机构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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