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音频解读】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政府关于广佛环东环(海珠区段)、穗莞深琶洲支线(海珠区段)城际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划定的公告

  • 2021-06-24
  • 来源: 海珠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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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广佛环东环(海珠区段)、穗莞深琶洲支线(海珠区段)城际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划定


  1.为什么要设置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

  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是指为防止外来因素干扰铁路列车运行,减少铁路运输安全隐患,保护国家重要基础设施,在铁路沿线两侧一定范围内对影响铁路运输安全的行为进行限制而设置特定区域。这里所说的铁路线路,包括铁路钢轨道床、路基、边坡、侧沟及其他排水设备、防护设备等,以及铁路桥梁、隧道、场站等。

  《铁路安全管理条例》本着维护铁路运输安全、节约用地,方便沿线群众生产生活的原则,参照我国相关行业的做法和经验,设定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保障铁路安全畅通、保护铁路沿线社会公众生命和财产安全。

  2.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的范围有多大?

  《广东省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高速铁路隧道上方中心线两侧各五十米、高速铁路地下车站结构外沿线外侧起向外五十米的区域,一并纳入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范围。

  在广佛环东环(海珠区段)〔DSK12+581至DSK18+389、DXK12+605至DXK18+399〕、穗莞深琶洲支线(海珠区段)〔DK0+000至DK4+912.60〕途经海珠区琶洲街、官洲街,海珠区范围线路和车站全为地下。线路、路基、隧道、建筑限界以及列车运行控制系统等主要工程设计依据均按高铁设计标准和高速铁路技术管理规程。参照《广东省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范围为高速铁路隧道上方中心线两侧各五十米、地下车站结构外沿线外侧起向外五十米的区域;桥梁及路基地段按城市市区高速铁路划定。

  3.如何把握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与铁路用地的关系?

  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是为了保障铁路运输安全而设的一个特定区域。在此区域内,禁止从事危及铁路运输安全的行为,但并不改变用地的权属关系。铁路用地的取得有两种方式,一种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通过划拨方式取得铁路建设用地,另一种是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铁路用地。通过这两种方式取得的铁路用地,均具有产权属性。

  在实际划界时,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边界与铁路用地边界可能出现不一致的情况。铁路用地边界可能大于安全保护区边界,也可能等于或小于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边界。无论是在铁路用地地界内还是地界外,《铁路安全管理条例》所列的禁止性规定都同样适用。

  4.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如何划定?

  《铁路安全管理条例》对不同情况下的划定程序和权限作出了具体规定:

  一是在铁路用地能满足铁路线路安全保护要求的情况下,由铁路监督管理机构组织铁路建设单位或者铁路运输企业划定并公告。

  二是在铁路用地范围外划定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铁路监督管理机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等部门划定并公告。划定主体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包括省、市(设区的市)、县三级地方人民政府。

  三是在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的范围可能与公路建筑控制区、河道管理范围、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航道保护范围或者石油、电力以及其他重要设施保护区重叠的情况下,条例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划定并公告,同时要求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协商。这里所指的有关部门,包括但不限于铁路监督管理机构、交通运输部门、河道管理部门、水利管理部门、航道管理部门、石油电力以及其他相关企业等。有关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进行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最终划定并公告的主体仍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本次公告主要是在铁路用地范围外划定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由海珠区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告。

  5.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有何限制?

  《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禁止在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烧荒、放养牲畜、种植影响铁路线路安全和行车瞭望的树木等植物。”

  《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禁止向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排污、倾倒垃圾以及其他危害铁路安全的物质。”

  《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在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等设施,取土、挖砂、挖沟、采空作业或者堆放、悬挂物品,应当征得铁路运输企业同意并签订安全协议,遵守保证铁路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施工安全规范,采取措施防止影响铁路运输安全。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派员对施工现场实行安全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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