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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 统一编号: BY0120140030
  • 文  号: 云府〔2014〕26号
  • 实施日期: 2014年07月25日
  • 失效日期: 2017年07月24日
  • 发布机关: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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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并加强农村学前儿童看护点管理的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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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府〔 2014 26号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并加强农村学前儿童看护点管理的指导意见

各镇人民政府,区有关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幼儿园管理条例》和《广东省规范化农村幼儿园的办园标准(试行)》、《广州市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广州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学前教育管理工作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借鉴上海,苏州、广州市兄弟区的有关做法,现就我区建立并加强学前儿童看护点管理,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学前儿童看护点的定义

学前儿童看护点是以农村学龄前儿童为服务对象,提供看护管理的场所。

二、指导思想

建立一批学前儿童看护点(以下简称“看护点”)并加强管理,是确保农村适龄儿童人身安全和身心健康发展的迫切需要。做好这项工作,对保障民生和探索建立新形势下社会管理新机制,维护社会稳定,有着重要的意义。各镇要结合本地经济发展与学前适龄儿童的实际,积极创造条件,妥善解决农村适龄儿童接受看护的问题,加强对看护点的管理和监督。

三、工作目标

合理规划学前教育资源的设点布局,建立一批规范的看护点并提高看护点的看护质量,形成区、镇多部门的联动管理机制,提高看护点管理的有效性,提升我区幼儿园的办园标准。

四、看护点的基本要求

(一)硬件条件。

1. 设置地点要求。看护点原则上设置在镇的行政村,一村一点,已设置幼儿园(含民办幼儿园)的行政村及城区均不予设置。

2. 场地房屋要求。幼儿活动场所相对独立,周边环境无安全隐患,清洁、整齐。看护点的房屋要通过房屋安全鉴定和当地公安派出所日常消防监督检查,确保安全,杜绝危房,建筑防火、消防设施齐备,消防安全管理要达到相应要求。看护点不能以“幼儿园”、“托儿所”挂牌及招生,应标注“学前儿童看护点”。

3. 活动室要求。幼儿活动室宜在三层以下(含三层),每间活动室面积应在 45平方米以上(生均不少于 1.5平方米),具备通风和采光条件,有适量的玩具柜、书柜、书包柜、音像设备等,有适合幼儿年龄特点的生均 3件以上的玩具和生均 2册以上的幼儿图书,有 3种以上能成套操作的桌面玩具;有专门的盥洗室,配备与儿童身高、手臂长短相符的 4 5个水龙头洗手盆及水龙头,配备的坐便器应依据儿童身高、坐高标准,数量应能满足儿童的使用需要。配备饮水设备,保暖桶和茶水柜,每人一杯一巾。饮水桶应具备锁定装置。夏季有防暑降温的设备。

4. 户外场地及设施要求。建设全覆盖的视频监控系统,生均户外活动面积不少于 2平方米,有满足需要的户外玩具,有小型体育活动器械。

5. 开水间要求。看护点原则上不设食堂,不开设幼儿用餐服务,可实际设立开水间,配备烧煮开水、消毒茶杯、毛巾满足的设施设备,满足幼儿饮水需求。

6. 午睡室要求。配备儿童午睡的床垫或固定床或可叠放收藏的小床,每生一席,不设双层床。

(二)人员要求。

1. 持证要求。看护点所有工作人员应取得《健康合格证》后方可上岗,且每年定期体检,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无犯罪记录。其中,看护人员还须具有保育员资格,年龄不超过 55周岁;看护点设立专职或兼职的卫生保健员,具有卫生中专以上学历或高中以上学历,须经过卫生部门的岗前培训,并取得合格证。

2. 人数要求。看护点的适龄儿童( 2— 6岁)控制在 90人以内,看护人员与幼儿比例控制在 1∶ 15之内。

3. 举办者要求。举办者为村、社集体组织,需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

4. 负责人员要求。有教师资格证或中专以上学历证明。

5. 保安要求。每个看护点要配备 1名专职保安,并持保安上岗证,保证幼儿看护期间有保安在岗。

(三)卫生要求。

1. 健康检查要求。看护点的幼儿须持有预防接种证和符合年龄段的接种记录;儿童入看护点前应当经医疗卫生机构进行健康检查,合格后方可进入看护点;看护点每年必须开展儿童定期健康检查工作。

2. 卫生保健要求。看护点应建立传染病报告、消毒隔离、每日晨检和全日健康观察制度,发现传染病后应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处理。玩具、用品无毒无害,且有定期消毒等措施。严格执行卫生消毒制度,做好室内外环境及个人卫生。看护点进门处有流动水洗手。

(四)安全要求。

1. 安全责任人。举办者对看护点房屋建筑结构及其附属设施使用安全负责。看护点设有幼儿安全工作责任人,专门负责幼儿安全工作,并把安全工作落实到人,层层签订安全协议。定期召开安全工作会议,有记录。开展安全工作检查,有记录。

2. 看护安全。幼儿活动、午睡时由看护人员看护,不得擅自离岗,保证幼儿看护工作无盲点,如有特殊情况,也必须把幼儿交给女性工作人员照看。

3. 饮水安全。每日提供符合卫生、安全要求的饮用水。

4. 物品安全。电器设备与消毒用品放在儿童触摸不到的地方,专用专放。消毒用品放在儿童触摸不到的地方。安装与 110连通的报警装置、探头等,制定使用预案,组织相关人员正确操作使用。按消防要求配备消防设施设备。房屋通道和电器设备等符合消防要求。

(五)收费要求。

看护点的收费由举办单位通过成本核算合理自主制定,要做好收费公示及宣传解释工作。

五、看护点的登记

举办者填写好《登记表》(见附件 1),并备齐相关材料(见附件 2),到所在地镇教育指导中心进行看护点的登记。

看护点是解决当前历史遗留的一些无证村集体举办幼儿园问题而采取的过渡性临时措施,设置看护点的有效期限为 3年。 3年内通过整改能达到幼儿园办园标准的,发放幼儿园牌照; 3年后,无法通过整改达到幼儿园办园标准的,将关闭看护点。

六、监督与检查

(一)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

1. 区成立白云区学前儿童看护点管理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由区政府分管领导担任,副组长由区教育局局长和区综治办主任担任,成员由各镇、区综治办、区公安分局、区财政局、区民政局、区教育局、区卫生局、区发改局、区国土房管分局、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等组成,统筹规划全区看护点工作,协调各部门做好对看护点的管理。

领导小组下设区学前儿童看护点管理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教育局,办公室主任由区教育局分管领导担任,明确各部门职责,发挥联动机制,加强对看护点的管理和监督。

2. 成立镇加强学前儿童看护点管理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由各镇分管领导担任,联合相关职能部门,根据文件精神和相关规定,有效落实对看护点的各项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下设镇学前儿童看护点管理办公室,由综治办、派出所、教育指导中心、社会事务办、安监办、当地医院人员组成,具体负责看护点的日常管理和监督,并配备具有一定综合管理能力的托幼辅导员。

(二)明确职责,落实管理工作。

1. 属地化管理。看护点由所属镇管理,镇是学前儿童看护点安全防范工作的责任主体,要充分发挥领导小组和看护点管理办公室的作用,加大管理和联合检查的力度,确保辖区内看护点的看护和安全防范水平的质量。

1)做好区域学前教育资源规划。各镇要根据辖区内学前教育发展的现状和接受看护的适龄儿童( 2— 6岁)的实际需求,合理规划学前教育的设点布局。

2)落实看护点的安全卫生工作。各镇及区有关单位要加强对看护点的安全卫生管理工作的指导,定期开展看护点内部安全卫生检查及其周边治安整治。督促举办者落实房舍安全、消防配置等安全管理要求,落实消防、消毒隔离、饮水安全等卫生要求。

3)重视对看护点人员的管理。要保证幼儿看护期间有保安在岗。要建立看护点各类人员的信息档案,督促举办者严格按照人员配置标准及要求聘用工作人员。

4)加强对看护点的日常监管。通过定期检查与不定期抽查相结合的方法,对看护点的安全卫生、人员资质、收费等进行检查。

2. 部门职责。各相关部门协作联动,明确职责,切实形成工作合力。

1)区教育局:作为教育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看护点日常工作的检查和监督,指导镇做好学前教育资源规划及看护点的备案、管理等工作;会同区卫生局定期对看护点负责人、看护人员及保健员进行“看护点管理”、“儿童保育”、“卫生保健”、“急症救助”等内容的专业培训,制定对看护点困难儿童的资助办法。

2)区综治办:充分发挥牵头协调职能,加强对看护点安全防范工作的督导检查,把看护点的建设管理列入创建平安工作内容,并纳入年终考核中。

3)区公安分局:维护看护点及周边环境的安全稳定,指导辖区派出所与看护点密切保持联系,加强看护点周边的治安巡逻,处理紧急突发情况,保证看护点的幼儿安全。区公安消防大队要加大对看护点消防安全检查的力度,落实看护点消防安全制度及消防安全责任制的情况,指导看护点使用消防设施及日常的保养维护,并督促辖区派出所切实履行消防监督职责。

4)区卫生局:加强对看护点卫生保健工作的业务指导、培训和检查,加强对看护点的消毒隔离及传染病预防等工作的指导与检查;监督看护点做好工作人员持健康证上岗及定期体检,做好幼儿健康体检及入看护点查验预防接种证等卫生安全工作。

5)区国土房管分局:加强对房屋安全的指导和监管。

6)区发改局:加强对看护点的日常收费管理,督促做好收费公示,对存在价格违法行为的机构进行监督和处罚。

(三)建立制度,形成长效机制。

1. 建立通报会商制度。区及镇的工作领导小组要定期召开会议,针对看护点存在的问题,研究整改措施,对重大问题要重点研究,提出工作意见和建议。区学前儿童看护点管理办公室要建立及时通报看护点情况,商议并解决管理过程中发现的各类问题。

2. 建立日常监管制度。各镇及相关部门要将定期检查与不定期抽查相结合,形成检查、反馈、整改的循环管理机制,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将检查、指导和管理工作落到实处。

七、实施时间

本指导意见有效期为 3年,从颁布之日起实施,实施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区教育局反映。

 

 

附件: 1.广州市白云区农村学前儿童看护点登记表

2. 广州市白云区农村学前儿童看护点登记所需资料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

2014725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附件列表:
附件1:广州市白云区农村学前儿童看护点登记表.docx
附件2:广州市白云区农村学前儿童看护点登记所需材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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