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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 统一编号: CH0120190001
  • 文  号: 从府规〔2019〕1号
  • 实施日期: 2019年01月30日
  • 失效日期: 2024年01月29日
  • 发布机关: 从化区人民政府
  • 文件状态:

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森林防火令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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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府规〔2019〕1号

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森林防火令的通告

 

当前,我区已进入森林特别防护期。秋冬季节风高物燥,林区民俗用火、野外生产生活用火增多,稍有不慎,容易引发森林火灾。为严控火源,有效预防森林火灾,切实保护我区森林生态资源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确保生态文明建设成果,根据《森林防火条例》《广东省森林防火条例》等规定,特发布森林防火令。

一、防火期

根据《广东省森林防火条例》规定:本省实行全年森林防火。每年10月1日至次年4月30日为我区森林特别防护期。每年春节、元宵、清明、中秋、国庆、重阳等传统民俗拜祭节日及森林火险气象等级达到四级以上(含四级)时,为我区森林高火险期。

二、防火区域

全区所有林地及距离林地边缘30米范围内的区域划定为森林防火区。

三、防火规定

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禁止下列行为:

(一)上坟烧纸、烧香点烛等;

(二)燃放烟花爆竹、孔明灯等;

(三)携带易燃易爆物品;

(四)吸烟、野炊、烧烤、烤火取暖;

(五)烧黄蜂、熏蛇鼠、烧山狩猎;

(六)炼山、烧杂、烧灰积肥、烧荒烧炭或者烧田基草、甘蔗叶、稻草、果园草等;

(七)其他容易引起森林火灾的用火行为。

四、违法处理

违反本防火令,根据《广东省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未引起森林火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两百元以上两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引起森林火灾的,对个人并处两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根据《广东省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拒不执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布的森林防火命令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给予处罚。

五、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预防森林火灾、报告森林火情的义务。一旦发现森林火情,要立即向我区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或当地镇政府报告(联系电话:87916119、87988241)。森林火灾报警电话:110、119、12119。

六、本通告自印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特此通告

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政府

2019年1月12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从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秘书科  2019年1月3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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