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为有效保护林业资源,维护生态平衡和公共安全,《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森林防火令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由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政府在辖区范围内颁布实施,现就《通告》有关条文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和目标
2017年6月2日,《广东省森林防火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上通过,于2017年9月1日起正式施行。为贯彻落实《条例》规定要求,强化森林防火责任落实,不断推进森林防火工作,结合实际,我区通过制定公布《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森林防火令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引导群众在防火期内自觉遵守森林防火令相关规定,自觉抵制违规用火行为,有效预防森林火灾的发生,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森林资源,维护林业生态文明建设成果。
二、制定依据
(一)国家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防火条例》。
(二)地方性法规:《广东省森林防火条例》。
三、主要内容
(一)防火期
根据《广东省森林防火条例》规定:本省实行全年森林防火。每年10月1日至次年4月30日为森林特别防护期。每年春节、元宵、清明、中秋、国庆、重阳等传统民俗拜祭节日及森林火险气象等级达到四级以上(含四级)时,规定为森林高火险期。
(二)防火区域
全区所有林地及距离林地边缘30米范围内的森林防火区为防火区域。
(三)防火规定
在防火期和防火区域内,禁止一切野外用火。凡进入防火区域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禁止下列行为:
(一)上坟烧纸、烧香点烛等;
(二)燃放烟花爆竹、孔明灯等;
(三)携带易燃易爆物品;
(四)吸烟、野炊、烧烤、烤火取暖;
(五)烧黄蜂、熏蛇鼠、烧山狩猎;
(六)炼山、烧杂、烧灰积肥、烧荒烧炭或者烧田基草、甘蔗叶、稻草、果园草等;
(七)其他容易引起森林火灾的用火行为。
(四)违法处理
违反本防火令,根据《广东省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未引起森林火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两百元以上两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引起森林火灾的,对个人并处两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根据《广东省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拒不执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布的森林防火命令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给予处罚。
四、条文解读
(一)为什么将每年10月1日至次年4月30日设为森林特别防护期?
根据《广东省森林防火条例》第十六条本省实行全年森林防火。每年10月1日至次年4月30日为森林特别防护期。
根据《广东省森林防火条例》第二十八条在春节、元宵、清明、中秋、国庆、重阳、冬至等传统民俗拜祭节日及春耕备耕、秋收冬种等森林火灾高发时段,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森林防火需要划定森林高火险区,规定森林高火险期。
(二)为何在从化区全行政区域内林地及距离林地边缘30米范围设为森林防火区?
根据《广东省森林防火条例》第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森林资源分布状况和森林火灾发生规律,将林地及距离林地边缘不少于三十米的范围划定为森林防火区,并向社会公布。
(三)为什么在防火期和防火区域内,禁止一切野外用火?
根据《广东省森林防火条例》第二十四条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禁止下列行为:
1、上坟烧纸、烧香点烛等;
2、燃放烟花爆竹、孔明灯等;
3、携带易燃易爆物品;
4、吸烟、野炊、烧烤、烤火取暖;
5、烧黄蜂、熏蛇鼠、烧山狩猎;
6、炼山、烧杂、烧灰积肥、烧荒烧炭或者烧田基草、甘蔗叶、稻草、果园草等;
7、其他容易引起森林火灾的用火行为。
五、法律责任
违反本通告规定,在防火期内违规野外用火,违反防火令的,将按相关法律、法规处理;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情节严重,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六、发布的意义
《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森林防火令的通告》的发布,对做好我区森林火灾预防工作,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森林资源和维护生态安全有非常重要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