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从府规〔2020〕5号
从化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从化区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从化区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业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区生态环境分局反映。
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政府
2020年2月22日
从化区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
为保护生态环境,从源头上控制畜禽养殖的污染,推动农业面源减排和区域环境质量改善,优化畜禽养殖产业结构和布局,促进畜禽养殖持续健康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现结合我区实际,对我区畜禽养殖禁养区予以调整划定。
一、划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
《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
《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
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文件。
二、划定范围
从化区畜禽养殖禁养区包括:从化区所有水源保护区(按照现有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的陆域范围执行);国家和地方级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缓冲区(按照各级人民政府公布的自然保护区范围执行);省级以上风景名胜区;各镇街城镇居民区和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建设养殖场的区域。具体划定范围如表1所示。
表1 从化区畜禽养殖禁养区范围
三、监管措施
(一)加强领导,明确职责。区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对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并依法对禁养区内从事畜禽养殖业的规模化养殖行为进行查处;区农业农村部门负责畜禽准入、饲养、疫病防控、质量安全的指导和监督管理,负责做好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的指导和服务;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辖区内畜禽养殖布局规划和规范养殖监督管理工作;其他部门密切配合,各司其职,协助配合做好畜禽养殖的规范管理工作。
(二)加强宣传,严格执法。各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将畜牧养殖生产发展与污染治理、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有机统筹,把规范畜禽养殖管理工作抓紧、抓好、抓实,采取有效措施将禁养区划定方案宣传到户,并强化养殖场(户)的主体责任,确保相关人员知晓。建立健全畜禽养殖长效监管机制,按照职责分工,加大工作执法力度,规范全区畜禽养殖生产行为,促进全区畜牧业生产和生态环境保护协调发展。
(三)加强对畜禽散养户的监督指导。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加强对畜禽散养户的监管,做好散养户的登记建档工作,指导散养户按照规定达到基本的污染防治要求,不得将粪污随意堆放和排放,同时做好防渗漏、防溢流措施,严禁向自然水体或者其他区域直接排放畜禽粪便、沼液、沼渣或者污水,同时配合镇街指导各村(居)民委员会将畜禽散养户纳入村规民约管理,保障农村干净、整洁、平安、有序。
四、其他要求及说明
(一)禁养区内不得从事畜禽养殖业。今后,国家、省、市法律法规对畜禽养殖禁养区有新的规定从其规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镇居民区和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具体范围有调整的,按照新的调整范围执行。
(二)禁养区划定前已建成的畜禽养殖场,由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法组织实施关闭或搬迁,依法给予补偿;建设畜禽养殖场应当位于非禁养区,建设要求及申报程序按照相关规定实施。
(三)本《方案》由区生态环境分局、区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相关法律、政策依据变化或有效期届满,根据实际情况依法评估修订。
附件: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