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从府办函〔2014〕794号
从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从化市国家档案馆收集档案范围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从化市国家档案馆收集档案范围实施细则》业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的,请径向市档案局反映。
特此通知。
从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9月2日
从化市国家档案馆收集档案范围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完好保存和有效利用党和国家的档案财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广东省档案条例》、《广州市档案管理规定》、国家档案局令第9号《各级各类档案馆收集档案范围的规定》和《档案馆工作通则》,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市国家档案馆要贯彻科学发展、以人为本的理念,按照统一规划、分级管理的原则,依法开展档案收集工作,将属于本馆收集范围的具有长久(保管期限:永久、长期或30年)保存价值的档案收集进馆。
第三条 市国家档案馆依法接收本级下列组织机构的档案:
1、中共从化市委员会、市人大常委会、市人民政府、市政协、市纪律检查委员会、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等机关形成的档案。
2、市总工会、市团委、市妇联、市文联、市侨联、市科协、市工商联、市残联等人民团体形成的档案。
3、市属部、委、办、局、镇、街等机关形成的档案。
4、本市民主党派形成的档案。
5、市委、市政府直属工作部门的派出单位形成的档案。
6、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形成的档案。
7、本市的工业园区、高新园区等机构所形成的档案。
撤销、合并单位档案按有关规定移交。
市国家档案馆可全部或部分接收以上机构的下属单位和临时机构形成的档案。
第四条 本行政区内重大活动、重大项目、重要事件形成的档案、涉及民生的专业档案列入市国家档案馆收集范围。
1、经协商同意,市国家档案馆可以收集或代存本行政区内社会组织、集体和民营企事业单位、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家庭和个人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有利用价值的档案,也可以通过接受捐赠、购买等形式获取。
2、新中国成立前从化地区各个历史时期的政权机构、社会组织、著名人物的档案列入档案馆收集范围。
第五条 市直各单位收集本单位及其属下单位形成的各门类档案,要按有关规定定期向国家档案馆移交。
第六条 国有企业发生破产转制,各单位机构发生撤销、合并等情况,其档案可按照有关规定由市国家档案馆接收。
第七条 征集、接收具有本市地方特色和地方意义的各类专门档案。
第八条 征集、接收历史价值较高、反映本市不同时期建设事业和科学技术发展状况的有代表性的档案资料。
1、反映本市自然地理、矿产资源的档案资料。如地形、地貌、地质、山川、水文、气象、测绘、地震、资源调查等。
2、重要的城乡基本建设档案资料,如城镇、乡村建设的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市政公用设施,重要的文化教育设施,重要的工业、商业和民用建筑等方面的材料(包括勘测、设计、施工、综合管线分布和竣工等图纸)。
3、重要工程项目档案材料,如公路主干线和桥梁等设计、施工、竣工图纸资料。
4、传统工业产品,如土特产品、名牌产品等档案资料。
5、农业区划和土壤普查档案资料。
6、重要的农田水利、水电、植保、病虫害测报与防治、良种试验、畜牧、水产等方面的档案资料。
7、受广州市以上单位奖励的产品和科研项目档案资料。
8、医学卫生档案,包括历年重要的防病治病与地方病调查材料汇编,名医秘方,重大病情案例等。
9、经协商,接收中外合资企业属永久、长期保管的档案。
第九条 市国家档案馆在收集各单位档案时,应同时收集有助于了解档案内容、立档单位历史的资料,收集有助于管理和利用档案所必需的专用设备。
第十条 市国家档案馆定期接收各机构编印的文件汇编、资料汇编、简报、通讯、大事记、专业性刊物、专题史料、史志、年鉴、地图、手册、图片、照片集以及公开出版或内部发行的报刊、书籍、画报、回忆录、参考材料、会议特刊(专刊)、科技资料、科研成果汇编、产品目录、地方志和各种族谱、家谱等辅助性资料。
第十一条 市国家档案馆要适应信息化建设的需要,收集电子档案和纸质档案的数字化副本,建立电子文件备份中心,开展电子文件备份工作。
第十二条 市国家档案馆收集档案的种类。
市国家档案馆收集档案的种类主要有:文书档案、科技档案、声像档案、实物档案、专业档案等实体和电子档案。
(一) 文书档案。
(二)科技档案。包括基建、产品、设备、科研档案等。
(三)声像档案。包括照片档案和音像档案。
(四)实物档案。包括各单位在对外交往和重大活动中形成的纪念品(含公务礼品)及艺术作品、荣誉类等实物。
(五)专业档案。参考国家专业档案目录。
(六)其他档案。未明确纳入进馆范围的其他门类档案,国家档案馆在调研的基础上,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在与立档单位协商的基础上,确定其归属和流向。
第十三条 档案划分控制使用方式。
各单位在档案移交进馆前,必须对纸质档案逐卷(件)进行开放鉴定,提出开放或不开放的意见;对电子文件应当逐件按相对应纸质文件密级进行标识。没有密级的按内部、公开两个等次标识。
第十四条 档案接收时间:
(一)接收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文书档案和专门档案一般自形成之日起满5年移交,最迟不超过10年;声像档案和实物档案一般自形成之日起满3年移交。
(二)撤销单位的档案或由于保管条件恶劣可能导致不安全或者严重损毁的档案,经本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可以提前接收;专业性较强或者需要保密的档案,可以适当延长接收时间。
第十五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关法律政策依据变化或有效期届满,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从化市国家档案馆收集档案范围实施细则》(从府办〔2013〕30号)同时废止。
附件:从化市国家档案馆接收单位、应移交档案门类一览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