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番财规字〔2023〕1号
广州市番禺区财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番禺区财政投资评审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广州市番禺区财政投资评审监督管理办法》业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区财政局反映。
广州市番禺区财政局
2023年11月1日
广州市番禺区财政投资评审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的监督管理,规范财政投资评审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的通知》(财建〔2009〕648号)《政府投资条例》和《广州市财政投资评审监督管理办法》(穗府办规〔2019〕3号)等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广州市番禺区财政性资金、区属行政事业单位自筹资金投资项目的评审活动。涉及国家秘密以及法律、法规、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财政性资金是指一般公共预算资金、政府性基金、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财政专户管理资金,以及其他纳入财政管理的资金。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财政投资评审,是指区财政部门组织对财政性资金、区属行政事业单位自筹资金投资项目的概算、预算、结算及竣工财务决算进行政策性、技术性、经济性的评价审查行为。
第四条 区财政投资评审业务由区财政部门委托区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和社会中介机构(以下统称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承担。其中,社会中介机构通过公开招标产生。
第五条 财政投资评审应遵循客观、公正、规范、节约的原则。坚持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结算原则,按照先概算、后预算、再结算、最后竣工财务决算的程序开展评审。
第六条 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应保持评审的独立性和公正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形式干涉评审工作。
第七条 财政投资评审的范围为财政性资金、区属行政事业单位自筹资金安排的建设、维护、修缮等项目,而且项目单项投资额度应达到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具体如下:
(一)概算评审:投资估算在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的财政投资项目。
(二)预算评审:
1.投资估算在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的财政投资项目,未直接以经审查的施工图及预算定额为依据进行概算评审的建安工程部分;
2.投资估算在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的财政投资项目,直接以经审查的施工图及预算定额为依据进行编制概算,经区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或项目建设单位)审批(或确认)后送财政概算评审的,待财政概算评审结果出具后,在办理财政预算评审手续时可直接以概算中建安工程费出具预算评审结果。
3.投资估算在500万元以下(不含500万元)的财政投资项目,项目预算内容应包括工程费用及工程建设其他费用,以总预算(含其他费用及预备费)送审。
(三)结算评审:区财政性资金、区属行政事业单位自筹资金安排、上级出资由我区实施的建设、维护、修缮项目,且单个合同金额在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项目。
(四)竣工财务决算评审:区财政性资金、区属行政事业单位自筹资金、市本级出资由我区实施的项目,以一个立项项目为单位,立项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项目。
财政性资金、区属行政事业单位自筹资金安排,且项目单项投资额度50万元以下(不含50万元)的建设、维护、修缮等工程,由项目主管单位按工程造价行业标准和规范组织审查,并对审查结果负责。
第八条 市、区共同出资的项目,由出资比例较大一方的财政部门组织财政投资评审。市、区出资比例相同时,根据项目立项属地由相应财政部门负责项目的财政投资评审。中央、省、市与我区三方或四方共同出资的项目,财政投资评审职责分工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九条 财政投资评审的内容:
(一)项目概算、预算、结算及竣工财务决算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时效性;
(二)项目基本建设程序合规性和基本建设管理制度执行情况;
(三)项目招标方式、招标程序、招标文件、各项合同的合规性;
(四)工程建设各项支付的合理性、准确性;
(五)对财政性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核查及追踪问效;
(六)其他需要评审的内容。
第十条 概算、预算、结算及竣工财务决算的评审结果应作为区财政部门和相关单位调整预算、核拨款项、项目招标、办理结算、批复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和交付资产,以及进行项目绩效评价的依据之一。部分超概项目需区财政部门评审的,评审结果可作为相关单位调整概算或项目总投资的参考依据。特殊情况及政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进行项目初步设计概算审批或备案时,应以经区财政评审的概算结果为参考依据;区财政部门进行项目预算评审时,应以经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审批或备案的初步设计概算为参考依据。
第二章 评审工作职责
第十一条 区财政部门是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的主管部门,履行以下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财政投资评审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财政投资评审相关制度和规定;
(二)监督和管理财政投资评审工作;
(三)组织对项目概算、预算、结算及竣工财务决算的财政投资评审,对由项目主管单位组织审查的项目进行抽查;
(四)审核批复财政投资评审机构的评审报告;
(五)协调财政投资评审机构与项目其他各方关系,受理评审投诉,组织处理评审争议。
第十二条 区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履行以下职责:
(一)依法开展评审工作,在规定时限内出具评审报告,并对评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负责;
(二)受区财政部门委托开展评审项目评审数据统计、评审进度跟踪等工作;
(三)受区财政部门委托对社会中介机构的评审结果进行复核,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出具复核意见书;
(四)及时向区财政部门报告评审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
(五)管理评审档案;
(六)完成区财政部门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十三条 社会中介机构履行以下职责:
(一)受区财政部门委托依法开展评审工作,在规定时限内出具评审报告,并对评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负责;
(二)独立完成评审任务,对有特殊技术要求的项目,确需聘请有关专家共同完成委托任务的,需事先征得区财政部门同意;
(三)及时向区财政部门报告评审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
(四)管理评审档案或按区财政部门的要求移交评审档案;
(五)接受区财政部门履约监督,履行合同约定。
第十四条 项目主管单位是指项目建设单位的主管单位或项目资金使用的管理单位、各级政府投融资主体,履行以下职责:
(一)对所属单位单项投资额度在50万元以下(不含50万元)的项目,按工程造价行业标准和规范组织审查,并将审查结果抄送区财政部门,审查结果的应用按照第十条执行;
(二)对按规定报送财政投资评审项目的送审条件进行初步审核;
(三)及时向区财政部门报送评审,并通知项目建设单位(含建设管理单位、代建单位和征拆实施单位,下同)配合财政投资评审工作,并协助解决评审过程中存在问题;
(四)根据区财政部门的评审结果或其他形式反映的建设单位问题,督促项目建设单位执行或整改。
第十五条 项目建设单位是指使用财政性资金或行政事业单位自筹资金建设和管理项目的行政事业单位、企业和社会团体等建设管理单位,以及代建单位和征拆实施单位,履行以下职责:
(一)及时按要求报送评审项目,在规定时间内向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提供或补充评审所需资料及相关证明,对概(预)、结算编制规范性、合规性负责;
(二)属一级预算单位或各级政府投融资主体或无行政主管单位的,同时履行项目主管单位职责;
(三)配合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做好调查取证工作,协助解决评审过程中存在问题;
(四)确认评审结果;
(五)在项目采购文件及合同中明确,经财政投资评审的项目评审结果作为该项目价款结算的依据;
(六)执行财政投资评审结果;
(七)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三章 评审工作程序
第十六条 项目送审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项目概算:项目送审以一个立项项目为单位,有特殊情况的应报区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送审。初步设计技术方案通过相关主管部门审查或施工图设计通过相关技术部门审查,概算资料按要求准备充分完整。
项目概算送审时,估算总投资在3000万元以下(含3000万元)的,应提供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或区财政部门项目资金预算;估算总投资在3000万元以上的,应提供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统称立项批复文件)以及区财政部门项目资金预算。特殊情况,政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项目预算:施工图设计通过相关技术部门审查,预算资料按要求准备充分完整。其中,以初步设计图纸审定概算后送审预算的项目,送审需以一个立项项目或若干招标子项目(包括需招标的新增部分)为单位,且初步设计及概算获得行业主管部门批复。
(三)项目结算:项目送审以一个合同为最小单位,且合同内容已完成并通过验收,结算经过建设单位审核确认,结算资料按要求准备充分完整。
(四)竣工财务决算:项目送审以一个立项项目为单位,且属于财政投资评审范围的项目结算已经财政投资评审,决算资料按要求准备充分完整。
(五)在区财政部门项目支出预算中立项的项目不需送项目概算评审,可直接报送项目预算评审,项目预算内容可包括工程费用及工程建设其他费用。特殊情况,按区政府相关规定或区政府审批后执行。
第十七条 评审申请受理程序:
(一)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根据本办法明确的范围和评审程序向区财政部门报送评审项目及送审资料(评审项目送审资料指引可登录番禺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panyu.gov.cn/查询),区财政部门核查送审资料,符合受理条件的受理评审;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并告知不受理原因,退回补充完善。
(二)符合评审受理条件的,区财政部门在2个工作日内下达财政受理及财政委托评审的通知。
第十八条 评审程序:
(一)送审资料齐备的,项目评审应在以下时限内出具评审初步意见:
1.送审造价3000万元以下(含3000万元)的:概算、预算各为15个工作日,结算、决算各为25个工作日;
2.送审造价3000万元至2亿元(含2亿元)的:概算、预算各为20个工作日,结算、决算各为30个工作日;
3.送审造价2亿元以上的:概算、预算各为25个工作日,结算、决算各为35个工作日。
(二)项目建设单位应自收到评审初步意见之日起25个工作日内组织相关单位与评审机构完成核对并签字确认。核对时需补充完善资料的,应在核对完成时限内补充完毕。存在较大争议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由项目主管单位或评审机构报区财政部门协调处理。
(三)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应在初审完成并与建设单位初步达成一致意见后报送区财政部门备案,由区财政部门确定是否复核,确需复核的送受区财政部门委托的复核机构复核,具体复核管理办法由区财政部门另行制定。
(四)特大型项目或特殊项目可延长评审时限,延长时间不超过30个工作日,特大型项目或特殊项目由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界定。
第十九条 项目复核和确认程序:
(一)复核机构应自收到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核对意见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形成复核意见。其中,一般性复核5个工作日内完成,全面性复核15个工作日内完成。
(二)项目建设单位与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应自收到复核意见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对和整改,并由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形成评审结果。存在较大争议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由项目主管单位或评审机构报区财政部门协调处理。
(三)项目建设单位应自收到评审结果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组织项目有关各方确认,复核项目的复核结果作为最终评审结果。
(四)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应自收到评审确认结果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向区财政部门出具评审报告。
第二十条 区财政部门应自收到评审报告3个工作日内出具评审处理意见书。
第二十一条 项目主管单位应督促项目建设单位按照区财政部门出具的评审处理意见书及处理决定执行和整改。
第二十二条 项目主管单位或项目建设单位对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应在区财政部门出具评审处理意见书后6个月内提出,由区财政部门协调处理。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初步设计的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和建设内容不得超过区投资主管部门立项批复的范围。送审概算原则上不得超过立项批复总投资。
第二十四条 使用财政性资金的项目,应执行国家、省、市、区有关招投标和政府采购的规定。区财政部门对违反以下规定的项目不予安排资金和支付工程款:
应进行预算财政投资评审的项目,未通过预算评审的不得组织招标,审定的项目预算总价(含追加预算)不得超过经批准的初步设计概算或项目支出预算对应内容的总价。
第二十五条 区财政部门定期通报财政投资评审情况。
第二十六条 项目建设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供评审材料、不按规定配合评审工作或组织协调其他单位配合评审工作不力的,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可向区财政部门申请单方确认或退审。
项目自退审之日起2个月后方可重新报审。
第二十七条 对拒不配合、隐匿实际情况或阻挠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的项目建设单位,区财政部门有权暂缓下达项目财政性资金预算或暂停拨付财政性资金。
第二十八条 项目建设单位及其人员如与其他单位或相关人员互相串通,提供虚假材料,骗取财政资金以及发生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区财政部门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区财政部门对财政投资评审机构从事财政投资评审人员进行登记核实,人员更换需书面告知区财政部门;对财政投资评审机构评审工作内控制度和流程进行登记存档。区财政部门不定期对财政投资评审机构从业人员和内控制度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发现不具备从业资格人员从事评审工作、未执行内控制度和流程的行为,责令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整改,情节严重的暂停委托评审任务。
第三十条 区财政部门组织对财政投资评审机构评审的项目进行抽查复核。区财政部门负责选定抽查项目,复核机构接受区财政部门委托负责项目的复核,完成复核后出具复核完成函,对存在评审质量问题的项目说明主要整改事项和金额。
第三十一条 区财政部门依据复核结果判定评审机构评审质量,对发现的评审质量问题分别作如下处理:
(一)结算评审复核偏差率大于3%的,为一般评审质量问题。对于一般质量问题,区财政部门扣减该项目评审费的20%。
(二)结算评审复核偏差率大于5%的,区财政部门扣减该项目评审费的50%,若同时复核偏差金额大于100万元的,为重大评审质量问题。对于重大评审质量问题,每出现一次1个月内不再委托评审任务。
(三)结算评审复核偏差率大于8%的,区财政部门扣减该项目评审费的100%,若同时复核偏差金额大于200万元的,为特别重大评审质量问题。对于特别重大评审质量问题,每出现一次3个月内不再委托评审任务;当出现特别重大评审质量问题,且复核偏差金额大于500万元的,除扣减该项目全部评审费外,立即终止委托合同。
复核偏差率=[︱交复核时的评审金额-复核后金额︱/复核后金额]×100%
复核偏差金额=交复核时的评审金额-复核后金额
审计等部门发现评审结果存在问题的,按照上述标准进行评审质量问题认定和处理。
第三十二条 区财政部门对财政投资评审机构的评审报告进行审核,对不合格的评审报告退回财政投资评审机构修改或重审。
评审报告格式或内容不符合要求,信息反映不完整、不真实,或重大问题没有反映或定性不准确,提供虚假信息的,或经区财政部门审核后因存在错误需要修改的,为不合格。
区财政部门在对评审报告审核过程中,有权对评审结果进行抽查审核,抽查审核结果按财政评审复核结果处理。
第三十三条 区财政部门定期对评审进度进行考核,考核内容包括评审项目完成情况和资金完成情况。非评审机构原因引起的进度延误不纳入考核。
第三十四条 区财政部门定期对评审统计数据进行分析,对存在以下情况的评审机构,区财政部门将采取扣减评审费用、加大抽查复核比例、停止委托新的评审任务等措施加大监管力度。财政投资评审机构需对存在的问题进行原因分析,采取相应的整改措施,并向区财政部门报送书面整改材料。整改效果不好的,区财政部门有权要求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撤换财政评审工作技术负责人。
(一)平均复核偏差率较高(排名在前30%);
(二)评审报告不合格率超过20%;
(三)复核或审核中多次出现质量问题;
(四)连续两个考核期出现评审进度较慢,没有改进的。
第三十五条 区财政部门对存在下述情况的财政投资评审机构,移交区建设主管部门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冒用他人名义签署评审结果;
(二)违反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规定开展评审工作;
(三)出现重大或特别重大评审质量问题;
(四)评审过程中实施商业贿赂,谋取不正当利益;
(五)转包或分包财政投资评审业务,即评审机构未经区财政部门同意以任何形式将评审业务交由其他单位或个人的行为;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六条 对于社会中介机构评审质量问题造成委托方及相关单位损失的,区财政部门有权解除合同、扣减或追回评审费用,造成重大损失的将移交有关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其他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相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并依法追究单位责任人和直接人员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规批准投资估算、初步设计概算、工程预算、工程结算和竣工财务决算的;
(二)强令或授意项目有关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的;
(三)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重大损失的;
(四)以化整为零或以其他方式规避财政投资评审的;
(五)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八条 相关单位和个人有权向财政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检举财政投资评审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受理部门应当依法依规查处。
第三十九条 审计机关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资金等进行审计监督。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广州市番禺区财政局 2023年11月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