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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 统一编号: HD0120180007
  • 文  号: 花府规〔2018〕2号
  • 实施日期: 2018年11月20日
  • 失效日期: 2023年11月19日
  • 发布机关: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政府
  • 文件状态: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政府关于划定森林防火区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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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府规〔2018〕2号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政府关于划定森林防火区的通告

为有效预防森林火灾,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森林资源,维护生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和《广东省森林防火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现就划定森林防火区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我区全行政区域内的林地及距离林地边缘30米的范围为森林防火区。

二、我区实行全年森林防火,每年10月1日至次年4月30日为“森林防火特别防护期”。每年春节、元宵、清明、中秋、国庆、重阳、冬至等传统节日和森林火险等级为四级以上(含四级)的时段,规定为森林高火险期。

三、在我区森林防火区野外禁止下列行为:上坟烧纸、烧香点烛;燃放烟花爆竹、孔明灯等;携带易燃易爆物品;吸烟、野炊、烧烤、烤火取暖;烧黄蜂、熏蛇鼠、烧山狩猎;炼山、烧杂、烧灰积肥、烧荒烧炭或者烧田基草、甘蔗叶、稻草、果园草等;其他容易引起森林火灾的用火行为。

四、在森林高火险期内禁止一切野外用火。

五、违反上述规定,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的,将按相关法律、法规处理;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六、森林防火,人人有责。请广大群众积极支持,发现森林火情,及时拨打联系电话:12119,020-86880453,020-86883251。

七、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为5年。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政府

2018年11月20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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