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穗开商务规字〔2019〕4号
广州开发区政策研究室 广州市黄埔区发展和改革局 广州开发区投资促进局 广州市黄埔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广州开发区商务局 广州开发区金融工作局关于印发广州市黄埔区 广州开发区促进总部经济发展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区各有关单位:
《广州市黄埔区 广州开发区促进总部经济发展办法实施细则》业经区政府、管委会同意,现印发实施。实施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径向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反映。
广州开发区政策研究室 广州市黄埔区发展和改革局
广州开发区投资促进局 广州市黄埔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广州开发区商务局 广州开发区金融工作局
2019年7月18日
广州市黄埔区 广州开发区促进总部经济发展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广州市黄埔区开发区促进总部经济发展办法》(穗开管办〔2017〕6号,以下简称“本办法”),为便于政策实施,明确本办法的具体内容及操作办法,结合本区实际,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申请本办法奖励的企业(区内房地产项目公司除外)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工商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在黄埔区、广州开发区及其受托管理和下辖园区(以下简称“本区”)范围内;
(二)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
(三)截至上一年度,全资或绝对控股公司、分公司不少于3家,其中区外公司不少于2家(即区内申请总部企业1家,区外控股子公司或分公司不少于2家,总企业数不少于3家);
(四)年度对本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不少于1000万元;
(五)注册资本3000万元以上或年度净资产6000万元以上或年营业收入5亿元以上。
第三条 区内已有制造业企业在本区投资设立的独立法人区域销售总部,参照适用本办法,除满足本实施细则第二条第(一)和第(二)项条件外,还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其全资或绝对控股公司、分公司不少于2家,其中区外公司不少于1家(即区内制造业企业在本区投资设立独立法人销售总部1家,区外控股子公司或分公司不少于1家,总企业数不少于2家);
(二)年度对本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不少于500万元;
(三)注册资本1000万元以上或年营业收入2亿元以上;
(四)企业不能通过转移区内已有制造业企业工业产值的方式提高营业收入获取奖励,即区内已有制造业企业当年的产值增速(现价)不低于当年黄埔区、广州开发区工业增加值增速(当年12月《统计月报》),否则不予兑现本办法所有奖励;
(五)设立区域销售总部后,区内已有制造业企业仍继
续经营生产制造业务且当年缴纳税收总额正增长;
(六)若该区域销售总部在区内有多家关联制造业企业,则每一家都应符合本条第(四)、(五)项所列的条件。
第四条 申请本办法奖励资金的企业应当提交承诺书,承诺对相关奖励政策及约定已知悉,并承诺10年内注册地址、统计关系不迁离本区,不改变在本区的纳税义务、不减少注册资本。获得本办法奖励的企业如违反承诺,应当主动退回已领取的相关奖励资金。
第二章 项目落户奖
第五条 对新设立的外资企业,实缴注册资本达到1000万美元以上的(仅限世界500强企业投资)、2000万美元以上、1亿美元以上的,经认定分别给予600万元、1000万元、1500万元奖励。
对新设立的内资企业,实缴注册资本达到5000万元以上的(仅限中央大型企业、中国企业500强、中国民营500强企业投资或区内已有制造业企业在本区投资设立的独立法人区域销售总部)、1亿元以上、10亿元以上的,经认定分别给予600万元、1000万元、1500万元奖励。上述实缴注册资本仅指企业初设时的注册资本,不包括增资的情况。
本办法第三条项目落户奖有关用语的含义为:
(一)世界500强企业是指提出申请的上一年度入选《财富》(《FORTUNE》)杂志公布的“全球最大五百家公司”排行榜的企业本身或其直接控股子公司;
(二)中央大型企业(集团)是指提出申请的上一年度纳入国务院国资委等部委管理的企业本身或其直接控股子公司;
(三)中国企业500强是指提出申请的上一年度入选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向社会公布的中国企业500强排行榜的企业本身或其直接控股子公司;
(四)中国民营500强企业是指提出申请的上一年度入选全国工商联向社会公布的上一年度上规模民营企业500强排行榜的企业本身或其直接控股子公司。
第六条 申请本办法第三条项目落户奖的企业应当在政策有效期内达到条件且提出申请,经认定符合条件可发放奖励的,按本办法设定奖励标准一次性全额发放落户奖励。
第七条 区招商主管部门认定程序如下:
(一)区招商主管部门审核企业相关资料,会同项目引进部门提出符合项目落户奖发放条件的企业名单或发放额度,并将项目相关资料征求部门意见。前期未征求专家评审意见的非用地项目,还需征求专家意见。但若项目经济效益显著(商贸业企业当年营业收入达到10亿元以上、其他营利性服务业企业当年营业收入达到1亿元以上),则无需征求专家意见。
(二)拟兑奖企业公示名单由区招商主管部门报请黄埔区、广州开发区投资促进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议,审议通过后在区政府门户网站向社会公示项目情况和承诺书,完成资格认定程序。
第八条 项目落户奖由项目引进部门会同区招商主管部门负责资金发放,符合条件的企业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法定(授权)代表人签署的申请书;
(二)投资协议或承诺书(承诺自获得奖励起10年内注册及办公地址不迁离本区,不改变在本区纳税义务,不减少注册资本,统计关系不迁离本区,不改变与本区约定的其他经济效益承诺);
(三)验资报告、“一照一码”营业执照;
(四)用地企业需提交土地出让合同及缴款证明或国有土地使用证;非用地企业需提供经营场地证明,财务审计报告原件;
(五)企业年度纳税清单或清缴证明;
(六)入统证明材料(企业进入国家统计局一套表系统,打印“调查单位基本情况表”、“财务状况表”并签章确认);
(七)符合本实施细则第五条所列定义的投资方上一年度进入世界500强企业排行榜、中央大型企业(集团)、中国企业500强或中国民营500强企业排行榜的证明材料。
第九条 本办法项目落户奖特殊情形说明如下:
(一)本办法公布之日起从区外迁入并同时增资的企业,以企业迁入后在本区实缴到位的注册资本金净增量,以及在本区新增营业收入或产值为基数,按本实施细则的认定流程,参照本办法第三条奖励条款对应的奖励金给予奖励。
(二)通过收购、并购、重大资产重组等形式成立的企业,参照本条第(一)项的相关规定申请项目落户奖励。
(三)同一集团公司及关联公司在本区设立多家公司的,不超过3家(含集团公司本身)享受项目落户奖励。同一集团公司及关联公司间存在相互投资的形式提高注册资本金情形的,仅1家公司(含集团公司本身)可享受项目落户奖励。企业申请时需提交集团公司组织架构说明文件。
(四)本办法所涉及的注册资本,以具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出具专项报告为准。实缴注册资本专指货币出资,不包括其他方式出资。本办法所指“设立”,以企业工商注册登记时间为准。享受项目落户奖励的企业,设立和实缴注册资本时间均要在本办法有效期内。
第三章 经营贡献奖
第十条 对符合以下规定的企业按当年其对本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的60%予以奖励:
(一)当年营业收入达到5亿以上且同比正增长,予以其当年对本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的60%奖励。
(二)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当年新迁入本区的企业,奖励应按其在本区首个入统年度的营业收入、当年对本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扣除其上一年度对应基数后的新增部分计算,当年新增营业收入达到5亿元以上,予以其当年对本区新增地方经济发展贡献的60%奖励。
(三)对当年新迁入本区的房地产项目企业,其在本区首个入统年度的营业收入、当年对本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除按前项扣除其上一年度对应基数后,须额外扣除其当年在本区房地产项目销售形成的营业收入及对本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后计算,当年新增营业收入达到5亿元以上,予以其当年对本区新增地方经济发展贡献的60%奖励。
(四)本条第(一)项情况由区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资金发放; 本条第(二)项情况由区招商主管部门负责资金发放。奖励金额每家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5000万元。
第十一条 对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按其当年对本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的100%予以奖励:
(一)申请本奖励的企业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本办法实施之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期间在本区新注册成立的企业,企业成立日期以营业执照登记的日期为准;
2.企业达到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或第三条规定条件。
(二)由区招商主管部门负责认定企业是否符合本条奖励条件并自本办法颁布实施后在2017、2018、2019年连续三年,按照企业当年对本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的100%予以奖励(含高级管理人员享受的奖励)。
(三)企业奖励金额等于该企业当年对本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扣除该企业高管人才奖励金额剩余部分一次性划入企业基本账户;企业高管人才奖励金额(按本办法第五条高管人才奖励的核算)统一划入企业账户,由企业根据国家有关个人获得奖励的纳税规定履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手续后划入高管人才个人银行账户。
(四)本办法颁布实施前项目方(投资方)已与本区签订土地出让合同,但于2017年内才新注册的企业,不可享受本条奖励。
第十二条 对本实施细则实施之日起在本区新注册成立(企业成立日期以工商营业执照登记的日期为准)的企业给予以下奖励:
(一)注册当年入统、营业收入达到5 亿元以上的企业,注册当年营业收入同比增长幅度视为符合经营贡献奖条件,按照当年对本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的60%予以奖励。
(二)本条由区招商主管部门负责资金发放,奖励金额每家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5000万元。
第十三条 对符合本实施细则第三条奖励条件的区域销售总部企业,其经营贡献奖中销售区内生产产品部分按对本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20%予以奖励,销售区外生产产品部分按对本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60%予以奖励,具体公式为:经营贡献奖=对本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销售区外生产产品的营业收入占总营业收入的比例×60%+对本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销售区内生产产品的营业收入占总营业收入的比例×20%。(若专项审计报告无法出具销售区内外产品营业收入占总营业收入的比例,则参照采购区内外产品的金额占总采购额的比例。本条款中“销售区内生产产品”包含区域销售总部自身生产的产品)
第十四条 符合经营贡献奖条件的企业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法定(授权)代表人签署的申请书;
(二)营业执照;
(三)当年公司审计报告原件(区内制造业企业成立区域销售总部的,除应出具销售总部所销售产品构成的专项审计报告外,还应出具区内关联制造业企业当年产值及其增速等内容的专项审计报告,如区内有多家关联制造业企业,则每一家都需出具)、纳税证明、完税证明;
(四)土地出让合同及缴款证明或国有土地使用证(本办法实施后新注册用地企业提供);
(五)入统证明材料(企业进入国家统计局一套表系统,打印“调查单位基本情况表”、“财务状况表”并签章确认)。
第十五条 相关规定说明如下:
企业依据本办法所获得的奖励资金(高管人才奖励除外)主要用于企业的扩大生产、科技创新等方面。
对本办法或本实施细则有效期内落户中新广州知识城的企业,相关奖励按照其对知识城的经济贡献计算,并按要求提供其他相关材料。
第四章 高管人才奖励
第十六条 凡符合本办法第四条经营贡献奖的企业均可享受本办法第五条高管人才奖励:
(一)高级管理人员包括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监事长、总经济师、总会计师或相当层级职务的人员等,且必须是本企业在职工作人员并在本区纳税。具体奖励对象和奖励对象排名由企业按其内部管理制度决定。
奖励金额是指当年本企业对其发放的个人工资薪金和股东股息红利所得(上述两项所得均需在本区缴纳个人所得税)对应的应纳税所得额的10%。每家企业每年奖励对象不超过10名,奖励金额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同一高管人员可连续3年进行申报。
每家企业每年获得高管人才奖励金额累计不得超过该企业当年对本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的30%。
(二)高管人才奖励资金由发放部门根据本条第(一)项的计算方式计算出每个高管奖励金额后,统一划入企业账户,由企业负责办理代扣代缴手续后,发放给核定的高管人才,扣税比例按照税务部门规定执行,如投资合作协议另有约定的,按照协议执行。
第十七条 符合高管人才奖励条件的企业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法定(授权)代表人签署的申请书(原件);
(二)营业执照;
(三)高管人员个人申请表(高管本人亲笔签名并加盖公司公章);
(四)高级管理人员的有效身份证件;
(五)申请奖励的高管名单及排序汇总表;
(六)由税务部门出具的高级管理人员本人当年在本区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完税证明和纳税清单;
(七)高级管理人员的劳动(聘用)合同(高管本人为企业法定代表人,无需提供合同)、在职工作证明(加盖公司公章)、委派书等;
(八)入统证明材料(企业进入国家统计局一套表系统,打印“调查单位基本情况表”、“财务状况表”并签章确认)。
第五章 办公用房补贴
第十八条 对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予以租用办公用房补贴:
(一)符合条件的总部企业租用办公用房且自用的,按每月每平方米50元的标准予以场地补贴;如每月每平方米(经房管部门备案)合同实际租金小于50元的,按每月每平方米合同实际租金予以补贴。补贴期限为3年,且每年最高补贴金额不超过300万元。
(二)对申请租赁办公用房补贴的企业,补贴期从本办法实施之日起至2019年12月31日,原则上每次申请补贴期为一年,申请时间为企业实际租赁办公用房(以经房管部门备案的租赁合同上时间为准)的次年。本条所称租用办公用房是企业租赁且自用的房屋,不包括附属食堂、车库、仓库。企业享受租金补贴期间,办公场所不得对外转租、分租,不得擅自转变办公场地用途。资金发放部门负责实地核查企业申请的办公用房情况。
(三)申请企业应当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场地说明,应包括地点、自用办公用房面积、办公用途、使用部门,以及现场照片;
2.当年经属地房管部门备案的房屋租赁合同、租金发票。
第十九条 对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予以购置办公用房补贴:
(一)购置办公用房且自用的,按购买房价的10%一次性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二)申请购买办公用房补贴的企业,购买时间应当在本办法实施之日起至2019年12月31日的期间内,申请补贴时间为实际购买办公用房(以房屋买卖合同上时间为准)的次年。本条所称购置办公用房是指企业购买且自用的房屋。各资金发放部门负责实地核查企业申请的办公用房情况。
(三)申请企业应当提交以下申请材料之一:
1.《房屋产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
2.《房屋购买合同》及购房发票。
第二十条 已在本区购买土地的企业,不再享受办公用房补贴。
第六章 企业上市奖励
第二十一条 鼓励企业上市,对上市企业按以下规定给予奖励:
(一)境内外资本市场上市企业是指在国内资本市场(主板、中小板、创业板、科创板)及境外资本市场(包括但不限于香港、新加坡、美国及上级金融主管部门认定的境外证券交易市场)公开发行并成功上市的企业。对在境内外资本市场上市的企业给予300万元奖励,该奖励可分阶段或一次性享受。
(二)本条奖励由区金融主管部门负责资金发放。符合上市公司奖励条件的企业应当提交以下基础材料:
1.《企业上市奖励申请表》;
2.企业营业执照、迁入的企业还需提供办理迁入的工商变更登记备案材料;
3.企业与券商及其他中介机构签订的服务协议;
4.入统证明材料(企业进入国家统计局一套表系统,打印“调查单位基本情况表”、“财务状况表”并签章确认)。
(三)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按以下规定分阶段给予奖励:
1.办理证券主管部门辅导备案工作的,可给予第一阶段奖励50万元。企业除提交基础材料外,还应当提交如下申请材料:
(1)企业办理股改(如有)或成立注册的工商登记备案材料;
(2)企业办理证券主管部门辅导备案的有关证明(如广东省证监局关于企业辅导备案登记受理的公示,或相关同等效力文件)。
2.完成证券主管部门辅导验收工作的,可给予第二阶段奖励100万元。企业除提交基础材料外,还应当提交如下申请材料:
证券主管部门发出的能够证明企业完成辅导、验收合格的有关凭证,或企业上市申报材料获得国家证监部门或证券交易所受理的有关证明。
3.首次公开发行并成功上市的,可给予第三阶段奖励150万元。企业除提交基础材料外,还应当提交如下申请材料:
(1)企业获得证券主管部门或证券交易所有关批准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批复等相关证明;
(2)企业招股说明书等证明材料。
(四)辅导备案办理工作在区外完成后再将工商、税务关系新迁入本区,并纳入本区统计口径的企业,须待企业成功上市后方可一次性申请上市奖励300万。企业同时申请多个阶段奖励或一次性奖励的,按对应阶段的材料要求提交材料。
(五)境内间接上市企业(指区内企业通过区外买壳、借壳上市等方式实现国内A股上市,并将上市公司注册地、纳税登记迁入本区,纳入本区统计口径),须待企业成功上市后一次性申请上市奖励300万。企业除提交基础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有关证券及其他主管部门出具的批准收购上市壳企业的文件;
2.上市壳企业资产重组报告及办理迁入的工商变更登记备案材料。
(六)境外上市企业,在获得广州市金融主管部门上市扶持资金后,可配套奖励300万元。企业除提交基础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以下材料(涉及外文版本的文件需提供中外文对照版):
1.企业获得境外证券主管部门或境外证券交易所有关批准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相关证明;
2.企业招股说明书,以及企业募集资金情况的证明文件;
3.利用红筹等方式上市的企业还需提供境内外企业资产重组情况及区内经营主体企业审计报告等文件;
4.企业获得广州市金融主管部门上市补贴的相关证明。
(七)对新入驻区内的境内外资本市场上市企业,按照本条规定给予奖励。
第二十二条 鼓励企业“新三板”挂牌,对“新三板”挂牌企业按以下规定给予奖励:
(一)“新三板”挂牌企业是指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企业。对成功在“新三板”挂牌的区内企业给予100万元奖励。对进入最高层的挂牌企业,再给予50万元奖励,该奖励只能享受一次。
(二)本条奖励由区金融主管部门负责资金发放。符合“新三板”挂牌企业奖励条件的企业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新三板”挂牌奖励申请表》;
2.企业营业执照、迁入的企业还需提供办理迁入的工商变更登记备案材料;
3.企业委托中介机构进行辅导推荐和相关服务的协议(仅申请挂牌奖励的企业提供);
4.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出具的同意企业挂牌的批文,以及股票公开转让公告等证明文件;
5.企业公开转让说明书(仅申请挂牌奖励的企业提供);
6.申请进入“新三板”最高层奖励的,还需提交企业进入最高层的相关证明文件(仅申请最高层奖励的企业提供);
7.入统证明材料(企业进入国家统计局一套表系统,打印“调查单位基本情况表”、“财务状况表”并签章确认)。
(三)对新入驻区内的“新三板”挂牌企业,按照本条规定给予奖励。
第二十三条 鼓励企业在广东股权交易中心挂牌,对挂牌企业按以下规定给予奖励:
(一)广东股权交易中心挂牌企业是指在广东股权交易中心挂牌的企业。区内股份制公司在广东股权交易中心挂牌的,给予30万元奖励,有限公司在广东股权交易中心挂牌的,给予1.5万元奖励。
(二)本条奖励由区金融主管部门负责资金发放。符合广东股权交易中心挂牌奖励条件的企业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广东股权交易中心挂牌企业奖励申请表》;
2.企业营业执照、迁入的企业还需提供办理迁入的工商变更登记备案材料;
3.企业委托中介机构进行挂牌服务的相关协议或文件;
4.企业在广东股权交易中心的挂牌证书;
5.入统证明材料(企业进入国家统计局一套表系统,打印“调查单位基本情况表”、“财务状况表”并签章确认)。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的当年指扶持年度2017年、2018年、2019年。企业在本办法有效期内符合扶持条件的,即可享受本奖励。申请本办法奖励的企业原则上须于扶持年度次年的10月31日、或达到扶持要求及承诺年度次年的10月31日前向政务服务中心政策兑现窗口提出申请,具体以区政务服务中心政策兑现窗口通知的时间为准,逾期不申请视同自动放弃。
企业所提交的申请文件,需提供原件和复印件(复印件加盖企业印章),核验原件,收取复印件。
第二十五条 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同一项目、同一事项同时符合本区其他扶持政策规定(含上级部门要求区里配套或负担资金的政策规定)或重点项目扶持规定的,按照从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支持,企业只可以选择其中一种扶持进行申报。
第二十六条 符合本办法奖励条件的企业,由黄埔区、广州开发区各资金发放部门根据企业提供的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若涉及企业年度缴纳税收总额和年度对本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数据,由实质审核部门按照缴纳税收总额和地方经济发展贡献口径根据相关部门反馈的数据计算)、经房管部门备案的房屋租赁合同等材料审核后,奖励资金直接划拨至企业基本账户。企业或个人取得奖励金的涉税支出由企业或个人承担。
严禁各类中介机构或者个人非法截留、挪用、套用、冒领奖励资金,奖励企业的资金,应当用于企业经营与发展活动,不得挪作他用。因奖励金引起的税收,由企业按国家规定自行全额承担。对违反本办法规定截留、挤占、挪用、滥用奖励资金的本区各企业,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进行处罚,并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相关部门职责分工为:
黄埔区、广州开发区招商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第三条项目落户奖、第四条经营贡献奖第二款(含新注册企业的高管人才奖励)资金发放;黄埔区、广州开发区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第四条经营贡献奖第一款及对应第五条高管人才奖励资金发放; 黄埔区、广州开发区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第六条办公用房补贴资金发放;黄埔区、广州开发区金融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第七条企业上市奖励资金发放。
黄埔区、广州开发区国土部门提供企业购买土地、房屋情况证明;黄埔区、广州开发区房管部门负责提供房屋租赁合同的备案认定;黄埔区、广州开发区有关部门按职责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所需资金分别纳入黄埔区、广州开发区招商、工信、商务、金融、发改等行业主管部门年度预算安排。黄埔区、广州开发区各资金发放部门制定相关的审批流程,负责资金的申请、受理、审核、审批、发放等工作。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当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严格执行财政资金管理制度,并接受黄埔区、广州开发区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条 申请奖励资金的企业如弄虚作假骗取本办法资金的,或企业在10年内注册地址迁离本区、改变在本区的纳税义务、减少注册资本、统计关系迁离本区的,一经发现,黄埔区、广州开发区各资金发放部门应当追回已发放的奖励资金,予以公示并通报区相关部门,并在三年内不予受理该企业或单位奖励资金的申请。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一条 奖励资金直接划拨至企业基本账户企业获得本办法的奖励资金除有规定使用用途的资金外,可用于企业生产、营业成本支出,如电费、燃油费等。
第三十二条 除注明为其他币种外,本办法提到的货币单位,均以人民币计算。涉及“达到”、“以上”、“不少于”、“不超过”的数额均含本数。在政策执行中,如涉及外币与人民币计价的,按在奖励金审核当天中国人民银行的外汇牌价计算。
第三十三条 企业统计关系归属证明问题由企业进入国家统计局一套表系统,打印“调查单位基本情况表”、“财务状况表”并签章确认。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所涉及的注册资本按黄埔区、广州开发区的有关文件规定由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出具专项报告,年度净资产、营业收入、产值等以企业提供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出具的年度报告(包括但不限于财务审计报告)报表的数据为准。
本办法涉及的营业收入、对本区地方经济贡献以万位计算(舍尾法),其同比增长率精确至小数点后一位(舍尾法)。本办法所涉及奖励金额以人民币为单位,除本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广东股权交易中心挂牌企业条款最终奖励金额计算精确到元外(舍去元位后的尾数),其他事项最终奖励金额计算精确到万元(舍去万元位后的尾数),如投资合作协议另有约定的,按照协议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区域销售总部企业“专项审计报告”应包含两部分内容,一是销售区内关联制造业企业产品(包含销售总部自身生产的产品)营业收入和在总营业收入中的比例;二是销售区外产品营业收入和在总营业收入中的比例。若无法得出销售区内外产品营业收入占比,则该“专项审计报告”内容参照采购区内外产品的金额及其在总采购额中的比例。
第三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2月15日。有效期届满或有关法律政策依据发生变化,将根据实施情况予以评估修订。原《广州市黄埔区 广州开发区促进总部经济发展办法实施细则》(穗开经〔2017〕7号)同时废止。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