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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黄埔区 广州开发区促进总部经济发展办法实施细则》解读

  • 2019-11-20
  • 来源:广州开发区政策研究室 广州开发区投资促进局 广州市黄埔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广州市黄埔区科学技术局 广州市黄埔区商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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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修订背景

2017年2月16日,我区印发《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促进现总部经济发展办法》(穗开管办〔2017〕6号,以下简称“总部10条”)。2017年4月21日,黄埔区发展和改革局、黄埔区科技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广州开发区政策研究室、广州开发区发展改革和金融工作局、广州开发区经济发展局、广州开发区投资促进局6个部门联合印发《广州市黄埔区_广州开发区促进总部经济发展办法实施细则》(穗开经〔2017〕7号,以下简称“原细则”)。

2018年,在兑现2017年度奖励时,发现原细则部分内容不够明确,导致难以兑现。2018年8月31日,区政研室、经信局、商务局联合向区政府、管委会上报《关于明确“金镶玉”系列政策有关兑现事项的请示》(穗开研报〔2018〕17号)。9月19日下午,区里召开专题会议,研究解决“金镶玉”系列政策兑现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以进一步维护和擦亮我区政策兑现服务品牌。10月18日,开发区管委会办公室印发《广州开发区管委会关于研究“金镶玉”系列政策兑现存在问题的会议纪要》(穗开会纪〔2018〕162号),明确了有关问题,同时要求“抓紧完善相关细则,抓紧修订有关政策”。

2018年11月,区商务局完成2017年度政策兑现工作后,立即着手开展对原细则的修订工作。2019年7月9日区政府、管委会同意印发修订后的《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促进总部经济发展办法实施细则》(穗开商务规字〔2019〕4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二、主要修订内容

(一)明确细则修订实施之后在本区新注册入统的企业奖励标准

新增第十二条:对本实施细则实施之日起在本区新注册成立(企业成立日期以工商营业执照登记的日期为准)的企业给予以下奖励:

(一)注册当年入统、营业收入达到5亿元以上的企业,注册当年营业收入同比增长幅度视为符合经营贡献奖条件,按照当年对本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的60%予以奖励。

(二)本条由区招商主管部门负责资金发放,奖励金额每家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5000万元。

(二)精简兑现程序

优化原第七条“前期未征求专家评审意见的非用地项目,还需征求专家意见”,在其后加上“但若项目经济效益显著(商贸业企业当年营业收入达到10亿元以上、其他营利性服务业企业当年营业收入达到1亿元以上),则无需征求专家意见”,精简了兑现环节。

(三)明确和规范区内已有制造业企业成立的区域销售总部兑现条件

修改完善区内已有制造业企业成立的区域销售总部经营贡献奖的兑现条件。

(四)完善兑现所必需的材料,增强可操作性

在原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后加上“入统证明材料。(企业进入国家统计局一套表系统,打印“调查单位基本情况表”“财务状况表”并签章确认)”,以确认入统关系。

(五)填补原政策漏洞

在原第五条第二款后新增“上述实缴注册资本仅指企业初设时的注册资本,不包括增资的情况”,避免企业通过增资情形提高注册资本套取落户奖励。

(六)修改过时表述

将原细则中“广州股权交易中心”修改“广东股权交易中心”,因“广州股权交易中心”已更名为“广东股权交易中心”。

(七)调整高管人才奖励拨付程序

根据《关于研究“金镶玉”系列政策兑现存在问题的会议纪要》(管委会办公会议纪要〔2018〕162号),将原细则的“直接划入高管人才个人银行账户”修订为:企业高管人才奖励金额统一划入企业账户,由企业根据国家有关个人获得奖励的纳税规定履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手续后划入高管人才个人银行账户。

三、有关说明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2月15日。有效期届满或有关法律政策依据发生变化,将根据实施情况予以评估修订。原《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促进总部经济发展办法实施细则》(穗开经〔2017〕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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