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 统一编号: HZ0320250001
  • 文  号: 海科工商信规字〔2025〕1号
  • 实施日期: 2025年05月09日
  • 失效日期: 2027年06月30日
  • 发布机关: 广州市海珠区科技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
  • 文件状态:

广州市海珠区科技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广州市海珠区促进都市工业高质量发展实施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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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科工商信规字〔2025〕1号

广州市海珠区科技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广州市海珠区促进都市工业高质量发展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加快推动海珠区都市工业高质量发展,经区政府同意,现将《广州市海珠区促进都市工业高质量发展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州市海珠区科技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

2025年5月9日

广州市海珠区促进都市工业高质量发展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动海珠区现代都市工业高质量发展,抢抓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机遇,推动全区都市工业加速、持续、创新发展,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部、财政部、商务部、国资委、证监会关于加快培育发展制造业优质企业的指导意见》(工信部联政法〔2021〕70号)、《中共广东省委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高质量建设制造强省的意见》,以发展新质生产力作为重要着力点,加快推进新型工业化,培育产业新动能和增长极,结合海珠区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二章 适用对象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海珠区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有健全财务制度的工业企业。

第三章 奖励措施

  第三条【“首升规”工业企业支持】加大对小微企业的培育支持,对“首升规”的工业企业,给予不超过10万元支持。

  第四条【提速发展支持】工业企业年度工业总产值比上一年度每增加2000万元,给予不超过10万元支持,同一工业企业在本条款有效期内所获年度支持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第五条【新质生产力发展支持】制造业企业实施新的工业技术改造投资项目,数字化、智能化转型升级项目,探索生产工具和设备、生产方式、资源配置方式优化升级项目,且项目投资规模500万元以上的,按照不超过实际投资金额的5%给予最高100万元的支持。

  第六条【能级提升支持】对首次获得国家级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的工业企业,给予不超过250万元支持;对首次获得广东省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认定的工业企业,给予不超过50万元支持。本条款有效期内同一类别的支持项目达到多个支持档次的,以补差额的方式按最高档给予支持。

  第七条【营造良好生态和配套】

  (一)奖励产业贡献人才。鼓励企业将在海珠区获得的奖励资金总额中50%以上的比例,用于企业重点人才补助。可按企业需要在扣除个人所得税后一次性划入其个人账户。奖励资金具体分配方案由企业自主确定。重点人才推荐实行企业承诺制,由企业推荐拟受奖励的重点人才和奖励方案,并对其资格条件负责。对获得海珠区总部企业认定的工业企业,按有关规定统筹协调其管理人员和人才子女入读海珠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

  (二)争取各级政策和资源。全力支持工业相关聚集园区、载体建设,争取国家、省、市高端资源和政策在区域叠加,创建产业高质量发展平台;强化产业扶持政策宣介、指导,积极向国家、省、市推荐制造业特色园区、平台、企业、技术解决方案和产品。

第四章 附则

  第八条 申请享受本办法扶持的企业,需未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并签订相关经营承诺书。

  第九条 已签订海珠区用地协议、“一企一策”协议等享受相关资金安排、土地供应等要素资源的企业按协议约定执行,不再叠加享受本办法。同一事项同时符合本办法多项措施的,按照实际奖励金额较高的措施执行;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同一项目、同一事项同时符合海珠区其他扶持政策规定(含上级部门要求区里配套或负担资金的政策规定)的,按照从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支持,另有规定的除外。本办法年度奖励总额不超过2500万元。获得奖励的涉税支出由企业或个人承担。本办法中所称“以上”“不超过”“最高”包含本数。

  第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6月30日,2022年7月1日印发的《广州市海珠区科技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广州市海珠区促进都市工业高质量发展实施办法的通知》(海科工商信规字〔2022〕2号)同时废止。因不可抗力、上级政府或部门行为或者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出台导致本办法无法执行时,相关扶持停止。因上级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调整导致本办法与上级规定不一致的,适用上级规定,本办法相应条款不再执行。本办法由广州市海珠区科技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广州市海珠区科技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办公室 2025年5月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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