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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 统一编号: HZ0120160004
  • 文  号: 海府〔2016〕7号
  • 实施日期: 2016年02月29日
  • 失效日期: 2019年03月28日
  • 发布机关: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政府
  • 文件状态:

海珠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珠区促进新兴金融集聚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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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府〔2016〕7号

海珠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珠区促进新兴金融集聚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街,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海珠区促进新兴金融集聚发展的实施意见》业经区政府15届9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区发改局(联系人:邹珣,联系电话:84398008)反映。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政府

2016年2月29日

海珠区促进新兴金融集聚发展的实施意见

  第一条为加快集聚和发展互联网金融等新兴金融业态,根据《中共广州市委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建设广州区域金融中心的决定》(穗字〔2013〕12号)、《广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支持广州区域金融中心建设的若干规定>的通知》(穗府〔2013〕11号)等有关要求,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本意见所称新兴金融,是指相对于银行、证券、保险等传统金融而言,为弥补传统金融的服务局限性而日益兴起的非银行、证券、保险的金融新业态;以及传统金融机构为开拓新业务领域,依托大数据、云计算技术和各类互联网载体,探索新服务工具、模式及标准而产生的金融新业态。

  第三条适用范围

  (一)适用本意见的新兴金融相关组织机构,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经国家、省、市金融监管部门或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相关备案手续齐备,从事金融或类金融活动以及与金融直接相关的组织机构。

  2.商事主体登记、税务登记和统计管理在本区。

  3.依法依规诚信经营。相关组织机构及其法人代表、执行事务合伙人(含委派代表)均无不良信用记录或违法犯罪记录。

  4.行业分类符合本条第(二)款规定之一。

  (二)本意见所指的新兴金融相关组织机构具体行业分类如下:

  1.新兴法人金融机构。含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消费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等。

  2.控股本区一家以上法人金融机构的法人金融类控股(或集团)公司。

  3.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金融专营机构或配套服务机构。含小企业金融服务中心、信用卡中心、资金运营中心、业务运营中心、产品研发中心、数据处理中心、软件开发中心、客户服务中心、投资中心、私人银行业务中心、支付结算中心、票据业务中心、金融服务外包机构等。

  4.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全国性或区域性金融市场交易平台,以及全国性金融市场交易平台的一级分支机构。

  5.金融中介服务机构。含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保险中介集团、保险代理公司、保险经纪公司、保险公估公司、保险销售公司、征信机构、资信评级机构、信用保险机构、商业保理机构、信用管理咨询培训机构、支付机构、独立基金销售机构。

  6.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小额贷款公司、小额再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融资租赁公司(不含金融租赁公司)、典当行。

  7.公司制或合伙制股权投资企业、股权投资管理企业。

  8.互联网支付、互联网保险等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互联网金融服务机构。

  9.为新兴金融相关组织机构提供产品研发及技术服务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高新技术企业。

  10.经登记的新兴金融产业载体的投资机构及运营机构。

  11.其他经区政府同意的对本区经济社会发展有较大促进作用的新兴金融相关组织机构。

  第四条设立区新兴金融发展扶持资金,主要用途如下:

  (一)扶持新兴金融相关组织机构和人才的集聚发展。

  (二)扶持新兴金融产业载体建设发展。

  (三)区政府同意的促进新兴金融发展的其他支出。

  第五条鼓励新兴金融产业集聚和发展壮大。

  (一)新落户、新设立或区辖现有的新兴金融相关组织机构,根据《广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支持广州区域金融中心建设的若干规定>的通知》(穗府〔2013〕11号)、《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互联网金融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穗府办〔2015〕3号)、《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关于促进广州股权投资市场规范发展暂行办法(修订)的通知》(穗府办〔2015〕5号)、《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融资租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穗府办〔2014〕52号)等规定,获得市级金融业相关奖励补助的,按50%的额度予以区级配套补助。同一组织机构一年内区级配套补助额度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同一组织机构的划定以法人单位为准。

  (二)新落户、新设立或区辖现有的新兴金融相关组织机构,年度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达到1000万元的,予以一次性补助50万元;首次达到5000万元的,予以一次性补助100万元;首次达到1亿元的,予以一次性补助150万元。

  (三)如本条相关补助市、区另有配套或专项规定的,从其规定,不重复补助。年度主营业务收入以国家统计局核定的数据为准,补助金额每年核定一次,由符合条件的新兴金融业相关组织机构自行申报。

  第六条鼓励新兴金融产业载体建设发展。

  (一)登记条件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新兴金融产业载体,可申请登记为“海珠区新兴金融产业园区(基地、大厦)”(以下简称“园区”)。

  1.园区负责投资建设的投资机构明确,已以投资机构名义申报取得《广东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证》,建设类别为基建类,建设性质为新建、扩建或改建。

  2.园区已通过竣工验收,规划、国土、环保、消防等各类手续完备,具备新兴金融相关组织机构正常运营的基础设施条件。

  3.园区用于新兴金融产业招商的总建筑面积达1万平方米及以上。

  4.园区面向新兴金融产业开展主题招商和运营管理的意向及运营机构明确,已编制园区策划书,明确招商目标及时间表。

  5.园区投资机构和运营机构共同承诺,在规定年限内(园区总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以下为3年以内,5万平方米及以上为5年以内)同时达到以下条件:

  引进新兴金融相关组织机构数量在10家以上(含);

  新兴金融相关组织机构所使用的写字楼面积占园区写字楼总建筑面积50%以上(含,其中首年不低于10%,每年递增);

  新兴金融相关组织机构商事主体登记、税务登记和统计管理在本区的占入驻园区的新兴金融相关组织机构总数的70%以上(含)。

  (二)登记途径

  1.由园区投资机构及运营机构联名向区发展和改革局申报。

  2.区发展和改革局负责接受申报,并牵头会同相关部门、街道共同开展园区登记、监督检查、验收等工作。经各单位集体研究,确认符合登记条件或验收合格的园区,由区发展和改革局报区政府同意后向社会公布名单。

  (三)监督及验收程序

  1.经登记的园区投资机构及运营机构需严格执行园区策划书,每季度向区发展和改革局报告招商及运营情况,并接受实地检查。

  2.经登记的园区如招商及运营情况不符合登记条件,或歇业、结业的,经区发展和改革局会同相关单位实地核实后,予以取消登记,并向社会公布名单。

  3.经登记的园区凡达到园区策划书承诺的条件,可由园区投资机构及运营机构联名向区发展和改革局申请验收。由区发展和改革局牵头组织验收并向社会公布验收结果。凡未通过验收的,由区发展和改革局予以取消登记。

  (四)对园区投资机构的建设补助

  1.新建类园区工程综合单价(地价除外)达6000元/平方米及以上,按工程总投资的1%,对园区投资主体予以补助。

  2.扩建、改建类园区工程综合单价(地价除外)达2000元/平方米及以上,按工程总投资的3%,对园区投资主体予以补助。

  3.上述建设补助累计最高额度为:总建筑面积达1万平方米及以上、3万平方米以下的,最高不超过200万元;达3万平方米及以上、5万平方米以下的,最高不超过300万元;达5万平方米及以上的,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4.上述建设补助由符合条件的园区建设单位自行申报。工程综合单价、工程总投资由区发展和改革局牵头,参考第三方评估意见核定。补助总额与登记审核同步一次性核定,分两期发放。根据园区登记条件,凡实现招商任务完成过半,则发放50%额度;凡通过验收,则发放余下的50%额度。

  (五)对园区运营机构的运营补助

  1.引进获认定为市总部企业的新兴金融相关组织机构,按每家50万元计算,对园区运营机构予以一次性补助。

  2.引进新兴金融相关组织机构,且入驻后首个完整会计年度主营业务收入(新兴金融业务收入)达1000万元-5000万元(含)、5000万元以上的,分别按每家3万元、5万元累加计算,对园区运营机构予以一次性补助。

  3.园区在通过验收时达到以下条件的,对园区运营机构予以一定补助:

  最近一个完整会计年度主营业务收入(新兴金融业务收入)达1000万元以上(含)的新兴金融业相关组织机构的数量,占入驻园区的新兴金融业相关组织机构总数的50%以上(含)的,对园区运营机构予以一次性补助100万元。该比例每提高10%,对园区运营机构的补助增加10万元。

  4.上述运营补助由符合条件的园区运营机构自行申报。年度主营业务收入以国家统计局核定的数据为准。补助金额每年核定一次,其中通过验收时的运营补助与验收同步一次性核定。

  (六)被取消登记的园区,投资机构、运营机构将不再享受相关建设、运营补助,并须全额退还已享受的建设、运营补助。

  第七条鼓励新兴金融相关组织机构入驻园区

  (一)在园区范围内购置自用办公用房面积达2000平方米以上(含),且人员达100人以上(含)的新兴金融相关组织机构,按每平方米1000元标准予以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二)在园区范围内租赁自用办公用房面积达500平方米以上(含),且人员达50人以上(含)的新兴金融相关组织机构,予以一定补助。

  1.入驻首年按市房地产租赁管理部门最新公布的同地段租金参考价的50%予以补助。

  2.入驻第二、三年主营业务收入(新兴金融业务收入)年增长率超过30%的,分别按市房地产租赁管理部门最新公布的同地段租金参考价的50%予以补助。

  3.同一入驻机构三年内累计租赁补助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同一入驻机构的划定以法人单位为准。

  4.如园区同地段暂未公布租金参考价,则由区发展和改革局参考第三方评估意见核定入驻补助标准。

  (三)上述入驻补助由符合条件的新兴金融相关组织机构自行申报。年度主营业务收入、人员以国家统计局核定的数据为准。补助金额每年核定一次。

  (四)享受上述入驻补助的新兴金融相关组织机构,不得将办公用房对外转售、转租(经区政府认定的孵化器、创新园区除外),否则将不再享受相关补助,并须全额退还已享受的补助资金。同一入驻机构的划定以法人单位为准。

  第八条对补助条款的特殊说明。

  (一)以下相关组织机构经区政府同意,可参照享受相关补助:

  1.在宣传本区金融产业政策、协助或自主引进新兴金融相关组织机构、在本区举办重大金融活动等方面具有突出表现的新兴金融相关行业协会、金融文化教育及会展服务等组织机构,可参照享受第五条相关集聚补助;如入驻园区,可参照享受第七条相关入驻补助,其中租赁补助面积下限可放宽至200平方米,补助时限最高可放宽至3年。

  2.特别重大的新兴金融相关组织机构,在本区园区以外区域新落户或新设立的,可参照享受第五条相关集聚补助,以及第七条相关入驻补助。

  3.新落户、新设立或区辖现有的对新兴金融有带动作用的银行、证券、保险等传统法人金融机构及其省级分支机构,获得市级金融业相关奖励补助的,可参照享受第五条第(一)款相关配套补助;年度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达到5亿元、50亿元、100亿元的,可参照享受第五条第(二)款,分别予以50万元、100万元、15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入驻园区的,可参照享受第七条相关入驻补助。

  (二)由区发展和改革局负责接受各类补助的申报、咨询工作,并牵头会同相关部门、街道共同开展审核,报区政府同意后,按区财政资金使用规范拨付至相关申报单位。

  (三)同一组织机构可同时申请本意见不同条款的补助。

  (四)享受本意见补助的新兴金融相关组织机构,符合相关条件的,经主管部门同意,可以申请享受本区其他产业扶持政策。但同一组织机构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不得重复申请相同事项补助(包括但不限于区级配套补助、建设补助、运营补助、入驻补助、落户补助、购置补助、租赁补助、人才补助等)。

  (五)申请享受本意见补助的新兴金融相关组织机构,应承诺自享受补助之日起,于本区登记管理(商事主体登记、税务登记和统计管理不迁离)及连续经营不少于5年,否则须全额退还相关补助资金。

  (六)本意见相关补助资金可用于业务拓展、加强管理等工作。鼓励用于奖励有功高管人员或引进高层次关键人才。

  第九条附则

  (一)对弄虚作假、以不正当手段骗取本意见相关补助的组织机构,由区发展和改革局牵头,会同相关部门、街道,向区政府报告,停止实施相关扶持政策,追缴补助资金,并向社会公告。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二)承担本意见相关工作的单位和个人,要严守工作纪律,依法保守相关组织机构的商业秘密,公正廉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程序开展工作。对在开展工作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不良影响的单位或个人,取消其参与本意见相关工作的资格,并提请其主管部门或所在工作单位依法、依规予以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三)本意见执行中遇到具体问题,由区发展和改革局负责解释。

  (四)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有效期内相关法律、法规或政策依据发生重大变化,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凡涉及跨年度补助的,如本意见修订,则按新修订的政策执行;如本意见有效期届满,相关补助一律停止执行。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海珠区人民政府办公室秘书科 2016年2月2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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