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海府〔2017〕21号
海府〔2017〕21号
海珠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海珠区扶持重点企业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街,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广州市海珠区扶持重点企业发展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实施中遇到的问题,请向区科工商信局反映。
海珠区人民政府
2017年10月27日
广州市海珠区扶持重点企业发展实施意见
为扶持本区有潜力的重点企业,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重点企业的认定
(一)认定标准。
1.本区认定的重点企业是在本区范围内综合实力较强、经济效益较好、成长性较高、符合本区产业发展导向的行业龙头或领先企业,商事登记地址设在本区,依法经营,税收由本区属地入库,且在本区进行税务登记后,对本区经济社会作出一定贡献,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独立企业法人或经认可的独立核算分支机构:
(1)母公司或者实际控制人为世界500强企业、中国500强企业、中国服务业企业500强、中国民营企业500强或中国连锁100强企业,本企业年营业收入(或销售收入、产值,下同)1亿元以上且为母公司在本市设立之最高级别机构;
(2)在中国境内投资设立或者授权管理的企业不少于3个并对其负有管理和服务职能(金融业除外),总部及其授权管理的企业在海珠区年营业收入1亿元以上;
(3)广州市政府认定的总部企业;或市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行业协会或行业公认权威机构评选公布的行业示范企业;
(4)组办展会每年不少于3场;
(5)经营展馆标准展位3000个以上;
(6)生产环节搬离本区但核心运营机构留在区内并且3年内不迁离,年产值3亿元以上;
(7)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
(8)开发、经营创意产业园区3万平方米以上的企业,或者在国内外具有行业领军优势地位,年营业收入3000万元以上的文化创意型企业;
(9)资产总额3亿元以上的融资担保机构、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企业、小额贷款公司,营业收入1亿元以上的拍卖行;
(10)其他年营业收入3亿元以上的规模企业(其中,房地产行业营业收入10亿元以上,但住宅类单一项目公司除外)。
2.达不到第1条认定条件,但符合本区产业发展规划,成长性好,发展潜力巨大,未来几年对本区重点产业集聚有重要作用的潜力型企业、行业重要骨干企业或对区经济社会综合贡献度高的企业,以及对改善本区投资环境和企业经营环境有重要作用的个别金融类企业等,可适度放宽认定条件。按此条认定的重点企业比例原则上不超过当年认定重点企业总数的5%。
(二)认定程序。
重点企业每年认定一次,原则上于每年3月份集中进行,遇特殊需要经区政府同意后可个别认定。区重点企业认定和奖励的具体实施工作由区总部经济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科工商信局)负责。认定工作按如下程序进行:
1.公布认定相关事项。
区总部经济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公布开展认定工作的通知及相关要求。
2.自愿申报。
企业在自愿的基础上如实填写申报材料和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按规定日期报送至区总部经济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3.材料初审。
区总部经济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会同区发改局、区财政局、区市场监管局、海珠国税局、海珠地税局等部门进行资格初审,确定符合申报资格的企业名单。
4.区总部经济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成员会议审议。
区总部经济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材料初审情况,提出认定建议名单,提交办公室成员会议审议。
5.社会公示。
建议名单经区总部经济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成员会议审议通过后,由该办公室向社会进行为期15日的公示,并负责受理和核查公示期间的投诉。
6.审定报批。
区总部经济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公示情况,确定拟认定的重点企业名单报区政府审定。获得认定的重点企业名单向区有关单位通报并向社会公布,由区总部经济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颁发证书和“海珠区重点企业绿色通道服务卡”(以下简称“服务卡”),有效期2年。
二、对新落户重点企业关键人才的奖励
本条款中的新落户重点企业是指被认定为重点企业、但在本区进行税务登记未满两周年的企业(包括新办和迁入企业)。
(一)新落户重点企业,根据其落户后次年对区经济社会发展的贡献情况,给予最高200万元、最低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二)区总部经济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区发改局、区财政局、区市场监管局、海珠国税局、海珠地税局、区安监局、区食品药品监管局、区委维稳办协助,于每年5月前联合确定新落户重点企业名单,对拟奖励名单进行初审。区总部经济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区财政局根据核算情况提出奖励方案,经成员会议审议并向社会公示后,报区政府审批后实施。
(三)奖励资金全部用于企业奖励有功高管人员或其他关键人才。获奖企业向区总部办提出奖励资金分配方案,由区财政局授权支付到区科工商信局,由区科工商信局扣除有关税收后直接划拨到受奖人员。企业也可要求将奖励资金划拨到企业由企业发放。
三、对重点企业关键人才的奖励
本条款不适用于新落户重点企业。
(一)对关键人才的经营贡献奖
1.根据经认定的重点企业对本区经济社会发展的贡献情况,给予最高100万元、最低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2.区总部经济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区发改局、区财政局、海珠国税局、海珠地税局、区安监局、区食品药品监管局、区委维稳办协助,于每年5月前联合审定重点企业纳税大户前50名的名单,对拟奖励名单进行初审。区总部经济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区财政局根据核算情况提出奖励方案,经成员会议审议并向社会公示后,报区政府审定后实施。
3.奖励资金用途同第二点第(三)项规定。
(二)对关键人才的子女义务教育入学服务
按照广州市、海珠区引进拔尖人才的相关政策,对经本区认定的重点企业核心人才,落实子女义务教育优惠政策。
四、对重点企业载体的扶持
对引进重点企业的载体,由区政府给予认定、扶持和奖励。
(一)本区认定和扶持的重点企业载体,对象是经营单位(含建设单位或运营单位)在本区商事、税务登记,在本区投资建设3万平方米以上高级写字楼,且项目建成后入驻企业70%以上在本区办理税务登记的项目。
(二)重点企业载体认定采取项目申报制度。项目启动前,建设开发主体必须向区科工商信局申报重点企业载体项目登记,提交项目建设可行性分析报告、项目策划书、建设主体商事登记和税务登记资料,并书面承诺项目建成后入驻企业70%以上在我区办理税务登记。区科工商信局在接到申请后一个月内完成审核、决定是否接受登记并通知企业。
(三)对已登记的重点企业载体项目,给予规划、建设等方面的政策支持。经企业申请,区科工商信局可召集国土规划、住房建设、市场监管、消防、城管、环保等部门联席会议,协调解决项目建设中的问题。在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基本消防安全要求的前提下,各有关职能部门应积极支持重点企业载体建设,将其纳入城市重点建设项目,采取绿色通道审批模式,加快办理。根据《广州市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对符合广州市重点建设(预备)项目的范围和基本条件的重点企业载体项目,区发改局协助其做好申报工作。
(四)对已登记的重点企业载体项目,建成后由区科工商信局组织验收,符合条件的授予“海珠区重点企业基地”牌匾,颁发“服务卡”。
五、对特殊贡献企业的特别奖励
(一)特殊贡献企业是指对本区经济社会发展贡献突出或对创新引领、高端发展具有重大意义的重点企业。经区总部经济发展工作领导小组成员会议审议,并按程序审批后,可给予特殊贡献企业特别奖励。
(二)特别奖励方案由区总部经济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经区总部经济发展工作领导小组成员会议审议后并按程序审批后执行。
六、本意见中所提到的货币单位,均以人民币计算;涉及“以上”、“超过”的货币单位均含本数,“以下”“低于”的货币单位均不含本数。
七、本意见中对企业实行资金扶持事项,对同一扶持对象涉及同时享受本区其他相关奖励政策的,按从高不重复的原则享受。
八、经认定的重点企业迁离我区的,自办理迁离手续时起,不再是我区重点企业,不再享受本意见中所有扶持和奖励。在重点企业认定和申报奖励过程中,凡是存在虚假行为或违反承诺的企业,取消认定并退还奖励。
九、为重点企业及重点企业载体开辟“绿色通道”服务制度,具体实施方案另行制定。
十、本意见执行中遇到的具体问题由区总部经济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十一、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广州市海珠区扶持重点企业发展实施意见》(海府〔2016〕8号)自本意见发布之日起废止。本意见有效期届满,有关认定奖励措施不再执行。相关法律依据变化或者有效期届满,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
十二、施行后,因上级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调整导致本意见与上级规定不一致的,适用上级规定。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海珠区人民政府办公室秘书科 2017年10月27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