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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 统一编号: HZ012017003
  • 文  号: 海府〔2017〕5号
  • 实施日期: 2017年02月27日
  • 失效日期: 2022年02月26日
  • 发布机关: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政府
  • 文件状态:

海珠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海珠区来穗人员随迁子女积分制入学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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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府〔2017〕5号

海珠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海珠区来穗人员随迁子女积分制入学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街道、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广州市海珠区来穗人员随迁子女积分制入学实施方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区教育局、区来穗人员服务管理局反映。

海珠区人民政府

2017年2月27日

广州市海珠区来穗人员随迁子女积分制入学实施方案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来穗人员随迁子女在本区接受义务教育的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广东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条例》、《关于做好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义务教育工作的意见》(粤府办〔2011〕45号)等法律法规及上级文件的精神,结合本区实际,以积分制入学的方式统筹安排来穗人员随迁子女入读本区小学一年级、初中一年级的公办学校学位或政府补贴的民办学校学位(以下简称“积分制入学”),特制定本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

  第二条  本方案所称“来穗人员”是指户籍为广州地区以外(不含外国籍、港、澳、台地区),在我市就业、创业、生活、就学,持有效《广东省居住证》连续满一年或以上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来穗人员为其适龄随迁子女在海珠区申请积分制入学,适用本方案。

  区教育局每年制定公布本区当年的积分制入学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和当年的《广州市海珠区来穗人员随迁子女积分制入学指标及分值体系表》(以下简称“体系表”)。

  第三条  积分制入学按照当年的体系表对申请积分制入学的来穗人员各项指标进行量化并赋予分值,按照积分计算结果从高到低排序、结合申请人的志愿以及当年本区积分制入学招生计划进行录取。

  第四条  来穗人员为其随迁子女申请积分制入学的条件:申请人须在广州市合法稳定居住且持在我市办理的有效的《广东省居住证》满1年,并且须满足以下三个条件之一:1、在海珠区合法稳定居住;2、在海珠区合法稳定就业;3、在海珠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其中一个险种)。

  其随迁子女须符合以下条件:

  申请积分制入读小学一年级的随迁子女:须年满6周岁未满7周岁,且尚未入学。

  申请积分制入读初中一年级的随迁子女:须为当年小学应届毕业生。

  第五条  本方案所指的合法稳定居住是指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一)申请人或其配偶或随迁子女拥有本市产权住房的(须提供《房地产权证》或购房按揭合同的原件和复印件,以及国土房管部门提供的查册证明)。

  (二)申请人在我市合法租赁住房,已在街道流动人员和出租屋服务管理中心登记备案的(须提供租赁房屋所在街道流动人员和出租屋服务管理中心出具的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

  第六条  本方案所指的合法稳定职业是指:

  申请人在本市范围内与用人单位签订了正式生效的劳动合同,并同时在市或区人社部门劳动就业服务管理中心办理了就业登记,且参加积分申请时合同仍然生效;或在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领取营业执照,依法纳税,且参加积分申请时仍依法从事商业活动。

  第七条  积分制入学申请流程:

  (一)网上报名:申请人于当年实施细则中规定的时间登录指定网站申请积分制入学,逾期不予受理。

  (二)资料预审:各积分受理点对申请人的网上报名材料进行预审。

  (三)资料初审:通过预审的申请人备齐证明材料,于规定时间到指定积分受理点提交资料进行初审,逾期不提交纸质材料视为放弃申请。

  (四)资料复审及公示:各积分入学受理点将初审结果提交相关职能部门,相关职能部门根据各自职能进行复审并将复审意见提交区来穗人员服务管理局,由区来穗人员服务管理局汇总计算积分结果并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自然日。

  对本人的公示积分有异议的申请人,可于公示期间书面向海珠区来穗人员服务管理局反映情况,区来穗人员服务管理局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异议处理并予以书面答复。异议处理结束后向社会公布符合资格的申请人名单。

  (五)填报志愿:海珠区教育局依据本年度学位及积分申请情况向社会公布招生计划。申请人于规定时间为取得积分制入学资格的随迁子女通过指定网站填报志愿。其中符合在海珠区连续居住5年、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其中一个险种)满5年、有稳定职业、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来穗人员随迁子女以安排公办学校学位为主。

  未按要求填报志愿或填报志愿后没有确认,均视为放弃积分制入学资格。

  (六)安排学位:区教育局按照“积分优先、结合志愿、统筹安排”原则,通过计算机系统分配学位。当申请人积分计算结果相同时,按《体系表》指标名称正序依次比较得分高低进行录取。如申请人填报的志愿学校由于填报人数大于招生计划未能录取,在申请人同意统筹安排学位的前提下,系统将自动安排未满招生计划的学校学位;如申请人不同意统筹安排学位,将不被录取。

  (七)学位确认:申请人在规定时间内确认录取结果,逾期不确认视为放弃随迁子女的积分制入学资格。

  (八)获得积分制入学资格的来穗人员随迁子女,于规定时间携带入学资料到录取学校报到注册。逾期未按要求到录取学校报到视为自动放弃学位。

  (九)不参加积分申请、放弃积分制入学资格或因条件限制未达积分制入学资格的来穗人员,可为随迁子女自行选择到合法开办的未满核定招生规模的民办学校报名入学。

  第八条  收费及学籍管理

  (十)对解决随迁子女入读的民办学校学位,小学按每生每学期2500元、初中按每生每学期3000元的标准进行补助。补助费用不直接发放到个人,接收随迁子女的民办学校按上述标准对随迁子女扣减学杂费,并于每学期初到区教育局进行学籍审核,凭学籍审核结果领取该学期的补助经费。

  对解决随迁子女入读的公办学校学位,由区财政统筹给予项目补助经费用于改善办学条件;该校的随迁子女直接享受免费义务教育。

  各学校不得向符合统筹安排学位和积分制入学条件的随迁子女收取物价部门规定以外的费用。

  (十一)通过积分申请获得学位的随迁子女,在其小学或初中阶段就读期间,如发生转学将不再享受积分制入学补助。小学升初中需重新申请初中阶段学校的积分制入学。

  第九条  由区教育行政部门和区来穗人员服务管理部门牵头指导开展本区来穗人员随迁子女积分制入学工作,区有关职能部门明确职责、加强沟通、密切配合、齐抓共管,切实保障来穗人员随迁子女按本方案申请学位。

  区来穗人员服务管理局负责统筹指导各积分受理点开展来穗人员为其随迁子女申请积分制入学的报名受理工作,对各积分受理点初审结果进行复核,办理公示及异议处理工作,将积分制入学名单交至区教育局,配合区教育局分配学位。

  区教育局负责制定和公布辖区内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接收来穗人员随迁子女的招生学校及招生计划,结合来穗人员的得分、志愿等因素统筹安排学位。

  区委宣传部负责审核道德模范表彰材料;负责协调门户网站、公众号等各种宣传渠道,向广大企业、来穗人员做好本方案的宣传工作。

  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根据公办中小学在校学生数(含接收的来穗人员随迁子女在校学生数),配备我区公办中小学教职员编制。

  区发展和改革局负责将来穗人员随迁子女在本区接受义务教育的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将有关学校的建设列入固定资产投资规划和年度计划,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对辖内各公、民办学校实行的教育收费标准进行审核,及时查处学校违规乱收费行为。

  区财政局负责对有接收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来穗人员随迁子女入读任务的公民办学校给予经费补助。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审核来穗人员社保情况、就业登记凭证等材料。

  区住建水务局负责审核房屋租赁备案证明材料。

  区卫生计生局负责审核来穗人员的计生情况。

  区市场监管局负责审核来穗人员在本区经商营业情况。

  区公安分局负责审核来穗人员户籍及见义勇为表彰奖励材料;协助教育部门维护招生秩序,保障学校周边安全。

  区国土规划局负责审核房产证等合法稳定住所材料。

  区医保局负责审核来穗人员医保情况。

  相关街道办事处负责受理来穗人员积分制入学申请并进行预审和初审工作。

  第十条  来穗人员必须保证其所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及证件、证书、相片真实有效,如有弄虚作假的行为,一经查实,立即取消其申请资格以及相应补贴,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对接收来穗人员随迁子女入学工作中出现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一条  符合《广州市义务教育阶段政策性照顾借读生分类一览表》条件的来穗人员随迁子女、人才绿卡持有人的随迁子女、区政策性照顾借读的来穗人员随迁子女,按当年市、区中小学招生相关规定安排义务教育学位的,不适用本方案。

  第十二条  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海珠区来穗务工人员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工作暂行办法》(海府办〔2013〕14号)同时废止。实施期间,如出现新情况或上级部门出台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工作新政策,则结合我区实际进行调整。

  

  最新文本:海珠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海珠区来穗人员随迁子女积分制入学实施方案的通知(2020年修订).pdf

  (注:为落实机构改革、证明事项清理等工作部署,2020年对文件涉管理部门名称调整等内容作出简易修改。最新文本已作为《海珠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修改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海府规〔20201)附件2与正文一并在本平台和区政府门户网站公布。)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海珠区人民政府办公室秘书科 2017年2月2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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