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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 统一编号: HZ0220130027
  • 文  号: 海府办〔2013〕14号
  • 实施日期: 2013年04月19日
  • 失效日期: 2017年02月27日
  • 发布机关: 海珠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件状态:

关于印发海珠区来穗务工人员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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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府办〔2013〕14号
关于印发海珠区来穗务工人员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街,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海珠区来穗务工人员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工作暂行办法》已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区教育局反映。

海珠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3月29日

  

海珠区来穗务工人员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工作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做好来穗务工人员子女在本区接受义务教育的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广东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条例》、《关于做好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义务教育工作的意见》(粤府办〔2011〕45号)等法律法规及上级文件的规定,结合本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来穗务工人员”是指户籍为广州地区(含广州市辖下10区2县级市)以外,参加广州市社会保险,在海珠区居住、务工,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人员。

  来穗务工人员的子女可以根据本办法规定,申请积分入读义务教育阶段小学一年级或初中一年级。

  来穗务工人员的子女为相应的学位申请人。

  第三条本办法由海珠区教育局负责组织实施,编委办、发改、财政、公安、人社、卫生、计生、工商、税务、国土、流动人员及出租屋管理等部门及各街道根据各自职能协助实施。

  第四条根据本区的区情和学校的承载能力,我区按照“科学规划、分步实施、妥善解决”的原则稳步推进来穗务工人员子女义务教育工作。

  第五条海珠区教育局每年于义务教育阶段招生期间向社会公布当年的《海珠区来穗务工人员子女申请积分入读义务教育阶段小学一年级或初中一年级工作方案》(以下简称《方案》),确定接收来穗务工人员子女的公办试点学校名单、学位数量、参加积分申请的条件、积分计算方法、积分排序方式等。

  第六条申请人及其父母(合法监护人)通过海珠教育信息网下载打印当年的《海珠区来穗务工人员子女申请公办小学一年级、初中一年级学位积分表》,按要求填写,并在规定时间内备齐相关证明材料。

  第七条申请人及其父母(合法监护人)按照《方案》规定的时间及要求,到自行选定的公办试点学校报名,并提交报名所需的相关证明材料。

  申请人及其父母逾期提交相关证明材料视为未提交。

  第八条申请人只能选定1所公办试点学校参加积分排序,否则取消当年参加积分的资格。

  第九条各公办试点学校分别接受申请,计算积分结果,将积分计算结果从高至低排序,并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日。

  第十条对本人的公示积分有异议的申请人,于公示期间书面向该试点学校申请复查,该试点学校应在5日内答复申请人。

  对复查结果仍有异议的,可向海珠区教育局申请最终复核,海珠区教育局应在10日内予以书面答复。如情况复杂的,经区教育局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答复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

  第十一条如积分排序出现末位同分的情况,则根据申请人农业户籍优先、申请人父母(合法监护人)的连续居住年限、连续参加社保的时间长短进行录取。

  如公示期间出现自动放弃学位或被取消申请资格的情况,则根据积分排序依次递补。

  第十二条第一轮录取结束后,如公办试点学校接收来穗务工人员子女的学位仍未录满,剩余学位将接受第二轮积分排序。由各试点学校分别公布本校学位剩余情况并接受报名,根据积分计算结果从高至低顺序进行公示并录取。

  第十三条未能在第一轮积分申请中获得公办试点学校学位的来穗务工人员子女,可根据公办试点学校学位的剩余情况和自身情况,决定是否申请公办试点学校的第二轮积分排序。

  在第一轮积分申请中已被录取的申请人不得参加第二轮积分排序。

  第十四条经公示确认后,通过积分申请获得入读试点公办学校资格的来穗务工人员子女,由学校发出统一印制的《入学通知书》。来穗务工人员子女凭《入学通知书》于规定时间内到相应学校办理入学手续。逾期不办理作自动放弃学位处理。

  第十五条通过积分申请获得入读本区义务教育公办学校资格的学生,在其小学或初中学段就读期间,区教育行政部门不再受理转学至区内其他公办学校的申请。公办试点学校不得向其收取借读费,其它需缴费标准与本区户籍学生相同。

  第十六条接收来穗务工人员子女的学校要按相关规定为学生建立学籍档案。

  第十七条对接收来穗务工人员子女入学工作中出现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由纪检、监察部门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十八条申请人及其父母(合法监护人)必须保证其所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及证件、证书、相片真实有效。如有弄虚作假的行为,一经查实,立即取消其申请资格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不参加积分申请或因条件限制未能获得入读公办学校资格的来穗务工人员子女,可自行选择到合法开办的未满核定招生规模的民办学校报名入学。

  第二十条符合当年广州市中小学招生考试工作意见中《广州市义务教育阶段政策性照顾借读生分类一览表》条件的、在本区居住的非本地户籍人员子女,按当年广州市中小学招生考试工作意见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相关法律依据变化或有效期届满,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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