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荔商投规〔2021〕1号
广州市荔湾区商务和投资促进局关于印发广州市荔湾区投资促进顾问聘请试行办法的通知
区属各单位,各街道办事处: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广州市荔湾区投资促进顾问聘请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若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径向我局反馈。
特此通知。
广州市荔湾区商务和投资促进局
2021年4月27日
(联系人:陈俊,联系电话:020-81516325)
广州市荔湾区投资促进顾问聘请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创新招商模式,拓宽引资渠道,大力开展招才引智、以才引商,充分调动社会各界参与荔湾区投资促进工作,推动荔湾区经济高质量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投资促进顾问,是指荔湾区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重点产业及重大项目招商和建设等工作需要,聘任的能够提供高水平投资促进相关服务的优秀专业人才(不包括公务员)。
第三条 投资促进顾问应具备的条件:
(一)拥护党的领导,支持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模范遵守法律法规;
(二)在相关领域和行业有较大知名度和影响力,具有良好社会声誉、熟悉产业政策、行业发展方向,拥有丰富的产业项目资源;
(三)关心支持荔湾区招商引资工作及经济社会发展;
(四)有较强的社会活动能力,广泛的招商信息渠道和境内外客商资源。
第四条 投资促进顾问实行聘请制,初次聘期不得超过二年;聘期期满后,可结合当时有效政策和工作绩效评估情况予以续聘。原则上,在有效聘期内的投资促进顾问总数控制在不超过25人。
荔湾区对投资促进顾问进行年度或届期工作绩效评估,作为续聘参考依据之一。
第五条 投资促进顾问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予以直接解聘:
(一)违反党和国家方针政策,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或存在其他违法行为的;
(二)有损害国家和政府利益和声誉等行为的;
(三)无正当理由不履行顾问职责的;
(四)违反保密原则,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其他不应公开的信息的;
(五)利用投资促进顾问名义从事与其顾问职责无关活动的;
(六)利用投资促进顾问名义为自己或亲朋好友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七)因投资促进顾问自身原因明确要求不予继续担任的。
第六条 荔湾区商务和投资促进局负责投资促进顾问的遴选,采取区属部门、街道或顾问所在单位推荐和个人自荐相结合的办法进行推荐遴选,基本聘请程序如下:
(一)荔湾区商务和投资促进局发布征集通知,由区属部门、街道或顾问所在单位填报推荐人选信息,属于本人自荐的可直接向荔湾区商务和投资促进局提交信息;
(二)荔湾区商务和投资促进局接收推荐人选资料,汇总梳理并核实相关信息;
(三)荔湾区商务和投资促进局组织投资促进顾问的遴选工作,并征求区内各部门、街道意见;
(四)经征求意见后报请招商稳商联席会议审议初选,拟定初选名单;
(五)经初选审议后,将投资促进顾问候选名单上报荔湾区政府研究审定;
(六)经研究决定聘请的顾问人选,由荔湾区政府颁发聘书并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 投资促进顾问的主要工作内容:
(一)定期与荔湾区政府有关部门、街道沟通联络,及时介绍国内外经济和产业发展趋势和信息,提供有价值的境内外投资信息;
(二)就投资方与荔湾区的重大投资合作项目接受专家咨询,有条件的可现场参加项目评估工作;
(三)协助荔湾区开展境内外招商引资工作,宣传推介荔湾区经济社会发展成就和投资营商环境;
(四)积极介绍和组织有实力、有影响力、有意向的企业和客商来荔湾实地考察并参与洽谈项目;
(五)参与荔湾区产业发展和招商引资工作相关课题研究或调研报告编写;
(六)积极参与荔湾区中长期产业发展和招商引资规划,积极为产业发展政策制定提供宝贵意见或建议。
第八条 投资促进顾问的主要工作权益:
(一)受聘后获得由荔湾区政府颁发的“投资促进顾问”聘书;
(二)荔湾区在境内外举行重大招商推介活动时,可享受优先获得邀请的贵宾礼遇;
(三)可优先应邀参加荔湾区组织的学术交流、座谈会或其他专项工作活动;
(四)引荐重大优质项目到荔湾区落地后,根据项目的投资额及经济效益可按政策规定获得引荐奖励;
(五)工作积极、成效突出的投资促进顾问,由荔湾区优先向上级单位推荐进入省、市招商引资专家库。
第九条 荔湾区商务和投资促进局负责投资促进顾问的日常服务工作,并对投资促进顾问名册进行动态管理。主要内容如下:
(一)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邀请投资促进顾问来荔湾区考察,邀请参与荔湾区举办的重大招商、经贸活动等;
(二)根据需要召开投资促进顾问研讨会、座谈会,组织或协助投资促进顾问开展专项调研;
(三)接待投资促进顾问所引荐来荔湾区的招商项目考察团;
(四)建立、管理投资促进顾问个人档案、工作资料;
(五)负责日常联络、协调、后勤保障等其他工作。
第十条 本办法所涉及的投资促进顾问相关经费,主要应用于如下:
(一)荔湾区政府每年为每位投资促进顾问提供顾问费2.5万元人民币(税前),作为资助顾问本人开展日常工作之用,由荔湾区商务和投资促进局列入部门招商工作经费预算。
(二)投资促进顾问受荔湾区政府邀请而参加重大招商推介活动及参加荔湾区组织的重要学术交流、座谈会等专项活动,其往返交通费及在荔湾区期间的食宿等费用,由荔湾区商务和投资促进局列入专项经费进行列支。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有效期二年。有效期届满,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