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南府〔
2008〕
4号
印发《广州市南沙区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
各镇、南沙街、珠江管理区,区府直属各单位:
《广州市南沙区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障工作意见》业经区政府一届
51次常务会议原则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具体问题,请及时向区社区管理局反映。
2008年
2月
5日
广州市南沙区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障工作意见
根据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解决社会保障若干问题的意见》(粤发〔
2007〕
14号)的精神,为做好我区被征地人员的养老保障工作,现提出如下工作意见。
一、要高度重视我区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障工作
妥善解决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障问题,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会议精神的重要内容,也是解除被征地人员的后顾之忧,维护其合法权益的重要举措。各级党委、政府、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我区被征地人员的养老保障工作,以邓小平理论和
“三个代表
”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从维护被征地人员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利益的角度出发,增强工作责任感、紧迫感,切实解决被征地人员的养老保障问题,使他们共享南沙开发成果。
二、根据不同情况切实解决区内各镇(街)被征地人员的养老保障问题
按照广州市统一部署,我区被征地人员应统一纳入广州市基本养老保险体系。我区目前已在南沙街与黄阁镇启动了被征地人员的参保工作,并取得了良好的成效。在试点的基础上,要针对各镇(街)的不同情况和特点,充分考虑征地时间与征地补偿的差异,采取不同的措施确保区内被征地人员获得养老保障。
(一)南沙街、黄阁镇已被全征土地人员的养老保障措施
目前男
45、女
40岁(以下简称
“4045”)以上的全征地人员已基本上全部办理参保手续,在巩固这一成绩基础上,应继续采取有效措施,确保至
2010年底的三年间,凡达到
“4045”的全征地人员都应在政府奖励基础上获得养老保障。
1、要求各村集体在
2008-2010年
3年内,对男达到
45岁、女达到
40岁的全征地村民,即为其办理参保手续,确保他们达到男
60岁、女
55岁时缴费满
15年,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村集体必须将此列入村规民约,形成制度。区政府针对各村集体的实际情况,从
2008-2010年连续
3年,继续以奖励方式对村集体参保给予一定扶持(奖励方案见附件)。其中对于在
2001年南沙大开发以前的全征地村集体,考虑到当时的土地补偿标准偏低,将加大扶持力度,以保证其参保。
2、对
2011年后达
“4045”的全征地人员,当前主要采取加大培训力度,鼓励其就业的保障方式为主,开展有针对性的职业技能培训及订单式培训,促进其向非农产业转移和在城镇稳定就业,就业后按规定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
(二)今后新征地人员的养老保障措施
对于因征地失去
1/2以上农用地的人员,统一按照《广州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试行办法》执行,建立
“即征即保
”制度,要求
16岁以上人员全部办理参保手续并一次性缴费满
15年,所需缴纳的养老保险费由村集体委托授权区政府拆迁办,将养老保险费从征地补偿费用中直接划拨到社会保障资金专户,将此作为征地合同的条款之一,以确保被征地人员的养老保险费及时足额缴纳到帐,被征地人员在被征地后获得最基本的养老保障。
对于因征地失去
1/2以下农用地的人员,按照《广州市农村养老保险试行办法》执行,参加农村养老保险。
对于我区其他已被征用农用地但未全征地人员,根据被征用地的情况,以村集体为单位按照上述意见执行。
三、密切配合,齐心协力做好我区被征地人员的养老保障工作
(一)各镇(街)要以
“安民心、保稳定
”的政治高度,全力支持配合各村集体发动村民参保,并考虑采取多项措施帮助村集体筹措资金,确保被征地人员的参保工作顺利开展。同时要加强镇(街)劳动保障工作平台建设,落实人员,专责管理,切实做好被征地人员参加养老保险工作的宣传、发动、政策释疑,协助村集体按
“一村一策
”方式做好参保实施方案,并切实做好被征地人员的就业援助与职业技能培训工作,增强他们的就业能力,帮助被征地人员实现转移就业。
(二)各村集体在带领村民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进程中,要高度重视本村被征地人员的参保工作,严格按照区政府的规定建立村规民约,制定符合自身实际的参保实施方案,并为本村符合条件的被征地人员及时办理参保手续,确保养老保险费的按时足额缴纳。
(三)区各职能部门要主动配合做好被征地人员的参保工作,并在职责范围内,各尽其责,确保征地补偿费用的及时到位,大力帮助各村集体办理参保缴费手续,并扶持各村发展村集体经济,实现村集体收入的稳步增长。
附件:南沙街、黄阁镇全征地人员参保奖励办法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